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安全处罚标准参照对照表

工程安全处罚标准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质量十项规定及违反规定处罚一览表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质量十项规定及违反规定处罚一览表

八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对 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法》第71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 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 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建筑法》第71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 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 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 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对施工单位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 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 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十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项目经理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 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 页!

(完整版)施工现场安全处罚标准

施工现场安全处罚标准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提高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针对施工现场的特点,特制定本处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从严管理,处罚有据,以罚促管。处罚对象包括项目部、项目部成员、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及其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其它分供方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施工项目。 二、施工现场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处罚标准 第四条造成重大机械事故而导致死亡事故的,除责任者受到处罚外,并对项目处以100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罚款20000元。 第五条造成重大机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3000元,对项目经理罚款1000~5000元,项目副职将按责任划分,罚款额度分别为项目经理的40%~80%。 第六条造成机械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下的,对责任人罚款800~2000元,项目经理罚款800~3000元,项目负责生产、安全、质量、技术、商务的副职,罚款的额度分别为项目经理的30%~70%。 第七条造成一般机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对项目罚款500~1500元。 第八条项目屡次发生重大机械安全隐患(含未遂事故)、违规现象或问题整改不及时的,对项目经理、分管副经理和分管人员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九条项目机操工、信号工屡次检查无证上岗,对其本人按机操工50元、信号工200元罚款,并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同时对项目管理失职的相关人员处 以500元罚款。 三、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问题、隐患处罚标准 第十条材料不按规格、要求堆码,限期不整改,每次罚款100-200元。 第十一条四口、临边防护不到位,每处罚款100-500元。 第十二条每周一无综合安全活动交底,每次罚主管专业工程师(工长) 100元,罚项目安全值班领导50元。 第十三条无班组日志,每天罚款10元。 第十四条专业工程师(工长)未按规定对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每 缺一分项工程安全交底罚款50元。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每项罚款30元。 无开工前全面安全技术交底,对项目总工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不按规定填写领导值班记录的,对该月项目值班领导罚款200元。 第十六条使用无安全资质、未经备案、不具备进场条件的分包队,限期不 整改,罚项目经理部1000元,罚项目经理1000元。 第十七条未经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的人员进场作业以及用工违反规定的 (使用童工、未成年工、超龄工、女工从事禁忌作业等),每人次罚款100元。使用安全教育不合格人员,每发现一人罚款100元,并必须经补考合格方准进 行施工作业,否则对该人员予以清退出场。 第十八条非特殊工种从事特种作业及无证上岗罚款100元,非机操工操作机电设备罚款50-100元,对违章指挥者罚款200元,不持操作证上岗罚款5元。 第十九条对不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罚 分包、劳务单位负责人200元。对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 防护用品的罚款10-50元。

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及处罚制度标准

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及处罚制度标准 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隐患,经项目部讨论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条例,希望各施工班组认真落实。 一、文明施工、安全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100元/次。 2、赤脚、赤膊、穿高跟鞋和拖鞋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以及不遵守安全规定施工作业的罚款200元/次。 3、故意损坏各种标识牌或涂改安全标语的罚款200元/次。 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乱抛材料工具而未造成伤害的罚款200元,造成伤害由所在的班组负全责。 5、非专业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操作各种机电设备的罚款500元/次。 6、未经允许拆除各种安全设施的罚款500元/次。 7、住宿区域或施工区域私拉乱接电源的罚款500元/次。 8、木工分期段施工结束申请隐蔽验收前,作业面清理工作未彻底完成的罚款1000元/次。 9、在外架上放置各种用具和材料的罚款500元/处。 10、故意损害建筑成品或半成品的罚款500元/件。 11、酒后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罚款500元/次,并责令离开施工现场。 12、酗酒、忽悠工人扰乱项目部正常工作及生活秩序的罚款1000元/ 人,并不得再进入工地;聚众闹事、静坐、围堵公路、等,罚款500050000 (视情况而定),严重情况下将移交公安处理。 13、在施工区域随地大小便的罚款500元(不清除者加倍)。

14、无理生事或不听指挥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罚款2000—5000元,并追究法律责任。 15、偷扣件者200元/个;偷电线电缆100元/m;带拆模铁钎、钢筋出工地者按5元/cm罚款。 16、未经允许私自借用任何工地物品或机具出工地,按100元/次罚款处理。 17、私卸钢丝绳、绳卡按200元/次罚款处理。 18、在禁止吸烟区吸烟或在施工作业中吸烟者罚款200元。 19、高空掉物的,未造成伤害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伤害的负完全法律责任。 20、进入施工现场、上下楼层不走安全通道,攀爬塔吊、外架、电梯的罚款500元/次。 21、施工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或现场不听管理人员指挥的,每人每次罚款500元。 22、收到整改通知单后,在整改期内未逐条整改好的每条罚款500元,拒不整改的每条罚款1000元,并承担相关质量及安全隐患的全部责任。 23、各班组不按规定如实填写“班组班前安全活动记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电工不按时填写相关记录的,按月罚款500 元。 24、机械设备应设专人操作,并如实填写相关运行记录,做到人离机停、下班盖机,违规者每次罚款200元。 25、现场施工时必须节约用水,用完水时必须把水龙头拧紧,如发现有

施工违章处罚明细表

安全文明施工违章处罚明细表工程名称:黄埔办公 大楼装修项目 序号违章项目整改要求及整改 时间 单项处罚金额 (人/次)人民币 未按要求及 时间整改 一一般项目 1 入场工人未进行安全三级教育不准入场 立即整改 每一人次200元加倍处罚 2 入场工人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准入场 立即整改 每一人次200元加倍处罚 3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立即整改每一人次50元加倍处罚 4 进入施工现场不穿工作服立即整改每一人次50元加倍处罚

5 施工现场穿高跟鞋、拖鞋、严禁入场每一人次50元加倍处罚 6 在施工现场赤身、穿短裤工作立即整改每一人次100元加倍处罚 7 高空及临边作业不系安全带立即整改每一人次100元加倍处罚 8 高处作业平台未设安全围护立即整改每一人次100元加倍处罚 9 特种作业未持有效证件操作停止作业每一人次100元加倍处罚 10 明令禁烟场所吸烟立即整改每一人次100元加倍处罚 11 在施工现场用明火取暖立即整改每次100元加倍处罚 12 在施工中造成环境污染立即整改每次500元加倍处罚 13 各种施工机械未达到安全要求立即整改每次50元加倍处罚 14 特种作业无证操作停止作业每一人次500元加倍处罚 15 特种作业人员人、证不合停止作业每一人次100元加倍处罚 16 未通过验收转序或隐蔽的立即整改每批次200元加倍处罚三“四口”、“五临边” 通道口临边无防护栏1天内进行整改每处100元加倍处罚 阳台口临边无防护栏1天内进行整改每处100元加倍处罚 楼梯口临边无防护栏1天内进行整改每处100元加倍处罚 各种预留洞口未进行遮盖1天内进行整改每处100元加倍处罚采光井、电梯井口临边无防护栏1天内进行整改每处200元加倍处罚

建筑公司检查罚款标准

1、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人员不签或者代签字,每一份罚款 200 元; 2、现场专职安全员无公司任命书罚款 500 元; 3、未对管理人员定期考核或者考核未签字或者代签字,每一份 罚款 200 元。 4、施工方案不合或者方案无针对性,方案未审批每发现一次罚 款 500 元; 5、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不合,相关人员未签字或者代签字,每发 现一次罚款 200 元; 6、项目部每月两次安全检查未采用 JGJ59-2022 进行评分,每少 一次罚款 500 元,存在隐患无整改报告罚款 500 元;公司安全处下发 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整改,根据情节罚款 1000—2000 元,对拒不整改 责令停工,加倍处罚;主管部门检查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未及时整改 的罚款 2000—5000 元,并责令项目即将停工整改; 7、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开工前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罚款1000 元,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卷、职工登记表发现代签现象,每一份罚款 50 元,或者检查现场职工和管理人员与考试卷和职工登记表签字对照,凡是在现场施工的所有人员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包括管理人员、值班人员、特殊工种和各班组人员等;三级教育培训制度、培训内容不合罚款 500 元。施工现场所有工种值班人员及管理人员未进行年度教育培 训考核、每人次罚款 100 元; 8、应急救援预案未按施工现场要求编制或者组织人员配备不合 理

罚款 500 元;施工现场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罚款 1000 元;施工现场未 配备救援器材和设备罚款 1000 元,具体器材和设备必须有明细表和 照片及实物。 9、凡是在本工程中所涉及的分包单位必须有明细表,每一个分 包单位需提供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合格证、安全生产协议书,内容不全罚款 1000 元,分包单位在本工程中未健全安全组织机构 或者任命书的每一分包单位罚款 500 元; 10、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要求配齐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无证罚 款 1000 元。证据现场每一个总配电房系统必须配备一位持证上岗 电工,每少一位罚款 500 元,为设置重大危(wei)险源公示牌罚 款 1000 元,未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罚款 1000 元;对于创市级安 全文明示范工地及省级示范工地无监控设备罚款 5000 元,凡是建 造面积在 5 万㎡及以上的项目无监控设备罚款 5000 元。 1、总建造施工面积 5 万平方米的建造工地未设置门禁系统和语 音提示,罚款 1000 元现场管理人员未持卡(现场八大员和各班组长等)罚款 100 元; 2、施工现场所有进出大门必须按公司提供的标准设置制作,凡 是不符合要求罚款 1000 元;施工现场的大门两侧设置“两图”及“五牌”同时增加重大危(wei)险源和扬尘管理管理公示牌和建造节能 公示牌及工伤保险公示牌等,每少一牌罚款 500 元; 3、工地应设置连续封闭不通透的围挡,主要路段高度不低于2.5m

质量安全罚款表

3、质量奖惩制度 3.1工程项目放线中出现了严重的轴线移位、水平标高不正确,给予放线员每次 每点罚款100元。 3.2任何预留洞都要统一用模板木方钉木盒子,后浇带的模板以及支撑系统必须单独搭设,楼梯踏步上不准再使用三钢马凳统一使用水泥垫块来代替。违反规定作 业的将对相关管理人员罚款100元/次。 3.3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严禁私自加水,达不到要求的混凝土可以让商混站人员加稀料或者直接退回商混站,同时第一泵混凝土和最后收泵时的冲洗水都不能使用在现浇板上。违反规定作业的将对相关管理人员罚款100元/次。 3.4技术总工和工长要做好工程验收、报验工作。在工序施工交接时,工长要组织交接双方认真进行交接检查,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缺少合格交接手续的,对技术总工和工长各罚款200元/次。 3.5质量员具有质量否决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班组或工种,质量员有权责令其整改、返工乃至停工,出现质量事故及时向总部通报,对隐瞒质量事故不及时上 报的,对质量员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 3.6工长在施工过程中,应对自己施工的部位按设计要求、施工规范、技术交底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自检。如对自己负责的工种的质量问题视而不见或迟 迟不整改,对工长罚款100元/次。 3.7返修工作面必须先通知原施工班组前来返修,电话通知后再以短信形式发送给对方班组长,如不能到场,由其他班组代理返修,产生的费用由原施工班组承担,并在年终结算时扣除。关于木工班组打錾以同样的方式通知原木工施工班组长,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根据质量验收标准在施工现场画出打錾范围,然后让打錾班组施工,木工工长必须出具打錾工作面图。如不按以上规定执行,对相关负责的管理人员罚

工程管理处罚标准

工程管理处罚标准 为促使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安全文明施工,规范现场管理行为,对不遵守公司、项目部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标准如下: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未按要求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罚款500元/次。 2.等高作业不系安全带、穿防滑鞋、无安全防护措施的,罚款500元/次。 3.酒后上岗罚款500元/次,责令停工醒酒。 4.着装不整、穿拖鞋、短裤、高跟鞋、光膀子进入工地的,罚款500元/次。 5.未进行入场登记、安全教育即进场操作的,罚款500元/人次。 6.私拉乱接电线的,罚款500元/次。 7.在禁火区吸烟、动火的,罚款500元/次。 8.随处大小便、乱扔乱倒垃圾、剩饭的,罚款500元/次。 9.宿舍卫生差、个人用品堆放杂乱,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罚款500元/次,情况恶劣者辞退。 10.擅离岗位不请假的罚款500元/次。 11.夜间施工时,车辆不变近光、鸣笛、大声喧哗、不按规定使用低噪声工具等扰民行为,罚款500元/次。 12.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指令拒不执行也未报告的处500元/次。 13.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罚款500元/次。 14.不服从现场人员指令的,罚款500元/次,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15.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对管理人员处500元/次罚款。 16.现场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的,对管理人员处500元/次罚款。 17.施工完成后现场不清理、浪费材料、建筑垃圾清理不及时,经警告后不整改的罚款500~2000元/次,浪费严重的应赔偿损失。 18.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廉洁办公制度的,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根据影响程度罚款500~2000元/次或辞退。 19.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若有多次拨打无人接听等无法取得联系的,罚款500元/次。 20.损坏消防安全设施、未上报即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后未及时恢复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500元/次,造成事故的,承担主要责任。 21.打架斗殴的,参与者均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造成他人受伤的还应赔付医药费,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22.损坏公共设施、他人财物的,由损坏人全额赔付,与项目部无关。 23.聚众赌博、吸毒、邪教传播、参与反动活动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直接报公安机关处理。 罚款由班组长负责缴纳,罚款不排除违章作业的纠正。 陕西顺凯建设有限公司 裕华欧洲城二期工程一项目部

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大检查扣分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大检查扣分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在综合大检查中得分满分为30分。有以下违规问题的,每项扣0.4分。 一、企业管理方面 1、涂改、伪造、出借《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个人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或提供虚假业绩、授权证明材料的。 2、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工程肢解后,全部或分别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 3、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施工以及分包企业或个人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 4、使用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但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 5、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信息变更(资质等级、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企业负责人等)的。 二、现场管理方面 1、未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或见证)手续的。 2、施工现场未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苏建建管〔2014〕701号)文的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项目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人员未建立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3、项目部未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由劳务企业(如使用)、劳务负责人(如使用)、工种负责人、班组长组成的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网络,或未设置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和相关投诉电话的。 4、施工现场项目部主要管理制度未上墙的。 5、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6、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职或在岗时间按月统计达不到80%的。 7、施工现场对农民工未进行实名制管理或实名制管理不完善的。 三、工程质量管理方面 1、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 2、未建立健全的质保体系,未能有效落实质量责任或对分包企业管理责任不到位的。 3、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手续不完备、工序检验或隐蔽验收手续不完备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质量控制资料与实物不同步的。 4、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检测检验或材料报验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5、未按施工图施工或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6、对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7、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未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的。 8、项目经理未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验收的。 9、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 1、未制订和有效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并履行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未按规定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 2、项目部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未制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的。 3、企业和项目部未按规定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现场安全资料不齐全或未如实反映施工实际状态的。 4、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或专项方案未通过专家认证的。 5、对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对监理企业发出停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奖罚制度 建筑施工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处罚制度 一、施工企业 1、施工企业应按要求设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1000元。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500元/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规操作的,每人每次处罚500元。 2、未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取样送检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 3、浇捣楼面砼,负弯矩钢筋未设置钢筋马凳,底筋未放置保护层垫块,未搭设马道的,梁、柱拉结筋不符合要求的,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次处罚2000元。 4、未经基槽、基础、主体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元罚款。 5、施工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不及时、不齐全的,定期不上报的,每检查到一起罚款2000元。

6、施工现场无项目部办公用房,未封闭围档作业,在建工程内住人,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1000元;无五牌一图、管理制度、职责未上墙,材料乱堆乱放,工地脏乱差,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500元;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罚款1000元。 7、施工用电无专项施工方案、不使用配电柜、少一级配电、少一处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线路乱搭乱拖、配电箱不使用标准铁制箱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规范的,每起罚款1000元。 8、作业人员施工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处罚1000元。 9、使用独臂吊或吊篮作业的,强行拆除,并处以1000元罚款。 10、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仍然强行施工的每起罚款5000元,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每起罚款5万元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1、施工企业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以此作为管理的目标,对施工的全过程经常进行检查,对照,分析,及时发现实施中的偏差,如因总体进度计划不准,造成工程工期拖延,每拖延1天罚款5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12、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冬季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施工的全过程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按照冬施方案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罚款50000元。 16、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凡未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而擅自更改设计并组织施工的,责令返工,且每项次罚款 2000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 G J P JGJ59—2011 备案号:J1334-20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inspection 2011—12—07 发布 2012— 07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inspection JGJ59-2011 J1334-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日期:2012 年 7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 北京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检查评定项目;4. 检查评分方法;5. 检查评定等级。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增设“术语”章节;2. 增设“检查评定项目”章节;3. 将原“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一章调整为“检查评分方法”和“检查评定等级”两个章节,并对评定等级的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4. 将原“检查评分表”一章调整为附录;5. 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中的项目名称及分值进行了调整;6. 删除“挂脚手架检查评分表”、“吊篮脚手架检查评分表”;7. 将“‘三宝’、‘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改为“高处作业检查评分表”,并新增移动式操作平台和悬挑式钢平台的检查内容;8. 新增“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满堂脚手架检查评分表”、“高处作业吊篮检查评分表”;9. 依据现行法规和标准对检查评分表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邮政编码:300384)。 本标准主编单位: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科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耿洁明张宝利郭道盛陈锟秦春芳戴贞洁翟家常 王兰英王明明薛涛丁天强孙汝西左洪胜张德光 倪树华戴宝荣刘震牛福增熊琰丁守宽任占厚 唐伟孙宗辅李海涛王玉恒康电祥李忠雨张承亮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郭正兴任兆祥张有闻祁忠华陈高立杨福波汤坤林 刘新玉施卫东葛兴杰张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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