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工地上建筑材料分类堆放在各区域指定地点,分规格、型号堆放整齐,挂牌标训,记录齐全,帐物卡相符。

二、成型钢材及钢筋要分类堆放整齐。成品、半成品等要分类按规格堆放,应有防雨、防潮、防火措施。

三、坚持文明生产,班组必须做到“随做随清、工完料清、场地清”保持场地整洁。

四、工地道路畅通、平整、整洁,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不乱堆乱放,随时清理,无散落物。

五、工地上电线线路按标准架设,严禁私拉乱接,机械设备应定人使用、保养、清理,配电箱加锁。

六、各工种、班组,在各生产区域应设专人负责打扫清理,保持生产现场清洁整齐。

七、保持生产场地排水系统畅通,雨后及生产用水及时排出,确保生产场地无大面积积水;

八、整个生产现场卫生、场容场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安全生产纪律

一、进入生产现场的一切生产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各种劳动防护用具。

二、进行生产现场施工,精神要集中,不违章作业,不儿戏玩耍,不追逐打闹。

三、严格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生产现场,高处作业要系安全带,不准穿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靴作业。

四、生产现场和各种机电设备,必须由持证的专业人员操作,其它一切非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玩弄或开动机电设备。

五、生产登高作业,要走安全梯道,不准攀爬排栅,不准乘坐钢井架笼上落。

六、生产现场一切生产、生活临时用电,必须由持证的专业电工架设和管理,其它一切非机电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乱拉乱接。七、高处作业时不得随意往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工具和杂料,以防物体打击造成伤害。

八、进入现场生产的各专业工种人员要服从领导听指挥,要按规定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和安全例会活动,不复随意缺席

安全生产技术

一、做好工人入场三级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相关文件精神,落实我公司制定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二、建立健全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生产用电管理制度、生产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抓生产必须抓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保证安全。

三、施工用料、机械等必须按平面布置图位置堆放整齐,经常保持场内道路畅通,消防工具设备(灭火器、消防水龙头)要按崐图示位置放置,标志明显,生产场地的危险部位和地段要设置醒目的警告牌。

四、加强现场管理,防止料具丢失,严禁闲人入内,现场四周封闭设门,凡未戴安全帽者不许进入工地。五、凡遇六级以上大风及暴雨天停止作业。

六、加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班组兼职安全检查员及生产安全监督流动检查岗制度,及时表彰好人好事,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特殊作业工种的培训,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教育工人遵章守纪。

八、安全资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不弄虚作假,做

到真实、可靠、准确。

安全的环境是靠全体工人创造出来的,必须牢固树立“施工生产、安全第一”的思想,重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真正做到: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部将施工范围划分责任管理区,并设置专职检查员,负责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做好防尘、防污染措施,防噪音控制。

一、开工前做好施工区区域道路的清理,服从安排,尽量利用现场原有施工通道运输材料。

二、生产现场每每个交接班进行一次大扫除,生产垃圾清运使用专用垃圾箱,专人清运,严禁工人乱抛施工垃圾严禁野蛮清扫造成不必要的扬尘,生产垃圾及时清运。

三、安排专人卸运水泥,水泥要搬放整齐,并做好防潮防护工作,轻搬轻运,减少扬尘。

五、食堂要加强卫生管理,污水经隔油后再排入污水管道中,定期掏油,防止污染,食堂有专职人员天天清理,洒水。六、减少人为不必要的噪音,生产期间,禁止人员大声喧哗,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应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客运车辆应自设废弃物容器,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

机关卫生管理制度

爱国卫生工作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本单位办公环境得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得工作与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公区内卫生设施得设置、建设、管理、维护与环境卫生得清扫保洁以及废弃物收运处理。 3、凡在本单位工作得员工与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4、工会为环境卫生管理得职能部门,负责单位得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它科室都应当按照各自得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得管理工作。 5、环境卫生设施得开支经费由工会提出计划,经领导审批后,由财务科监督使用。 6、工会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得宣传,提高职工得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得环境卫生习惯。 7、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得劳动。 8、室内(公司统一使用得除外)得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二、公共区域得清扫与保洁 9、公共区域(包括会议室、宣传设施、公告栏、厕所、公共绿地、公共走道及阶梯等)得清扫与保洁,由保洁人员负责。会议室、

厕所、公共走道及阶梯等至少每日清扫一次,定期对公共厕所、垃圾设施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无异味、无污秽;宣传设施、公告栏、公共绿地等位置,每周清扫一次,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卫生死角。 10、各科室应当按照工会划分得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与保洁。 11、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得部门,负责占用区域与占用期间得清扫与保洁。 12、禁止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得垃圾扫入道路或公共场地,禁止在办公区内焚烧垃圾与树叶,禁止随地吐痰与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13、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14、必须按工会规定得区域与位置停放车辆,严禁乱停放自行车与汽车。 15、单位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猫、狗等家禽与动物。 16、办公区内得树木、花草须加强养护与整修,保持鲜活完好,不准损毁、攀摘或向绿化带抛弃垃圾,不准利用树木或其她公共设施晾晒衣物。 三、室内卫生得管理 17、各科室都要建立每日轮流清扫卫生得制度。 18、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窗明几净。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9月14日湘潭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卫生和计生、教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和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2、中心所有炊事人员须定期体检,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 3、炊事人员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五不(即:不随地吐痰,不抽烟,不用手抓食品,不对仪器打喷嚏咳嗽,不直接用勺尝味); 4、洗碗池、洗菜池及时擦洗疏通,餐厅每日三擦三扫,做到清洁、舒适; 5、严格执行双墩、双刀制,生熟分开制,杜绝交叉感染; 6、餐具、茶具、炊具、灶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7、采购各种肉类,必须坚持索要检疫证件及屠宰证明等制度; 8、环境卫生要做到无脏、无异味,泔水桶、垃圾车、废品堆、下水道要及时处理清运,保持整洁,厕所应经常冲洗,防堵防漏; 9、各餐厅及环境卫生要执行分片包干、定人定物、责任到人制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 1、成立消毒检查小组。对各餐厅进行不定期、不定时的检查。(主要检查有无消毒、有无消毒记录)消过毒的餐具的无污染、不否与杂物、药物混放); 2、各餐厅必须设置消毒专用间,并配备齐专用消毒工具,消毒间必须专人负责。标上消毒人员姓名,消毒时间、记录消毒餐具; 3、各餐厅必须作到餐餐消毒,对周转快的餐具(如粥碗、筷子)用

84消毒液随用随消毒; 4、各餐厅必须按照正确的消毒方法和步骤进行消毒。去污、洗涮、入消毒柜。用药物浸泡10-30分种消毒。用药物消毒去污、洗涮(用药物浸泡10-20分钟)、净水冲洗。 5、各餐厅消过毒的餐具必须干净卫生,无污垢,无油垢。 6、未经消毒的餐具(如碗、盘、筷子、餐勺等)禁止使用,有不消毒使用者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 7、各餐厅无论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必须认真作好记录、备案、注明消毒方法。 8、各餐厅所有人员的工作服、工作帽一周必须消毒1至2次。 9、各餐厅的大厅、操作间、主副食为、毛菜间、消毒间、更衣室、平常每周一期消毒2次,遇有疫情每日必须餐餐消毒。

XXXXX热电厂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XXXXXX电厂 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XXXXXX电厂文明卫生的管理职能、管理标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热电厂各部门及外委维护、检修队伍的文明卫生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26860-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GB 26164.1-2010《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 XXXXXX电厂《文明生产管理制度》2013.07.01 3 管理职能 3.1发电运行部是安全文明运行和生产现场保洁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现场和设备卫生清理的检查、验收以及设备检修后卫生的监督验收。 3.2维护部是所辖设备检修作业文明卫生的责任部门,负责设备卫生和现场设备泄漏的治理以及检修过程中成品的保护和清洁卫生的维持,临时堆场的合理设置确认,同时负责责任区内卫生的清理。

3.3承揽热电厂保洁工作的外委单位是保洁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对马路、生产现场地面、墙面、门窗卫生的清理保洁,消防器材的卫生清理,负责全厂范围内垃圾清运及设备检修后卫生的验收。 3.4热工、电气二次设备卫生日常保洁工作,根据设备管辖原则,由设备所属班组负责。 3.5外委单位负责所承包设备及其作业区域的文明卫生工作。 3.6安全监察部是热电厂文明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热电厂文明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4. 组织机构 4.1.厂长是热电厂文明卫生的第一责任者,生产副厂长是生产现场的文明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监察 部是热电厂文明卫生监督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主任是本部门文明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分管范围内的文明卫生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值)长是全班(值)文明卫生的第一负责人;各工作组的组长或工作负责人是本组或本次作业中的文明卫生第一负责人。 4.2 热电厂成立以安全监察部主任为队长、设备管理部主任、发电运行部主任、维护部主任、厂长办 公室主任和安全监察部安全专工为副队长、各专业专工和主要分包队伍安全负责人为纠察队员的文明卫生纠察队,定期对现场的文明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 保洁卫生责任区域的划分 4.3.1发电运行部负责生产区域的文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集控室、更衣室、6KV配电室、380V配 电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洁承包单位负责主厂房、变电站、引风机房、循环泵房、启动锅炉房、氢站、氨站、辅机循环泵房、生活污水池、工业废水池、空压机房、间冷塔、辅机循环水冷却塔、化学水处理值班室、主厂房卫生间等区域地面、墙壁、门窗的卫生保洁以及生产区道路(脱硫设备区域、输煤设备区域、除灰除渣区域除外)等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 4.3.2 厂长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综合办公楼各层楼道、综合办公楼前广场、综合办公楼四周道路、职工 餐厅以及餐厅周围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洁承包单位负责全部清洁工作。负责非生产区域的文明生产管理(办公楼及周边区域)。门岗出入车辆的管理、厂区内限速及限高牌等的管理。绿化区域内便道、 电缆沟道外平面及所有盖板(封闭区域除外)、全厂道路(含支道、路沿石)等的文明卫生管理。

厂区内周围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厂区内周围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厂内环境清洁卫生符合要求。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厂区内环境卫生管理。 三、责任者:行政部主任及全体员工。 四、管理规程: 1 对厂区环境的卫生要求: 1.1 周围无杂草; 1.2 排水通畅无积水; 1.3 无蚊蝇繁殖场所; 1.4 混凝土地面平整、清洁、通畅; 1.5 绿化要求: 1.5.1 宜种植草皮及常绿灌木; 2 对厂区环境的管理: 2.1 厂区室外不得存放生产用资料; 2.2 土建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将渣土、废砖、杂物外运; 2.3 厂区内不设垃圾站,生产活动中的废弃物采用有效的隔离措施运到厂外指定地点; 2.4 厂区内设置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卫生设施; 2.5 厂区有专人每天清扫、除杂草、管理卫生设施; 2.6 厂区禁止吸烟,禁止乱扔杂物,对此要有醒目的公益标牌。 2.7厂区划分卫生责任区,指定负责人。每月全体人员就全厂整个范围打扫一次。各卫生责任区,由负责人指挥每周打扫一次,车间内各岗位坚持每日打扫内外卫生,生产时随时保持整齐清洁。 2.8厂区内保持整洁,清洁要达到要求,即废旧物料,生活和生产垃圾分别集中,定点定位堆放。厂区路面平整,无乱堆放物,草坪整齐美观。门窗玻璃、墙面、顶棚洁净完好无污迹、灰尘。设备、管道、管线整齐光洁。设备、容器、工具按规定放置,并符合清洗后的卫生要求。厕所每日打扫冲洗干净,保持内外墙壁卫生。 2.9生产场所不得吸烟,有明显的禁火标志。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生产场所不得饮食,存放食品、饮料。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和私人杂物,不得养花。 3.0搞好室内卫生。各岗位除坚持每日清扫制度外,要注意随时保持整洁状态,坚持更换衣、帽、鞋制度。讲究个人卫生,穿戴整洁,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换衣物。 3.1搞好文明生产。说话办事讲文明礼貌,要树立遵守制度、工作勤恳、举止端庄、思想健康的好风气。 3.2每月、季度或大型节日要组织清洁卫生,文明大检查,表扬先进,指出问题。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范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 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 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现场文明卫生管理制度070516

输煤现场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试行) 2017-5-18发布 2017-5-20实施 河南海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布

输煤现场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改善输煤系统文明生产和环境卫生水平,最大程度防尘 减尘、防污染,确保系统设备设施健康和安全文明生产,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输煤系统运行卫生责任区域、清扫内容及清扫安 全注意事项等。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输煤系统所有倒班运行人员、设备、卫生全部纳 入燃料部运行班长统一指挥管理,并严格按照燃料部《运行交接班管理制度》进行交接班。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海润公司对输煤系统整体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状况负监督管理责 任。 第五条输煤运行人员负责对输煤系统设备(电机、减速机除外)、机架、轴承盖、地面、窗户、墙面、距地面 1.5米以下管道以及电缆槽盒的卫生清理。 第六条输煤机务检修人员负责对输煤系统的转动机械(如电机、减速 机、油污)、动用工具清理粘煤区域、除铁器收集箱内杂物、高空清灰作业 的卫生清理,以及10个原煤仓内的定期清理。 第七条输煤电气检修人员负责对各配电间、管带机变频室、MCC室的地面、墙面、窗台、窗户卫生的清理,以及盘柜、电缆槽盒、各段皮带摄像

头积灰的清理,凡是对电气设备清扫前必须办理工作票。 第八条不包含在运行交接班卫生清扫的范围:现场#3、#4、#5皮带拉紧装置间、、入炉煤采样间、煤水处理间、汽车衡、消防泵房区域卫生的 清扫,由海润公司安排保洁人员定期清理。 第九条输煤系统各段皮带尾部排水沟、煤泥沉淀池煤泥,由海润电力 安排输煤检修班和保洁人员共同定期清理。 第十条其它区域:煤场内杂物及煤场围墙外周边杂物由调运班清理; 汽车采样间的弃样、废样、撒煤、地面卫生由采制样班及汽车过衡人员负责 清理。 第三章运行人员责任区域及人员划分 第十一条现场运行人员文明卫生责任区: (一)输煤系统#0、#3~#6皮带沿线皮带走道、转运站区域内的设备 台面、地面、墙面、楼梯、屋顶、管道、门窗等的清扫及滚筒围栏内的漏煤 清理。 (二)斗轮机平台、构架、平台、廊道等所有积煤的清理。 (三)负责清理输煤系统的漏煤(含拉紧装置下的地面漏煤超过1吨)。 (四)负责清理输煤设备(碎煤机、滚轴筛)内部和物料通道(如落煤 管、配仓间卸料斗、斗轮机中部导料斗)内的粘堵煤及三大块。 (五)输煤系统各段卫生区域划分后,由各运行班班长对运行人员实行 每月定期轮岗制度。 (六)各段皮带卫生区域及人员的划分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独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窨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

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防疫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防疫专项措施为全面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把保障人身健康的目标落到实处,施工现场应实行卫生防疫责任制。 1、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卫生工作应有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2、办公区、生活区应保持整洁卫生,垃圾应存放在密闭式容器中,定期 灭蝇、灭蚊、灭虫,及时清运。 3、生活垃圾与施工垃圾不得混放。 4、生活区夏季应采取消暑和灭蝇、蚊、虫措施,冬季应有采暖和防煤气 中毒措施,并建立验收制度。 5、施工现场应设水冲式厕所,厕所墙壁要严密、门窗要齐全。要有灭蝇、 蚊、虫措施,并设专人负责定期保洁。 6、禁止随地大小便。 7、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食堂必须具备食堂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健康证、 卫生知识培训证。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规定。施工现场的食堂和操作间要相对固定、封闭,并且具备清洁消毒的条件和杜绝传染疾病的措施。 8、食堂和操作间内墙应抹灰,应有水泥抹面锅台,地面必须有排风设施。 操作间必须有生熟分开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及存放柜厨,厨房内存放佐料和副食的器皿要密闭,粮食存放要距墙、距地面距离要求大于2米,厨房门要有挡鼠板。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材料装修食堂。 9、食堂内外整洁卫生,炊具干净,无腐烂变质食品,生熟食品分开加工、 保管,食品有遮盖,要有灭蝇、灭鼠、灭蟑、灭虫措施。 10、食堂操作间和仓库不得兼作宿舍使用。

11、炊事员上岗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帽、服。 12、严禁购买无证、无照商贩食品,严禁食用变质食物。 13、施工现场应保证供应卫生饮水。要有固定的盛水容器。要有专人管理, 定期清洗消毒。 14、施工现场就制定卫生急救措施,配备保健药箱、一般常用药品和急救 器材。为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防护用品。 15、施工现场发生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要立即向上 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16、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按《职业病防治法》做职业健康检查。 17、施工现场应制定暑期防暑降温措施。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唐丘北羊雄山风电场工程主线道路项目经理部 2011年3月8日青年人首先要树雄心,立大志,其次就要决心作一个有用的人才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9年03月03日 【实施日期】1989年07月01日 【正文】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88年12月15日洛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1989年3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设施 第三章清理保洁 第四章垃圾管理 第五章厕所与粪便管理 第六章城乡结合部的卫生管理 第七章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河南省城市建设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社会监督。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计划。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按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应承担的任务量划拨。 城市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以及单位、个人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理保洁,实行有偿服务制度。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以及居民和农民,都有依法使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权利,有爱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各项规定的义务,都应尊重环境卫生管理职工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区的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所辖区域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检查、监督、协调、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宣传城市环境卫生的法规和科学

文明卫生S管理制度

生产现场文明卫生5S管理制度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5S已经成为工厂管理的一股新潮流。5S 广泛应用于制造业、服务业等改善现场环境的质量和员工的思维方法,使企业能有效地迈向全面质量管理,主要是针对制造业在生产现场,对材料、设备、人员等生产要素开展相应活动。 一、整理: 将车间现场内需要和不需要的东西分类,丢弃或处理不需要的东西,管理需要的东西。 目的: 腾出空间,空间活用,防止误用、误送,塑造清爽的工作场所。 内容: 1. 车间内废品、边角料当天产生当天处理,入库或从现场清除。 2. 班组产生的返修品及时返修,在班组内存放不得超过二天,避免与合格品混淆。 3. 用户返回的产品应及时处理,如暂时无时间处理,应存放在临时库,不得堆放在生产现场。 4. 外来产品包装物及时去除,货品堆放整齐。工作现场不能堆放过多(带包装)外购产品。 5. 合格部件、产品经检查人员确认后及时入库,不得在班组存放超过一天。

6. 报废的工夹具、量具、机器设备撤离现场存放到指定的地点。 7. 领料不得领取超过二天用量的部件材料,车间内不允许存放不需要的材料、部件。 8. 工作垃圾(废包装盒、废包装箱、废塑料袋)及生活垃圾及时清理到卫生间。 9. 窗台、设备、工作台、周转箱内个人生活用品(食品、餐饮具、包、化妆品、毛巾、卫生用品、书报、衣物、鞋)清离现场。 二、整顿: 对整理之后留在现场的必要的物品分门别类放置,排列整齐。物品的保管要定点、定容、定量,有效标识,以便用最快的速度取得所需之物。 目的: 工作场所一目了然,消除找寻物品的时间 内容: 1. 车间绘制现场《定置图管理图》。 2. 车间对各类设备,工装,器具进行分类编号。 3. 废品、废料应存放于指定废品区、废料区地点。 4. 不合格品、待检品、返修品要与合格品区分开,周转箱内有清晰明显标识。 5. 周转箱应放在货架上或周转车上,设备上不得放置周转箱、零件。 6. 操作者所加工的零部件、半成品及成品的容器内,必须有明显的标识(交检单,转序卡),注明品名,数量,操作者,生产日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城建环保条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1] 中文名颁布单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 颁布文号颁布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当前版本 1992年8月1日2017年3月1日修订版

目录 .1法规历程 .2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法规历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 [1] 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本10份)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一): 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社区环境卫生是社区礼貌建设的一项重要资料之一。环境卫生清洁、优美、舒适、体现社区的风貌和礼貌形象,也是居民安居乐业的日益需求。为加强礼貌社区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特制定本公约: 一、讲究卫生,人人有责。各住户、饮食店、日杂商店、超市、菜市场、流动水果摊一律实行门前三包,保障环境洁清卫生。家庭生活垃圾、商业废料垃圾,以及装饰建筑垃圾,各自应及时清理转运到指定垃圾场,由清洁工负责处理。 二、维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乱扔纸屑、果壳、烟蒂、乱倒垃圾,不得随便吐痰、小便,不得乱贴广告,不得占道停车,堆积物资,阻塞交通道路。 三、绿化环境,改善卫生条件。各居民户、各企业、超市、商店根据居住条件和生产环境,做好房屋(厂房)周围植树绿化,环境排污、物料堆放、场地平整,坚持环境优美、舒适。

四、加强管理,督查落实。各居民户每逢四季八节要进行卫生大扫除,各企业商场每逢节假日要进行卫生大清理,清洁工人每日坚持清运垃圾。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在社区两委领导下,由社区礼貌建设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并将督促检查结果和整改提议及时向社区两委汇报。 五、环境卫生评比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清洁卫生评比,并将评比活动列入五好家庭户、礼貌户、礼貌商店、环境卫生清洁(户)、礼貌企业单位的评比活动。评出先进家庭户或企业单位及先进个人,并由社区发给奖状以资鼓励,获得优胜者,上报上级通报表彰。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心的整体形象、维护工作环境以及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中心卫生事宜,中心及公司全体人员须一律遵照执行。 第三条:凡新进员工,必须了解清洁卫生的重要性与必要的卫生知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宣达。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9年03月03日 【实施日期】1989年07月01日 【正文】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 9 8 8年12月15日洛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 9 8 9年3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设施 第三章清理保洁 第四章垃圾管理 第五章厕所与粪便管理 第六章城乡结合部的卫生管理 第七章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 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社会监督。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计划。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按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应承担的任务量 划拨。 城市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以及单位、个人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理保洁,实行有 偿服务制度。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以及居民和农民,都有依法使用城市环境卫生设 施的权利,有爱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各项规定的义务,都应尊重环境卫生管理职工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区的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所辖区域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检查、监督、协调、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宣传城市环境卫生的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公共卫生道德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二章规划与设施 第八条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环境卫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 按规划组织实施。城市规划部门应统一安排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工作场所用地,并在审核批准新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时,同时审核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城市新区建设或旧区改造,必须配套建设对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堆存、运输、处理和处置的设施,所需资金应纳入工程预算。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要按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规划和修建相适应的公共厕所,内部设备要适用、卫生,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新建公用、民用建筑,应当按设计标准附设厕所,并配建化粪池。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居住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高层建筑应设置封闭式垃圾 道或垃圾贮存设施,繁华地区、人流集中地和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应设置果皮箱等设施。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挪动、损坏或者侵占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按管理权限报经市或区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清理保洁 第十三条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分段承包到人,负责清理保洁。主干道每日两次清扫,两次保洁;次干道每日一次清扫,两次保洁。 城市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及其余道路、街巷,按自保门前洁的原则,由所在地段的单 位和居民负责清理保洁。无力自行清理保洁者,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民办清扫队有偿服务。 生活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专人清理保洁。 第十四条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电车和汽车始末站、影剧院、公园、游 览点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相适应的卫生设施,负责清理保洁。 近郊公路,由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保洁。 第十五条城市集贸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设垃圾容器、果皮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组织环境卫生清理人员,负责清理保洁。 各种零散的摊点、售货车等周围四至六米场地的环境卫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清理保洁

公司卫生管理制度

公司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部为公司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的基建、绿化、生产、后勤等有关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开支经费由行政部提出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监督使用。 第六条行政部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七条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八条室内(公司统一使用的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九条公司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员工宿舍外环境等)的清扫与保洁,由行政部负责安排人员进行。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与保洁,并实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统一使用的建筑物、宣传设施、公告栏、厕所由行政部负责安排清扫与保洁。各部门使用的建筑物、办公室等,应当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的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行政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时,就要把有关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等事项写进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部门,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 第十四条公司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行政部负责清扫和保洁。但其他部门使

管理制度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于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壹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和、社会监督以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关联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且和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十壹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壹)城市主、次干道及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道路俩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俩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铁路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陵府办[2009]125号 【发布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1 【实施日期】2009.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府办〔2009〕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2009年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创建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一切在县城市区范围内各种活动人员。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县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卫生站是本县市区环境卫生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本县市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县城市管理部门对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搞好本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卫生工作。县公安、工商、建设、卫生、旅游、商务、交通、国土环境资源、公路、文明办、电视台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助管理城市环境卫生。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环卫工作人员履行公务。 第六条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工地上建筑材料分类堆放在各区域指定地点,分规格、型号堆放整齐,挂牌标训,记录齐全,帐物卡相符。 二、成型钢材及钢筋要分类堆放整齐。成品、半成品等要分类按规格堆放,应有防雨、防潮、防火措施。 三、坚持文明生产,班组必须做到“随做随清、工完料清、场地清”保持场地整洁。 四、工地道路畅通、平整、整洁,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不乱堆乱放,随时清理,无散落物。 五、工地上电线线路按标准架设,严禁私拉乱接,机械设备应定人使用、保养、清理,配电箱加锁。 六、各工种、班组,在各生产区域应设专人负责打扫清理,保持生产现场清洁整齐。 七、保持生产场地排水系统畅通,雨后及生产用水及时排出,确保生产场地无大面积积水; 八、整个生产现场卫生、场容场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安全生产纪律 一、进入生产现场的一切生产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各种劳动防护用具。 二、进行生产现场施工,精神要集中,不违章作业,不儿戏玩耍,不追逐打闹。

三、严格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生产现场,高处作业要系安全带,不准穿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靴作业。 四、生产现场和各种机电设备,必须由持证的专业人员操作,其它一切非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玩弄或开动机电设备。 五、生产登高作业,要走安全梯道,不准攀爬排栅,不准乘坐钢井架笼上落。 六、生产现场一切生产、生活临时用电,必须由持证的专业电工架设和管理,其它一切非机电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乱拉乱接。七、高处作业时不得随意往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工具和杂料,以防物体打击造成伤害。 八、进入现场生产的各专业工种人员要服从领导听指挥,要按规定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和安全例会活动,不复随意缺席 安全生产技术 一、做好工人入场三级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相关文件精神,落实我公司制定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二、建立健全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生产用电管理制度、生产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抓生产必须抓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保证安全。 三、施工用料、机械等必须按平面布置图位置堆放整齐,经常保持场内道路畅通,消防工具设备(灭火器、消防水龙头)要按崐图示位置放置,标志明显,生产场地的危险部位和地段要设置醒目的警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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