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省拆迁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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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发布时间:2015-03-25来源: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九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条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等。

第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第二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第二十八条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九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

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对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五条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

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征收评估

第三十七条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第三十八条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每年推荐一批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方便被征收人选择。

第三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四十条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四十四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设区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二)违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见、听证、评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三)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限制事项手续的;

(五)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

(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

(七)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我们对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做了修订。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供内部使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 山东省监察厅(省监察厅) 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厅(省卫生厅)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山东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山东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山东省林业局(省林业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 山东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_—2011-3-1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 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节能目标管理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办法。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规定》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GB/T15587?995《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15316-94《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 17167?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定义 能源,为公司所消耗的煤炭等一次能源和电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及蒸汽、热水、自来水、空调送风、压缩空气等各类耗能工质。 4 职责 4.1 节能部门的职责 4.1.1 节能部门负责公司日常节能工作,行使公司节能管理职能。

4.1.2 组织贯彻国家及省市节能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省市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有关节能节水管理工作的安排要求。 4.1.3 编制和修订公司各项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和调整公司节能管理保证体系,完善节能管理网络。 4.1.4 负责企业节能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核立项、监督执行、检查考核工作。 4.1.5 对公司各类能源购入、能源利用与节能管理进行指导服务和督察考评;经常性的对用能现场和节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控制和消除各类不合理用能及“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 4.1.6 负责公司能耗定额与限额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节能、提水指标计划和能源消耗定额,编制、修订公司的节能措施与节能指标计划、用水计划和能耗定额限额指标,定期检查、分析、考核用能部门节能绩效与指标完成情况。 4.1.7 负责企业各类能源消耗数据的统计或审核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各类能源消耗台帐;定期对企业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要求编制各项能源消耗统计报表,按时上报各级能源主管部门。 4.1.8 负责企业水、电与热力系统的能量平衡测试工作,对各重点耗能设备和站房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与运行监督。

山东省统计科研重点课题管理办法

附件1 山东省统计科研重点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统计科研重点课题研究工作,促进课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评审程序的公平公正,提高课题立项质量,推动统计科研多出优秀成果,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全面提升统计服务能力,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统计科研重点课题采取年度公开招标方式,面向社会进行立项。 第三条山东省统计科研重点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统计中心工作为基础,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求规律、提出对策,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对我省统计发展和统计改革以及统计方法制度建设提出合理对策和建议。 (二)研究方向正确,研究的重点难点明确,思路清晰,方法科学、可行,研究成果有较高的实际应用价值,要具有原创性、开拓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课题要体现统计特色,避免纯学术理论研究。 (三)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能力,能提供相关的前期研究成果。 第四条为鼓励统计课题研究多出高水平、有决策参考价值的精品力作,更好地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服务,课题资助经费根据研究成果的绩效评价等级,采取差异化管理原则,分为四个等级。等级一: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进入决策或被有关

部门采用,对我省改革和发展产生影响。等级二:省级领导批示,对有关部门工作有指导意义。等级三:在省级以上报纸或杂志发表,对统计改革和发展有指导意义。等级四:一般性课题,可提供资料支持,无经费补助。一、二、三等级课题的经费拟定为4万元、3万元、2万元。如果课题得到中央领导同志关注,或被国家有关部委关注,进入国家级决策,可在第一等级课题经费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山东省统计科研重点课题的立项、结项均实行专家匿名评审。负责评审的专家由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对统计工作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山东省统计科学研究所享有课题研究成果的处理权。 第七条山东省统计科学研究所负责组织课题的立项、结项评审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立项 第八条山东省统计科研重点课题计划每年发布一次。由山东省统计科学研究所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统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征集并确定招标题目,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自选课题申报不予受理。 第九条每位课题负责人只能申报1项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课题的申报;同一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参加2项课题的申报。 第十条课题申报者可以向山东省统计科学研究所索取或者通过山东统计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69963267.html,)下载《山东省统计科研重点课题申报书》,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并在规定截止日期前上报山东省统计科学研究所。申报者所在单位要加强对申报工作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帮助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县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工作。 设区的市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能源利用监管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前两款规定的实施节能监察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能源利用监管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察机构。

第五条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能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第七条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能项目和其他相关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设计规范和建成后合理用能的情况; (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况; (四)供应能源的质量状况; (五)耗能产品执行能效限值标准和有关能效标识、标志制度的情况; (六)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制定和落实节能制度的情况; (七)能源利用检验、测试、评估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以下简称“监测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3]22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测项目,是指按照标准规定在大型公共建筑、建筑群(园区)和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安装节能监测子系统的项目。 为推进“节约型校园”和“节约型医院”建设,在全省高等学校、医院组织开展节能监管平台建设省级试点示范。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监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测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省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和省属高等学校、医院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由省相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监测项目给予补助。对由各市(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的监测项目,省级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每年切块下达,滚动支持,对超额完成任务的追加补助,未完成任务的扣减补助。对试点示范项目,先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核定下达后续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五条省下达各市(部门或单位)的监测项目补助资金金额计算公式为:A=B+C A:本年度补助资金总额 B:本年度新落实项目补助金额 C:上年度验收项目追加补助金额 C=D-E D:验收项目应补助金额 E:验收项目已获省补助金额 监测点100个以上的试点示范项目,对监测(控)中心建设另外给予补助。 第六条监测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监测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国家和本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资金补助。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职工住宅和学生、职工公寓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省切块下达各市的节能监测系统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省直机关、省属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监测项目和已获得省补助资金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第八条高等学校、医院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按照省统一部署进行。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高等学校纳入能耗水耗监测平台的校园建筑监测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医院监测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 2、按照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编制实施方案,并与后勤管理、数字化园区等工作充分整合,高等学校

统计站各项制度

统计站工作职责 1、组织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 2、在区统计局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开展本辖区的有关统计工作,行使综合统计职能。 3、执行国家、省、市、区统计标准和统计报表制度,按要求完成各类专业统计报表数据的采集、审核、整理、汇总工作,准确、及时向区统计局提供相关的统计数据资料。 4、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各项社会经济调查,督促城镇居民生活质量调查员和农村住户辅助调查员、记帐户做好住户调查工作;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统计局部署的各类抽样调查和周期性普查的调查任务。 5、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有证个体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统计人员按规定准时完成各类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加强企事业单位及有证个体统计基础工作,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做好统计人员的上岗辅导工作。 6、做好统计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加强对各种原始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做好统计资料的交接管理、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搜集、整理本辖区内的有关统计数据资料,建立健全各种统计台帐等基础资料,积极开展统计分析研究,及时为党委、政府提供统计数据、经济信息和其他统计服务。 8、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统计信息网络,搞好统计站规范化建设和地域范围内基本单位及有证个体名录库的季度动态维护工作,为经常性的统计调查和管理奠定基础。 9、统一管理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完成国家、省、市及区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统计站长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定期组织统计员学习统计法 律法规及统计专业知识,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

节能减排知识竞赛试题(100道)答案复习过程

节能减排知识竞赛试题(100道)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不属于常规能源的是( C. )。 A.石油 B.天然气 C.风能 D.水能 2.( B )气体是导致地球温室效应最主要的原因。 A.二氧化硫 B.二氧化碳 C.臭氧 D.氮氧化物3.《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一项( A )。 A.基本国策 B.基本制度 C.法律制度 D.政治任务4.我国能源发展的战略( A. )。 A.节约与开发并举,将节约放在首位 B.开发为主,节约为辅 C.优化开发与重点开发并举,将优化开发放在首位 D.节约与开发并举,将开发放在首位 5.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A. )的消费方式。 A.节约型 B.开放型 C.集约型 D.密集型 6.增加( A )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是节约常规能源的重要途径。 A.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B.新能源和一次能源 C.可再生能源和二次能源 D.常规能源和生物质能源 7.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研究制定的省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B )是山 东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A.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B.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C.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D.山东省人民政府 8.下列关于节能产品认证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 )。 A.节能产品认证是一种行政强制性措施,是否申请,何时申请,用能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并无自主选择的权利 B.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C.节能产品认证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及中标认证中心进行自愿申请

D.经过认证合格、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后,用能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在该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9.能效标识,是指附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表示产品( B. )等性能指 标的一种信息标识。 A.能源消耗等级 B.能源效率等级 C.功率能耗等级 D.转换效率等级 10.一只11瓦节能灯的照明效果,顶得上( C )的普通灯泡,而且每分钟都比普通灯节电80%。 A.40瓦 B.50瓦 C.60瓦 D.70瓦11.选购空调时要考虑房间大小,1匹空调适合12平方米左右的房间;1.5匹空调适合(A )平方米左右的房间。 A.15 B.18 C.25 D.28 12.对一般汽车而言,80公里的时速是最省油速度,每增加1公里的时速,就使耗油量约( B )。 A.增加0.1% B.增加0.5% C.增加1% D.增加2% 13.使用空调消耗电量很大,夏天调到多少度既相对舒适又省电( B )。 A.25度 B.26度 C.24度 D.18度14.酸雨作为全球性环境问题之一,主要由( B )气体的排放引起。 A.二氧化碳 B.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C.臭氧 D.一氧化碳 15.变频空调的变频器使空调始终处于最经济的转速状态,从而提高能效比,比常规的空调节能20%—30%,其启动电流小,转速是逐步加快,启动电流是常规空调的( A )。 A.1/7 B.1/5 C.1/3 D.1/10 16.平均约( C )克煤可以发一度电。 A.120 B.200 C.500 D.1000 17.生活热水供应的温度一般设置温度在多少度以下为宜(B )。 A.30度 B.45度 C.60度 D.80度18.“低碳”是指( B )。

3月1日起实行的拆迁补偿条例

3月1日起实行的拆迁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011-3-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三)征地工作程序 1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 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 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69963267.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研究与分析

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研究 与分析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法规名称】东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10〕54号 【颁布时间】2010-7-13 【实施时间】2010-7-13 【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东政办发〔2010〕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 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 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 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会同市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并公布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 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统计部 门。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修正)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修正)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6.02 【实施日期】2002.09.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住建部拆迁补偿办法条例

住建部:房屋征收按市价评估补偿 2011年06月08日02:28新京报[微博]马力我要评论(194) 字号:T|T 转播到腾讯微博 2010年7月3日,北京原宣武区,一条胡同的平房墙上被画上了大大的拆字,而有的地方已经被拆除。陈眉语摄 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今年1月公布实施后,住建部昨天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 其中规定,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住建部表示,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房屋征收评估新流程 选定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签订合同 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实地评估 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公示解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交付报告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申请复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变化1 评估价格完全依照市场 2003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昨天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解读】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已经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发布的“指导价”,而是完全按照市场交易的价格。 对此,北京市房协副秘书长陈志昨日表示,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一致。 “《条例》中,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政府是征收的主体,那么对于房屋价值的判断,就应该采用第三方独立的判断才能公平。即便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评估价值,但如果政府还是设定一个指导价的话,就不能体现第三方的独立判断。所以,这是一个立法方面的进步,征收的成本更加向市场靠拢。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2011-07-04 来源:设计管理处 鲁统字〔2011〕52号 各市统计局: 2011年,国家统计局提出了加快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的“四大工程”建设目标。企业统计工作的规范是“四大工程”建设的基础。企业填报的统计数据是政府统计的源头。没有企业填报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就没有政府统计数据的高质量。因此,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快完善企业统计建设,实现企业统计规范化。加强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制度齐全、机构健全、人员稳定、报表规范的企业统计网络,规范企业统计业务流程,完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源头数据做到不重不漏。督促企业配齐设备,开通网络,为网上直报奠定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省统计局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并将依据该规范,对企业统计工作进行星级评定。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山东省统计局???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 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企业统计是政府统计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为加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企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 第三条? 企业统计的基本任务: ??? (一)完成政府统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 (二)监督与企业统计数据有关的各项计量、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 (三)管理本企业各类统计调查表(统计报表,下同)和各类统计资料; ??? (四)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内部统计管理制度; ??? (五)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计分析,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 第四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二章? 统计组织和统计人员 ??? 第五条? 企业应有一名厂(公司)级领导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统计工作,并切实保障统计人员依法开展日常统计工作的基本条件。 ???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综合统计管理机构或者指定统计负责人,具体管理和协调企业各项统计工作。 ??? 大中型企业应设置统计机构或指定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小型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名单应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国家征地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6-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二)其他税费 1备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备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能源管理制度()完整篇.doc

能源管理制度(2)1 能源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公司能源管理的组织机构,用电、用水及能源计量等方面的管理要求,适用于生产各车间。 2总则: 2.1为加强能源管理,降低物耗,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能源利用率,根据国家能源工作方针政策和能源管理标准,结合本公司生产和物资消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3 能源管理组织机构: 3.1能源管理涉及到公司生产全过程,它是一项高度综合的管理工程,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方能搞好这项工作。 3.2能源管理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体制。 3.3公司能源领导小组由生产部长任组长,各有关部室及各耗能主要车间负责人为组员,各车间能源管理小组由车间主任任组长,有关技术员和有经验的工人参加。 4 用电管理制度: 4.1发电车间及电仪车间必须努力确保全公司的电力正常供应,并督促与检查各车间及其各部门经济合理用电。

4.2生产部应对公司生产合理调度,对一些重大耗电设备,应尽量使其集中生产,并严格控制开工率,尽量提高负载率,降低其单位电耗。 4.3各用电单位应努力开动脑筋,提出节电新建议,并积极配合设备动力处搞好节电工作。 5 用水管理制度: 5.1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关于节约用水的有关政策、规定。 5.2全公司职工积极参加节约用水活动,增强节约用水自觉性。 5.3维修车间对公司自来水管道、水笼头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5.4全公司各单位应全面做好节水工作,发现管道、水笼头有损坏漏水的,应及时通知维修班进行维修。 6 能源管理规定及责任范围: 6.1为了进一步调动职工的节能积极性,推动节能工作深入开展,使有限的能源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我市能源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能源的跑、冒、滴、漏和私自用电现象,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安全合理的利用水、电资源,保证工厂的生产、生活的使用。特作如下规定: 6.1.1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做到人走灯灭,人去水停。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2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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