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促进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等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在各项业务活动、普通民事活动、劳动用工、日常采购等活动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等书面文件。

公司单方面对外出具的、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声明、说明、证明、承诺、公告等书面文件参照本细则管理。

公司不是合同签约主体,但合同内容对本行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该合同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合同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制度要求,对合同的制定、审查、签订、履行以及保管等各个环节进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

第五条公司签订的合同分为示范合同与非示范合同。

示范合同,是指总公司事先对合同内容、体例和格式进行统一制

定,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可重复使用,并以公文形式发布的合同。

非示范合同,是指公司各级机构使用的除示范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是指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各二级公司法律职能部门。

本细则所称合同承办部门,是指因履行其经营及管理职能,负责具体合同的谈判、签订或履行的部门或机构。

第七条公司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全流程管理原则。合同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总公司制度要求,对合同制定、发布、使用、谈判、审查、签订、履行、保管、纠纷处理、监管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督。

(二)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原则。公司各级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归口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合同承办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总公司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三)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业务发展原则。合同管理应严格规范业务操作,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操作风险,最大限度保障和促进业务发展,有效维护本行各项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细则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公司法律与合规部是公司合同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适用于公司辖内的合同管理细则,对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协调;

(二)根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示范合同的制定、维护及合同法律审查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和工作的实施及执行情况;

(四)本细则规定或总、公司要求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二级公司法律合规职能部门是各二级公司的合同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对本机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合同法律审查工作;如审查法律关系复杂、权利义务重大的合同,需报送公司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的,应先由异地机构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负责前置审查。

(三)负责辖内示范合同制定的前置审查。

(四)负责总公司示范合同的维护、合同法律审查等工作,针对总公司示范合同部分条款修改涉及限制本行主要权利、增加本行重大义务的情况应报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审核;

(五)本细则规定或总公司要求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业务管理部门是合同条款技术性、业务性审核的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总公司业务管理规定负责审核合同承办部门提交合同的业务合规性及技术性审核;

(二)根据业务需要,负责协助合同承办部门起草非格式合同并提交法律与合规部职能部门审定;

(三)本细则规定或总公司要求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需求方和使用者,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业务合同的选用、起草、资信调查、谈判、业务审查、订立、履行、保管等工作;

(二)负责合同所涉及的具体业务内容的审查,落实业务审批部门以及合同法律审查意见;

(三)本细则规定或总公司要求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章公司示范合同制定

第十三条公司示范合同由公司法律与合规部(以下简称“示范合同制定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示范合同的制定应充分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或下级分支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应向有关领域专家征求意见或聘请外部律师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示范合同的发布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由示范合同制定部门以公文方式单独发布;

(二)由示范合同制定部门与业务管理部门以公文方式联合发布;

(三)由各二级公司、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发起,经示范合同制定部门审核同意后,与业务管理制度一并作为发文通知的附件以公文方式发布。

公司业务管理部门不得单独发布示范合同。

第十六条公司法律与合规部负责以下示范合同的制定:

(一)适用于公司辖内的示范合同;

(二)公司部门或经营机构提请制定的示范合同;

(三)其他应由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制定的示范合同。

第十七条公司辖内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根据业务情况认为需要制定示范合同文本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示范合同制定部门提出制定需求,并提供有关业务管理要求或制度文件、业务操作流程、风险防范措施和合同草案等材料。合同草案内容应包括具体业务条款、各方权利义务条款等内容,并确保符合监管政策及本行制度规定。各二级公司法律合规职能部门负责辖内示范合同文本的前置审查。

示范合同制定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需求,结合业务制度的制定情况、具体业务开展情况、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等,确定示范合同文本的制定。

第十八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已制定示范合同的,公司法律与合规部不得就相同事项另行制定。

除本细则规定外,公司各级机构不得擅自制定或修订总公司示范合同。

第十九条示范合同制定部门负责在合规内控与操作风险管理中录入并维护各自制定的示范合同。

第四章非示范合同制定

第二十条公司辖内各项业务开展原则上应使用本行制定的示范合同。若本行对该业务尚未制定示范合同或虽有示范合同但由于特殊情况无法适用的,可使用非示范合同。

第二十一条非示范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草拟合同的基本业

务内容,或使用合同相对方提供的文本。合同承办部门应确保合同业务条款齐备并符合监管政策和本行制度的规定,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和各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清晰、明确。

第二十二条非示范合同文本应按照本细则第五章的规定提交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进行法律性审查。

对于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融资结构及法律关系复杂、类型新颖的创新业务、涉及境外客户或适用国际惯例、外国法以及港澳台法律等业务的非示范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可根据需要并按照总公司制度规定或管理要求,聘请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外部律师草拟、审查合同或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于业务中较为常见或针对不特定对象反复使用的非示范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可向公司示范合同制定部门申请,或由公司示范合同制定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制定示范合同。

第五章合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合同订立前应严格按照按本细则及总公司法律审查工作有关规定履行审查手续。

第二十五条合同审查包括业务性审查和法律性审查。业务性审查和法律性审查均应出具正式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业务性审查指对合同中业务条款内容、业务模式、流程及操作可行性的审查,即审查业务条款是否符合本行业务管理规定、是否符合谈判意见、业务审批条件是否落实、是否超越业务授权、业务操作是否可行、业务流程是否与实际操作相符。业务性审查主要由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

其他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本行制度规定应进行相关业务审查的,也应履行相应业务性审查职责。

第二十七条法律性审查指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即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利于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处理措施。法律性审查由公司各级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合同业务性、技术性审查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开展相应业务的资质,并核

对对方当事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有)、授权书(如有)等签约主体资料;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业务实际情况及谈判意见;

(三)业务条款能否接受及业务风险是否可控;

(四)业务是否符合本行各级审查审批意见;

(五)操作性条款是否符合本行业务操作及业务方案实际;

(六)技术性条款是否符合本行系统管理要求;

(七)其他应当进行业务性、技术性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合同法律性审查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签约主体资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三)合同条款、要素是否完备、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四)合同条款是否有效维护本行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当进行法律性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合同审查应逐级上报,不得越级送审。

合同承办部门报送各级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的,应先进行业务性审查,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征求其意见并由该业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报送上级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的,应先由下级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负责法律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级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按以下分工履行合同法律审查职责:

(一)公司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公司辖内的合同审核;

(二)各二级公司法律合规职能部门负责辖内的合同审查,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提交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审查:

1、重大资产收购、股权投资或并购,融资结构及法律关系复杂的;

2、重大风险项目的化解;

3、新产品或新业务的创设,涉及外部监管空白,或对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重大突破的;

4、涉及总公司示范合同部分条款修改且该修改内容为限制本行主要权利或增加本行重大义务的;

5、有权审批人认为需要提交公司法律与合规部进行审查的。

第三十二条下列合同由各二级公司法律合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审查,无需报送公司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

(一)与房屋建造、购买、租赁或装修有关的合同;

(二)系统开发、维护等信息科技类合同及电子设备、办公用品、

软件等物品采购合同;

(三)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要求使用的各类标准合同;

(四)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或拍卖机构、广告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保密协议;

(五)使用总公司印发或审核后的合同或对总公司示范合同或审核后的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但不涉及限制本行权利或增加本行义务等实质性条款修改的;

(六)标的额较小且法律关系简单的各类合同。

第三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使用公司法律与合规部或各二级公司法律合规职能部门审核同意的合同可不重复进行法律性审查,但应按照总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办理用印手续;若对审核后的合同部分条款修改或变更涉及限制本行实质性权益或增加本行义务的,应按照原审核流程送审。

第三十四条各二级公司法律合规职能部门在合同审查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以向公司法律与合规部门申请协助审查。

第三十五条直接使用示范合同的仅需进行业务性审查。使用非示范合同及对示范合同作出修改、补充的,应进行业务性审查和法律性审查。

第三十六条合同经法律审查存在瑕疵,或涉及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时,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应阐明相应的法律风险,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合同为外文文本的,合同承办部门应提供翻译后的中文版本。

第六章合同签订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合同签订手续主要包括:按照本行规定办理合同的审查、签署及用印手续;根据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公证手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办理相关外部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等。

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确保登记及备案手续的有效性。

第三十九条合同签订前原则上应进行谈判,并争取对本行最有利的合同条款。总公司制度对合同谈判另有规定的,应遵守相关规定。

合同签订前应严格按照总公司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审查、审批程序。未经审查、审批的,不得对外用印和签订合同。

对于印制成册的总公司示范文本或直接使用系统打印的本行示范合同文本,无需报送法律合规职能部门审查,也无需加盖法律审查章,按正常用印流程用印。

其他非印制示范合同用印前由公司各级法律合规部门法律审查人员按需打印业务合同,骑缝加盖法律审查章后交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再按正常业务办理流程用印。

对于非示范合同,需经办机构通过合规内控与操作风险管理发起法律审查流程,经各级法律合规职能部门按职责进行法律审查,同意后按需打印业务合同,骑缝加盖法律审查章后交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再按正常业务办理流程用印。

第四十条 合同内容填写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合同填写应当严谨、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避免歧义;

(二)合同内容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或使用打印机打印;

(三)合同内容应当以标准文字填写,或用符合国家有关文书管理规定及国际惯例的方式书写,做到字迹端正、清晰;

(四)合同主体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并与合同落款签章一致;

(五)凡不需填写的空格(含补充条款)应以斜线划去或加盖“此栏空白”字样的印章,不得留有空白;

(六)附件材料应在合同中列明,并明确对应关系;

(七)合同应当注明合同签订的具体时间;

(八)合同签订时应根据总公司制度规定正确编制和填写合同编号,未有规定的,应由合同承办部门编制或可以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编号,合同编号原则上应能体现业务经办机构、业务种类或性质、序号等要素,确保主、从合同及其相关附件的有效衔接和关联;

(九)如同时签署中、外文版本合同的,原则上应在合同文本中明确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四十一条 合同的签章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当由合同相对方签字盖章后再由本行签字盖章;

(二)合同签署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生效条款的约定进行签字及盖章,原则上本行应要求合同相对方当面签署合同;

(三)单位客户原则上应当使用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原则上应当签字;

(四)自然人客户应当签字,签字应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上的姓名

一致;

(五)合同内容如有修改,应由签约各方签章确认,不得单方涂改,各种形式的补充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手写、印制、粘贴等),均应由签约各方签章确认;

(六)合同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除外部机构明确要求摁手印的以外,应在骑缝处签字;

(七)与境外机构签订合同及本行相关制度对合同签署有其他特别要求的,应遵守相关要求。

第四十二条合同份数应根据合同相对方、外部备案及本行档案管理要求等确定,但本行至少应保留一份正本。

第七章合同履行

第四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本行权益,防范和避免违约风险,并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中发现合同相对方可能违约或已经违约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

第四十四条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熟悉合同的全部内容,准确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持续跟踪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全面掌握合同履行的各种情况,并应有跟踪合同履行的记录。

合同订立后,不得因合同承办部门经办人或负责人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若合同承办部门的经办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各方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或变更的,或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终止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本细则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审查、审批程序。

第四十六条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争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公司法律与合规部会商形成有利于本行的应对方案,并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化解纠纷、争议。

合同纠纷、争议处理过程中,应注意在双方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往来中保持统一的口径和立场,积极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证据资料,以便为可能的法律程序作准备。

合同纠纷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的,应按照总公司诉讼事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建立合同档案登记簿,对合同档案的建立、移交、归档、利用、保管等进行严格管理。登记簿至少应包括合同名称、当事人名称、签约时间、经办人等内容。

(一)不涉及信用业务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建立合同档案,在合同履行期内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将合同档案移送同级档案管理部门,未明确档案管理部门的,应由合同承办部门集中保管。

信用业务的合同档案,应按照总公司信用类业务档案、非信贷业务放款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用印部门应留存一份合同原件,确实无法留存合同原件的,应留存用印后的复印件并注明原因,并由合同承办部门确认。

合同承办部门原则上应留存一份合同原件,其他合同审查、审批或会办部门可视情况留存相关合同原件、复印件或送审件。

第四十八条合同档案材料原则上应包括:

(一)合同正本及其附件;

(二)合同相对方主体资质材料,包括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签字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书原件等;

(三)合同订立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调查材料以及审查意见及审批文件;

(四)合同履行相关材料,包括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合同的变更文件等;

(五)合同订立及履行中的任何往来文件,包括信函、传真、会议纪要、备忘录等;

(六)合同争议(如有)的处理情况及材料;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四十九条合同档案材料应专柜存放,借阅使用应按照总公司信用业务档案借阅相关规定执行,严格借阅审批和登记制度,严格限制合同正本的借用,确保合同档案材料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十条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移交时间等按其归属的业务档案管理要求办理,无归属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或归属业务档案未作规定的,按本行机关文书档案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电子合同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所称电子合同是指本行统一上挂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内容确定、格式统一的供对方当事人点击确认、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声明书、同意函等法律文件。

第五十二条对于每份经当事人签署、确认的电子合同均应通过本行系统予以保存且专档保管,能够随时被完整调取查阅、打印,同时应保证最终签署后的电子合同内容完整、未被更改。

第五十三条公司各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和有效技术,识别与验证使用电子合同客户的真实、有效身份。

第五十四条电子合同的填写、签章及保管,应符合《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和本行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电子合同,除采用电子文档及数据库方式保存外,还可以纸质方式保管。

第五十六条电子合同的管理,除本章特别规定外,参照本细则的其他规定执行。

第十章合同维护

第五十七条合同制定部门应承担职责范围内合同的日常解释与维护职责,并负责解决合同实施中存在的疑问和出现的问题。

第五十八条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和各二级公司法律合规职能部门,应根据外部法律及监管环境和公司业务发展形势的变化,对已发布的示范合同不定期进行合同后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作为合同制定部门进行合同新增制定、修订和废止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合同后评价是指通过对已施行的示范合同进行调研、收集合同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其他部门的反馈意见,对已发布合同的合法合规性、操作性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本行制度及系统管理要求是否协调匹配等方面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合同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合同的体系和种类是否与现有业务实际相匹配、是否需要增加制定合同;合同的条款设置、合同体例是否合适、是否便于使用和填写;合同表述是否符合本行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合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条款表述不明确、不清晰等问题而需要修订的情况。

第六十条公司法律与合规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辖内的合同后评价工作。

第六十一条合同制定部门开展合同后评价工作应针对已发布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具体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以及已印发合同与业务和系统的适应性等方面。后评价结果应抄送总行法律与合规部。

第十一章合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公司各级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应负责职责范围内合同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级分支机构应协助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信息,并根据检查监督要求作出相关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三条合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包括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示范合同制定和执行情况、合同审查情况、合同签署的授权管理以及合同签订、用印、履行、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六十四条各二级公司法律合规职能部门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向公司法律与合规部报送上年度合同管理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二)示范合同使用及管理情况,制定的示范合同清单;

(三)合同管理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风险隐患;

(四)示范合同制定及修订的完善建议等。

第十二章罚则

第六十五条公司各级机构或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可能导致本行信用、声誉或法律风险的,应根据总公司违规行为处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履行有关审批等程序,擅自或逆程序操作签订合同的;

(二)订立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虚假合同、可撤销合同的;

(三)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当中,与相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损害本行利益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怠于督促相对方履行合同,致使本行利益受到损害的;

(五)丢失合同原件及相关文件的;

(六)其他可能造成本行经济损失、监管处罚或声誉损失的情形。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制定,由**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监理人员聘用合同书

监理人员聘用合同书 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因工作需要欲聘用监理人员,经与同志商议,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并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应聘职务、责任及工作范围: 1、公司录用应聘人为聘用制职工,担任万嘉地产开发的观澜国际项目监理员职务,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职责。 2、应聘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认真遵守聘用单位制定的监理人员守则和行为准则,严格按照监理工作规范认真工作,努力完成岗位工作职责规定的工作及特别交办的任务。 第二条:应聘人员的待遇: 1、双方议定应聘人员试用期3个月,月薪为人民币1500元,单位包吃包住;试用期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及应聘人员工作业绩调整工资。 2、支付方式:聘用单位每月10日下发上月工资,试用期间每月支付月工资总额为人民币1500元,每月扣发500元,连续扣发3个月作为抵押金,合同正常终止时,公司1500元全部退还。试用期满,公司根据实际工资按时下发,绝不拖欠。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经理办公会研究酌情扣发。 1)、应聘人员工作时间不足一年,擅自离职,公司为其支付的房租及配备的各项用品费用由应聘者全额支付。 2)、应聘人员未经招聘单位同意单方解除协议的。 3)、工作中明显失职或违纪影响招聘单位形象和利益的。 4)、工作期间遗留问题较多,需做善后处理的。 5)、工作期间向公司或相关单位及个人借钱、借物及资料未还的。 6)、工作期间因各种问题被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投诉的。

3、因事、因病或探亲应履行请假手续,公司每月可以给与应聘者3天假期,超过3天(或公司例行检查,两次/月以上不在项目且无合理解释)的情况,公司则按超过天数扣发酬金。 4、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招聘单位除负责工资及吃住费用外,不负责其他费用,工资到达国家规定的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由应聘人按规定交纳。 5、对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效显著的应聘人员,聘用单位在年终适当时候给予奖励。 6、应聘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自身安全,因不遵守有关规定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自身负责。 7、公司在每月的例行检查中若发现项目监理资料缺失严重的、或上报不及时、无故旷工或迟到的,存在上述问题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三条:聘用期限: 1、聘用制监理人员的聘用期为从合同签订后开始,直至受监理工程交工为 止,其中新聘用人员合同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如无明显不适,合同自然顺延。 2、在聘用期间,如无充分理由或特殊原因,双方均不得随意提出解聘或辞 聘。如果应聘者有违规违纪行为,或确实不能胜任监理工作,聘用单位有解聘的权利。 第四条:合同终止: 1、应聘人员在聘用期内应认真负责的在本聘用单位工作,聘任期满,合同 自然终止。 2、如因不可抗拒事件发生在聘用期内,必须终止合同时,其责任方如为聘 用单位,聘用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应聘人员说明情况。其责任方为应聘人员时,应聘人应提前一个月提交有充分理由的辞职报告。待聘用单位安排好接替人员,才能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对于擅自离岗者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3、聘用单位如发现(或经建设单位提出)并经核实应聘人员有不良行为或

万科合同管理实施详尽细则

万科合同管理实施详尽细则. 北京万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 目的 为加强万科集团房地产项目的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维护公司权益,根 据《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2. 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朝阳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开发项目。 3. 职责 3.1. 万科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成本审算中心负责对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北京市朝阳万科成本管理部负责实施细则的制订。 3.2. 北京市朝阳万科公司负责签订、履行工程合同的人员(包括经办、审批、资料管理等)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4. 方法与过程控制(一般规定、合同订立管理、合同履行管理、合同档案管理、其他规定) 4.1 一般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类合同中,土建、安装、材料设备采购、装饰、园林环境、 4.1.1 . 勘测、检测、监理、造价咨询委托等合同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土地、设 计、媒介广告类合同参照本管理办法的精神执行。 万科房地产项目的工程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4.1.2合法性原则:工程 合同管理必须全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使得公司的 4.1.2.1 权益能够依法受到保护。合同书原则:工程施工必须正式签署合同书以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4.1.2.2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且能及时结清的零星工程及工程类合同中已经界定清楚归属的变更签证事项可另行办理。4.1.2.3 事前签订原则:工程合同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前签署,禁止工程类业务未签署合同即先行施工。招标原则4.1.2.4 -------------- 本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含义:?除下列情况外的所有合同的合作方均应通过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方。)某项工程、产品业已经过万科集团审批确定了长期合(1招标方式确定:)属于《万科集团工程招标管理作伙伴关系;((2)某些政府垄断工程;3办法》规定的适用情形,经公司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采用议标或直接. 委托的方法确定合作方。并填写《工程评定标审批表》报公司领导会签,未合作过的单位还应附上《承包商考察结果审批表》,详细规定及流程参见《万科集团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合同条件是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拟签合同正文及其补充协议(包括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协议、工程保修协议、廉洁合作协议),应作为招标文件之附件一并发给投标单位,投标单位需对其进行确认。 利益明晰原则:合同应清楚地界定、描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杜绝模糊、歧义、

某上市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集团各成员企业的全体在册员工。 第三条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公司应与员工(不含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实习的在校学生)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公司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与员工依据本办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是确立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应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劳动 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劳动用工信息库,全面系统记录劳动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情况,并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司要求提供劳动用工信息。 第七条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岗位聘任书等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员工应如实告知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实 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个人信息登记表》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公司不 得招用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非全日制用工除外)。 第九条公司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

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对谈话内容做摘要记录,经本人签字后存档。在保证安全和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允许员工到工作现场参观,同意到该岗位工作的应签订《保证书》。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学历、专业、毕业院校、职称或技术等级、公民身份号码、户籍住址、现住址、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工作部门、岗位名称、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自新员工上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与非首次就业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非全日制用工除外);不能提供者,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已上岗的应及时通知其离岗。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书由法定代表人和员工签订,也可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相关人员与员工签订。未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员工存一份,公司存一份。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书须员工本人与公司签订。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不是居民身份证的,需在劳动合同书上注明有效证件名称。本条款所涉证件均应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经公司书面通知后,员工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及时书面通知其离岗,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安排其上岗。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书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员工的姓名、有效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 郑州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郑州市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经开区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范围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分包合同)。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合同)。 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禁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复进行合同审查 合同备案后,备案机构将备案合同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上述部门或者机构不再对备案合同进行审查。 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合同备案需要递交的材料 2、合同主要条款齐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经招标的建设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中标文件相一致。 3、合同订立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备案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为准。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监制的示范文本。 前款所称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4、合同中约定需提交工程担保、保险的应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险等资料随合同一并备案。 5、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通过合同约定,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合同必须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6、总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不得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及个人签订分包合同。 五、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勘察合同备案 1、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建筑公司员工聘用合同书

建筑公司员工聘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聘用临时合同工(下称乙方),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约定本合同期限为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不含上岗培训期及续订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熟练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和任务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单位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忠于职守,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二)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变化和生产工作需要变更乙方工作岗位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地服从工作安排,并积极主动地完成甲方交给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时间与休假 (一)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乙方加班,由乙方所在单位统筹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休息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三)乙方休假期满,应按时销假上班,不得超假,若有超假停发当日工资,超假达一个月者,甲方可解除其劳动合同。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定额承包工资制和计时工资制两种,由乙方所在单位灵活掌握运用。 (二)甲方实行定额承包制的单位,乙方工资按承包商责任制兑现,体现“按需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三)甲方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单位,乙方工资由基本工资、保健津贴、夜餐津贴、施工津贴、除年功工资及书报费外的津、补贴和奖金组成,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工资标准规定如下: 1、试用期工资标准为300元/月; 2、熟练期工资标准以计件工资核算。

密档万科集团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万科集团房地产项目的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万科企业股 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万科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 3.职责 3.1万科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成本管理组负责对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3.2万科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负责签订、履行工程合同的人员(包括经办、审批、资料管理等)贯彻 执行本管理办法。 4.方法与过程控制(包括一般规定、合同订立的管理、合同履行的管理、合同档案的管理及其他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直接构成发包单位项目开发成本且需要承包单位通过工程施工形成实体产品(如土 建、安装、装饰、园林环境等)的合同;勘测、监理、造价咨询委托类合同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土地、材料设备采购、设计类合同则另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4.1.2万科房地产项目的工程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工程合同管理必须全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使,得公司的权益能够依法受到保护。4.1.2. 2 合同书原则:工程施工必须正式签署合同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且能及时结清的零星工程及工程类合同中已经界定清楚归属的变更签证事项可另行办理。 4.1.2. 3 事前签订原则:工程合同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前签署,禁止工程类业务未签署合同即先行施工。 4.1.2. 4 招标原则本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含义: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方。除下列情况外的所有合同的合作方均应通过招标方 式确定:(1)某项工程、产品业已经过万科集团审批确定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2)某些政府垄断工程;(3)属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情 形,经详细填写《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考察结果审批表》(详见 附件),并按规定经公司有关负责人集体会签批准后,方可采用考察对比的方法确定合作方。

上市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为加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审批的决策程序,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不规范行为导致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子公司,下属参股公司亦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建设工程合同、招(投)标合同、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等各类合同、协议,除对外担保合同和劳动合同公司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 (一)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二)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 (三)合同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一般合同”是指除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七条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分厂、部室及车间均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八条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订立合同的,应当有书面确认文件。

第九条凡国家或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并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 第十条如无国家或公司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如需签订有效期限超过一年的长期合同,需按本办法要求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 第二章公司合同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合同审查管理机构,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制订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业务部门参考;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负责公司合同资料的归档等相关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该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不同的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监督。 第三章公司合同审批权限的划分 第十五条为加强合同风险管理,有效执行合同,对第三条所指的公司合同,按以下规定审批执行:

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通过工程合同的约定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保证公司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依据集团现行《工程合同管理办法》(BE-01-A 2006年2月27日生效),制定本公司的《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从而对工程类合同的筹划、起草、谈判、签订、纠纷处理等实际操作的工作内容及程序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条工程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建筑法》、《合同法》等现行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中“工程合同”是指工程勘查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等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建立以合同预算部为主,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程合同管理组织构架,具体参与工程合同管理的部门分别为合同预算部、工程规划部、财务部和综合管理部。 第五条合同预算部是工程合同的谈判、签订和管理主体,负责工程合同的规划和制定,具体工作包括: (一)制定工程合同管理的工作流程、工作规范; (二)按照集团的要求编写项目总体工程合同规划、单项工程合同规划,其中重大工程或重点工程(参照集团《招标管理办法》的界定)合同应报集团备案;

(三)工程合同审批过程中对经济类条款的审核; (四)主持工程合同的谈判工作;按照公司对于合同的最终意见,同对方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五)对工程合同执行过程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组织对工程合同签订前和签订后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论证,提出处理方案及负责处理工程合同纠纷; (七)完善工程合同审批流程,按照集团的要求编写项目工程合同履约评价,并报集团备案; (八)建立工程合同台帐,确定工程合同所属的成本科目。在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结合成本控制进行工程合同管理,处理工程合同纠纷; (九)定期整理、修订总包、专业分包、材料设备采购等各类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积极配合集团建立和完善工程类合同范本库。 第六条工程规划部是工程合同的执行主体,协助合同预算部进行合同规划的编制和合同谈判,负责各类工程合同的执行工作,具体包括:(一)协助预算合同部起草工程合同,负责编写和审核关于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验收、现场管理人员合理配备等方面的工程合同内容; (二)组织工程合同的谈判,对合同中的技术性条款进行合理性的审核; (三)执行合同的各项条款,涉及设计、工程量等的变更的,从设计和工程管理实际情况提出建议;

建筑工程公司副总经理聘用合同书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聘用合同书 甲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本协议为本公司劳动合同书以外的补充协议),双方应诚信共守。 第一条聘用期限 1. 本合同聘任期限为_____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时,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聘用岗位 1.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副总经理,分管工作。 2、乙方应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协调公司与招标、投标、施工等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总经理制定并实施企业战略、经营计划、组织规划、企业文化等政策方略,实现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及发展目标。依照具体授权负责构建和管理公司行政人事体系、财务体系、运营体系,全面推进,逐步实施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标

准化建设,以运营、赢利、发展为核心,打造高效团队。 第三条聘用待遇 1.聘用期间,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报酬采用基本工资制+年度绩效奖的计核办法:乙方可自本合同签订当月起,每月从甲方领取固定工资人民币元+公司每年净利润的作为年薪奖金发放给乙方。 2. 聘用期间,甲方根据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也可协商解决。 3. 其他福利待遇按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工作纪律和奖惩 1. 乙方应率先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带头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监督。 2.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依规循据的确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五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 聘用合同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订立相应的变更合同。 2. 聘用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3. 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六条竞业保密

万科集团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万科集团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万科集团房地产项目的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万 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万科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 3.职责 3.1 万科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成本管理组负责对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 检查。 3.2 万科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负责签订、履行工程合同的人员(包括经办、审批、资料管理 等)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4.方法与过程控制(包括一般规定、合同订立的管理、合同履行的管理、合同档案的管理及其他规 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直接构成发包单位项目开发成本且需要承包单位通过工程施工形成实 体产品(如土建、安装、装饰、园林环境等)的合同;勘测、监理、造价咨询委托类合 同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土地、材料设备采购、设计类合同则另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4.1.2万科房地产项目的工程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4.1.2.1 合法性原则:工程合同管理必须全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使得公司的权益能 够依法受到保护。 4.1.2.2 合同书原则:工程施工必须正式签署合同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 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且能及时结清的零星工程及工程类合同中已经界定清楚归属 的变更签证事项可另行办理。 4.1.2.3 事前签订原则:工程合同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前签署,禁止工程类业务未签署合 同即先行施工。 4.1.2.4 招标原则

本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含义: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方。除下列情况外的所有合同的合作方均应通过招标方式 确定:(1)某项工程、产品业已经过万科集团审批确定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2) 某些政府垄断工程;(3)属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规定 的适用情形,经详细填写《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考察结果审批表》(详见附件), 并按规定经公司有关负责人集体会签批准后,方可采用考察对比的方法确定合作 方。 ◆合同随附招标文件。拟签合同正文及其补充协议(包括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协议、 工程保修协议、廉洁合作协议),应作为招标文件之附件一并发给投标单位,投 标单位需对其进行确认。 4.1.2.5 利益明晰原则:合同应清楚地界定、描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杜绝模糊、歧义、推诿、 扯皮现象;合同中尤其应有明确的、可以界定清楚的合同价款、结算办法及付款 方式;如果合同价款可能调整,则应明确调整依据、调整方式(如何计价、总 价如何最后确定等),并就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有效性、可控性作出明确规定。 4.2 合同订立的管理 4.2.1 标准示范合同:在招标(招标文件附件)及合同签署时,工程合同应尽量应用合同标准文 本。 4.2.1.1 总部有关部门将就房地产业务,逐步建立统一的合同标准文本,各公司应予采用。 4.2.1.2 合同标准文本内容尽量采用FIDIC条款模式,内容分为协议条款、通用条款、 补充条款和附件,其中协议条款根据具体业务、对象的不同而定,通用条款适用 于所有的同类合同,补充条款则由经办人在具体经办合同时补充加入协议条款、 通用条款中未尽事宜; 4.2.1.3如当地政府部门有强制性规定,可按当地政府部门标准合同执行,但必须通过 补充条款等方式充分补充与公司合同标准文本之间存在差异的内容。 4.2.1.4 如公司尚未制定合同标准文本,可以延用以往的合同,但经办部门应联系成本 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办公室、法律组尽快制定相应的标准合同。 4.2.1.5 当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有合同标准文本不再适用时,业务部门应及时提 出与相关部门共同修改。 4.2.2合同的经济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2.2.1 合同价款或委托酬金: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合作方的,应以双方确定的最终报价

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协议书范本 上市公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我国现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并确认为解决双方争议时的依据。 一、协议前提 1、乙方愿意成为甲方员工,受雇于甲方不违反甲方任何约定或法定义务,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订立本协议。 2、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规章制度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乙方知晓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录用条件、岗位要求以及其他相关的情况。 4、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应聘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保证其证件或资格等资料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的维持。如有不实,甲方可依法解除本协议。 5、乙方应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之时,与其他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劳动关系,无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如有隐瞒,甲方可依法解除本协议。 二、协议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试用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三、工作岗位和任务 1、甲方根据公司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乙方主导甲方上市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标准的管理体系,并能够有效运行,协助公司董事长做好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并主持董事长交办的运营管理事务,对董事长负责。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计划和工作业绩达成、工作能力的表现,结合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考核。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执行工作制。 2、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具体工作作息时间按甲方相关规定。 五、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甲方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2、乙方工资构成=基本工资+经营绩效工资 年基本工资总额元(税后),其中月度发放元。 年经营目标:甲方工业板块净利润总额比前一年增长% 年经营绩效工资元(税后),年底兑现发放。 兑现方式为: 实际兑现年经营绩效工资=经营绩效工资基数*经营目标达成率 经营目标达成率=年度净利润增长率/% 经营目标达成率低于%,不支付年底经营绩效工资。 乙方未到甲方年度经营核算期末中途离职,甲方不支付年度经营绩效工资。 3、股权激励:甲方上市成功后给予乙方股股权激励,行权价格按照甲方《管理层股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量支付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造价合同部

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建设项目投资项目,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规范工程价款计量支付的申报、审批及费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造价合同部管理和实施的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不含甲供材料设备)的计量支付。 (三)计量支付办法及计算规则须依据施工合同相关计量支付条款和内容执行。 (四)参与计量支付的人员须遵守“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计量支付手续,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合法权益。 (五)造价合同部是计量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未尽之处,由造价合同部负责解释、处理。 二、术语与定义 (一)工程价款指对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的款项。工程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 (二)工程预付款指施工合同签订后,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附和要求的担保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 (三)工程进度款指依据合同约定并结合本办法规定的计量周

期,对周期内完成符合质量标准的实体工程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进行计量,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计量支付总时段为自承包人进场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竣工结算资料为止。 (四)工程结算款指依据合同约定,竣工结算经政府终审部门审定,由发包人按审定结算额扣除已支付金额(包含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后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计量支付总时段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竣工结算资料后至工程缺陷期满止,具体包含四个阶: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的支付;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后的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的支付;缺陷期满时的支付。 三、计量支付的职责 (一)承包商的职责 1、承包商按照合同原则、技术规范、我司批准的施工设计勘察图纸、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本《办法》的规定,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按规定每月填报有关表格报表。 2、若监理工程师、我司认为承包商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不详细时,承包商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 (二)监理单位的职责 1、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原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审核、

建筑工程管理人员聘用合同一年

管理人员聘用合同 甲方:云南班输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云南省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制定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一、劳动合同期限 聘用时间为开始工作之日起满一年为止,如因工作需要,中途甲方也可以将其另调他处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分配。工作满一年后签署正式劳动合同。 二、工作岗位、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项目部任____________(职务); 2.乙方的岗位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每天工作上下班时间与建筑工人工作时间同步,不得无故迟到矿工; 2.凡是建筑工人上工的日子,乙方都要到现场进行施工管理; 3.乙方回办公室做资料的时间要尽量避开重要施工时段,做到现场管理和做资料两不误; 4.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乙方不得拒绝,不得提出额外补偿; 5.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班的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安排补休,工地停工、节日放假或家有特殊情况的短期请假时不扣工资。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工作一个月,其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该工资中已包括乙方的各种绩效薪酬、奖金、津贴、补贴; 3.甲方每月25日发放本月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4.乙方不享受任何法定节假日,甲方停工、放假时间视作乙方休假日,假期间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五、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万科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万科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万科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在集团各部门、各一线公司以及广大员工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下,基本完成修订稿,再次衷心感谢! 为了最大程度地完善该项制度,现再次向集团各部门、各一线公司以及全体职员征求意见,希望大家不吝赐教多提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充分考虑您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是该办法最后一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月18日,根据大家的反馈意见作出修改后,将在2月底在集团内实施,您的意见就是我们的工作内容,千万要抓住机会噢! 以下为拟实施的《万科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最后征求意见稿)正文: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编号 名称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版本第页共页 编制更改审核批准生效期年月日 目的:为规范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公司的合同管理,规避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公司。 职责: 1、集团公司法律室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指导、实施和监督。 2、各控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法律室)或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本公司对本办法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3、集团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履行合同的经办人员、审批人员、保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最后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合同的保管 第五章其他规定 附件: 一、合同的分类和编号 二、合同审批表 三、合同归档登记表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合同是公司行为的重要表现,是公司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形式,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办事流程,减少法律风险,使合同的订立、履行、保管有章可依,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除特别指明外,适用于: (一)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所有万科控股公司。 (二)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所有合同和合同管理的各个阶段。

某上市公司合同管理规定(080717)

文件编制/ 修改记录 生编签编制/ 修改说明效日 制人发人 期 文件版次 第01 版

德 尔集团(印章 最新生效会签职 位 姓名签名 日 期 总 裁 李强 CEO贺颖 编 制人 生2008 年7 效日期月 合同管理规定 一、目的 规范合同管理,有效规避风险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购销、服务、财务及劳务合同、协议(劳动合同除外)

三、原则 1、采购合同、协议以我方合同为执行范本,销售合同、协议视具体情况确定; 2、所有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过合同评审; 3、所有合同原则上以“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名义订立(涉及到成品采购直接出口的要求供应商变更采购商品为零配件后开具发票; 4、合同经办人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并明晰定稿,合同一式四份(我方要求原件不少于三份:档案室、财务部、经办部门各一份),并填制合同审批单(见附件)。 四、合同评审流程 1、海外营销部销售合同(PI):由经办人到公司服务器上的共享文件夹《外销销售合同管理登记表》(由财务部会计江海燕维护上自动取号,外销部负责人审核签署(无需填制合同审批单),并由经办人将客户确认后的PI 交一份给财务存档。 2、国内营销部销售合同:由经办人到公司服务器上的共享文件夹《内销销售合同管理登记表》(由财务部会计田野维护上自动取号,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财务部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印章保管者盖章并追溯、分发合同到相关部门存档。 3、海外营销部采购合同:外销采购经办人(高尚到财务部会计田野处取号,财务部会计田野登记放号信息,外销部门负责人(王咏梅签署审查意见,财务部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印章保管者盖章并追溯、分发合同到相关部门存档。 4、内销OEM产品、样品等采购合同:外销采购经办人(高尚到财务部会计田野处取号,财务部会计田野登记放号信息,内销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财务部 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总裁或总裁授权人签署审批意见,印章保管者盖章并追溯、分发合同到相关部门存档。 5、阳江工厂所有采购合同:工厂采购部经办人到财务部应付款管理会计处索取合同、协议编号,财务部应付款管理会计登记放号信息,工厂采购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查意

合同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

合同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权限 第四章合同的订立 第五章合同的审核 第六章合同的签约权限 第七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八章合同的检查 第九章合同的纠纷处理、 第十章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章奖惩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部门和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除外),应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部门和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公司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 第六条公司合同的管理、承办、审核、履行和档案管理人员等,对合同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司的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部门管理、专业职能部门、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公司行政部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拟订公司合同范本,并推行使用。 (四)参与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五)审核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六)会同合同承办、履行部门参与合同纠纷、案件等处理。 (七)对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八)其他应当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应配备专职法律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分公司应指定专人协助专职法律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工作。专职法律人员应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及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职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分公司指定的协助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业务素质。 第十条财务部及各业务部门是合同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参与合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聘用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聘用合同 编号:甲方: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2014年5月8日起至2015年月日止。 二、岗位职务及工作内容 1、乙方从事担任:在甲方领导下代表甲方对甲方投资开发的项目所有土建和安装等工程的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资料进行全程办理和收集归档同时协助工程项目管理部对工程的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进行监管。 2、乙方应按公司管理制度和各职能部门的管理细则及项目部《管理目标分解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容、公司制定的相关岗位工作内容、会议纪要等文件中安排的工作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3、领导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工资发放:每月20日发放。 四、工资和待遇 1、甲方每月20日向乙方发放工资人民币陆仟元整(8000.00元正/月),工资已包括法定假日双休日的费用,但不含甲方派出办事出差的各类费用。工资按照每年的物价、乙方的职称、乙方的工程经验和能力等给予上调。 2、乙方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甲方为乙方购买。 3、乙方关于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上的学习或培训,甲方给予乙方带薪请假。 2、住宿:若甲方要求乙方一定要在工地住宿时甲方免费提供宿舍和床。被、褥及生活用品乙方自理。 3、交通费及电话费报销标准按公司规定执行。在本县内乙方上班和回家的交通费用自理。 五、意外伤害保险: 由甲方办理及缴纳本合同期限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六、劳动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及规定,严格遵守公

万科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万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目的 为加强万科集团房地产项目的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维护公司权益,根 据《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2.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朝阳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开发项目。 3.职责 3.1.万科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成本审算中心负责对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 指导、监督检查,北京市朝阳万科成本管理部负责实施细则的制订。 3.2.北京市朝阳万科公司负责签订、履行工程合同的人员(包括经办、审批、资料管 理等)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4.方法与过程控制(一般规定、合同订立管理、合同履行管理、合同档案管理、其 他规定) 4.1一般规定 4.1.1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类合同中,土建、安装、材料设备采购、装饰、园林环境、 勘测、检测、监理、造价咨询委托等合同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土地、设计、 媒介广告类合同参照本管理办法的精神执行。 4.1.2万科房地产项目的工程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4.1.2.1合法性原则:工程合同管理必须全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使得公司的 权益能够依法受到保护。 4.1.2.2合同书原则:工程施工必须正式签署合同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 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且能及时结清的零星工程及工程类合同中已经界定清楚归属的 变更签证事项可另行办理。 4.1.2.3事前签订原则:工程合同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前签署,禁止工程类业务未签署合同 即先行施工。 4.1.2.4招标原则 本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含义: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方。除下列情况外的所有合同的合作方均应通过招标方 式确定:(1)某项工程、产品业已经过万科集团审批确定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2) 某些政府垄断工程;(3)属于《万科集团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情形,

上市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合同管理总则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 3、签订书面合同范围 除即时交割银货两清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4、合同管理原则 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调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 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有关政策。 5、保守商业秘密

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章合同运作程序 1、申请 有关生产的物资采购及维修的申请按公司有关制度和《关于加强物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他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经济事务应当由业务部门提出书面《合同项目申请书》,应写明合同项目目的,项目内容及要求,项目意向及思路和资金预算,报请分管领导和董事长审批。 2、起草 《合同项目申请书》经审批后,由业务部门对本部门的业务内容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负责起草、拟定合同文本。 3、审核 合同文本起草拟定好后必须及时报送司法办审核,由司法办对送审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合同制度要求的,给予办理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合同制度要求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按《合同审核规定》的审核意见处理程序办理。 4、签订 经司法办审核办理审批手续后,由业务部门报请分管领导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审批后,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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