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安全、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了加强我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长是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的各项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规查制度。

二、学校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承担领导责任。

三、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直接管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四、学校医务室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宣传和督查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承担直传和督查责任。

五、学校政教处、总务处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医务室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宜传和督查,负责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承担配合协调责任。

六、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分管人员要对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起全面责任。

七、各级分管人员要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检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对师生身心健康、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的认识情况。

2、依法加强学校小卖店经营食品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及时排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隐患,进一步加大小卖店的卫生监督检查力度。

4、检查各部门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

八、责任追究

1、各级分管人员对以上工作检查不力造成事故的,学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根据不不同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错案追究制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 分为六章23条,分别规定了错案追究制度设立的目的依据、错案的概念及认定、实施错案追究的机构以及追究的原则。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应严格公正司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错案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是否构成错案由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确认。对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案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全省各级法院设立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和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院领导、纪检组长和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 (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原则; (三)依法审查,依程序确认原则; (四)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原则;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错案范围 第七条各类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错案责任: (一)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二)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 (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对法律法规、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的; (二)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 (三)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四)其他经审判委员会依法确认不构成错案的情形。 第三章错案认定程序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的健康。特制定食堂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到每天深入一线,严格检查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并每天组织食堂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工作小结; 2、建立食品采购、储存、加工、供应、消毒、留样等各项规范操作制度; 3、督促采购员、炊事员、分餐员、保管员、保洁员执行各项卫生规章制度; 4、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一旦发现其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5、建立和健全从业人员日常卫生安全教育制度,关心、了解从业人员的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6、规范食堂各类管理资料。 7、确保食堂安全措施落实(防污染、防火、防盗、防投毒)。 二、学校食堂采购员的岗位职责 1、应到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采购; 2、采购食品应向供应方提出质量要求,并索取检验证明; 3、不采购有毒有害、掺假掺杂、不新鲜的食品; 4、对定型包装食品要采购生产日期近、离保质期远的食品; 5、索取购货发票、以备查验。 三、学校食堂炊事员的岗位职责 1、注意食品新鲜,变质食品不加工烹饪; 2、烧煮食品应充分加热,烧熟煮透、不里生外熟; 3、剩余饭菜应在确保质量良好的前提下回锅烧透后再供应; 4、不用勺直接尝味; 5、不用盛放生食品或未消毒容器盛放烧熟食物; 6、当天切配的原料,当天烹饪加工 7、做好生食品的拣、洗工作,剔除腐败变质、污物及杂质; 四、学校食堂分餐员的岗位职责 1、穿戴清洁工作衣、口罩、帽子,双手清洗消毒;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

长沙县雅湖中学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为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得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木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学校,由于学生就是特殊群体,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主要指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外岀活动用餐)得卫生管理,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得方针,坚持“第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得工作原则。 二、成立组织机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肖红波、副组长:彭旺新成员:三、学校食堂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1、学校校长肖红波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后勤得总务主任彭旺新为直接责任人,食堂负责人杨文勇为 具体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 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 制与责任追究制。 主管后勤总务主任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得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而整改。 2、后勤部门在主管领导得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

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得落实,履行监督检查得职能。 3、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得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得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得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4、班主任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得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得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 5、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得培训。 6、发生食物中毒或其她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校领导、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7、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得,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得法律责任。 8、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追究其相关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第一责人得责任:A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后果、人员伤亡;B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C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

某某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某某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防止错案发生,提高检察干警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错案追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错案是指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由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或基本证据收集、认定明显失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纠正的案件。 二、本规定旨在追究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的错案。 三、错案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有错必究、执法必严、责任自负;处罚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成立院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监察室、政工部门、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 五、在查处错案责任的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和阻碍,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证据。

六、错案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办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追究错案责任: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实施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明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批准或决定逮捕的; (三)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而不依法立案、起诉的。 (四)对明知无罪而作起诉决定的; (五)由于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明显错误,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 (六)对申诉案件复查后作出错误决定的; (七)其他依法应纠正的案件。 七、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和实践上有争议或因当事人故意作虚假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或无罪)证据而导致的错案,以及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发生变化的,不属本规定追究的范围。 八、错案责任主体: (一)案件承办人徇私舞弊、故意歪曲、隐瞒事实真相或因失职、渎职造成的错案,由案件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食堂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食堂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为进一步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明确食品安全职责,应制定规范的食堂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食堂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乡政府主要领导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在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抓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宣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落实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三)建立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主管领导,配备必要的人员; (四)组织实施安新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向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等信息。 (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定期向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七)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八)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及时上报、反馈食品安全信息,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县政府及县

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协同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三、行政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一)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而予以许可,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实施执法检查的或不按法定程序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日常执法检查,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以及其他违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或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或幅度,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阻挠或干扰执法部门正常的监督执法活动,致使本地形成假劣食品集散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 为了强化广大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幼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将幼儿安全教育和管理纳入到教学管理和一切教育活动中,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特制订以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界定: 1、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造成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未检查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负责人负全责;上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分管领导负责。 2、幼儿课堂内和幼儿园组织活动过程中造成幼儿意外伤害事故:任课教师和活动组织者负管理不力之责:幼儿园集体活动,班主任负管理不力之责;中任课教师和活动组织者负管理不力之责,教师采取保护措施,但无法抗拒因素出现,另行调查。 3、幼儿休息、户外活动发生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带班教师负教育不力管理不力之责。 4、在幼儿接送期间发生的事故,带班教师负全责;在园门口发生的事故,值日教师和门卫,负全责,班主任负教育不力之责。

5、幼儿擅自离园,在路上发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儿园负责人负责教育不力之责。 6、幼儿在节假日期间发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儿园负责人负教育不力之责。 7、幼儿在幼儿园食用幼儿园饭菜后发生中毒症状,经检验由食堂饭菜引发,食堂管理人员负全责,食堂人员负次要责任。 8、幼儿因受到老师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讽刺挖苦、教师行为使幼儿心理过于紧张、惧怕等造成幼儿逃学、出走、自杀、心理障碍等,有上述行为的教师负全责。 9、老师撤离岗位、未按规定到岗、未按幼儿园布置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均视为本教师工作失职。 10、幼儿园在校内和幼儿园组织的活动中发生重大幼儿伤害事故,或虽发生幼儿轻微伤害事故,但影响较大的,带班教师、幼儿园负责人、安全领导小组分管组长均负领导责任。 11、如发现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应立即救治或立即送幼儿到医院救治。如未及时救治造成幼儿伤害加剧或出现严重后果,第一发现人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处理。 二、责任追究:

学校食堂与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营养餐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一、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 ㈠校长、幼儿园园长为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堂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分管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 ㈡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校内食堂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和贯彻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政策、法规,对本单位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负监督和管理责任,研究部署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防范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督促、指导本单位食堂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2、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明确有专人负责学校食堂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3、每年安排一定经费进行食堂设施的维修和设备的添置,保证学校食堂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洗涤、污水排放、干燥、通风、存入垃圾和废弃物等设施。 4、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5、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患传染病人员或不适宜从事食品工作人员不准上岗。 6、督促从业人员平时保持个人卫生,上岗时穿戴清洁

的工作衣帽及口罩、手套,销售食品时做到售货与收款分开。 7、严格进货渠道,建立进货台帐,不采购来路不明的食品。 8、不向学生供应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过期食品,严格按规范加工食品,严防食物中毒。 9、保持食堂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严格按规定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 10、做好食堂的防盗、防火、用电用气安全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11、接受卫生、防疫、质监、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食堂的检查,凡有不合要求之处立即整改,并实行责任追究。 二、食堂与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 ㈠学校食堂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或问题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园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2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3、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有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5、未按规定投入经费维修或更新食堂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6、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采购食品把关不严,进货

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昌黎县水产局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负有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有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追究责任。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和行政处分。 第五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

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镇乡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不接受食品安全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未及时完成上级政府、部门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七)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八)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广大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幼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将幼儿安全教育和管理纳入到教学管理和一切教育活动中,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特制订以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界定: 1、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造成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未检查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负责人负全责;上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分管领导负责。 2、幼儿课堂内和幼儿园组织活动过程中造成幼儿意外伤害事故:任课教师和活动组织者负管理不力之责:幼儿园集体活动,班主任负管理不力之责;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任课教师和活动组织者负管理不力之责,教师采取保护措施,但无法抗拒因素出现,另行调查。 3、幼儿课间休息、课间活动发生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带班教师负教育不力和课间管理不力之责。 4、在幼儿接送期间发生的事故,带班教师负全责;在园门口发生的事故,值日教师和门卫,负全责,班主任负教育不力之责。 5、幼儿擅自离园,在路上发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儿园负责人负责教育不力之责。 6、幼儿在节假日期间发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儿园负责人负教育不力之责。 7、幼儿在幼儿园食堂购买饭菜食用后发生中毒症状,经检验由食堂饭菜引发,食堂管理人员负全责,食堂人员负次要责任。 8、幼儿因课业负担过重、受到老师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讽刺挖苦、教师行为使幼儿心理过于紧张、惧怕等造成幼儿逃学、出走、自杀、心理障碍等,有上述行为的教师负全责。

9、老师撤离岗位、未按规定到岗、未按幼儿园布置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均视为本教师工作失职。 10、幼儿园在校内和幼儿园组织的活动中发生重大幼儿伤害事故,或虽发生幼儿轻微伤害事故,但影响较大的,带班教师、幼儿园负责人、安全领导小组分管组长均负领导责任。 11、如发现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应立即救治或立即送幼儿到医院救治。如未及时救治造成幼儿伤害加剧或出现严重后果,第一发现人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处理。 二、责任追究: 1、对因教师教育不力、管理不力,造成幼儿轻微伤害事故,幼儿园给予严肃批评: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全镇通报批评;教师本人不得评为本年度各类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称职。 2、对因教师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全镇通报批评,教师本人不得评为本年度各类先进,年度考核和职务评聘实行一票否决,扣发学期基本考核奖;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报上级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3、负领导责任的幼儿园领导要对全体教师公开检讨,本人不得评为本年度各类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称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4、对幼儿伤害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教师,幼儿园给予严肃批评,教师本人不得评为本年度各类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称职,幼儿园行政集体商议后,酌情扣除部分学期基本考核奖。 5、幼儿在幼儿园食堂购买饭菜食用后发生中毒症状,经检验由食堂饭菜引发,食堂管理人员和食堂临时人员扣发学期基本考核奖,对食堂临时人员中的责任人作辞退处理。 6、对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当事人,由上级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安全培训制度

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水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或减少发生错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政监察人员违法或错误地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失或者不良后果,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责任追究: (一)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行使职权错误的; (二)对已结案的水事案件,经审查认为有错误的; (三)经水行政复议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水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经人民法院最终行政判决撤销或者变更水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导致造成行政赔偿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水利部门合法权益受损的;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举报或者上级机关提议审查,经审查确有错误的; 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

到追究: (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在水行政执法中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或重大过失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水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的; (五)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六)导致行政赔偿的; (七)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水政监察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涉及的水行政处罚和其他水行政处理的事实、证据、定性、程序、适用法律以及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等,水政监察大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确认为错案的,应按下列规定确认错案责任人并划分责任:(一)水政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的错案,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二)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的主要责任人,批准人也应负相应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错案责任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和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而造成的错案,三者均为错案责任人,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责任的大小。

幼儿园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 为认真落实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卫生法》、《幼儿园卫生工作条例》和《幼儿园食堂与幼儿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幼儿园及食堂,由于幼儿是特殊群体,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主要指幼儿园食堂和幼儿集体用餐(包括外出活动用餐)的卫生管理,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第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工作原则。二、成立组织机构: 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 三、幼儿园食堂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1、幼儿园园长()为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直接责任人,食堂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园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幼儿园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所有人员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2、所有人员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3、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幼儿用餐安全。 ~ 4、班主任以多种形式对幼儿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幼儿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幼儿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幼儿园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园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幼儿园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6、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校领导、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7、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8、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A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后果、人员伤亡; B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C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D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A不主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B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C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D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E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F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G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 H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I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管理员的责任:

24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达央幼儿园2017年秋季学期安全稳定工作 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园安全(含卫生、保卫)工作,督促幼儿园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幼儿园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园师幼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 一、责任界定 1、幼儿园责任。幼儿园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班主任是本班级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未按照幼儿园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按照幼儿园各岗考核要求执行,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将配合教育局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2、园长责任。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幼儿园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幼儿园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幼儿园方面引起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园长对幼儿园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园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及时上报等责任。 3、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指书记、保教主任、卫生保健、后勤、各班班主任或其他活动组织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园长具体落实幼儿园的安全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应负责仅次于园长;若园长不在场,则具体责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园长负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人则要负主要责任。 4、班主任责任班级是幼儿园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幼儿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幼儿安全教育不力,对幼儿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幼儿受到外来人员实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5、各部门责任细则 (1)各部门不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事故时,追部门和班级负责人责任。 (2)各部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幼儿园;各班幼儿出现的事故要立刻报告保健以及园级领导,瞒报、迟报、漏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我市烟草系统依法行政,防止处罚过程中发生错案,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烟草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错案,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上级机关复议或法院审判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2、本局复议的案件经法院审判被撤销或变更的。 3、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经上级机关复议或法院审判认为显失公正而被变更的。 4、对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无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5、发现有违法事实,依法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或故意隐瞒不报以致超过追究时效的; 6、没有违法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法嫌疑而错误立案或处罚的; 7、主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当事人违法而进行处罚的; 8、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9、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进行处罚的; 10、技术检验鉴定人员所作的技术检验和鉴定有误,其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而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 11、其它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错误,办案人员能及时发现立即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免予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四.错案一经发现或发生,错案发生局应组织案件审理人员组成核查组在5日内进行核查。五.核查人员应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案件的相关材料及相关人员(指案件承办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或主持人)进行了解、查询。并根据造成错案原因和故意过失所在的环节进行审核、分析,明确错案责任承担人。 六.错案核查组核查结束后,应向本局领导提交核查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错案发生的原因、基本过程、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所在局根据错案相关人员责任的大小、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错案责任承担人应承担一般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报上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七.凡因违纪、玩忽职守、索贿受贿造成错案的,根据《烟草专卖法》第43条、《行政处罚法》第58条第2款、第62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八.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原则上应在错案发生或发现后30日内作出,处理结果应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处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并在本局内公布。 九.对错案过错责任的追究,纳入绩效考评,并作为工作人员实绩考核的内容。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烟草专卖局。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食堂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堂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切实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的大事,牢固树立学校卫生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顺利开展,特制定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员重视,成立食品卫生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二、食堂要严格遵守食品采购的卫生要求,严把食品采购关,严禁采购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及未经卫生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和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其他不符和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如在采购食品方面出现情况,要追究采购员的责任。 三、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的要求进行食品加工,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其原料严禁加工使用,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烧透,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都须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如出现问题,要追究当事人(炊事员)及管理员的责任。 四、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不经消毒的餐饮具禁止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的保洁

柜备用,保洁柜要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并保持食堂室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有害昆虫及其孽生的条件。如发生情况,追究管理员及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五、食堂的从业人员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严禁食堂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以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如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食堂的法人代表应立即向学校报告上述违规情况,如若发生要追究食堂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六、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的成员应不定期深入食堂了解检查监督食品卫生情况。经常深入食堂检查食品卫生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后要马上向学校领导报告并及时整改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隐瞒不上报的部门和责任人,学校要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局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随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 第三条在行政执法中要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发现和揭露错案。 第四条追究错案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一切与错案有关人员,不论职务高低,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第二章错案认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错案;

(一)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裁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来信来访情况属实的; (三)提请复议的案件,被上级行政机关变更处罚的; 第七条执法人员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错案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案件证据发生变化造成错案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当事人、证明人的过错或法律修改等非法执法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其他具有领导、指挥权的人员强令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由领导、指挥者承担责任。执法人员明知上级命令错误而执行的,由领导者、指挥者和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九条成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本局各科室和下属执法单位错案的认定工作。 确认错案,应形成确认书,由局长签署。 第十条错案由相关科室、单位和局办公室联合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错案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局的错案责任追究形式有: (一)责令书面检查;

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安全、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了加强我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长是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的各项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规查制度。 二、学校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承担领导责任。 三、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直接管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四、学校医务室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宣传和督查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承担直传和督查责任。 五、学校政教处、总务处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医务室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宜传和督查,负责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承担配合协调责任。 六、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分管人员要对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起全面责任。 七、各级分管人员要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检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对师生身心健康、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的认识情况。 2、依法加强学校小卖店经营食品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及时排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隐患,进一步加大小卖店的卫生监督检查力度。 4、检查各部门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 八、责任追究 1、各级分管人员对以上工作检查不力造成事故的,学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根据不不同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XX镇食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XX镇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 第一条为加强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镇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就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向 镇政府全面负责,同时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镇各村、食品生产、药品零售、经营单位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各村、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 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分析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制订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事故查处;组织督促检查工作。 第三条镇宣传办主要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镇工商分局、卫生院、公安分局负责责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药品案件,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开展检查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工作。 镇农业办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组织对植物、动物产品中农药、兽药的残留量检测和信息发布;负责动、植物的防疫检疫;负责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农产品安全技术标准,并负责粮油收购、储存和运输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镇中心医院负责食品药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 按月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组织食品卫生、食品污染物以及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实施食品药品卫生质量监督抽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四条各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药品零售单位必须将食品药品安全放在突出位置抓好落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地区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第五条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必须对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食品药品安全负首要 责任,要增强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意识,确保生产、加工和经营食品药品的安全。 第七条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企业要严格依法组织生产或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加强技术改造和硬件建设,改善生产经营场所的条件,规范操作程序;

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广大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幼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将幼儿安全教育和管理纳入到教学管理和一切教育活动中,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特制订以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界定: 1、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造成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未检查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负责人负全责;上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分管领导负责。 2、幼儿课堂内和幼儿园组织活动过程中造成幼儿意外伤害事故:任课教师和活动组织者负管理不力之责:幼儿园集体活动,班主任负管理不力之责;体育活动中任课教师和活动组织者负管理不力之责,教师采取保护措施,但无法抗拒因素出现,另行调查。 3、幼儿休息、户外活动发生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带班教师负教育不力管理不力之责。 4、在幼儿接送期间发生的事故,带班教师负全责;在园门口发生的事故,值日教师和门卫,负全责,班主任负教育不力之责。 5、幼儿擅自离园,在路上发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儿园负责人负责教育不力之责。 6、幼儿在节假日期间发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

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儿园负责人负教育不力之责。 7、幼儿在幼儿园食用幼儿园饭菜后发生中毒症状,经检验由食堂饭菜引发,食堂管理人员负全责,食堂人员负次要责任。 8、幼儿因受到老师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讽刺挖苦、教师行为使幼儿心理过于紧张、惧怕等造成幼儿逃学、出走、自杀、心理障碍等,有上述行为的教师负全责。 9、老师撤离岗位、未按规定到岗、未按幼儿园布置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均视为本教师工作失职。 10、幼儿园在校内和幼儿园组织的活动中发生重大幼儿伤害事故,或虽发生幼儿轻微伤害事故,但影响较大的,带班教师、幼儿园负责人、安全领导小组分管组长均负领导责任。 11、如发现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应立即救治或立即送幼儿到医院救治。如未及时救治造成幼儿伤害加剧或出现严重后果,第一发现人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处理。 二、责任追究: 1、对因教师教育不力、管理不力,造成幼儿轻微伤害事故,幼儿园给予严肃批评: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全园通报批评;教师本人不得评为本年度各类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称职。 2、对因教师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全园通报批评,教师本人不得评为本年度各类先进,年度考核和职务评聘实行一票否决,扣发学期基本考核奖;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报上级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3、负领导责任的幼儿园领导要对全体教师公开检讨,本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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