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评审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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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5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0年2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建办质〔2018〕3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 第 8 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部 部长 姜伟新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

附件 第一批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 (按笔划排序) 丁蕾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万浩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万铭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于少虹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志杰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连莉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于敬亮青岛东盛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马清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井彦青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王凡北电能源(青岛)有限公司 王来山东科技大学土木建筑学院 王征青岛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王春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娟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王靖北电能源(青岛)有限公司 王磊青岛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王鑫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储建学院建筑系

王天青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王明学海军北海工程设计院 王泽文青岛天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王恩奎青岛鑫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邓庆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史宏达中国海洋大学工程学院 刘青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强中国海洋大学 刘杰茹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刘响林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刘淑永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孙秀竹中国石油大学储运与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孙宗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孙常青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孙清典山东科技大学 孙跃东山东科技大学土木建筑学院 庄贵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曲志光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朱军海军北海工程设计院 江建林青岛绅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衣卫国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许林青岛天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许坚平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宋军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宋大雷中国海洋大学工程学院自动化及测控系宋淑明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兵青岛明珠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张小丽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安杰青岛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张相忠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李云峰山东科技大学土木建筑学院 李君霞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李明战青岛智和领航地源热泵设计有限公司 李树文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李绪泉青岛理工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杨得志青岛沃富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司 沈伟青岛惠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辛文燕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连捷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邱晓枫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淑霞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邹辉青岛机关事务管理局 陈剑青岛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

附件 关键节点分类清单(参考)序号类别关键节点名称备注 1 明挖深基坑开挖(车站、附属工程、风井) 降水、围护结构、地基处理等开挖准备 2 3 暗挖竖井开挖 4 马头门开挖开口宽度小于6米的首次;开口宽度大于6米的全部 5 多导洞施工扣拱开挖首次 6 大断面临时支护拆除首段 7 扩大段开挖首循环 8 仰挖、俯挖首循环 9 钻爆法开挖首次 10 穿越重大风险或复杂环境穿越既有铁路、地铁隧道、高速公路、江河湖海、密集建筑群、重要建筑物、文物、重要管线(中压及以上的燃气管道、高压输油管及大体量雨水箱涵、大直径污水管等)、有毒有害气体地层、高架桥等 11 围岩等级突变处开挖降低2个(含)等级 12 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 13 盾构深基坑开挖(始发井、接收井) 降水、围护结构、地基处理 等开挖准备 14 盾构始发 15 盾构到达 16 盾构开仓 17 盾构机吊装 18 空推段 19 穿越重大风险或复杂环境穿越既有铁路、地铁隧道、高速公路、江河湖海、密集建筑群、重要建筑物、文物、重要管线(中压及以上的燃气管道、高压输油管及大体量雨水箱涵、大直径污水管等)、有毒有害气体地层、高架桥等

序号类别关键节点名称备注 20 盾构工程自身重大风险 叠落隧道上洞施工、覆土厚 度不大于盾构直径的浅覆土 层地段、平行盾构隧道净间 距小于盾构直径70%的小净 距地段、大坡度(大于3%) 等特殊地段施工。 21 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 22 高架跨越铁路或道路的预制梁架设施工 23 跨越铁路或道路的挂篮悬臂混凝土浇筑施工 24 架桥机安装、走行首次 25 起重吊装龙门吊、塔吊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含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其他起重设备) 26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OO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施工(含多台起重设备协同等吊装作业) 27 模板工程及 支撑体系 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板支撑系统混凝 土浇筑 模架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 或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或 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 或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的混凝土浇筑 28 设备安装 铺轨(调试)行车首次 29 变电所启动首次 30 行车类设备上线首次 31 其他顶管施工的始发/接收 32 人工挖孔桩施工深度超过 16 米首桩 33 桩基托换首桩 34 凿除既有运营车站主体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

(法律法规课件)国家及建设部有关安全法规及标准

国家及建设部有关安全法规及标准 一、法规 1、建筑法; 2、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3、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二、规范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3、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三、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一、1、建筑法 1997年以国家主席令第91号颁布的《建筑法》,在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从第36条至51条共16条款对建设工程及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如在第36条中强调一个方针、两个制度,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及群防群治制度。第45条对建筑施工总、分包的关系亦作出了时晰。第49、50条对装修、拆除工程要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条件的企业进行施工。还对施工过程的环境保护方面作出了要求。 一、2、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对建筑施工现场中的安全技术设施标准作出了规定。其中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和安装、拆除工程等容易发生事故的几个方面作出较明确的规定,对施工管理方面也提出了原则要求。如对施工单位的技术领导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应该对工人讲解安全操作方法。未经技术教育的工人,不许参加施工工作。 一、3、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设部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于1980年制定了《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该规程共分九章112条,规程根据多年来在建筑施工中所发生比较多的几个方面,如物体打击、触电、高处坠落等,提出了施工组织管理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施工距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要求各施工企业在充分考虑施工安全的基础上,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妥善地安排工序和施工方法,合理地提出组织施工的各项具体方案。 一、4、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各工种的工人操作提出要求外,建设部在1983年颁发了《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指出在生产必须保证安全是建筑企业必须遵守的原则。条例规定,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施工方案),都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开工。 5、除上述法规外,建设部还配套出台了《关于加强劳动保护工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 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

住建部轨道交通质量安全专家组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共62名)专家委员 会职务 姓名职称专业工作单位主任委员施仲衡工程院院士地下铁道工程中国地铁工程咨询公司 副主任委员刘建航工程院院士隧道与地下工程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副主任委员金淮教授级高工地质工程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下设顾问组、勘察设计组、土建施工组、设备安装组和应急管理组。 专家组姓名职称专业工作单位 顾问组(7名)施仲衡工程院院士地下铁道工程中国地铁工程咨询公司 刘建航工程院院士隧道与地下工程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王振信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张弥教授地下铁道工程北京交通大学 贺长俊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桂业琨教授级高工地基基础上海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崔志杰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 任公司 勘察设计组(12名)曹文宏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 研究院 刁日明教授级高工岩土工程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 司 顾国荣教授级高工岩土工程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 金淮教授级高工地质工程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 责任公司 刘卡丁教授级高工轨道交通工程 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 司 沈小克教授级高工岩土工程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

史海欧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杨秀仁教授级高工轨道交通工程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赵晋友高级工程师铁道工程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周勇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朱丹教授级高工地下工程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朱敢平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土建施工组(20名)陈建教授级高工地下工程 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工程指挥 部 陈湘生教授级高工岩土工程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关龙高级工程师市政施工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 韩少光高级工程师轨道交通工程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 公司 何峰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李耀良教授级高工土木工程上海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刘艳青研究员隧道与地下工程 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 司 马天文高级工程师隧道与地下工程 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原任职于苏州轨道交通有限 公司) 莫庭斌高级工程师地下铁道工程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庞继高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 工程公司 万姜林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汪建刚教授级高工土木工程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吴鸿军高级工程师轨道交通工程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谢晋水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杨国祥教授级高工隧道与地下工程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杨树才教授级高工土木工程 江苏省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 设指挥部 建设分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委)、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降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有关要求,决定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性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满足社会公众公共需要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承担着为城镇居民提供工作生活服务的重要功能,有效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在当前一些政府投资的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中,存在着片面追求外观造型、忽视使用功能及内在品质、不注重节约资源能源、缺乏城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等突出问题,投资和能源资源浪费严重。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可以确保建筑在全寿命使用周期内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显著提高投资效益,节约运行成本,并可以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对在全社会推行绿色建筑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 二、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绿色建筑内容,将绿色建筑有关成本纳入估算投资。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及建筑工程设备、材料、产品等招标采购过程中,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并在相关协议、合同中明确。鼓励采用建筑工业化等建设模式和使用绿色建材。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按照《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或在建筑节能专篇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鼓励根据地方及项目特点,进行绿色建筑精细化、差异化设计,注重被动式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与应用。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在施工方案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采取绿色施工措施。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合同要求由施工单位或委托专业单位,对项目采暖空调、照明、通风、自动控制等系统进行专门调试,确保系统运行效果与设计要求相一致。 三、加强建设全过程管理 1.严格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各级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审批管理,落实发展绿色建筑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严格管理。 2.加强项目规划审查。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就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3.强化施工图审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导则,编制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审查要点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并在

文明施工重点采取四项制度及保证措施

重点采取四项制度: 一,治理施工扬尘污染。要求所有施工现场必须采取硬化措施,减少裸露面积。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灰土、露天堆放水泥和石灰,减少扬尘污染。 二,严格施工现场材料堆放管理。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实行分开设置、区划管理。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识,禁止混放。 三,治理道路管线施工占路、污染环境问题。道路工程施工时,必须按照道路标准设置临时辅路,配备洒水降尘措施,保证群众正常出行。设专人对工地周边卫生及时进行清扫,严禁污染周边环境。 四,提升施工围挡标准。工地围挡不仅能起到美化环境的作用,更是降低扬尘污染的重要屏障。 文明施工措施 一、组织保证:为保证现场的文明施工,建立以公司文明办、项目经理部、施工队三级管理体制网络,并专设文明施工管理组,把文明施工和开展5S (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活动列入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制订有关规章制度,经常督促检查实施情况。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佩戴上岗卡,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拖鞋、喇叭裤、裙子等上岗。 二、场容场貌:现场明显处设立按建设部规定的五牌一图(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记录牌,文明施工牌),主要通道和办公,宿舍等门前全部采用硬地化,做到道路畅通、整洁、不积水,工地周围设置2.5M 高硬质围墙,实施封闭式管理,严格按平面布置图施工。 三、料具管理:钢筋、砂砖石料,周转材料等按类归堆,做好材料,专设拌和台、分 设料库。 四、消防保卫:建立消防、保卫领导小组,完善责任制度,按规定配设消防器具,严格明火作业规定,禁用电炉,严格治安保卫制度管理人员佩戴上岗证,24 小时有人值班非施工人员不行擅自进入。 五、环境保护:建立现场卫生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切实措施控制施工噪音、烟尘、污水、垃圾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持工地现场整洁,合理处理施工用水和排水。施工时产生的废弃物和各类垃圾,应堆入在规定地点,并定期清运出场。设立设施齐全的厕所,并定期专人加以清扫。 六、办公及职工生活:

大会拟邀请专家委员名单

大会拟邀请专家委员名单 国家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宏仁国家发改委高技术司副司长顾大伟国家工信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徐愈国家信息中心原总工宁家俊国家知名信息安全专家沈昌祥国家公安部十一局处长郭启全中共中央办公厅信息中心主任任守信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主任段国华全国政协办公厅信息中心主任张振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主任王平部委级 外交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承军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主任咸立亭科技部信息中心主任李苏楠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信息中心主任胡毅力民政部办公厅副主任兼信息中心主任俞建良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主任刘祝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主任赵锡铭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主任王广华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主任宋铁栋国家建设部信息中心主任谢鸿昌交通运输部科教司信息化管理处处长邹力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主任杨洪义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主任吴建中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主任邓坚农业部信息中心主任方瑜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主任张彦博卫生部信息中心主任饶克勤国家审计署办公厅副主任兼信息办主任周德铭国家审计署计算机中心主任王智玉国资委信息中心副主任陈立波海关总署全国海关信息中心主任吴幼毅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主任王秀国家工商局信息中心主任刘泽范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主任高建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网络中心主任沈向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信信息中心主任王铃丁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主任胡帆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主任唐洪广国务院法制办信息中心主任孔祥清

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副主任梁相斌中国地震局地震数据信息中心主任刘志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主任吴跃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主任张野省级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主任王克义天津市信息中心副主任马长清河北省经济信息中心主任王书利山西省经济信息中心主任王晓胜江苏省信息中心主任周荣华江苏省信息化协会会长姚万华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顾岳良辽宁省信息中心主任孙立群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段明君黑龙江省信息中心副主任李太杰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办公室主任谢桦吉林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主任徐彩晶吉林省经济信息中心宋发长春市经济信息中心副主任赵文晶河南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主任张显勇河南省经济信息中心副主任卫乃良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技术处处长胥云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3月份,住建部印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自6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018年5月22日住建部再次下发文件,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予以明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4、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建设部高支模规定完整版

建设部高支模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1总则 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方案管理 方案编制 2.1.1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2.1.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钢筋安装、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及混凝土终凝前后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劳动力计划: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验算项目及计算内容包括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的主要结构强度和截面特征及各项荷载设计值及荷载组合,梁、板模板支撑系统的强度和刚度计算,梁板下立杆稳定性计算,立杆基础承载力验算,支撑系统支撑层承载力验算,转换层下支撑层承载力验算等。每项计算列出计算简图和截面构造大样图,注明材料尺寸、规格、纵横支撑间距。 附图包括支模区域立杆、纵横水平杆平面布置图,支撑系统立面图、剖面图,水平剪刀撑布置平面图及竖向剪刀撑布置投影图,梁板支模大样图,支撑体系监测平面布置图及连墙件布设位置及节点大样图等。 审核论证 2.2.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下列人员应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2.2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2.3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 (中共中央书记处) 梁作勋中共中央书记处党建办公室主任 (中共中央党校) 孙庆聚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省部级) 胡希宁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 (全国人大常委会) 赵北海全国人大常委会司长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翟勇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正司局级(国务院) 程振华国务院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环境保护部原副部长、中国国际交流促进会副会长 徐锭明国务院参事、国家能源专家委员会、主任、原国家能源局局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曹小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所长 李於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区域经济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何绍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所长助理 陶韬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课题组处长 (国家发改委) 屈照林国家发改委机关党委组织部部长

于矅鑫国家发改委正局级巡视员 牛波国家发改委资源与环境司处长 徐彬国家发改委高技术司处长 姜鑫民国家发改委能源所能源经济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罗云毅国家发改委投资所所长 (财政部) 王保安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 祝向文财政部政策条件法规司副司长 伍红梅财政部办公厅处长 项贤春财政部教科文卫司处长 王超财政部教科文卫司副处长 王淑荣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副主任 (科学技术部) 戴钢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副主任、万钢部长秘书 马连芳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副主任、机关服务局局长 胡晓军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副主任 胡世辉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司副司长 马燕合科学技术部社会发展司司长 田保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发展司副司长 廖小罕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副司长 秦勇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贾敬敦中国农村科技开发中心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市政工程五牌一图

1.工程概况 国道307清徐通道环境综合提升工程是国道307清徐段市政化改造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场14.44公里,项目投资估算4.24亿元。该工程化改造范围为晋源界至交城界,绿化改造总长度为14.44公里。其中,市政化改造长度为9.531公里(晋源界—油房保)。 改造内容:在道路两侧设置雨污排水、电力通信灯管网,总长度约19.062公里,在路西新建中水管线和自来水输水管约9.531公里;同时在各十字路口配置绿地、景石灯,在文源路口设置环岛,提高城市品味。改造后标准断面为60米,由原来的双向四车道改为双向八车道,每车道宽3.5米中间增设3.5米绿化带,设置0.5米路缘带,3米侧分带,4.5米非机动车道,5.75米人行道(包括1.5米绿带,2米绿道灯)。 施工内容:1 、新建雨污水、电力、通讯管及亮化工程。2、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道路工程。3、新建亮化、绿化工程。

2.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

3.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牌 一、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二、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扣好帽带,遵守安全文明施工各项规章制度。 三、开挖基坑深度超过2米,应设人员上下坡道和竹梯,禁止向上或往下乱抛材料、工具等物件。 四、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临边防护、安全标志、警示牌,未经现场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任意拆除和挪动。 五、各种几点设备外露传(转)动的魏县部位必须安设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非专职人员严禁操作、使用机电设备。 六、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驾驶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的持证人员担任。 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作业,并有责任和义务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八、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遵守劳动纪律,严禁酒后上岗,不准在施工现场打闹。 九、新进场工人必须道项目部备案登记,经安全教育合格后再上岗作业。 十、必须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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