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

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

表三: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如下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注销手续

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注:此表填写好请寄交或面交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综合部2009.3.5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完整版)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本人自x年x月x日实习一年以来,在xx所xx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牢记八荣八耻,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同时,作为一名中共党员,争取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第二篇:

律师执业申请书 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年月从毕业,于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自年月份开始,即在辅助指导律师办理了大量刑民事案件,积累了基本的法律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已经具备独立办理律师业务的能力,现实习期已经满一年,已经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本人一定恪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决心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律师所的领导和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技能,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律师。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某某某年某月某日 第三篇: 律师执业申请书 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自实习一年以来,在本所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小餐饮经营许可注销申请表

小餐饮经营许可注销申请表

委托书 兹委托(代表或代理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名称)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相关手续。 委托事项及权限: .□同意□不同意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同意□不同意修改自备材料中的填写错误;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同意□不同意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文书; .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请详细注明): 委托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 移动: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备注:委托事项及权限,由委托人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项按授权容自行填写。

自我保证声明 公司: 本申请提交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我公司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截止申报日期,我公司无立而未结案件。 特此声明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经营者名称(加盖公章)::市(与工商执照一致) 申请日期:年月日 敬告 、申请人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复印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纸。 、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在申请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的容。 附申报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明文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明复印件; □.餐饮服务环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或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材料; □.自备水源应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委托代理人的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和《自动售货设备登记表》; □.自有送货车的食品批发商等经营者,提交《食品送货车登记表》;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食品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食品经营者,提供《食品仓储库登记表》;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和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其他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表 经营者 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情况 许可证编号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联系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玉溪市司法局 2018年8月31日发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服务事项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办理。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75项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变更、换发、遗失补办、注销申请表.doc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变更、换发、遗失 补办、注销申请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44010254453x业户名称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530000352x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XXX 街道 XX 路 XX 号本 法定代表人李 xx联系电话25247856 、 13987547xx54 信 办理人许诚某联系电话1354875xx33 息 经营范围Xxxx 项目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 业户名称深圳市 XXX深圳市XXX公司变 深圳市南山区XXX 街道 XX 路 XX 更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XXX 街道 XX 路 XX 号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李明 申 换 请(此栏注明申请原因) 发 种 遗 类 失 (此栏粘贴从报上剪下的遗失声明,并注明遗失声明的日期、所刊登的报纸名称及版面)补 办 注 (此栏注明申请注销的经营范围) 销 承声明: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除本次备案登记的变更事项外,其他均未改 诺变。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被撤销。

(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李明 2013 年x 月x 日2013 年x 月x 日 以下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填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制作和送达人签名) 受理和形式。文书制作 式审查(受理和审查人签名)和送达 年月日 年月日 许可证原许可证编号新许可证编号 发放领证人(签字)许诚某2013 年 x 月x 日 备注: 1. 内资、外商投资、港澳服务提供者从事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办理本项 业务时,应到有办理权限的机构申请。 2.本项业务涉及重新制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政管理机构应当将新制作的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附后,存档备查。

办理律师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办理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一、律师调档须知 鉴于律师调档是部分在外地参加司法考试人员在我省申请执业或外地律师调入我省执业的前置程序,为方便申请人,减少重复提交材料,现将调档所需材料简化如下:一、未执业,只调法律职业资格档的,提交:1、调入申请表一份;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二、已是执业律师,在上述两份材料基础上,再加一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其余材料因在申请律师执业时要提交,调档时无需提交。请按此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调入申请表尽可能填全,尤其是联系电话要写,方便不清楚沟通。 二、组织形式变更: 1、《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组织形式变更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合伙协议和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决议; 5、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6、合伙所申请变更的应提交合法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 8、住所证明; 9、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条件的资产证明; 10、承诺书。 11、清算报告 三、外地分所变更主管局,合伙人会议决议需提交总所的。 四、律所办理退伙时需要的证明材料中将三清证明换成股份转让协 议,其它材料一样。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所需提交材料如下: 1、《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申请表》(已上传至群文件) 2、变更申请书 3、合伙人会议决议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市局。《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申请表》上请加盖区局的公章。执业许可证副本同时上交。 六、厅审批处祁颖 各市负责机构审批的同志请注意,机构设立申请表中要填写设立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司法部制证系统中必须要填写 七、兼职律师转专职律师,先注销兼职律师证再按申请专职律师的提交材料。 备注: 1、从机关、事业、国企辞职的需另提供辞职文件及原单位品行证明;是中共党员的需提供党组织关系已接转至区局或市律协的证明。 2、南京以外户籍须提供暂住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各两份。 3、中止执业而重新申领执业证的,不须提供实习方面的相关材料,但要提交原执业地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品行证明。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要求(专职)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要求(专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填写要求: (1)必须如实、详细填写所有栏目,没有信息内容的用文字表述(即必须填写“无”),不能空格; (2)登记表可以下载打印或复印后填写(尽可能打印); (3)粘贴好一寸彩色蓝底近照; (4)在联系电话中分别填写事务所电话和个人手机号码; (5)个人简历从高中毕业后开始至今,时间精确到月,不可断档,一个月也不能少; (6)奖惩栏目如实填写,没有信息内容的用“无”明确表述; (7)个人执业申请书要求提出较为详细的申请,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无“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保证专职从事律师执业(兼职律师除外)等作出承诺和声明,签署姓名和日期; (8)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应对受聘对象进行任职前审查,包括对受聘人的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执业经历、学历、刑事犯罪以及道德品行等方面信息进行调查和审核,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全面提出鉴定意见,文字不少于150字,主任签名并签上日期。律师事务所不尽职审查或者故意帮助受聘人隐瞒情况、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9)登记表中的填表日期、个人申请日期和主任签字日期应有先后顺序或同一天,且须是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的近期; 2、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注意: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超过一年或者被公告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的培训并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超过三个月不满一年,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注销执业证书后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的培训并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3、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浙江省司法厅制作的合同范本,该范本供各律师事务所参考,事务所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改动和调整,但关键条目不得减少。)原件(一式两份);执业机构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还需提交总所核准分所聘用律师的意见;

国内护士执业证书申领表格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申领表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卫生部医政司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填表说明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适用于1995年以后(含1995年)护理专业毕业、取得护士资格证书后申请首次注册时的人员。请认真阅读以下各项内容后,用钢笔如实填写。除个别项目填入代码(□标识)及汉字外,其余请在符合的选择项目(a、b…)上用“√”标识或在格内填入选项字母。不符合的项目可以不选择,未列入的项目请在“其它--”栏内填写。 表格中有关工作单位行政区划代码、医疗机构类别代码、医疗机构核定分类代码、单位隶属关系代码等。凡附表中未列出的,申请人可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或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统计信息主管科室查询。如申请人不能填写可由单位负责人或注册机关填写。 现逐项说明如下: 1、“申请人简况”部分: 护士执业考试总成绩可向本单位或各区县卫生局查询。免考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当地“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免于护士执业考试者。执业证书编码即申请人执业证书上的编号。 2、“护理专业最高学历教育”部分: 护理专业学历指获得高等医学院校及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 3、“本注册年度内继续护理学教育累计学分”部分: 继续护理学教育累计学分按卫生部和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分授予办法规定,在本注册年度内获得的累计学分数。 4、“工作单位及工作详情”部分: 护理工作岗位是指根据护士当前所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工作科室或工作性质,依照附表5中列入的项目而进行的界定。护士在“护理工作岗位”从事护理工作称为“在岗”。未列入而属于护理工作岗位的项目在“其它”栏内填写。在中西医结合病房或门诊工作,按“病房”或“门诊”代码填写。 “工作类别”项中:临床护理指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人员。护理行政管理指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护理部担任护士长以上行政职务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事护理管理的人员。护理教育指高等医学院校或中等卫生/护士(理)学校专职从事护理教育人员。护理研究指专职从事护理研究人员。社区护理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护理人员。其它指非上述人员。 5、“申请人工作单位意见”部分: “在岗”包括①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从事护理工作;②在医学院、校从事护理专业教育;③在卫生行政部门从事护理行政管理;④在护理学术团体、护理中心从事护理学术交流及研究等工作的护士。“不在岗”指在上述机构和部门以及其他机构和部门中从事非护理工作的护士。 为二年后准确填写“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请将本次注册申请表中易变更的项目留底保存。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范文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范文 1.网上怎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网上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登录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端或省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填写《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并附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步:申请人向所在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药监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补正全部内容。 第三步:符合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的同时。申请人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步:申请人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领取《准予注销通知书》或不予注销决定书。 网上申请注销需要的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一式两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核对原件)。 需要注意的是:网上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是实名认证账号。 拓展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1、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3、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参考资料

注销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要求

注销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要求 1.《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表》原件2份;(律师事务所填写意见、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 2.律师事务所离所证明原件2份:(表达清楚即可)。 3.律师执业证原件(遗失的提供登报或省律协网站作废声明及相关表格,一并办理注销手续)。 注意:网上注销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并与书面申请注销的原因一致。 负责人、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注销的,应当事先办理负责人变更、合伙人变更、派驻律师撤回备案手续。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或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应当暂缓注销;待违法违规调查处理完毕、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在停止执业处罚期间可以申请注销执业证书,但在停止执业处罚期限届满前,不得重新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去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相关证明(说明)材料,报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办理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并按照办理相关事项的各项材料要求将提交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且用长尾夹固定)。 (二)新律师执业申请(专、兼职)、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专、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及律师执业证注销等相关事项,须先网上进行申报(登陆省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615069719.html,)上的“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系统),把所需办理事项的相关信息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平台如实输入并点击上报杭州市司法局,申报成功后的申请单号注明在登记表或申请书的右上角,继后再向杭州市司法局提交完整书面材料。各律师事务所在管理平台中都有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具体请咨询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87054376)。 (三)详细情况和相关表格可以登录杭州律师网(网址是https://www.360docs.net/doc/3615069719.html,)或省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615069719.html,)上的“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查询和下载,。 (四)行政人员办理时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办事指南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条件 1、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主动申请注销。 2、申请人无因违法生产(配制、经营)药品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要求: 1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 纸打印或复印,在指定位置签字、盖章。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编制页码,注明材料份数、页数,请勿装订。 2 、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查验,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并签字、签章。 (二)申请材料目录: 1 、申报资料目录审查表;(点击下载)

2、《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3、股东会或者其他有权投资人同意注销许可证的记录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注销申请书。 4、《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申请人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无因违法生产(经营)药品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形的证明。 6 、经办人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7、出具《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由服务窗口受理。 (三)现场检查 服务窗口安排现场检查。 (四)服务窗口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五)制证、送达 由服务窗口负责制证,送达。 五、办理时限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第一篇:新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自x 年x 月x 日实习一年以来,在xx 所xx 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牢记八荣八耻,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同时,作为一名中共党员,争取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第二篇:律师执业申请书 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年月从毕业,于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自年月份开始,即在辅助指导律师办理了大量刑民事案件,积累了基本的法律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已经具备独立办理律师业务的能力,现实习期已经满一年,已经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本人一定恪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决心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律师所的领导和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技能,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律师。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某某某年某月某日 第三篇:律师执业申请书 律师执业申请书

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变更指导老师以及注销所需材料

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变更指导老师以及注销所需材料 一、实习人员申请转所: (一)办理条件: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调转实习律师事务所,并延续实习期: a.随原指导老师一起转所 b.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c.律师事务所停业、合并、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的; d.所在律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e.所在律所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f.所在律所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除以上情况,实习人员一般在实习期间内不得转所,若在实习期间转所的人员,需注销其原有实习人员资格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申请手续。(情况参照实习人员申请注销所需材料要求)*实习人员的调转实习只能在本市进行。 (二)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a《上海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申请表》(转所申请点击下载)一式两份; b与拟转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原件一份;

c与拟转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d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转所原因证明文件; e实习人员社保转入拟实习律所的“人员转入核定表”复 印件; f《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二、实习人员申请变更指导律师: (一)办理条件: 指导律师出现以下情况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更换指导律师:a指导律师死亡的; b指导律师转出该所的; c指导律师因病住院,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d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e指导律师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f双方书面协商同意变更指导律师的; g其他原因致使指导律师无法行使职责的; *变更指导律师必须是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律师 (二)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a《上海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申请表》(点击可下载)一式两份;(一份留所里存档,一份交至律协会员部) b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具体包括: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变更事由证明;

律所注销流程

律所注销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帐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第五十六条律师事务所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办理律师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办理律师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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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专职: 1、《律师执业登记表》两份,贴足照片,附正面二寸蓝底照片一张; 2、资格证书(副本第2、 3、 4、5页)、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两份; 3、实习律师执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无业证明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两份; 5、聘用合同两份; 6、实习人员登记表两份; 7、交纳社保记录证明材料; 8、保证书(承诺书)两份。 另:超过六十周岁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两份。注:上述1、2(其中学历证书除外)、4、5、7、10须提供电子扫描图片(JPG格式,每张图片小于2M,应清晰)兼职:除专职材料 中第4、9项不需 提交外,需另附院 校出具的从事教研 工作及品行良好、 同意兼职证明,教 师资格证和职称复 印件,任课课程表。 转往外省: 1、《执业律师调出 申请表》两份; 2、与原所财务、 案件、卷宗结清证 明两份; 3、原所及主管局出 具的品行良好证明 两份; 4、执业证原件。 省内转所: 1、《执业律师流动申 请表》两份; 2、转所申请两份(写 明转所原因); 3、转出所三清证明两 份; 4、转出省辖市局出具 的品行证明两份; 5、聘用合同两份; 6、暂住证和租房协议 各两份。 7、真实性保证书两份。 转入南京市执业的,还 需提供执业证原件及 正面二寸蓝底照片一 张。 执业证遗失补办: 1、《律师执业登记 表》两份,贴足照 片,附正面二寸蓝 底照片一张; 2、资格证书、身份 证、学历证书复印 件两份; 3、登报遗失启事 原件两份(省级报 刊,须登有姓名、 证号、流水号); 4、真实性保证书两 份。 省外转入: 步骤一:申请调业 务档 1、《执业律师调入 申请表》两份; 2、执业证、身份证、 学历证、资格证书 复印件两份; 3、暂住证、租房 协议复印件两份; 4、省辖市局出的未 受过行业处罚的证 明两份; 5、未受过刑事处罚 的证明两份。 步骤二:办理新的 律师执业证(材料 见专职)。 市内转所 1、《南京市律师人员 流动申请表》二份; 2、转所申请一份(写明 转所原因); 3、转出所三清证明及 主管局品行良好证明 一份; 4、聘用合同一份。 5、真实性保证书两份。 执业证原件、正面二寸 蓝底照片一张。 执业证注销: 1、律师执业证注销 登记表两份;2、本 人申请中止执业申 请书两份;3、原所 解除聘用合同及三 清证明两份;4、执 业证原件。5、承诺书

护士执业资格证变更申请表

WORD格式 护士变更注册 申请审核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申请护士变更注册使用。 2.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3.本表的第1、2、3、4四项由申请人填写,第5、6项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第7项由注册机关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申请人学历,填写护理或者助产专业最高学历。 6.申请人健康状况,填写健康状况良好、一般或者有慢性病。 7.申请人工作类别,填写临床护理、护理行政管理、预防保健或者其他。 8.申请人现技术职称,填写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未评定。 9.使用的照片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 1.申请人情况 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国籍 身份证号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学制 学历学位健康状况 毕业时间年月日护士执业证书编号 专业学习经历 2.申请人原工作单位情况 原工作单位名称 单位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区)邮政编码 工作科室技术职称 工作类别职务 工作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3.申请人拟工作单位情况 拟工作单位名称 单位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区)邮政编码 拟工作科室技术职称 拟工作类别职务 4.申请人签名 5.申请人原工作单位意见(由工作单位填写) 工作单位意见:单位盖章 同意□不同意□ 单位法定代表(授权者)签字 填写日期年月日 6.申请人拟工作单位意见(由工作单位填写) 工作单位意见:单位盖章 同意□不同意□ 单位法定代表(授权者)签字 填写日期年月日

护士执业证书的变更流程

护士执业证书的变更流程 (一)护士执业证书变更种类:入省变更、出省变更和省内变更三种。 (二)各种变更程序和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入省变更流程:审核→现工作单位意见盖章→原工作单位意见盖章→原注册部门意见盖章→现注册部门意见盖章。 (1)审核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验原件); 2)身份证(验原件和复印件); 3)毕业证书(验原件和复印件); 4)现工作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 老人老办法者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1994年1月1日前护士系列职称证书(验原件和复印件); 部队转业护士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军队转业证书(验原件和复印件);携以上材料到拟执业地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然后到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审核通过领取《入省变更注册受理通知单》。 (2)注销。申请人到原发证和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注册有关事项,备齐拟执业地发证和注册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包括《入省变更注册受理通知单》、《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身份证明、接收单位证明等。 (3)申请变更。 申请人向拟执业地护士注册机关提供变更注册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1)《入省变更注册受理通知单》; 2)《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 3)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聘用合同(在民办医疗机构执业的申请人需提供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6)毕业证书原件(老人老办法者和部队转业护士提交“(1)”中相对应的材料); 7)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 (4)发证并注册。 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持上述材料和《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到现执业地发正机关集中办理,之后回执业地注册机关按照注册有关条件和程序申请注册。 2、出省变更流程:(假设需要从江苏省转出) 现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原注册机关→原发证机关→拟注册机关 1)申请人可在江苏省卫生厅网站(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3615069719.html, )“许可办理”栏目内下载并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或者到拟执业地注册机关领取; 2)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 3)持《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毕业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到现工作单位加盖公章,

护士执业证书注册流程

护士执业证书注册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2015年护士执业证书注册 证书注册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医学全在线搜索整理;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八、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九、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护士执业注册和变更所需材料清单

护士执业注册和变更所需材料清单 一、护士首次执业注册 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1份。 2、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1份。 3、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4、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各1份。 5、《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3份,集体注册单位需提交集体汇总表。 6、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1份。 7、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证明材料(便函)1份。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盖章)1份。 9、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小2寸照片6张。 注意:所有复印件均为A4纸。 二、护士变更注册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3份; 2、申请人的《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1份;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三、护士再次注册提交材料: ⑴《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原件); ⑵《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⑶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或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 的《健康体检表》(原件); ⑷继续教育学分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⑸中止注册五年以上,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者,还应提交 注册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结果证明。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申请补办的程序: ⑴持证人应当在遗失后15日内在市(县、区)级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⑵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刊登遗失声明报纸原件; ②本人书面申请书原件(需有单位和单位所在地卫生局公章证明); ③学历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注销律师执业证

1、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书(格式文本附后,或可通过https://www.360docs.net/doc/3615069719.html,/justice3/down/index.jsp下载)、身份证和执业证复印件(出示原件供核对); 2、确认并签署《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后,或可通过https://www.360docs.net/doc/3615069719.html,/justice3/down/index.jsp下载),并当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3、自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市司法局提交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不愿意实行告知承诺的,仍按照普通审批程序办理,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须出示原件供核对):1.申请书; (格式文本附后,或可通过 https://www.360docs.net/doc/3615069719.html,/justice3/down/index.jsp下载)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执业证正本及复印件; 4.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5.承诺书(承诺:1.已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2.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 (律师执业审核)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审批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上海市司法局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 〔年〕司法审批第号 申请人: 姓名: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审查机关:上海市(区/县)司法局 承办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审核机关:上海市司法局 承办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三款; 2.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2008年7月18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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