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操作指引(终稿)(1)

金税三期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操作指引(终稿)(1)
金税三期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操作指引(终稿)(1)

附件:

金税三期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

操作指引

1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

1.1功能概述

对纳税人的房产税税源信息进行采集、编辑。

操作岗位:申报审核岗、申报采集岗、纳税申报岗

1.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在界面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带出纳税人信息。

3、点击【新增房屋】或【作废房屋】,对纳税人的房产信息进行编辑。注意【房产取得时间】,填写之后带出默认【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间为房产取得时间的次月。

4、维护完房屋基本信息之后,点击【房屋信息】中【维护应税明细】,对应

税信息进行维护,数据项【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间填写方式如下:

按照金税三期数据规则和相关政策,将自动强制计算申报从【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开始的往期未申报和当期申报税款。对于2015年底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房屋,【纳税义务有效期起】的填写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截至2015年底均已正常申报的房屋,该栏次填写【2016-01-01】。

2、从2015年底前某一征期至2015年底,连续未申报的房屋,该栏次填写连

续未申报行为的开始日期。如申报到2015年9月30日,则该栏次填写

【2015-10-01】。

3、2015年底前一个或多个征期存在非连续未申报情形的房屋(如:2015年一季度已申报,二季度未申报,三季度已申报,四季度开始均未申报),按以下顺序进行信息采集:(1)二季度未申报,在【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填写填写2015年4月1日,(2)三季度已申报,点击【应税明细】栏次【变更】按钮,将?房产原值?改为0,【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6月30日;(3)四季度开始未申报,在被拆分的三季度记录点击【变更】按钮,据实输入【房产原值】,【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9月30日。依此类推。

4、区分【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和【房屋应税信息(从租)】,分别维护,【保存】。

1.3注意事项

1、房产税的收款国库和税款所属税务机关是根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和街道乡镇进行关联,跨区税源则根据跨区税源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划和所处街乡进行关联。(新增房屋房产税源信息采集,【房屋坐落地址(行政区划)】、【房屋坐落地址(所处街乡)】和【房屋所属税务所(科、分局)】,与税款的收款国库和税款所属税务机关没有关联)

2、非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如果要做房屋登记(即成为某处房屋的房产税主管税务机关),则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

3、房产取得时间应早于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和从租的纳税义务时间起;房屋面积应大于从价房屋信息其中的出租面积;若变更房屋登记信息,进入基本信息进行修改。

4、【应税明细】,用于维护需申报的房产税信息和减免信息,需先录入从价信息,才能录入从租信息。

(1)【房屋应税信息(从价)】,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应晚于房屋取得时间,其中出租面积应小于等于房屋面积,纳税义务有效期止为默认值不可修改。变更应税信息时,变更日期的次月1日为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往前变更时,则变更后的纳税义务有效期不能早于房屋取得时间,往后变更时,则会新增一条应税信息,系统会自动对有效期进行分割,且同一个房产的从价应税信息的有效期不会有交

叉。

(2)【房屋应税信息(从租)】,可以新增或变更原有应税信息生成不交叉的从租应税信息,新增时,要求有效期不能与从租信息下的所有有效期交叉,变更时,则选择的变更记录要求有效期连续且不交叉。纳税义务时间和计税依据,以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止和申报租金收入关联,申报租金收入不能大于合同租金收入。

5、减免信息。对于房产税审批类减免税,先通过?税收减免申请?完成流程审批,再从税源应税信息维护中维护减免信息,且审批的有效期起、止完全包含应税信息维护中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才能选出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且减免金额根据审批的结果来控制。如果应税信息维护中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不能完全包含于审批的有效期起、止的,需通过房屋应税信息变更中的输入变更日期,对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进行分段。要求变更的纳税义务起日期不能晚于当前的纳税义务有效期止,且生成的应税减免信息不能存在交叉。如从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全年给予享受减免税,系统已存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减免信息。则先增加一条审批文书信息,审批减免税有效期起止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通过变更将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分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此时,变更日期置为2015年9月30日。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也同样处理。对于房产税备案类减免税,系统存在两种方式: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后,输入减免税房产原值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额;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后手工录入减免税房产原值、月减免税额。

6、【义务终止】,【房屋的转出时间】应为纳税义务终止日期的上月,如纳税义务终止日期为2016年2月1日,则房屋转出时间应填写2016年1月。

2房产税申报(优化版)

2.1功能概述

完成纳税人对房产税的申报。

操作岗位:纳税申报岗

2.2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1)【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房产税申报(优化版)】;2)在左上角搜索栏输入?房产税申报(优化版)?进行快速查找。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在默认属期的应纳房产税信息。

3、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2.3注意事项

1、房产税申报时,根据填写的所属期带出应申报房产税信息,若申报信息变

化,可以通过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进入应税信息变更,也可在此模块下,通过税源信息维护直接关联到应税信息进行变更。所属期之前的往期明细申报是强关联申报,即房产税的申报必须从纳税义务期起开始依次完成申报。

2、更正申报。房产税的更正申报是通过【变更应税信息】,再次房产税申报。

(1)对于已申报未开票的(且为最近一次申报表),需先作废原申报记录后,修改应税信息进行重新申报;

(2)对于已申报已缴款的,修改【应税信息】进行补退税;

(3)变更【应税信息】时,【变更日期】要根据实际确定,并要再次申报。如:房产从价计征,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1月和2月已申报,现在需要申报3月份从价信息,但3月从价信息有变动,1月和2月从价信息不变,此时需要将应税信息的从价变更日期置为2016年2月份,系统会分割新生成一条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从价信息,再选择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从价信息进行计税变动即可;从租计征时,同样处理。

以上为核心征管模式。电子税务局不能逾期申报,申报期内可通过以上步骤进行更正申报;申报期后,可到大厅进行更正申报。

4、补申报以前年度税款。对于从价计征的房产税通过新增房产登记信息进行补报。如补报2015年1季度,【纳税义务时间起】应置为2015年1月1日,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系统默认为2099年12月31日,补申报时在申报界面选择对应的所属期(2015年1月1日-2015年3月31日),申报完成后终止该笔应税信息即可。对于从租计征,可以在原应税信息上直接新增进行申报,但申报租赁期起止不能与已登记从租信息交叉。

5、没有税种认定的,自然人从价、从租计征的默认按月申报;税务登记户从价计征的默认按季申报,从租计征的默认按月申报。有税种认定,则根据税种认定从价和从租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

6、【应税信息】只要再次进行保存操作,都会强制重复申报往期所有数据。以下情况除外,变更日期置为最后一次申报的当月,则变更只影响最后一次申报

日期次月的申报数据。如:某条应税信息纳税义务期起止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月和2月已申报,再次进行应税信息保存操作时,应将变更日期置为2016年2月,则只影响2016年3月及以后申报,若变更日期为2016年2月1日以前任何时间,操作保存后,无论是否变更了数据,都会强制重复申报2016年1月和2016年2月数据。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

3.1功能概述

对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进行采集、编辑。

操作岗位:申报审核岗、申报采集岗、纳税申报岗

3.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在界面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带出纳税人信息。点击新增土地进行土地基本信息采集。

3、点击保存后进入应税信息明细采集页面

4、【应税信息】数据项?纳税义务开始时间?填写方式。

按照金税三期数据规则和相关政策,将自动强制计算申报从【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点开始的往期未申报和当期税款。对于2015年底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土地,【纳税义务有效期起】的填写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截至2015年底均已正常申报的土地,该栏次填写2016-01-01。

2、从2015年底前某一征期至2015年底,连续未申报的土地,该栏次填写连续未申报行为的最早日期。

3、2015年底前一个或多个征期存在非连续未申报情形的土地。例:2015年二季度未申报,三季度已申报,四季度以后未申报,按如下顺序进行信息采集:

(1)因二季度未申报,在【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填写2015年4月1日;

(2)三季度已申报,点击操作栏次【变更】,将【占用土地面积】改为0,【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6月30日;

(3)四季度开始未申报,在被拆分的三季度记录点击【变更】,据实输入【占用土地面积】,【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9月30日。

(4)目前系统原因,在申报时一定按着所要申报的未申报,已申报,分别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进行申报,即先申报二季度税款,然后申报三季度0税额,再申报四季度税款,依此类推。

3.3注意事项

1、城填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优化版)减免性质有效期起、止完全包含税源应税信息维护中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不在此条件范围的需要进行分段,否则在维护应税减免信息时无法带出减免性质代码。分段操作见房产税税源采集1.3注意事项5。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维护减免信息时,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先通过?税收减免申请?完成流程审批,再在税源应税信息维护中维护减免信息,且审批的有效期起、止完全包含应税信息维护中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才能选出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且减免金额根据审批的结果来控制。

3、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类减免税,系统存在两种方式: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后,输入减免税房产原值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额;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后手工录入减免税房产原值、月减免税额。

4、预算级次、分配比例及国库对应规则:土地税,单位(组织)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关联,自然人与税源地关联;跨地区税源需通过跨区税源登记确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如果税款归属税源所在地,则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

4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优化版)

4.1功能概述

完成纳税人对城填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操作岗位:纳税申报岗

4.2操作步骤

1、功能路径:1)【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优化版)】;2)在左上角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快速查找。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往期及本期申报数据。

3、填写数据后,点击【保存】。

4.3注意事项

1、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中登记土地税源。

2、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备案类减免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中进行登记。

3、往期税款取税源登记信息中纳税义务期起至前一个纳税期限的应申报数据。

4、核心征管土地使用税更正申报有两个途径:一是修改税源采集信息,然后

再次申报。此功能会导致应征税款不正确(如初次申报100元,更正为80或120

元,核心征管会自动增加80或120元应征,原100元应征继续存在,可通过后台数据调整处理。我们已将此问题提交总局解决,后期如解决即不存在此问题);二是作废原申报表(原申报表必须未开票且为最近一次申报表),修改税源采集信息,然后再次申报,数据正确。

电子税务局土地使用税申报表更正只能采取方式二,若因该申报表因已开票等原因导致无法作废申报表的,纳税人需前往办税大厅采取以上方式一办理更正业务(后期,待核心征管修改正确后,电子税务局可以通过方式一更正申报表)。

5、对于非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如果有土地所属登记,则需要先进行跨区税源登记,并进行税费种土地使用税认定。

6、税费种土地使用税认定时对同一户纳税人有多块土地但土地等级不同的情况下,只需认定一条记录,税目任选一类(土地等级及税额取税源信息)。

5历史数据处理说明

5.1关于默认申报期限

纳税人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时,如果有税种认定的则取税种认定申报期限(如同一税种不同品目存在多个申报期限的,按照?季-半年-月-年-次?从高到低的优先级取其一),没有税种认定的则取系统默认配置的申报期限。系统默认申报期限配置规则如下:

(一)房产税

1. 自然人从价、从租计征的均配置成按月申报;

2. 税务登记户从价计征的配置成按季申报,从租计征的配置成按月申报。

(二)土地使用税

1. 自然人配置成按月申报;

2. 税务登记户配置成按季申报。

5.2关于税(费)种认定

(一)金三规则。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时,房产税征收品目需认定为从价计征、从租计征两类;城镇土地使用税只需认定一类,只认定到征收项目(税种),不认定到征收品目,申报时的征收品目取税源登记采集的征收品目。

(二)处理方式。拟通过后台统一处理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税种认定。将已有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种认定的有效期止统一设置成2015年12月31日(2016年新发生的税种认定统一置为无效),再根据该纳税人已有税种认定后台批量增加房产税从价、从租计征品目和土地使用税征收项目,认定的有效期起为2016年1月1日。如需补申报往期税款可通过新增土地、房产税源信息。5.3关于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间

(一)金三规则。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在进行首次明细申报时,会根据税源纳税义务期强制计算出房产、土地取得次月至申报当月税款,并且会自动关联系统中是否有以前月份明细申报信息(目前系统中现存的都是通用申报信息)。

(二)处理方式。拟通过后台统一将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税源应税信息的纳税义务期起始时间修改为: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统一置为?2016年3月1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统一置为?2016年1月1日?。

5.4关于税款预算级次、预算分配比例及国库对应规则

单位(组织)纳税人与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应,自然人与税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应;跨地区税源(房产、土地)通过跨区税源登记确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如果跨地区税源税款归属纳税人注册地,则不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

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联系和区别(超详细)

这几个税种很容易让人混淆,简单的做个总结。 1>从课税对象来分析 1.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所有人或经管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对土地增值额征收的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占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情况都是次月开始计征)。 4.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5.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的不动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是不动产买卖、赠与或交换而订立契约时,由承受方缴纳的一种财产税。 2>从几个税之间的联系分析 这几个税种中,每年都要征收的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拥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期间,按年计征,分期缴纳,这两个税种的优惠政策有很多相同之处,在学习时可以参照把握。一次性征收的是耕地占用税,在获准占用耕地的环节一次性征收,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属于转移税,土地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开发商从政府买了土地,在上面盖了房子,再卖出去,对这中间的附加值征税。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让方交。 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之间联系也很大,纳税人获准占用非农村耕地时,要交耕地占用税,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就要交土地使用税了,所以这两个税种,存在一个衔接的问题。备考注会或者注税的朋友可以注意下,这也是一个常考点。 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是在转让房地产的同一环节中,分别对转让方和承受方征收的税种,也就是说,转让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要交土地增值税,同时购买方作为房地产产权的承受方,要征收契税。 就这些税简单的举个例子,比如某楼盘占用耕地需要按面积缴纳耕地占用税,房地产商出售楼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然后个人购买商品房100万,购买者交契税,当你拥有房产后,就要缴纳房产税。 ----本文档由会计资料编辑整理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的分析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的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人员,在判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时,经常有模糊概念,为了便于统一掌握,就相关文件综合分析,谈谈个人观点。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一)早在1986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 号)第十九条: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二十一条规定: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2003 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3]89 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文件第二条第4 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_会计学堂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籍个人。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共11项。 由于在我们实际工作中,对于我们会计而言,许多项目是用不到的,所以下面我着重讲我们工作中经常用到的,其他的希望大家自己去看看吧。 下面我们分项来进行说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包括: 基本工资、工龄(司龄、军龄)工资、职务工资等; 各种补贴、津贴; 奖金、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 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 (二)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及其他所得 独生子女补贴;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托儿补助费;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也按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三、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

房产税土地税需要计提吗

房产税土地税需要计提吗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不管是计提还是不计提,最后都要进入管理费用的.至于是否计提,要根据重要性原则处理,如果金额够大,占当期损益的比重够大,就最好每月计提·,如果不重要,则直接在缴纳的当月记入就好了. 比如,有的企业占地面积大,房屋价值小,则可以每月预提土地税,不提房产税;土地税和房产税一般都是要求一年交两次,印花税则是在发生纳税义务的次月10日前同其他税种一起申报缴纳. 此外,房产税有两计算方式:自有房产的房产税=原值*70%*1.2%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租金收入*12% 根据新修定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且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最新的会计准则中,不用计提,缴纳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即: 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相关法文摘要: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可免征土地使用税费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单位:元、平方米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 1.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房产、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房产、土地信息。 3.土地、房产名称:方便纳税人识别多宗土地、房产,如1号土地,东海中路土地、甲厂房等。 4.土地、房产坐落地址:土地、房产的详细坐落地址。 5.街道办事处(乡镇):土地、房产坐落的街道办事处(乡镇)。 6.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类型:包括产权所有人、集体土地使用人(包括承租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 7.权利人纳税识别码、权利人名称:纳税人类型不是产权所有人,应填写土地、房产的权利人纳税识别码和权利人名称。 8.土地用途:包括仓储、住宅、综合、其他、办公、商业、工业、房地产。 9.土地性质:包括国有、集体。 10.取得土地价格:等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土地开发成本”。 11.土地总面积:指土地原始总面积,包括减免税面积。 12.初始取得时间:取得(购买、投资注入、自建使用、自建竣工验收)该土地、房产的时间。 13.有效期起:指纳税义务或应税信息发生的当月1日,初始取得土地、房产日期的次月1日。 14.有效期止:指应税信息的当前状态,不发生变化不需填写,当应税信息发生变化或纳税义务终止,填写变化或终止的当月月末。 15.土地等级:填写本区(市)的土地使用税等级。市区一、二、三、四、五、六、七级土地,县级市一、二、三级,工矿区建制镇。 16.减免税类型:填写已在地税部门完成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备案减免税项目,涉及到两个土地等级或两项减免税的,分别填写。 17.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根据产权登记证书、购房合同等填写。房产类型:包括非住宅、住宅。 18.房产税纳税人类型:包括产权所有人、无租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承典人、其他。 19.房产属性:包括办公、商业、工业、住宅、车库、车位地下室、储藏室、其他。 20.房产原值(含地价):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计税原值,包括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包括从价计征房产原值和从租计征房产总原值、总面积。 21.从价计税房产原值:指自用房产的房产原值。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升级操作说明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升级操作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推广金税三期系统的部署安排,深圳定于8月1日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为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升级成功后,代扣代缴系统版本为V2.0.066。 本次提供在线升级和完整安装两种升级方式,用户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进行升级。 一、在线升级(适用门户V1.2.207版本) 用户登录易税门户系统即启动在线升级程序,只需点击“立即升级”按钮进行在线自动升级。 升级过程中会启动数据迁移工具对于以往的历史数据进行迁移,整个过程全部自动完成,请耐心等待,当弹出迁移成功界面即完成本次升级。

升级完成后,原桌面“易税门户”图标变为“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图标。 点击“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图标即可进入首页界面,本次在线升级全部结束。 使用“携税宝”的用户,升级前务必先将“携税宝”插入电脑,点击启动携税宝,登录系统后,会弹出自动升级界面,升级过程同上。升级成功后,点击启动携税宝后即可进入代扣代缴软件。

二、完整新安装 用户在线不能正常升级,可下载安装程序通过重新安装方式完成升级。新用户可直接下载安装程序安装使用系统。 1、完整安装操作如下: 1)数据备份(原有用户)。首先备份代扣代缴数据库:找到 C:\jdlssoft\EPPortal1.2\AppModules\GRSDS\Data目录,将data.mdb文件复制到其他位置 (如桌面)。如“易税门户”安装目录非以上默认安装目录,请自行查找目录并进行复 制备份。 2)下载安装程序。访问深圳地税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77462416.html,,进入“纳税服务—资料下载—软件下载”页面(或访问深圳税友公司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77462416.html,,进入“下载中心”),选 择下载“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安装程序V2.0.066”并保存。 3)安装。为避免升级受其他程序影响,升级前请关闭其他正在运行的软件。下载成功后,将“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安装程序V2.0.066”解压,打开解压后的文件夹,双 击运行程序,按照提示进行安装,安装成功后启动桌面上的“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 系统”快捷方式图标进入系统。 4)初始化:启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进行初始化,初始化完成后,退出程序。 5)数据迁移(原有用户):系统会自动查找本地数据库目录进行数据迁移,在迁移完成后即可进入新的金税三期代扣代缴系统。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总体情况说明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每个登记表按照纳税人对房屋(土地)的拥有和使用情况分为自用、出租、无偿使用和承租四种情况,纳税人需按照自己生产经营房屋(土地)的权属关系对应各项目详细填写。其中“自用情况”为利用自有房屋(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出租情况”指将自有房屋(土地)有偿出租他人使用的情况;“无偿使用”情况指纳税人无偿(无租)使用他人房产(土地)的情况;“承租情况”指有偿租赁他人房产(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自用(出租)房屋、土地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明细。 二、分项说明 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 2、房屋(土地)坐落地:此栏目分两个子栏目。其中“行政区域”一栏中,填写房屋坐落行政区域,市内四区按照“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填写,县市区按照各自行政区域填写,例如金州区、普兰店市等等。“详细地址”一栏中,纳税人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地址进行填写,具体到门牌号。填写格式××区(市)××路(街)××单元××号 3、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按照房屋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注明的编号进行填写,未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土地)权属未明确的,应注明。 4、房屋原值:按照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原价(含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对未办理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其原值为房屋预算价值。 5、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等规定属于免税房屋的房屋原值。 6、应税原值:应税房屋原值=房屋原值-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 7、自用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应税原值×70%×1.2%

最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 版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 (2015年9月)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52

表单目录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契税纳税申报表 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 (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52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5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52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2.本表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本表包括两个附表。附表一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附表二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纳税人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后,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申报土地数量大于10个(不含10)的纳税人,建议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并可选用本表的汇总版进行确认,完成申报。后续申报,纳税人税源明细无变更的,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根据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打印本表,纳税人签章确认即可完成申报。 3.纳税人识别号(必填):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4.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5.纳税人分类(必选):分为单位和个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6.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项可由系统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该项可由系统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8.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必选。选择类型为:身份证、护照、其他,必选一项,选择“其他”的,请注明证件的具体类型。 9.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10.联系人、联系方式(必填):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纳税人本人姓名、常用联系电话及地址。 11.土地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赋予编号,以识别。 12.宗地的地号:土地证件记载的地号。不同地号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无地号的,不同的宗地也应当分行填写。 13.土地等级(必填):根据本地区关于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按照各个土地等级汇总填写。 14.税额标准:根据土地等级确定,可由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带出。 15.土地总面积(必填):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免税面积。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占用土地面积”的汇总值。。 16.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内税款所属的起始月份。起始月份不同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默认为税款所属期的起始月份。但是,当《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中土地取得时间晚于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的,所属期起为“取得时间”的次月;《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中经核准的困难减免的起始月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52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表

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 (2015年9月) 1 / 88

表单目录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 / 88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契税纳税申报表 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 3 / 88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4 / 88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5 / 88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讲明: 1.本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2.本表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本表包括两个附表。附表一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附表二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纳税人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后,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申报土地数量大于10个(不含10)的纳税人,建议采纳网络申报方式,并可选用本表的汇总版进行确认,完成申报。后续申报,纳税人税源明细无变更的,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依照纳税人识不号,系统自动打印本表,纳税人签章确认即可完成申报。 3.纳税人识不号(必填):填写税务机关给予的纳税人识不号。 4.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 6 / 88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操作手册

江苏地税金税三期 个税代扣代缴操作手册

目录 1系统概述 (1) 1.2运行环境 (1) 1.3系统安装 (2) 1.5系统初始化 (3)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6) 2.1系统首页 (6) 2.2多企业管理 (8) 2.3基础信息 (8) 2.3.1人员登记 (8) 2.3填写报表 (12) 2.3.1基本操作介绍 (12) 2.3.2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16) 2.3.2.1正常工资薪金收入 (16) 2.3.2.2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收入 (18) 2.3.2.3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19) 2.3.2.4内退一次性补偿收入 (20) 2.3.2.5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收入 (23) 2.3.2.6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 (24) 2.3.2.7个人股票期权行权收入 (25) 2.3.2.8年金领取收入 (26) 2.3.2.9劳务报酬收入 (28) 2.3.2.10稿酬所得收入 (29) 2.3.2.1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 (30) 2.3.2.1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收入 (31)

2.3.2.13财产租赁所得收入 (32) 2.3.2.14财产转让所得收入 (34) 2.3.2.15偶然所得收入 (37) 2.3.2.16其他所得收入 (38) 2.3.3限售股转让所得报告表 (39) 2.3.3.1限售股转让收入 (39) 2.3.4特殊行业工资薪金所得报告表 (40) 2.3.4.1特殊行业工资薪金收入 (40) 2.4其他附表 (42) 2.4.1减免事项附表 (42) 2.4.2商业保险健康附表 (44) 2.4.3分期备案附表 (45) 2.5申报表报送 (46) 2.6申报更正 (48) 2.7网上缴款 (48) 2.8外籍人年度申报(清算)管理 (50) 2.8.1报表填写 (50) 2.8.2报表申报 (52) 2.8.3申报更正 (53) 2.8.4网上缴款 (54) 2.8.5缴款查询 (54) 2.9查询统计 (55) 2.9.1申报明细查询 (55) 2.9.2申报情况查询 (57) 2.9.3扣缴报告表查询 (57) 2.9.4个人收入统计 (58) 2.9.5分项目分税率统计 (59) 2.10设置中心 (60)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1.系统简介 为规范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税源登记,我们开发了房土两税税源登记、明细申报系统。纳税人对经营性房产、土地,自主进行房土两税税

税务机关将定期获取的新增产权登记信息,通过系统推送给纳税人进行产权登 记信息确认并完成税源登记。 3.系统登录 登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网址:,技术服务电话:85919292。 选择“房土税源登记”,新版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系统主页面如下图所示:

4.1.土地登记信息确认 纳税人通过土地登记信息确认功能将推送的土地产权信息进行确认。

点击上图中红框所示超链接,进入土地登记信息确认页面。 权属确认选择是,点击“确认”按钮,保存权属确认信息。 ,点击上图中红框所示超链接,进入土地税源登记页面。 出现上述信息,说明未将土地税源登记中全部信息和房产税源登记中全部信息进

行确认,返回房土信息确认页面,将土地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全部确认完毕, 否则不能进行土地税源登记。 已完成房土登记信息确认,将显示土地税源登记页面,如下图所示: 信息, 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推送已确认产权信息进行税源登记;不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新增税源登记逐条明细登记。

4.2.1土地基本信息登记 已确认产权信息税源登记,点击下图所示“登记”超链接,进入土地基本信息录入 页面: 土地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如1号土地,海尔路土地等; 土地坐落地址:自行填写土地的座落地址,须完整填写详细地址。确认的产权登 记信息自动带出,可修改。 区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地自动带出,纳税人可根据土地座 落选择街道办事处(乡镇)信息。

1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V2.0)升级操作指南_1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V2.0 版升级及操作指南 修改时间:2016-05

目录 第一部分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升级流程 (4) 一、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登陆以及升级流程 (4) 二、新办户安装和登陆流程 (10) 2.1、新办户安装初始化流程 (10) 2.2、多企业版增加企业信息 (17) 2.3、初始化新增企业信息 (20) 三、新代扣代缴客户端换证 (23) 3.1、客户端换证 (23) 3.3、三证合一情况说明(必读) (24) 四、数据迁移 (24) 五、常用功能 (24) 5.1、设置中心(数据备份、网络设置) (24) 5.2、多企业之间登录切换 (27) 5.3、备份数据 (28) 5.4、常见问题汇总 (29) 第二部分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V2.0版主要操作流程 (30) 步骤1:进入纳税端办税平台 (30) 步骤2:启动个税程序 (32) 步骤3:点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33) 步骤4:人员登记 (34) 4.1增加功能 (34) 4.2导入功能 (35) 4.3修改功能 (37) 4.4删除功能 (38) 4.5查询功能 (38) 4.6导出功能 (38) 4.7打印功能 (38) 4.8高级功能 (38) 步骤5:填写报表 (39) 5.1报表填写显示说明 (39) 5.2填写报表 (40) 5.3管理表单 (41) 步骤6:生成申报数据 (41) 步骤7:申报及反馈 (42) 第三部分代扣代缴申报系统特殊申报的操作流程 (43) 一、更正申报 (43) 1、更正申报情形一 (44) 2、更正申报情形二 (44) 二、更正申报 (45) 1、更正申报情形一 (45) 2、更正申报情形二 (48) 三、申报撤销步骤 (49) 第四部分新代扣代缴系统与1.2主要功能异同点 (49)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知识要点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知识要点 第一节概述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则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与房屋不可分离的附属设施,属于房产。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二、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也应纳房产税 三、房产税税率 (一)从价计税:1.2% (二)从租计税:12% 1.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指南1.系统简介 为规范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税源登记,我们开发了房土两税税源登记、明细申报系统。纳税人对经营性房产、土地,自主进行房土两税税源登记(变更、注销),税源登记完成后,系统根据纳税人录入的税源信息按月自动生成应税明细,纳税人进行汇总申报,系统建立一个税源历史记录完整、申报信息清晰的管理平台,可查询历史记录。为方便纳税人准确便捷登记税源,我们将获取的房产、土地产权登记信息同税务登记信息进行关联匹配,将匹配的产权登记信息推送给纳税人进行确认并完成税源登记,可以减少税源登记的时间,提高税源登记的准确性。 2.业务流程说明

税务机关将定期获取的新增产权登记信息,通过系统推送给纳税人进行产权登记信息确认并完成税源登记。 3.系统登录 登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77462416.html,,技术服务电话:85919292。 纳税人使用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识别号及密码进行登录,未开通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可通过技术服务电话咨询如何进行开通网上报税。未开通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可到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源确认、税源登记。 登录成功显示如下界面:

选择“房土税源登记”,新版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系统主页面如下图所示: 房土两税税源登记的总体要求:纳税人对经营性房产、土地逐条进行明细税源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以每个房地产权证为基本单元逐条进行明细登记;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以房屋、土地基本单元进行明细登记。有网上推送的房土产权登记信息的,纳税人应先完成所有房土产权登记信息确认,然后对所有应税房产、土地逐条进行明细税源登记。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推送信息进行税源登记;不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新增税源登记逐条明细登记。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分类:单位□个人□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的明细附表,填写本表后,系统根据本表数据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附表》。 2.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系统将上期申报的信息推送给纳税人。税源数据

基础较好或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可直接将数据导入纳税申报系统并推送给纳税人进行确认。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4.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土地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5.对于填写中所涉及的数据项目,有土地证件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土地证件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6.纳税人识别号(必填):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7.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8.纳税人分类(必选):分为单位和个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9.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必选。选择类型为:身份证、护照、其他,必选一项,选择“其他”的,请注明证件的具体类型。 10.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11.土地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赋予编号,以识别。 12.地号(非必填):土地证件记载的地号。 13.土地名称(非必填):填写纳税人自行填写的土地简称,协助查找使用。 14.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15.土地使用权人纳税识别号(非必填):填写拥有土地使用权人的纳税识别号。纳税人类型选择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和实际使用人的填写。 16.土地使用权人名称(非必填):填写拥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纳税人类型选择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和实际使用人的填写。 17.土地使用权证号:有土地证件者必填。填写土地证件载明的证件编号。 18.土地性质(必选):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选项为国有、集体。 19.土地取得方式(必选):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选择,分为: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和其他。 20.土地用途(必选):分为工业、商业、居住、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和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21.土地坐落地址(必填):应当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市××县(区)××街道 + 详细地址。 22. 土地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必填):本表所填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系统允许各地配置该项的确定规则。该项不需纳税人手动填写,根据确定规则自动带出。 23.土地取得时间(选填):填写纳税人初次获得该土地的时间。 24.变更类型(选填):有变更情况的必选。 25.变更时间(选填):有变更情况的必填,填至月。变更类型选择纳税义务终止的,税款计算至当月末;变更类型选择信息项变更的,自变更当月起按新状态计算税款。 26.占用土地面积(必填):根据纳税人本表所填列土地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保留两位小数。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27.地价:曾经支付地价和开发成本的必填。地价为地价和土地开发成本之和。 28.土地等级(必填):根据本地区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系统应当允许各

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实例解读

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实例解读 本月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季度申报期。根据政策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季申报的月份是:2、5、8、11月,其中5月和11月为按半年申报期。为帮助纳税人正确申报两税,本期《南京税务》专版特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常见的政策误区进行解读。 自建房产无证也应纳税 地税稽查人员对某工业企业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成立以来从未缴纳过房产税,原因是主要厂房是靠租赁使用的。经查账时发现,其“固定资产”明细账上反映该户有少量房产,价值190万元。经了解和现场确认,得知该企业租赁房屋不够用,自己新盖了配套和附属厂房,但没有办“房产证”。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主要厂房是租赁,属于租赁使用,自己盖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故无产权,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税务人员向企业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该工业企业自盖的附属厂房虽未办理房产证,没有取得房屋产权,但工业企业是房产的实际使用人,应当照章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房屋也要缴纳房产税 最近,受到税务部门查处的胡先生一脸懊恼地说:“真想不到,不交房租使用的房屋也要缴纳房产税。”原来,胡先生的一个朋友前几年出国定居,把南京的一处房产托给胡先生代管,胡先生于是将自己的公司搬入此经营,认为这处房屋是朋友无偿提供的,不交租金,所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胡先生的公司尽管是免费使用其朋友的房屋,但是,其用于经营的房屋,应当缴纳房产税。 无形资产地价应计入房产原值 税务人员本月在对某物流公司进行税务辅导时,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的固定资产中自有自用房产原值为561.54万元,无形资产中该房产的土地价值为245万元,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房产税67749.36元,但企业实际只在5月份根据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了47169.36元房产税,未申报土地价值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土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所以,在计算该企业应缴房产税的时候,应将该自有房产的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中。因此该企业应补缴纳该房产土地价值245万元部分的房产税20580元。 如果该企业该房产土地的容积率低于0.5,可以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从事采摘业务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江宁某农业示范基地从事各类水果、花卉的培育和种植,并长年向市民提供观光和采摘服务。那么该基地是否可以申请免缴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

金税三期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操作指引(终稿)(1)资料

附件: 金税三期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 操作指引 1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 1.1功能概述 对纳税人的房产税税源信息进行采集、编辑。 操作岗位:申报审核岗、申报采集岗、纳税申报岗 1.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在界面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带出纳税人信息。 3、点击【新增房屋】或【作废房屋】,对纳税人的房产信息进行编辑。注意【房产取得时间】,填写之后带出默认【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间为房产取得时间的次月。

4、维护完房屋基本信息之后,点击【房屋信息】中【维护应税明细】,对应 税信息进行维护,数据项【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间填写方式如下: 按照金税三期数据规则和相关政策,将自动强制计算申报从【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开始的往期未申报和当期申报税款。对于2015年底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房屋,【纳税义务有效期起】的填写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截至2015年底均已正常申报的房屋,该栏次填写【2016-01-01】。 2、从2015年底前某一征期至2015年底,连续未申报的房屋,该栏次填写连 续未申报行为的开始日期。如申报到2015年9月30日,则该栏次填写 【2015-10-01】。

3、2015年底前一个或多个征期存在非连续未申报情形的房屋(如:2015年一季度已申报,二季度未申报,三季度已申报,四季度开始均未申报),按以下顺序进行信息采集:(1)二季度未申报,在【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填写填写2015年4月1日,(2)三季度已申报,点击【应税明细】栏次【变更】按钮,将?房产原值?改为0,【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6月30日;(3)四季度开始未申报,在被拆分的三季度记录点击【变更】按钮,据实输入【房产原值】,【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9月30日。依此类推。 4、区分【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和【房屋应税信息(从租)】,分别维护,【保存】。 1.3注意事项 1、房产税的收款国库和税款所属税务机关是根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和街道乡镇进行关联,跨区税源则根据跨区税源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划和所处街乡进行关联。(新增房屋房产税源信息采集,【房屋坐落地址(行政区划)】、【房屋坐落地址(所处街乡)】和【房屋所属税务所(科、分局)】,与税款的收款国库和税款所属税务机关没有关联) 2、非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如果要做房屋登记(即成为某处房屋的房产税主管税务机关),则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 3、房产取得时间应早于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和从租的纳税义务时间起;房屋面积应大于从价房屋信息其中的出租面积;若变更房屋登记信息,进入基本信息进行修改。 4、【应税明细】,用于维护需申报的房产税信息和减免信息,需先录入从价信息,才能录入从租信息。 (1)【房屋应税信息(从价)】,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应晚于房屋取得时间,其中出租面积应小于等于房屋面积,纳税义务有效期止为默认值不可修改。变更应税信息时,变更日期的次月1日为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往前变更时,则变更后的纳税义务有效期不能早于房屋取得时间,往后变更时,则会新增一条应税信息,系统会自动对有效期进行分割,且同一个房产的从价应税信息的有效期不会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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