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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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内资企业网上年检须知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12年3月1日开始进行2011年度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网上年检范围

凡于2011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均须参加2011年度年检。

二、网上年检时间

2011年度企业网上年检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企业登录河南省工商局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67798366.html,)企业网上年检系统填报本企业2011年度年检材料及私营企业党建情况统计表参加网上预审。截止2012年6月30日前仍未提交年检材料的企业,年检机关将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提交年检材料的,应于2012年6月30日直接到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延期年检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三、网上年检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1、连接互联网打开浏览器(推荐使用IE6.0或以上版本)登

录河南省工商局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67798366.html,),点

击网站主页“网上年检”栏目即可进入“网上年检系统”。未获

得登录密码的企业,首先需要注册获得登录的密码(参加上年度

年检时使用的登录密码无效,企业须重新注册获取登录密码),

具体操作参照“网上年检系统”首页的“用户指南”。

2、获得密码后登录系统,即可进入年检材料填报页面,在线填报年检材料。

3、填写(修改)、保存完所有表格,点击“年检报告书确认”按钮并保存,提交成功后,企业的年检材料就自动相应传送到河南省各级工商机关。

4、网上报送年检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再次登录网检系统,点击“(预)审核情况”查看年检(预)审核结果。如果(预)审核驳回,企业应根据(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可以再次在网上提交修改后的企业年检材料并再次获得网上年检预审核。

5、网上年检预审核通过的企业,应及时打印“年检报告书”和“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封面加盖主管单位印章;企业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封面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同时仔细查看本须知所列第四项网上预审通过后,须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的要求,携带上述材料最迟应于6月30日前到企业登记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企业登记机关、企业所在地工商所办理年检审核、年检交费、加盖年检戳记等手续。

四、网上预审核通过后,须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臵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须带原件备查),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企业法人提交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企业印章);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尚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提交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可以是针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也可以是针对公司年

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

7、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8、已进入清算的企业提交进入清算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上述1、2、3项所列材料。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除提交上述1、2、3、4、9项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其他经营单位还应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隶属机构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吉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政策措施

吉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 展工作的政策措施 吉工商企字…2010?205号 吉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政策措施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十次会议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立足工商职能,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创新服务机制,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做好服务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城镇化建设、富民工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解放思想,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政策 1、更新服务发展理念,为外商投资企业准入与发展创造条件。坚定执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强化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对外商投资企业准入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而法律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可从实际出发,先行试点或试验,努力营造大开发、大开放的发展氛围。

2、放宽准入政策,鼓励外资参与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建设。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参股或控股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支持外商企业扩大规模,鼓励对落后企业兼并重组和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其他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 3、丰富出资方式,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以债权增资。在继续完善股权出资登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以债权出资的方式增资,经外汇管理部门和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4、从实际出发,对任职受限的法定代表人及时解除锁定。对因逾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只要该企业及时办理了注销登记,该企业及本人没有严重违法记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对该法定代表人解除锁定,允许其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探索创新,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准入 5、创新外资登记方式,探索建立长吉图市场主体登记一体化模式。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提高区域协作水平,在区域内统一政策规定”的要求,探索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模式,冲破区划限制,在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域内试点异地冠名、总部+分厂模式,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一体化,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拓展空间。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石处字(2006)第058号 当事人:门旭东,30岁,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现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前街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 2月10日,从送一送啤酒的人处以6元/瓶的价格购进5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36瓶;以2.25元/瓶的价格购进1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120瓶,并于当日在当事人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新五星农副产品市场的摊位内进行销售。至2006年2月22日,以6.5元/瓶的价格售出5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17瓶;以 2.5元/瓶的价格售出1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60瓶。2006年2月22日,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两种规格的红星牌二锅头酒,经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打假部门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属于冒牌商品。此期间当事人共获销货款260.5元,获非法所得23.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巡查人员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报告、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冒牌商品的投机倒把行为。 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尚未售出的假冒红星牌二锅头酒500毫升装

的19瓶、100毫升装的60瓶; 2、没收销货款260.5元; 3、罚款23.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送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石景山支行八角分理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2006年3月31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山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7]8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01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晋政办发〔2017〕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以下简称公示系统)高效运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 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机关)通过公示系统归集、公示、共享、运用和管理本省企业信用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本省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操作平台,是全省统一的涉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平台。 第四条公示系统由面向公众的统一公示平台、面向各级机关的协同监管平台构成,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实现精准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平台和依据。 统一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息公示查询、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和扶持小微企业信息公示等公示查询功能;协同监管平台实现“双告知”信息推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联合惩

吉林省工商系统12315“五进”工作指导意见

吉林省工商系统12315“五进”工作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2.22 【实施日期】2011.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工商系统12315“五进”工作指导意见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 为完善吉林省工商局12315行政执法体系,加快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和12315行政执法体系信息化网络建设进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学校”(以下简称“五进”)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已建立全省统一的12315指挥平台的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五进”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12315 “五进”工作是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民生,扩大内需,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突出实践特色,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的重要任务。各级工商机关要从坚持执政

为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把消费维权与促进科学发展统一起来;充分认识12315 “五进”是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扩大服务功能和提升维权水平的具体体现。要进一步创新消费维权理念,全面提升消费维权的工作水平,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明确12315“五进” 工作职责分工和基本组织模式 省工商局消审局负责指导、推进全省12315“五进” 工作,各市(州)、县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12315工作机构负责指导、推进本辖区12315“五进” 工作,工商分局(所)负责具体落实12315“五进” 工作。12315“五进” 工作的基本组织模式是建立12315行政执法联络站。 12315行政执法联络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五进” 工作基本组织模式,是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政调解等手段进行以消费维权为重点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网络。 三、抓住重点,因地制宜,认真研究“五进”工作运行模式 要解决“五进”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扎实做好12315行政执法联络站相关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原有12315联络站进行规范,调整职能。按照新形势新要求,建立新的12315行政执法联络站。 (一)规范名称。

公司章程(广东工商局)参考范例(2-50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

广东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为: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广州市区路号房。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 1、,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2、,住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首次出资万元,应于年月日前缴足,其余万元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2、,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首次出资万元,应于年月日前缴足,其余万元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五)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 报批纪律的通知 【法规类别】纪检 【发文字号】川工商办[2011]17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9.19 【实施日期】2011.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的通知 (川工商办〔2011〕179号) 各市、州工商局: 工资涉及到每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加强工资管理,做到工资管理“零差错、零失误”是各局人事部门的基本职责。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开通运行,全省系统将通过网络进行工资审批,各局要进一步增强工资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工资政策,严格工资审核程序,严格工资软件的操作步骤,确保工资网络系统的安全、顺利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通知如下: 一、严格“四个坚持”,加强系统工资管理 (一)坚持领导负责制度

各局有人员调动、退转军人安置、公招公务员以及因职务变动而变动工资时,必须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实行工资变动网络审批后,按照工资软件操作步骤,必须由单位领导审核的应由领导审核并签字,让领导了解变动政策,知晓变动原因,掌握变动状况,坚决不允许为图简便擅自简化程序或由工作人员“一手包办”。 (二)坚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制度 所有人员工资变动,都必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批,报批时必须附人员工资变动证明文件,有职务晋升的须报省局或市局进行职位确认,不得先晋升工资再补报职位确认。实行工资网络报批后,凡有工资变动,县区局按程序按要求报请市州局审核,证明文件放入系统“附件”栏同时报送。市州局按程序审核后报省局审批。省局审核批准后返回各报送单位,由报送单位打印归档。 (三)坚持经办人员对数据、文件负责制度 工资经办人员要树立责任心,熟悉工资政策,加强网络工资数据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资系统的操作步骤,装有工资系统的电脑不得与互联网联网,不得将系统密码告知他人,不得允许他人登录工资系统。要定期维护电脑,定期备份数据,确保工资数据的绝对安全。办理工资时,必须要凭正式文件,并查阅档案确认其人员基本信息,才可确定工资。作为附件的证明文件要加盖单位鲜章。 (四)坚持上级主管部门对数据、文件确认制度 上一级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相关文件和数据,主管部门相关领导要签字确认后,经办人员再接收和下发数据。未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工资数据或表册无效,不能打印归档。 二、严肃组织纪律,加强督查检查 (一)严格执行工资政策 各局要建立完善工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工资管理责任追究制,要组织干部职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09?133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文件的意见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实际需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具备实施条件,可予先行先试 (一)适用范围。 《意见》适用于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各园区。 (二)登记管辖权。 1.设立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 在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注册大厅设立“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负责示范区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套印示范区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下列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 (1)依企业申请,对住所设在中关村示范区,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示范区工商分局可以进行登记。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权: (1)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的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认定为“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 ,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市场障碍、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广告中使用排序、评比、综合评价结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并对含有排序、评比、综合评价内容的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政策界限不清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三、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商品包装物上含有上述内容的,自2000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1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广字(99)第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指定产品(商品)”的问题 对赞助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的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指定产品(商品)”,可使用“×××活动赞助商(商品)”;对提供赞助商品并在该项活动中使用的,可在其商品广告宣传中使用“×××选用商品”。 二、关于“名牌”、“著名商标”的问题 禁止在广告中使用“中国名牌”、“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地方名牌,可在广告中使用“×××省名牌”、×××市名牌”;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地方著名商标,可在广告中使用“×××省(市)著名商标”。

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树立工商良好形象 吉林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树立工商良好形象吉林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67798366.html, 2011年06月14日来源:中国工商报近年来,在吉林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吉林省工商系统在服务民生、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通过组织引导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转变观念,理清思路,完善举措,有序推进,初步建立了具有工商特点的社会管理工作格局。 吉林省工商局把服务经济发展作为各项工作的立足点,着力推动工商行政管理由传统工作模式向现代监管服务模式转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服务升级。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吉林省工商局相继制定出台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实施意见》等20多个政策性文件,全省10个市州工商局共制定出台近百个服务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服务科学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创新服务发展工作机制,在全省工商系统建立了登记会商、工商联络员、年检扶持、优化登记、助推群众创业等一系列重点帮扶工作机制,促进重点企业、非公企业和农村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大力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等实现就业再就业。 经过工商部门积极努力,全省市场主体快速增加,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取得积极成效,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吉林省工商局把加强市场监管和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

谐、服务民生的重要内容,立足于实现市场监管职能到位的需求,不断创新监管服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吉林省各级工商机关积极开展高密度、全方位、地毯式的市场巡查,努力做到广覆盖、无死角;充分发挥12315指挥调度平台作用,畅通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了全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零事故”;切实加强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开展市场应急演练,完善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充实企业登记监管信用分类数据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数据库、综合执法信息数据库,建立企业信用激励机制、预警机制、失信惩罚机制、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不同管理类别分别采取激励、警示、惩戒和淘汰等监管措施,实行跟踪监管,切实规范了企业行为,增强了企业信用意识,营造了诚实守约的信用环境。 吉林省工商局全面贯彻以人为本、服务发展、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先后组织召开全省工商系统推行行政指导落实“四个统一”现场会、强化执法监督与法治保障工作座谈会等,出台一系列的指导性意见,把依法行政融入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研究制定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积极开展普法工作,累计举办培训班473期,组织开展大型普法宣传活动1100多次。 吉林省各级工商机关从创新行政执法机制入手,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全国首创“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全面推进行政指导,普遍推广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制度,积极搭建综合执法平台,推动了监管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的整体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03]157号 关于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现就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 “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是“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手段,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对完善《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会同行业协会做好“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这项活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使“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顺利开展。 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对自愿申请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加强培育和辅导,积极向工商部门推荐符合标准的“守信企业”。 二、要严格把握“守信企业”的标准 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基本方法是:政府组织、企业申报、协会推荐、社会公示。 “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遵循自愿参加、公开、公平、公正、非终身制的原则,要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严格把关。 (一)申报条件: 1.依法设立满两年; 2.年检通过A级; 3.无经营性亏损; 4.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 (二)“守信企业”标准: 1.企业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 2.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城乡治办[2010]18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0.12.10 【实施日期】2010.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城乡治办[2010]18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治理办、工商局: 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商局制定了《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刘奇葆书记、蒋巨峰省长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认真抓好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会议精神,着力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深入开展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治理工作,努力营造清洁、整齐、优美和规范的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提升城乡结合部环境质量,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治理逐步实现“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以舒适整洁优美的环境迎接2011年元旦和新春佳节。 三、工作内容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抓好市场内的食品安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市场业主并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着力解决市场内存在的“脏、乱、差、臭”、垃圾乱倒、污水乱排、摊位乱摆、违章搭建等问题,切实加大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治理力度。 四、工作步骤 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从2010年12月3日至2011年2月3日。分为宣传动员、集中治理和巩固提升阶段。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10929(颁布时间) 20010929(实施时间)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开业、变更、停业 第三章旅客运输 第四章货物运输 第五章运输车辆 第六章车辆维修 第七章搬运装卸 第八章运输服务 第九章出入国境道路运输 第十章价格、规费和票证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根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本条例应作如下修改: 二十九、《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旅客运输经营者以有偿方式取得的经营权,在有偿使用期内,经原审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转让。以无偿方式取得的旅客运输经营权不准转让。”修改为:“旅客运输经营者以有偿方式取得的经营权,在有偿使用期内,可以转让。以无偿方式取得的旅客运输经营权不准转让。” 第五十六条“为出入国境道路运输服务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代理、货物仓储、转运包装企业,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在批准的作业范围内经营。”修改为:“为出入国境道路运输服务的搬运装卸企业,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在批准的作业范围内经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出入国境道路运输。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以及与

北京工商局地址电话大全

北京工商局地址电话大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淀区苏州街36号100080 咨询:82691919投诉举报:12315 登记注册处:8269030282690324 企业监督管理处:8269122382691211 市场监督管理处:8269120582691207 合同监督管理处:82691006 商标监督管理处:82690806 广告监督管理处:82691106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82691109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地址: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后永康胡同17号100007电话:640337426405203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地址:西城区金融街丙26号100032 电话:880876578808760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地址: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100016 电话:51069009510694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地址: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33号院100084电话:8269131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地址: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100054电话:633650706344244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地址:石景山区八角西街12号100043 电话:688632436887025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地址:门头沟区南滨河路70号102300 电话:6984286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 地址: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102401 电话:6936684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地址:通州区新华大街110号 电话:6954254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 地址:怀柔区北大街14号101400 电话:6964436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

四川省工商局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编号: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名称:四川王五商贸有限公司(盖章)注册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四川王五商贸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刘星宇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四川王五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 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补正通知书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股东”栏只填写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情况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4、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或者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应当分别提交《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 - 吉林省粮食局

吉林省粮食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粮调联…2011?96号 关于加强和完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发改局,工商局:为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国粮电…2011?15号)要求,依照?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坚持有利于保护粮食生产者积极性,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有利于规范多元市场主体收购行为的原则,适当提高粮食收购准入条件,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 凡在我省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50万元(含)以上自有资金,并具有一定的经营 — 1 —

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通过租借(三年及以上租期)5000平方米(含)以上粮食经营场地,储存1000吨(含)以上粮食仓储设施。 加工业户拥有或通过租借(三年及以上租期)500平方米(含)以上粮食经营场地,具有加工厂房和原料、成品储存库房。 (三)收购场所内要有检化验室,具有收购相应粮食品种所需的天平、分样器、谷物选筛、烘箱、粉碎机、干燥器、水分盒、容重器、砻谷机、碾米机等检化验仪器。 (四)具有计量检斤设备。 (五)具有取得保管、检验、统计从业资格人员至少各1人。 (六)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9年第5号令)设立收购场所有关规定。 上述(三)、(四)项有关计量、检验仪器及设备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二、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粮食收购资格申请 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向收购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收购资格许可,并到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粮食经营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 —

GF—2000—0602_房屋租赁合同__(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GF—2000—0602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签订地点: 承租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租金(大写):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第五条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定金(大写)元。承租人在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监制部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印发执行。 附件: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2.《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1: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及程序 (一)申请条件 1.认定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人,并且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应当符合上款规定。 (2)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应当届满3年。 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的《核准变更证明》。 上传者知盟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67798366.html,

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3)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4)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50%以上出口的,其商标应当已经在出口相关国家(地区)注册。 (5)申请人在相同或者不同类别上注册了多件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商标的,可以按以下几种情况提出申请: ①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相同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②在同一类别的相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不相同的商标,且在申请认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③除上述①、②项规定以外的情况,不能一并提出申请。 (6)申请认定的商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且与实际使用的相符。 2.延续申请条件 (1)申请延续的商标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 (2)申请人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 (3)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 (4)申请延续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即将届满3年。 (5)应当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 (二)证明材料 1.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①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如该商标有变更、续展、移转、转让的,还应当提供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

四川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登记与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登记与资质管理有关规定 的通知 (川建发[2004]112号) 各市、州建设局(委)、房管局(处)、工商局: 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陆续反映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工商登记与资质申报衔接的问题。根据房地产管理和工商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作出如下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先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凭取得的经营范围中已核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经营项目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登记机关所在地主管房地产开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并加注“(凭资质证书经营)”。 三、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其开发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此设立的售房部等与开发项目同址的,不再另行申请工商登记。 四、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对注册资本金中的货币资金比例,不作特殊要求。 五、已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相应项目。《房

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容相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证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及时通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亦应及时通知企业原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变更其营业执照。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四年九月二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规范(最终稿)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规范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合同格式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格式条款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格式条款备案管理是指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含有格式条款内容的、符合备案规定的合同文本实行备案监督。 本规范所称格式条款备案和监督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提供方应当备案而未申请备案的格式条款,备案后的格式条款使用、修改情况,未实行备案管理的格式条款以及视为格式条款的商业广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格式条款监督应当坚持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格式条款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各级工商机关开展格式条款监督管理工作;办理应当由省局办理的格式

条款备案。 各市、州工商局(以下简称市、州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下级工商机关开展格式条款监督管理工作;受理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违反《办法》规定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申诉、投诉或举报;办理应当由本级机关办理的和省局委托办理的格式条款的备案工作。 县(市)、城区工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格式条款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工商所开展格式条款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受理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违反《办法》规定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申诉、投诉或举报;办理应当由本级机关办理的和市、州局委托办理的格式条款备案。 基层工商所负责开展格式条款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违反《办法》规定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申诉、投诉或举报;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和调解格式条款纠纷。 备案管辖 第六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格式条款备案由提供方登记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互联网页、凭证、单据等格式条款的监督,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实施,各县局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提供方采用其上级单位制定或者使用的合同文本,其上级单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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