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执行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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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构建规范严谨、科学务实、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机制,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促进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积极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政策制度,按照《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执行手册。

第二条本执行手册,主要是明确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事项、基本流程及相关要求,为具体组织实施提供程序性依据。

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于本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执行手册适用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拟任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概念涵义

第四条提拔、提职、提级:

提拔:一般指提升职务层次或职级;

提职:一般指提升职务层次,如由同级副职调整为同级正职;下级正职调整为上级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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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级:一般指提升职级,如按照集团公司现行管理系列,由G4级提升为G5 级,由G3级提升为G4 级。

第五条重用:

包括如下情形:

由公司党总支按照相关规定,任命部门助理人员。

由其他岗位平级转任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招投标、项目审批等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公司机关部室正职岗位。

由行政正(副)职岗位平级转任党务正(副)岗位。

第六条平级交流:

一般指领导人员在职级不变的情况下,所任职务发生变化,如原任公司A部室副职,因职务调整,任公司B部室副职,免原职。

制度要求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相关管理人员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方案》。

第七条平级任职:

一般指管理人员在职级不变的情况下,所任职务部分发生变化,如原任公司A部室副经理、B部室副经理,因职务调整,任公司A部室副经理或公司A部室副经理、C部室副经理等。

第八条免职、降职、降级、撤职:

免职:一般指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相关人员担任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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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职:一般指降低一个职务层级使用,即由正职降为副职;

降级:一般指降低职级,按照集团公司现行管理系列,降低一个职级;

撤职:撤销领导人员现任所有职务,按降低一个以上职级另行确定职务。

第九条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突破选拔任用任职条件提拔。

破格提拔不能出现破格不报批、上会不说明、公示不明示的问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民主推荐:按照规定的程序、范围和要求,就某一岗位或一类岗位,组织有关人员推荐适合人选,包含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

民主测评:按照规定的程序、范围和要求,对某一人或某一类人,就德能勤绩廉情况,或专业能力、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等某些专项情况,进行满意度或认可度评价。

公开选拔:面向集团、社会进行。一般情况下,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公司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公开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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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上岗:在本公司内部进行。一般情况下,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公司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中层管理人员任职的相关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须事先上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公司组织部门根据职位空缺、到龄改任、轮岗交流等工作需要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涉及的岗位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应严格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防止岗位任职条件过宽、拔高、设限等现象,杜绝因人设岗。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公司党总支分管干部的副书记、书记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并形成工作方案。

酝酿范围通常包括公司主要领导、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纪检委员、组织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民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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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通过组织选拔方式提职提级的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形式同时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可以根据谈话情况提出参考名单进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1年内有效。拟任职位变化的,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由组织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推荐任职条件人员少于3人(不含3人)的,原则上进行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

民主推荐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向公司党总支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六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

参加范围包括:

1.推荐岗位的公司分管领导;

2.组织部门、人力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与推荐岗位关联度较高的部门负责人;

3.近两年调整到公司其他部门或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前往推荐部门或系统所属部门退休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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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前往推荐部门或系统所属部门全体员工

5.根据实际需要,可安排同领域或关联度较高的科室的员工代表;

6.参加民主推荐人数要求原则上不少于20人。

民主推荐按照规定范围确定参加的人员应尽可能全部参加。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规定范围的三分之二。“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原则上要求一致。

第十七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选的,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酝酿,提出考察对象人选建议。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情况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同时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

第十九条考察对象人选建议在有关领导成员中进一步酝酿,并向纪检监察组织或集团派出纪检组了解其廉洁从业、遵纪守法等情况。

第二十条酝酿成熟的考察对象人选建议提交党总支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组织考察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6 -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或有重大信访举报等情况未查实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二条考察中层管理人员拟任人选,要依据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人选不得上会研究。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企业科学发展、近年来的工作业绩等实际情况。工作实绩考察要客观全面,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和效益评定工作实绩。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和反对“四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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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考察拟任人选,应经过下列程序:

1.公司组织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4.采取个人述德述职述廉、个别谈话、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主测评、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5.考察对象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作出说明,对近亲属从业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

6.就考察对象的廉洁从业、遵规守纪等情况征求纪检监察组织或集团派出纪检组意见。

7.严格核查干部人事档案。已经形成由组织部门、考察对象本人签字确认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的),考察组需再次核对《审批表》信息,无需填写《干部档案任前审核信息确认表》;未形成《审批表》的,由考察组对干部档案信息进行审核,填写《干部档案任前审核信息确认表》。

8.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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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根据考察情况,研究形成人选任用建议方案,向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四条考察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可以参照民主测评范围适当调整,一般包括:

1.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

2.组织部门、人力部门、财务审计部门、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与考察对象关联度较高的部门负责人;

3.近两年调整到公司其他部门或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前往推荐部门或系统所属部门退休的负责人;

4.考察对象所属部门全体员工;

5.参加考察谈话人数要求原则上不少于15人。

第二十五条对反映拟提拔人选的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提出提拔使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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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任免建议方案报经公司党总支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一般包括正职领导、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纪检委员、分管领导、组织部门负责人,需要征求上级意见或征求相关方意见的,还要征求上级及相关方意见。

第二十九条人事任免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由公司党总支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在启动选拔任用工作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履行程序。

第三十条党组织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以党总支会议形式,逐人逐项进行讨论。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有关人事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总支超过半数- 10 -

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党组织讨论决定任免事项的会议由书记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与会同志认真讨论,并逐一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最后表态。

(三)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与会的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拟任免人选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意见。

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四)投票表决时,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委员负责监票(一般为纪委书记或负责纪检工作的委员),由公司组织部门工作人员负责计票。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要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六)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讨论人事任免事项,要如实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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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需要报上级审批或备案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上报。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三条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任用的,在公司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公示对象基本信息、拟任职务或拟提名职务等内容。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要对任前公示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真实准确,发现信息有疑议的,要立即进行查核,在未核准前,一律不得公示。公示期自发布次日起计算,不少于5个工作日,可以视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公示时间。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任前公示中,对需报上级备案,同时又需要进行公示的,一般情况,在党总支讨论决定后,即可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在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领导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原则上,新任用正职的谈话,由上级党务正职负责,副职的谈话由其分管领导负责。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廉政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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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承诺制度,新提拔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就忠诚干净担当作出承诺,提拔任职3年内一般不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确定任用人员办理任职手续,印发文件,制作《干部任免审批表》(审批表一律采用正反两页的《审批表》,不再使用聘任解聘表)。推荐、提名人选由相关部门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提拔担任中层管理职务的人员,实行任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自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算起。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提请公司党总支集体讨论决定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相应工作。试用期满考核评价工作主要程序为:

1.本人对提职以来的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全面总结,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并签署廉洁自律承诺书,报公司组织部门。

2.公司组织部门对试用期满人员的述职述廉和廉政承诺情况进行公示,受理员工群众反映。公示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

3.公司组织部门派出考察组,对试用期满人员进行谈话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4.公司组织部门就试用期满人员廉洁从业、遵纪守法情况,征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或集团纪检派出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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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就试用期满人员的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征求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6.综合各方情况,形成试用期满人员考核评价结论,提交公司党总支会议讨论,就是否胜任现职进行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职务任免时间,自公司党总支决定之日起计算,决定之日是指党组织任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日期,不是主要领导签发任职通知的日期;如果公示期间有反映或者举报,经查核不影响任职,查核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按公司党总支决定之日起计算;查核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任职时间可从公司党总支批准查核报告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三十八条提拔或重用程序。

采取组织选拔方式进行的,一般包括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研究、依法任免等程序。

第三十九条平级交流、平级任职程序。

一般包括动议、集体研究、依法任免等程序。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推荐、测评考察,也可以执行《管理岗位公开竞聘管理规定》,综合比选,竞争上岗。

第四十条免职、降职、降级、撤职程序。

一般包括动议、集体研究、依法任免等程序。因处分问责问题,被免职、降职、降级、撤职的,此前的立案、调查、处理决定等程序环节,按照相关专门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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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跨任免权任用程序。

交流提拔的:

(1)动议:经双方前期协商,双方动议,由调入单位对职位(可含人员)进行动议,由调出单位对人员进行动议。

(2)民主推荐:民主推荐以调出单位为主组织实施,调入单位可派人参加推荐程序

(3)考察:确定考察对象,由调入单位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在调出单位发布考察预告。组织考察,以调入单位为主,调出单位配合,在调出单位进行组织考察核查。

(4)讨论决定:经考察认定确认调入的,调入单位按照空岗职数,发商调函。调出单位上会研究同意调出,并免去职务。调出单位办理工资关系、党组织关系、档案转移等。调入单位办理档案接收手续后,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任免。

(5)公示:必须在调出单位进行公示,一般也应按工作管理在调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举报受理工作由调入单位负责、调出单位协助。

(6)任用(聘任):调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依法依规任用(聘任)。

由于客观原因不适宜进行民主推荐,或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进行的,一般包括动议、公开选拔、组织考察(背景调查)、集体研究、依法任免等程序。

平级交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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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议:经双方前期协商,双方动议,由调入单位对职位(可含人员)进行动议,由调出单位对人员进行动议。

(2)讨论决定:经认定确认调入的,调入单位按照空岗职数,发商调函。调出单位上会研究同意调出,并免去职务。调出单位办理工资关系、党组织关系、档案转移等。调入单位办理档案接收手续后,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任免。

(3)任用(聘任):调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依法依规任用(聘任)。

第四十二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需履行以下程序: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报名与资格审查;采取笔试、素质测试、面试等适当方式进行,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进行民主测评,比选择优,经公司党总支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意向人选;组织考察或背景调查,综合研判各方情况,形成任用建议;公司党总支讨论决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九章回避

第四十三条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以上亲属关系的,需要遵守以下回避原则:

(一)不得同在本公司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

(二)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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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职G4、G5级人员的近亲属同在本公司工作的,不得提拔担任G4级及以上职务。

(四)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组织部门如实书面报告亲属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从业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告。

(五)中层管理人员岗位考察对象应当在组织考察期间,书面报告其亲属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任职情况和在其他单位或机构担任副处级(或等同于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情况。

第四十四条建立中层管理人员及亲属遵守任职回避制度承诺制度。新提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在正式任命或聘任前,须签署《遵守任职回避制度承诺书》。

第四十五条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公司党总支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其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本人必须回避。

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管理监督。

第四十七条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管理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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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管理人员;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

(九)不准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八条加强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于违规情况,依纪依规进行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九条实行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各方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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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总支主要领导成员、相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公司党总支及组织部门对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选人用人制度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审计、信访等部门信息沟通及反馈制度,就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公司党总支及组织部门在工作中,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执行手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本执行手册由公司党总支党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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