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合同

项目编号:JKCJT-

园林绿化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名称:*园林绿化工程

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乙方):*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 年* 月* 日

目录

一、第一部分协议书 ......................................................

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 ....................................................

三、工程施工承包范围表(附件一) ..........................................

四、景观工程界面划分(附件二).............................................

五、乙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三) ......................................

六、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不含苗木)(附件四) .........................

七、乙方供应的苗木清单(附件五) ..........................................

八、甲供与甲指乙供材料设备采购清单(不含苗木)(附件六) ...................

九、甲供与甲指乙供苗木采购清单(附件七) ..................................

十、材料暂定单价表(附件八) .............................................. 十一、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九) ............................................ 十二、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附件十) ........................................ 十三、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附件十一) ...................................... 十四、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附件十二) .................................... 十五、廉洁协议(附件十三) ................................................ 十六、绿化养护工作标准(附件十四) ........................................

第一部分协议书

立协单位:

建设单位: *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条款(含本合同附件),以资双方共同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

1.2 工程地址: * 。

1.3 工程性质:。

1.4景观面积:约 45802平方米。

1.5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第二条工程承包方式、范围及内容:

2.1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2.1.2 条的承包方式:

2.1.1 乙方包工、包料(详见附件三、四)、包工期、包质量(含苗木效果)、包验收、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市场风险、包税金。

2.1.2 乙方包工、部分包料(详见附件三、四),包质量(含包甲供料质量及苗木效果)、包工期、包验收、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市场风险、包税金。

2.2 工程承包范围:招标文件、招标施工图、相应的工程规范及投标文件所示的全部施工内容,具体详见“工程施工承包范围表”(附件一),以及经甲方确认的相关补充图,设计变更和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临时指定的其他工作。

2.2.1甲方保留将其他专业工程纳入乙方承包范围内、或将本工程中某些分项工程、专业工程直接发包给其它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的权利,甲方行使该权利时,乙方表示同意并完全接受,不得提出其他任何异议,且不提出任何索赔。

2.2.2其中部分材料、设备及苗木由甲方提供(以下简称“甲供料”)和甲方指定乙方采购(以下简称“甲指乙供料”),具体清单详见附件五、六。

甲指乙供料的定义为甲方指定苗木的品种、规格、长势、形态、产地及价格等,或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颜色、质感、规格、产地及价格等,乙方负责采购、保管、保护、施工(种植)、质量、验收、苗木成活、养护(指苗木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100%的成活率)、保修,且乙方不得收取任何有关甲指乙供料配合管理费。

甲方保留将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或苗木纳入甲供料或甲指乙供料、其他材料、设备或苗木纳入甲供料或甲指乙供料、甲供料转为甲指乙供料或转为乙方自行采购、甲指乙供料转为甲供料或转为乙方自行采购的绝对权利,甲方行使该权利时,并不解除乙方按招标文件及本合同文件约定对材料、设备或苗木履行配合管理工作职责

(义务)。对此乙方表示同意并完全接受,不得提出其他任何异议,且不提出任何索赔。

2.3 主要工程内容: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规范、投标文件所示工程内容的施工(或种植)、以及经甲方确认的相关补充图,设计变更和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临时指定的其他工作,组织竣工验收并确保竣工验收一次性通过、保修(苗木的保修指种植的苗木必须保持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100%的成活率)。

群体工程应附乙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 本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为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万元整(RMB15800000元),最终以经审计的竣工结算审定价为准。

3.1.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的合同,整个施工过程除本协议书第3.3条规定可以调整外,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3.1.2本合同之税后综合单价视为充分反映的承包范围为招标施工图、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可能发出的招标补充通知、相应的工程规范、投标文件所示的各项目内容及要求(乙方对其所有购买或种植苗木保证其在验收合格后1年内100%成活),乙方亦被视为对承包范围有充分了解,任何因乙方投标报价之疏忽而导致之损失将不获补偿。本合同之税后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承包范围所有的人工、材料(含材料损耗、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施工水电费)、机械费(含机械进出场费及电梯使用费)、施工管理费(含临时设施费)、利润、开办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技术措施费、两次驳运费、赶工措施费、工程提前竣工奖、特殊条件施工增加费、代办费、特殊产品保护费、垃圾清运、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程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及其他费用)、上缴的各种规费(含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税金、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施工措施费及为完成本工程不能缺少的所有附带工作(或加班)的费用,以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包括2012年《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第27页《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中所有费用内容;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照2012年《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第30页第5条执行)。

3.1.3园林绿化工程中甲供苗木综合费率36%,综合费率计价基础为苗木购买落地价,乙方所报的综合费率包括种植、养护、工程验收后2年之内100%成活、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措施费、税金及各种风险等一切费用。

3.1.4除3.1.2条约定以综合单价计价部分以外工程的计价依据: 200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年《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2011年《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11年《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2011年《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及2011年《山东省建设工程价目表材料机械单价》、2011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青岛市价目表》、2011年《山东省市政工程青岛市价目表》、2011年《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青岛市价目表》、2012年《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2011年《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发布的相应配套文件及由此调整生成的省市价目表;除3.1.2条约定以综合单价计价部分以外工程按定额模式计价形成总价的税后下浮率:园林绿化工程为9%,建筑工程为2 %,安装工程为6%,装饰工程为5%。按照定额模式计价之园林绿化、土建、安装的人工调整原则:建筑、安装、装饰、园林的人工工日单价:省价: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均为66元/工日;青岛市价:建筑70元/工日,安装70元/工日,装饰80元/工日,市政66元/工日,园林60元/工日,类别划分为:建筑工程:Ⅲ类、装饰工程:Ⅲ类、安装工程:Ⅲ类、园林绿化工程:Ⅲ类,结算时均按照上述类别

执行,不做任何调整。计价软件采用福莱一点通。

3.1.5苗木绿化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量计算原则:以甲方书面认可的竣工图按现场实际清点合格数量计取。

3.1.6仅因甲方原因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前述变更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有效)所导致的费用(或追加合同价款)增减和甲方提供的暂定材料设备价格可以调整外,整个施工过程不得调整任何税后综合单价。

3.2计价原则及依据:

3.2.1 形成本合同之税后综合单价的基本原则: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根据甲方在招标时提供的招标施工图、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可能发出的招标补充通知、相应的工程规范及工程现场,根据税后综合单价形成合同总价。

3.2.2 计价依据:本工程招标施工图、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可能发出的招标补充通知、相应的工程规范、工程现场及乙方投标文件。

3.2.3 计价原则:

(1)工程消耗量参照:苗木工程、铺装工程、石材挂贴、水体景观、围墙、挡墙、栏杆等部分参考2005《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年《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2011《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11《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2011《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及2011《山东省建设工程价目表材料机械单价》、2011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青岛市价目表》、2011年《山东省市政工程青岛市价目表》、2011年《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青岛市价目表》、2012年《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2011年《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发布的相应配套文件及由此调整生成的省市价目表;乙方企业内部定额、消耗标准,具体详见乙方的投标文件。

(2)材料设备价格(不含苗木价格)的取定原则:材料设备价格除甲方提供的暂定甲指乙供材料设备价格外,其他材料设备价格详见乙方投标文件。

(3)苗木价格的取定原则:苗木价格除甲方提供的暂定甲指乙供苗木采购价格外,其他苗木价格详见乙方投标文件。

(4)乙方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第十、十一章提供的相应项目暂定价格进行报价的,结算时按甲方在施工过程中确定的相应甲指乙供料价格进行调整(计税不计费),即不参与取费计入税后造价(计税不计费):调整价格=Σ【甲方在施工过程中确定的相应甲指乙供料价格-招标时甲方提供的相应项目暂定价格】*甲指乙供用量】。

(5)甲指乙供用量,乙方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后附表式所明示的数量与投标预算文件中数量及按招标施工图图示计算数量不一致时,以数量较低者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6)形成本合同总价之税后综合单价内的人工单价结算时无论政策如何变化,均不做调整。

(7)乙方未在投标文件内注明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型号、供应商、产地、质量等级、价格及苗木名称、蓬径、高度、胸径、球茎、长势、形态、价格等,或与招标文件发出的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清单及苗木采购清单不一致时,乙方应视为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档次较高的产品相一致;甲方未在招标文件内列明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质量等级等之主要材料、设备,及苗木名称、蓬径、高度、胸径、球茎、长势、形态、价格等,而乙方未在投标文件内写明具体

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供应商、产地、质量等级等及苗木名称、蓬径、高度、胸径、球茎、长势、形态、价格等的,则视为该材料、设备及苗木为同产品之最高档次,并由甲方自行确定其材料、设备具体的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质量等级及苗木名称、及苗木名称、蓬径、高度、胸径、球茎、长势、形态、价格等,对此乙方应视为同意并表示接受,单价不变。

(8)乙方应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免费提供满足设计图纸要求的材料并注明颜色、质量、质感、规格、品牌送实物样品供甲方确认,并将报价的材料设备对应小样进行封样,如乙方提供的小样不满足设计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满足设计要求之小样或按甲方招标时提供的小样进行封样,以此作为工程质量控制及验收的标准之一,乙方必须按封样小样提供合格材料,且不增加任何费用。如乙方不能提供或提供的小样不能满足前述要求、或未按此要求提供相应的合格材料,甲方可分别按合同暂定总价的10%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合同款项和/或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并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9)乙方投标所报的苗木价格、蓬径、高度、胸径、球茎、长势、形态及投标后附苗木照片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及设计要求(含设计效果),若不能满足前述要求的,应按前述要求执行,但相应的苗木价格仍然按照乙方投标文件的价格执行,并由乙方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对此乙方视为同意并表示接受。

(10)乙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说明本合同之税后综合单价内未包括招标施工图纸的部分内容或主张因工程量的计算失误、漏算导致数量偏小及其他因素而要求调整税后综合单价,该项费用视为已包括在相应投标单价、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1)乙方视为对现有的工程现场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工地位臵、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合同之税后综合单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费用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2)不在本次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有关零星用工,综合用工 85 元/工日,工程量按甲方书面确认为准,结算时不参与取费计入税前(计税不计费),零星用工总量不得超过本工程定额用工总计的5%,超过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13)甲供料配合管理费:费率为1%(含税),以甲方实际购买的增值税(或其他税种)税前价(以甲方的购货合同为准)为计算基数,计入税后。

甲供料配合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责任(义务):负责对甲供料的清点、验收、卸货、仓储、保管、发放、质量的负责、施工过程成品保护(苗木养护)、施工管理风险及苗木壹年成活率保证。不计取甲供料配合管理费(甲供料配合管理费率为零)的,乙方也应按上述要求对甲供料履行以上的责任(义务)。

(14)乙方对甲指乙供料不收取任何配合管理费(即甲指乙供料的配合管理费率为零),但乙方应履行配合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负责采购、保管、保护(苗木养护)、施工、质量、验收、保修(苗木的保修指种植的苗木必须保持自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时起2年内100%的成活率)。

(15)配合管理费:

①乙方对甲方独立发包工程不收取任何配合管理费用(即独立发包工程的配合管理费率为零),但乙方应对甲方独立发包工程提供相关的配合管理责任(义务)。

②配合管理费具体包括的配合管理责任(义务)详见本合同文件之合同条件内约定的相应条款。

3.3、固定综合单价部分的工程合同价款可调整的情况——除以下条款约定外,

整个施工过程中一律不再增加其他任何费用:

3.3.1竣工结算时,工程量计算原则按本协议书第3.1.3条约定的执行,各分部分项单价按乙方投标文件内相应的税后综合单价执行(工程变更及新增项目单价按第3.3.6条约定执行),若存在下浮率则按投标文件承诺的下浮率执行,从而形成本合同结算总价。

3.3.2若乙方之投标文件中存在图纸内未有其工作内容的情况,竣工结算时予以扣除投标文件中对应的中标价(最终投标价)。

3.3.3若甲方将本工程中某些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发包给其它承包单位进行施工时,应按乙方投标文件内相应的中标价(最终投标价)予以扣除。

3.3.4甲方若将乙方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及苗木纳入甲供料或甲指乙供料时,应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相对应的中标价(最终投标价)予以扣除。

3.3.5本协议书第3.2.3条第(4)、(5)、(12)、(13)款约定的相应内容。

3.3.6因甲方原因引起的,且经甲方书面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方视为调整本合同总价的有效依据,否则视为无效:

(1)计价原则:在乙方投标文件中有相同项目单价的按其执行;有类似项目单价的参照执行(仅对其主材价格进行换算,其他因素均不得调整);没有相同项目单价执行或类似项目单价参照执行的,按本协议第3.2条相应约定的原则计价,若乙方投标文件内存在下浮率的,则按投标文件承诺的下浮率执行;对无法按前述原则进行计价的,可由甲方按前述原则编报税后综合单价及其单价分析表,并按甲方审定后执行。

(2)材料、设备及苗木价格的取定原则:乙方投标文件或本合同附件中有相同主材(或未计价材料)、苗木单价的,按其单价执行;乙方投标文件或本合同附件中未有相同主材(或未计价材料)、苗木单价的,甲方可任选以下一种方式确认主材(或未计价材料)、苗木价格:

①乙方应在其正式采购15天前向甲方上报其三家或以上满足本工程要求的材料设备品牌、供应商及联系方式、主材单价、相关小样及苗木品种、规格、长势、形态、产地、价格及相关苗木照片供甲方核价,为降低材料、设备及苗木价格,甲方可在乙方上报的材料设备品牌、规格、供应商及苗木照片的基础上推荐满足本工程要求的材料设备品牌、供应商及苗木照片,以此进行材料、设备及苗木价格核价之竞争,而后甲方根据公司核价程序核定其核价时现行市场用现金(含支票)购买之单价,以此作为竣工结算材料设备、苗木单价(不因材料涨价因素而再次重核已核材料单价)。乙方不得因核价问题而延期施工,若乙方因此而延期施工,应视为违约,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所有损失及索赔。若乙方未按前述提前15天的规定时间及程序上报材料、设备及苗木价格供甲方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方可自行确定其认为合理的材料、设备及苗木价格,乙方对甲方的核价应视为同意并表示接受。且如乙方不接受甲方用现金(含支票)可在当时核价时市场上可以购买的审核材料价格(含苗木),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或给甲方造成其他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每次还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内直接扣除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②由甲方通过“甲指乙供料”的形式确认材料设备、苗木价格,甲方指定价格即作为材料设备、苗木的结算价格。“甲指乙供料”定义按本协议书第2.2.2条约定执行。

3.3.8其他约定条款:

由乙方自行选择供货商进行采购的材料必须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要求送实物样品供甲方确认,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实物样板封存,并由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实物样板自行采购。

绿化苗木和草皮的品种和规格必须符合甲方提供图纸及清单要求(胸径、高度和冠幅等),且苗木不得偏冠,规格必须达到图纸设计要求的上限及以上,灌木、草坪不得露土。

甲方的绿化施工图需调整修改时,乙方须积极配合,新增加的绿化品种和苗木,由甲方参与定价、定量。

乙方领用甲方代供代付代扣材料的总数量=施工项目工程量×(1+总损耗率)(损耗率按照定额规定执行),超出此数量范围甲乙双方重新核定后乙方方可领用,超出部分的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价格结算时按照同期双方签字确认的工地收货单上的材料单价执行,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甲方负责运到工地,乙方在送货单上核对并签认,并由乙方负责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卸车、场内运转、清点、验货、接受、保管等一切后续工作,以上工作(包括期间的损耗、损失)涉及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甲方在乙方每次进度款中扣除已经领用的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款项,当前进度款不足抵扣的部分再下期进度款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如进度款不足扣除,则在结算款中扣除。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含质量保证金)及付款条件:

4.1履约保证金(含质量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整(RMB:500000元整),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以现金支票(或者转帐支票)形式支付了( 3万)给甲方(含乙方中标后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乙方尚有(万)履约保证金应当支付,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 5 )日历天内支付给甲方。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以甲方组织验收合格书面确认书时间为准)后 7 日历天内,扣除乙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为其垫付的费用等应扣除款项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若乙方不能按协议书第4.1条的规定执行,甲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乙方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乙方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此乙方视为同意并完全表示接受。

4.2付款条件(含保修金条款):

工程无质量问题的前提下,甲方按工程形象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具体方式为:本次工程无预付款及材料备料款。其他应扣款项和违约金、罚款等,甲方均在每次支付进度款时予以扣除。甲方按如下方式支付工程款:

(1)乙方按甲方确认的工程进度要求,完成当月工程任务,并经甲方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乙方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送当月完成工作量报表,甲方于次月10日前完成审核,25日前甲方按已核准的当月完成工作量的60%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2)本工程竣工并经甲方及监理等各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报送已完成工作量,甲方于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于审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核累计完成工作量的70%,同时须扣减违约金、罚款、安全押金、已支付款项等款项。

(3)工程竣工并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且办理完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工程结算款=工程结算总价-已付款-违约金-罚款-质保金。

(4)质保金:除苗木以外的工程质保金为相应部分的结算总价的10%,质保期满两

年后15天内支付质保金的50%,质保期满5年后15天内结清(不计息);苗木工程的质保金为苗木部分结算总价的25%,质保期1年期满后15天内支付质保金的60%(不计息),质保期2年期满后15天内结清(不计息)。

(5)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必须经甲方工程项目部书面确认乙方对本合同所有规定工作内容的执行情况。如发现乙方在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中有不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执行的情况,根据乙方情节的严重程度,甲方有权扣除乙方部分工程款项、缓付甚至不支付乙方当月的工程款项。

若灌木等苗木密度调整,按下列公式计算单价:调整后价格=(原苗木每平米价格/每平米株数)×调整后每平米株数。

甲方在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一合同价款前必须收到乙方提交的与其支付金额等额的符合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规定的工程类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且不承担因其不支付或迟延支付合同价款所引起的一切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怠于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工作和义务。

4.3其他:

1、施工用水、电:由乙方与总包单位协商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2、合同价款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风险:

①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变化及工期影响;

②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对工期和施工费用的影响;

③风险费用包含在合同相关条款中,不另计取。

④因要符合政府有关规定而须改善或替换由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的任何费用;因政府发布的任何定额/价格信息/指令或通告更改所引起的有关调整。

3、单项设计变更及单个事件现场签证所增加的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包含在合同风险中,不另计取。

4、因乙方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应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工期:

5.1合同总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2014 年 2 月 20 日(具体以甲方在正式施工前书面指令为准),竣工日期为 2014 年 4 月 30 日(以甲方组织验收合格书面确认书时间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100天(含法定节假日)。对此乙方表示同意并完全接受,不得提出其他任何异议,且不得提出任何索赔或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5.2其中工期要求:园建结构及水电管线预埋于年月完成;铺装广场及挡墙石材贴面于年月完成;园路于年月日完成;水电工程安装年月完成;雕塑设施、亭等施设年月完成;绿化苗木栽植年月完成。开工日期具体以甲方在正式施工前书面指令为准。对此乙方表示同意并完全接受,不得提出其他任何异议,且不得提出任何索赔。

5.3乙方中标工期即为合同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为: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0.5% )元违约金,延期超过( 5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并不免除乙方在合同解除前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前述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甲方有权在乙方合同价款和/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按本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工期延长的书面手续,经甲方书面批准,工期予以顺延,但费用不予补偿,亦不因此调整合同价款。

第六条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 1、必须严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及图纸以及合同条件

中第十六条执行,要求精心施工,工程质量达优良标准 2、绿化种植工程一次性通过验收,养护期间必须100%成活,草坪地被覆盖率100%,生长茂盛,无病虫害,树种规格必须符合设计上限要求,达不到规格上限要求的苗木一律不予计价。。若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以上标准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责任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及工期采用无偿返工、修改、拆除、重做等整改措施,整改( 2 )次后仍达不到要求或未能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应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 10 )%作为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索赔。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合格但甲方未选择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除应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 10 )%作为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工期延期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前述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甲方有权在乙方合同价款和/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七条本工程甲方项目负责人:。

本工程甲方代表:。

本工程乙方项目经理:。

本工程乙方技术负责人:。

本工程乙方质量检查员:。

本工程乙方预算员:。

本工程乙方施工员:。

本工程乙方技术员:。

本工程乙方现场安全员:。

本工程乙方资料员:。

第八条本合同解释顺序:

8.1 解释顺序: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合同条件;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其组成部分;投标澄清文件;投标书及补充说明;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甲乙双方确认后报价单或预算书;工程量清单。

第九条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条其他:

10.1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发出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施工过程中临时指定的其他工作(含新增项目),乙方必须在收到前述书面文件后2个日历天内开始实施,并在甲方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如乙方不接受前述甲方书面文件内容,或不在本条约定的时间内开始实施,甲方可要求乙方分别支付1万元/次违约金,在乙方合同价款和/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10.2除本协议书第2.2.2条约定外,在满足本工程质量条件下,乙方必须使用甲供料及甲指乙供料,若乙方不予以接受,甲方可要求乙方分别支付1万元/次违约金,在乙方合同价款和/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10.3乙方必须独立解决外界干扰等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一切因素,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若乙方未能独立处理解决上述问题,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和甲方解决此事所需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0.4为了保证质量,所有工序必须先进行样板工程施工,样板工程经甲方、乙方共同验收并书面确认合格后,方可按照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若施工质量和观感达不到样板工程的标准,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给各参建各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10.5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 乙方所有的劳资纠纷、拖欠分包商货款、工程款等事宜一概与甲方无涉,如发生与本工程相关的上述纠纷,而导致由甲方垫付相关的费用(人工工资、货款、工程款等),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应付合同价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由此造成的甲方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索赔均由乙方承担。对此乙方表示完全接受并不提出异议。

10.7 乙方种植的苗木不能满足本合同、招标文件及招标设计图纸要求的(含设计效果),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无条件进行整改至满足前述要求,并自行承担所有整改费用。若乙方经 2 次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前述要求的,甲方有权自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费用由甲方自行核定,在乙方应付合同价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且甲方有权按该整改部分的竣工结算审定总价的10%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当支付并无任何异议,对此乙方视为同意并表示接受。

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具体如下:

1、甲方只负责提供部分周转材料堆放场地、所有其他临时建设设施一律不能在红线范围内搭建,由乙方自行安排解决施工及管理人员住宿办公场地,甲方不予补偿费用。

2、在施工过程中,若甲方要求增加施工人员,则乙方应无条件按照甲方要求执行,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已在相应的单价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不另行增加。

3、乙方项目经理必须接受甲方考勤管理,每缺一次考勤乙方需支付违约金300元,但项目经理向甲方代表书面请假并经同意除外,项目经理每个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不得超过5日,每超过1天,乙方承担2000元违约金。

4、乙方必须无偿为甲方和设计单位提供样品并配合确定设计样品定样。

5、 2年养护期间的水电费乙方自己承担。

6、甲方只提供水源接驳点和电源接驳点,其他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7、由于工程师分阶段施工,在正式竣工验收前,由乙方自行做好保护安全工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同时由于分阶段施工产生的人员窝工、机械闲臵等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由于施工周期延长导致人工、材料价格调整,甲方不予以承担。

8、由于道路不畅或局部多次搬运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9、施工过程中乙方要做好成品保护,同时应对其他专业的成品予以保护,因成品损坏而产生的费用及相关纠纷,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地点:中国●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68-3号。

合同签订时间: 2014 年 1 月 20 日

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建设单位:(盖章)承包单位:(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合同条件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本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即“本合同”)其用词用语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建设单位(简称“甲方”):本工程协议书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 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书中指定履行合同的代表人。

1.3 承包单位(简称“乙方”):本工程协议书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项目经理”):乙方在协议书中指定履行合同的代表人。

1.5工程质量、进度、合同、资料、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法定资格并负责本工程监理且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 工程投资监理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法定资格并负责本工程实施全过程投资控制且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总监理工程师:本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委托的、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总负责人。

1.8 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1.11工程:本工程合同文件约定具有内容的永久工程。

1.12 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书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内容或承包范围的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 追加合同价款: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15 工期: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工程开工之日至竣工之日之间的天数。

1.16 开工日期: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竣工日期: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及/或工程内容)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 图纸: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 施工场地:甲方提供(或工程现状决定)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0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和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1.21违约责任: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

责任。

1.22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对方提出合同外风险的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3、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双方在合同内约定并经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部门确认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2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1.25 协议书(协议条款):本工程甲乙双方根据中标通知书及招标过程中所有具有法律效用的文件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协议书条款另有规定外,其组成部分和解释顺序如下:

2.1.1本合同协议书。

2.1.2本合同合同条件。

2.1.3中标通知书。

2.1.4招标文件及其组成部分。

2.1.5 投标澄清文件。

2.1.6投标书及其补充说明。

2.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1.8 图纸。

2.1.9经双方确认后报价单或预算书。

2.1.10 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中,经甲方有关部门及人员按其内部程序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才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条件第26条规定的办法解决。

2.3 当合同出现按上述顺序仍不能得到明确解释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按本合同条件第26条规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3.2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市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部门规章。

第四条施工图纸:

4.1甲方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10天前,向乙方提供贰份施工图纸,在工程竣工前再向乙方提供贰套编制竣工图所需图纸。若因甲方原因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图纸,导致乙方无法全面正常施工或无法进行施工准备,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安排变更开工日期,工期予以顺延,但费用不予补偿。

4.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提供、复制、转让给第三人及/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非经甲方事先同意而取得该等图纸及/或其任何形式和载体的复制件。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及其任何形式和载体的复制件退还给甲方。

4.3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4 乙方如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经甲方事先认可后,可与设计单位协商,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4.5 乙方不得泄露本工程图纸有关内容,其保密措施费已隐含在相应的工程造价内,不再另行计取相关费用,若乙方泄露工程图纸有关内容造成甲方相关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甲方且保留索赔的权利。

4.6在施工开始前,乙方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提出各专业施工图纸上不一致的错误、矛盾、遗漏、不符施工常规之处,若乙方未提出上述问题,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甲方任命的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甲方代表)应在本合同协议书条款中予以确定,并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

责:

5.1 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姓名、职务、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监理单位按甲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及权限范围内开展正常工作,乙方应服从并全面支持配合。

5.2 甲方任命的本工程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职责,甲方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个日历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如需更换甲方代表,甲方应提前5个日历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3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个日历天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代表委托的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在甲方代表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甲方代表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甲方代表委派的管理人员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进行确认。甲方代表委托的有关管理人员发出指令有失误时,甲方代表应进行纠正。除甲方代表或甲方代表书面委托的有关管理人员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5.4 甲方代表及其书面委托的有关管理人员在甲方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加盖甲方企业公章后的书面形式函件,与甲方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未加盖甲方企业公章的甲方代表及其书面委托的有关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函件无效,乙方对甲方代表及委托的有关管理人员向其发出的任何加盖甲方企业公章后的书面形式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甲方应进行确认。

5.5 甲方代表及其委托的有关管理人员向乙方发出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并经公司内部流程书面审核确定、加盖甲方企业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或其以书面形式确定的委托人,项目经理或其以书面形式确定的委托人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如项目经理或其以书面形式确定的委托人不予签收,每发生一次对乙方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若乙方认为甲方文件、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12小时内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否则视乙方默认文件、指令内所有内容。因甲

方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费用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超出一万元以上部分,一万元以内(含)由乙方承担,对此乙方应表示接受,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6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5.7 甲方委托的质量、进度、合同、资料、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投资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甲方与监理单位签定的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本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利,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减免本合同中约定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8 质量、进度、合同、资料、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投资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换人,甲方应提前5个日历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5.9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否则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5万元/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或不合作的项目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管理人员)或班组,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7个日历日内更换完毕,否则甲方有权暂时停止支付合同价款和/或选择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并应按照每次5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10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按本合同条件第26条规定的办法解决。

第六条对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资料员及预算员等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6.1本工程项目经理及其领导的管理班子主要成员必须是协议书第七条约定人员,除此之外的其他管理班子主要成员必须为事先经甲方考察确认且乙方投标承诺人员,若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批准同意而发现实际管理的项目经理及管理班子主要成员不是前述约定人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10%违约金,在乙方合同价款和/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付的所有合同价款。

6.2乙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资料员及预算员等管理人员不得在其它项目兼职,同时不得担任或兼任乙方公司经营性工作职务。上述项目部管理人员应按合同约定或甲方通知时间到位,并不得擅自调动。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及协议书第七条约定的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个日历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和监理方报批,甲方和监理重新审核、认可后方可替换,被调动人还需向替换人充分(理解为替换人已能完全接管、胜任调动人的工作)交接后方可允许离开本工作岗位,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义务(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申请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10万元人民币/次违约金,在乙方合同价款和/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同时不免除乙方按本合同条件第6.1条承担违约责任。

6.3乙方的要求、请求、通知、报告等函件,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并加盖甲方企业公章后生效,若甲方对此有异议,可在7个日历天内以书面回复的形式进行交涉,否则视同默认。

6.4乙方项目经理按施工监理及甲方认可(工程部、成本部签认后加盖企业公章后生效)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6.5乙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任、质检员、安全员必须准时出席由监理或甲方组织召集并要求其参加的工程会议,不得无故缺席。若不能参加会议,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经甲方书面批准。否则,甲方将对乙方处以100元/次的违约金,限三日内交纳现金,否则从合同价款中加倍扣除。

第七条甲方工作:甲方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7.1 施工用水接至用地红线内水表井内;施工用电接至变压器地低压柜内。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场内的水电接驳及管线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7.2 组织施工前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书面提交基准高程控制点。

7.3 负责或委托乙方对工程承包范围及招标文件内明确应由甲方承担的原地下管线的搬迁。属不应向乙方提供地下管线图及有关资料,而甲方在交底过程中向乙方提供或出示上述资料的,只作为乙方工程实施前参考资料,乙方引用这些资料出现的差错,甲方概不负责。

7.4 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叁套。

7.5 如甲方有设计变更或重大修改,甲方须在单项工程该部位施工前2天书面通知乙方,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7.6 甲方直接发包的工程必须服从总包的管理。

7.7 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按合同约定或政府文件规定由乙方办理的证件除外)。

7.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9 施工过程中协调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各施工总包单位之间的工作。

7.10 甲方有权对工作不称职的质量、进度、合同、资料、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单位和投资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换。

7.11凡出现民工投诉乙方拖欠工资的现象,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合同价款和/或履约保证金(含质量保证金)中代扣代发。若甲方因此遭受其他损失,或因此垫付或支付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在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7.12 负责办理业务联系、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施工索赔手续。

7.13 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可委托监理单位组织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

7.14 参加乙方召开并要求甲方参加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

7.15 负责审核全套竣工资料。

7.16 按法律、法规之规定审核乙方分包单位的有关资料。

7.18 负责审核乙方提交的工程验工计价、结算文件及工程进度报表。

7.19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损失。

第八条、乙方工作:乙方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8.1在施工图纸设计交底后10天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编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大纲、施工方案)一式四份。

8.2按有关规定及时间要求向甲方编报开、竣工报告、工作量报表;周、月、季度施工计划、用款计划、材料计划(指甲供料和甲方指供料)及本工程全套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各一式4份免费提交甲方。并提交一份竣工图电子版(CAD)。

8.3 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质量自检记录及工程事故报告等资料。

8.4 本工程实施前乙方对沿线范围内地下管线、道路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周密的勘察,在施工前应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变形进行控制,发现损坏时应及时抢修,施工结束后进行必要的维修,确保沿线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道路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此项费用已隐含在相应合同价款内,不再另行计取,工期不予顺延。

8.5 负责对工程范围内已废弃的地下管线(对于废弃的地下管线需经相关单位或部门确认)以及其他障碍物拆除和处理。此项费用已隐含在相应合同价款内,不再另行计取,工期不予顺延。

8.6 乙方必须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市容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罚款。乙方必须保证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场地的整洁有序并符合环境卫生管理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费用及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及罚款。

8.7 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交通配合例会,做好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施工期间的掘路执照、临时占路证、交通施工许可证、管线监护卡等,与施工协调及交通配合等相关的种类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且如因办理此类手续导致延误,工期不予顺延,相应的等工及赶工措施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8.8 安全文明施工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本合同附件之规定。施工时不影响交通道路的正常运行及保证排水畅通。施工区域范围内必须采取全封闭措施,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甲方的检查。与此有关各类费用均包括在合同价款内,甲方不予另行支付。

8.9 负责放样、测量。每次测量成果均应有复核记录,并及时将测量成果书面送交监理方,乙方应对测量成果承担全部责任。

8.10 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理单位,并为其开展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报送完整、合格的工程资料。且无条件签收监理单位签发的各类函件。否则,甲方将对乙方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限三日内交纳现金,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合同价款中加倍扣除。

8.11 工程实施前,乙方应将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所授予的权限和联系方式书面通知甲方。

8.12 乙方必须开展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管理,密切配合甲方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8.13乙方在甲方直接发包的承包单位正式进场前14天与其联系协调,了解其关于施工设施的详细需要,在适当时候提供配合。在其提出合理需求后,应按其要求的时间完成按本合同要求提供的相应配合管理工作职责(义务),如不按本合同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配合管理工作职责(义务)或提供配合管理工作职责(义务)逾期,乙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甲方和甲方直接发包的承包单位产生的所有损失。所需的配合管理费已包含在乙方的合同价款内,不再另外计取。

8.14 凡甲方直接发包的承包单位的保险费用,由甲方直接发包的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8.15 已竣工验收的工程未交付(交付以甲方验收合格书面确认为准)甲方前,乙方负责对已完工程(含甲方直接发包、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保护工作并自行承担

相应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决定。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乙方保护时间超过三个月(不含三个月)后,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看护维护费用。

8.16 本工程涉及到乙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相关保险费用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不向甲方计取,也不向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返还该项费用。

8.17参加施工协调配合会议,按甲方的安排,向其它施工单位进入本工程范围施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并行使安全、保卫、文明施工等管理职能。

8.18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

8.19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提供符合办公及住宿条件标准的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且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8.20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承担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并告知甲方代表。

8.21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合同价款和/或责令其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8.22乙方负责办理质监报告,在本工程通过正式竣工验收后7个日历天内办理完毕,为竣工备案提供条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质监报告的,每超出一天,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壹拾万元人民币,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备案手续由甲方办理,乙方应给予主动配合。乙方除提供竣工备案所需资料外,在甲方按照双方约定提供了合同价款支付的保证或担保后,乙方应向备案机关出具甲方不拖欠乙方合同价款的有效证明,以促成工程竣工备案。

8.2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关于施工场地和临时设施的统一规划布局。如果根据施工需要在施工过程中须乙方将原搭设的临时设施施或施工场地搬迁重建的,乙方必须于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无条件执行,不计任何费用。

8.24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或各种设备管线。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8.25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名树名木不受损坏,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9.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开工前14天将开工报告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和主要材料设备及苗木供应计划(指甲供料及甲指乙供料)提交监理方和甲方审批,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开工。

9.2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保证合同工期的完成。

第十条开工及延期开工:

10.1乙方应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3个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3日历天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

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10.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仅顺延相应工期,甲方不承担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也不因此调整合同价款或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11.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好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或费用,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非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12.1对以下原因致使网络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作的持续时间延长的,经甲方书面批准,工期相应顺延。

12.1.1工程量重大变化(变化的工程量所涉的合同价款占合同暂定总价的比例>20%的)和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所涉的合同价款占合同暂定总价的比例>20%的)。

12.1.2不可抗力(经市级及以上专业机构鉴认),但除甲方有特别要求外,乙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失后的个工作日内能重新开工。

12.1.3甲方未能提供开工条件。

12.1.4甲方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2.1.5连续计算的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的部分。

12.1.6本合同文件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12.2 发生12.1项下情形的,乙方应当在发生该等情形后的()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且由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司公章的,方可作为工期顺延的依据。乙方超过前述时间未提出书面申请的,甲方有权拒绝工期顺延的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

13.1 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3施工中甲方根据进度计划并在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的前提下如需提前竣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予以执行,并不再计取工程提前竣工措施费(或提前竣工奖)。

四、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验收规范、标准、依据:

14.1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建设标准或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第二章约定的相应内容。

14.2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之甲方相应的企业标准(若有),具体内容附后。

14.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质量标准。

14.4如本合同条件第14.1条、与14.2条及14.3条约定的标准有不一致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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