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

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

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

关于人体器官的买卖与捐赠,我国法律并未明确予以规定,既未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又未制定人体器官捐赠法,仅存一些地方性的人体器官捐赠条例,如:《上海市遗体捐赠条例》,《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等。对人体器官买卖和捐赠的法律分析,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人体器官权属及死者人格权保护问题都值得研究。人体器官买卖和捐赠问题是随着人体器官移植等医学科技的发展而提出的,人体器官移植、捐赠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也是我们进行法律分析的基础,以进而据此提出完善之建议。

在古罗马法中,奴隶不被看作是人,而是作为物来对待,是财产的一部分。在近代法中,人的身体非物,不得作为权利之客体。身体之一部,一旦与身体分离,应视为物,人死后之遗骸亦属于物。但随着科技的发展,活人的身体不属于物的观念受到挑战,如器官的移植,器官捐献及所谓代孕母,均以活人的器官作为合同的标的物。以身体的一部分为合同的标的物是否有效,应视其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而定。如捐献肝脏、眼角膜及卖血之契约,其目的在于医疗应视为与公序良俗不相违背。至于使他人身体之一部之契约,何时生效,该他人得否拒绝履行契约?史尚宽先生认为,为输血的血液买卖于不至成为重伤之限度,虽有效成立,然不能赋予受移植人以由移植人之活体,将其取去的权利,移植人如愿意供给血液,契约始生效力,在此以前其契约尚未发生效力。德国学者有认为卖血之人得随时撤回其同意。二说立论虽有不同,但均肯定为维护人体价值及尊严,对人体部分的分离,不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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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目录 目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摘要. (1) Abstract (2) 引言 (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概述 (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1)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相关学说 (1)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的特点 (2) 二、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问题及其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4) (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产生 (4)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5) 三、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概述 (6) (一)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适用 (7) (二)我国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存在的法律问题 (8) (三)世界其他地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保护 (9) 四、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10) (一)建立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系 (10)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保障诉讼主体的确认 (10) (三)确立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11) (四)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判断标准......... (11) (五)建立专门的网络财产纠纷解决机构——网络仲裁委员会 (11)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摘要 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成为大众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日趋频繁,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纠纷和侵害也日趋增多,逐渐成为互联网时代关注的热点。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已经成为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穿越传统形态的新生事物,其法律性质存在争论,我国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方面上立法与司法都相对落后。本文通过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特征,分析虚拟财产在我国现实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参考国外其他地区的法律保护经验,对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保护措施提出好的建议,从而减少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和侵害,促进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网络实名制;网络仲裁委员会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培训课程

1 / 1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一)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点性法规)、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方法、规定等为名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2、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方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招标投标领域的一部行政法规。 地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 (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方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3、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治理职责的直属机构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一般使用方法、规定等名称。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方法》(国家进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方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 地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的市的政府制定,通常以地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一般以规定、方法等为名称。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范围和规模 标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 政府令2001年第89号)。 4、行政规范 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 文件是各级政 府及其所属部 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毕业论文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学生姓名:学号: 系部: 专业: 指导教师: 二〇一一年六月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及其研究工作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在完成论文时所利用的一切资料均已在参考文献中列出。 本人签名:年月日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设计(论文)题目: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系部:专业:法学学号: 学生:指导教师(含职称):专业负责人: 1.设计(论文)的主要任务及目标 随着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面对日益增长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规定的法律缺位,使得大量的纠纷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网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进行分析,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般财产的特征,并通过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体例选择,立法步骤以及如何解决司法过程中的一些困难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应该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有明显的落后趋势,仅以此文,希望更多的人可以关注这个问题,以促进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健康发展。 2.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现代社会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和特征,它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促使各国不得不积极寻求应变,在自己的法律体系中给予网络虚拟财产适当的保护。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应该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 本文通过举例说明我国目前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通过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对比,在借鉴吸收前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了对比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宏观分析法、微观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并且借助于案例和法理上的理论进行论证,最后提出个人建议。

电子商务法——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相关问题分析

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相关问题分析 中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论述了什么是虚拟财产,再从其法律属性着手阐述了现今学界对其属性的观点分别是知识产权说、物权说、债权说,并对这几种观点进行论述,得出从民法基础的二元论不能 够涵盖其权利的归属,所以应多借鉴其他国的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虚拟财产;物权说;债券说;。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为玩家所拥有的,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上的,以特定电磁记录为表现形式的无形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主要表现在网络环境中,是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新型财产,诸如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网络虚拟财产生成并储存于各种网络设备以及网络空间中,数字、文字、声音、图像、图形是网络虚拟财产存储的载体。如何来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这对传统民法提出了挑战。 一、什么是虚拟财产及其特征 (一)虚拟财产是什么? 在计算机技术人员看来,最简单的解释是:虚拟财产是O和1组成的二进制的电子信号,并以3D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画面。在学术界,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侧重于对虚拟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即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有专属性的虚拟物,包括ID、QQ号码、Email、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等,外延很广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一类型的虚拟财产还可能不断增加。而狭义的概念则专指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及其在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地产、装备、宠物等物品。本文仅探讨狭义的、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问题。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一个完整的招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及项目实施 三、招标方式分类及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必须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责任的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责任的法律分析 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已变得非常普遍,招标投标中涉及赔偿责任的争议也在不断增加。对于这些责任的分析必须建立在对招标投标中行为法律性质分析的基础上。但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关于招标人与投标人各自行为责任的法律性质,目前尚无定论。我们拟从招标、投标、中标三个阶段分别加以阐述。 一、招标过程中的责任性质 对于招标的法律责任目前尚缺乏学理分析。但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是现实的:如果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是否应当赔偿损失?世界银行对此的回答是否定的。在世界银行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入"保留在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取消招标和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无须对受影响的投标者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将招标者的行动背景通知受影响的投标者。"①我国有些同志则主张招标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定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我们认为招标人无须为自己的招标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由此可知,招标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一般不会承担法律责任。②对于招标而言,招标人无法保证投标入中标,招标人也不对投标人在投标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发出招标、公告开始至投标截止日期为止,这段期间属于要约邀请阶段,我们认为在此期间内,招标人在不违背诚信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甚至撤销招标公告,即便是投标人已经为投标做了准备,招标人就因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这种损失可以算做是投标人的商业风险。 在招标阶段,合同当然尚未成立,当事人不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但有些人认为招标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招标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理论根据。我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因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限制。《合同法》要求缔约过失只能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严格地讲,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只有要约、承诺才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因此,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生在要约、承诺阶段。即:只有在要约发出后,合同成立前,当事人才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可能。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信用,谈不上缔约双方之间的信用,因此,也就不存在缔约过失的问题。 在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中,要求招标人对招标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个障碍:第一,缺乏法律依据。实际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是将投标保证金视为法律上的定金了。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显然,人民法院不允许对当事人没有使用"定金"一词的资金按照定金处理。而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使要约邀请与要约似乎也不存在什么责任区别了。第二,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从合同的角度看,"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范围非常宽泛,无法准确进行界定。例如,标底计算错误就应当导致招标失败(因为招标项目的标底只能有一个)。目前国际项目的招标投标,投标人经常会超过上百家,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规范,就同一项目竞标的投标人也会日益增多,若仅因为要约邀请人的过错就向所有的要约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这一风险是招标人无法承受的。 二、投标行为的责任性质 投标人对自己的投标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约束

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分析

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分析 内容摘要: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大量的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由于在法学视野中,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很难纳入任何一个部门法,甚至很难依据现有的任何法律理论、原则、法条来有效处理。因此迫切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做一科学分析。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属性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中国寻常网民的重要娱乐活动之一。目前,在中国约3000 万网络游戏玩家参与的百余款网络游戏中,需求惊人的虚拟物品在游戏者间、游戏者和服务商间进行着交易,其价格从数十元到上万元不等。面对如此广阔的市场前景,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网络经济所孕育的虚拟财产也开始浮出水面。与此相伴的是大量关于虚拟财产纠纷的出现,因这种特殊性质的财产而发生法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随着市场的扩大逐渐增多。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我国目前并未针对相关问题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网络虚拟财产到底是不是财产?它的法律属性又是如何?应该建立怎样的司法救济体系对其进行保护?这一系列法律问题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今后相关法规的制定,因而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讨论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有两层意思:其一,虽然不是真的;其二,但因其表现或效果如同真的而可以视为(或可充当为)真的。第一层意思是从属,第二层意思才是主要的结论。所以可以将“虚拟财产”理解为“非

真,但如同真的财产”。根据现有的实际情况,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即为本文焦点的网络游戏中的“角色”、“武器”、“装备”、“金钱”等虚拟财产。另一类则为除了网络游戏之外的其他虚拟财产,如网上社区里的帐号、等级、头衔、金钱以及电子信箱、QQ号码等。之所以如此划分,并非因为它们之间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只是考虑到从实践来看,第一类虚拟财产成为现在矛盾的焦点,并且其具有虚拟财产的代表性。本文主要讨论第一种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分析 网络虚拟财产能否真正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是讨论和解决虚拟财产诸多法律问题的关键。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性,是其能否受法律保护的先决条件。法律并非对所有物品都进行保护,因为罗马法—开始便已确立只有具有经济价值,能够成财富的物品才能受法律的保护。非财富性质的物品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物。 就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即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财产,目前存在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观点。肯定的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财产。否定论者如网易公司的游戏市场总监黄华说:“游戏不是劳动,是娱乐。所以在网络游戏里,其实没有虚拟财产这回事。游戏的所有装备、金钱都是游戏设计者设计好的,按照一定的规律隐藏在游戏中,玩家只不过是按照游戏的玩法找到这些装备,是游戏资源的再分配而已。所以很明显,这些所谓的虚拟财产,都是属于游戏开发者的,就像一个软件一样,著作权是属于软件开发者的。玩家只是游戏的使用者和体验者”。他们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系列由数字0和1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2007级法学专业研究生班雷志军 2009年5月12日,《魔兽世界》大陆服务器例行更新之后,玩家在登陆时发现其用户条款出现变化,其中第七条声明第九城市有权终止和删除用户账号。此条款引发玩家不满,纷纷将矛头对准九城。但很快,九城发布声明称该补丁并非自己所为,自己对此毫不知情。而游戏开发商暴雪则表示,该条款去年10月份就已修改成现有内容,不过是这次更新才出现而已。5月20日中午,CCTV2的《全球资讯榜》栏目中出现了《魔兽世界》的报道,持续时间长达5分钟多,且被冠以“今日特稿”,节目对魔兽“补丁门”事件做了大致回顾,虽然有“买装备花数十万人民币”这种语句出现,但一改以往“战网魔”的立场,完全视作是对日常民众生活的正常报道,态度上客观正面。值得注意的是,这是CCTV第一次旗帜鲜明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关注。 一、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意义 虚拟财法律保护问题首先是一个认识问题。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国家,大众对这一财产形式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同,因此,明确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意义是在立法、司法等环节保护虚拟财产的前提条件。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什么是虚拟财产?一般认为,虚拟的财产,非现实的财产,又称网财,实际上是存贮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是一组数据,一个程序。因此,虚拟财产一般定义为:数字化的、非现实的、观念上的财产。虚拟财产不仅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还应包括ID号、QQ号、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等。 可以称之为“虚拟财产”的事物,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现实性的结合 虚拟财产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它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虚拟的“赛博空间”。正如学者指出的,“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但是,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由此,就排除了纯粹游戏行为产生并仅存在于虚拟空间的财产,比如大富翁游戏里的楼房、股票等,对玩家而言在虚拟世界里是有‘定的意义的,但这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但如何判断这种联系,这种联系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称其具有了现实性这一特征呢?笔者以为,一个可的衡量标准就靠是,这种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在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间的自由转换。 2、可再现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知识分享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

提纲: 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进行研究,力求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做一个最好的判断,以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好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根据我国以及国外相关理论研究的内容,并且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提出我国目前应当采取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一种“新型财产”这一范畴,并且采取相关的立法模式。 一、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例所引发的思考 (一)相关案例以及判决结果 (二)相关总结和观点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评价 (一)非法律权利说及其评价 1.非法律权利说 2.非法律权利说过于逃避现实,闭关自守 (二)物权说及其评价 1.物权说 2.物权说在所谓的“物权绝对支配权下”有所欠缺 (三)债权说及其评价 1.债权说 2.债权说,对于赔偿方面有违公平正义 (四)知识产权说及其评价 1.知识产权说 2.知识产权说,对于时间性而言存在相关漏洞 (五)无形财产说及其评价

1.无形财产说 2.无形财产说,无法完整描述网络虚拟财产 三、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规定 1.宪法 2.民法 3.刑法 4.几大基本法 (二)不足之处 1.主法的不到位 2.民法不完善 3.刑法不落实 4.其他基本法的不明确 5.制度不完善 四、国外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的看法以及相关立法 (一)美国的相关立法 (二)英国的相关立法 五、关于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摘要】: 伴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这不但侵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样也危害到了社会的经济利益。但是对于这类犯罪应该如何定性,

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

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 经过近30年的实践,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招标投标市场不断扩大。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时期。 (1)探索初创期 这一时期从改革开放初期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1979年至1991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招标投标作为一种竞争性市场交易方式,缺乏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经济体制条件。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提出对一些合适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随后,吉林省和深圳市于1981年开始工程招标投标试点。1982年,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是我国第一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并按世界银行规定进行项目管理的工程,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式的改革和发展。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出台《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80年代中期以后,根据党中央有关体制改革精神,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陆续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逐步明确,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的体制性障碍有所缓解。

这一阶段的招标投标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基本原则初步确立,但未能有效落实。受当时关于计划和市场关系认识的限制,招标投标的市场交易属性尚未得到充分体现,招标工作大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有的部门甚至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和标底编制,以及中标人的确定等重要事项,都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二是招标领域逐步扩大,但进展很不平衡。招标投标制度由最初的建筑行业,逐步扩大到铁路、公路、水运、水电、广电等专业工程;由最初的建筑安装项目,逐步扩大到勘察设计、工程设备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方面;由工程招标逐步扩大到机电设备、科研项目、土地出让、企业租赁和承包经营权转让。但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强制招标范围,不同行业之间招标投标活动开展很不平衡。三是相关规定涉及面广,但过于简略。在招标方式的选择上,大多没有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在允许议标的情况下,招标很容易流于形式;在评标方面,缺乏基本的评标程序,也没有规定具体评标标准,在招标领导小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下,难以实现择优选择的目标。 (2)快速发展期 这一时期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到《招标投标法》颁布(1992年至1999年)。1992年10月,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进一步解除了束缚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法律责任,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按照投标人承担责任的不同法律性质,其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一、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投标人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合同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投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导致招标无效、中标无效和其他违法行为,其中,投标人的下列违法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 投标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 (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投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现状、赔偿损失。 二、投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1、投标人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投标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 (1投标者串通投标、太高投标报价或者压低报价;投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 (2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4投标人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3、投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

论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顾晓雯 2008年3月7日,《魔兽世界》的玩家周徐军突然发现自己经营多年的魔兽世界账号突然无法进入,随即他得知自己的游戏账号已被运营商九成公司公开宣布封停,这意味着他在该账号内的多个游戏角色和虚拟财产已全部化为乌有。 九成解释说,周徐军被封号的原因是因非法利用游戏BUG牟利。其对此多次示警禁止但效果不佳。但玩家对此却存在异议。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周徐军将九城告上法庭。浦东法院最后认为,玩家和游戏公司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对双方皆有约束力。法院判决要求上海九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恢复玩家账号下的游戏角色和全部装备,并负担诉讼费用。① 在此之前,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这类纠纷就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而之后发生的2009年6月7日凌晨0时魔兽世界由于更换运营商而终止服务的事件,导致广大玩家面临被删号的危险。这意味着此前他们在游戏中所购置的所有虚拟装备将化为虚有。自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虚拟财产”这一概念的激烈讨论。 事实上,自2004年全国第一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以来,全国由于“虚拟财产”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而我国法律对此的保护是欠缺的。这就有必要对“虚拟财产”加以法律上的保护。 一、“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字面理解及范围 我国的“虚拟财产”财产这一概念是从英文“virtual property”翻译过来的,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非实际存在的财产。它并不像软件等知识产权可以独立存在,而是依附于电脑及网络并可以和网络上的其他人相互影响的,例如网络游戏中虚拟装备的交易、电子邮件的收发等。而对于其具体的释义,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此,大多数人将之理解为数字化,非物质化的财产形式。这就将“虚拟财产”的范围无限拉伸,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这样的理解将会使这一概念 ①魔兽玩家状告九城获胜https://www.360docs.net/doc/374405871.html,/i/2008-08-14/08032390782.shtml。

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辩析

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辩析 「摘要」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是目前法律界的一个热门话题,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更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它是虚无的,只能通过络自身来调整;有人认为,它是一种财产,可以纳入合同法、物权法或著作权法等的调整范围;有人认为,对虚拟财产应当区别对待。我们认为,只有在其上产生现实社会关系的虚拟财产才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而且这种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应该通过立法确认一种新型财产权对其进行保护和调整。 「关键词」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性质;财产权 随着电脑的普及、互联的发展,络游戏已成为广大民的重要娱乐活动之一,与此同时游虚拟财产的交易已呈产业化趋势[1],但由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更是此起彼伏,各界人士要求对虚拟财产立法的呼声不断,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问题,却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成为虚拟财产立法的需要突破的重要瓶颈。 “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尤其是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词,这个词由于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而频繁见诸于媒体。我们认为,虚拟财产就是在络空间存在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络游戏ID、游戏ID金币、银两,游戏ID拥有的各种装备、以及民的电子邮件、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装备等,本文也主要围绕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分析。 一 笔者认为无论是通过立法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还是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司法解释解决虚拟财产纠纷,我们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及游虚拟财产纠纷各方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的观点可归纳为虚无说、财产说和区别说三大类: (一)虚无说: 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虚无的,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运营商和法律界的某些人士。他们认为虚拟财产不同于现实之中的财产,是仅仅存在于络中的虚无之物。他们的理论依据主要有:(1)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认为虚拟财产仅是计算机中的一段字符串,不是一个实体的事物,不存在类似于现实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即使拥有价值,其价值也无法用现实社会中的准绳加以衡量;(2)如果承认是一种财产,将会加给运营商无法预料的责任:一旦承

现阶段招投标法律体系分析

现阶段招投标法律体系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规范招投 标行为的法律制度正式建立。一系列的规范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也随 即先后出台。事实证明,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在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 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建设成本等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对招投标程序的审 计过程中,笔者发现:由于招投标阶段法律体系存在的重叠交错、缺位、执法主体混乱等情况,不能对招投标行为进行完全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具体如下: 一、招投标阶段法律体系现状 (一)法律体系的混乱造成了监管职能的交叉重叠 目前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办法等文件,分别由全国人大、国家相关 部委、地方人大及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来制定,涉及了不同的执法主体和监管单位。例如 同一法律位阶下的《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出现双轨并行的局面, 根据两部法律及其体系,监管单位分别为财政部门和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等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在招标的适用范围方面,强制招标范围和具体标准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并经国务院批 准而政府采购的采购目录与采购限额按预算级别分别由国务院与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制定。各 执法主体和监管单位的角度和立场不同,同时受部门利益影响,造成实际上的政出多门、条 块分割、部门垄断,降低了法律的约束力,致使执行不到位。审计人员也常常面临着对发现 的问题适用哪一部法律、移交给哪一个部门的困惑。 (二)我国政府招投标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造成无“法”可依、执法缺位 虽然国家出台了众多的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法律法规,但还是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 这些监管漏洞为业主滥用职权和不法建筑承包商留下了“回旋”的余地,也使监管人员处于进 退维谷的尴尬境地。首先,由于法律方面的缺位问题,可以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招投标的审 计人员有发现问题的权利却缺少处理处罚权,发现的问题往往只能移送到其上级主管部门, 监管效力大打折扣;其次,法律虽然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对不适用公开招投标的工程 及工程中所包含的货物和服务在进行采购时应选用哪一种采购方式没有做严格的规定。过度 自由的决策权使某些业主千方百计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便于暗箱操作;第三,对工程前期 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进行市场选择的范围太小,对这些服务的行为和绩效不 能有效监管。在中小型工程项目中,这些服务的收费一般都在50万元以下,在强制招标的 范围以外。大量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不是通过市场而是通过和业主的关系“揽到活”,其结果是这些对工程质量和造价有重要影响的服务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也未能追究,甚至一些招标代理利用自己招投标方面的知识编造资料,为业主暗箱操作大开 方便之门。 (三)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和抵触造成相关法律形同虚设 我国《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的违法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其一是 罚款,其二是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二年内被禁止参加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这里的禁止交易,法律所赋予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的幅度是一年至二年,不能超过二年, 且必须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才能实施禁止交易。而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应该同时被处罚款、列入不良 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行政规章赋予行政主体享 有一年至三年内的自由裁量权,且不需要具备情节严重。显而易见,这是违反了法律羁束规定。由于行政处罚内容违反法定权限,一旦被行政处罚者诉诸法律,将会产生不利于行政主 体的法律后果。 (四)在具体操作细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招标文件的法律约束力及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招标文件的法律约束力及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浙江湖州中院判决龙邦装潢公司诉长兴广播电视台合同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3年3月28 ) 裁判要旨 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须知、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合同条件的说明等规定,对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投标保证金是一种债权成立阶段的担保,类似于立约定金。 案情 2008年12月,长兴广播电视台委托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就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进行招标。《投标通知书》上载明:对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工程;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按规定向长兴县招投标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50万元。《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为8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即为招标结束,未中标人自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后7天内,前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手续;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并经查证属实,将拒还投标保证金。

2009年1月14日,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邦公司)按照长兴广播电视台的要求向长兴县招投标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50万元。2009年1月16日,长兴县招投标中心网上公示招标结果,湖州市建工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标承建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 另,2009年3月23日,长兴县建设局作出《关于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有关投标单位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赵小明在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 招投标活动的投标期间,正在承建浙江警察学院综合楼装饰工程,与其投标时提供的资料不符。2009年8月18日,长兴县监察局对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提供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网上进行公示,并决定将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共250万元不予退还,并上缴国库。2009年8月20日,长兴广播电视台向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关于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5家投标单位弄虚作假后对违约金处理意 见的函》,通知其投标保证金50万元不予退还,并于当日上缴国库。龙邦公司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长兴广播电视台返还原告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6.2265万元。 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属于要约邀请,但对招标人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长兴广播电视台的《招标文件》属于向龙邦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一、网络游戏中“武器装备”侵权纠纷引发的思考(一)国内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2003年9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国内首例有关虚拟财产争议的案件。该案的原告是游戏玩家李宏晨,被告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2001年开始,李宏晨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在虚拟世界里所向披靡。但在2003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后经查证,在2月17号12时55分左右,这些装备莫名其妙地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了,李宏晨找游戏运营商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SHUILIU0011的真实资料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对于本案,学者有不同的看法。首先,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是财产,因为这些“武器装备”是用货币买来的,包括从网络运营商处直接购买和通过购买卡在游戏中积累而间接购买;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就是一堆数据,不是财产。其次,关于虚拟财产的属性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动产,属于物权客体的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类型。再次,关于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也有很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游戏中的“武器装备”不具有独立性,作为网络游戏的一部分,网络游戏运营商拥有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是游戏玩家通过付出真金白银而得到的,游戏玩家应当拥有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二)网络虚拟财产性质对民法提出的挑战本案的争论无不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这就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根本属性问题,而这就是直接对传统民法构成了挑战。网络中的“武器装备”决不就是简单的一堆数字,它确实包含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包含着价值和使用价值,那么它就具有物的属性。同样,网络本身也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也必然地具有物的属性。那么,究竟应当怎样界定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上的性质,无疑是一个新的挑战。如果说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具有物的属性,那么盗窃这些武器装备就应当构成侵害财产权。那么,盗窃网络货币,是不是也构成侵害财产权?还有黑客攻击网站,是不是就应当认定为侵害财产或者侵入他人财产,承担侵权责任?这些问题都涉及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这就是如何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属性。不解决这个根本性的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就无法解决。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物的属性(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比较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世界各国和地区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判例上都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即使在同一国家内,法律也有不同的认定。[!--empirenews.page--] 1.美国早在1998年11月24日,美国加州高等法院就发布禁令,禁止三个Intel的离职员工发送抨击Intel的邮件。被告是Intel的离职员工,在遭到解雇后,从1996年12月到1998年9月先后5—7次发大量邮件给Intel的数万员工,抗议Intel对员工的不公正待遇和剥削。案件引起了激烈的辩论。被告宣称其拥有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可以接触Intel的电子邮件系统,他寄发邮件的行为属于劳动争端中的合法行为;而原告则认为被告的行为结果是不清自来的大量邮件Spam.法官审理认为,Intel职工的电子邮件地址并没有对外公开,Intel的电子邮件系统也并非公共论坛,因此被告不具有宪法赋予的接触权利。虽然邮件内容属于劳动争端,但是寄送方式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动产的侵权行为,因此颁发了禁令。可见,在Intel诉其离职员工案中,法官是把Intel员工电子信箱和Intel电子邮件系统当作动产加以保护的,可见,网络系统本身也构成财产,侵入该网络系统,就构成非法侵入动产。美国另外一个判例则有所不同。在美国有“垃圾邮件大王”之称的华莱士(Wallace)是一家促销公司的所有人。他主持开发了电子邮件快速发送软件,并向很多ISP的用户散发过商业广告性质的电子邮件,而且有时盗用ISP的名义(通过改变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摘要: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独立的网络信息产业,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个体的权利从现实社会延伸到虚拟空间,形成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权利,由此产生了多种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因为其法律属性符合我国关于财产的界定,理应受到相关法律的调整,但目前我国在虚拟财产的法律调整方面处于空白,为加强对网络产业的管理,彻底解决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定性、定罪问题,不仅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章加强管理,更需要在立法上给虚拟财产作一个明确的定位,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上对虚拟财产进行调整。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属性侵权法律保护 引言 互联网是高科技的产物,是二十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改变了世界,成为人和人之间相互交流、传播信息的有效工具,由快速兴起的Blog拉起互联网个人化时代的帷幕,引发个人生产力的巨大提升和生活方式变革拓展了人们的生活空间。 因此,每个人基于现实和虚拟空间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每个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延伸至网络空间也是必然的,虚拟财产的产生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法律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将是维护网络产业发展重要标准,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思想教育、行业自律等手段,加快形成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规范有序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文化信息安全。”这表明了国家已重视网络信息这一特殊产业。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和属性 通常所称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的ID(注册账号)、虚拟装备和货币等,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同样具有广泛性的特征。我们讨论的网络财产,应当从实际出发,基于最广泛的网络用户的角度,广义的网络财产还应当包括免费与收费的邮箱、特定网站的注册账号(包括论坛和社区的ID等)、特定软件的帐号(MSN、QQ、UC账号等)、QQ币、盛大通宝等有财产价值的帐号和虚拟物品。我们认为网络财产可以概括为:开发者通过一定数据、信息、符号虚拟出的物品和服务,民事主体通过网络活动在特定网络环境中基于特定的协议使用,这种权利能和现实社会的权利相联系,能够通过货币的形式表达出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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