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件管理办法

首件管理办法
首件管理办法

首(末)件检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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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有限公司

首(末)件检验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车加工过程质量控制,避免批量废品产生。 2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产品加工首件的检验管理程序和控制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套圈车加工过程的首件检验。 3 术语和定义

3.1首件

每批次加工产品的第一件和每班次加工出的第一件合格产品。

3.2末件

本班次或本批生产的最后一件产品。

3.3末件比较

是指本批生产中的首件产品与上一批或上一个班次生产的末件产品进行比较。以验证新零件的质量至少达到前一批的水平。

4 流程

检 验 产品加工

前准备 首件产品 加工 批量生产

记 录

5 工作内容

5.1车加工操作者在加工完首件产品后,将首件产品的所有质量特性进行自检,确认合格后将实测结果填写在《首(末)件二对照记录》相应的位置上,并盖章确认;

5.2 检查员依据产品图样、《控制计划》、《作业指导书》以及相关的企业标准将首件产品进行复检,并将复检实测结果填写在《首(末)件二对照记录》的相应位置上,并盖章确认;

5.3在首件检验时,具有双向偏差的质量特性值的测量结果应使其接近公差中间值,单向偏差的质量特性值的测量结果应低于公差的2/3,否则应重新加工确认;

5.4检查员将检查结果与操作者的实测结果相比较,其数值差异均在测量设备允许误差范围内,且结果均满足技术要求时,操作者方可批量生产;

5.5在车加工白班班次中,若同一操作者在同一台设备上加工同一规格的产品(未按排二班生产),其生产周期可能延续几个班次,从第二个班次起,允许不再填写《首(末)件二对照记录》,但当班必须按二检的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

5.6汽车轴承零件(包括美汽)加工,当班的最后1件产品由当班检查员负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到下一班次

的《首(末)件二对照记录》中相应的栏目内,并盖章确认;

5.7首(末)件产品应做出标识,并保存到该批或该班次产品加工结束后,随产品一起移动;

5.8操作者上交工票的同时必须提交当班的首件记录,检查员不仅负责对操作者工票中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进行确认,而且对首件记录进行确认,合格后盖章,工票方可生效。如果操作者未提交首件记录,检查员不准在该工票上盖章;

5.9 《首(末)件二对照记录》由检查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每旬集中上交质量控制室,由质量控制室负责保管。

6 考核

6.1 在工艺纪律检查中,每发现一次未及时做首件或记录对操作者罚款10元;

6.2 每月由综合管理室负责抽查工票及《首(末)件二对照记录》,每发现一次违规罚责任检查员50元,质量控制室50元。

7、本办法自2013年7月15日起执行。

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评价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和安全生产能力,实现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锦屏电站机电安装项目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按其规定聘请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以及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 第四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设备与设施管理4个分项。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A规定。 第五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直接分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奖罚、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推行4个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B规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按附录C规定。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七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分原则: 1、各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应为相应分项评分表中

和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2、分项评分表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 3、评分项目有缺项的,其分项评分的实得分按下列公式换算: 有缺项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可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之和/可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值之和×100 4、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其4个分项实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本实施细则附录A 中表A.0.1—表A.0.4相应分项的权数分别为0.3、0.2、0.3、0.2。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原则: 1、单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 2、单项评分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加分总和也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分值。 3、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各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4、当评分项目涉及到重复奖励或处罚时,其加、扣分数应以该评分项目可加、扣分数的最高分计算,不得重复加分或扣分。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采用附录B表。 第九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分采用附录C表。 第四章评价等级 第十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的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均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1核定。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2核定。 第十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3核定。

首件检验管理制度

首件检验管理制度 一、目地: 为规范首件作业流程,避免因未做首件出现盲目生产造成批量性质量问题,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二、范围: 本公司各车间制造过程,均应进行首件检验。 三、定义: 首件检验:是指产品在批量生产之前,或因生产过程中设备、人员等影响产品生产的因素有较大变化时,应对产品所用原材料和所生产出的产品重新进行全方位的检查确认;首件品指的是量产前面第一或前几件产品。 四、检验时机: 1. 产品连续批量生产前; 2. 设备模具更换或设备模具损坏维修好以及优化改进后; 3. 工程变更产品首次生产时; 4. 批量生产后中途转做其它产品,重新开始生产时; 五、检验流程: 1. 操作工按照生产计划单依据工艺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自检; 2. 操作工判定生产制作的产品首件符合要求时,填写自检数据并签名,并将首件交互检人员进行确认,互检人员确认合格后签名。 3. 由班组长对首件进行确认; 3. 操作工将该首件提交QC(过程检验员)进行确认. 4. QC(过程检验员)依据依据工艺卡片、图纸等技术标准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并对检验的结果作出判定。如判定不合格,应向相应的操作工提出,并要求改善,重新制作首件,直至判定为合格为止,方可以进行量产。 5. 检验人员对首件判定不合格但属于设计问题或生产加工单位暂时无法改善的问题时.由生产车间通知部门主管、品质主管、技术中心进行裁决,必要时通知

其他有关部门人员一起进行判定评审,判定合格或临时放行才能进行大批量生产。

六、 首件合格品处理方式: 首件合格样品均由过程检验员放置在过程检验遏制区,并由过程检验员进行钢印标识,待本工序完工后与剩余相同规格的半成品一起流入下道。 七、 责任划分: 1. 对于所有检验项目以检验指导书、工艺卡片及图纸等技术标准为准,检验必须认真对照技术标准确认,不能漏检项目或在不确认是否合格的情况下盲目签字确认。 2. 如因首件检验有误造成产品批量不良返工(报废),组长(班长)、QC (过程检验员)负同等责任。 3. 如首件没有被确认或确认不合格,操作工仍然进行批量生产,则加工出来的不良品由操作工全部负责。 4. 首件检验时效性,,要求30分钟内完成。并由过程检验员向送检操作工作出判定结果。 八.首件作业流程图: 权责部门 流程 表单与注意事项 3、巡检记录单 各加工工序 各工序班组长 检验人员 生产车间 2、巡检记录单 1、巡检记录单

高速公路首件工程管理办法

白黔高速公路首件工程管理办法 根据贵州省质监局相关规定及贵州省交建集团的管理办法,结合白黔高速公路项目的特点,金黔公司制定首件工程管理办法。 一.首件工程施工实施细则 第一条、首件工程的定义 首件工程是指各合同段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时,首先制造出的第一件(批)工程成品,俗称样板工程。 第二条、首件工程的含义 1、开工前承包人制定详细施工工艺方案,有关各方对其材料、设备、工艺进行检查评估,对报检程序、表格进行规范; 2、完工后对首件工程强度、尺寸、外观、平整度等多项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对该分项(分部)工程的材料、施工工艺、报检检查程序、产成品各项验收指标的结论性意见或报告,作为对后期同类工程施工指导和验收标准。同时,对首件工程存在不足,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第三条、首件工程的目的和作用 1、由于不同的工程项目是在不同的环境下进行的,材料、人员、设备、工艺、地理条件、安全环保要求等均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将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工程质量,通过首件制工程,可以评价对工程质量影响程度。 2、通过首件工程的实施,便于承包人施工工艺组合,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为规范化施工创造条件。 3、通过首件工程的实施,可预见施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解决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减少了承包人的损失,避免施工后期造成返工。 4、通过首件工程的实施,熟悉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根据项目特点,确定表面质量等级及验收标准,落实参建单位对具体分项的特殊要求。 5、通过对首件工程的施工,可以进一步了解施工班组的作业水平,以至在施工组织过程中,根据施工班组各自的能力特点按排相应工程量。 第四条、首件工程认可组织机构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0修订)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 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辖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 (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下列相关主体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 (一)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

(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 (四)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 (五)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委托。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可以从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中自主选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与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组织现场查勘作业。 现场查勘作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 查勘作业结束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级。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危险等级分别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针对可能因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防护预案: (一)锤击预制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

首件工程实施明细介绍

G207线道县祥霖铺至江华界牌井公路改建工程项目 “首件工程认可制”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质量(内在质量、外观质量、档案质量)的管理,努力消除质量事故隐患,杜绝质量通病,进一步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依据《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首件工程认可制指导意见》(湘路工建[2010])241号,下文简称“指导意见”)及省、市公路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主要按“指导意见”,对其部分章节进行细化、补充、完善而编制成。 一、关于“首件工程的目的和作用”的深层认识 1、由于不同的工程项目是在不同的环境下进行的,材料、人员、设备、工艺、地理条件、安全环保要求等均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将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工程质量,通过首件制工程,可以评价对工程质量影响程度。 2、通过首件工程的实施,便于承包人施工工艺组合,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为规范化施工创造条件。 3、通过首件工程的实施,可预见施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

解决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减少了承包人的损失,避免施工后期造成返工。 4、通过首件工程的实施,熟悉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根据项目特点,确定表面质量等级及验收标准,落实业主对具体分项的特殊要求。 二、首件工程认可组织机构 首件工程检评工作组由以下单位的全部或部分组成: 1、项目业主质量监督组(总监办); 2、监理单位:驻地监理处; 3、施工单位项目部 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处负责对施工方案、工艺方案、安全措施、工程材料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统一报检程序和检表格式,对首件工程进行初检。经施工单位初检后,驻监处初检后,总监办牵头由相关单位组成质量检评组,对首件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三、“首件工程认可制”的评价标准 1、业主用于质量管理与控制的相关文件规定,及业主对所属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2、《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和有关规范; 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有关制度和办法。 四、首件工程申报、实施、检查验收流程

首件鉴定控制程序(含表格).doc

FAI归档资料清单 序号项目子项责任部门归档 归档不不需要 未归档备注 完全归档 1.1 项目进度计划技术部 1.2 项目管理项目组织机构图技术部 1.3 首件检验计划技术部检验点的确认 2.1 技术规格逐条响应技术部 2.2 合同图纸 / 文件清单技术部 2.3 系统设计说明文件 / 项目 技术部技术规范 / 图策划 2.4 纸产品构造明细技术部2.5 总图部件图技术部2.6 设计计算书技术部 2.7 文件 / 图纸变更清单技术部 3.1 DFMEA报告技术部 3.2 RAMS计划技术部/质 设计 FMEA 保部3.3 有效性 / 安全分析技术部 3.4 LCC分析技术部 4.1 设计审查设计评审记录技术部4.2 设计评审开口项关闭技术部 5.1 合同/ 定单合同市场部 5.2 备品备件清单技术部 6.1 型式试验计划技术部 6.2 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大纲技术部 6.3 更改方案评审记录技术部6.4 型式试验报告技术部 7.1 例行试验例行试验大纲技术部 7.2 例行试验报告技术部 8.1 重量重量测量报告技术部 9.1 尺寸测量尺寸测量记录质保部 10.1 质量保证计划技术部/质 保部 质量保证 10.2 主要部件供应商清单质保部 10.3 主要部件供应商评估质保部 11.1 主要原材料材质证明制造部采 11.2 主要原材料/ 特殊材料防烟火证明制造部采主要原材料 / 零部件检验制造部采 11.3 零部件检验证 报告购书及溯源性 11.4 主要或关键部件清单技术部 11.5 主要原材料变更清单技术部 12.1 生产流程图生产工序流程图 /QC 技术部 13.1 生产控制计划检查和试验计划技术部 14.1 特殊工艺清单技术部14.2 特殊过程操作特殊工艺确认证明文件技术部14.3 资格检查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和资质综合办14.4 喷漆、喷涂检验记录质保部 15.1 工艺 / 检验文工艺文件技术部 15.2 检验文件技术部 件 15.3 组装调试文件 / 调试大纲技术部 16.1 计量器具检定记录质保部 16.2 监视和测量装生产设备及工装清单、维 质保部置控制和维护护记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

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

生产部首件管理规范

生产部首检管理规范 1、目的: 预防批量品质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严格执行各文件要求,使生产顺畅。 2、范围: 适用于锂电生产车间。 3、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首件样品的制作和确认并通知对应的确认人员到现场确认,及《首样检验记录表》的填写, 《首样检验记录表》的保存。 3.2 品质部负责对首检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正常情况下首检的判定权为品质检验员;特殊情况由技术部主任、 品质部主任作最终会审判定。 3.3 技术人员负责各车间首检表的制定与评审和首检过程中不良状况的分析与处理; 晚班人员不足的情况下 由统一指定的技术人员工程师负责。 3.4 设备人员负责对设备工序参数相关的首检进行复核和首检过程中不良状况的分析与处理。 3.5 产品工程师人员负责对产品参数相关的首检进行复核,更新《重点客户清单》。 4、定义: 4.1 首检错误:实际与标准文件要求的工序参数、产品参数不相符; 4.2 首检失败: 按照现有技术条件生产但最终产品的效果不符合产品规格要求或客户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 等; 4.3 首件样品: 生产前设备正常运行连续生产出来的前5件产品或不同模具(夹具)连续生产的5件产品, 工 序作业指导书有规定的按工序作业指导书规定执行; 4.4 首检做假: 首检未检测相关的值或实物与填写数据非同一个等级,防冒他人盖章或签名等(其它未规范到 的则经过两个部门经理会审确定其性质)。 4.5 破坏性检验指:为检验产品不能耐受的条件或产品遭到损坏;为了检验产品的内部结构,需要把封装的 产品拆开,而产品拆开后也遭到破坏)。 4.6 首检等级: A级必须由:员工、组长或调试员(主任)、品质检验员、技术和产品工程师人员确认的首检; B级指由:员工、组长或领班(主任)、品质检验员确认的首检; C级指由:员工、组长或领班(主任)确认的首检. 4.7 重点客户: 详见《重点客户清单》

首件工程认可制实施细则

榆林绕城快速干道西段建工程项目LM4合同段 “首件工程认可制”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质量(内在质量、外观质量、档案质量)的管理,努力消除质量事故隐患,杜绝质量通病,进一步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依据《榆林绕城快读干道西段建设项目“首件工程认可制”指导意见》(榆绕建发[2014] 4号,下文简称“指导意见”)及省、市公路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主要按“指导意见”,对其部分章节进行细化、补充、完善而编制成。 一、关于“首件工程的目的和作用”的深层认识 1、由于不同的工程项目是在不同的环境下进行的,材料、人员、设备、工艺、地理条件、安全环保要求等均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将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工程质量,通过首件制工程,可以评价对工程质量影响程度。 2、通过首件工程的实施,便于承包人施工工艺组合,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为规范化施工创造条件。 3、通过首件工程的实施,可预见施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解决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减少了承包人的损失,避免施工后期赞成返工。 4、通过首件工程的实施,熟悉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根据项目特点,确定表面质量等级及验收标准,落实业主对具体分项的特殊要求。 二、首件工程认可组织机构

首件工程检评工作组由以下单位的全部或部分组成: 1、项目业主质量监督组(总监办); 2、监理单位:驻地监理处; 3、设计代表组; 4、施工单位项目部 总监办及驻地监理负责对施工方案、工艺方案、安全措施、工程材料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统一报检程序和检表格式,对首件工程进行初检。经施工单位初检后,驻地监理初检后,总监办牵头由相关单位组成质量检评组,对首件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三、“首件工程认可制”的评价标准 1、业主用于质量管理与控制的相关文件规定,及业主对所属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2、《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和有关规范; 3、榆林市交通局制定的有关制度和办法。

首件鉴定管理办法

首件鉴定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障我公司技术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地运作,验证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工艺装备及生产设备,提高产品质量,有效地避免和制止技 术问题的发生,确保外购、外协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根据我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对首件的鉴定。 3 职责 3.1 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组织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 3.2 质量保证部负责组织对一般产品进行首件鉴定。 3.3 物资部、市场部相关业务员负责联络供方并参与首件鉴定。 3.4 生产部负责协调在公司内部的首件鉴定。 3.5 生产车间参与在公司内部的首件鉴定。 4 工作程序 4.1 首件鉴定 对相关技术文件中明确要求进行首件鉴定的产品、更换设备或设备大修后加工的首件产品、更换操作人员加工的首件产品,必须按规 定程序进行首件鉴定,未经首件鉴定合格的产品, 不准批量进货或生 产。 4.2 首件鉴定依据技术中心技术人员在编制技术协议、外购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验收技术要求及工艺卡片等相关文件时,需明确是否进行首件鉴定、首件鉴定是在供方处还是在公司内部、批量生产前是否需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等。 4.3 在供方处进行首件鉴定 431物资部、市场部等部室接到供方鉴定邀请函后报总工程师或技术中心相关部室负责人。 4.3.2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组织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 并确定参与首件鉴定的成员,必要时可请专家、客户代表、公司内部相关部室或车间代表参与首件鉴定。 4.3.3质量保证部组织对一般产品进行首件鉴定。 4.3.4物资部、市场部相关业务员负责联络供方、办理出差事宜并参与首件 鉴定。 4.4 在公司内部进行首件鉴定 4.4.1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时,由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 组织进行首件鉴定,必要时可请专家、客户代表参与首件鉴定。 4.4.2对一般外购、外协产品进行首件鉴定时,首件进厂后,由物资部、市 场部相关业务员填写报检单报质量保证部,由质量保证部组织首件鉴定工作。 4.4.3对工厂自制的一般加工件、组装件进行首件鉴定时,由生产车间操作 人员在首件完成后向质量保证部报检,质量保证部组织进行首件鉴 定。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4.01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二○○七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房管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 第四条市局、区(县)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市局、区(县)局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兼职。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五条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以上人

18.首段(首件)工程评估管理办法

首段(首件)工程评估管理办法 (〔2014〕9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质量管理要求和公司项目质量和技术创新的管理要求,贯彻“典型引路,样板先行”的工作方法,加强路基、桥涵、隧道、无砟轨道、四电工程等的首段(首件)工程现场评估,不断提高参建各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首段(首件)工程”是指:采用统一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在同类工程或工序第一次施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沪昆客专湖南公司所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首段(首件)工程评估内容 第四条路基首段(首件)评估工作内容按照原铁道部办公厅下发的《铁路路基工程首件评估实施细则(暂行)》(铁办工管〔2012〕76号)有关要求执行,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第五条桥梁工程岩溶区砼灌注桩、桥梁墩台身浇筑、桥梁预制应进行首段(首件)工程评估验收,其中悬臂浇筑连续梁评估工作内容按照原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下发的《悬臂浇筑连续梁首件工程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工管技〔2011〕40号)有关要求执行,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 1 —

第六条隧道工程衬砌、仰拱、防排水系统施工应进行首段(首件)工程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第七条无砟轨道首段(首件)评估工作内容按照原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下发的《无砟轨道和高速道岔首件工程评估实施细则》(工管技〔2011〕35)号有关要求执行。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第八条四电工程首段(首件)评估工作内容按照原铁道部办公厅下发的《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四电专业第一批首件工程评估实施细则(暂行)》(铁办工管〔2012〕100号)有关要求执行,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第三章首段(首件)工程评估分类 第九条首段(首件)工程评估原则上以标段(或项目经理部)为单位进行。各施工标段(或项目经理部)根据承担施工任务的不同,合理确定各自的首段(首件)工程并报公司。 第十条公司根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及工程进展实际情况,及时确定首段(首件)工程的评估范围。 第十一条凡是确定为报中国铁路总公司进行评估的首段(首件)工程,由公司组织初步评估,公司工程管理部为牵头单位,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加。 第十二条除报中国铁路总公司进行评估的首段(首件)工程外,其余首段(首件)工程均由建设指挥部组织评估,施工单位、 — 2 —

首件鉴定管理规定

首件鉴定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编号:版本号:V1.0 首件鉴定管理制度 编制:日期:2017年10月29日 审核:日期:2017年10月29日 批准:日期:2017年10月30日 2017年10月30日发布2017年11月1日实施

变更记录 注:对该文件内容增加、删除或修改均需填写此记录,详细记载变更信息,以保证其可追溯性

1.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产品首件鉴定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满足产品要求,以验证和鉴定过程的生产能力。 2.范围 公司应对能代表首批生产的产品进行首件鉴定。首件鉴定的范围应包括: A)试制产品; B)在生产工艺定型前试生产中首次生产的新的零(组)件,但不包括标准件、借用件; C)在批生产中产品或生产过程发生了重大变更之后首次加工的零(组)件,如:一一产品设计图样中有关关键和重要特性以及影响产品的配合、形状和功能的重大更改; 一一生产过程工艺方法、数控加工软件、工装或材料方面的重大更改; 一一产品转厂生产; 一一停产两年以上(含)两年等。 D)顾客在合同中要求进行首件鉴定的项目。 3.职责 3.1.品质管理部负责组织成立和管理首件鉴定小组,是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 3.2.首件鉴定组长负责首件鉴定报告审核及输出鉴定结论。 4.首件鉴定的制度 4.1.成立首件鉴定小组 品质管理部组织成立首件鉴定小组:由研发中心、品质管理部、生产部门、中试部门组成,必要时应邀请顾客代表参加首件鉴定会。 4.2.确定首件鉴定范围 对于A、B、C类中需要进行首件鉴定的项目,《首件鉴定目录》由工艺技术部门编制并经品质管理部会签。 对于D类的鉴定项目,《首件鉴定目录》由品质管理部编制,经顾客会签。 4.3.标识 应对首件鉴定零组件的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有关文件进行标识,确保对首件鉴定的零组件的可追溯性。适用时,标识的范围应包括: 1、生产过程使用的作业文件上作“首件鉴定”的标识;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本办法水利工程指水库、水闸、泵站、海塘及堤防)安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鉴定定义】本办法指的安全鉴定分为全面安全鉴定(以下简称全面鉴定)、专项安全鉴定(以下简称专项鉴定)、安全认定等三类。 (一)全面鉴定:按有相关规范、导则等要求对全部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全面安全鉴定结论。 (二)专项鉴定:针对鉴定对象中的某一专项,进行必要的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该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专项安全鉴定结论。 (三)安全认定:根据认定对象现有运行的安全状况、历年运行工况、现场检查,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认定结论。 - 7 -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 (一)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大、中型水闸。 (三)已投入使用的大、中型泵站。 (四)已投入使用的 3 级(含)以上一线海塘工程、河道堤防及其交叉建筑物。 (五)其他小型水闸、泵站、3 级以下海塘、堤防的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鉴定对象】本办法的鉴定对象为: (一)水库大坝:与水库蓄水运行有关的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放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电气、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库岸边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上坝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二)水闸、泵站:与水闸、泵站运行有关的永久性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机电、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以及影响其安全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三)海塘、堤防: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施以及沿线交叉建筑物。 - 7 -

首件检验管理制度

首件检验管理制度 苏州市新大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Suzhou City Xindadi Hardware Co., Ltd. 文件编号:XDD-C-PB-015 制定日期:20XX-08-15 版本号: A/1 制定部门:品保部 核准:审核:制定: 苏州市新大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标题制定部门 1. 目的: 为规范首件作业流程,避免因未做首件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 范围: 本公司各制造单位生产制造过程,均应进行首件检验 3. 定义: 首件检验:是指产品在连续批量生产之前,或生产过程中设备、人员等影响产品生产的因素有较大变更时,应对产品所用原材料和所生产出的产品重新进行全方位的检测的检验. 4. 检验时机: 零件产品连续批量生产前; 设备模治具更换或设备模治具损坏维修好以及优化改进后;工程变更产品首次生产时; 批量生产后中途转做其它产品,重新开始生产时;更

换产品型号时; 5.检验流程: 生产加工单位依据工艺以及图纸进行调试,并进行自检. 生产加工单位判定生产的产品符合要求时,将该首件提交PQC或通知相关的检验人员进行检验. PQC检验人员依据图纸以及标准,对首件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验的结果作出判断。如判定NG,应向相应的生产加工单位提出,并要求改善,重新制作首件,直至判定为合格为止;判定OK,则反之。 检验人员对首件直接判定OK后,PQC对首件进行合格标识,通知生产加工单位进行批量生产,并填写《首件检验报告》. 检验人员对首件判定不合格但属于设计问题或生产加工单位暂时无法改善的问题时.检验人员及时通知检验主管进行裁决,检验主管必要时通知相关的设计工程师一起进行判定,判定合格或放行才能进行大批量生产. 6.首件合格品处理方式: 首件合格样品在本工序生产结束后,操作工将《首件合格样品》标签取下后,与同批次合格产品一起进入下一工序。 Suzhou City Xindadi Hardware Co., Ltd. 编号XDD-C-PB-015 品保部页版次 A/1 页次 1/2 苏州市新大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标题制定部门 Suzhou City Xindadi Hardware Co.,

工程首件评估管理办法

工程首件评估管理办法 中铁二十一局成昆铁路峨米项目部2016年4月印发 1 首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项目的质量管理,强化过程控制,贯彻“典型引路、样板先行”的工作方法,根据部颁标准及结合公司工程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首件工程”是指:采用统一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在同类工程或工序的第一次施工产品。 第三条对混凝土、路基、桥梁、隧道、轨道、四电、附属工程等实行首件工程评估制,不经首件工程评估的的工程,不得进行同类工程施工。 第四条项目部成立建设项目首件评估领导小组,项目部总经理任组长,项目部有关部门及现场各施工负责人。邀请监理单位负责人担任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全质量部。 第五条职责和分工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首件工程评估的正式验收工作和无砟轨道先导段及首组铺设道岔的初验。 项目部安质部职责:制定首件工程实施办法;牵头对重点首件工程评估验收和无砟轨道先导段及首组铺设道岔的初验。 工程管理部职责:负责首件工程技术方案、内业资料审核和技术指导;参加重点首件工程评估验收及初验工作。 现场指挥部职责:负责首件工程评估实施,重点项目的初验及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会同设计、咨询、监理单位对一般首件工程进行技术指导和内业资料、外观质量检查;对重点首件工程做出初评意见,并对初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制定首件评估实施细则。 咨询单位职责:负责首件施工图审核,及时提出优化建议;对首件技术和质量把关,确保关键技术的应用和实施效果。 监理单位职责:负责首件评估的预验收工作,严格过程监理,把好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关,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验标和设计文件要求;对预初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形成预初审意见,在预初验合格后上报初验;制定首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责任人。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做好首件的现场设计配合工作,根据咨询审核意见优化施工图设计,及时解决首件工程现场存在的问题,确保首件工程的设计质量。 施工单位职责:成立首件领导小组,负责质量副总为组长,总工为副组长,实行首件工程的质量和技术包保,确保首件工程达到质量标准;制定首件工程实施计划上报指挥部。 第六条首件评估的实施流程 1.首件的申报 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计划,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项目部汇总后指挥部核备。 2.方案审批 首件实施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指挥部、项目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部及指挥部安质部门负责质量保证措施审查,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技术方案及作业指导书。 3.首件实施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首件工程方案施工,监理人员必须对所有的首件工程全过程旁站,并做好相应纪录。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处理意见,确保首件成功。 4.首件自验

首件工程认可制实施办法

郑州市南出口暨郑州至新郑快速通道改建工程五标 “首件工程”认可制实施办法 一、“首件工程”认可制的目的 为深入开展公路建设项目创建优质工程活动,积极推广先进的施工方法和成熟的施工经验,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在公路的某些分项工程全面开工之前,由施工单位申报,经监理单位项目公司批准后进行首件工程的施工,施工结束经评定认可后方可进行该分项工程的全面施工。 二、“首件工程”认可制的实施过程 “首件工程”是在项目同类型的分项(分部)工程中,完成的第一件工程(包括路基试验段)。首件工程实行认可制,具体实施过程分为自评、复评、终评三个阶段;项目经理部的内部自评,在某一分项工程第一件工程完成后由“首件工程”自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初平;自评结束后以承包商申报的方式,报请驻地办对首件工程进行复评;复评结束后,再由驻地办报终评机构进行终评,项目公司终评领导小组对复评工程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终评意见。 “首件工程”组织机构 为加强工程首件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首件工程各项措施、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特成立郑新快速通道五标首件工程自评工作领导小组: 1、“首件工程”自评工作小组: 组长:张斌 副组长:张成立聂旭峰冉屹东 组员:王超肖学红刘玉民李全明 2、“首件工程”责任人: 总责任人:张斌 技术负责人:张成立 工程、试验:王超肖学红 路基工程:乔宝磊李永旺

桥涵工程:崔浩吴剑兵 以上组织机构以经理部红头文件下发任命成立。并设置“首件工程”办公室,王超任办公室主任。 三、“首件工程”认可制的综合评价标准 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JTG F80/2-2004); 2、项目公司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施工图纸等。 3、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制定的质量管理与控制文件。 四、“首件工程”认可制实施范围 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的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1、路基工程:不同压实标准及不同填料的路基填筑、软基处理、台背填筑; 2、小型结构物:涵洞、通道和小型预制件; 3、桥梁:墩台身(帽)、梁板预制及安装、桥面铺装、混凝土护栏和桥头锥坡; 4、路面:底基层、基层、封层、沥青砼下面层、中面层、上面层和中央分隔带; 5、防排工程:挡墙、边沟及护坡和绿化工程; 6、交通安全设施:防撞护栏、标志和标线、隔离栅、防眩板。 五、“首件工程”认可制的实施程序 1、首件申报和选定 按照首件工程认可制中首件工程划分原则确定每分项工程的首件,按总体施工组织计划,对每个单项工程的首件工程制定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编制首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除写明单项工程的特点、部位等内容外,应重点阐述人员、设备准备情况,施工工艺,技术培训和技术交底及质量、安全、环保控制措施等,提供质保体系,确定自检体系和质量责任人,明确检测方法、检测频率以及重点、难点部位的控制措施,报驻地办审批。 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报监理驻地办认可。对于重大的、复杂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分项工程,报驻地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批意见后再上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根据驻地办对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工艺审批意见,实施首件工程。

首件鉴定控制程序

首件鉴定控制程序 1 目的和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产品首件鉴定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满足产品要求,以验证和鉴定过程的生产能力。 本程序适用于本厂**产品的首件鉴定。 2 引用标准及文件 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Q/Gy-ZG-2003《质量手册》 CX4241《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3 术语和定义 本程序出现的术语和定义均采用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和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的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a)技术处负责组织首件鉴定工作。 b)各生产单位负责编写首件生产总结 c)检验室负责编写首件检验总结 5 要求 首件鉴定是对试生产的第一件零部(组)件按设计图样和工艺规程的要求全面的过程和成品检查,以确定生产工艺和设备能否保证生产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以验证和鉴定过程的生产能力,并为零、部(组)件生产(工艺)定型做准备。 5.1 首件鉴定范围 a)新研制产品在工艺定型前的首件; b)不连续的批生产,间隔一年后又恢复生产的首件; c)设计图纸发生重大更改后生产的首件; d)工艺规程发生重大更改后生产的首件; e)合同要求指定的首件。 5.2 首件鉴定的内容 a)首件生产所依据的技术、工艺文件是否正确、完整、协调、有效; b)产品的物理特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c)所用采购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d)选用的所有设备能否满足生产要求,生产环境是否满足生产要求; e)生产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是否具备资格和上岗证; f)首件质量与其质量记录是否相符,质量问题是否按规定得到处理; g)有顾客要求的工序是否经顾客签署认可。 5.3 首件鉴定的程序 a)技术处依据首件鉴定的范围确定产品的首件,编制首件鉴定目录,明确首件鉴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发送至各生产单位和检验部门; b)生产和检验部门按规定程序,对首件做好标记,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自检和专检并对实测数据进行记录,首件生产完成后,根据检查结果和记录内容,按要求编写首件生产总结和首件检验总结,提交技术处; c)技术处组织首件鉴定会议,确定鉴定时间和鉴定组成员; d)鉴定组长主持会议,生产单位和检验部门分别向会议报告首件生产和首件检验总结;e)讨论并形成鉴定结论,填写首件鉴定证书; f)首件鉴定形成结论的建议或改进措施,由技术处组织落实,质量管理处跟踪验证。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公告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即日起就《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月日前可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南京市华侨路号)。 联系电话:传真: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8年12月10日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通过检测进行评估、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城市房屋的危险性鉴定,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第四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和鉴定单位名录库等。日常工作由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实施。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 (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鉴定人员不少于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名,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备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年以上; (四)具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所必需的结构计算软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填报《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备案申请书》和《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备案材料后,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结果。 第八条已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取消、变更手续。 第九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向已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放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权限。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 第十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的鉴定单位纳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开。名录库按照年度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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