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结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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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结算案例

重点银行汇票与支票

1、票据丧失的处理

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其中可以挂失止付的有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甲工厂某采购人员持由该厂开户银行签发的、不能用于支取现金的银行本票,前往乙公司购置一批价值10万元的物资。由于该采购人员保管不慎,在途中将其装有银行本票的提包丢失。随后,甲工厂根据该采购人员的报告,将银行本票遗失情况通知该银行本票的付款银行,要求挂失止付。但该银行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查后拒绝办理挂失止付。试问:

(1)该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甲工厂在被银行拒绝挂失止付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是:

(1)该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正确的。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而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2)甲工厂可以采取公示催告的措施维护其权益,即可以向银行本票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向该银行本票的付款银行发出立即停止付款的通知,并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银行本票无效

2、关于转账、取现、背书转让: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都可以转账和取现,但必须是标明“现金”字样的才可以取现,标明“现金”字样的不能转账。背书转让要负连带责任。

银行汇票不得超出票据结算金额,注明“现金”字样的不得转让。

1、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设备,价款为20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由甲企业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乙企业为收款人,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时丙企业为该汇票提供了担保,保证甲企业到期承兑该汇票。付款期满后,由于甲企业财务发生困难,无款可付,乙企业要不得求丙企业支付该款,但丙企业拒绝付款。丙企业是否要支付该笔款项?为什幺?

答:丙企业要支付该笔款项;

因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责任第二条连带责任中规定: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由于付款人拒绝付款退回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它债务人进行追索时,出票人、背书人和其它债务人(如保证人)要负连带责任。

2、A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收款人B,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B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获得该汇票的第2天,因车祸而死亡,该汇票由其唯一的继承人D获得。D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并依法提供了继承该票据约有效证明,E获得该汇票之后,将汇票金额改为人民币18万元,并背书转让给F,F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G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审查该汇票后拒绝付款。试问,G可以向本例中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杈?

答案是

依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G可向其一切前手及付款人行使追索权,故G可以向A、B、D、E、F及付款人之一或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

3、W企业向F公司购买一批物资,向其交付了一张30万元的银行汇票,该汇票的收款人为F公司,付款人为G银行。因受市场变化的影响,该业务的实际结算金额为35万元。F公司接受此银行汇票后,到G银行提示付款时,G 银行拒绝付款。

请问G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是

该银行汇票是无效的,G银行拒绝付款是正确的。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关于提示付款期:商业汇票6个月,银行汇票一个月,银行本票两个月,支票10日。

A公司从B公司购买一批医疗器械,总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5月28日,A公司向B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的转帐支票。6月10日,B公司向付款人Y提示付款,付款人Y拒绝付款。B公司在遭拒绝付款后,

遂向A公司要求重新出票,在A公司重新出票后,B公司方获付款。试问付款人Y拒绝向B公司付款是否正确?答案是

正确。转账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天,B公司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所以付款人不予受理

4、商业汇票到期不能付款的、签发空头支票的,处于出票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赔偿2%的赔偿金。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甲企业于2002年5月9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企业,金额为30 000元,而甲企业当日的银行存款余额为5 000元。开户银行对甲企业处以1250元(25000×5%)的罚款,乙企业有权要求甲企业支付750元(25000×3%)的赔偿金。要求:

(1)针对本题说明《票据法》签发支票的相关规定。

(2)指出开户银行对甲企业的处罚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应如何处罚?

(3)指出乙企业要求甲企业支付赔偿金的金额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应是多少元?

答案:(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开户银行对甲企业的处罚不正确。开户银行应将空头支票退还给甲企业,并处以1500元(30000×5%)的罚款。(3)乙企业要求甲企业支付赔偿金的金额不正确。乙企业要求甲企业支付赔偿金的金额应为600元(30000×2%)。

5、东明公司与深宏公司签订一份商品购销合同,货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深宏公司签发了一张面值234000元的普通支票(已划线)给东明公司。东明公司持支票到银行办理兑现时,银行发现深宏公司的银行存款只有10000元,后查明深宏公司应收另一家公司的货款尚未到账,造成存款不足以致无法支付东明公司的货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1)深宏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承担,则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东明公司能否要求深宏公司赔偿损失?如果能,则应赔偿多少?

答:(1)深宏公司签发了空头支票,应承担法律责任。《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如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东明公司有权要求深宏公司赔偿损失。《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应赔偿4680 元(23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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