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

一、故意杀人罪

1.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的,可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至十五年有期

徒刑。

2.故意杀人罪未致人死亡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可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抢劫罪

1.出动使用暴力、胁迫、威胁等手段进行抢劫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持械进行抢劫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抢劫数额较大的,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非法买卖、运输、制造、储存爆炸物罪

1.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较大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较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生产、加工、持有、运输、销售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构成犯罪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贪污罪

1.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贪污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仅为部分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教育改造需要,刑罚的具体判决由法院依法决定。同时,司法实践中还会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动机、后果等因素,以便做出公正合理的量刑决定。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74种犯罪) 注:对相关标准如有疑问请核实后再用,若有新文件,请按新文件标准执行,发现错漏会在下方留言区更正。广东省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为其他地区。 一、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盗窃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6000元(二类地区为4000元)为“数额较大”,诈骗未遂数额为6万元,电信诈骗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为“数额巨大”,电信诈骗价值3万元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电信诈骗同)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500元),应予立案追诉;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四、抢夺罪(刑法第267条)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应予立案追诉;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5万元);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30万元)。 五、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

辽宁省93种刑事犯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

辽宁省93种刑事犯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 一、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7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7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

凶器盗窃的。 二、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一)犯抢劫罪,作案一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7万元)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的。 三、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6000元(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诈骗价值6万元(电信网络诈骗3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一般诈骗5万、电信网络诈骗2.4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519233105.html, 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 注:根据江苏最新会议纪要等地方标准文件,及近三年(2015-2017)最新出台司法解释标准整理,共84个罪名,文件依据已标注并附后,内容仅供参考。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含单位)(刑法第175条之一)【2】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情形。 (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违法发放贷款罪(含单位)(刑法第186条)【2】 (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

上海市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量刑的指导原则 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第二节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原则上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从而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 4.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 2.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既遂(仅指以犯罪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情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先适用的量刑情节,按照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对于具有前条规定外的其他量刑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后即为拟宣告刑。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各个量刑情节对个罪的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依法进行数罪并罚从而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可以依法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中国法院最新量刑标准一览表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比例备注14岁—16岁之间犯罪减少30%--60% 16岁—18岁之间犯罪减少10%--50% 未遂犯减少50% 从犯减少20%-50%或者以上 自首减少40%以下或40%以上或免除处罚 一般立功减少20% 重大立功减少20%--50% 坦白减少20%以下 当庭认罪减少10%以下 退赃退赔减少30%以下 取得被害人谅解减少20% 累犯增加10%--40%

有劣迹增加10%以下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妊妇 增加20%以下 等 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增加20%以下 常见犯罪量刑 罪名和情节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备注1、交通肇事罪 自由裁量 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6个月—2年据责任后果程度等 确定 交通肇事罪逃逸3年—4年同上 逃逸致1人死亡7年—8年同上 2、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致1人轻伤0.5年-1.5年 故意伤害罪致1人重伤3年—4年 手段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10年—12年

伤害致死1人10年—15年无期除外 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雇佣他人伤害的加20%以下 因婚姻、邻里纠纷导致少20%以下 因被害人过错少20%以下 积极抢救被害人少20%以下 3、强奸罪 强奸1人1次3—5年 情节恶劣奸淫幼女的10—12年 强奸奸淫三人的10—12年 当众强奸的10—12年 二人以上轮奸的10—12年 致被害人重伤等后果10—12年 在起点刑上根据强奸人数次数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非法拘禁罪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3--6个月 致1人重伤3—4年 致1人死亡10—12年 在以上起点刑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自己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加20%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扣押拘禁的加20%以下为索取合法债务权益减30%以下5、抢劫罪 抢劫一次3—5年 入户抢劫10—12年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10—12年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10—12年 抢劫三次或素和巨大10—12年

最新贪污受贿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览表 一目了然附深度解读

最新贪污受贿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览表一目了 然!附深度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贪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其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秉志择其要点,解读如下:小编首先带你一图读懂万言《解释》的内容:赵秉志:略谈最新司法解释中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刑法规范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法的重点之一,而合理调整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模式则是其中的一大亮点。鉴于1997年刑法典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规定单一的具体数额标准的种种弊端(如难以全面而适时地反映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充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刑法修正案(九)》实事求是地对此作了合理调整,将贪污受贿犯罪原来的单一依据具体数额进行定罪量刑的模式,修改为“概括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即原则上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由轻到重的犯罪情况,相应

规定了三档法定刑;并规定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了维护国家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刑法修正案(九)》所确定的“概括数额+情节”的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必须由依法享有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具体 规定。“两高”经过一段时间的认真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的 意见,制定通过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定了贪污受贿 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和情节标准,很好地贯彻了《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法精神暨司法公正、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的要求。二、关于数额标准的解读贪污受贿犯罪是贪利型的职务犯罪,犯罪数额是其社会危害程度的基本决定因素。因而《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的设定,还是以犯罪数额为首要的模式,只是改“具体的数额模式”为“概括的数额模式”,以维护刑法立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并授权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动态地、科学合理地设置某一时期的具体数额标准。《解释》则将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贪污罪、受贿罪由轻到重三种罪状(即数额)及其对应的法定刑档次确定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为“数额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 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 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 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 一、刑事案件分类 刑事案件根据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盗窃、抢劫、贩毒、杀人、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受贿、贪污、职务侵占等。 二、刑罚一览表 1.盗窃罪: -金额较小:拘役、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 -金额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金额巨大: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 2.抢劫罪: -情节较轻: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管制 -情节一般: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情节严重: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 3.贩毒罪: -少量贩毒: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数量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数量巨大: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 4.杀人罪:

-杀人未遂: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故意杀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5.强奸罪: -未成年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成年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无期徒刑 6.非法拘禁罪: -不满三天: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三天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七天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7.故意伤害罪: -轻伤: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重伤: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造成重伤或死亡: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 8.受贿罪: -金额较小: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金额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数额巨大: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 9.贪污罪: -金额较小: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金额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数额巨大: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 10.职务侵占罪: -少额: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数额巨大: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 三、其他因素的考虑 在判决刑罚时,除了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司法机关还会考虑以下因素: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前科记录和悔罪表现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首情况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和社会影响力 -受害人的意见和申诉 以上是关于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的简要介绍。在实际应用中,判决刑罚时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细节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或适用特殊规定。同时,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也会因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准确量刑。

2023年醉酒驾驶量刑标准(2023年醉酒驾驶量刑标准是多少)

醉驾2023年新规定怎么判刑 当事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每100毫升达到80毫克以上情况下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辆的,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3〕15号)第一条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第九 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交警部门依法吊销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 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如果,当事人为国家公职人员或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等情 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作出开 除公职或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第一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3〕丛模15号)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律) 第十四条第一款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中宴郑槐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晌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2023新交规酒驾处罚标准 2023年最新酒驾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驾驶运营机动车的要面临拘留以及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的处罚。酒驾 是一个危险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是对自桐颂缓身以及行人安全 的不负责,酒驾行为应当严厉打击。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一、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刑事案件怎么才能算定性 刑事案件定性的标准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与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与量刑标准在刑事案件中,刑罚与量刑标准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刑罚是对犯罪行为人依法进行惩罚的主要手段,而量刑标准则是对刑 罚的具体确定和适用进行规范的指导性文件。本文将就刑事案件中的 刑罚与量刑标准进行探讨。 一、刑罚的作用与种类 刑罚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通过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刑罚的作用 主要有三个方面:惩罚作用、威慑作用和教育改造作用。 刑罚种类的选择应考虑到不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的主 观故意。常见的刑罚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不同的 刑罚种类对犯罪分子的刑期和刑罚执行方式有所不同,需要根据犯罪 事实和犯罪人的人品特征来进行区别适用。 二、量刑标准的制定与适用 量刑标准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罪责 大小进行衡量的指导性文件。它是对判决机关在量刑过程中参考的依据,有利于实现量刑的公正、规范和一致性。 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刑、量刑情节、量刑原则和量刑 标尺。基本刑是对不同犯罪行为的一般刑罚幅度进行规定,而量刑情 节则是对犯罪行为具体情节的评价和判定,包括有利情节和不利情节。量刑原则是在衡量犯罪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罪责大小的基础上,指

导判决机关确定最终量刑结果。量刑标尺是具体的刑罚幅度,它对于 不同犯罪行为的判定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在实际操作中,量刑标准的适用要考虑到具体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个人情况等因素。判决机关通过认 真审理案件,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后,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进 行量刑决定。 三、刑罚与量刑标准的问题与挑战 在刑事案件中,刑罚与量刑标准的确定常常面临许多问题与挑战。 首先,刑罚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判决机关需要 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其次,刑罚与量刑标准的适用需要 符合刑法的原则和精神,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最后,刑罚与 量刑标准的适用还需要与社会公众的期待和法治建设的方向相适应。 在处理这些问题与挑战时,刑法实践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 判断和决策。同时,刑法的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研究与改革,不断完善 和修订刑罚与量刑标准的相关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四、刑罚与量刑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刑罚与量刑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们的规范与适用 有利于保障刑法的公正、合理和一致。它们的确定和稳定对于维护社 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以及平衡各方利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常见的刑事罪名量刑标准

常见的刑事罪名量刑标准 常常能在电视报刊上刊登某某某的刑事案件始末,并且常常被主持警官嘱咐广大群众要吸取教训,于是很多观众都会觉得正在播报的案件跟罪名越来越耳熟。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十五个常见的刑事罪名量刑标准。 常见的刑事罪名量刑标准: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1.06.16 •【文号】法发〔2021〕21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量刑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 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现将《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面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量刑规范化改革和量刑建议改革对规范刑罚裁量权,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实施《量刑指导意见》,是深入推进

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标准尺度,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推动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深入发展,促进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共同制定实施细则。《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规范、实用、符合司法实际的原则要求,共同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重点细化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及罚金、缓刑的适用,确保实施细则符合相关规定,符合量刑实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2021年6月底前,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完成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经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并与《量刑指导意见》同步实施。 三、全面深入组织实施。《量刑指导意见》自2021年7月1日实施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实施到位。对于符合规范范围的二十三种常见犯罪的量刑,都应当按照《量刑指导意见》提出量刑建议、规范量刑。对于其他没有纳入规范范围的案件,可以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量刑建议、规范量刑。要正确理解和运用”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在量刑过程中坚持以定性分析为主,在此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依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准确把握认罪认罚的基本内涵和不同诉讼阶段的表现形式,依法确定认罪认罚情节的适用和从宽幅度。要将宽严相济的指导原则贯穿到量刑的各环节和全过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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