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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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中钞特种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中钞特种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的精神,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需要严格保守秘密。它是国家秘密事项产生较多的要害部门,其产生的国家秘密,是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作为印钞行业的干部.员工要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保守机密,慎之又慎的思想,确保国家秘密不丢失.不泄漏。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形势,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认真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二节保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中钞特种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密委员会主管公司的保密工作。公司所属各部室服从公司保密委员会的领导,积极配合工作,并应积极吸收具有专业技术.政治过硬的

员工进行保密工作。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由公司综合部办公室

主管负责,配有专职人员。

第六条中钞特种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机关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指示.决定,研究并组织指导具体落实。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开展依法定密工作,并对如何管理国家秘密事项进行指导。

(三)监督.监察本单位遵守保密法规.制度情况,发现问题

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防止泄密。

(四)制定保密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开展

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

(五)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上报上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失.泄密事件,提出处理意见。

(六)积极组织开展保密技术工作,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

加强预防泄密的技术保障能力。

(七)研究.探讨与保密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工作中

的经验教训。各部室每年应向总公司保密委员会提交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的保密工作计划。

第三节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

第七条公司工作中依据《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国家秘密范围及其密级规定》及有关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

符合国家秘密条件,但保密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和保密范围规定不一的“有争议事项”,及时报告公司保密委员会。

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按《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评价方法》,经公司保密委员会集体评价,报总公司确定。未评价时,应按保密范围先行拟定密级,进行管理。

第八条各部室涉密业务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承办人应按保密范围确定密级.密级期限,由本部室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各业务部室每年应向公司保密主管部门报送一份本业务范围内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

第九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自产生之日起,由产生部室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表明密级.密级期限,并规定接触范围。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但不能表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部室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做好保密工作。

第条公司保密委员会协综合部进行公司保密工作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指导相关业务人员准确地表明密级.密级期限,及时了解公司.本部室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分部情况及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数量,对国家秘密实行定密.变更密级.解密的动态管理。

第四节密件管理

第一条密件包括:载有国家秘密事项的文件.报表.图纸.音像制品.计算机的软盘和硬盘,印制生产的原版.原模.印模.水印网.专用原材料配方.产品报批样等国家秘密范围内的事项。(本

条由综合部制订)密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办法,由综合部负责密件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密件传递要办理交接签收手续,采取双人双管制。

第三条密件必须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妥善保管。按照产生部门确定的接触范围使用密件。使用.保管部门不得随意扩大接触范围。

第四条密件借阅.使用.复印要审批。复印机密级密件,需要经公司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复制秘密级密件,需要经密件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密件严禁复印。

第五条各部室对产生或接受的密件,在产生.产地.使用.复制.回收.归档.销毁过程中都要严格管理,详细登记。

第六条已归档的密件,在档案目录中应标明其密级.密级期限,并在卷面以卷内所含内容的最高级密级注明密级。

借阅绝密级档案由公司主管保密的领导审批;借阅机密级档案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领导负责审批;借阅秘密级档案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涉密档案的复印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第七条密件原则上不准外借。如有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提出借用时,应在主管保密工作的公司领导批准后报总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并完备借用手续,方可借出。而且必须与借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书,明确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密件销毁工作由综合部负责,要登记造册,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销毁。

第五章保密制度

第九条各部室严格执行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条保密要害部门人员上岗.离岗按公司相关制度签订保密保证书。

第二一条公司所有员工均使用保密记录本,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因调职.离退休而离岗时应交回其所保管.使用的一切文件,特别是保密文件.资料.物品,否则不予离岗。

第二二条保密宣传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对新员工要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保密教育,并签订个人保密协议;对保密要害岗位的员工要进行重点保密教育。

第二三条公司协作单位的人员,涉及行业秘密时,由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保密教育。凡是接触保密要害部位的人员,一律经审批签订保密协议书。

外单位施工单位在公司范围内施工时,需上报公司主管保密领工作导由有关部门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协议,同时由有关部门在现场进行监督。

第二四条经国家批准的科研项目和自行研制开发的防伪专用技术.重大的科研项目,凡属国内外尚未公开的,从立项起,应按照保密范围拟定密级,严格管理。取得成果后,按照国家科委颁

发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评价方法》评价密级,报国家科委确定。

符合专利条件的,由总公司科技部门会同保密工作部门组织申报保密专利。

第二五条加强办公自动化的管理,增强保密技术预防措施,提高通信和计算机信息处理的安全保障能力。严禁将国家秘密事项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线路(电话.传真.电报等)及公共计算机网中运行和传输。

第二六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重要活动(行业工作会议),主办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防范措施。

第二七条各部门涉外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应事先请示公司领导,获得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八条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报表,只报产值.利税.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安全保卫有关事项。直接反映货币生产的实物量和经济技术指标不报。设计印制行业国家秘密的资料,原则上不报送地方政府,如确因工作需要,应上报总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上报。

第二九条公司对外宣传报道,持谨慎态度。不管是以公司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向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投寄稿件,刊登广告,必须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新闻单位的采访.录像.发表稿件需报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发生失.泄密事件时,应迅速上报总公司保密委员会。并尽快查明被泄漏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同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挽回损失。必要时请国家保密局.安全局.公安局协助调查。

第三一条对泄漏国家秘密,或对他人的泄密.窃密行为知情不报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不依法定密的责任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如有与国家及总公司现行保密法相抵触的,以国家和总公司现行法规为准,所抵触部分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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