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员工福利补助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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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与补助实务案例分析

铂略电话网络会议

2014年6月6日

目录

PART ONE

员工福利与补助案例分析

●案例1:餐费补贴

●案例2: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

●案例3:辞退补偿

●案例4:私车公用

●案例5:过节礼品及过节费

●案例6:职工旅游福利

●案例7:生活补助费

●案例8:差旅补贴

●案例9:销售人员的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案例10:职工宿舍

PART TWO

互动问答

●问题一:通讯费报销

●问题二:境外派遣个税

员工福利与补助案例分析

案例1:餐费补贴

A公司为员工免费提供工作餐,由餐饮店送餐,餐饮店定期提供发票与公司

结算餐费,公司在帐上在福利费中列支,A公司是否需要为员工申报个人所

得税?如果需要,但是分不清员工到底谁吃了多少,是否要按平均数分摊并

入员工工资申报?

交通费、餐补、通讯补贴、误餐费是否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2年4月11日接受在线提问

有网友提出,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计征个税?每月通

讯费补贴是否也是如此?

卢云说,根据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

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

计征个税。

本案例中,工作餐是由餐饮店送餐集体发放的,且不可分割,并不是以现金

的方式发放给员工的,符合以上的条件,原则上是不应计征个税的。

假设工作餐不是由餐饮店送餐,而是员工在企业的食堂中用餐,员工以每餐

5元的价格购买。此类工作餐也符合上述的三个条件,原则上也不计征个税。

有些企业每个月给每个员工发放餐补,此类的餐补就是需要计征个税的。而

有些企业以午餐费的名义发放餐补,这种筹划方法不可行。

卢云说,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

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税;

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计征个税。

根据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并入当月工

资薪金计征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

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税。

但是由于税务总局没有制定相关的标准,而是由各地自行制定,因此各地的

执行口径和操作空间都不同。通常情况下,如果直接按照标准发放,并不是

凭发票报销的餐补,一般情况下都要交个税。

案例2: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

G公司由于搬迁至郊区,职工上下班必须乘坐交通工具,公司按出勤天数每

天发放20元的交通补贴。如果企业每月按职工人数和出勤天数来报销交通费,那工作量非常大;如在工资里发放上下班通勤补贴,是否能免交个税?这部

分补贴在企业所得税上可以税前扣除吗?

如果在工资中按照出勤天数发放交通补贴,并且是以现金的形式,这就属于

福利,均应计征个税。

员工福利与补助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职工福利费的范围,此类补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

建议企业可以将此类交通补贴直接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同样需要缴纳个税,但是不需要占用职工福利费的限额。

有些企业没有车,且要求员工凭加油票实报实销,这种做法很可能在税务稽查中被要求交个税。但是如果企业在员工手册中明确,员工可以以实报实销形式获得交通补贴,不但可以免除个税,还能作为相关成本费用中的交通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3:辞退补偿

M集团主业改造、辅业分流,解除与一部分员工的劳动关系,因此一次性支付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但未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共计金额100万元。这100万元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案例中,“未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是员工与企业还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合同到期后是否自动解约,如果属于上述两种情况,案例中的100万元就不属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如果“未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企业需要通过其他文件等证明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可以按照财税[2001]157号计征个税。

目前对于此类补偿金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各地还是存在争议,建议企业可以在账务处理时,单独计入“管理费用-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科目中。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

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

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

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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