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规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规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规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规定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高等学校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要求,是促进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手段。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是高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关键,是高校把有限的助学资金用准、用好、发挥最大效益的前提,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7]13号文件和教育部,四川省政府关于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规定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试行范围

我校在校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校交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比例

我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的20%以内,一般情况下,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学生总人数的5%、10%、5%的比例分为A、B和C三档。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办法

(一)认定采取对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的方法,即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学校综合意见三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再将三方面分值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叠加后得到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分值。即: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70%+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20%+学院综合意见分值(Z)×10%。

(二)家庭经济测评

学校将影响家庭经济的诸多因素作为衡量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如: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经济来源渠道、多子女在学、家人重大疾病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因素。同时根据各种因素影响家庭经济的程度,将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不同的分值(详见《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学校将以此对申请人填写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70%。

(三)学校综合意见

申请人填写《学生自我评议及学院综合意见表》,交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人的自我评仪和民主评议情况,在征询辅导员、二级学院学生分处处长意见后,对每名申请人的综合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在《学生自我评议及学院综合意见表》上填写学校综合意见分值(Z),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10%。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程序

(一)每年的9月初,新生(或新申请资助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的困难程度,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申请,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有特殊情况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留各二级学院保存。

(二)每年的9月中旬,二级学院组织申请人填写《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二级学院收齐问卷后交到民主评议小组,由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二级学院》,得出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

(三)每年的9月下旬,二级学院各专业成立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并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每年的10月上旬,各二级学院组织申请人填写《学生自我评议及学院综合意见表》,之后由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结合申请人在二级学院综合表现给出学院综合意见分值(Z)。

(五)每年的10月中旬,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人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学生自我评议及学院综合意见表》测评结果得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

(六)每年的10月中旬,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学生事业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办公室汇总、审核,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确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5月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进行核实。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确定

(一)学校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占在校学生人数的5%、10%、5%的比例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A、B、C三档,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二)学校将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不同方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三)在公示期内,资助认定办公室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情况属实的做出相应调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调整后及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困难学生名单存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学生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核的程序

(一)每年10月中旬,对上学年学校认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资格复核手续。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测评分值原则上采用第一次测评得出的分值(X)。若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测评内容所涉及的情况发生变化,学生应

及时向学校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资助认定办公室据此对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进行修正。

(三)民主评议测评分值的复核同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程序的第3项,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

(四)学校综合意见分值的复核同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程序的第4项,得出学校综合意见分值(Z)。

(五)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收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学生自我评议及学校综合意见表》后,得出复核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

(六)复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程序同第五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一)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勤工助学、减免学费以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终止当年的经济资助;

1、不严格要求自己,一学期内旷课达10学时,或有迟到、早退现象达10次的;

2、因学习不努力,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应作降级处理或试读的;

3、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4、无故拒绝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或义务劳动的;

5、一学期内,参加义务劳动或公共活动少于10学时的;

6、生活不够节俭或有抽烟酗酒习惯的;

7、学校认定的有其他不适宜接受经济资助行为的。

(三)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将调整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对已享受到资助的,视情况追回已资助金额;

1、弄虚作假,骗取学校经济资助的(同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2、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校外住宿的;

3、购买高档生活、娱乐消费品的,大吃大喝的;

4、购买计算机的(专业学习需要的除外);

5、接受的经济资助未用于缴纳学费和学习而随意挥霍的;

6、经常出入校外网吧的。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享有的权利;、

2、享有优先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助学金的权利。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1、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履行的义务;

2、履行获得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

3、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4、新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向学校资助认定办公室递交思想汇报(汇报的内容包括生活、学习、思想以及参加勤工助学、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等方面的情况)。

九、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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