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标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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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标准汇总

二、二类“三违”界定标准

1. 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

2.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造成事故的。

3. 现场存在隐患,不听检查人员劝阻,并和检查人员发生争执的。

4. 未按规定配戴护目镜的。

5. 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点或睡岗的;未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擅自撤除警戒的。

6. 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帘)的。

7. 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携带长柄工具或火工品的。

8. 人为破坏综合防尘设施的。

9. 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时间进行验炮的;当班未处理完的瞎炮未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的。

10. 炮眼内有异常时装药的;炮眼深度和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的。

11. 爆破前爆破母线不扭成短路的;爆破后不将发爆器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成短路的。

12. 雷管炸药同时混放在炸药箱内的。

13. 烧焊结束后,未安设专人留守看护或留守看护时间不足1小时的。

14. 推车时放飞车的。

15. 起吊设备时,人员站位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16. 斜巷停车装卸料时,斜巷下平段未安设专人警戒的;车辆未使用锚链或卡轨器固定的,或卡轨器距离车轮超过200mm的。

17. 绞车司机骑绳操作小绞车或前面、侧面开车的;带电自行处理爬绳的;斜巷不带电松车的。

18. 绞车运行期间或斜巷停车时,绞车司机睡岗或待岗的;发现钢丝绳受力异常或不明信号未及时停车处理的。

19. 斜巷“一坡三档”设施不齐全或钢丝绳锈蚀严重、断丝超限时进行打运的。

20. 信号把钩工未检查绞车提升绳及保险绳是否挂好压好、车辆装封车情况、车辆连接情况、斜巷内及警戒区域有无人员就发出打运信号的。

21. 斜巷上口绞车不运行时,钢丝绳余绳超过摘挂钩地点的。

22. 违规处理斜巷掉道的。

23. 电机车抵车范围内有人开车的,或抵散车的;绳式推车机作业区间内有人时开动推车机的。

24. 双司控电机车司机不在前方的司控室开车的,或超速行驶的。

25. 电机车充电工配置电解液前防护用具穿戴不齐全的。

26. 带电挪移电器、开关的。

27. 高低压验电时,不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对应电压等级验电笔进行验电,或挂接地线不是三相全部接地的。

28. 炮后迎头未进行临时支护空顶交接班的。

29. 迎脸及肩窝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护的。

30. 在顶板破碎或顶煤巷道架棚施工,未按措施要求打超前撞楔,造成掉顶高度超过1m的。

31. 使用锚杆(索)钻机时,人员站在手把转动范围内的;扶钎杆人员戴手套的。

32. 使用风锤打眼时,钻杆下方有人的,或交叉打眼、骑锤打眼的。

33. 地锚机作业时,未使用防倒架的。

34. 涨拉锚索时,人员站在涨拉仪油缸正下方的。

35. 小眼上口无可靠防护时,处理小眼未系保险带的。

36. 脚手架未按措施要求搭设牢固的。

37. 采煤工作面人员进入机道或清理锚杆等杂物时,链板机未停电闭锁的。

38. 采煤工作面转载机运行时,开口段未挂防护网或挂设不规范的。

39. 采煤工作面相邻架间及架前有人时移架的。

40. 采煤工作面调架、移架及机头(尾)压车未按规定对单体采用远程供液的;远供单体未进行二次保护的;人员未离开单体回弹范围内就作业的。

41. 耙矸机作业时,警戒网与回头滑子之间有人的。

42. 耙矸机司机野蛮操作,造成断绳或烧电机的。

43. 处理耙矸机(耙装机、巷修机、绞车、链板机)故障或司机离开岗位时,未停电闭锁的。

44. 巷修机工作期间,人员进入机械臂前端耙斗1m范围内的;人员擅自从机械臂下方穿行的。

45. 施工反井钻时,上、下口未安设电话就进行打钻施工的;上、下口未安设专人警戒的。

46. 叉车载人的。

三、三类“三违”界定标准

(一)通用部分

1. 除一类、二类“三违”相关条款外,违反“五个变化、五类强推、六项重点”要求的。

2. 除一类、二类“三违”相关条款外,违反关键工序和固定岗位工“手指口述”内容的。

3. 拒绝或不配合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

4. 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检查人员要求整改的。

5. 除专门规定的特殊岗位外,班中睡岗的。

6. 人员上、下井时,不遵守交窑秩序的。

7. 登高作业1.5m以上,2m以下没有佩戴安全带的。

8. 进入未支护煤(岩)帮作业时,未带绑腿的。

9. 木点柱、木垛、临时支护支柱未打紧、打牢的。

10. 使用不完好工器具的。

11.未持证上岗的。

(二)一通三防部分

12. 局扇停运后,局扇司机未及时开启局扇正常供风的(设备故障除外)。

13. 在风筒上划口子乘凉的;风筒跑漏风严重未及时处理的。

14. 风门打开后未及时关闭的;打开风门乘凉的;气动风门未完全打开就通过的。

15. 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造成通风短路的。

16. 喷、注浆作业没有对“一通三防”设施及管线进行保护的。

17. 突出区域压风自救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18. 监控人员现场处理问题不与机房联系,导致通讯断线、误报、越警的。

19. 无计划造成瓦斯越警的。

20. 瓦斯泵站未执行巡查制度的。

21. 拆除或更换瓦斯管路时,未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的。

22. 擅自断开瓦斯抽采等“一通三防”管路的。

23. 洒水对着瓦斯探头及电气设备的。

24. 综合防尘措施不落实的。

25. 在产尘区域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的。

26. 综合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综合防尘设施损坏后更换不及时的。

27. 未按规定检测粉尘浓度的。

28. 烧焊作业火种不按要求专人保管的。

29. 井下存放、使用的油漆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盛装容器密封不严、无专人运送、不按规定放置的。

30. 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的;中压以上的乙炔瓶没有安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31. 井下烧焊任务完成后,电焊机不拆火的;氧气、乙炔瓶不打上井的(备用的除外)。

32. 电气焊时氧气、乙炔瓶、动火点三者没有保持10m 以上距离的。

33. 验炮不带爆破工具的。

34. 放炮母线与电缆同侧悬挂达不到规定距离的。

35. 放炮前未将瓦斯探头移至安全地点的。

36. 放炮警戒不使用专用警戒标识的。

37. 在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煤、矸石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装药放炮的。

38. 迎头装药与其他工作平行作业的,或未按规定设置装药警戒网的。

39. 电雷管发放前没有逐个进行测试的;未使用的电雷管交库没有逐个进行测试或未进行记录的。

40. 装药后没有对电爆网络进行检查的;发现电爆网络值大于规定范围不及时处理而放炮的。

41. 放炮员不严格遵守火工品领用制度的;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放炮的。

42. 放炮员不认真押运炸药及验数入箱的。

43. 放炮员没发出爆破警号就放炮的。

44. 装配引药时不避开导电物体的;不使用木签或竹签给炸药扎眼的;雷管脚线不扭结的;将雷管斜插和捆绑在炸药外端做引药的;

45. 炸药箱未上锁的;余药余管不按规定存放和交还炸药库的。

46. 底部矸石未按照措施规定清理干净,就打下部炮眼或用风镐挖刷的。

47. 放炮前不用的炮眼或钻孔未封堵的。

48. 不按规定及时校正施工钻孔方位角、倾角等参数,导致参数误差超过规定的。

49. 钻机工衣袖、衣襟、裤脚未扎紧的;戴手套、围毛巾作业的。

50. 报废钻孔未按要求封堵的。

51. 不使用铜锤敲砸钻杆的。

52. 钻机未按规定设置压车柱的;压车柱松动的;压车柱未使用防倒绳的。

53. 钻孔开孔时,未剪去锚网,造成锚网缠绕钻杆的。

(三)机电运输部分。

54. 工作中擅自移动或拆除接地线和标示牌的。

55. 因维护不当造成机电设备、电缆损坏的。

56. 专供与备局不按规定进行检修或试验的。

57. 电气设备防护罩不齐全的;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58. 打运结束十五分钟后未撤除警戒的。

59. 电气焊作业时,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60. 检修及巡查记录不认真填写、漏填、代填、缺少检修项目的。

61. 人工搬运长材时,不符合措施要求的。

62. 造成皮带机、猴车、助行器等设备各种保护失效的。

63. 未按绞车管理制度要求而私自使用绞车的。

64. 移动耙矸机时,没有编制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65. 强行处理链板机故障的。

66. 皮带机、链板机机头和机尾、绞车未按规定要求固定而使用的。

67. 皮带机、绞车安装后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68. 在皮带机头、机尾20m范围内砸皮带扣的(特殊情况制定措施除外)。

69. 刮板机、皮带机机尾噎货没有停车处理的责任人。

70. 皮带机运行时,皮带机里侧有人作业的;或站在运行的皮带机纵梁上的。

71. 拉皮带机尾时绳道内有人的。

72. 底皮带打运不执行停车上、卸料的。

73. 采用木棒、铁棍等阻挡皮带跑偏的。

74. 在皮带机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75. 不使用专用车辆装运物料的。

76. 装卸料时,车辆未使用正规掩车器掩车的。

77. 在电机车运行路线内,施工作业不设专人警戒或不设明显警示标识的;未经调度允许私自占道作业的。

78.平巷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有发出信号的。

79. 超员乘车人员不听押车工劝阻或超员乘车押车工不制止的。

80. 两列车在同方向同轨道行驶时,间隔小于100m的。

81. 违规推车或者推车不吹哨子的。

82. 违规处理平巷掉道的。

83. 道岔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4. 更换巷修机操作头时,观察人员站在操作头可能倾倒范围内的。

85. 单轨吊斜巷段运行时,未按规定亮起红灯的;单轨吊运行时,未开启照明灯和红色尾灯的。

86. 单轨吊亮起红灯后运行,巷道内的人员未进入躲避硐内的。

87. 乘坐单轨吊人员,在吊车未停稳前上下车的。

88. 单轨吊起吊和下放车辆时,2m范围内有人的。

89. 液力偶合器未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工作介质未使用水或难燃液的。

90. 起重葫芦超重起吊的。

91. 阀芯对着人行道安设的。

(四)采掘部分。

92. 井下打眼作业不采取湿式打眼的。

93. 煤仓上口不按规定设置防护栏的。

94. 使用锚杆(索)钻机时,未按措施要求使用防倒绳的。

95. 擅自拆除棚梁(棚腿)、棚卡、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96. 卧底作业时,造成棚腿或单体蹬空、赤脚,未采取措施的。

97. 液压支柱伸缩量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或支柱上、下方加塞木垫板超过一块的。

98. 找顶作业时,未使用专用工具或未做到一人监护一人找顶的。

99. 替换棚腿时顶梁未提前采取加固措施的。

100. 水泱子未按要求挂牌管理或及时清理的。

101. 高压管路连接时,不使用专用“U”型卡子或使用单腿销的。

102. 综掘机掘进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103. 架棚巷道放炮前未对10m范围内棚卡螺丝进行预紧的。

104. 帮顶岩性不稳定仍执行“一掘二架”,造成片帮掉顶。

105. 打眼前不执行轮尺定位,点炮眼的。

106. 打眼与顶板支护平行作业的。

107. 未按措施要求对锚喷巷道进行初喷和养护的。

108. 锚杆、锚索未按措施要求(距迎头距离)施工的。

109. 安装锚杆不符合要求,托盘未紧贴岩面没有进行补打的;或锚杆未预紧就喷浆的。

110. 网片搭接不合格、网片不贴岩面,网与网之间搭接长度小于100mm的,网片搭接处未按措施要求每隔200mm 使用铁线连接的。

111. 喷层内有充填物的。

112. 扫眼时,人员站在眼口正前方操作的,或眼口正前方5m范围内有人的。

113. 风动葫芦停止使用后没有闭锁的。

114. 采煤工作面割煤及移架后伸缩梁、护帮板未及时支护住顶帮的;上、下端头超前支护不符合规定的;超前支护及支架初撑力不符合规定的。

最新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12 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按其违章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和安全管理“红线”四个等级。我矿为规范职工行为、操作标准,并且在吸取往年中的一些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年度“三违”界定标准。 一、轻微“三违”(不良行为) (一)通用部分 1、“手指口述”安全确认、风险预控不规范、不熟练; 2、进入井口安全确认区又返场; 3、下井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标准; 4、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或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的或手提灯线甩灯头; 5、井下随意关灭矿灯; 6、井下乱扔饮料瓶、食品袋等杂物的人员; 7、升井人员未走刷鞋机道; 8、乘座乘人车不关闭车门或不挂上销子的; 9、乘坐乘人器,双脚不放在脚蹬处; 10、有证未带入井证下井; 11、井下随意摘、坐安全帽; 12、井下奔跑、乱喊(紧急情况除外); 13、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 14、风水软管连接使用异物代替U型卡; 15、风动工具连接处未用铁丝扎牢且未栓留绳; 16、井下坐着、斜靠巷帮等行为有睡觉嫌疑; 17、支设液压支柱未拴点柱防倒绳的; 18、气动道岔使用后,未恢复原位的。 (三)掘进部分 1、使用风动工具不规范的;

2、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的; 3、放炮前,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照明、电缆等采取保护措施的; 4、大块矸石未破开强行耙装进矿车; 6、耙矸机作业时,未使用照明的; 7、锚杆(索)穿皮的。 二、一般“三违” (一)通用部分 1、未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的入井人员; 2、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指挥; 3、入井前不服从检身; 4、乘罐时拥挤打闹、抢上抢下的。或升、入井人员在罐笼内打闹的,罐笼未停稳打开罐门的; 5、乘罐笼私自提前拉开罐笼门; 6、一般岗位职工井下睡觉; 7、未组织集体升入井或不进行现场交接班的管理人员; 8、两人及两人以上单项作业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分工者; 9、跟班干部和班队长开工前、收工前没有进行安全确认,安全确认无记录; 10、开工前、收工前、重要工序转换前、起重吊拉前、开启闭锁前,未进行手指口述、有声安全确认; 11、岗位职工带隐患作业;或存在威胁人身安全隐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12、集团公司和矿所查的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处理的责任人; 13、无证入井人员、特殊工种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 14、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 15、井下班队长、管技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及仪器、仪表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未在作业地点正确使用瓦斯便携仪; 16、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四大员”、井下流动电工、电瓶车司机等不携带瓦斯便携仪; 17、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

矿山三违处罚办法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8084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矿山三违处罚办法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矿山三违处罚办法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第三条根据三违产生和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三违分为A、B、C三类。A类是特别严重三违,即可能导致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违;B 类是严重三违,即危害程度仅次与A类的三违;C

类是一般三违,即情节和后果较轻的三违。 第四条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矿山生产、基建、矿山救护的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法则 第五条对A类三违人员,给予接触劳动合同或开除留用查看的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600-1000元的处罚; 第六条对B类三违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者自己重伤的,按第五条处罚; (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罚款200-500元,并给予红牌警告;12个月内再次三违的,按第五条处罚; 第七条对C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优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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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 度(新编版)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加大反“三违”、反事故的力度,提高职工遵章作业的自觉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三违”行为,制定《“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望认真贯彻执行。 “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标准 1.无规程措施施工、事故隐患未处理冒险作业的; 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下井或喝酒后下井、上岗的; 3.瞒报、谎报事故(人身或非人身事故)的; 4.严重空顶作业、违章进入采空区的; 5.爆破拉线距离不够的;

6.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套打残炮眼的; 7.违章进入耙装机工作时耙斗运行区间内的; 8.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 9.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10.强行送电、约时停送电的; 11.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12.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13.爬输送带、爬车、跳车、蹬钩头、骑刮板输送机的; 14.上下山行车时行人的; 1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蹬连接、不带电放飞车、多挂车、不使用安全设施的; 16.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17.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的; 18.使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运输爆炸材料的; 19.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20.甩掉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的;

煤矿三违分析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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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分析及防范措施 一、煤矿“三违”现象的现状及主要表现 1、违章作业 有很多工人觉得工作多年,过分自信,存在侥幸心理,撞运气,不顾规章制度的约束,图省事,走捷径,凭自己的习惯和经验,对工作满不在乎,干起活来马马虎虎,冒险蛮干;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部分工人责任心不强,图省事、怕麻烦,在工作中容易导致思想麻痹,为了多出一些煤九不注意安全,甚至有意违章作业;有些人重效益、图节约,重生产、轻安全,只注重赶进尺、赶产量,忽视了安全工作;有些工人为了省事、省力气,有意识减少必要的程序而违章,久而久之,把有意识违章变成习惯性违章;还有很多工人无证上岗,未经培新或培训部合格就上岗,缺乏生产技能和紧急应变能力。 2、违章指挥 指挥者文化水平低,不熟悉案情技术规程,对生产现场不了解,盲目指挥,错误决策;明知道可能有危险,存在侥幸心理,强令他人去干;明知道违反安全规程,为了抓生产,完任务,指挥违章作业。还有。在煤矿生产中,小到班长、技术员、大到副矿长、矿总工程师,他们在指挥中,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处于被动时,又找不到妥善处理办法,往往容易违心的让安全给生产让路。3、违反劳动纪律 违反劳动纪律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认为不值得大惊小怪的事,习以为常,但这往往会造成许多不该发生的事故,有些工人工作时间擅离职守,不在规定地点休息,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在井下吸烟,到废弃巷道活动,视劳动纪律为儿戏。

二、煤矿“三违”现象的原因分析 1、职工素质低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从事采掘工作的人员是农民工,其中许多人文化素质低,有的甚至是文盲、半文盲,加上他们往往没有经过系统培训,所以安全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差,缺乏不要的安全知识和工作技能,再加上对煤矿安全规程不够了解,容易违章出事。 2、生产至上心理 1)急功近利,一味追求产量和利润,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2)对待安全隐患不像解决生产问题那样迅速、果断。3)思想麻痹、走马观花。4)干部,工人都认为多出煤,就多效益,多一分收入,从而忽略安全,将安全摆在了次于生产的位置上。 3、侥幸心理 4、麻痹大意心理 5、焦虑急躁心理 6、投机取巧与懒惰心理 7、冒险蛮干心理 8、从众心理 9、逆反心理 10、盲目服从心理。 三、控制“三违”现象的对策和措施 1、加强安全设施的投入建设,减少事故发生产的概率。 2、帮助职工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 3、加强培训和提高职工操作技能 4、促进现场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5、培养职工增加安全素质意识 6、强化管理人员安全模范作用和“三违”活动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69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

“三违”处罚办法规章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三违”处罚办法规章制 度正式版

“三违”处罚办法规章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为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现象,进一步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指挥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三违”行为的辩识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

动纪律等行为。 第二条纠正“三违”行为的措施 1、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查处“三违”行为: (一)各级干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二)各级生产组织、指挥和协调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组织生产; (三)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四)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工艺纪律、施工纪律、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2018煤矿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2018煤矿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特重“三违” 给予不低于开除留用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瓦斯超限仍违章指挥生产或强行作业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提前脱岗或虚报假检者。 4、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等放炮制度,造成放炮崩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5、扒车、扒皮带、蹬钩、跳车以及打过信号后仍强行上下罐笼者。 6、由于工作失职造成水灾、火灾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责任者。 7、破坏瓦斯监测系统或设备,人为停电或打过线,私自调整探头监测数值、探头出现负偏差者。 8、殴打、辱骂、威胁制止或处理“三违”人员者。 9、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责任者。 10、斜坡轨道断绳、跑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严重“三违” 给予不低于降一岗工资一年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擅自甩掉漏电、过载、短路等安全保护装置,强行送电的直接责任者。 2、造成重伤和二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虽未造成事故,但酿成重大隐患的责任者。 4、穿化纤衣服入井或携带烟草等点火物品入井者。 5、无证操作电机车,绞车或其它运转设备者。 6、井下带电作业者或电器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7、造成电机车碰头、追尾、翻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8、违章作业造成采掘头面冒顶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9、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汇报者。 10、特殊工种在岗位上睡岗者。 11、发生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12、关键岗位人员脱岗者。 13、采煤工作面、顶层煤巷及石门揭煤放炮时,不按规定组织人员撤到新鲜风流内的责任者。 14、擅自停、开风机的责任者。 15、违章停、送电及违章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责任者。 16、故意损毁达标成果的直接责任人。 17、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爆破区域内者。 18、无措施施工,措施未贯彻或贯彻不到位进行施工者。 19、扒岩机工作时,在扒斗运行范围内工作或行走者。 20、强行进入炮区者。 21、在井下乱写乱画的责任者。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罚规定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矿务局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 1、违章指挥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

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

煤矿“三违”管理规定

XXXXX煤业有限公司 “三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与国家得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得指导思想,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体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得规定,有效地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与违犯劳动纪律,避免与减少各类事故,保证职工得生命安全与健康,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得思想,自觉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按章指挥,带头制止“三违”,严格管理,敢于动真,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与违犯劳动纪律者,不管就是干部还就是工人,都一律追究责任,按章处罚.对发现“三违"而不制止得,与“三违"者同样处罚,领导干部在场得要先罚干部. 第三条凡有下井任务得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工人都有权举报“三违”。 1、生产口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每人每月举报1个指标,安全副总每月举报2个指标。 2、调度中心、通风部、生产部、机电部、地测部、安监部、总工办、皮带队、综采队、准备队、井下机电队、运输队、通防队、抽放队、综掘队等生产口各部室与队别副队长以上人员每人每月举报1个“三违"指标(按月考核)。 3、安监部安检人员每人每月举报1个“三违”指标(按月考核)。 第四条举报“三违”得原则: 1、举报“三违”得依据就是“三大规程”、《“三违”标准》、各种措施、相关标准、法规等.

2、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就是。 3、必须就是在现场制止“三违”者得不安全行为。 4、已经上报得“三违”,任何人没有权力随便撤消(经落实不属“三违”除外)。 第五条举报“三违”得程序: 1、举报“三违”人员,到安监部领取举报“三违”卡。在现场遇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并进行现场教育。同时按“三违”卡得项目逐项填写清楚。特别就是“三违"简述栏,要写清“三违"得行为过程,帮教栏写清现场帮教情况,交回安监部.凡已经过现场帮教得事故组不再落实。 2、两个人及多人共同在现场举报一起违章,经现场帮教后,直接上报。没有特殊情况,事故组不在落实。 3、地面单位到事故组领举报“三违"卡,按1、2得程序操作,“三违”卡报事故组. 4、井下所有“三违"卡,当班必须交回安监部,当天交事故组登记、处理。 第六条对举报“三违"过程中意见分歧得处理: 1、凡就是举报人员在现场未对“三违”人员帮教或“三违”过程表述不清得或未指明“三违”行为,在“违章者”完全不知情得情况下被举报得“三违",经落实不按违章处理。若举报人不负责任,不讲事实,随意举报“三违"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2、凡就是在现场不见本人得违章(如脱岗、或其它)。安监部事故组对这类违章人员,要及时通知其单位值班干部告知其本人,在三日内到事故组落实,否则后果由责任者承担。 3、举报“三违”发生意见分岐,只能在事故组落实、处理,由意见方提出要求,事故组安排时间,双方当面说清,如有一方不能按时到达,按弃权处理,若违章者到举报人单位或家里去说情,寻衅闹事等,举报到安监部,每次罚闹事者200元。 4、集体作业,个人违章,而现场落实不了责任得,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七条“三违"分类及指标规定:

煤矿三违管理制度

旧街煤业“三违”管理制度 二〇一七年

**煤业有限公司“三违”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职工行为,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根据公司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岗位达标要求以及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在工作时间(包括学习、会议)和场所内公司职工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统称为“三违”。 3.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旧街煤业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二、管理责任 1.公司所有职工对“三违”人员和行为均负有制止、举报、监督、配合调查的责任。 2.安检科负责公司“三违”人员和行为的检查、举报内容调查核实、处罚教育、建档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根据相关会议及事故分析报 告的决定对“三违”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4.安检人员、班组长、跟班带班管理人员负责对“三违”人员的现场教育。 5.安检科及“三违”人员所在队组负责违章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后续跟踪,违章指挥人员的后续跟踪由其上一级管理人员和跟班领导共同负责。 三、“三违”行为的判定

1.违章指挥是指工作计划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安全组织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规定,在安全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不尊重专家及职工意见建议,以完成生产指标为目的强令和指挥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可能导致多人安全受到威胁或引发事故的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在现场作业过程中以完成本岗位作业任务为目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岗位人员违反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流程、方法、标准,或在安全条件不具备且未采取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包含措施不当)的情况下,服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或存在其它不规范的操作,可能导致自身及其它作业人员安全受到威胁或引发事故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是指不遵守公司考勤、会议及班组建设等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和管理制度,可能影响到职工精神风貌建设和本岗位、本部门、其他岗位和部门正常工作的行为。 4.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公司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确认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三违”行为的管理 1.制止及纠正 在意识到本人行为属于“三违”时,应立即停止违章违规行为,进行自我纠正。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为杜绝煤矿“三违三松”现象的发生,明确“三违”界定范围,特制定了三违处罚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识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条例 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 (一)、共性方面 1、井下不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自救器的; 2、乘罐、乘车不按规定排队的; 3、井下作业粉尘较大时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 4、工作时间干私活,看书(专业书籍除外)、看报的; 5、井下不戴安全帽、脱靴子、关闭矿灯、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 6、井下不正确使用矿灯,背后甩灯,灯绳打结的; 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 8、井底车场未按照规定路线行走的; 9、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 10、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负责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等工作的; 11、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掩车 的; 12、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及前方有人时不吹

哨的; 13、上下罐人员擅自打开、关插罐门的; 14、井下没有系矿帽帽带的,升井未冲刷胶靴的; 15、人车内吃饭的、乱扔垃圾的; 16、井下坐高压注浆管的; 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采煤专业: 1、人员进入煤墙工作时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2、液压管路接头未按规定正规使用“U”型销子的; 3、泵站需要加乳化油时,未使用专用油桶和油泵; 4、非紧急情况,使用紧急停机开关的; 5、采煤机停机时离合器手把未打到停电位置; 6、刮板运输机超负荷时,反复打倒车的; 7、乳化液泵工不会使用折光仪的; 8、更换液压元件没有停止乳化液泵的; 9、工作面上下隅角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没有按要求进行卸顶板锚杆螺帽的; 10、工作面在采用单体支柱调整支架时,没有使用双防倒绳或采用远距离进行供液的; 11、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三)、开拓掘进专业 1、使用耙装机时,用锚杆或撬杠代替操作手把的;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DOCX 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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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三违”的认定和处罚管理,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规定,有效地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矿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三违”概述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或现象。“三违”是引发事故的根源,“无章可循”是最大的违章。每一起事故都是由若干个违章、隐患叠加而引发的,而每一起违章的发生不仅仅是主管方面的不安全性行为表现,更是制度缺失、技术失误、设备缺陷等诸多管理漏洞造成的。因此,根除“三违”、防范事故,不仅要在规范作业行为上下功夫,更要强化作业现场“人、机、环、管”各方面不安全因素的预控管理,坚持依法治安,按照“党政同则、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三违”管理流程,切实消除“三违”发生的土壤和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三违”的定义和分类 1、违章指挥:是指各单位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同意、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4、“三违”的分类:按照违章群体分为指挥类违章(包括指挥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作业类违章(包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两大类。指挥类违章从管理、环境、设备方面按照职责、职能,具体划分为一类违章指挥行为(决策、指挥层)和二类违章指挥行为(现场安排、组织层);作业类违章划分为一般规定、掘、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地面建筑及其他作业八个部分,并按其情节轻重程度以及可能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说明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峻“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觉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治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接着组织生产的。 6.治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治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预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觉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专门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治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3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35.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36.装火车皮试、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3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桐河煤矿“三违””管理处罚规定

桐河煤矿“三违””管理处罚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三违”处罚标准,杜绝随意处罚的不良行为,做到有章可特循、程序合理,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1、查出的“三违”行为,不能在现场作出处罚决定,要交安全科分析。安全科及时对“三违”行为组织分析,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次日必须把分析处理情况通知“三违”发生单位,并做好记录。安全、技术科出具罚款单据时,必须注明“三违”情节,处罚依据条款。 若某种“三违”行为为本规定中暂没有处罚规定的,按性质定出处罚标准并补充到本规定中,下一次出现类同“三违”时按本规定执行。 员工对持有异议的“三违”行为,可以向矿“三违”复议仲裁小组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分析及核实。现场查出的“三违”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擅自早上井、晚下井的罚50元/人。 2、违犯规定穿化纤衣服下井者罚50元/人。 3、不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者罚20元/次,同时严禁上岗。 4、因工作原因辱骂安全管理人员者每次罚款100元,打人致伤者另行处理。 5、不持证上岗者的不得下井作业,强行下井者罚100元/人次(特

殊工种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6、井口20m范围内发现烟头罚运输工区10元/个。20m范围内吸烟者罚50元/人。 第二章火工品管理 1、运送炸药、雷管,未分装分运,罚100元/次。 2、施工地点无炸药箱或炸药箱损坏或无锁者,罚100元/次。 3、现场未使用雷管箱者,罚放炮员100元/次。 4、雷管、炸药混放,罚放炮员200元/次。 5、未按规定做“炮头”的,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6、未按规定处理“瞎炮”的,一次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7、未按规定装药,不用“水炮泥”,一次罚放炮员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放炮母线明接头罚放炮员50元/处。 8、用放炮或放顶修复巷道或进行其他作业时,未对作业地段的设备、管线皮带等设施进行有效保护,罚责任人200元,工区区长100元。造成设备损坏或引起其他事故的,按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机电运输处理规定 1、入井设备必须由机电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并贴合格证,方可准许入井使用。设备未经验收或无合格证,对设备发放员罚款100元,领用者罚款100元。 2、入井设备在搬运、安装过程中,拉伤或损坏按原价赔偿,造成设备失爆,对搬运或安装者罚款200元。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空岗的。? 12.破坏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二)一般“违章”?1全措施作业的。? 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的。?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1.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 1.1.安全红线 1.1.1安全操作红线 1.1.1.1 一风吹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 3%及以上的。 1.1.1.2 瓦斯超限作业: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1.1.1.3 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其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 20%及以上;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1.1.1.4 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探放水工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1.1.1.5 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1.1.1.6 严重违章爆破的:爆破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爆破器爆破,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爆破器爆破(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爆破不属此范围)。 1.1.1.7 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的: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 30%的;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1.1.1.8 “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 1.1.1.9 井口 20 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1.1.1.10 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1.1.1.11 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1.1.1.12 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 1.1.1.13 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三违”人员处理程序: “三违”行为按违章性质、违章情节轻重、违章行为产生的后果等情况划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严重“三违”:是指违章行为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有可能直接导致人员伤亡及设备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等违章行为。 一般“三违”是指除严重“三违”以外的违章行为。 严重“三违”的处理程序: A、由安全科组织“三违”人员所在区科负责人及“三违”人员召开分析会,按照“三违”处罚细则确定处理意见及罚款金额。 B、严重“三违”人员一律暂时停止工作,学习三天,并经严格考试及格后填写“三违”人员复工通知单。 C、“三违”人员在安全活动会或进班会上对其违章事实进行检查。 D、所在区科及井口安全栏公布其“三违”情况。 E、区科负责人和家属协管对其家访谈话。 F、“三违”人员写出安全保证书并有亲属签字。 G、安全科对“三违”人员进行建档立卡管理。 H、“三违”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后填写复工通知单,并经各级领导签字后方可再次上岗。 一般“三违”处理程序: A、由安全科按“三违”处罚细则,按照一般违章性质对其进行罚

款。 B、所在区科负责人对其进行帮教,找“三违”者谈话,并在本单位通报。 C、一般“三违”人员的安全质量奖按照个人安全质量积分办法,扣除安全分按得分多少得奖。 D、当月出现二次一般“三违”,取消安全质量奖。 E、安全科对“三违”人员进行建档立卡管理。 一、一般规定 1、未在规定时间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文件、会议精神,对单位罚款2000-5000元,对矿长罚款500元。 2、每月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对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对矿长罚款1000元。 3、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及时认真地编制、上报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组织职工学习考试,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修改、补充措施,对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4、煤矿未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对单位罚款5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5、未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对矿长罚款500-1000元。 6、未组织每旬“双日”安全活动和技术等业务学习活动,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7、采区方案设计未审批前,组织施工,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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