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粤府令第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粤府令第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粤府令第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粤府令第227号)

第一条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

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

本单位实际,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第十五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六条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可以每1至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198 9年1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同时废止。

粤府函[2012]16号——印发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机制意见的通知

粤府函〔2012〕16号 印发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 土地综合开发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土地 综合开发机制的意见 为做好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工 作(以下简称土地综合开发),现就完善土地综合开发机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公交导向,优化布局。按照珠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要求,采取公交导向型(TOD)开发模式推进土地综合开发,打造一批“城市综合体”,拓宽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创新城市空间组织形式,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形成城际轨道交通与城市规划建设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二)统筹规划,共同发展。统筹协调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站场建设、站场周边土地开发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做好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促进城际轨道交通资源与城市资源的整合利用、共同发展。 (三)利益共享,补亏为主。充分发挥省市各方积极性,合理划分省市补亏责任;土地综合开发的净收益按补亏责任由各有关方共享,并应首先用于弥补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及运营的资金缺口,支持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二、开发主体

红线内土地开发工作由该轨道交通项目业主承担。其中,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三角城际公司)负责建设的项目,由珠三角城际公司设立的土地开发公司负责项目红线内土地开发,该土地开发公司的日常工作由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铁投集团)主导开展。城际——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的红线内土地可由省市共同开发,具体开发方式由省市协商确定。 (二)红线外土地开发主体。红线外土地开发采取“一市一公司、一地一政策”的原则,由省市联合开发,或者由沿线市负责开发,具体由省市协商确定。其中,省市联合开发的,由省铁投集团作为省级出资人代表,分别与各沿线市出资人代表成立由省方主导的合资开发公司,负责对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的城际轨道交通站场红线外土地进行开发,省市在合资开发公司的股权比例由省市双方协商确定(市级出资比例应低于50%),并按股比分享开发净收益。 各开发主体按照省统一规划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省铁投集团负责统筹衔接红线内外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红线内外开发主体可按市场化原则,通过委托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更紧密的一体化运作。 三、开发规模

印发关于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1〕34号

粤府函〔2011〕34号 印发关于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在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黄华华省长代表省政府承诺今年将集中力量为人民群众办好十件实事。这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推进“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明确责任,确保十件民生实事取得实效,现将《关于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落实十件实事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明确工作责任,对每件实事提出的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到人,明确每月、每季度的进度安排。要细化工作措施,对每项实事中本单位负责的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确保资金、人员到位。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请各牵头单位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分工方案 为确保黄华华省长在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省政府承诺今年将集中力量为人民群众办好的十件实事取得实效,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向全省特殊困难群众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在今年1月中旬从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安排1亿多元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安排2.8亿元,向全省275万多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重点优抚对象每人一次性发放100元临时性价格补贴。(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民政厅、物价局等单位负责落实) (二)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实现25万贫困户、110万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省财政拨款14亿元启动54万农村贫困户危房、泥砖房和茅草房改造。(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扶贫办、残联等单位负责落实) (三)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城镇新增就业125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60万人,促进创业10万人。组织培训本省农村劳动力80万人、转移就业125万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残联等单位负责落实) (四)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推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免费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办法。支持欠发达地区建设250所乡镇规范化中心幼儿园,支持和引导欠发达地区建设1000所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新建扩建100所中等职业学校,提升500所普通高中办学水平。省财政安排14.6亿元支持各地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200元的政策;安排12亿元完善普通高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国家资助政策体系,提高本科、高职院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落实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免学费政策扩大至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措施;安排9.1亿元支持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政策。支持各地新建扩建40所特殊教育学校,扶持家庭教育大讲堂进社区(乡村)。(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妇联、残联等单位负责落实) (五)完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成改造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200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202间。10 0%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国务院确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政策。加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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