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进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规范、健康和快速发展,尽快形成一批

管理先进、业务精湛、质量优良的品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特开展

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比活动。

第二条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设定五个星级等级,即一星、二星、

三星、四星、五星等。

第三条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委托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设立江苏

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星评委”),委员会

成员由省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聘请的相关专家组成;省星评委下设评

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星评委办公室” ),省星评委办公室

设在省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评定组织工作。

第四条参加星级评定主体条件

(一)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且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

产权服务机构;

(二)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且连续两个年度通过专利代理资质

年检。

第五条星级专利代理机构评比内容

(一)机构规模。主要指参评单位拥有专职代理人员的

(二)人员素质。主要指参评单位拥有专利代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水平,以及年龄情况;

(三)基本条件。主要指参评单位拥有固定工作场所、宣传网站建设、信息管理设施等;

(四)经营能力。主要指参评单位目前经营业务所涉及内容范围与能力 , 以及业务收入情况;

(五)基本业绩。主要指参评单位专利代理案件的数量与质量情况;

(六)组织管理。主要指参评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建设情况;

(七)文化建设。主要指参评单位在激励职工开展专利代理工作规范、高效、高质等方面的内部培训、宣传工作等情况;

(八)社会贡献。主要指参评单位在服务企事业以及个人自主创新、服务政府决策参考,以及服务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等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尤其是一些典型案例对行业和社会发展所做出的巨大贡献。

第六条申报星级专利代理机构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三)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提供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星级专利代理机构申报评比程序

(一)申报单位于每年 5 月份向省星评委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星评委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初步

审查意见;

(三)省星评委根据省星评委办公室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综合评定,并形成初步评定结果;

(四)省星评委办公室将初步评定结果通过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网站进行公示,收集反馈意见报省星评委,公

示时间为 20 天;

(五)省星评委对有异议的单位进行复审,作出最终决

定;

(六)省星评委发布公告,颁发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标牌

和证书。

第八条获得星级标准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年结合年检向省星评委

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见第五条评比内容。

第九条星级专利代理机构每 3 年复审 1 次。期满者应于期满的当年向省星评委提出复审申请,省星评委依照本办法进行复审。

第十条星级专利代理机构晋级评定结合复审申请一并

提出,经复审符合晋级要求者,由省星评委发放复审晋级通

知书。

第十一条复审合格者由省星评委发放复审合格通知

书;复审不合格者由省星评委发放复审降级通知书或不合格

通知书。

第十二条复审结果正式下达通知书之前,通过江苏省

知识产权局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网站公示7 天,无异议后,正式下达复审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应根据复审通知自行摘除

星级标牌并送交省星评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获评星级标准后,年检不合格

者则作如下处理:第一年年检不合格,降星一级;连续 2 年年检不合格,取消星级资格。

第十四条使用不当手段取得星级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一经

查实,省星评委将取消其星级资格,收回星级标牌

并向社会公布事实和处理决定,且 5 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星级评定。

第十五条省星评委成员及其负责评定组织工作的人员赋有保密

义务和责任,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利用任何途径泄露参评

单位提交的各种资料。对违反规定者,视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于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江

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 1.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申报书

2.江苏省星级专利代理机构复审(晋级)申请书附1:

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申报书

本单位的申请星级:

机构单位名称

代码

政址

联系

负责人姓名

电话

注册网址

时间申报单位简要情况( 500 字):

初审意见

主任(签字)

年月日

初评结果

主任(签字)

年月日

终审决定

(盖章)

年月日

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基本情况统计表

知识结构机械人,电子人,化学人机构规模:

名执业

知识水平大学本科

人,硕士以

人,大学本科以

专利代理人

35 岁以下人, 36-50 岁人, 51 岁以下

年龄结构

办公面积( m2)建立所(公司)网站是□,否

专利代理

收入(元)

其它

收入(元)

上年度

企业贯标咨

询业务开展(文字说明简要情况)经营情况

情况

企业战略研

究业务开展(文字说明简要情况)

情况

上年度基本业绩企业培训业

(文字说明简要情况)务开展情况

专利代理量

(件)

发明专利

代理量(件)

累计结案发

明专利的授

权率( %)

涉外专利

代理量(件)

诉讼案件代

理量(包括

复审与无效)(件)

内部机构

(文字说明简要情况)

设置

组织管理

管理制度

(文字说明简要情况)

建设

企业文化

(文字说明简要情况)

建设

文化建设

宣传工作

(文字说明简要情况)

情况

服务企业

(文字说明简要情况)

创新

社会贡献

服务政府(文字说明简要情

况)

发展经济

上年度获国

家、省级专(文字说明简要情况)利奖项情况

附2:

江苏省星级专利代理机构复审(晋级)申请书

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

网址

现星级等次

机构

代码

邮政

编码

联系

电话

注册

时间

现星级等

次确定时

申请复审□申请晋级□

申请单位简要情况( 500 字):

初审意见

主任(签字)

年月日

初评结果

主任(签字)

年月日

终审决定

(盖章)

年月日

江苏省星级专利代理机构复审(晋级)基本

情况统计表

知识结构机械人,电子人,化学人机构规模:

名执业

知识水平

大学本科人,硕士以上人,大学本科以下专利代理人

35 岁以下人, 36-50 岁人, 51 岁以

年龄结构

办公面积( m2)建立所(公司)网

站是□,否□

上年度营业总收入(元)

三年来业务开展情况(专利代理以

外业务)

上年度基本业绩

专利代理

收入

其它

收入

企业贯标咨

询业务开展(文字说明简要情况)情况

企业战略研

究业务开展(文字说明简要情况)情况

企业培训业

(文字说明简要情况)务开展情况

专利代理量

(件)

发明专利

代理量(件)

累计结案发

明专利的授

权率( %)

涉外专利

代理量(件)

诉讼案件代

理量(包括

复审与无

效)(件)

内部机构

设置

组织管理

管理制度

建设

企业文化

建设

文化建设

宣传工作

情况

服务企业

创新

社会贡献服务政府

发展经济

上年度获国

家、省级专

利奖项情况(文字说明简要情况)(文字说明简要情况)(文字说明简要情况)(文字说明简要情况)(文字说明简要情况)(文字说明简要情况)(文字说明简要情况)

专利代理条例(2019最新)

专利代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1991年 3月 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6号发布2018年 9月 6日国务院第 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1年,并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从业。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为专利代理师通过互联网备案提供方便。 第三章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专利事务,也可以应当事人要求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 第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妥善处

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服务公司

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服务公司 北京科慧远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科慧远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专业、高端的知识产权咨询和外包服务的公司。集成国际先进知识产权管理经验与中国国内优秀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实践,协助企业建立与巩固知识产权竞争优势与地位。 赢在知行(上海)咨询机构 赢在知行(Wisdom In Action)是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资产在企业创新挖掘、知识管理、商业经营和资产转化领域中运用的研究、培训、咨询与转化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资产的管理、运用与转化整体解决方案。旗下专利事业部专注于专利的商业化运用,助推科技创新型企业快速发展和地位领先。 北京集慧智佳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集慧智佳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拥有多年知识产权行业从业经验,经验范围涵盖国内与涉外、诉讼与非诉等,并长期与国内最大的客户群共同发展。它致力于站在企业经营的角度,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供全套解决方案。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致力于在知识产权领域为公众及企业界提供全面的法律与技术支持,经过持续、稳定的发展,集佳成长为中国大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代理业态里早年就开始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咨询,致力于向企业、行业组织、高新技术园区等提供不同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是中国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事务所之一。我们为国内外客户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域名、商业秘密、商业外观等知识产权相关领域提供咨询、申请、调解、行政保护和诉讼服务。凭借着丰富的法律经验和技术专长,我们能够满足客户在知识产权保护各个方面的需求。 柳沈律师事务所(上海柳沈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柳沈律师事务所集涉外专利代理、涉外商标代理和律师事务所为一体,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专利申请和商标申请服务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咨询服务,旗下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公司专注从事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专利事务、商标事务、版权事务咨询、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设计、知识产权项目委托管理等。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专利代理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专利代理师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依法履行职责。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依法拟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

规范,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加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第二章专利代理师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师,是指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七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品行良好; (二)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核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品行良好; (二)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三)从事专利审查、专利法律研究工作十年以上; (四)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前款所述核发资格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已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工作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积极性,提高员工的荣誉感与归属感,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规则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持、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利用以及知识产权奖酬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奖惩等活动贯穿于本单位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工作方针、知识产权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由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基本职责:(一)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管理规范,协调、检查各部门的专利工作; (二)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参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三)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权的维护、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报、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知识产权合同备案、知识产权权质押、知识产权广告证明和处理本单位知识产权纠纷等知识产权事务; (四)收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文献,建立适合本单位需要的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咨询服务; (五)组织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六)管理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知识产权奖惩。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由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用于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奖酬及知识产权工作事务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六条本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 第二章知识产权产权的管理

第七条本单位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职权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本单位为知识产权权人,在知识产权注册申请文件中标明发明人或者创作人。 第八条本单位在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前,应当与员工签订由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第十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方可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技术、产品展览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对于不适用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将其纳入本单位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应先报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备案,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应适时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评价,适宜申请知识产权的应进行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申请知识产权及申请的时机、种类和国别。 第十二条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本单位应予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知识产权申请权和知识产权权。需要本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单位审查确定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第十三条需向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项目,本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本单位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应就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知识产权检索和论证。 本单位与外方签订涉及知识产权或将来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涉外合同,应对知识产权事宜或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事宜作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本单位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应对本单位所有的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申请进行监视和管理,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依法维护其知识产权权益。发生被侵权,或者与他方产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或其他纠纷的,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求知识产权定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单位知识产权权益涉及海关保护时,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权海关保护备案。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定稿)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意见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1日通过了《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了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实习质量和提高专利代理人在执业初期的整体素质,现对管理办法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适用对象 1、2010年12月11日之后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人员,其实习活动适用管理办法的要求。 2、2010年12月11日之前已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但尚未开始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适用管理办法的要求。 3、2010年12月11日之前已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并已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的人员,不适用管理办法。 上述第3类人员在一年实习期届满时,应当由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附表1)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份至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备案。 二、关于实习导师 4、实习导师应是正在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专利代理人,近两年未实际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专利代理人不得担任实习导师。 5、实习导师的执业经历在实务实习备案日时应满五年,以

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发放日期为准。 6、实习导师在实习人员实务实习活动后应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评价表”(附表3)上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客观评价并签署意见。 三、关于实习备案 7、接受实习人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实习期开始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提交“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申请表”(附表2)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份,申请实习备案。 8、在专利代理机构提交实习备案申请后,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实习人员、导师和专利代理机构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协会确定实习起止日期,填写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申请表”(附表2)中并反馈给专利代理机构。 因实习申请表格填写有误而影响实习日期确定的,专利代理机构需重新提交“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申请表”。 四、关于实习评价 9、实习人员在实习期结束时应填写“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评价表”(附表3)一式两份,一份书面及电子文档送交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一份由专利代理机构存档。协会将公布有关实习信息。 10、实习人员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评价表”中应对自己的实习过程进行总结,内容应包括:实习概述、职业道德修养、具体实习案件及实习内容和个人业务收获与自我评价等方面。该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2010年7月2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改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 第三章专利代理人执业纪律 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保障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坚持诚信的原则,遵守行业规范,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形象。

第五条专利代理人应当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为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服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并接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管理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 第八条专利代理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技术、商业秘密和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信息,不得以泄露、剽窃或利用这些秘密和信息的方式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专利代理人应当注重职业道德修养,诚信履约,勤勉自律,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专利代理行业声誉。 第十条专利代理人应当敬业勤业,努力学习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自觉培养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代理业务中应当同业互敬,互勉互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人应当积极关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国家经济发展和自主创新做出贡献。 第三章专利代理人执业纪律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专利代理部门规章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遵守专利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七十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 年月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五)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专利代理委托合同标准版2份.

专利代理委托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电话: 发明人: 传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甲方就(_主题)委托乙方申请口发明口使用新型口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办理申请、审批程序中的有关事宜,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专利代理人代为办理上述事务。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应与甲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3.乙方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指派的代理人因故中途不能执行任务,应负责另行指派代理人接替。 4.甲方如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应亳无保留地向专利代理人陈述该项专利申请案的真实情况,并提供详细的发明创造披露表格及有关资料与证明。 5.如甲方的申请案有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技术等不正当行为,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代理费不予退回。 6.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但是所交代理费不予退回,未交代理费必须向乙方付清。 7.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需要向乙方支付费用如下: A、代理费:口发明口使用新型口外观设计申请元/件。

B.代缴官方费用:口发明口使用新型口外观设计申请元/ 件。 C、其他费用 ,包括制图费、摄影费、翻译费、差旅费等。 以上费用总计:元 8.甲方必须全额支付上述费用后,乙方才启动代理事务的有关工作。 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在递交专利事务文件之前,甲方口要求口不要求审阅递交稿。 11-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负责。 1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13.其它约定: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0 开户银行: 帐号: 专利代理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知识产权代理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专利代理机构如何进行年检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74407221.html, 专利代理机构如何进行年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的规定,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或开办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均应参加年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年检注册。 一、提交材料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报告; 该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两年内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执行纪律、内部管理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四)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五)审计报告;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二、年检内容 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内容包括: (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格及主要登记事项;(二)专利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情况;

(四)专利代理机构财务审计情况;(五)专利代理人情况; (六)专利代理人培训情况;(七)应当年检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程序

(一)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并备齐有关材料,负责人应对材料内容予以审查并作出机构自检鉴定,及时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地方专利管理机关)。 (二)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材料内容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的年检材料应当及时上报中国专利局。 (三)中国专利局对上报的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材料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中国专利局可以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核查。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由中国专利局在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章。 (四)中国专利局将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结果予以公告。首次参加年检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

正常秩序。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 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 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第十条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 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 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第十条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修订)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修订)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 2015年4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暂行办法(20190511093854)

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进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规范、健康和快速发展,尽快形成一批 管理先进、业务精湛、质量优良的品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特开展 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比活动。 第二条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设定五个星级等级,即一星、二星、 三星、四星、五星等。 第三条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委托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设立江苏 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星评委”),委员会 成员由省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聘请的相关专家组成;省星评委下设评 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星评委办公室” ),省星评委办公室 设在省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评定组织工作。 第四条参加星级评定主体条件 (一)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且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 产权服务机构; (二)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且连续两个年度通过专利代理资质 年检。 第五条星级专利代理机构评比内容 (一)机构规模。主要指参评单位拥有专职代理人员的

(二)人员素质。主要指参评单位拥有专利代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水平,以及年龄情况; (三)基本条件。主要指参评单位拥有固定工作场所、宣传网站建设、信息管理设施等; (四)经营能力。主要指参评单位目前经营业务所涉及内容范围与能力 , 以及业务收入情况; (五)基本业绩。主要指参评单位专利代理案件的数量与质量情况; (六)组织管理。主要指参评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建设情况; (七)文化建设。主要指参评单位在激励职工开展专利代理工作规范、高效、高质等方面的内部培训、宣传工作等情况; (八)社会贡献。主要指参评单位在服务企事业以及个人自主创新、服务政府决策参考,以及服务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等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尤其是一些典型案例对行业和社会发展所做出的巨大贡献。 第六条申报星级专利代理机构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全文介绍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助推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规划。 一、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国家和北京市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给予高度重视,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201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制定《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规〔2012〕110号)。2011年12月,北京市政府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成为全国首个引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政府文件。2012年12月,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大会召开,对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进行总体部署,并提出新的要求。2013年5月,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重要参展方,首次在京交会上亮相。推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政策和措施相继推出,为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北京市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不断增多,中介服务基本实现市场化、社会化。北京市专利代理机构作为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中坚力量,不论是机构数量,还是从业人员队伍,都在全国居领先地位。截止到2012年底,北京市

专利代理机构共251家,占全国专利代理机构的28%;执业专利代理人3254人,占全国总数的40%。目前,北京市已初步形成由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等组成的全方位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成为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然而,从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来看,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还面临着一些问题与不足。高端业务的服务能力有待加强,行业无序竞争现象严重,行业标准和规范建设滞后,行业自律与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高层次、复合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人才相对缺乏,团体意识和社会影响偏弱。 在新的发展阶段,随着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日趋旺盛,北京作为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面临着重要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从国际来看,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发展具有国际化水平的知识产权服务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有效地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是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迫切要求。从国内来看,北京在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龙头引领作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拓展服务模式,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成为高技术服务业的主导力量之一,是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使命。 因此,需要对未来一段时期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协

专利代理分支机构成立条件

专利代理分支机构成立条件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成立专利代理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二)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三)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第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二、专利代理分支机构设立流程 1、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应当以专利代理机构用

户(用户名为五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374407221.html,),并在分支机构设立栏目中填写相关申请。 2、根据要求在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填写相关表格,填写完毕后提交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3、登录系统后提出设立申请时应当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下列表格: (1)《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表》; (2)《专利代理人登记表》每人一份; (3)《专利代理机构工作设施登记表》。 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1)合伙协议书或章程; (2)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 (3)每个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 (4)每个专利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件,曾在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 (5)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6)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其分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表以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分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专利代理三基本条文

【法规标题】专利代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令第76号【颁布时间】1991-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 (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申请成立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经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可以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自批准之日起成立,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专利代理机构承办下列事务: (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二)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 (三)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四)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五)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 (六)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当有委托人具名的书面委托书,写明委托事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网上申报操作手册

附件1: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网上申报操作手册 ----专利代理人年检首先打开浏览器,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74407221.html,),打开系统登录页面,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之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一、专利代理人操作说明 执业专利代理人用户名:本人执业证号(不含小数点,但包括校验位); 执业专利代理人登录密码:本人身份证号后六位,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密码。 注:(1)、部分执业专利代理人的身份证信息缺失,系统对这部分人员的登录密码设置为111111,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密码; (2)、部分执业专利代理人之前提供的身份证信息不正确,但系统对这部分人员的登录密码仍然按照提供的信息进行了设置,如果出现无法登录的情况,请与相关联系人联系修改; (3)、若已经在系统测试时密码进行过修改,请使用修改后的密码,若尚未修改初始密码,请在登录后尽快修改。 图片错误!文档中没有指定样式的文字。-1登录页面 1.成功登录系统后,系统默认打开“首页”界面,如下图所示,用户可以 修改基本信息、工作经历、教育经历,全部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确认】按钮,即完成代理人信息的修改;

2.代理人在申请代理人年检之前需先完成全部信息的修改及确认; 3.用户如有其它特殊信息需要修改的,如姓名、身份证号等,请仔细阅读“首页”的相关说明。 4.核对并填写完个人信息后,点击顶部【协会申请系统】模块,进入协会申请系统: 5.进入“协会申请系统”后,默认打开代理人年检界面:

6.点击【填写】按钮,打开代理人年检申请表: 7.申请表中的“专利代理人基本信息”均不可修改,如需要修改请转至“首页”界面修改完成后再申请代理人年检; 8.如有惩戒或惩罚纪录,点击“受惩戒”列表下【增加】按钮,打开“受惩戒”窗口,填写惩戒信息: 9.点击“参加培训”列表下【增加】按钮,打开“代理人年检参加培训信息表”窗口,填写培训信息:

专利代理的相关法律

专利代理的相关法律 专利代理是指在申请专利、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或者解决专利纠纷的过程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在专利局正式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或其它专利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接下来,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专利代理的相关法律。 相关法律 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法律详解 专利代理人应当首先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判断该发明创造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另外,对于属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也不能申请专利。专利代理人的任务在于向发明人解释《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应该慎重处理判断。 对该发明创造,是争取专利保护,还是采取对发明创造保密的办法,专利代理应当根据技术经济的客观势态,权衡利弊,向发明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抉择意见。 首先要切实把握专利的技术价值,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必要时要进行新颖性检索,了解这一新发明技术是否较现有技术水平新近,是否能够实施。否则,专利代理人就必须为发明人的利益着想,劝告其不要申请专利,以免浪费金钱和时间。 接下来要充分注意发明创造的经济效益。如果某项发明创造虽然具有专利性,但是其应用范围很狭窄,不可能成批生产进入市场,不能够取得商业上的成功,专利代理人就应该建议当事人放弃专利申请。因为申请一项专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专利申请专利权获得几专利实施的结果,必须以专利权人获得最高经济效益为前提。除了对申请人、发明人、专利权人提出咨询服务以外,专利代理人也可以对其他可能介入的当事人,如果异议人、参与专利诉讼人及许可贸易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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