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课程表

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课程表

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课程表

(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

年级:2015级(厦门班)专业:在职法律硕士(1—4周)

业方向必选课,3门选修课,选修课分两阶段上课,时间安排如下:第1-4周为9月19至10月13日;第5-7周为10月16日至11月3日;第8周为11月6日至10日,第8周为专业方向必选课、选修课复习考试周。

上课时间:上午:8:30开始下午:14:30开始

郑州大学法学院课程表

郑州大学法学院课程表 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法学2013级教学1班(1、2班)法学2013级教学2班(3、4班)法学2013级教学3班(5、6班)法学2013级教学4班(7、8班)课程名称教师教室课程名称教师教室课程名称教师教室课程名称教师教室 星期一上1/2 午3/4 353013 诉讼法前沿讲座张嘉军 王长水北3--103 下5/6 午7/8 星期二上1/2 午3/4 下5/6 午7/8 星期三上1/2 午3/4 354039 刑事法前沿讲座王立志北1--108 下5/6 午7/8 星期四上1/2 354068 知识产权法专题张德芬北2--304 午3/4 354038 民事法前沿讲座 严冶 翟新丽北1--108 下5/6 午7/8 星期五上1/2 午3/4 354041 经济法前沿讲座张素伦北1--108 下5/6 午7/8 法学院本科教学管理办公室2016年7月制

郑州大学法学院课程表 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法学2014级教学1班(1、2班)法学2014级教学2班(3、4班)法学2014级教学3班(5、6班)法学2014级教学4班(7、8班)课程名称教师教室课程名称教师教室课程名称教师教室课程名称教师教室 星期一上1/2 353021 市场规制法王玉辉北1--108 353021 市场规制法王玉辉北1--108 午3/4 352018 国际私法X 宋纪萍北1--108 352018 国际私法X 宋纪萍北1--108 353022宏观调控法曹明睿北1--102 353022宏观调控法曹明睿北1--102 下5/6 352017 国际法马冉北2--302 352017 国际法马冉北2--302 352017 国际法吴定喜北2--303 352017 国际法吴定喜北2--303 午7/8 352014 行政诉讼法郑磊北2--302 星期二上1/2 午3/4 352014 行政诉讼法沈开举北1--108 352014 行政诉讼法沈开举北1--108 352014 行政诉讼法李永超北3--103 下 午 5/6 352018国际私法宋纪萍北2--303352018国际私法宋纪萍北2--303352018国际私法王晓勇北2--304352018国际私法王晓勇北2--304 7/8 354029 仲裁法高辉北2--302 354029 仲裁法高辉北2--302 354029 仲裁法周庆北2--304 354029 仲裁法周庆北2--304 星期三上1/2 午3/4 354026犯罪侦察学马春娟北2--302 354026犯罪侦察学马春娟北2--302 354026犯罪侦察学张志英北2--304 354026犯罪侦察学张志英北2--304 下5/6 354069 民商事合同法实务 张丽霞北2--403 354069 民商事合同法实务 张丽霞北2--403 353018 票据法学张德芬北2--304 353018 票据法学张德芬北2--304 午7/8 353018 票据法学张德芬北2--304 353018 票据法学张德芬北2--304 354069 民商事合同法实务 张丽霞北2--403 354069 民商事合同法实务 张丽霞北2--403 星期四上1/2 午3/4 353022宏观调控法金香爱北2--303 353022宏观调控法金香爱北2--303 352018国际私法X 王晓勇北2--304352018国际私法X 王晓勇北2--304下5/6 354001 证据学张志英北2--302 354001 证据学张志英北2--302 354001 证据学靳建丽北2--304 354001 证据学靳建丽北2--304 午7/8 352017 国际法马冉北2--302 352017 国际法马冉北2--302 352017 国际法吴定喜北1--108 352017 国际法吴定喜北1--108 星期五上1/2 353019保险法学金东辉北2--302 353019保险法学金东辉北2--302 353021 市场规制法张素伦北1--108 353021 市场规制法张素伦北1--108 午3/4 353019保险法学金东辉北2--302 353019保险法学金东辉北2--302 下5/6 午7/8 注:课程名称后面标“X”的为单周才有的课程。法学院本科教学管理办公室2016年7月制

香港大学法学院课程表

L145/714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Regulations and Syllabuses for Master of Common Law Plus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Format Etc of Dissertations for Higher Degrees by Coursework 2014-2015

REGULATIONS FOR THE MASTER OF COMMON LAW (MCL) (See also General Regulations) These regulations apply to students admitted to the MCL curriculum in the academic year 2014-15 and thereafter. Admission requirements LL59To be eligible for admission to the courses leading to the Master of Common Law, a candidate shall (a)comply with the General Regulations; and (b)(i)hold a degree of Bachelor of Laws with at least second class honours or an equivalent qualification in a non-common law jurisdiction; or (ii)have been admitted to the professional practice of law in a non-common law jurisdiction. A candidate for admission shall, if required, produce evidence of sufficient academic attainment, and shall satisfy the examiners in a qualifying examination if such an examination is required. A candidate who fails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b) above may, in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be admitted provided that the Faculty Higher Degrees Committee is satisfied that by reason of his or her background, experience and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if any, the candidate is fit to follow the courses, and the candidate satisfies the examiners in a qualifying examination. Qualifying examination LL60(a) A qualifying examination may be set to test the candidate's formal academic ability or his or her ability to follow the courses of study prescribed. It shall consist of one or more examination papers or a research paper. (b) A candidate who is required to satisfy the examiners in a qualifying examination shall not be permitted to register until he or she has satisfied the examiners in the examination. Award of degree LL61To be eligible for the award of the Master of Common Law, a candidate shall (a)comply with the General Regulations; and (b)complete the curriculum and satisfy the examine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 set out below. Curriculum LL62The curriculum for the Master of Common Law shall normally extend over one year of full-time study. To complete the curriculum, a candidate shall (a)follow instruction and attend classes as required, and complete all coursework required; (b)satisfy the examiners in each of a total number of courses amounting to at least 48 credits in value and selected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Programme Director) from the courses listed in the course syllabuses below, which shall include at least 30 credits of courses designated below as “common law subjects”.

考北大法学考研须知

考北大法学考研须知 近年来,研究生考试越来越热,而国内几大法学院更是成为了考生们的热衷。不过,要通过残酷的研究生考试选拔,并非一件易事。在考研的考试科目中,专业课相对于公共课来说分值更高,各个学校的特点更加明显,但是其变化性和对基础的高要求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报考一些好的院校如北大这类高校的热门专业法学的时候,最困难的往往就是专业课,通常一门专业课所包括的内容会非常多,以至于许多人只是看到大纲中列出的书单就开始打退堂鼓,更不说看到每本都是厚厚的参考书了。所以如何把握专业课就成为了决定考研成功与否的最关键因素。为此,凯程专业课辅导中心在经过精心的研究和比较后,专门撰写了此文,文章包含国内几大法学院法学硕士招生专业课试题的特点,并将重点对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考试专业课及答题方式加以分析和讲解,藉此为考生们成功顺利实现梦想助一臂之力。 在北京地区,学子报考法学院的选择有几大知名高校,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其中,政法和人大题目相对来说,比较死板和基础,且有大量的客观题,所涉及的考试科目也不是很多(如人大考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诉讼法和民法六科)。清华大学考试科目少,但是题目较深、灵活,需要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北京大学法学院考试科目最多,俗称“十项全能”(指考试科目包含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商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经济法等),题目全部以主观题形式出现,同时由于学校知名度高,招收人数少,和至今依然是公费等特点,导致竞争异常激烈,所以总体来说,考北大法学院难度较大,却是很多学子的梦想寄托之地。 本文以下重点为大家分析一下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试题的特点和应对方法。通过分析近十年的试题,可以看出,北大法学院对于考生的考察还是比较全面的,其试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基础知识的考察;另一类题目则较为灵活,但是又并非不知所云,而是和基础知识联系较为紧密。总体言之,其就是兼顾基础性和灵活性,兼顾对考生必要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分析问题的综合能力二者的考察。其可以通过基础题目考察考生分析问题的综合能力,同时也通过分析综合性问题来考察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二者之间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因此,要应对考试,有两个方面相当重要:第一、熟练掌握必备的基础知识;第二、学会高技巧的答题方式。也就是说,要锻炼养成良好的思维模式,即分析问题的模式与能力。在辅导学生的时候,凯程经常举这样一个例子:答题犹如炒菜,基础知识就像炒菜的原材料,而答题方式则是每个厨师的炒菜技术。如果没有原材料,即使“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空有技术,并无用武之地;如果没有技术的话,即使燕窝鱼翅一大堆,可能也达不到高手一份蛋炒饭的效果。而如果考生能做到二者兼备,则可以在考试时,为评卷老师摆上一桌诱人的佳肴。 下面我们就从如何掌握基础知识和如何进行有效的答题两方面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解。首先,在掌握基础知识方面,根据凯程总结的经验,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注意:第一:教材的选择。在教材选择方面,我们建议大家要根据北大法学院的出题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下面我们为大家一科一科的展开叙述。 宪法学:宪法的考试特点为基础加热点,并且出题老师考察的偏好非常明显。所以针对

香港大学法学院硕士课程表llm

(Subject to Senate’s approval)L81/415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Regulations and Syllabuses for Master of Common Law Plus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Format Etc of Dissertations for Higher Degrees by Coursework 2015-2016

REGULATIONS FOR THE MASTER OF COMMON LAW (MCL) (See also General Regulations) These regulations apply to students admitted to the MCL curriculum in the academic year 2014-15 and thereafter. Admission requirements LL59To be eligible for admission to the courses leading to the Master of Common Law, a candidate shall (a)comply with the General Regulations; and (b)(i)hold a degree of Bachelor of Laws with at least second class honours or an equivalent qualification in a non-common law jurisdiction; or (ii)have been admitted to the professional practice of law in a non-common law jurisdiction. A candidate for admission shall, if required, produce evidence of sufficient academic attainment, and shall satisfy the examiners in a qualifying examination if such an examination is required. A candidate who fails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b) above may, in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be admitted provided that the Faculty Higher Degrees Committee is satisfied that by reason of his or her background, experience and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if any, the candidate is fit to follow the courses, and the candidate satisfies the examiners in a qualifying examination. Qualifying examination LL60(a) A qualifying examination may be set to test the candidate's formal academic ability or his or her ability to follow the courses of study prescribed. It shall consist of one or more examination papers or a research paper. (b) A candidate who is required to satisfy the examiners in a qualifying examination shall not be permitted to register until he or she has satisfied the examiners in the examination. Award of degree LL61To be eligible for the award of the Master of Common Law, a candidate shall (a)comply with the General Regulations; and (b)complete the curriculum and satisfy the examine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 set out below. Curriculum LL62The curriculum for the Master of Common Law shall normally extend over one year of full-time study. To complete the curriculum, a candidate shall (a)follow instruction and attend classes as required, and complete all coursework required; (b)satisfy the examiners in each of a total number of courses amounting to at least 48 credits in value and selected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Programme Director) from the courses listed in the course syllabuses below, which shall include at least 30 credits of courses designated below as “common law subjects”.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3年考研录取名单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3年考研录取名单201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统考初取名单 序号准考证号专业名称姓名备注 1 13290758 法学理论张慧 2 13290770 法学理论刘晨鹏 3 13290781 法学理论芦露 4 1329075 5 法学理论徐进 5 13290775 法学理论王云芝 6 13290780 法学理论陈雅萍 7 13290798 法律史吴彦臻 8 13290021 法律史谷佳慧 9 13290797 法律史邹恒 10 13290817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尹婷 11 13290858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程威 12 13290055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余丞臻 13 13290861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马超少数民族骨干计划 14 13290934 刑法学李雁磊 15 13290869 刑法学霍霏 16 13290874 刑法学张缙 17 13290891 刑法学赵心雨 18 13290081 刑法学江雅雯 19 13290890 刑法学林金鹏 20 13290138 民商法学刘寒

21 13290168 民商法学温雯 22 13290992 民商法学宋方成 23 13290172 民商法学夏江皓少数民族骨干计划 24 13290965 民商法学关剑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 25 13291057 诉讼法学罗震刑诉方向 26 13291062 诉讼法学夏雨刑诉方向 27 13290199 诉讼法学万亚会民诉方向 28 13290203 诉讼法学吴沣桦民诉方向 29 13291132 经济法学张彬 30 13290226 经济法学孔令君 31 13290249 经济法学王煜珩 32 13291142 经济法学李京洋 33 13291239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戴欣媛 34 13290346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黄雪娟 35 13290269 国际法学丛明丽 36 13291168 国际法学郑臻 37 13291182 国际法学王永明定向 38 13290303 法学(知识产权法)杨一帆 39 13290282 法学(知识产权法)陈晓君 40 13290281 法学(知识产权法)陈静怡 41 13290324 法学(商法)王子 42 13290319 法学(商法)蒲攀宇 43 13290311 法学(商法)陈舒佳 44 13291226 法学(国际经济法)王少棠 45 13290368 法学(国际经济法)叶恒志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民法专业方向培养方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民法专业方向培养方案 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课程设置)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计划。 一、培养目标 本方向注重于培养具有良好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胜任民事诉讼以及民事非诉业务的高级法律专业人才。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要求参与本计划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完成法律硕士一般学习计划的基础上,修完本方向所要求的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高级课程,参加本方向要求的社会实践任务,完成毕业论文。 二、选拔标准和选拔程序 根据目前法学院现有的法律硕士人数和民商法专业教师的实际承受能力,本专业计划每年接受不超过20 名民法方向的法律硕士生(非法本)。 A选拔标准: 1.在第一学年完成并通过法律硕士培养计划要求的必修课程,并完成限选课“民法分论”的学习,各门课程的成绩平均在75 分以上; 2.对民法有浓厚兴趣,有志于将来从事法官、民商事律师或其他相关业务。 B选拔程序:

1.第一学年期中由学生递交书面申请; 2.选拔方式:笔试+面试。笔试为开卷考试,主要考核内容为民法、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占总分的70%,时间为180 分钟;面试占总分的30%,时间为每人10-20 分钟。然后根据总分排名招收前10-15 名; 3.如果被录取的同学中有同时被其他方向录取的,其本人选择其他方向的,则排名在后的同学自动递进。 三、课程设置 请见附件:“民法方向教学计划” 四、其他 学生应当尽可能参加民商法专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五、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简介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成立于2006 年,共有研究员9 人,其中教授7 人,副教授2 人。中心以民商法基础理论和民事立法、司法对策作为其研究领域,承担了多项省部级科研课题,出版、发表了多项重要民法学术研究成果,并直接参与了我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立法工作,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多项司法解释的专家论证工作,组织和举办了多次民商法国际交流和国内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等。 六、师资简介 目前中心共有专职教师9人:

北大考博辅导:北京大学法学院考博难度解析及经验分享

北大考博辅导:北京大学法学院考博难度解析及经验分享北京大学法学院2019 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实行“申请―审核”制,符合《北京大学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报考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依据考生申请材料的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差额综合考核名单,经综合考核后择优推荐拟录取。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论文博士等采取相同的办法同时进行。 一、院系简介 北京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999年6月26日,其前身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北京大学法律学科发轫于1904年,在中国现代法学教育中历史最为悠久。自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大学法学院取得了飞速发展,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等方面,始终走在全国法学院校的前列。 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许多蜚声中外的知名学者、跨世纪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和新世纪人才,拥有经济法学、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四个国家重点学科。同时,作为拥有国家法学一级重点学科的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在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学、知识产权法学等诸多法学二级学科都有很强的教学和科研实力。凭借梯队合理的法学精英师资团队,北京大学法学院在教学和科研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创建世界一流法学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一流的教学科研条件,教学行政大楼(凯原楼)、科研楼(陈明楼)、四合院(国双庭院)及法柱广场均位于燕园东北角,紧邻风景秀丽的未名湖区,交通便利,环境优美。近些年来,北京大学法学院在国际化方面不断推进,已与近百所世界顶尖大学的法学院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并在欧美多个著名法学院设立联合研究机构。2013年,在世界著名的高等教育QS排名中,北京大学法学院名列中国大陆法学院第一名。2015年至201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连续三年位列QS排名全球前20名左右,稳居我国大陆地区第一名及亚洲前三名。 二、招生信息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招生专业有10个: 030101 法学理论 研究方向:01. 法学理论;02. 法社会学;03. 比较法学 030102 法律史 研究方向:01. 西方法律思想史;02. 外国法制史;03. 比较法制史;04. 中国法制史;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民商法学试题及答案详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民商法学试题及答案详解 民商法学试题 一、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 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北大2002研) 答: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依传统民法理论,财产可分为有体财产与无体财产两大类,前者是指占有一定空间,具有一定形状和体积,人们用五官可感知的某种物质实体,而后者则为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智力成果本身即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但它可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而且具有广泛的传播性,可以为人们所了解和掌握。第二,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在知识产权领域内,除商标权不直接涉及人身权利内容外,其他各类权利均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第三,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哪种“知识”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须由法律具体规定,有的知识产权的取得还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审批、第四,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创造智力成果较为困难,但使用、复制和传播它却比较容易,因此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专有,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强制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第三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否则即视为对权利人之侵犯。第五,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为法律之产物,而立法权属国家主权,故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除该国与他国签订双边条约或该国参加国际公约外,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第六,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有效期届满,除依法续展者外,权利人的权利即自行终止,丧失效力的知识产权,其智力成果便进入公有领域。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财产保险制度中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北大2002研) 答:财产保险制度中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并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所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所发生的损害或者损失。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金,并不妨碍其仍然可以对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被保险人如果既行使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又行使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能会就同一保险标的获得双重补偿,这不符合财产保险的损害填补原则。因此,当保险人依约履行保险给付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该第三人有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应当协助保险人向该第三人追偿。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已为保险金给付。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而取得部分或者全部赔偿,保险人只能在给付保险金时,相应扣除被保险人已经取得的赔偿。第二,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数额。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行使保险代位权,除非其故意造成保险事故而致被保险人损害。 为了保障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法律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放弃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若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或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权的,保险人在不能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该行为无效,第三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为由对抗保险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 专业课 往年考题汇总1

刑诉 某年 选择略过 20分 名词解释无罪推定控审分离强制措施上诉不加刑鉴定结论 10分 简答 1.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区别 2.简述延期审理的情形 10分 案例分析就是一挑错题 15分 论述我国两个抗诉的相同与不同 15分 -- 某年 一:解释 1“任何人不得担任自案件的法官” 2 “谁主张谁举证” 二: 简答 1 什么叫不告不理?它和告诉才处理什么不同? 2 简述上诉和抗诉的区别 3 刑事诉讼法142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该条规定不起诉的性质和后果是什么 4 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分配 三:论述 试以口供为例,论述证据材料转化为定案依据的条件 四:案例 就是一个违背公开审判原则被撤销原判发挥重审最后得出相同结论的案子。让分析二审法院的做法并对支持和反对观点评述 大概就是考公开审判和程序性制裁了~~ 标题: 06春亲属法与继承法期末试题 发信站: 北大未名站 (2006年06月15日21:36:58 星期四) , 站内信件 一简答题8*4: 1.何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我国婚姻法如何规定. 2.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3.我国婚姻法如何保护非婚生子女. 4.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规定. 二论述题14*2: 1.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试论述是否应该规定夫妻忠实义务以及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 2.试论述婚姻家庭法领域中财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标题: 08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期末试题 发信站: 北大未名站 (2008年06月09日21:28:55 星期一) , 站内信件 08年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期末试题 一、简答题(6*3=18分) 1、简述婚姻撤销的原因、程序和请求权人 2、简述离婚时财产侵占的行为及法律对策 3、简述离婚时关于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的请求补偿权 二、论述题(12*2=24分) 1、论收养的法律特征和收养的法律效力 2、论我国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三、评论题(28分) 1、评述当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标题: 05年婚姻法考试试题 发信站: 北大未名站 (2005年06月16日21:24:59 星期四) , 站内信件 三种题型:简答,三道,8×4。论述,两道,12×2。案例,两道,第一道10分第二道14分。满分80分。 简答: 1、结婚登记的条件。 2、离婚和无效婚的区别。 3、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 4、遗产的法律特征。(版务注:另一个版本这里写的是遗嘱的法律特征。。。) 二、论述: 1、论述我国法律关于法院判决离婚理由的规定。 2、论述我国法律关于法定继承人和继承顺序的规定。 三、案例分析 1、关于收养关系是否可以解除以及收养关系解除之后是否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 2、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比较简单) 标题: 07级亲属法与继承法试题 发信站: 北大未名站 (2009年06月04日16:48:24 星期四), 站内信件 案例评论题 1、16岁少女生子暴露我国监护制度缺失 2、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受害人维权 论述题 1、国际视野下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发展趋势

在职员工培训体系

行政人事部文件 APD. Announcement 在职员工培训体系 【受文人】:全体在职员工【呈文事由】:在职员工培训体系 【呈文部门】:行政人事部【文件密级】:内部文件 一、目的 为了员工能更好的为公司提供服务,培训部将通过定期及不定期的方式给予心态调节、通用管理、个人素质能力提升等方面进行培训及分享。在职同事提升自身能力增长自身的价值的同时为公司提供更多的储备人才,为公司的发展持续澎湃助力。 二、在职员工培训规则 在职员工培训主要分成两大模块:一是定期培训(晋升培训);二是非定期培训;具体内容如下: (一)、定期培训(晋升培训) 1.0培训前准备工作:制定在职员工培训计划,培训时间等,主要包括: (1)制定在职员工培训计划; (2)甄别培训对象并提前七天要求业务部提交培训名单; (3)提前七天预约培训地点; (4)提前三天邮件提醒业务部安排培训事宜; 1.1培训计划课程模块内容说明: (1)心态课程培训 A.人生需要忍耐和等待、情绪管理(宣导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控制情绪) (2)通用管理培训 A.能力飙升的五把利刃、公众演讲基础技巧、请给我结果、团队建设(提升个人管理能力) 1.2培训对象的甄别方式: (1)死亡期 0-3个月,此时间段员工刚进入公司,陌生的环境、新的同事、业务不熟悉的处境等因素会导致员工心态波动较大,故此阶段不仅要关注员工生活状态、技能提升,更要注重员工心态调节;

行政人事部文件 APD. Announcement (2)提升期 3-6个月,此阶段员工已经基本熟悉了公司业务,习惯了上班的节奏,在兼顾业绩提升的同时渴望晋升在心底萌芽,针对此时期我们将重点放在个人能力提升及人际关系管理,为晋升为下一阶段打好基础; (3)成熟期 6-12月,此阶段员工对业务已经醇熟无比,心态、口才等已基本成型,此时间我们称之为成熟期,此时间段同事无比渴望得到晋升及认可,针对此阶段我们将重点偏重于管理者的基本技能及管理实战,让同事更有努力的目标及憧憬。 (4)稳定期 12个月以上的同事已成长为业务精英,长期单一的工作导致生活乏味,同期的伙伴或许已有进入管理岗,从而导致心态上的波动,故此我们设计在鼓励同事学习管理知识的同事加入心态调整,让同事心态稳定同时唤醒工作激情。 1.3在职员工培训课程表(初拟) 中诚商银员工培训 课程表.xls (二)、非定期培训 转《5 培训需求分析体系》 培训需求分析体系 1.0.doc 中诚商银(天津)有限公司 2015年09月17日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法本法硕推免攻略(1)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 只有推免 一、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获得本科所在学校的推荐免试资格及名额; 3.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4.本科学习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5.本科期间的必修课、限选课及公选课等成绩全部合格,且符合下述规定: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申请人综合成绩绩点在3.20(含3.20)以上; 其他学校申请人的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排名在本年级前30%以内; 6.外语成绩符合以下要求:第一外语为英语的学生,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600分以上; 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6分以上; TOEFL成绩90分以上 GRE成绩310分以上 雅思成绩6.5分以上。 第一外语为其他语种的学生 英语水平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6分以上。 二、申请流程 1.北京大学网上申报

北京大学研招网报名系统开放日期为2019年9月6日至19日,请申请法学院的同学,务必在9月13日17:00之前完成网上申报。 2.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在2019年9月13日17:00之前,将准备好的全部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下述四中标示的顺序依次排列整齐装入自备的纸质档案袋,直接送达(或邮寄到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务办公室(凯原楼107室),邮编100871。过期不再接受申请。请在档案袋的左下角注明:法律硕士(非法学)。邮寄申请材料的,应于上述时间之前送达。 全部申请材料一经收到,恕不退还。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如下部分: 1.北京大学2020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1份。该申请表中需由所在学校或院系教务部门填写推荐意见,由学校或院系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北京大学2020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个人陈述1份。《个人陈述》要求用大约2000字介绍申请人本科专业背景、学习情况、在校期间参加社团组织或社会活动情况、对法学领域和我国法律界的了解和认识,以及在攻读法律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和研究计划、毕业后的预期就业目标等; 3.申请人所在学校或院(系)提供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排名证明(见附件1); 4.申请人所在学校或院(系)提供的本科正式成绩单1份,需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 5.申请人外语成绩的复印件或证明文件; 6.北京大学2020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专家推荐信2封(需由2位专家分别亲笔签名推荐)。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6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复试名单 初试编号复试编号姓名政治外语专业基础综合总分复试考场备注 100016000291425 L001 曹加旺65 70 125 123 383 二教105 100016000290316 L002 曹阳70 76 119 128 393 二教105 100016000290319 L003 柴文龙68 65 124 123 380 二教105 100016000290327 L004 陈冠琪70 82 125 131 408 二教105 100016000292132 L005 陈鑫80 76 117 127 400 二教105 100016000291847 L006 程庆74 74 117 131 396 二教105 100016000291303 L007 仇世豪73 74 116 117 380 二教105 100016000291966 L008 邓丽雯72 75 118 123 388 二教105 100016000290944 L009 董宇娇64 83 127 134 408 二教105 100016000290371 L010 杜秀枫67 74 135 121 397 二教105 100016000291849 L011 段定定72 73 128 116 389 二教105 100016000290366 L012 段阳蕃71 81 126 109 387 二教105 100016000291853 L013 樊洋75 59 127 125 386 二教105 100016000290374 L014 方超63 68 127 122 380 二教105 100016000291179 L015 方尧71 77 121 114 383 二教105 100016000290994 L016 冯晓云69 71 119 122 381 二教105 100016000290382 L017 冯勇73 79 111 119 382 二教105 100016000290385 L018 符启青64 82 120 120 386 二教105 100016000290388 L019 高天宇69 85 116 124 394 二教105 100016000290396 L020 郭宁美73 72 121 119 385 二教105 100016000291698 L021 郭志刚74 66 126 117 383 二教105 100016000292250 L022 韩猛75 71 118 129 393 二教105 100016000292232 L023 韩倩旎75 79 122 127 403 二教105 100016000291058 L024 胡海娜68 74 127 129 398 二教105 100016000291248 L025 黄吉日69 73 123 121 386 二教105 100016000291967 L026 黄玲洁62 78 125 121 386 二教105 100016000291523 L027 吉润一聃69 70 122 128 389 二教105 100016000291390 L028 贾冉67 85 120 120 392 二教105 100016000290441 L029 姜宛如70 81 126 125 402 二教105 100016000290446 L030 蒋钰婷72 67 130 121 390 二教105 100016000291524 L031 蓝满凤73 82 125 118 398 二教105 100016000291472 L032 李晨希67 73 133 125 398 二教105 100016000290471 L033 李公达69 79 125 125 398 二教105 100016000290474 L034 李建宝76 64 133 134 407 二教105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集

一、简答题(20分) 1、试述洗钱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10分) 2、试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10分) 二、论述题(50分) 1、试述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20分) 2、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死刑的具体规定,谈谈你对死刑的总体评价。(30分) 三、案例分析(30分)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李某和张某在xx公园闲逛。当走到一小山后面的僻静处,窥视到有一对男女搂抱在一起听录音机。王向李递了一眼色,并低声说:“试试你的胆量,敢不敢!”李说:“有什么不敢的!”李顺手从地上抓起一把土,向他们扔过去。没等作出反映,王某便上前对男青年说:“对不起,借录音机用三天。”青年不允,王飞起一脚把男青年踢倒,并拽到十米以外的大石头下,男青年死抓录音机不放。女青年大声呼喊“救命”!张某上去捂住女青年的嘴。不一会儿,王某从男青年手中抢得录音机而归,见张某正在强奸女青年,于是站在一旁观望。当张某奸淫完毕提裤子时,王便喊:“快跑,山后来人了”!当二人跑到湖边时,见李某坐在那里。王问李:“你怎么跑了”?李答:“公园人太多”。张在一旁说:“胆小鬼”! 问:对三被告人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15分) 案例二:一天,被告人张某到某住宅区行窃。当他从阳台进入屋内时,看见邹某正在撬箱子。遂喊到:“你小子在这里干活”!邹受惊,弃箱欲逃,被张拉住。邹转头一看,原来是老相识,便说:“这箱子真难撬”。两人便合作起来干,终于将箱子撬开,窃得人民币2000余元。在逃离现场时,邹某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离开房间后,张问邹:“你在后面磨蹭什么”?邹答:“我把电炉插上了”。张听后未吱生。当晚,该住宅区发生火灾。(15份)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民诉部分 1、试述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现状。(15分) 2、怎样认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权及诉权具有的功能?(15分) 3、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和第二审民事案件的职能有何异同?(20分) 刑诉部分 1、理论简析题(10分) 1990年哈瓦那第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我国是成员国)第8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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