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阅读自由和正义的另外一种可能

内容简介+「本书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建设工程纠纷审判的自身经历,对建设工程纠纷在民事审判中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进行梳理。本书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问题的实务解决路径,对存在争议较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重点着墨地,总结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54个裁判规则,辅之以123个案例进行佐证。」作者:邬砚供职单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作者简介:邬砚,重庆垫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自1999年参加工作以来,历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先后在《现代法学》《法学杂志》等期刊发表论文近三十篇,出版专著《侵权补充责任研究》,参与编写《侵权责任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副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精释精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71个典型案例52个关联案例13个专题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务操作注重司法政策讨论提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实务解决路径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施工总承包

与专业承包的承包人,既需符合资质类别也需符合资质等

级,否则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2施工劳务承包的承包人只需具备劳务资质,不区分类别与等级。

裁判规则3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承包人具备施工劳务资质,但不符合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定类别或等级的,应当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裁判规则4农村房屋中的非住宅,受《建筑法》调整,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5农村房屋中的住宅,三层以下的,属“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6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包人未取得工匠资格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7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裁判规则8装饰装修工程应区分“公装”与“家装”,公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家装工程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9对家装工程合同,不宜再区分工程内容,对承包人资质作不同要求。

裁判规则10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投标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11只有同时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才必须进行招标。

裁判规则12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区分为国有投资与非国有投资,如果属国有投资建设的,必须进行招标,如果属非国有投资建设的,是否招标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裁判规则13采取PPP模式的政府采购工程,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裁判规则14法定的招标方式仅限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包括“议标”。

裁判规则15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虽然经过招投标,但中标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16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的,中标无效,施工合同相应无效。

裁判规则17在招标投标程序中“明招暗定”的,中标无效,施工合同相应无效。

裁判规则18背离招投标实质性内容的“黑合同”一律归为无效。

裁判规则19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白合同”,并非都是有

效合同,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其效力。

裁判规则20挂靠经营与企业内部工作任务分配的区别有三:一是缔结合同的主体不同,二是对施工活动进行管理的主体不同,三是损益的分配不同。

裁判规则21虽然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挂靠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下游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受挂靠关系的影响。

裁判规则22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23任何形式的转包行为都无效。

裁判规则24转包行为无效,而合同转让是合法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施工合同的主体不同,二是法律关系的结构不同,三是发包人的地位不同。

裁判规则25转包与挂靠的区别有二:一是缔约主体不同,二是对外经营的名义人不同。虽然挂靠与转包都属于无效行为,但二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

裁判规则26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的区别有四:一是主体不同,二是分包内容不同,三是限制条件不同,四是分包人责任不同。

裁判规则27无论是专业工程分包还是劳务作业分包,都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分包。

裁判规则28如果存在真实的内部承包关系,则基于内部承

包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

裁判规则29内部承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别有四:第一,劳动关系是前提条件;第二,管理责任不同;第三,资产结构不同;第四,风险负担不同。

裁判规则30内部承包与挂靠的区别有三:一是管理责任不同;二是资产结构不同;三是风险负担不同。

裁判规则31如果承发包双方之间约定的经营模式合法,则“背靠背”条款有效。

裁判规则32虽然“背靠背”条款有效,但如果总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则不得以“背靠背”条款抗辩。

裁判规则33如果承发包双方之间约定的经营模式违法,则“背靠背”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裁判规则34建设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35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36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37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发包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裁判规则38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超越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规模的,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39结算协议的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导致结算协议无效。

裁判规则40承发包双方达成的以房屋抵偿工程款的协议(以房抵债协议),其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

裁判规则41垫资协议依附于施工合同,其效力不具有独立性。贰.建设工程质量裁判规则42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裁判规则43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可以返修后重新进行验收。

裁判规则44未完工程或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可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裁判规则45工程未完工或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

裁判规则46工程既未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要求不付或少付工程款的,按抗辩处理。裁判规则47工程既未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裁判规则48施工合同约定,可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质量赔偿金,发包人主张直接扣减的,按抗辩处理。

裁判规则49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除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外,发包人不得要求减少或拒绝支付工程款。

裁判规则50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除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外,承包人就质量问题承担的责任属于保修责任范畴。

裁判规则51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承担保修责任的方式,包括返工(重作)。

裁判规则52质量保证期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二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的缺陷责任期。二者的性质、期限长短有所不同。

裁判规则53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低于法定最低年限的,按照最低年限认定质量保修期。

裁判规则54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并不必然等于质量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返还期限的确定取决于合同约定。

裁判规则55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性质与返还期限不明的,视为缺陷责任期的质保金,返还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裁判规则56施工合同在未完工的情况下被解除的,发包人也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比例预留质保金。

裁判规则57对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维修,并请求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但该费用以承包人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裁判规则58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应当就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裁判规则59无论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或发包人擅自使用,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责任。裁判规则60建设工程虽经竣工验收或擅自使用,但有证据证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裁判规则61无效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也有权参照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裁判规则62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也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裁判规则63承包人缺乏相应建设资质的,不能由本人履行保修义务。

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裁判规则64有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根据直接证据认定实际开工时间。

裁判规则65无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实际开工时间。

裁判规则66施工许可证是认定开工时间的间接证据,但不是决定性证据。

裁判规则67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实际开工日期。

裁判规则68依据间接证据推定的实际开工日期,不应早于

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

裁判规则69迟延开工的,由负迟延责任的一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裁判规则70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或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裁判规则71竣工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合格工程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裁判规则72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裁判规则73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迟延检查隐蔽工程或未按约履行相应义务、变更设计、工程质量鉴定、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停窝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裁判规则74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要求顺延工期的,只要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了工期顺延申请,即使未得到发包人确定的,也应据实计算工期的顺延。

裁判规则75对工期顺延时间的计算,可以采取价款比例法或工程量比例法确定。

肆.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裁判规则76结算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裁判规则77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政府文件失效的,仍然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裁判规则78在“白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黑合同”

形成的结算,一般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但承包人自愿放弃“黑白合同”之间价差的除外。

裁判规则79结算之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是施工合同关系,仍然应当遵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80未纳入结算范围的损失,施工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另行索赔。

裁判规则81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在结算时应当据实计算。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承担责任的,也应将承包人的责任限定为合理范围内的误差。

裁判规则82因履行结算协议产生的纠纷适用施工合同的管辖规则,但结算协议对仲裁管辖另有约定的除外。

裁判规则83只有在承发包双方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才能按照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84施工合同中采用行政审计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进行解释推定。

裁判规则85虽约定采用行政审计结论,但行政审计结论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反证推翻。

裁判规则86行政审计久审不决,且承包人无过错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87不能因施工合同无效而适用行政审计结论确定

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88不能因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确而适用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89承发包双方可以合意选择社会审计确定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90司法鉴定应遵循的程序性要求不适用于社会审计。

裁判规则91双方当事人达成对工程价款进行第三方审计的合意后,解除或变更第三方审计的,也必须双方形成合意。裁判规则92变更中标合同约定的审计条款的,不构成“黑合同”。

裁判规则93只有承发包双方之间明确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且该约定有效,才能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裁判规则94不能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

裁判规则95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

裁判规则96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或(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4.2条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

裁判规则97承包人必须将完整的书面结算报告依法送达发包人,才能主张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裁判规则98发包人构成逾期答复后,双方又达成(部分)结算合意的,就结算部分不再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裁判规则99无效施工合同“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条件。

裁判规则100无效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也可以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101因中标价低于成本价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102因建设工程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的,不能参照合同约定付款。

裁判规则103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参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奖励款”。

裁判规则104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当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工程价款:首先是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价格;其次是酌情合理分配数份施工合同之间的差价;最后是签约时的市场价格或定额价格。

裁判规则105合同约定了明确计价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计价标准进行结算或鉴定。

裁判规则106对未完工程,应当通过“比例法”求得约定计价标准,再按照约定计价标准进行结算或鉴定。

裁判规则107超范围工程,也应通过“比例法”执行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

裁判规则108无法适用约定计价标准的,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标准进行结算或鉴定。

裁判规则109无法适用约定价格标准,且缺乏合理的市场价格可资参照的,或者通过比例法确定的价格标准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确定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110在三种计价标准中,约定价格标准是首要选择,市场价格标准是第二选择,定额标准是最后选择。

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利息计算裁判规则111工程款利息属于孳息,而非迟延付款的损失。

裁判规则112施工合同约定了利息标准,该标准合法有效的,按照约定标准计算利息。

裁判规则113施工合同未约定利息标准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利息标准。

裁判规则114施工合同无效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利息标准。

裁判规则115利息的起算与施工合同的效力无关。

裁判规则116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当事人约定的付款之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之日、当事人起诉之日。

裁判规则117作为工程款利息起算点的“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包括有交接手续证明的实际交付之日,根据证据推定的拟制交付之日,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

裁判规则118工程未交付使用,且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导致无法结算的,不应起算工程款利息。

裁判规则119承发包双方对垫资款利息的约定,只要不超过《民间借贷规定》划定的标准即可,不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

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损失赔偿裁判规则120发包人未按

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都可以请求赔偿相应资金损失。

裁判规则121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窝工损失,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裁判规则122承包人对停窝工损失负有减损义务,对因未履行减损义务导致的扩大部分损失,不得要求赔偿。

裁判规则123对承包人迟延竣工导致的损失,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裁判规则124对迟延竣工损失的赔偿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认定,实际损失难以证明的,可以参照迟延期内建设工程所在地同期同类租金标准。

裁判规则125无效施工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主要根据

承发包双方的过错进行分担。

裁判规则126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裁判规则127发包人违法解除合同或因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剩余工程的履行利益。

裁判规则128施工合同无效的,承、发包人虽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但不能直接或参照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裁判规则129施工合同约定的“罚款”,一般应认定为违约金条款。

裁判规则130针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不宜区分承包人与发包人,分别确立不同的判断标准。

裁判规则131经审理认为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应主动释明,但不得依职权酌减。

裁判规则132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工程款利息原则上只能择一主张,但施工合同约定可以同时主张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除外。

裁判规则133对施工过程中遭受的损失,索赔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提出索赔请求(索赔请求无须得到对方确认),否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从合同义务的履行裁判规则134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裁判规则135即使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开具发票的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在民事诉讼中要求承包人开具相应发票。

裁判规则136承包人收到工程款后未开具发票,发包人代为开具的,可以请求赔偿相应税款。

裁判规则137发包人持有承包人开具的工程款发票,不等于发包人已经支付了相应工程款。

裁判规则138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未提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裁判规则139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提交工程竣工资料。

裁判规则140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不能强制履行,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裁判规则14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物上追击力。

裁判规则142只能对债务人建设的工程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14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裁判规则144符合条件的实际施工人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145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146勘察人与设计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

裁判规则147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

裁判规则148工程是否竣工,不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

裁判规则14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裁判规则15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本人施工完成部分,不及于他人施工部分。

裁判规则15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包含已完工程利润,但不包含预期利润。

裁判规则152工程款利息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裁判规则153垫资款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裁判规则154停窝工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裁判规则155质量优良、提前完工的奖励费用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裁判规则156质量保证金在理论上属于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但因返还期限晚于优先受偿权的存续期限,在事实上无法得到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裁判规则157因价格上涨导致的材料价差损失属于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裁判规则158欠付部分工程款的,应按已付款性质或比例确定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裁判规则159“性质上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将会严重影响整体功能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裁判规则160为生活消费购买的住宅,如果购房人已经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无论是否取得物权或办理合同的备案登记,均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161对违法建筑,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162对拆迁安置房,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163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与次承包人都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二者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由次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164购房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消费者的返还购房款请求权。

裁判规则165开发商将商品房抵押后再出售给消费者的,则权利先后顺序为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消费者权利。

裁判规则166消费者将商品房用于抵押贷款,抵押权人取得本登记的,则权利先后顺序为抵押权、消费者的权利、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167发包人破产时,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享有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该权利优先于破产企业的工资债权。

裁判规则168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出质,质权人善意且无过失的,质权优先于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169在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的权利客体不完全重合的情况下,应当按比例确定各自的优先受偿范围。

裁判规则17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预先放弃,但权利的放弃只对相对方有效。

裁判规则171承包人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置程序。

裁判规则172承包人催告的付款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应酌情确定,但不宜短于一个月。

裁判规则173《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6个月期限包含了催告期间。

裁判规则174《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6个月期间属于法定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也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延长或缩短。

裁判规则175优先受偿权的起算,以满足工程价款支付条件

为前提。

裁判规则176工程实际竣工的,以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裁判规则177工程未竣工的,以施工合同解除之日或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裁判规则178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仅限于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

裁判规则179承包人拍卖建设工程的申请,应当在审判(或仲裁)程序中提出。

玖.建设工程挂靠经营的裁判规则裁判规则180挂靠关系包括如下三个构成要件: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挂靠人独立经营,挂靠人自负盈亏。

裁判规则181通常情况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无产权关系,挂靠人不是被挂靠人的工作人员,挂靠人须向被挂靠人缴纳管理费。但这只是挂靠的通常表征,并非实质性要件,不影响挂靠关系的认定。

裁判规则182发生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裁判规则183无论挂靠人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建筑行业的挂靠协议均属于无效协议。

裁判规则184对被挂靠人实际收取的挂靠费,挂靠人不得要求返还;对约定收取但尚未实际收取的挂靠费,被挂靠人不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裁判规则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的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 (精编版)|法客帝国 目录 1. 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 2. 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借款,应对债务真实性严格审查 3.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内部确权的法律效力 4. 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不符,结算行有无责 5. 股东正当取得非专属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视为侵权 6. “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7. 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8. 履行方式约定“只能”的,不视为有其他替代方式 9.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及行政规章,合同并不无效 10.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 11. 注销土地使用证,未注销土地登记的,权利人不变 12. 轻便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保险人亦不因此免责 13. 协助执行义务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债权,应赔偿 一、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 ——借贷双方约定以签订购房合同形式提供担保的,通过规避流押条款, 亦可达致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均有效的效果。 1、【案情简介】 2007年,朱某与开发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开发公司开具了1035万余元的发票。次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向朱某借款1100万元,开发公司自愿将前述商品房抵押给朱某,并约定如按期偿还借款,购房协议不再履行;否则,购房协议应继续履行。因到期未偿,朱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2、【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了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且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依法应认定上述合同和协议均成立并已生效。《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法律上禁止流押的规定。禁止流押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损害抵押人利益,以免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 本案《借款协议》中诉争条款并非法律禁止的流押条款,理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的三大问题

核心内容: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类: 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的三大问题 主体的确定;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三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就这三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 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 人。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 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 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 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6、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 2012-4-7 20:30:19 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高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召开省高院咨询专家专题论证会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就23个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标准和效力。明确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合同有效。二是明确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签证的效力。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明确“黑白合同”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四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发包人的质量抗辩权。对于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情形,如果查明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解答》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鉴定程序启动、证据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做了解答。 浙江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新闻发布会发言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蒋卫宇 (2012年4月5日)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 为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并于日前正式下发全省各级法院。现在,我向各位介绍一下《解答》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下发《解答》的背景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用基础设施的大力投入和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我省建筑业也不断发展壮大,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在全国建筑业市场占有相当份额。2011年,我省建筑业总产值14686亿元,其中在省外完成产值7339亿元;实现利税总额865亿元,实现利润415亿元;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45488万平方米;建筑业总产值超百亿元的企业有15家。浙江省作为建筑大省、建筑强省的地位进一步巩固,“浙江建设”的品牌效应进一步凸显。与此同时,从全国范围看,国内建筑业市场尚不规范,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内部混乱等薄弱环节,加之竞争激烈,违规开发项目、围标串标、低于成本价报价、超资质无资质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一些施工者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导致工程质量不高,“豆腐渣工程”、“楼脆脆”、“楼歪歪”、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是各省市县的法院审判的标准,那么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是怎么样规定的呢?律师365就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作如下说明,欢迎大家浏览。 第一章婚约聘礼 规则1 给付与接受聘金以成就婚姻为前提条件,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第二章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 规则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方 式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三章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规则3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物质奖励,具有特定人身性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规则4 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 注册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规则5 婚姻当事人以离婚为前提对财产的处理,因婚姻

关系未解除,已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第四章夫妻共同债务 规则6 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第五章被抚养人 规则7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第六章事实婚姻关系配偶的继承权 规则8 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第七章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继承权 规则9 一方同意人工授精后又反悔,该受孕子女无论与夫妻双方或一方有无血缘关系,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第八章遗产的处理 规则10 被继承人与妻(夫)再婚后共同生活,妻(夫)没有收入来源,遗产分配时可以多分。 规则11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和作用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和作用 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如果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当事人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还应根据违法情况承担响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对于招标投标项目来说,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是其最后一项工作。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它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不同利益的当事人,在同一经济事务中发生一定的关系。但当事人双方只能是业主和中标人。 2、合同当事人在一定的合同事务中,有各自不同的允诺。柠梅瘦身怎么样允诺的内容表现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允诺是出于自愿的,而这种自愿又为当事人经过充分的协商所共同承认并达成协议。 3、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见。 4、合同的缔结受一定的社会制度、法律、政策的约束,合同的订立内容必须合法,为法律所承认。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或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合同的缔结也受有关法律、政策的保护,没有国家法律、政策的保护,合同的履行就得不到必要的保障,违约、毁约的责任就得不到追究。 5、合同的订立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合同由于有法律强制性,因此十分讲究措词的准确性和鲜明性,不容有丝毫的含糊。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建设工程承、发包的整个工作过程主要体现为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履行。签订合同是承包商经过投标报价取得工程项目的承建权,执行合同是承包商完成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过程,因此,承包商自始至终都是围绕工程合同开展工作,以合同的基本内容为工作基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是约束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准则。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的行为准则,无论是承包国内建设工程项目还是国际工程项目,承包商和业主的行为和工作内容都是以合同为依

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

万方数据

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 作者:郭喜军 作者单位: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刊名: 法制与社会 英文刊名:LEGN SYSTEM AND SOCIETY 年,卷(期):2010(10) 被引用次数:1次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沈琦浅谈民房承建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09(21) 2.张挪亚.ZHANG Nuo-ya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常见的纠纷及其防范[期刊论文]-山西建筑2010,36(21) 3.张秀梅.张洪源建筑工程合同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适用问题[期刊论文]-山东审判2007,23(4) 4.钟家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对策分析[期刊论文]-城市建设2010(14) 5.马可健.陈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法律责任解析[期刊论文]-建筑2008(11) 6.张婷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管理关键因素研究[期刊论文]-现代商业2009(20) 7.田英珠论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期刊论文]-华章2010(11) 8.杨勇.陈天柱建设工程合同与工程索赔程序的探讨[期刊论文]-城市建设2010(13) 9.王红兵.WANG Hong-bing浅谈建筑工程合同的风险及对策[期刊论文]-山西建筑2008,34(28) 10.牛敏照.牛怡霖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商的风险防范[期刊论文]-大众商务(下半月)2009(12)引证文献(1条) 1.柯洪.鲁宝智ADR纠纷处理方式下的承包商应对工作研究[期刊论文]-建筑经济 2011(4) 引用本文格式:郭喜军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 2010(1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管理研究

河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毕业论文 姓名:学号: 教学管理单位:河北工业大学大港教学站 专业:工程管理 题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管理研究 指导者:高级讲师 评阅者:高级讲师 2014 年 9 月 20 日

毕业设计(论文)摘要

2012级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第I 页共I页 目录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1)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1)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1)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3)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 2.1 工程施工常见的合同纠纷 (3) 2.2 引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因 (4) 2.3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 (6) 2.4 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的原则 (6) 2.5 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的方式 (7) 2.6 预防施工合同纠纷的对策 (8) 3.施工合同管理 (9) 3.1合用管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 (9) 3.2当前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9) 3.3有效地实施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与应用 (10) 4.结论 (12) 5.参考文献 (13) 6.致谢 (14)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1]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施工合同是规定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建设领域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同必须依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条件”,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各尽其责,共同保证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造价等要求完成。 但对于建设工程的概念,《合同法》未作明确的界定,《建筑法》也未对建设工程作出定义,但在其第二条将《建筑法》的调整对象规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而国务院根据《建筑法》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其第二条将建设工程界定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已大大超出《建筑法》的调整范围。那么,《合同法》中所称建设工程的范围是只限于《建筑法》所调整的对象还是包括在此之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认识。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施工合同在实质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因此自然具有承揽合同的一些特点,如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标的物具有特定性等。但施工合同既然独立于承揽合同,说明其具有不同于一般承揽合同的特征。 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一建设工程,无论是建筑工程还是铁路、公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大多具有投资巨大,技术复杂,工期长,使用寿命长等特点,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远非一般合同标的物所能比拟。 1、合同标物的特殊性

案例裁判规则解析:公司治理争议

案例裁判规则解析:公司治理争议解决司法实务(二) 2015-03-24 师安宁大成律师事务所 接大成微信公众平台3月20日文章《案例裁判规则解析:公司治理争议解决司法实务(一)》8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与司法裁判规则 (一)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主要事实基础。 第一种情形是公司高管层损害股东质询权,并对公司利益构成侵害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因此,如果公司前述管理层人员拒绝履行接受质询的义务或者在质询中所答复的内容构成对股东的隐瞒、欺诈等一切不诚信行为且构成对公司利益侵害的,股东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第二种情形是公司高管层损害公司监事会或监事职权,并构成对公司利益侵害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应当说,监事会及监事的职权来自股东或股东会的授权,其归根结底是股东权利的体现。如果损害了监督权,则必然损害股东权利并进而构成对公司权利的侵害。 第三种情形是存在第三方侵害公司权利而公司治理机关怠于维护公司利益的,则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公司法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法定程序条件的股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种情形是公司监事本身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前述公司治理机关拒绝行使诉权的情形下由其自行提起派生诉讼。 (二)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及程序性规则。 第一,股东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臵条件。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是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则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第三种情形是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 (一)绝对无效的施工合同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标准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这里的承包人主要指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建筑专项分包企业。《建筑法》通过采用资质强制性管理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主体准入管理,属于认定施工合同效力标准的典型效力性规范。《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由此,在由主体资格入手认定建设施工合同效力之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可作为参照标准。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为规避建筑立法对施工主体资质的严格限定,为建筑市场高额回报吸引的相当一部分不具备对应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各种方法借用具有法定资格的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从建筑立法和司法实务的根本目的出发,必须对其严格否定。在实践中,应注意对属于此类现象的所谓挂靠、内部承包、名义联营等行为予以明确界定。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 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是发包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评断中标无效的标准是《招标投标法》。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观点汇编讲课教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观点汇编 2018-01-02 无讼阅读建工法务 第一部分:诉讼主体及相关人员行为效力 一、一般情形 (一)发包人 【法释25】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09安徽】发包人仅起诉承包人或仅起诉实际施工人的,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申请追加) 【00广东】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作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违法转包) 【15四川】“发包人”应当理解为建设工程的业主,不应扩大理解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承包人和第三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分包) 【00广东】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实际施工人 【法释26】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 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实际施工人及发包人的范围认定 【15四川】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12北京】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 【11山东】但从事建筑业劳务作业的农民工不属于实际施工人【06深圳】劳 务分包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劳务分包人以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劳务报酬的,

最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建筑纠纷常见的一种纠纷,在调解、仲裁。诉讼的解决过程中,应该遵循哪些法律依据,法律快车小编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中节选整理了最全面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欢迎阅读。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奖罚条件违法公平、有偿的基本原则,显示公平的,应予撤销。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条款,合法有效。 3.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建设方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观点认为,就建设工程质量瑕疵发生的修补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2年普通时效。如《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 4.发现承包人聘用的管理及施工人员达不到资质,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对承包人已完成的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适当补偿提前终止合同的损失。 5.代建单位迟延交房时间已超出了设计变更可以适当延期的合理期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受托方要免除自己的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就必须举证证明迟延是由委托方设计变更造成的,但是设计变更所造成的迟延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 6.发包人提前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出现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对保修期内出现的其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7.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发包人与第三人合资成立新公司,由新公司继受该项目的,承包人未获得工程款,无权请求原发包人、合资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8.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顺延工期的条件不明确时,法院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折算相应工程的工期。 9.工程结算鉴定结构已认定了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的,法院不宜在此基础上,于鉴定结论外增加工程造价款。 10.名为购房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认定 11.《遗留问题处理通知书》不能否定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合格证书的法律效力,工程合格证书应作为法院认定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质检部门在作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或优良等级认定的同时,出具的《遗留问题处理通知书》中开列的质量瑕疵,属于合格工程中存在的需要整改的质量保修范围。当事人提出的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不能推翻质检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的认定及否定建设工程质检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合格证书的效力。质检部门核发建设工程合格证书的行为属于一种确认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12.名为房地产续建合同实为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区别和认定。当事人签订的房产续建合同没有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内容,而是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确定的补偿款,该续建合同应属于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性质。作为在建工程的受让方,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并不需要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受让人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则应具备此资格。 13.从事简单的劳务性工作不需要特殊的施工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系有效合同。 14.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增加了建筑施工面积,但未约定计费的,依照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计算。 15.审计机关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是对建设资金使用的财务监督,不能约束和否定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 第一章特殊的公司主体 规则1 公司筹备处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合同,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规则2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并不因未申报登记而免除民事责任 规则3 公司分支机构于法人变更中是否被注销,不影响公司承担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规则4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行为能力,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规则5 同一人兼任多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不同私章分别代表不同的企业法人,属内部区别,对外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揭开公司面纱 规则6 关联公司在借款关系中存在借款人身份混同的事实,两者之间构成了共同债务人关系。应共同承担偿还该笔贷款的法律责任 规则7 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章股东出资和公司资本 规则8 企业开办其他企业,法人注资不足或没有注资时,在注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企业的开办单位无过错的,不应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9 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公司,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 规则10 股东以动产实物出资但未实际交付的,应认定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投有实际到位。 第四章股东权利 规则1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人员实际掌控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其他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则12 公司股东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公司予以认可,但公司其他股东有异议,如不足以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13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依约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归属。 第五章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规则14 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会议决议的,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其他股东申请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规则15 诉讼调解程序中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参加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均有约束力;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叉就《股东会决议》涉及的问题提起新的诉讼时,如不属于依法应予支持的情形,则应当判令当事人各自遵守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应对工期、质量反诉[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应对工期、质量反诉 发表时间:2008年10月25日关键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期质量反诉阅读次数:2132 案件简述: 施工单位在以诉讼手段清理拖欠工程款的过程中,往往会遭遇建设单位的工期或者质量反诉。在诉讼过程中,如不能对建设单位反诉的法律风险有充分认识,由此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在该案例诉讼过程中,建设单位亦采用一切可能的诉讼手段提出工期、质量反诉,企图达到拒付工程款之目的。本律师通过本案的成功代理,充分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此案例介绍给大家,期望能为施工单位预防工期、质量反诉提供参考。 ——如何应对工期、质量反诉 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王金发律师 【案情简介】 浙江杭州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于2004年10月28日与浙江台州某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包建设单位冲压厂房等钢结构工程,合同总价为5950000元。工程于2004年12月8日开工建设,2005年3月20日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但是,建设单位拖欠工程竣工款及质保金1190000元未付,并且提出工期违约及工程质量问题要求扣款。双方一直就工程欠款、工期和质量问题协商未果,从而导致纠纷。 本律师接受施工单位委托,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等准备工作之后,于2006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建设单位支付原告施工单位工程款共计1190000元及违约金。2006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16.2万元及工程维修费用30万元,并且向法院提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申请。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屋面漏水及行车梁螺丝松动等工程质量缺陷及维修所需费用进行鉴定。 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于2007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反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这是一起建设单位同时提出工期、质量反诉的,比较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现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及代理意见作一简要的阐述。希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应对的工期、质量反诉能提供一些参考。 【代理意见】 由于合同采用固定合同价,双方对欠款数额并不存在争议,所以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反诉人所提出的工期与质量的反诉请求方面。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本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工期违约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 在我们工作中,可能会出现建设合同的纠纷,那就需要借助司法机关给予我们调节,司法机关会公正的给我们做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判决书,那么这方面有什么小知识呢,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下判决书的范文,以便大家参考。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该公司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某某,该公司公司员工。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施某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答辩期届满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诉称,2005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项目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某公司位于本市某路215号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深化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和培训;合同价款为1470362元,合同还约定了如被告某公司违约,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6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项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增补安防防盗报警系统、安防监控系统、工程款为20604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年底完成了全部工程,并通过合格验收。经被告某公司、监理单位以及原告进行决算,确

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其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公司小股东或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财务等信息,内在还蕴含着对公司及公司高管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在实践中,知情权往往是小股东行使其他基本权利(如人事任免权、决策权、收益权)的必要前提或证据收集方式,甚至成为小股东与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博弈的手段。 公司法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主要为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主要为公司法九十七条,从实践争议和区分价值的角度,本文不再对该条做区分探讨) 股东根据该条款可以行使知情权乃至提出股东知情权诉讼。实践操作中,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使知情权的主体 行使知情权的主体为公司股东,此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从实质意义上,股东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的人;从形式意义上,股东是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的人(参见施天涛著《公司法论》)。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应为公司的现

股东,符合“当时持股”和“连续持股”两大原则(参见宋晓明、刘俊海主编《人民法院公司法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第95页)。所谓“当时持股”原则,是指原告在起诉时必须享有股东身份,设置目的主要是要求原告应该为权益直接受侵害者,防止原告通过诉讼实现其他非法目的。“连续持股”原则是指从起诉到诉讼终结为止必须持有公司股份。根据该原则,如果诉讼过程中原告出让股权的,则丧失行使知情权的权利,应当驳回起诉。 关于行使知情权的主体,实践操作中还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 (一)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无权要求对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的信息行使知情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四)——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若干问题的问答》(下称:《上海问答》)规定,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的,其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因此,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为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原股东作为原告要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北京意见》)规定:已退出公司的股东对其任股东期间的公司经营、财务情况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因其已不具备股东身份,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相关案例及裁判规则: 【案例一】杨永登与阳西县三友环保砖有限公司、潘克逢股东知情权纠纷((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规则】一审裁定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上述条文看出,只有股东才有权查阅、复制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

收集精品文档 ============================= ================================= ================================= =========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探讨【摘要】本文对建筑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作出了分析,重点对如何避免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途径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现状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时予以调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文本通用条款第1.11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因固定总价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案时有发生,多集中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合同价格诸多因素。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涉及争议数额比较大,双方都将面临巨大的利益风险。 2.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专业 收集精品文档

收集精品文档 ============================= ================================= ================================= =========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承、发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保证,合同条款中的每一项内容都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固定总价是工程工发承包计价三种合同价格方式之一,固定总价合同也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发、承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但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是基于工程上述特点,多是由于一方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结算简便,节省了计量、核价工作;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一切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专业 收集精品文档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鉴定问题

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何解决好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各方关注的问题,运用好司法鉴定手段不失为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一起成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问题的重要依据,对于建筑业相关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司法鉴定的内容与启动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一)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以及司法鉴定的内容 依据《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能需要申请鉴定: 1、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存在争议的(第八条); 2、承包单位认为发包单位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第九条);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双方针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存在争议的(第十条); 4、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认为因对方过错而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拒绝承担过错责任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单位已经使用,但是发包单位认为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第十三条); 6、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合同当事人双方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第十六条);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针对建设工程修复后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第二条、第三条); 8、当事人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或者成本加酬金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申请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第二十二条)。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二十七条)。 由以上9种情形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工程质量鉴定; 2、工程造价鉴定。 (二)鉴定程序的启动 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两种,一是人民法院,二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但是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应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 (三)法院对鉴定申请的审查及鉴定范围的确定 1、法院对鉴定申请的审查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指导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最咼法院劳动争议指导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发布时间:14-12-20 22:47:00 浏览量:1975 规则1: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项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裁判规则】 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至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 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规则2:劳动者存在生理缺陷,但其身体体并未达成严重缺陷的程度,可以适应其所担负之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林珍诉中国银行浙江省直机关桐庐支行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劳动者因外伤身体器官被摘除,但其身体并未达到严重缺陷的程度,可以适应所负担之工作,对其劳动权应依法予以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规则3:被保险职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虽然享有法律规定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和医疗劳保待遇,但不能因此剥夺其根据人身体保险合同享受的权益。----陆培基诉江苏省直机关无锡市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险金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为单位职工投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对职工人身保护的一种福利措施。《团 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4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事故以致死亡或伤残的”,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被保险职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虽然享有法律规定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和医疗劳保待遇,但不能因此剥夺其根据人身体保险合同享受的权益。依法《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单位应负返还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职工的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规则4: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起算时间。---杨庆峰诉无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裁判规则】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起算时间。 规则5: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 串岗”不影响工伤认定。 【裁判规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