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金昌烟草专卖分局(公司)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强化党风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加强对金昌烟草系统干部的管理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报告内容:

第二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修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

第三条是本人参与操办的及亲属婚丧事宜的办理情况;

第四条是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的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第五条是本人、配偶及子女因私出国(境)和国(境)外的活动情况;

第六条是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受处分、判刑的情况;

第七条是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招工、录干、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情况;

第八条是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是本人、配偶、子女接受外单位或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学习的情况。

第十条是本人或家庭一次性收入在万元以上的(包括接受亲属赠予)情况;

第十一条是本人认为需向组织报告的其重大事项。

第三章报告方式

第十二条报告人应将报告内容在事前10天内写出书面材料上报,确因情况特殊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5天内再履行补报手续。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在报告时,必须报告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涉及人员、财务情况、本人态度和处理方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每半年在双重组织生活会上通报一段时间个人重大问题报告办理情况。

第四章报告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报告人办事处理结果反馈制度,报告人应根据组织审定意见,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报告部门反馈。

第十六条建立办事结果登记制度,报告人将个人重大事项处理情况反馈后,组织记录在册,建立备查档案。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其结果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建立相应的查处制度,领导干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不按有关规定报告者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律处理。

第五章报告要求。

第十九条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向组织报告情况,不得隐瞒重大事项的事实,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对不能公开的应予以保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分局(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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