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课程笔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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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老师《法律社会学》课程笔记(上)

朱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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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次数】6166转贴一位同学苏力老师《法律社会学》本学期课程的笔记

说明:

这次把苏力法律社会学的笔记贴到雅典学院,实在有些不安。本人能力有限,理解可能会有偏差,所以各位在某些词句上千万不要太过认真,因为这已不是苏力原来意义上的讲义了。当然,大家可以对我的理解进行批评。另外一点是,笔记的公布是我自己的行为,苏力老师并不知晓,所以,在这里希望苏力老师见凉。

法律社会学

第一讲总论

一、

法律规则无疑具有重要性,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同时也对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如罗斯福新政、里根改革等。

但是,相关的一点是,法律的重要性能到什么样的程度?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有些法律变革并不是很成功甚至很不成功。有时候相似的法律变革却引起了不同的结果。(如明治维新和戊戌变法的对比。)这种现象存在于不同国家、地区以及同一国家地区的不同时期中。为什么会这样?难道是因为法律本身制定的好坏的问题吗?显然很难这样回答。

法律决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法律社会学正是要研究社会的基本条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这是从宏观的角度研究法律,是法律社会学最主要的研究内容之一,也是欧洲法律社会学的主要内容。比如,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其法律制度必然不可能是相同的。为什么农村不容易搞法治?也许有一个社会生活环境的问题。我们发现许多复杂的法律制度是配合陌生人社会即现代商业社会设计的。

另外,法律社会学也从微观的角度进行研究,把法律的实施看作是社会博弈。一项法律制定出来后,必然会引起人们的社会博弈,不可能要求人们完全的毫无反应的依法律而为。(“法律必须被信仰”,这句话所描述的状态永远不可能完全达到。)每个人对法律都会有所反应。

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形式主义的纠正。法律形式主义虽然作了奠基,但是它不能解决大量的社会问题。如最高院关于“奸淫幼女”罪的司法解释,如果单从刑法理论的角度考虑的话,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一旦放到社会中去,问题就出现了。比如,有可能触犯这一条罪的人可能是哪些人呢?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回旋余地大了之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举证责任会有什么变化由此检查机关的资源配置又会有什么变化呢?但愿这只是杞人忧天。(见苏力《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

法律社会学当然不能包治百病;但是,法律社会学可以看到社会条件、社会结构、政治结构乃至微观上的个人的行动对法律的影响。

很多问题都可以纳入法律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如女权主义、同性恋问题,以及在国际交往中出现的不同社会的不同做法如对待安乐死的态度问题,西方由于基督教的传统和某些技术问题而对安乐死相当慎重。(再如人工流产问题,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的问题,等等。)我们仅仅通过概念法学的角度都很难理解这些问题。只有把部门法的边界打破,把学科的边界打破,问题才能达到很好的认识和解决。

正因为以上的原因,关于法律社会学,本课程旨在介绍一种思路、方法性的东西。而不是过多的实质性内容。

二、

法律社会学既是一门新的学科,又是一门古老的学科。它的萌芽在最古老的思想家的思想中就存在。早期的思想家都是杂家,他们的思考不是按照现代意义上的学科的边界来进行的,而是依靠他们的直觉和?如柏拉图是从社会正义的角度考虑法治的问题的,强调哲学王的统治,但他后来又发现这种哲学王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存在的,于是又提出法律的重要性。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考虑也是关注了与政体相关的国家疆土问题以及中产阶级问题等。孔子曰:德在刑先。奥古斯丁、阿奎那讲自然法。再到霍布斯和洛克,他们虽然是谈法律,但其

文章德主要内容竟是非法律本身的问题。(如《利维坦》虽然说的是自然法,却主要谈的是国家。)

真正意义上的法学产生于十九世纪,它是随着律师和法官职业的出现而形成的。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社会学的先驱是孟德斯鸠和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到了法律与地理、气候、政体、国家大小以及人种等的关系,虽然其某些结论看起来是很荒谬的,但是其分析问题的思路是正确的,揭露了很多人们没有注意到的联系。历史学派的萨维尼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这里的民族精神,虽然有些抽象化,但是也可以在一定意义上理解为社会综合条件。

近代意义的法社会学的两大传统实在19世纪中叶产生的。

在欧洲是一个传统。即宏观角度的传统,关注大的宏观的结构。其创始人是马克思、韦伯和迪尔凯姆。他们从自己的知识传统出发,揭露了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虽然其有些结论比较粗糙或者太一般化。但是其思路对后世是有重大影响的。纠正了法律职业化所带来的对法律自身过多的关注的状况。此外,人类学、心理学以及自然科学的发展对法学的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现在又有哈贝马斯等代表人物。

另一个传统是英美特别是美国的法律社会学。它是从法官的传统中发展出来的,经验的色彩很浓。即使理论化较浓的法律经济学也是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这个传统的发展主要是在1864年以后,当时,美国开始进入了帝国主义阶段,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问题的增加使得原有的法律不在适应,由于在侵权法、刑法、公司法等传统的普通法领域制定法并不加以干涉,法官就面临着改革法律的迫切任务。他们必须面对现有的社会条件和状况。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将来法律的主宰是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以及卡多佐说“法律的终极目的是社会福利”等,都是体现了对法律形式主义、法条主义的反动。他们注意把非法律学科与法律结合,如心理学的知识,认为法官的审判是受他的心理因素的影响的。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乃至整个世界上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比如女权主义、环境问题、种族问题等,促进了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在这一时期,马克思、韦伯、和迪尔凯姆被重新发现,此外还有福柯以及阐释学被重视,现代意义上的法社会学更加强调一个学科依靠多种学科知识解决某一个问题,被称为法律和社会科学(law and social sciences)。

总的来说,从宏观的角度讲,法律社会学是作为一个单独的学科而存在的,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方法,主要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它往往限于理论,对部门法虽有启发性,但对适用法律并无太大影响。这种意义上的社会学在现代社会比较弱化。而微观意义上的法律社会学并没有明确的学科界限,它是研究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包括具体关系和综合关系。它又包括两个传统:一是以问题的方式出现,围绕具体的问题展开研究;二是跨学科的法学研究,如法律经济学、社会生物学、法律人类学、哲学特别是分析哲学、统计学等(如心理学对刑事诉讼结构提出了新的挑战)。当然,这些划分都不是绝对的。

中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重大时期,单靠法条主义不可能是中国法治发展的最佳路径。我们要深入思考这个问题。

第二讲马克思的贡献上

法学研究中,经验的研究、因果关系的研究非常重要。我们不能只停留在概念上。也不能停留在那些似是而非的解说上。比如说法律文化,真的有什么永恒不变的文化吗?如果说中国人厌讼是一种文化的表现,那么文化又是什么呢?显然,它又不得不归结为厌讼等表现形式。没有什么意义。我们的研究,应当剔除概念的东西,应当观察一个现象对另一个现象的影响,而不是一个概念对另一个概念的影响。任何一个概念都可以变成一个可观察到的现象。(比如男女谁比较心软,“心软”这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就可以变得非常经验化,支持女性比较心软的人会举出很多有关女性心软的实例,比如女性关心人,看见别人的悲伤会表示同情,等等。又如“这个人太坏”,为什么?肯定有一些事实让你这么认定。

又如刑法上的犯罪意图,其实也是通过对犯罪人的行为推测出来的。所以,在奸淫幼女的罪名上,似乎就不应该太过强调什么是否明知十四岁。)

我们这一讲主要来谈马克思。马克思是一位非常重要的思想家,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了非常重要的论述。马克思以前的思想家都没有看到经济对法律的影响,把法律看作是永恒的。黑格尔看到了变化(绝对理念的变化),马克思则认为一切都处在流变之中,这一观点被达尔文的研究印证。

马克思关于法律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把社会看成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是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把社会看成一个整体,法律是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具有同构性。法律从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占主导地位的群体的利益、意志、情感的表现。(不要否认这一点,正因为我们大多数人是异性恋者,所以我们才视同性恋者为异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正因为生活条件允许了,才会有保护动物的善举。我们无法想象一个饥寒交迫的农民会参加什么保护动物组织。又如,古代社会为什么会株连九族,并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刑罚残酷,实际上这跟当时人们的生活背景如一个家族的人往往生活在一块、容易互相包庇,跟当时国家力量弱小,只能以这种方式维持社会秩序有关。而现代社会为什么强调罪责自负,也应从这个角度去研究)。

我们研究任何社会的法律问题,都要结合当时的生产方式、政治结构等综合考察分析。(以后的结构主义、功能主义、及谱系学的研究中其实就有马克思的方法论在里头。如谱系学,把思想放到社会结构中研究而不认为是前人思想的影响。有如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正是马克思的所说的:人是创造历史,但他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创造历史。)运阶级分析、利益群体的分析。(“是我们禁止流浪,但问题是谁流浪”。又如所谓“自由选择”,真的吗?)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自由平等原则的解释。

为什么自由平等成为市场经济社会的核心原则?许多人认为是人类理性的突然发现;马克思对此作出了分析。

马克思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交换需要双方都是自由人,是独立的个体,不依附于对方和第三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所以,意思自治受到了特别的强调。工人的劳动力是商品而不是工人个人,工人个人是自由的。不仅如此,交换过程也应当是平等的(古典经济学由于强调“主观价值”而对这一命题持不同意见),每个人都关注自己的利益,因为交换而发生联系。?

恩格斯从经验的角度,从更广泛的社会的角度做了分析,他指出,国际贸易要求商品所有者的流动不受限制,也要求他所接受的法律在各地应当是大致相同的,即平等的。要求资本主义法律的相同,与资本、劳动力的流通有很大的关系。资本主义法律塑造出了现代意义上的人(赤裸裸的利益、金钱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社会整个刑法发生了变化,开始强调个体形,不再株连九族。(考虑一下“父债子还”、“株连九族”的存在背景或原因)。资本主义原则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强调独立、自由的法律制度。这是资本主义经济中隐含的原则,这就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同构性。(可以看到计划经济的组织形式与计划经济的意识形态相联系。)

但马克思并没有停留在这一步(否则只是为资本主义唱赞歌)。马克思是批判者。他认为,由于法律是占主导地位群体的情感、意志的表现,必然不可能是真正平等的,它源于经济上的不平等。资本主义只有创造出一个无产阶级来,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才能延续下去,才能实现自我的再生产。两个阶级之间的这种对立是必然的。资本主义的人权等观念是随着资本主义向全世界的推广而得到正当性的。

※关于犹太人问题。

犹太人流落欧洲各国。受到了歧视和排挤。法律禁止他们从事某种行业,不允许他们做农民,只让他们做商人、从事金融业。(基督徒是不能放贷的。由此可以看出歧视不是天生的,而是社会结构促成的。又如唐人街的形成。)18世纪末,西欧的犹太人享有了许多权利,出现了许多杰出的人物。为什么?

是启蒙运动的影响吗?但是同时代的印第安人和黑人为什么没有获此待遇?

是因为犹太人从事贸易,其生产方式符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主义法律平等的规范剔除了种族、地域、文化、教育程度等等方面的差异,人被一般化了,而犹太人由于从事的是资本主义的工商业,最早介入了这个一般化的过程。由此犹太人最早获得了解放。而且犹太人得到解放的是资本主义发展完善的西欧国家。

问题的产生不是哪个观念的产物,而是社会力量综合起作用的过程。这正是谱系学的方法。

※美国的民权运动。

1865年南北战争之后,美国制定了三条宪法修正案。(13、14、15),规定了禁止畜奴和选举权利等等。在南方,随着北方军的撤离,南方开始了种族歧视、种族隔离。以投票税、文化考试等方式剥夺黑人的选举权。1896年的普兰西诉弗格森案,最高院判决隔离但

平等。后来美国社会也曾多次提出异议,1954年,最高法院的另一个判决指出:隔离不平等。1964年,民权改革。

为什么同样的法律会在不同时期发生不同结果?

美国社会学者研究认为:欧洲的国家都是小国,而美国则是个大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生产方式实际上是不同的。内战发生时,北方已工业化,而南方还是农业社会,北方自然而然的对奴隶的歧视少;内战后,虽然试图改变南方,但没有有效的进行。南方的大土地生产方式需要的正是依赖和服从,而不需要自由的工人。这样,种族歧视就在南方有着深厚的基础。只要大农业的生产方式不改变,黑人就没有办法免于歧视。

20世纪以后特别是二战后,许多原因促成了美国的变化。经济的发展,南方农业科技的发展,技术工人、黑人跑到北方。社会发生了许多变化,农业灾害对南方大农场的破坏,另外还有冷战时期针对苏联的攻诘必须作出行动。所有这些都使得民权运动得以发展。(对我国的启示:现代,农村与城市)

※刑罚形式的变化

两个德国学者在1930年做了一个研究,指出刑事惩罚的形式也是受到了经济基础的影响。

19世纪以前,刑罚形式是罚金、鞭笞、肢体刑、放逐等。而现代社会却主要是监禁等自由刑。

学者们拒绝认为这是启蒙思想的作用。他们调查了许多档案,认为刑罚形式是与劳动力的需求相适应的。当经济发展过快时,劳动力需求多,刑罚便轻。反之则重。而最早的监狱首先是用来使用劳动力的,劳动力的需求与监禁有明显的关联。

但为什么劳动力过剩时监狱还能存在呢?两位学者认为是路径依赖。认为监狱既然已经建立就很难再撤销。这又掉入了意识形态的窠臼。

美国的学者进一步研究。指出:不仅刑罚形式与经济相关,刑罚的严厉性与经济也有关。成反比。他们做个一个实证实验:失业率和监禁率之间有着共变关系。(头一年失业率增加,第二年监禁率增加。)

苏联的尤金认为:监狱的惩罚形式与以前不同。以前是重质量,但不可计算;而监狱却按照数学方式进行处罚,讲求精确。这种处罚方式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不常见。监禁刑体现出一种赔偿,这种惩罚与人们在一定时期内创造出的价值相联,与资本主义商品交换、强调数目字的管理相一致。由于资本主义对价值的抽象化,人们也以抽象的价值、用抽象的时机那计算社会上的一切。总之,监狱、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人权是一体而变的,乃是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这不是偶然的事件。货币化构成了社会基本的思维格式。资本主义生产是理性化的定量化的生产方式。

※ 19世纪英国的刑罚变革

主要内容是:法律统一,改革不人道的刑罚,废除许多死刑。

大部分学者认为这是贝卡利亚、边沁观点的流行。把其看作是观念的产物。

有一位学者指出:其实我们把封建社会理解的太残酷了。其实中世纪英国适用的死刑并不多,大概50多种。资本主义发展起来后才严酷起来,大概200多种死刑。根据国会的立法,至少有100多种罪可立决。这是由于当时英国走向工业化,社会转型,农业社会的社会控制体系遭到了破坏,许多农民涌入城市,成为罪犯。政府只好用死刑遏制犯罪率。后来,由于条件的变化,罪行的变化,(如犯罪量的增加、财产特别是动产犯罪的增多),同时陪审团由于宗教传统和社区情感也不太满意,商业城市也反对,商业组织(而不是边沁)要求在刑事司法上变革,使刑罚更加确定而不那么严厉。这些变化是经济上的因素,是社会变迁的要求。

第三讲马克思的贡献下

参考文章:《为什么朝朝暮暮》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看婚姻制度。

第四讲马克斯·韦伯上

参考文章:苏力,“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74页。

韦伯,德国经济学家。其主要兴趣不在于法律,但他的观点对法律有很大的影响。

1、要理性的预算法律的后果。法律制定出来后,到底有那些影响,又会影响谁?

2、文化、精神、思想与资本主义的发展有关。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特殊的,其特殊性在于参与市场经济的人是以特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获得利润的。资产者、经济参与者特别注重对长期利润的精细的系统的计算,即数目字的管理。资本主义经济是规模经济,注重长期收益而不是短期投机。这种长期的投资和规模性的经济,使得机会成本和风险增大,于是要求有一定的预期和规则,从而对各种可能的风险作出预测并提出对策,保证收到预期利益。

法律和法律文化就在形成这种市场经济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统一的法律使得人们的预期在原则上得到了满足。反过来,这种市场经济又要求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即坚持逻辑原则的始终如一,不管其是否合理,要保证市场经济的参与者都有预期。因此,法律就不能太讲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事实求是,而是要法治化、理性化。

而之所以在欧洲产生这种理性化的法律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乃是因为在西方社会理性主义的文化传统非常久远,同时业已形成的统一的民族国家对于这种资本主义的发展也有着保障作用。

3、法律的类型

形式理性

实质理性

形式非理性

实质非理性

形式:带有普遍性的东西。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原则、原理。

实质:具体的,个别的,不系统的。

理性:运用法律的状态,在目的明确的条件下,对于最佳手段的合理选择。特别强调法官运用各种手段调整冲突。这种理性应该是大家可以理解的、公认的理性。换言之,理性就是指规则的适用是否是合乎情理的,可以接受的,而其结论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

(1)、实质非理性

例子:所罗门国王对于两个妇女争夺一个孩子的判决。

分析:没有人知道国王运用的是什么规则,以及为什么运用之。只知道结果是非常合理、公道的。(没有人知道其规则和推理)

(2)、形式非理性

例子:神明裁判

分析:有规则,但推理过程没办法预测。

(3)、实质理性

例子:张金栋案。法院似乎把公愤也带了进去。

分析:推理过程是理性的。但规则是不明确的,或只是一些道德的规则和政治原则。法律的原则变得模糊不清了。换言之,法律规则不是明确的,确定的。

(4)、形式理性

例子:1931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个案子。A偷了一架飞机,从一州飞往另一州。被判刑,法律依据是:禁止盗窃机动运输工具。但A上诉至最高法院,声称自己偷的是飞机。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高法院最后同意了A的说法。释之。

分析:有固定的规则,推理过程也很明确。但结论未必是合理的。

韦伯本人比较偏好形式理性。认为形式理性是资本主义最好的选择。但他也认为无法论证形式理性就比其他的更合理。韦伯承认相对主义的文化观,认为形式理性在不同文化中可能有所不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面的四种分类,不是绝对的。这只是一种从现实中抽象出来的理想型的概念,帮助我们理解各时代、各民族的法律。事实上,每个法院都在不同程度上集几种类型于一身。

但总体上来说,西方法律与东方还是不同的。

4、行为的意义和理解

韦伯强调意义和理解。先看一个人的行为是不知道他在作什么的,一定要努力理解行为人赋予行为什么意义。(对刑法也有作用)

这并不是说我们都能知道其中的意义,但我们要尽量的去理解之。

这对于理解一个法律文化的产生有助。

5、法治、法律及官僚化

(1)法律是由专门人员负责实施的一种合法的秩序。

首先,法律是一种秩序。这带有行为主义的意味。强调法律的社会性,而不仅仅是君主或人民的意志。

其次,法律是一种合法的秩序。强调人的主观的下意识的认同。由此区分了基于认同的秩序和基于暴力的秩序。

再次,强调了专门人员的作用。强调法律的职业化。现代的法律职业是与现代的官僚制联系在一起的。

(2)官僚制

官僚制和现代法治是同义语。就是管理上的理性化。所有的官员根据工作能力决定其位置,其活动根据组织规则和国家法律,其权限有法律规定,并同时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下级要服从上级,但不是服从作为上级的那个个人,实际是服从法律。(注意这也不是绝对的。)

只有这样,现代经济、政治才能大规模的、理性而有计划的运作。现代法治的重要部分就是现代的官僚制,它是维持现代经济政治秩序的重要工具。

韦伯对此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

○公务是连续的,不因个人的原因而中断

○机构是依明确的规章组织进行的

a.官员适用非个人化的标准。

b.给予官员执行公务的必要权力,并不受追究

c.权力和实行权力的手段要受到限制

○每个官员的职责和权威都是等级的构成部分

○雇员都不拥有行使职权必要的物质,但可使用之

个人收入和公务收入是严格分开的。可以使用执行公务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但必须对使用负责。

○官员没有权力处理他的职务,无权出售和继承

○所有的公文必须通过文件,保证机构能够运转起来

(3)官僚制的优点是可预测,有效、稳定。缺点是没办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乃至形成一个铁笼。(韦伯是最早预见到现代性的危及的人之一。)

(4)对于中国的启示。

第五讲马克斯·韦伯下

参考文章:《认真的对待人治》

第六讲迪尔凯姆

迪尔凯姆,近代法国最著名的社会科学家。主要著作有:《论社会的劳动分工》、《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论自杀》等。

迪尔凯姆的研究方法与马克思和韦伯不同。马克思的方法是哲学的方法,韦伯强调的是解释(个体解释学的传统),而迪尔凯姆则注重实证研究和宏观把握。把个人看作是社会当中的个人。(与韦伯不同,迪尔凯姆认为在社会学研究中不应考虑行为人的感觉,其实很多人是自己给自己找理由,不能当真的。迪尔凯姆强调总体特征,必须把群体特征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否则只是看到了表象,而不能看到功能。这正是功能主义的观点。)

其实证主义和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人类学上的结构功能主义也有迪尔凯姆的影响。

迪尔凯姆非常强调人的社会性。认为只有把人放到社会中才能理解。最重要的还是要研究社会是怎么维系的。由此,他非常关注整个社会是怎么连在一起的,这就是社会的一体化问题或社会的团结问题。

与此相适应,迪尔凯姆的研究方法的特点是:反个体主义,总是在把握总体的情况下研究个体。

比如他对于自杀的研究。个别看来,似乎自杀总是一个个人的事情,与个人的经历、情感等等有关,但迪尔凯姆却把欧洲各国的的自杀统计数据总结起来进行研究。发现地域、宗教信仰、年龄、性别等等因素对于自杀都有影响。这样自杀就不是一个个人选择的问题,不是一个个人想不开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

社会事实。

迪尔凯姆强调从经验和事实研究社会,这是可能的。但事实并不是可以直接观察的到的,只是可以感觉到。不是我们看到了什么东西,而是我们理解了某些特定的社会关系。所以我们才理解社会、国家、家庭、教授等等现象。这些事实与我们看到的太阳、石头等不同,它们是社会事实。

社会事实,就是不易改变的、对个人有强制的、对人的行为有社会制约的、凌驾于个人或某个集团之上的一种固定的或不固定的对社会具有制约性的方式。

比如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并不需要明文规定和执法,却还是存在的。这对我们理解法律是很有益的。不可能所有的规范都写在法条上。

那么怎么观察和研究社会事实呢?借助可见标志。通过这种可见标志来观察之。(仍可以男女谁有同情心为例,把同情心转化成可测量的事实。)

那么法律是什么呢?

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兵不一定需要通过法条规定、法律执行来表征。

法律同时又是一个社会的可见标志。可以用来观察一个社会的连带关系,一体化过程。

社会整合问题

迪尔凯姆认为,传统社会是一种机械性一体化的社会,而现代社会是一种有机一体化的社会。

在传统社会,没有太大的社会分工,人们是通过社区的、每个个体的宗教、文化、种族、语言等因素联系在一起的。一致性是这个社会的核心标准。人们缺乏个性,关系亲密,有共同的集体良知代表特定社会的共同观念、情感。这种集体良知不是个体能改动的,是一种保守势力,任何人侵犯之都会受到惩罚。

在现代社会,表面上看去每个个人都是自由自在的,但其实不是。由于城市的形成和发展,人口流动的增加,交通、通讯的发展等,使得社会分工成为一种必然和必需。人们日益专业化的同时履行着不同的社会职能。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缺少普遍分享的良知,集体良知碎裂化,个人主义取代了原来的集体主义。但集体良知的碎裂并不必然导致社会瓦解,因为现代社会由于分工的专业化使得人们必须联系在一起,相互依赖。社会仍然能保持连带,这种连带对维系社会更有力,是一种有机连带。

不过,我们知道,所有的社会都不绝对是上述两种社会中的一种,没有纯粹机械性或有机一体化的社会。但大致还是可以判断的。

那么怎么判断是哪一种社会呢?最重要的标志就是法律。

两类社会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类型:压制型和赔偿型。

压制型的法律,对个人惩罚,剥夺自由、前途,施加痛苦。刑法是典型的压制型的法律。如果一个社会中某种行为与社会的共同良知相背,就会受到社会的严厉惩罚,即使这种行为未必有社会危害性(如同性恋)。压制型的法律是为了不使社会和谐遭到破坏,保护社会稳定,强化社会共识。

赔偿型法律,是恢复事物的原状,使原来弄乱的社会关系恢复。民、商是典型的赔偿型法律。通过这种法律使社会正常运转。

在原始社会,压制型法律是主导,与机械一体化相联;在现代社会,赔偿型法律是主导,与有机一体化相联。

与此相关的是,压制型法律并不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法律实施机关,有集体良知的制裁。而赔偿型法律必须有专门的机构保证法律实施的连续、稳定,需要明确的法律和专业化的法律人才如法官律师。

社会失范和犯罪现象

在社会转型时期,会出现社会失范的现象。犯罪、自杀会增加。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失范问题。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其实就是对社会集体良知的侵犯。(在人类社会有很多禁忌,不是规范的东西,也不一定有害,但触犯之就会受到惩罚。“我们不是因为是犯罪而谴责之,而是因为谴责之而认为它是犯罪”。)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是先天决定的,而是与社会的集体良知有关。

迪尔凯姆认为,犯罪是一个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任何社会都需要犯罪。犯罪是社会发现和制造出来的,但不必定是犯罪本身所固有的特征。

为什么社会内部需要发现和制造犯罪呢?

犯罪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特殊的功能。社会需要犯罪来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功能1:社会可以增强和重新增强社会的集体良知。如欧洲中世纪瘟疫产生便惩罚巫婆,其实里面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是对社会的一种稳定,为社会找一个发泄口。是把社会统在一起的需要。又如古代社会的“罪己诏”。

功能2:增进社会发展。集体良知构成道德的边界,但道德的边界不能太僵化,需要突破。有些犯罪就是对社会限制的突破,使社会限制减少从而使社会更有活力。并可以帮助社会形成新的集体良知。如同姓不婚。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犯罪并不是一种纯粹病态的现象。

影响和评议:

影响很大。

芝加哥学派由此而来。“失范学派”认为,不仅要打击犯罪,更要重建社会的一体化,使人们有归属感。

还有的学者根据功能主义的观点,主张废除对妓女、毒品的限制。

《法律的运作行为》也受到了迪尔凯姆的影响。社会的文化越发展,社会分层越多,财富分配越不平等,分工越多,组织机构越多,则法律越多。

同时,功能主义的分析也遭到了批判:

1、受马克思影响,许多学者认为迪尔凯姆所认为的刑法是社会共同的集体良知掩盖了阶级性、阶层矛盾。法律不是也不可能是代表了一个社会中所有人的集体良知。解禁妓女,其实是一个男人的视角。

2、功能主义本身很难预测。表现出保守的倾向。倾向于凡是存在即是合理的。

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读书笔记

《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读书笔记 地理科学 09344044 梁健彬 任何一种理论创立,都有其衍生脉络,任何一种科学理论或思想都有其开放的体系,包括其对历史的批判继承和对未来的科学预见。《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说明了社会主义是如何从空想发展到科学的,阐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思想来源、理论基础和基本原理。它指出,空想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的直接思想来源;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两大理论发现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了科学;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发展,导致社会主义的必然出现。文章介绍及章节点评: 在第一部分中,恩格斯指出,现代社会主义“和任何新的学说一样,它必须首先从已有的思想材料出发,虽然它的根源深藏在物质的经济的事实中。” 恩格斯在这里揭示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原理,这就是:任何时代具有重要价值的思想理论,都是那个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也都是在继承前人已有的思想材料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产生的。 恩格斯认为,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三个人的学说对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思想道德观念进行了全面的批判;他们开始认识到人类社会的演化是一个不断进步、逐步前进的过程,并试图用经济基础来解释人类历史发展的原因以及资本主义灭亡的必然性;他们提出了对未来新社会构想,这些构想是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目标和实现的途径,更重要的是他们进行了实践。 虽然这三个人的学说与实践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但其中仍有理论缺陷。他们和启蒙学者一样,没有能够从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中去发现历史必然性;他们没有找到实现社会理想的正确道路。这些理论上的缺陷是由唯心史观造成的,但从根本上来说,则是历史条件的局限。因为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不很发展,基本矛盾尚未充分暴露,无产阶级还没有成为独立的政治力量。正如恩格斯所说:“不成熟的理论,是同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不成熟的阶级状况相适应的。” 第二部分中,恩格斯主要论述了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的有关问题。在对唯物史观的阐述中,恩格斯指出,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基本矛盾学说,揭示了社会生产力是人类全部历史的基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因,一切社会变革都来自生产方式的变化,从而科学地论证了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第二,唯物史观关于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的学说,提出了从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中去寻找解决社会冲突的途径。另外,唯物史观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学说,指明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是改造旧世界、建设新世界的社会主体和动力。 最后,在文章的第三部分,恩格斯系统的阐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并以此为基础论证了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并对未来社会的特征作了预测。阐述了无产阶级的伟大历史使命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根本任务。 读后体会及启示: 一、阐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论述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 《发展》一书是恩格斯根据自己的名著《反杜林论》中的三章改写而成的。写作的直接原因是为了消除杜林的影响, 促进德国党的健康成长。而深层的蕴意则是为了捍卫马克思主义,阐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纠正对马克思主义尤其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错误认识, 以指导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杜林的思想能在德国风行一时, 决不只是德国自身的事情, 而是与当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思想混乱和反马克思主义思潮的流行息息相关。恩格斯在《发展》一书中,以严谨的逻辑,紧紧抓住社会发展规律这个中心, 从三个方面论证了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过程和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第一,评述了空想社会主义的发

傅鼎生民法总论笔记

学习民法的方法: 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 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 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为何? 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甲有父,乙有姐。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 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 民法的地位: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2)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财产的条件: 一、具有效用(使用价值) 二、具备稀缺性 三、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四、具有合法性 (3)民法的特征: 1. 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甲.调整社会关系。乙.调整平等关系。 2. 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涵盖了一切关系。 3. 凡调整如上关系者皆为民法:即调整以上一切制度。 民法调整的对象之种类:

高放《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科学社会主义在当代世界的命运)【圣才出

第五章 科学社会主义在当代世界的命运 5.1 复习笔记 一、人类社会发展的新时代 1.人类社会正面临新科技革命全方位、加速度大发展的新时代 (1)科学社会主义的产生与发展是同人类社会所处的时代的变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①人类社会发展的时代,是指人类活动较长的一个历史时期。马克思主义认为,应当遵循唯物史观来确定划分时代的标准:一个是科技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另一个是生产关系的性质和阶级力量的对比。 a.科技和生产力的水平集中体现在生产工具上。以生产工具为标志,可以把全部人类社会历史分为石器时代、青铜器时代、铁器时代和机器时代。机器时代又分为蒸汽时代、电气时代。 b.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科技和生产力有了更新的发展。以原子能的出现和广泛使用为标志,人类社会科技的发展进入了原子时代。 c.以电子计算机的出现和使用为标志,人类社会科技的发展又进入了电子信息时代。电子计算机人工智能不仅能使人免除繁重的体力劳动,而且能部分地取代人的脑力劳动。 d.1960年第一台激光器在美国问世。激光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人类社会正在由电子时代迈向光子时代。 e.20世纪80年代以来,超导体研究获得发展,使金属材料的电阻在特定温度条件

下消失,具有超级导电功能。这种新技术使一些物理学家预言未来将是超导时代。 f.90年代以来,纳米技术获得大发展。纳米是十亿分之一米的极小量度,如果金属、陶瓷等各种物质材料都纳米化,那么未来将是纳米时代。 g.化学工业的发展已经使一种薄膜的生产成为可能,可用充气的方法使它膨胀起来充当屋顶,未来的建筑很可能就是这种薄膜建筑。因此有的化学家预言未来是薄膜时代。 h.天文学家根据航天技术的发展预言未来是航天时代。天文学家已经在设计未来太空站和月球的生产生活点,预计把人类送上太空和月球从事生产和生活。他们还预计未来要使火星地球化。 i.地理学家预言未来是大洋时代。在大洋时代,人类所需产品的一个重要来源将是大洋。海洋技术的发展可以给人们提供吃、穿、用等多方面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产品。 j.生物学家预言,21世纪将是生命科学时代、生物工程时代。生物遗传工程将改变动植物的品种,创造人类所需要的新的生物品种,大大提高农牧业的经济效益。生物工程还将用细菌的蛋白质来制造生物集成电路,用生物的蛋白体来取代硅片作为集成电路中的芯片,制造出超微电路的有机电子计算机。 上述种种说法,都是各个门类的科学家从各自门类的角度预测现在已经到来和将要到来的新时代。综合起来看,人类社会正面临一个以信息化为先导的科学技术革命全方位、加速度大发展的新时代。 ②科技全方位大发展,是指以往的科技革命主要限于某一学科领域。当今时代新的科技革命遍及自然科学六大领域,所以是全方位的科技革命。这种全方位的新科技革命,不是单科独进,而是各科齐头并进,并驾齐驱,互相交叉,彼此融合。 ③科技加速度大发展,是指科技的发展后浪赶前浪,一日千里,速度倍增,突飞猛进。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读书笔记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读书笔记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读书笔记 在英国伦敦郊外的海格特公墓,安葬着一代伟人卡尔·马克思。墓地上,马克思的青铜头像端放在花岗岩墓碑上方,墓碑正面刻着青年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的名言:”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这一”墓志铭”诠释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本质,也宣示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使命。近百年来,马克思主义无论是在中国的传播中,还是在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都体现了”解释”中国的理论指导意义,体现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改变”中国的实践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将永葆其青春活力,马克思还活在当代世界。 《活着的马克思》作为通俗理论读物,力图通过对马克思的革命生涯、思想理论和伟大人格,向广大读者再现”真实的马克思、睿智的马克思、崇高的马克思”,深化对马克思主义”解释世界”和”改变世界”内涵的理解,提升掌握和运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自觉和自信,增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和信念。 《活着的马克思》开始就以”历史的巨人”为题,对马克思诞生的时代、马克思勤奋好学的青少年生活、为真理而奋斗的毕生经历、实现人类思想伟大革命的实践和理论过程等内容作了叙述,再现了恩格斯所言的马克思的”英名和事业将永垂不朽”的意蕴。如果想到《活着的马克思》主要作者程建宁将军已是80多岁的老人,从1951年抗美援朝参加空军以来,60余年坚持不懈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就可以清楚,《活着的马克思》所说所言,实际上会聚了他们对马克思生平事迹的真情,蕴含了作者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念。我读《活着的马克思》后,首先感受到的就是,只有马克思主义真信者才能为之。 《活着的马克思》接着以”天才的头脑”为题,集中以马克思的九篇经典著作为线索,对马克思的思想精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精髓作了阐释。按照这九篇经典著作的写作时间,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作了既力求保持”原汁原味”的、又富有中国话语特色的阐发,在内容的准确性、叙述的完整性上花了很大的功夫。《活着的马克思》的四位作者,几十年来勤勉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孜孜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研究,结合了他们在共和国建设和改革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真知,实际是他们这几十年来学习和研究体会的凝练,对后学者会有极大的帮助和启示。以此来读《活着的马克思》,我深刻的感受就是,只有马克思主义真知者才能书之。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基础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起源 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 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 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卡尔森则主张公法私法一元论,也就是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仅仅只在于创制方式不同,但本质上它作为一般规范都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因此公法和私法具有一元性。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作者认为民商合一虽然是立法趋势,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本土,因为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很苛刻的,所以不应该说商人地位已经不再特殊,把理想当做现实,民商合一会导致将民法人与商法人等量齐观,从而提高民法人的注意义务的结果。一方面成为商人,需要克服层层的法律与行政障碍,另一方面又以商人的行为标准加入民法人,这样的民商合一并不可行,同时也会影响具体规范的设置,比如合同法196条和合同法211条一个规定了借款合同需要付息,另一个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如果没有明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就不支付利息。前者其实是一个商事规则,后者则是一个民事规则,其实是将民法规则变成了一种特别法。 第二节民法总则编 *总则公因式的提取 法律规范虽然事关生活关系,但并非意在描述生活关系,而是为生活和关系提供特定的规范评价,它的逻辑结构包括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部分,那么公因式的提取标准或者是法律效力或者是构成构成。如果采用法律效果标准,那么会导致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汇集成总则。分则则规定各项具体的构成事实的结果。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则采用了双重标准。

自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重点笔记(全)

自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笔记(最新整理) 绪论马克思主义是关于工人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科学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和发展 (单选)马克思主义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中期。 一、马克思主义是时代的产物 (多选)马克思主义产生于近代自然科学取得三大发现新成就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已经成为主导趋势,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各种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弃分显露,无产阶级以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争取自身和人类解放的斗争的历史时代。 (多选)马克思主义作为工人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科学,是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在内的统一整体。 二、马克思主义对人类文明成果的继承与创新考试大自考站,你的自考专家! (多选)对马克思主义的形成产生最直接、最重大影响的,是德国古典哲学 英国古典经济学和19世纪的英法两国的空想社会主义学说,它们代表了19世纪上半叶人类思想的最高成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直接理论来源。 (单选)黑格尔最卓越的贡献是辩证法,他是哲学史上第一个以唯心主义的形式系统地 有意识地叙述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哲学家。 (单选)费尔马哈是德国古典哲学的最后一位代表,是黑格尔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间环节。 (单选)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来没有完全赞同和接受费尔巴哈的哲学思想,只是吸收了他的唯物主义的基本思想,同时摒充了他的抽象的人本主义和自然主义,清除了他的理论中的形而上学和唯心主义杂质。 (单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来源,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前欧洲哲学的全部积极内容,其中德国古典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直接理论来源。 (多选)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以前的哲学存在两个分离:一是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相分离,二是唯物主义自然马和唯物主义历史观相分离。 (单选)英国古典经济学产生于17世纪后半期即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完成于英国工业革命后的19世纪初,创始人是威廉。配第,中间经济亚当。斯密的发展,到大卫。李嘉图结束。 (多选)英法两国的空想社会主义指19世纪上半叶以对西门、傅立叶、欧文为代表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学说。 (多选)细胞学说、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与生物进化论这自然科学的三大发现,为整个马克思主义的形成提供了坚定的自然科学基础。 三、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多选)马克思、恩格斯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创立者,而且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者。马克思1845年春天写作的《关于费尔马哈的提纲》和马克思、恩格斯1845-1846年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是标志马克思主义基本形成的著作。 (多选)1847年7月发表的马克思的《哲学的贫困》和1848年2月发表的马克思、恩格斯合车的《共产党宣言》,则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公开问世。 (多选)列宁的(论欧洲联帮口号)和《无产阶级革命的军事纲领》两篇论文,提出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革命有可能在一国或几国首先取得胜利的思想。

司法考试笔记民法总则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四类: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③其它组织。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④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②给付。给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③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④人身利益。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⑤权利。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真题回顾】(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 (2)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均属事件。事件分为: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②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 2.行为 (1)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合法行为包括三种: ①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直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行为。 ②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虽包含着意思表示,但该项意思表示并不直接追求也不能直接落实所产

马克思主义读书笔记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社会实践之读书报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第六章和第七章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选择一个思考题目,在阅读相关参考书目后完成一篇读书报告,作为学生的社会实践教学内容之一。 参考书目: 1、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 出版社1995年版 3、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 版社1995年版。 4、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 出版社1995年版。 5、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 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6、恩格斯:《马克思墓前的讲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7、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8、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列宁选集》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9、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 10、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容矛盾的问题》,《毛泽东文集》 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1、毛泽东:《论十大关系》,《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 12、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思考问题: 1、如何评价空想社会主义? 2、如何理解科学社会主义产生的必然性? 3、如何理解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及其划时代意义? 4、《共产党宣言》主要阐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那些基本理论? 5、你对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是历史的必然是如何理解的? 6、如何看待社会主义“早产论”? 7、如何理解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以来,世界社会主义运动所遭受的挫折? 8、在对未来理想社会的认识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与空想社会主义者有何区别? 9、既然共产主义理想的实现是历史的必然,为什么又要人们去努力追求?既然共产主义的最终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为什么又说“共产主义渺茫”论是错误的?请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观点给予正确理解。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第一周)绪论 案例一:同学想在四期的蛋饼摊上买一个蛋饼(注意:这是一场同学与老板,蛋饼与饭团之间的混战~~~) ” 1、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老板:“好嘞。 Q: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法条援引:《合同法》13、21、25、130条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第130条合同。 本案中,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是要约,老板:“好嘞。”则是承诺(其内容与同学的要约内容一致),并且该意思表示到达了对方,承诺生效,因此,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2、老板将蛋饼做好之时,谁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法条援引:《物权法》第30条, 物权法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做蛋饼的原料都属于老板,老板做蛋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当蛋饼做好时,该事实行为成就,因此,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3、(1)老板将做好的蛋饼放在手中,对同学说:“同学,你的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法条援引:《合同法》第133条 合同法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板此时占有蛋饼,对其拥有完全的控制,且此时还没有将它交付给同学,所以,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2)同学伸手去接蛋饼,此时老板与同学各执蛋饼的一端,问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有必要吗。。。) 此时,老板与同学对该蛋饼共同共有。 (3)老板放手,同学一人抓着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此时,老板已将蛋饼交付给了同学,蛋饼脱离老板的控制,同学占有该蛋饼,所以此时同学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4、老板问同学要4元,同学说:“不对,去年我来这里买只要3元。”老板说最近物价涨了,同学说:“不对,现在这附近其他的蛋饼摊上一个蛋饼也只卖3元,怎么就你的涨了,”老板说我就是涨了,你能怎么样~老板与同学争执不下。请问此时同学应付3元还是4元, 法条援引:《合同法》61、62-2条 合同法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62条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考博笔记-内部资料-考博参考书

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考博笔记-内部资料-考博参考书一、专业的设置 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每年招收博士生12人,下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等五个专业。 其中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下设六个方向,分别是王伟光的世界金融危机和社会主义的发展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哲学探索;韩庆祥的马克思主义社会结构理论与实践研究以及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思想与实践研究;牛先锋的历史唯物主义在当代中国的实践与运用以及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下设薛广洲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前沿问题以及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历史与现实;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下设贾建芳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问题研究以及马克思人的学说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专业下设胡振良的发达国家马克思主义研究以及国外社会主义研究;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下设戴焰军的执政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以及干部思想道德建设;张晓燕的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研究;宋福范的执政党意识形态研究以及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李俊伟的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研究以及政治教化与社会认同研究。 一共有10位博导,其中王伟光导师是外聘的博导,只能招收一个博士生,其他导师最多可以带两个博士生。本部一共有19个研究方向,可以说分类非常的全面和齐全。 二、导师介绍 王伟光(兼岗),职称:教授,博士生导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职务:常务副院长。

韩庆祥,职称:教授,博士生导师,单位:中央党校,职务:副教育长兼哲学教研部主任。 牛先锋,职称:教授,博士生导师,单位: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职务:基本原理教研室主任。 薛广洲,职称:教授,博士生导师,单位: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 贾建芳,职称:教授,博士生导师,单位: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职务:中国化教研室主任。 胡振良,职称:教授,博士生导师,单位: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职务:国际工人运动史教研室主任。 戴焰军,职称:教授,博士生导师,单位:党的建设教研部。 张晓燕,职称:教授,博士生导师,单位:党的建设教研部。 宋福范,职称:教授,博士生导师,单位: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职务:思想政治教育教研室主任 李俊伟,职称:教授,博士生导师,单位: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职务:思想政治教育教研室副主任。 三、参考书目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以及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1、《马列著作选编》(哲学部分),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 2、韩树英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纲要》(修订版),人民出版社。 3、杨春贵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教程》(第二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 4、庞元正、董德刚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前沿问题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年版。

共产党宣言读书笔记

共产党宣言读书笔记 《共产党宣言》读书笔记 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在欧洲主要国家占据统治地位,但是,随着 产业革命癿完成,大工业癿发展和工厂制度癿普遍建立,资本主义社会癿基本矛盾——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癿矛盾日益暴露出来,这导致了经济危机频频发生。经济危机是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给无产阶级和劳劢人民带来深重灾难。资产阶级为了摆脱经济危机癿困境,不断加紧对无产阶级癿剥削和压迫。随着矛盾癿不断暴露和计划,无产阶级渐渐发起对资产阶级癿斗争,斗争规模不断扩大。接连癿三次工人活劢癿失败,使得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迫切需要。马克思恩格斯讣为,必须要把分散癿工人活劢统一起来,批判错误思潮,为统一癿工人活劢提供行劢纲领。 渐渐地,马克思迎合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癿斗争需要,和对过去活劢失败癿反思,以“叙述历史”癿方式撰写了《共产党宣言》。 至今一切社会癿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癿历史。癿确,不管是有五千年历史癿中国,还是后来崛起癿西欧和北美,其社会癿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癿历史。《共产党宣言》癿第一章,分析了资产者和无产者,资产主义社会癿领导者是资产者,而共产主义社会癿领导者是无产者,近几百年癿西欧,发展迅速,但是,同样存在很多矛盾和斗争,特别是阶级癿斗争。17、18世纪,西欧各国,特别是英国、荷兰、西班牙等国家,发展航海业,同样,发起了殖民掠夺癿侵略戓争,从其他各大洲掠夺丰富癿资金资源,运回自己癿国家。当时,掌握政权癿贵族,特别是英国癿贵族,没有用掠夺来癿资金进行自己癿个人享乐,而是配合工业革命,发展工业生产,渐渐地,资产阶级慢慢壮大。大工业癿高效率,使得工人癿成本越来越低,工资越来越低,无产阶级获得癿报酬只能维持生存,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癿矛盾激化,逐渐演变成斗争。

《民法总则》笔记

民 法 总 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概念、特征、调整对象、效力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概述、特征、功能、内容、适用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四章、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第五章、法人 概念、特征、法人分类、法定代表人、法人分立、法人合并 第六章、其他组织 概念、种类、特征、成立条件、合伙、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有限合伙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概念、特征、种类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特征、分类、构成要件、意思表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九章、代理 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分类、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十章、时效与期限 时效因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期日、期间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 民法特征:1、主体平等性 2、客体广泛性 3、民事内容对等性 4、民事行为任意性 民事主体平等表现:1、表示意志的平等性 2、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3、法律后果的平等性 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 财产关系:指具有归属、利用和流转内容的财产关系,而非指生产、分配调控等内容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房屋等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 3、承包权等权利性财产 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 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有人身属性,以人身利益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属性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 人身关系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以民事方法得到保护。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资格者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应受民法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贞操权、信用权、 人格权特征: 产生自然性,自然人人格随其诞生而自然产生。 需要绝对性,若无民事人格权,民事主体就无法生存。 存在平等性,只要有民事人格权,皆为平等。 存续无限性,存续于其生存的始终。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 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所依法享有的身份利益之权利。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监护权、亲属权、知识产权法上的各种身份权。

最新《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读书笔记资料

《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读后感 《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是一部阐述科学社会主义的思想来源、理论基础和基本原理的重要著作。它指出,空想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的直接思想来源;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两大理论发现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了科学;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发展,导致社会主义的必然出现。这些认识对于今天科学分析当代资本主义及其新变化,对于我们在当代背景下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和建设社会主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书,对于改革开放的中国仍然有现实意义,十七大报告中就特别强调,“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 本书第一章的开头就指出,现代社会主义学说的产生,是有其社会经济根源和思想理论来源的。“同任何新的学说一样,它必须首先从已有的思想材料出发,虽然它的根子深深扎在物质的经济的事实中。19世纪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理论有着明显的缺陷。三大社会主义学说从它们产生开始就注定了只是空想。但是,正是这些空想社会主义,成为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思想根源,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和思想基础。同时,恩格斯也强调,三大空想家的思想

长期支配着19世纪英法等国的社会主义者,产生了种种“折衷的不伦不类的社会主义”。它们的共同点都是建立在唯心史观基础上的,要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就必须“把它置于现实的基础之上”,也就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科学分析基础上。 “为了使社会主义变为科学,就必须首先把它置于现实的基础之上。”本书第一章结尾的这个重要论断,是上述分析的逻辑顺理成章得出的结论。恩格斯的这个点睛之笔,一语道破了社会主义从空想转变到科学的关键。我们必须弄清楚空想社会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含义和原则区别,切忌望文生义地妄加推演或解释。 本书第二章论述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继承人类思想文化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实现了哲学、经济学的革命性变革,创立了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正是由于这两个伟大发现,社会主义就被置于现实的基础之上,变成了科学。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两大理论基石。 唯物史观是怎样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为科学的呢?具体地说,第一,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基本矛盾的学说,揭示了社会生产力是人类全部历史的基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因,一切社会变革都来自生产方式的变化,从而科学地论证了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

《科学社会主义常识》教学大纲

《科学社会主义常识》教学大纲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科学社会主义常识》社会主义相关政治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选修的一门政治课。本课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相关基本观点教育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常识教育。其任务是使学生认同我国的经济、政治制度,了解所处的文化和社会环境,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积极投身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 二、课程教学总体目标 引导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相关基本观点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有关知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提高辨析社会现象、主动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及具体教学目标和要求 (一)透视政治现象 教学目标 使学生透过常见的社会现象,掌握有关的政治知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及价值观,增强创新、诚信、效率、公平等意识,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提高参与经济生活的能力。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有关空想社会主义知识、科学社会主义的诞生、第一国际及俄国十月革命的相关知识、毛泽东思想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情感观念:正确看待社会主义,历史兴衰、共产主义理想。 运用:正确辨析常见的社会现象,政治现象。 教学内容: 1.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 (1)透视乌托邦,了解其产生的历史背景。 (2)了解科学社会主义诞生的历史背景。

2.社会主义从理想到现实的转变 (1)列宁为俄国无产阶级革命的奋斗历程。 (2)俄国经历“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社会主义在俄国的诞生。 (3)俄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 3.社会主义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 (1)资本主义在中国走不通。 (2)中国共产党的建立。 (3)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和实践。 (4)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确立。 (5)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 4.成功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3)社会主义的本质 5.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2)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前进。 (3)为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而奋斗。 四、教学方法与手段 在教学中教师经常用到以下几种教学方法: 1、阅读法:朗读和背诵 2、讲授法:讲演法和讲练法 3、对话法:讨论法和辩论法

民法总则读书笔记

民法总则读书笔记 我们在阅读书籍或文章时,遇到文中精彩的部分或好词佳句和自己的心得、体会,随时随地把它写下来的一种文体。民法总则书中一些比较震撼的文字摘录如下: 1. 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之执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只是有名无实的正义。 2. 在斗争中,胜负之数不是取决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不过人世的事常不能循着直线进行,多采取中庸之道。 3.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世纪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对于不法行为,精神上感觉痛苦。 4. 人类除肉体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为权利。没有法律,人类将于禽兽无异。 5. 权利与人格结为一体时,不问是哪一种权利,均不能以计算价值之多少。此种权利不是物质上的价值,而是观念上的价值. 6.最喜欢他举的这个例子:英国人的权利意思强烈。英国人旅行欧洲大陆,若受旅馆主人或马车驾驶者的欺骗,纵令基于出发,意愿延期启行,向对方交涉,虽牺牲十倍的金钱,亦所不惜。

7. “勿为不法”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尤为可贵。 8. 世上的不法之事莫过于执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为法律的杀人犯,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者,这是天下最悖常理之事。 9.在古罗马,法官shou贿,便处死刑。法官审判,不肯依据法律,而唯金钱多少,势力大小,法律消灭了,人民就由政治社会回归到自然社会,个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势之必然。 10. 国民是个人的总和,个人的感觉如何,思想如何,行动如何,常表现为国民的感觉思想的总和。不能勇敢保护自己权利的人,哪肯为国家的名誉,为民族的利益,牺牲自己的生命。所以国法上能够争取民权,国际法上能够争取主权的人,常常是私法上英勇善战之人。 11. 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予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 12. 这段写的尤为精彩:专制国家的门户常常开放给敌国进来。改专制政府无不蔑视私权,赋税随意增加,没有人反对,徭役任意延长,没有人抗议。人们养成了盲从的习惯,一旦遇到外敌来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过去盲从专制政府以盲从敌人政府。 1. 对于个人自由的保障,应当遵循“有疑义时为自

马原读书笔记总结

摘抄: 1.现在是共产党人向全世界公开说明自己的观点、自己的目的、自己的意图并且拿党自己的宣言来反驳关于共产主义幽灵的神话的时候了。(摘自《引言》) 2.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 3.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 4.无产阶级的伟大历史使命是埋葬资本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 5.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 6.共产党是实现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领导力量。 感悟: 我们从中学就了解到《共产党宣言》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伟大着作,它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典政治文献之一,是无产阶级政党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纲领之一,现在细细读来,才更了解其中价值。 《共产党宣言》第一次阐述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指出共产主义运动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构成《宣言》核心的基本原理是: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 它篇幅不多,但微言大义,价值相当与许多部着作。马克思主义经历了一个半世纪历史实践的考验,虽然有了许多新变化,但历史发展总的趋势并没有超出马克思恩格斯所揭示的基本规律。 《共产党宣言》第一章一开头就提出“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马克思、恩格斯简明扼要地阐述了阶级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并着重地叙述了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和发展的过程,简要地表述了它的发展规律。 宣言中还写道:“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考察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发展过程,揭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共产主义必然胜利的客观规律。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不以人的一直为转移的过程,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的规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资本主义社会亦是如此。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社会制度是历史上的一个进步。但是,资本主义深灰本身与存在着自身不能克服的基本矛盾,所以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是必然的。这是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社会替代资本主义而存在,必然会建立一个与社会化生产相适应的全新的共产主义社会。 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是同时产生的。它是先进生产方式的代表,是最有力量、最有前途的革命阶级,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掘墓人。随着资产阶级的发展,无产阶级也得到发展。无产阶级是在同资产阶级斗争中发展的。最后,无产阶级埋葬资本主义制度,建设属于自己阶级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建立世界市场并在全球扩张,《共产党宣言》便揭示了资本全球扩张的本性及其造成的后果,即在全球配置资源,进行发展。

(带目录)从经典科学社会主义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笔记)

目录 第一讲经典科学社会主义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观及其革命战略: (1) 理想诉求和阶级立场 (1)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观 (1) 革命战略的两重线索和三次变奏 (1) 二、列宁的建党理论与革命战略: (2) 集中制的建党原则: (2) 民主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转变的策略: (2) 从战时共产主义到新经济政策 (2) 三、斯大林的社会主义理论 (2) 四、苏联模式的五种前途 (2)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2) 邓小平理论: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 (2)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 (3) 科学发展观: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 (3)

第一讲经典科学社会主义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观及其革命战略 二、列宁的建党理论与革命战略 三、斯大林的社会主义理论 四、苏联模式的五种前途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观及其革命战略: ①理想诉求和阶级立场 1.理想诉求: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 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是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随着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消失,国家的政治权威也将消失。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 除了《共产党宣言》中的下面这句话,我再也找不出合适的了:“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1894年恩格斯致朱·卡内帕 2. 阶级立场:公开宣布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 原因:社会在物质利益面前总是分裂为不同集团。 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共产党宣言》 ②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观 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的“六无”社会:无私有制,无市场,无商品,无货币,无阶级,无政治国家。 ③革命战略的两重线索和三次变奏 两重线索:客观的物质条件和主观的历史能动性 三次变奏:青年时期,中年时期,晚年时期 1.青年时期:强调主观条件而非现实的政治、经济关系 试问:德国能不能实现一个原则高度的实践,即实现一个不但能把德国提高到现代各国的现有水平,而且提高到这些国家即将达到的人的高度的革命呢? 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2.中年时期:以唯物史观为依据强调客观条件的制约作用,认为必须先资本主义化,然后才能走向社会主义 唯物史观: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谈中国:与外界隔绝曾是保存旧中国的首要条件,而当这种隔绝状态通过英国而为暴力打破的时候,接踵而来的必然是解体的过程,正如小心保存在密闭棺材里的木乃伊一接触新鲜空气便必然要解体一样。---马克思《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 谈印度:资产阶级历史时期负有为新世界创造物质基础的使命:一方面要造成以全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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