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设计变更

固定总价合同设计变更

篇一:固定总价合同的清单与图纸不符,该如何处理

【案例】某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但修改为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是按照业主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的报价,并签订合同,合同总价2亿多。后来发现清单上有些项目与图纸不符合,增加费用约1千万,合同中业主方要求承包商按照图纸进行施工,承包商提出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一致,要求调整合同价款。但业主方的全过程审计单位拒绝了承包商的要求。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在FIDIC 99CONS合同条件下,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也是工程量清单(合同文件的一部分)排在图纸之前的,双方产生矛盾时应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也就是说应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来施工,如果业主坚持按照图纸施工,也就是允许变更了,当然也应当允许承包商变更。

一个相反的案例

一个总承包合同,业主代表在审阅工程量清单时提出,工程量清单中有4套空压机系统,而实际建成后没有,改为了分布式的单体清吹系统,削减合同项下付款;中方认为按照项目实际情况,项目为总承包合同,合同标的是建成335MW 出力的电站供应国家电,在这种大的业主要求的前提下,中方提出的技术建议,而后进行了优化设计,将空压机系统取

消;同时举出大量在原清单下没有的模块,说服业主代表没有继续纠缠。

谁负责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谁承担责任

1、在案例描述中,“业主方要求承包商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因此可认定承包商并不负责设计,否则业主方不应有此要求;

2、在案例描述中,承包商是按照业主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子目进行的报价,但是实际上清单上有些项目与图纸不符合,因此问题的核心在于谁负责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

3、在案例描述中,“某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但修改为固定总价合同。”因此可以认定承包商须负责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否则何来固定总价合同?因此,本人认为业主应拒绝索赔。

招投标过程的工程量清单澄清

清单形式的投标,在其投标过程中,应该存在一个图纸实际量和业主提供清单量的澄清过程,如果这过过程有了,所有的问题就解决了,看在投标过程中是如何约定的。若业主明确要求投标方核实清单量和工作内容并向业主提出疑问(这就是投标过程答疑中的清单的复核调整并向所有投标方公示的过程),投标方在投标过程中没有提出就应该由承包方承担;若业主要求按照其提供的清单进行投标,就应由业主承担调整价格,此时提供的图纸只作为投标方施工方案

选择的依据,并按照相应的方案结合清单报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GB50500-XX中规定了工程量的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明确说明必须有“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如若该过程省去了,双方应该都存在责任。

发包人是否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时对图纸进行核量?

这个问题应根据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是否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时对图纸进行核量,并以核实的工程量为报价基础而区别对待。在实践中一般会出现如下三种情况:

1、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作为承包商报价的参考,承包商必须以自行核量结果作为报价基础。这种情况下显然属于承包商自身报价错误,当然无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2、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并不得修改工程量清单。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承包商报价范围仅限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因此如果图纸工程量超过了工程量清单,则承包商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3、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商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但同时规定如果承包商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错误,可以要求发包人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往往会以承包商在投标时没有要求发包人澄清和修改,因此无权

要求调整合同价款,为此争议就产生了。对于该种情况下的争议,个人觉得按照公平的承包商有权要求调整。

另外,由于工程量清单是确定承包商报价范围(也即合同总价构成)的最直接、最基本的证据,因此即便总价合同履行中没有发生设计变更,其作用亦不可忽视。

图纸发放时间

我认为首先得考虑与清单不符的图纸是在什么时候发放的。在国内而言,如果招标时已发放图纸,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对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且其投标期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即未压缩投标时间),那么投标人因未尽到自己的义务而导致的这一后果,则应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缺陷由承包商负责

1、从文件优先顺序角度考虑,首先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格的条款,应当优先于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因此在工作范围没有实质性变更时,我觉得应该固定总价合同应当首先被遵守;

2、从图纸本身的性质角度考虑,在通常情况下,图纸设计的深度往往达不到一定的要求,尤其是中国设计院的设计习惯,因此在合同中,图纸应该同工程量清单结合起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和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而投标人必须按照图纸施

工;

3、从强调承包商的专业性和经验角度,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长期从事技

术性工作,理应发现招标文件中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陷;

4、总价合同往往有较高的利润空间,这也就意味着承包商应当承担更多的风险,从这个角度也应该支持业主拒绝承包商的要求;

5、总价合同的根本是业主将合同履行过程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预算。因此基于合同中建设方的优势地位和对于竣工结算的考虑,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方来说,所要承担的风险比建设方更多。

6、在实际情况下,图纸的深化设计也往往会导致清单的变化,那么这种固定总价合同下,一些增项和消项的项目,是否也有权扣除/增加合同价款,我主张在总价合同下,对于竣工结算也应当简化,遵照总价合同的付款方式;

7、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是图纸解释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应以图纸为准。

对于2亿元的项目,1000万左右的价格差异,我觉得业主有权拒绝,也可酌情考虑,毕竟承包商是以盈利为目的。

合同双方固定总价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分析该案例的切入点就在于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关于固定总价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1、如果业主在招标时明确要求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承包商也按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此时,一方面承包商应当按图施工,另一方面,价款应当根据实际施工内容据实调整(按照清单确定的单价),即业主方不能拒绝承包商的要求。(注:所谓的固定总价是相对概念,其总价相对的是一个明确的工作范围,如果工作范围变化了,即便是固定总价,也应当调整。承包商承诺承担某一量变范围内的风险除外)

2、如果业主在招标时要求按图纸进行报价,工程清单仅作为参考,承包商报价亦无相反的意思表示,双方亦按此签署合同,则价款在图纸范围内固定不变,如果不发生变更,价款不调整。

工程量清单模式的两种合同类型有区别

总价是否调整与签订的合同是设计加建造合同,还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有关。如果是设计加建造合同,承包方负责优化设计,清单的总价是主要的约束,除非业主修改设计,否则价格很难调整。

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商的主要义务以图纸为准,那么在投标时,承包商需要认真核对设计图纸,找出清单与图纸的差别,工程量的错误常常是承包人索赔的很有利的手段,但是如果承包商在投标阶段没有发现清单的错误,最后

图纸中没有清单中的工程量,承包商只能自认吃亏。

国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目前有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两种类型,清单计价规范提倡采用单价合同,如果采用总价合同,我个人认为是不可以调整的,

属于总价包干方式。但是这种合同招标时,我们一般要求招标人在提供清单后应提供时间给投标人核实和澄清招标人提供的清单,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果招标人不调整,那么投标人应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调整单价或考虑风险,一旦中标,应该是固定总价不变。

篇二: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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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utljy XX-12-10 14:03

【求助】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的问题

我是施工单位的,在固定总价合同中结算中碰到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想向大家求助一下:在我们投标时中标后,承包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即招标图纸范围内包死,但是后来图纸发生了教大的变更,结算时问题就出来了,我按照实际工程量×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结算值来的,但是审计

说我们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比投标图纸实际工程量小,他们把投标图纸上的工程量全部算了一遍,最后的结算值=实际工程量×投标文件中综合单价-投标图纸工程量×投标文件中综合单价,我觉得这样做破坏了固定总价合同,而且审计这样做核减非常多,想请问大家固定总价合同变更如何调整结算金额?

whutljy XX-12-10 14:11

举个例子,比如投标中给水工程中的DN200铸铁管,我们投标文件上的工程量是800米,投标图纸上的工程量是1000米,投标单价是185/米,后来变更成DN400的管了(只是型号变了),变更单价按照360元/米,我是按照1000×360=360000元编制的,但是审计认为要么按照投标图纸工程量800×360=288000元,要么减去投标时漏掉的工程量即:1000×360-200×185=323000元,我觉得审计破坏了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应该不太计较投标文件中的数量的,但是审计认为有些材料价我们投标时过高,结算时仍然计入所以要对漏掉的工程量进行扣减,比较郁闷?!

思念如风 XX-12-10 21:26

我个人认为审计第二种的做法正确,只代表个人意见.

楠弯 XX-12-11 10:26

真实反映工程造价是工程结算的最终目的,所以我认为审计方的做法是正确的,既然固定总价合同已经破坏了,你

就不能死咬住单价不变这一点,因为你并不是综合单价包死合同.你不能只取一点,即变更工程量,而不变更综合单价whutljy XX-12-12 15:08

其实我认为这里面是有一定问题的,当然审计方的做法我也能接受,但是我想和大家深入探讨一下固定总价合同变更的结算方法。我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是由很多分项组成的,如例子中

举到的DN200的管,我认为800×185=148000元是做好招标图纸上DN200管的钱,即不变更的话不管低还是高我认了,但是变更的话单独拿出里面的工程量或者综合单价都不对,因为破坏了“固定总价”的含义,按照审计的意思,如果变更DN200的管取消了我还要赔(1000-800)×185=37000元!!,而不是说结算时这一部分的钱为0!!大家是否想过这样的事情呢?!公正的角度来讲的话,我认为这样好像也不太合适!

老九 XX-12-12 15:27

合同上面有相关约定没

老九 XX-12-12 15:28

参考把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上相关要求,还有图纸变更,是另外增加工程量还是修改设计

whutljy XX-12-13 13:07

合同上并没有太详细的约定,只是规定:设计变更和有

效签证按照定额调整,所以灵活性比较大

november_ni XX-12-13 13:24

个人认为,签总价包干合同,招标单位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注明!这样投标方就会去核工程量(不核,那就是投标方自己的责任了)。如果招标文件中未注明总价包干,招标方应对其提供的工程量负责!

ynqj007 XX-12-14 11:06

我个人认为审计第二种的做法正确,只代表个人意见。投标中施工方漏项或缺项、少算的,甲方可认为含在其他项目中(属投标技巧)。所以应扣除少算的部分。

danhanxiong XX-12-22 15:32

总价包干,标书的量不能更改,只能更改DN200变DN400这项.

zxz1973 XX-02-08 09:56

我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我们的总分包合同有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方式承包,也有固定单价合同承包(综合单价),实际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是完全不一样的:

对于固定合同总价合同,原则上需要明确承包的内容、包干的范围(包括计价时采用什么样的图纸),材料主材价的计取方式等,常规上总价合同都约定除设计变更外,其它均不作调整;而单价合同,对工程量只是暂定,结算时可以根据工程量按时结算,但中标后的综合单价是不能变更的。

很显然,你属于固定合同总价的结算方式,由于业主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的增减变化,从

而引起费用的增减变化,应该只对该部分进行增减账计算,其它应保持不变,但是否采用原报价单价,如果有适用的单价,就保持不变,如果没有适用的单价,需重新双方认定。故以我多年的操作经验,以及处理的原则,我认为审计没有道理,他已经违反合同固定合同总价的结算原则,所以你可以不接受,不签字,如果不是司法审计,他没有法律依据。

mypXX XX-02-08 10:30

很是同意楼上的观点,请楼主参考。

楠弯 XX-02-08 16:13

引用

引用第7楼whutljy于XX-12-13 13:07发表的:

合同上并没有太详细的约定,只是规定:设计变更和有效签证按照定额调整,所以灵活性比较大

从此合同条款看,偶认为,既然是图纸变更及签证,就应该按定额重新组价后确定单价,然后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我曾遇到过此类工程,最后就是按此方法进行的结算,施工单位没有异议!

vvbara XX-02-08 17:02

首先问一下,DN400的价钱是签下来的吗?定这个价的

时候,甲方有说明这个价格是替代原DN200的话就只能按800米算。如果是价格没有定,只进行设计变更的话就应该按实结算。(仅为个人意见)

yyyue112 XX-07-22 10:22

同意楼上的看法

wangmiao5b XX-07-27 17:55

个人觉得审计方正确

而你说的那部分从投标的角度来说

我觉得可以作为优惠下浮来说

以保证中标而采取的策略

filics XX-07-29 11:55

固定总价合同只能对应于图纸范围以内的项目,在此范围内工程价款不予调整。但对于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合同显然没有特别约定,应当按实调整。本例中,固定总价显然对应于DN200的管道工程,由于设计变更为DN400,已经超出投标时图纸的范围,应当按实决算。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yyyue112 XX-07-31 17:23

先顶一顶先啦

yyyue112 XX-08-01 15:23

靓不错顶下先

yyyue112 XX-08-04 14:21

好阿

不顶不行阿

leext XX-08-07 10:16

应该这样理解

该项原价800*185=148000

变更后按实补差1000*(360-185)=175000 合计148000+175000=323000

篇三: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当前的建设工程市场,发包方最担心的恐怕就是工程结算价格大大超过预算了。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发包方开始尝试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的模式,以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不是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此一劳永逸了,在结算中会不会再碰到扯皮和纠纷的情况,这确实是承发包两方都比较关注的话题。本文试从合同结算来分析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法

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来说:某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变更增加100万元,减少了20万元,则合同的结算价就为1080万元。

具体到变更的某项来说: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平方米,综合单价为150 元/平方米,总价为150000元。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原合同报价中的条款内容已包含了所有“卫生间地面地砖”的数量。由于无法知道1000平方米的地砖数量中有多少是二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积,若最终认定为200平方米,则就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假定大理石地面的价格为550元/平方米,可计算得到 200×(550-150)=80000元,即此项变更将增加总造价80000元。

2、不同清单描述对结算的影响

从以上所举的例子来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确实方便、清楚,结算时仅计算变更的费用,原来包含的费用全部不用再行计算,不存在扯皮的现象。但是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不同描述,是不是会对结算产生影响呢?

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假定施工方在报价的时候,没把所有卫生间的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是分开报价为“一层300平方米,二层300平方米,三层400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如果还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应该怎么计算呢?

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算意见:

一种意见是,变更的结算方法同上,总造价增加80000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式不应该以报价的不同而改变,无论报价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该是统一的。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该是取出合同报价中二层的数字300平方米,计算得到 300×(550-150)=1XX0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就是数量包干。施工方报价的二层是300平方米,只要图示的范围没有变更,则无论实际施工量是多少,400平方米也好,100平方米也好,都应该按300平方米计量。

结算意见分歧产生的原因分析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到,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描述不同,就可能会对结算产生不同的影响。

先不管两种意见究竟是谁对谁错,我们首先要找出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在哪里。仔细想一下就能知道,产生分歧的根源,就在于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实际计量不符。

原因找到了,但是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如果发现这样的情况,结算数量究竟是应该以实际的数量为准,还是以错误的报价数量为准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以详尽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为基础,按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确定一个固定总价的工程承发包合同。如合同没有

特别约定的话,则无论市场涨跌因素或其他有关因素的影响,工程总价均固定不作调整。因此其适用于合同工期短(一年以内)、设计图纸详尽、工程量清单的描述详尽准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及产地等明确、市场行情已充分掌握、合同工作范围明晰的项目。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从固定总价合同的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合同一旦签定,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的合同价款不再允许变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中第二十二条明确:“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固定总价合同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

在了解了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后,我们就可以来回答前面的问题了。固定总价合同一旦签定,约定的价格就是最终结算价格。这也意味着,日后因为数量和价格等因素而形成的风险,原则上将由承包方承担。因为承包方在投标时,无论发包方是否提供工程量清单,他都必须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或重新编制,在固定总价合同签定以后,就不能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再随意提出更改。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中应该约定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并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同时,总价包干并不意味着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都是包干的。

在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中,遇到变更应参照的原则是:比较合同约定的范围或图纸与变更后的差异,找出这个差异加以计量、计价并进行结算,而不用去讨论原来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组成。

因此根据以上的分析,当出现“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的这项设计变更的时候,先要找出涉及到这个变更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应该是按实计量的(不应让发包方承担原合同中的数量误差,无论这个误差是正还是负),所以该设计变更的结算费用应为增加80000元。

三、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这个简单的结算案例以及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到,尽管固定总价合同有种种的优点,但是如果没有很好地理解和约定,那么在实践操作中还是会碰到一些问题。因此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对相关条款作清晰明确的描述,只有这样,日后才能作好合同管理工作。

1、对合同范围的约定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清楚描述是最重要的事情。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外,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

从结算角度来看,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不得

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2、对工程量清单的约定

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形成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发包方可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全部由承包方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自行编制,报量报价报费;也有可能发包方只提供参考数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同样可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报单价、报相关费用。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在合同中都应明确:承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仅供参考,其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单价和相关费用则可以约定作为将来变更或结算的依据。

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合同如果没有这样约定的话,就可能产生如上述例子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承包方可以认为组成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并依此按报价中的数量来进行变更结算。

对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这种约定,其实反映了承包方必须承担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风险。尽管在实际工程中,可能很少有时间给承包方仔细计算数量,当合同的执行碰到问题的时候,承包方也会以计量时间太紧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但在合同面前,这些理由都不具说服力所以,为避免这种争议的发生,发包方应尽可能地为投标方留足准备标书时间。

3、对合同单价调整的约定在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由承包方承担的风险。但是合同单价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却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设计变更、签证的数量都能得到有效的计量,但是碰到合同中没有的或难以直观的单价应该怎么约定计取,如常见的点工工日单价等约定;如果约定的工程量出现了大副的增减或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时,单价是不是继续有效,是否可以调整,这些都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不然会给正常结算带来很大的隐患。

说到材料设备价格的巨大变化,就不得不说一下“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事先不可预

见的变更、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在此情况下如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性则显失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尽管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没有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是屡见不鲜的,这说明情势变更实际是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十六、《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的内容以及1996年第二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散件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等,均体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精神。

实施周期较长、甚至可能会跨几个年度的大型工程项目,可能出现“情势变更”的常见原因,是工程大宗材料的价格大幅涨跌。例如在XX年3月份,因为铁矿石的大幅涨价引起了钢材价格一路攀升,涨幅一度高达30%,铜材也曾从4万元/吨暴涨到8万元/吨。这些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算不算情势变更,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单价是不是可以调整,涨幅多大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些都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对于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是否适用该原则,如何应对和处理,如果事先能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这对承、发包双方都是有利的。如在合同中约定,当某种材料价格的价格涨跌导致工程造价变化幅度超过双方约定的某一个比率时,可以对该材料的原定价予以调整。这一方面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同时也给事后的结算带来了方便。这里请注意:约定的不是某种材料价格增减幅度超过原价格的比率,而是指超工程总造价的比率。这是因为,假定铜材从4万元/吨暴涨到8万元/吨,这一事件对于铜芯电线电缆的供货合同来讲,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铜的价格占到了电线电缆价格的80%以上,这样的涨幅显然是供货单位所不能承受的。但是对于某个工程项目来说,自然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因此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应将工程量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单价调整的方法写入合同,这样就不会在结算时因

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 ——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 分类:建设工程 案例5 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 三大争议导致双方不欢 不久前,上海某著名建设集团(下称承包商)通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一家韩资企业(下称业主)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总价为6000 余万元的固定总价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建设集团因此要求增加支付1000 余万元。而业主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双方遂形成价款争议,争议的主要问题有: ——“价差”争议。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03 年6 月,在此之后,工程所在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本案系争工程用钢量为7000 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承包商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而业主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 ——“量差”争议。承包商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工程造价近300万元。并认为业主在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7天的编标时间,在这7 天时间内投标人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业主予以补偿。而业主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 ——承包范围的争议。业主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又提供了其委托韩方设计的白图。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设计图纸”,但未具体明确是哪一种‘设计图纸“。承包商报价时依据的是蓝图,而实际施工过程,业主却要求以白图为依据,导致工程量差异,涉及工程价款100多万元。承包商认为凡是超出“蓝图”的工程量,均不属于施工承包范围,不在包干造价范围内,因蓝白图纸差异而增加的工程量业主应追加合同价款。业主则不同意这个要求。 三点意见改变争议解决方向 究竟应该怎样看待、如何解决上述争议?本文提出应对的三点法律意见: 首先,30%~50%的钢材涨幅已完全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够预见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民法理论上的“情势变更”。所谓“情势变更”是指作为合同存在前提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系争工程用钢量达7000 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承包商增加工程成本400多万元,已远远超出承包商应当承受的商业风险范围。承包商提出追加价款有法律依据。考虑到业主的外资性质,建议双方对超过10%的价差部分按适当比例分担解决。 其次,《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本工程造价近7000 万元,招标人只给了投标人短短7天的编标时间,使得投标人不可能做到没有任何疏漏。由于这部分疏漏工程量涉及工程造价300多万元,根据《民法通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承包商请求业主对其损失进行适当补偿有法律依据。建议承包商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民诉法》的规定,提起变更合同价款的诉请。 第三,根据我国相关行业规定和行业常识,白图仅是设计框架,更多体现的是设计理念和设计效果。白图未经深化设计是不能直接作为施工依据的,通常只能用来编制工程概算。只有施工图(蓝图)才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系争工程属于“总价固定”合同,投标人一旦被确定为中标人,其中标价一般不作调整。因此在业主未明确“白图”是报价依据的情况下,投标人只能依据“蓝图”进行报价。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凡超出蓝图范围的工程量,均属于合同增加部分,可以看作工程量增加,并调整工程价款。承包商应谨慎对待总价固定合同去年末,承包商根据上述意见与业主再次进行了谈判,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业主同意补偿承包商480万元。应该说,这一结果在情理之中。但是由本案引发的问题仍然值得深思。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当前的建设工程市场,发包方最担心的恐怕就是工程结算价格大大超过预算了。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发包方开始尝试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的模式,以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不是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此一劳永逸了,在结算中会不会再碰到扯皮和纠纷的情况,这确实是承发包两方都比较关注的话题。本文试从合同结算来分析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法 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来说:某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变更增加100万元,减少了20万元,则合同的结算价就为1080万元。 具体到变更的某项来说: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平方米,综合单价为150 元/平方米,总价为150000元。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原合同报价中的条款内容已包含了所有“卫生间地面地砖”的数量。由于无法知道1000平方米的地砖数量中有多少是二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积,若最终认定为200平方米,则就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假定大理石地面的价格为550元/平方米,可计算得到200×(550-150)=80000元,即此项变更将增加总造价80000元。 2、不同清单描述对结算的影响 从以上所举的例子来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确实方便、清楚,结算时仅计算变更的费用,原来包含的费用全部不用再行计算,不存在扯皮的现象。但是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不同描述,是不是会对结算产生影响呢 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假定施工方在报价的时候,没把所有卫生间的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是分开报价为“一层300平方米,二层300平方米,三层400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如果还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应该怎么计算呢 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算意见: 一种意见是,变更的结算方法同上,总造价增加80000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式不应该以报价的不同而改变,无论报价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该是统一的。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该是取出合同报价中二层的数字300平方米,计算得到300×(550-150)=120000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就是数量包干。施工方报价的二层是300平方米,只要图示的范围没有变更,则无论实际施工量是多少,400平方米也好,100平方米也好,都应该按300平方米计量。 结算意见分歧产生的原因分析

最新-工程固定单价合同范本-

,发包人有权委托 有 最新 工程固定单价合同范本 。【导语】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 ,工程任务和内容 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 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今天,编者小编与大家分享 工程固定单价合同范本”希望可以对 大家有所帮助。 【篇一】 甲方(全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 乙方(全称):(以下简称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就本建设工程施 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概况: (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单体数量、层数、层高、结构形式等 ),实际建筑面积以发包 人最终施工图纸为准。 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环境:承包人已了解本工程之工地位置、邻近建筑物情况、土质、 通路、储存空间、起卸限制、已完成工程以及足以影响履行合同的相关施工条件和其它任何 情况。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一、 承包范围: 包括地下室、地上主体及配套的建筑、结构、给排水及电气工程施工 ,包括但不限于发 包人所发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等资料规定的全部内容。 二、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 承包工作内容及说明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 土建工程: ① 地基及基础工程: ② 主体结构: ③ 装饰装修工程: ④ 屋面工程: 2、 安装工程: ① 室内给排水安装工程: ② 室内电气安装工程: ③ 强电部分: ④ 弱电部分: 3、 预埋: 4、 其他: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的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约定及现场要求

固定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的合义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 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 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 额就不发生变化。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二、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 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 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 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因此,承包 商在报价时应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做充分的估计,并将其包 合在合同价格之中。在国际上,这种合同被广泛接受和采用,因为 有比较成熟的法规和先例的经验;对业主而言,在合同签订时就可以基本确定项目的总 投资额,对投资控制有利;在双方都无法预测的风险条件下和可能有工程变更的情况下,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业主的风险较小。但是,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的困难也常常 引起合同双方的纠纷或者诉讼,最终导致其他费用的增加, 当然,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在发生重大工程变更、累计工程 变更超过一定幅度或者其他特殊条件下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因此,需要定义重大 工程变更的合义、累计工程变更的幅度以及什么样的特殊条件才能调整合同价格,以及 如何调整合同价格等。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双方结算比较简单,但是由于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报价中不可避免地要增加一笔较高的不可预见风险费。承包商的风险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价格风险,二是工作量风险。价格风险有报价计算错误、 漏报项目、物价和人工费上涨 等; 口 确定、工程变更或者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等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 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 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 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 招标文件, 拟订施工计划。 三、 变动总价合同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 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Price )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 暂定合同 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 等原因而使所使用 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 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 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 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 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4)双方 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 主而言, 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在以下条件下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 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 (GF99 — 0201),合同双方可约定,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

固定单价合同范本模板

固定单价合同范本模板 合同编号:固定单价合同模板 固定单价是有利于乙方的,但如果固定总价,业主在施工过程中,投入的管理人员会少些,省心,而且利于控制造价。下面是固定单价合同模板,仅供大家参考! 发包人(以下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相关弱电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楼宇对讲系统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承包范围: 楼宇对讲系统供货、施工、调试、售后保修及维护服务。 四、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不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下,不增加任何费用。 五、工期: 开、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工期:____个日历天。 六、质量标准及合同金额: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金额(人民币):叁拾肆万零捌佰贰拾贰元¥340822元。 七、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条款; 2、报价及其附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语言文字及图纸: 1、本合同使用语言,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2、甲方向乙方提供竣工图纸期限和套数: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3套。 九、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 1.1 委派专人协调甲乙双方施工过程中事宜。 1.2 提供施工的必要条件,如施工用水、电接口(如产生费用,乙方付费)。 2、乙方: 2.1 工作负责人: 姓名:____,职务:项目经理,职权:负责施工管理事务。 2.2 保质保量完成整个工程的’深化设计、供货、施工、售后等相关服务。

固定单价合同与固定总价的区别

固定单价合同 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工程承包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的工程承包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做充分的估计,并将其包合在合同价格之中。 在国际上,这种合同被广泛接受和采用,因为有比较成熟的法规和先例的经验;对业主而言,在合同签订时就可以基本确定项目的总投资额,对投资控制有利;在双方都无法预测的风险条件下和可能有工程变更的情况下,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业主的风险较小。但是,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的困难也常常引起合同双方的纠纷或者诉讼,最终导致其他费用的增加, 当然,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在发生重大工程变更、累计工程变更超过一定幅度或者其他特殊条件下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因此,需要定义重大工程变更的合义、累计工程变更的幅度以及什么样的特殊条件才能调整合同价格,以及如何调整合同价格等。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双方结算比较简单,但是由于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报价中不可避免地要增加一笔较高的不可预见风险费。承包商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价格风险,二是工作量风险。价格风险有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物价和人工费上涨等;工作量风险有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范围不确定、工程变更或者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等。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1、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结算

有关结算已经有不少经典之作,有的分阶段谈结算,有的分类型,有的从实例讲解,还有的还是入骨三分的揭示了结算过程中的天机,这里从程序上说明一下结算的步骤。 序号项目名称单位金额备注 一合同金额 二变更金额 1变更一 2变更二 …… 三洽商金额 1洽商一 2洽商二 …… 四其他金额 1计时工 …… 五调价金额 1材料调价 2人工调价 …… 六应交款金额 1水电费 2房费 3甲供材核对 …… 七罚扣款金额 1赔扣款金额 2罚款金额 …… 八结算总额 九退甲供材金额*0.99

以上表格为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结算汇总表,一些金额小的合同可能不会有这么多项内容,但这些内容可能都会在结算中遇到。很多人不知道结算的先后顺序,在这里先回答几个答疑问题。 1、结算用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首先结算用什么形式要看合同计价形式,如果合同是以清单计价,结算也用清单计价,同理定额计价。 2、结算时综合单价可以调整吗?变更、洽商如果与合同有相同的清单项目,结算时只要照抄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就可以,如果清单项目不相同,但定额内容相同,也要按照合同中的定额子目结算。 3、结算时甲供材是什么时候退还?从结算表中可以清楚看出,甲供材退还是在结算金额双方确定后退还,而甲供材确认手续是在结算前双方要完成的工作。具体操作https://www.360docs.net/doc/3613850214.html,/articles/71468 4、合同打折了,结算时变更、洽商如何计算?按正确的合同操作,合同清单打折要把折扣率按比例折进综合单价中,不能只对总价打折,如果没有折进综合单价,在变更、洽商金额确认后,再按合同打折金额统一打折。 5、最终结算和阶段结算不是一回事,有人把阶段结算误认为最终结算,如有人问报量时甲供材怎么计算?报量时甲供材除不*0.99以外,但要*报量比例,如按报量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计算出的甲供材金额*70%。其他程序与最终结算一样。

固定总价施工合同范本

固定总价施工合同范本 XX项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5版(固定总价) XX项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XX项目装修工程承包事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包验收、包税费、包保修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承包方式。 二、合同价款与结算方式

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元 (人民币大写:【】元)。该合同总价包含:施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运输费、采保费、运输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相关设施费、施工保险费、施工水电费、施工现场管理费、利润、验收费、质量保修费、相关税金等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费用。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金由乙方自行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 2、总包配合管理费按合同总价的【】%计算,该费用已含在上述价格组成中,由乙方向总承包单位直接支付。 3、工程结算: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其合同总价已包含甲方确认的施工图、乙方投标报价所列内容及所涉及的各项风险费用。竣工结算时在完成本合同工程范围内不作调整,在合同范围外增加工程的,另行结算。 4、若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产生新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后支付,计价依据如下: (1)原预算中有综合单价的,按原预算单价执行; (2)原预算中没有综合单价的,参照【】等执行;材料、人工参照施工期间【】等执行; (3)《【】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或本条第(2)款中参照信息价执行的材料价格比市场价格明显高出【】%的,由双方协商 定价或按市场价执行,乙方在采购前,须将材料的采购价格、材料名称、规格及数量等以书面形式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采购。 三、合同工期 本工程工期为自开工日之日起【】个日历天内。开工日期:具体以甲方书面开工通知确认的开工时间作为开工日。乙方必须满足本项目总控工期计划对装饰工程进度的要求,必须保证工期的连续性,确保在约定的工期内如期竣工,达到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标准。

固定总价合同中注意的问题

固定总价合同中注意的问题 在现代工程中,合同的计价形式有近20种。不同种类合同,有不同的应用条件、不同权利和责任分配、不同付款形式和不同的风险分担。固定总价合同是以一次包死的价格委托工程,按合同总价结算,只有当出现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时,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本文就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1 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前提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是固定不变的,其风险分配严重不均衡,如果盲目使用这种类型的合同,可能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彻底失败,甚至可能引起承包商破产。在实践中一般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可以考虑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1)工程范围清楚明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设计比较详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承包商能够依据设计图纸进行具体的工程量计算。 (2)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与招标文件说明无明显差异。 (3)工程结构、技术简单,一般很少或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 (4)工程比较复杂但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详细作现场调查,有足够的时间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计划。 在国内外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使用范围有放大的趋势,甚至一些大型工业项目也使用固定总价合同。有些工程中业主用初步设计资料招标,却要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如果参加投标,就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只作为参考而不是必须完成的工程量,对表中的数据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避免承担工程量计算错误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2)承包商报价时必须审核图纸的完整性和详细程度,以保证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审查合同条件的完备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表达清楚、无疑义。 (4)除固定总价合同固有的风险分配外,是否详细规定具体的风险的分担和补偿范围。 2 固定总价合同的计价应注意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可以采用两种计价形式:工程量清单或分项工程表的形式。与单价合同不同的是,工程量清单和分项工程表不作为承包商设计或施工的工程内容,只用于决定由承包商设计或施工的工程所应得的款额。因此,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应注意其计价与单价合同的不同点。 2.1 采用分项工程表时应注意的问题 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给出分项工程表时应注意: (1)分项的划分应与施工进度计划协调一致。因为分项工程表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只有分项工程实施完毕,承包商才能得到支付,这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和效益。 (2)分部工程的划分应与工程很容易确定的几个阶段相对应,即各个阶段分界清楚,能准确定义,减少争端发生的可能。如一个建筑物可分为如下分部工程:场地准备、土方开挖、打桩、基础、结构框架(以楼层分)、楼面、围护、隔断、屋盖和装修。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1.固定总价合同现状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围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据研究,业主承担风险比例大致为20%,而承包商为80%)以及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在上程结算工作中也不能核减造价。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法释[2004]14号《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见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应当有一个足够清醒的认识:首先对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才能优先选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其次,对各种风险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约定。 2.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在施工过程

中,由于图纸的变更(即工程容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工程量变化。由于业主使用要求突然发生重大变化,重新修改了图纸,修改容较多,甚至在使用功能上发生本质的变化,产生新版本施工图纸,原固定总价投标预算书已经不能够支持新版本施工图纸的容,在这种情况下常会发生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从而增加了结算工作的难度。 3.施工图预算方式的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与争议 在施工图预算方式下,业主在招标时候,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而仅提供招标图纸,投标单位根据图纸容自行编制投标预算参与投标。投标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编制经济标书,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采用一些投标技巧,很普遍现象就是采用不平衡报价法。目的是通过调整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为了使投标在总体上有竞争力,并且赢得合同,投标人对某些分项的报价高于正常水平,必然对其他的分项报价偏低或有意漏报。在中标单位与业主签署固定总价合同后,业主由于使用功能变更或对招标图纸进行细化,使得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存在差异较大,出现了两个版本的图纸。这种情况发生以后对于结算工作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争议问题会很多,存在五种情况: 1)招标图纸中设计了此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有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此容或取消此容。 业主在结算时希望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将减少或取消的容在结算中全部扣减掉。而承包单位很可能不同意,尤其是减少或取消容较

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吗

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吗? 作者:周吉高鞠恒点击次数:3325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已被广泛使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这对贯彻《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承发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示范文本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加上有些对其不熟悉,因此,承发包双方在使用新版示范文本过程中,亦产生了许多纠纷,其中,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就是一个引发纠纷的突出问题。 案例: 某承包商中标承建一厂房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承发包双方选用了新版示范文本为合同文本。在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金额2320万元。在专用条款第23.2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即为招投标中的中标价格。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以发包人委托有审价资质的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为准)。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根据“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之约定,编制并向审价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但是在审价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就该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故本合同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承包方认为,双方约定的是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由于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与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大不一样,后者比前者的结算款要高10%。因此,对于承包商而言,如果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尚有盈利,否则,必然会亏损;对于发包方而言,如果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可以节约10%的成本。因此,双方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究竟为单价包干合同还是总价包干合同争执不下。于是,双方并审价单位共同至本律师事务所咨询。经笔者为他们详细分析,发包方、审价单位最终同意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承包商因此而获得承包该工程应得的利润。 为什么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而不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呢? 实际上,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2款约定的三种合同价款确定方式系《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七条中规定的三种工程价格类型。即: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该规定中的工程价格、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均系新概念,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工程价格构成第1款“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之规定,工程价格实际上就是指通常所称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由直接费、综合间接费、利润、开办费、其他费用、税金组成),即工程价格中之“价格”指“造价”,是量和价的结合概念。但是,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及其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是否指“造价”呢? 我们认为,因工程价格与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是同一层次的概念,故这些概念中的“价格”应理解为“造价”。但是,这个合同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并非指“造价”,只能理解为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否则,该定义条款就犯了“造价”系“造价”之循环定义的错误。同时,我们不妨将上述“价格”分别替换成“造价”及“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则《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变更为:“工程造价的分类。(一)固定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二)可调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造价。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方法技巧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 从这个简单的结算案例以及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到,尽管固定总价合同有种种的优点,但是如果没有很好地理解和约定,那么在实践操作中还是会碰到一些问题。只有这样,日后才能作好合同管理工因此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对相关条款作清晰明确的描述,作。 1、对合同范围的约定: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清楚描述是最重要的事情。 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外,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从结算角度来看,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2、对工程量清单的约定: 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形成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发包方可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全部由承包方根据图

纸、技术资料等自行编制,报量报价报费;也有可能发包方只提供参考数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同样可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报单价、报相关费用。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在合同中都应明确:承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仅供参考,其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单价和相关费用则可以约定作为将来变更或结算的依据。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合同如果没有这样约定的话,就可能产生如上述例子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承包方可以认为组成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并依此按报价中的数量来进行变更结算。对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这种约定,其实反映了承包方必须承担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风险。尽管在实际工程中,可能很少有时间给承包方仔细计算数量,当合同的执行碰到问题的时候,承包方也会以计量时间太紧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但在合同面前,这些理由都不具说服力所以,为避免这种争议的发生,发包方应尽可能地为投标方留足准备标书时间。 3、对合同单价调整的约定: 在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由承包方承担的风险。但是合同单价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却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设计变更、签证的数量都能得到有效的计量,但是碰到合同中没有的或难以直观的单价应该怎么约定计取,如常见的点工工日单价等约定;如果约定的工程量出现了大副的增减或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时,单价是不是继续有效,是否可

有关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的分析

有关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的分析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纠纷而言,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结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较大损失。笔者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探讨建设工程常使用的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在履行中经常易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以使施工方能加强合同管理,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性质不同的两种方式。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完全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4 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 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条款,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条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是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 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范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29.1 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但是,如果发生结算纠纷,则施工方因第31.2 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31.2 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31.2 款的报告,肯定会有争议。另外,难免有一些变更会在14 天以后报,这些变更按31.2 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

工程固定总价合同范本

工程固定总价合同范本 导语:工程固定总价的合同是双方依据的重要合同,关于怎么去制订合同呢,请参考以下工程固定总价合同范本,希望能帮到大家。 篇一:XX项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固定总价) XX项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XX 项目装修工程承包事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税费、包保修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承包方式。 二、合同价款与结算方式 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元)。该合同总价包含:施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运输费、采保费、运输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相关设施费、施工保险费、施工水电费、施工现场管理费、利润、验收费、质量保修费、相关税金等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费用。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金由乙方自行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 2、总包配合管理费按合同总价的%计算,该费用已含在上述价格组成中,由乙方向总承包单位直接支付。 3、工程结算: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其合同总价已包含甲方确认的施工图、乙方投标报价所列内容及所涉及的各项风险费用。竣工结算时在完成本合同工程范围内不作调整,在合同范围外增加工程的,另行结算。 4、若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产生新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后支付,计价依据如下: (1)原预算中有综合单价的,按原预算单价执行;

固定总价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规定

固定总价合同协议书的 相关规定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固定总价合同的相关规定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 (2)工程设计详细,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区别: 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固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变更时,单价做为定价参考,每次变更的价格计入合同总价,结算价=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合同总价 :合同单价固定,总价仅是中间支付的依据之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变更时,单价做为定价参考,每次变更的价格计入合同总价,结算价=工程实际发生量×单价+其它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 固定总价合同性质特点: ,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这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超预算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批准支付的外资企业尤为重要。 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

固定单价合同的含义

固定单价合同的含义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固定单价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价格的风险,发包方承担量的风险。承包合同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工程承包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的工程承包合同。 中文名 固定单价合同 包括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含义 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 根据 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

组成 合同所确定的固定单价为完成合同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脚手架搭拆费、工资性津贴、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材料代用、人工调差、材料价差、机械价差、政策性调整、施工措施费用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清单综合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 区别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总价,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还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增减造价的。 如果没有设计变更,结算=预算(中标价)。 单价合同是指按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一般情况招标方都是给一个暂定量的。 结算=审计工程量*中标单价。 固定单价是有利于乙方的,但如果固定总价,业主在施工过程中,投入的管理人员会少些,省心,而且利于控制造价。 有些时候设计图纸不详细、相关条件不具备,这时候工程量无法计算准确,但又想招标,这时候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算,把图纸不详细的风险转嫁于施工单位。 3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结算价=固定单价×实际工程量;在同一合同计价方式中,对固定总价、固定单价两者只能选择一种,是不能同时存在的;话说到此,你可

采购合同范本(固定总价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采购合同范本(固定总价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丁【】年【】月【】日签署丁: 甲方(买受人):【】 乙方(出卖人):【】 甲方向乙方采购【】。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标的物及交付 1、甲方向乙方采购【及明细以 】(本合同项下所有标的物以下统称为“货物”),货物要求 下表的约定为准: 2、乙方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向甲方交付货物: (1)交付时间:【】年【】月【】日或本合同签订日起【】个工作日内交付并 安装调试完毕; (2)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货物运输:乙方负责运输,如需购买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 (4)包 装方式:乙方应当采取能够保护货物完好无损的最合理包装方式或按甲方要求(甲方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匕 第二条、价款及支付 1、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款为:¥ (大写:人民币 ,该价款是乙方完成本合同所有约定义务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全部价款,包括但不限丁货物价款、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质保费及税费等各项费用。 2、付款时间 (1)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并安装调试完毕(如需),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 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即¥元(大写:人民币 ; (2)合同总价的【】%留作质保费,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履行质保义务后,自质保期届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 3、付款方式 银行转账,乙方银行账户为: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4、发票 甲方按照本条第2项第(1)点约定的数额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金额等同丁合同总价100%的合法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条、验收及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 1、验收 (1)乙方向甲方交付货物并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及时进行验收; (2)甲方验收通过的,不免除乙方对货物的质量担保责任,不视为甲方对货物质量瑕疵认可与接受,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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