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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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

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发[2009]45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03

【实施日期】2009.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做好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赣州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为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09〕26号)精神,我市以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为依托,建立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以帮助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参加岗位实习和专业实践,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双向选择的便捷通道,促进赣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我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见习基地的建立

(一)申请条件

在赣州市范围内,具备下列条件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为见习基地:

1.每年能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见习岗位应尽量符合毕业生实际需要,具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有利于发挥见习毕业生的专业特长。

2.具有良好的见习培训场所和较强的师资培训力量,有较规范的内部管理,能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有效管理。

3.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对见习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4.企业申报见习基地的,该企业应具有较高的行业信誉、社会声誉和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审批程序

1.具备上述条件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经单位自荐或主管部门推荐,填写《赣州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申请表》,报单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中心城区部属、省属和市直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审。

2.各县(市、区)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经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择优审核合格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授牌;中心城区部属、省属和市直行政、企业、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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