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考试继续教育学时广东省

计算机软件考试继续教育学时广东省
计算机软件考试继续教育学时广东省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水平)考试继续教育学时

广东省计算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人事部、信息产业部《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信办人〔2004〕47号)、《关于组织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信办人〔2004〕48号)以及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广东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及继续教育培训暂行规定》(粤信厅函〔2006〕388号)等文件精神,为了推动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考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社会各界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业务并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计算机软件考试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

1、参加广东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继续教育实施机构举办的相关培训,通过考试者领取《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继续教育证书》,学员参加与证书同级的培训,按培训大纲上规定的学时数计算培训量;高级资格获得者参加中级

课程培训的,其学时数按规定学时数的一半计算,参加初级培训时,其学时数按规定学时数的四分之一计算。中级资格获得者参加初级课程培训时,其学时数按规定学时数的一半计算。初级、中级资格获得者越级参加更高层次的培训时,仍按规定的培训学时数计算。

2、凡参加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证书者可以折算成当年40学时继续教育学时。

3、凡本年度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在校学习并通过考试的相关课程与信息产业部公布课程(见附件1)一致的,可以折算成与课程学时数对等的该年度继续教育学时,最多不超过60学时。

4、凡本年度就读业余、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在校学习并通过考试的相关课程与信息产业部公布课程(见附件1)一致的,可以折算成与课程学时数对等的该年度继续教育学时,最多不超过40学时。

5、参加本年度国家或省级重点信息技术项目开发与研究者,分别折算成该年度60学时、40学时培训计算。

6、参加国际、全国或省级相关专业学术会议,并以第一、第二作者撰写的论文选入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者可以分别折算成60学时、40学时、20学时培训计算。

7、署名正式出版了相关的专业著作,可以按本人每写1千字折算成3学时培训计算。在国际、国家、省级杂志上发表了专业论文,可以分别折算成60学时、40学时、20学时培训计算。

8、在职人员在岗IT项目所撰写的学术论文(报告)通过信息产业部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训广东省管理中心的论文评审,被评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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