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

A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
A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水产养殖过程中渔药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使用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水产养殖过程中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630.1 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停药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435号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06号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59号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三批)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AA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物质,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2。A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3。渔药。水产用兽药。指预防、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包括化学药品、抗生素、中草药和生物制品等。

3.4。渔用抗微生物药。抑制或杀灭病原微生物的渔药。

3.5。渔用抗寄生虫药。杀灭或驱除水产养殖动物体内、外或养殖环境中寄生虫病原的渔药。

3.6。渔用消毒剂。用于水产动物体表、渔具和养殖环境消毒的药物。

3.7。渔用环境改良剂。改善养殖水域环境的药物。

3.8。渔用疫苗。预防水产养殖动物传染性疾病的生物制品。

3.9。停药期。从停止给药到水产品捕捞上市的间隔时间。

4、渔药使用的基本原则

4.1 水产品生产环境质量应符合NY/T 391的要求。生产者应按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健康养殖。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应激、增强水产养殖动物自身的抗病力,减少疾病的发生。

4.2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加强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预防,在养殖生产过程中尽量不用或者少用药物。确需使用渔药时,应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渔药,应保证水资源和相关生物不遭受损害,保护生物循环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产水域质量稳定。在水产动物病害控制过程中,应在水生动

物类执业兽医的指导下用药。停药期应满足农业部公告第278号规定、《中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2010版)的规定。

4.3 所用渔药应符合农业部1435号、1506号、1759号公告,应来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号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供应商。

4.4 用于预防或治疗疾病的渔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5、生产AA级绿色食品水产品的渔药使用规定

按GB/T 19630.1执行。

6、生产A级绿色食品水产品的渔药使用规定

6.1优先选用GB/T 19630.1规定的渔药。

6.2预防用药见附录A。

6.3治疗用药见附录B。

6.4 所有使用的渔药应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供应商。

6.5 不应使用的药物种类

6.5.1 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193号、235号、560号和1519号公告中规定的渔药。

6.5.2 不应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

6.5.3 不应为了促进养殖水产动物生长而使用抗菌药物、激素或其它生长促进剂。

6.5.4 不应使用通过基因工程技术生产的渔药。

6.6 渔药的使用应建立用药记录

6.6.1 应满足健康养殖的记录要求。

6.6.2 出入库记录应建立渔药入库、出库登记制度,应记录药物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主要成分、批号、有效期、贮存条件等。

6.6.3建立并保存消毒记录,包括消毒剂种类、批号、生产单位、剂量、消毒方式、消毒频率或时间等。建立并保存水产动物的免疫程序记录,包括疫苗种类、使用方法、剂量、批号、生产单位等。建立并保存患病水产动物的治疗记录,包括水产动物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药物种类、使用方法及剂量、治疗时间、疗程、停药时间、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及主要成分、生产单位及批号等。

6.6.4 所有记录资料应在产品上市后保存两年以上。

附录A 表A.1 生产A级绿色食品预防用化学药物及生物制品目录

A.1国家兽药标准中列出的水产用中草药及其成药制剂

A.2生产A级绿色食品预防用化学药物及生物制品

类别制剂与主

要成分作用与用途注意事项不良

反应

调节代谢或生长药物维生素C钠

预防和治疗水生动物的

维生素C缺乏症等。

1、勿与维生素B1

2、维生素K3合用,以免氧化实效;2、勿与含

铜、锌离子的药物混合使用。

疫苗草鱼出血

病灭活疫

预防草鱼出血病。免疫

期12个月。

1、切忌冻结,冻结的疫苗严禁使用;

2、使用前,应先使疫苗

恢复至室温,并充分摇匀;3、开瓶后,限12小时内用完;4、

接种时,应作局部消毒处理;5、使用过的疫苗瓶、器具和未用

完的疫苗等应进行消毒处理。

牙鲆鱼溶

藻弧菌、鳗

弧菌、迟缓

预防牙鲆鱼溶藻弧菌、

鳗弧菌、迟缓爱德华病。

免疫期为5个月。

1、本品仅用于接种健康鱼;

2、接种、浸泡前应停食至少24

小时,浸泡时向海水内充气;3、注射型疫苗使用时应将疫苗与

等量的弗氏不完全佐剂充分混合。浸泡型疫苗倒入海水后也要

爱德华病多联抗独特型抗体疫苗充分搅拌,使疫苗均匀分布于海水中;4、弗氏不完全佐剂在2-8℃储藏,疫苗开封后,应限当日用完;5、注射接种时,应尽量避免操作对鱼造成的损伤;6、接种疫苗时,应使用1ml 的一次性注射器,注射中应注意避免针孔堵塞;7、浸泡的海水温度以15-20℃为宜;8、使用过的疫苗瓶、器具和未用完的疫苗等应进行消毒处理。

鱼嗜水气单胞菌败血症灭活疫苗预防淡水鱼类特别是鲤

科鱼的嗜水气单胞菌败

血症,免疫期为6个月。

1、切忌冻结,冻结的疫苗严禁使用,疫苗稀释后,限当日用完;

2、使用前,应先使疫苗恢复至室温,并充分摇匀;

3、接种时,

应作局部消毒处理;4、使用过的疫苗瓶、器具和未用完的疫苗

等应进行消毒处理。

鱼虹彩病毒病灭活疫苗预防真鲷、魳鱼属、拟

鲹的虹彩病毒病。

1、仅用于接种健康鱼;

2、本品不能与其他药物混合使用;

3、

对真鲷接种时,不应使用麻醉剂;4、使用麻醉剂时,应正确掌

握方法和用量;5、接种前应停食至少24小时;6、接种本品时,

应采用连续性注射,并采用适宜的注射深度,注射中应避免针

孔堵塞;7、应使用高压蒸汽消毒或者煮沸消毒过的注射器;8、

使用前充分摇匀;9、一旦开瓶,一次性用完;10、使用过的疫

苗瓶、器具和未用完的疫苗等应进行消毒处理;11、应避免冻

结;12、疫苗应储藏于冷暗处;13、如意外将疫苗污染到人的

眼、鼻、嘴中或注射到人体内时,应及时对患部采取消毒等措

施。

魳鱼格氏乳球菌灭活疫苗(BY1株)预防出口日本的五条

魳、杜氏魳(高体魳)

格氏乳球菌病。

1、营养不良、患病或疑似患病的靶动物不可注射,正在使用其

他药物或停药4日内的靶动物不可注射;2、靶动物需经7日驯

化并停止喂食24小时以上,方能注射疫苗,注射7日内应避免

运输;3、本疫苗在20℃以上的水温中使用;4、本品使用前和

使用过程中注意摇匀;5、注射器具,应经高压蒸汽灭菌或煮沸

等方法消毒后使用,推荐使用连续注射器;6、使用麻醉剂时,

遵守麻醉剂用量;7、本品不与其他药物混合使用;8、疫苗一

旦开启,尽快使用;9、妥善处理使用后的残留疫苗、空瓶和针

头等;10、避光、避热、避冻结;11、使用过的疫苗瓶、器具

和未用完的疫苗等应进行消毒处理。

消毒用药溴氯海因

养殖水体消毒;预防鱼、

虾、蟹、鳖、贝、蛙等

由弧菌、嗜水气单胞菌、

爱德华菌等引起的出

血、烂鳃、腐皮、肠炎

等疾病。

1、勿用金属容器盛装;

2、缺氧水体禁用;

3、水质较清,透明

度高于30cm时,剂量酌减;4、苗种剂量减半。

次氯酸钠

溶液

养殖水体、器械的消毒

与杀菌;预防鱼、虾、

蟹的出血、烂鳃、腹水、

肠炎、疖疮、腐皮等细

菌性疾病。

1、本品受环境因素影响较大,因此使用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

在水温偏高、pH值较低、施肥前使用效果更好;2、本品有腐

蚀性,勿用金属容器盛装,会伤害皮肤;3、养殖水体水深超过

2m时,按2m水深计算用药;4、包装物用后集中销毁。

聚维酮碘

溶液

养殖水体的消毒,防治

水产养殖动物由弧菌、

嗜水气单胞菌、爱德华

氏菌等细菌引起的细菌

性疾病。

1、水体缺氧时禁用;

2、勿用金属容器盛装;

3、勿与强碱类物

质及重金属物质混用;4、冷水性鱼类慎用。

三氯异氰脲酸粉水体、养殖场所和工具

等消毒以及水产动物体

表消毒等,防治鱼虾等

水产动物的多种细菌性

和病毒性疾病的作用。

1、不得使用金属容器盛装,注意使用人员的防护;

2、勿与碱

性药物、油脂、硫酸亚铁等混合使用;3、根据不同的鱼类和水

体的pH值,使用剂量适当增减。

复合碘溶液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细菌

性和病毒性疾病。

1、不得与强碱或还原剂混合使用;

2、冷水鱼慎用。

蛋氨酸碘粉消毒药,用于防治对虾

白斑综合症。

1、勿与维生素C类强还原剂同时使用。

高碘酸钠养殖水体的消毒;防治

鱼、虾、蟹等水产养殖

动物由弧菌、嗜水气单

胞菌、爱德华氏菌等细

菌引起的出血、烂腮、

腹水、肠炎、腐皮等细

菌性疾病。1、勿用金属容器盛装;2、勿与强类物质及含汞类药物混用;3、软体动物、鲑等冷水性鱼类慎用。

苯扎溴铵溶液养殖水体消毒,防治水

产养殖动物由细菌性感

染引起的出血、烂腮、

腹水、肠炎、疖疮、腐

皮等细菌性疾病。

1、勿用金属容器盛装;

2、禁与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碘化物和

过氧化物等混用;3、软体动物、鲑等冷水性雨来慎用;4、水

质较清的养殖水体慎用;5、使用后注意池塘增氧;6、包装物

使用后集中销毁。

含氯石灰水体的消毒,防治水产

养殖动物由弧菌、嗜水

气单胞菌、爱德华氏菌

等细菌引起的细菌性疾

病。1、不得使用金属器具;2、缺氧、浮头前后严禁使用;3、水质较瘦、透明度高于30cm时,剂量减半;4、苗种慎用;5、本品杀菌作用快而强,但不持久,切受有机物的影响,在实际使用时,本品需与被消毒物至少接触15-20分钟。

石灰鱼池消毒、改良水质。

渔用环境改良剂过硼酸钠增加水中溶氧,改善水

质。

1、本品为急救药品,根据缺氧程度适当增减用量,并配合充水,

增加增氧机等措施改善水质;2、产品有轻微结块,压碎使用;

3、包装物用后集中销毁。

过碳酸钠水质改良剂,用于缓解

和解除鱼、虾、蟹等水

产养殖动物因缺氧引起

的浮头和泛塘。

1、不得与金属、有机溶剂、还原剂等解除;

2、按浮头处水体

计算药品用量;3、视浮头程度决定用药次数;4、发生浮头时,

表示水体严重缺氧,药品加入水体后,还应采取冲水、开增氧

机等措施;5、包装物使用后集中销毁。

过氧化钙池塘增氧,防治鱼类缺

氧浮头。

1、对于一些无更换水源的养殖水体,应定期使用;

2、严禁与

含氯制剂、消毒剂、还原剂等混放;3、严禁与其他化学试剂混

放;4、长途运输时常使用增氧设备,观赏鱼长途运输禁用。过氧化氢

溶液

增加水体溶氧。1、本品为强氧化剂,腐蚀剂,使用时顺风向泼洒,勿将药液接

触皮肤,如接触皮肤应立即用清水冲洗。

A

附录B

附录B:生产A级绿色食品治疗用化学药物目录

B.1国家兽药标准中列出的水产用中草药及其成药制剂

B.2 生产A级绿色食品治疗用化学药物

类别制剂与主

要成分

作用与用途注意事项不良反应

抗微生物药物盐酸多西

环素粉

治疗鱼类由弧菌、嗜水气单胞菌、爱德华菌等

细菌引起的细菌性疾病。

1、均匀拌饵投喂;

2、包装物

用后集中销毁。

长期应用可引

起二重感染和

肝脏损害。

氟苯尼考

防治淡、海水养殖鱼类由细菌引起的败血症、

溃疡、肠道病、烂鳃病,以及虾红体病、蟹腹

水病。

1、混拌后的药饵不宜久置;

2、

不宜高剂量长期使用

高剂量长期使

用对造血系统

具有可逆性抑

制作用。

氟苯尼考

粉预混剂

(50%)

治疗嗜水气单胞菌、副溶血弧菌、溶藻弧菌、

链球菌等引起的感染,如鱼类细菌性败血症、

溶血性腹水病、肠炎、赤皮病等,也可治疗虾、

蟹类弧菌病、罗非鱼链球菌病等。

1、预混剂需使用食用油混合,

之后再与饲料混合,为确保均

匀,本品须先与少量饲料混

匀,再与剩余饲料混匀;2、

使用后须用肥皂和清水彻底

洗净饲料所用的设备。

高剂量长期使

用对造血系统

具有可逆性抑

制作用。

氟苯尼考

粉注射液

治疗鱼类敏感菌所致疾病。

硫酸锌霉

用于治疗鱼、虾、蟹等水产动物由气单胞菌、

爱德华氏菌及弧菌引起的肠道疾病。

驱杀虫药物硫酸锌粉杀灭或驱除河蟹、虾类等的固着类纤毛虫。1、禁用于鳗鲡;2、虾蟹幼苗

期及脱壳期中期慎用;3、高

温低压气候注意增氧。

硫酸锌三

氯异氰脲

酸粉

杀灭或驱除河蟹、虾类等水生动物的固着类纤

毛虫。

1、禁用于鳗鲡;

2、虾蟹幼苗

期及脱壳期中期慎用;3、高

温低压气候注意增氧。

盐酸氯苯

胍粉

鱼类孢子虫病。1、搅拌均匀,严格按照推荐

剂量使用;2、斑点叉尾鮰慎

用。

阿苯达唑

治疗海水鱼类线虫病和由双鳞盘吸虫、贝尼登

虫等引起的寄生虫病;淡水养殖鱼类由指环

虫、三代虫以及黏孢子虫等引起的寄生虫病。

地克珠利

预混剂

防治鲤科鱼类粘孢子虫、碘泡虫、尾孢虫、四

级虫、单级虫等孢子虫病。

消毒用药聚维酮碘

溶液

养殖水体的消毒,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由弧菌、

嗜水气单胞菌、爱德华氏菌等细菌引起的细菌

性疾病。

1、水体缺氧时禁用;

2、勿用

金属容器盛装;3、勿与强碱

类物质及重金属物质混用;4、

冷水性鱼类慎用。

三氯异氰

脲酸粉

水体、养殖场所和工具等消毒以及水产动物体

表消毒等,防治鱼虾等水产动物的多种细菌性

和病毒性疾病的作用。

1、不得使用金属容器盛装,

注意使用人员的防护;2、勿

与碱性药物、油脂、硫酸亚铁

等混合使用;3、根据不同的

鱼类和水体的pH值,使用剂

量适当增减。

复合碘溶液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细菌性和病毒性疾病。1、不得与强碱或还原剂混合

使用;2、冷水鱼慎用。

蛋氨酸碘粉消毒药,用于防治对虾白斑综合症。1、勿与维生素C类强还原剂

同时使用。

高碘酸钠养殖水体的消毒;防治鱼、虾、蟹等水产养殖动物由弧菌、嗜水气单胞菌、爱德华氏菌等细

菌引起的出血、烂腮、腹水、肠炎、腐皮等细

菌性疾病。1、勿用金属容器盛装;2、勿与强类物质及含汞类药物混用;3、软体动物、鲑等冷水性鱼类慎用。

苯扎溴铵溶液养殖水体消毒,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由细菌性感

染引起的出血、烂腮、腹水、肠炎、疖疮、腐

皮等细菌性疾病。

1、勿用金属容器盛装;

2、禁

与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碘化物

和过氧化物等混用;3、软体

动物、鲑等冷水性雨来慎用;

4、水质较清的养殖水体慎用;

5、使用后注意池塘增氧;

6、

包装物使用后集中销毁。

NY 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发布时间:2002年7月25日 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 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reparate

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4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4.1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4.5 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4.6 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NY 5070要求。 4.7 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 5072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5 渔用药物使用方法 各类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见表1。 表1 渔用药物使用方法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生产与仓储中有害生物防治原则、农药选用、农药使用规范与绿色食品农药残留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得应用就是必不可少得。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仅注日期得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得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8321(所有部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12475 农药贮运、销售与使用得防毒规程 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NY/T 1667(所有部分)农药登记管理术语 3、术语与定义 NY/T 1667界定得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AA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得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与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与养殖业得平衡,不使用化学合成得肥料、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物质,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得产品。 3、2 A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得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与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与养殖业得平衡,限量使用限定得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得产品。 4、有害生物防治原则 绿色食品生产中有害生物得防治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保持与优化农业生态系统为基础:建立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与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得环境条件,提高生物多样性,维持农业生态系统得平衡; ——优先采用农业措施:如抗病虫品种、种子种苗检疫、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耕翻晒垡、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 ——尽量利用物理与生物措施:如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释放害虫天敌,机械或人工除草等; ——必要时合理使用低风险农药:如没有足够有效得农业、物理与生物措施,在确保人员、产品与环境安全得前提下按照第5、6章得规定,配合使用低风险得农药。 5、农药选用 5、1所选用得农药应符合相关得法律法规,并获得国家农药登记许可。 5、2应选择对主要防治对象有效得低风险农药品种,提倡兼治与不同作用机理农药交替使用。 5、3农药剂型宜选用悬浮剂、微囊悬浮剂、水剂、水乳剂、微乳剂、颗粒剂、水分散粒剂与可溶性粒剂等环境友好型剂型。 5、4AA级绿色食品生产应按照附录A第A、1章得规定选用农药及其她植物保护产品。 5、5A级绿色食品生产应按照附录A得规定,优先从表A、1中选用农药。在表A、1所列农药不能满足有害生物防治需要时,还可适量使用第A、2章所列得农药。 6、农药使用规范 6、1应在主要防治对象得防治适期,根据有害生物得发生特点与农药特性,选择适当得施药方式,但不宜采用喷粉等风险较大得施药方式。

绿色食品生产过程标准

绿色食品生产过程标准 绿色食品生产过程控制是绿色食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绿色食品生产过程标准是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核心。绿色食品生产过程标准包括两部分: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 1、生产资料使用准则 生产资料使用准则是对生产绿色食品过程中物质投入的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它包括农药、肥料、兽药、水产养殖用药、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准则。 ⑴、生产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生产应从作物-病虫草等整个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 准则中的农药被禁止使用的原因有如下几种: ①高毒、剧毒,使用不安全; ②高残留,高生物富集性; ③各种慢性毒性作用,如迟发性神经毒性; ④二次中毒或二次药害,如氟乙酰胺的二次中毒现象; ⑤三致作用,致畸、致癌、致突变; ⑥含特殊杂质,如三氯杀螨醇中含有DDT; ⑦代谢产物有特殊作用,如代森类代谢产物为致癌物ETU(乙撑硫脲); ⑧对植物不安全、药害; ⑨对环境、非靶标生物有害。 对允许限量使用的农药除严格规定品种外,对使用量和使用时间作了详细的规定。对安全间隔期(种植业中最后一次用药距收获的时间,在养殖业中最后一次用药距屠宰、捕捞的时间称休药期。)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为避免同种农药在作物体内的累积和害虫的抗药性,准则中还规定在A级绿色食品生产过程中,每种允许使用的有机合成农药在一种作物的生产期内只允许使用一次,确保环境和食品不受污染。 ⑵、生产绿色食品的肥料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生产使用的肥料必须是:一是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及崐其品质的提高;二是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三是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规定农家肥是绿色食品的主要养分来源。 准则中规定生产绿色食品允许使用的肥料有七大类26种在A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除可使用Cu、Fe、Mn、Zn、B、Mo等微量元素及硫酸钾、锻烧磷酸盐外,不使用其它化学合成肥料,完全和国际接轨。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则允许限量地使用部分化学合成肥料(但仍禁止使用硝态氮肥),以对环境和作物(营养、味道、品质、和植物抗性)不产生不良后果的方法使用。 ⑶、生产绿色食品的其它生产资料及使用原则 生产绿色食品的其它主要生产资料还有兽药、水产养殖用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它们的正确合理使用与否,直接影响到绿色食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加工品的质量。如兽药残留影响到人们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为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订了《生产绿色食品的兽药使用准则》、《生产绿色食品的水产养殖用药使用准则》、《生产绿色食品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生产绿色食品的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对这些生产资料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剂量、最高残留量和最后一次休药期天数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 2、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1-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用药物 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

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生物源渔药 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 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 渔用生物制品 fishery biopreparate 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3.4 休药期 withdrawal time 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4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4.1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 禁用渔药 1、地虫硫磷(fonofos) 2、毒杀芬[camphechlor(ISO)] 3、六六六[BHC(HCH)](benzem)(bexachloridge) 4、林丹(lindane)(gammaxare )(gamma-BHC )(gamma-HCH) 5、滴滴涕(DDT) 6、甘汞(calomel) 7、亚硝酸汞(mercurous nitrate)8、醋酸汞(mercuric acetate) 9、呋喃丹(carbofuran)10、杀虫脒(chlordimeform) 11、双甲脒(anitraz)12、氟氯氰菊酯(cyfluthrin) 13、氟氰戊菊酯(flucythrinate)14、五氯酚纳(PCP-Na) 15、孔雀石绿(malachite green)16、锥虫胂胺(tryparsamide) 17、酒石酸锑钾(antimonyl potassium tartrate)18、磺胺脒(sulfaguanidine) 19、磺胺噻咪(sulfarhiazolum ST,norsultazo) 20、呋喃西林(furacillinum,nitrofurazone) 21、呋喃唑酮(furazolidonum,nifulidone)22、呋喃那斯(furanace,nifurpirinol) 23、氯霉素(包括其盐、酯及制剂)(chloramphennicol) 24、红霉素(erythromycin)25、杆菌肽锌(zinc bacitracin premin)26、泰乐菌素(tylosin)27、环丙沙星[ciprofioxcin(CIPRO)]28、阿伏帕星(fenbendazole)29、喹乙醇(olaquindox) 30、速达肥(fenbendazole) 31、己烯雌酚(包括雌二醇等其他类似合成等雌性激素)(diethylstilbestrol,stilbestrol) 32、甲基睾丸酮(包括丙酸睾丸素、去氢甲睾酮以及同化物等胸性激素)(methyltestosterone,metandren)

A级绿色食品肉鸡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

A级绿色食品肉鸡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A级绿色食品肉鸡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包括产地环境、引种来源、禽舍环境、饲料、兽药、免疫、消毒、饲养管理、废弃物处理、生产记录、出栏和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A级绿色食品肉用仔鸡、肉鸡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 畜禽检验规范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条件 NY/T 471 绿色食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472 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NY/T 473 绿色食品动物卫生标准 DB23/T 048 A级绿色食品玉米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DB23/T 050A 级绿色食品大豆生产技术操作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全进全出制

同一鸡舍或同一鸡场只饲养同一批次的肉鸡,同时进场,同时出场的管理制度。 4 总体要求 4.1 产地环境 产地环境条件要求应符合NY/T 391的要求。 4.2 引种来源 雏鸡应来自有种鸡生产许可证,而且无鸡白痢、新城疫、禽流感、支原体、禽结核、白血病的种鸡场,或由该类种鸡场提供的种蛋所生产的经过产地检疫的健康雏鸡。一栋鸡舍或全场的所有鸡只应来源于同一种鸡场。 4.3 饮水质量 4.4 饮水质量要求应符合NY/T391的要求。 4.5 饲料质量及饲料控制 饲料应使用符合NY/T47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的要求,使用的玉米、大豆粕饲料应符合DB23/T048和DB23/T050的要求。 4.6 兽药使用 饮水或拌料方式添加的兽药应符合NY/T472的要求。 4.7 防疫 肉鸡防疫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进行防疫。一般情况下,雏鸡1日龄时进行马立克氏病的免疫;雏鸡8日龄时,进行首次新城疫免疫,要求采用滴鼻点眼法进行,不得用饮水方法处理;雏鸡在14日龄进行法氏囊炎的免疫;雏鸡24日龄进行新城疫二次免疫。不进行其他免疫。 4.8 病害肉尸的无害化处理 病害肉尸的无害化处理应符合GB16548标准的要求。 4.9 鸡舍环境 鸡舍的环境质量卫生应符合NY/T 388标准的要求,鸡场排放的废弃物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处理,符合GB16548的要求。

水产渔药使用与管理

水产渔药使用与管理 金湖县渔政管理站郑广 一、兽药批准文号与GMP: 1、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标准。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为:兽药类别简称+年号+企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 格式如下: 兽药添字(XXXX)XX XXX XXXX (兽药生字)年号省(直辖市、自治区)序号企业序号品种编号 (兽药字) (一)兽药类别简称。药物添加剂的类别简称为“兽药添字”;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生字”;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和消毒剂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字”。 (二)年号用四位数字表示,即核发产品批准文号时的年份。 (三)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 (四)企业序号按省排序,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公告。 (五)兽药品种编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 (2005年1月1日起农业部批准文号格式)

2、兽药GMP即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2002年6月19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兽药GMP规范》实施过度期,自200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兽药GMP规范》。 鉴于达到兽药GMP规定要求是从事兽药生产活动的准入条件,同时考虑到目前兽药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现有兽药生产(兼产、下同)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在《兽药GMP规范》实施过渡期内继续有效,但《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核(换)发工作要与实施兽药GMP工作结合进行。 (一)、新开办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兽药GMP合格证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对被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按新办企业对待。 (二)自2002年6月19日期,不再向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核发新增和接受技术转让的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对企业因受处罚而被撤消的批准文号一律按新增文号对待。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不再向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换发任何产品的批准文号 (四)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兽药生产企业和兽用生物生物制品生产车间(以下简称车间)的《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一律不超过2005年12月31日。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车间生产的兽药产品应列为各地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的重点。 五、自2006年7月1日起,各地不得经营、使用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车间所生产的兽药产品。 二、近几年我县渔药市场用法的一些情况 1、【兽药名称】通用名:氯硝柳胺粉(水产用)商品名:清塘净【主要成分】氯硝柳胺【性状】本品为淡黄色粉末。【药理作用】氯硝柳胺可抑制蠕虫细胞线粒体的氧化磷酸化过程,从而使之发生退变,药物能破坏头节及体节前段,排出使不易辨认。 【作用用途】清塘药。本品对钉螺、椎实螺和野杂鱼等有良好的杀灭作用。 【用法用量】全池均匀泼洒每1m3水体用本品1.25g 【不良反应】按用法与用量使用,未见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 1、放养种苗前一定要试水后方可投放。2、用药清塘7~10天后试水,确无毒性,方可投放种苗。3、水温低于18℃以下或水体偏肥,可适当增大药量。4、本品不能与碱性药物混用,用药时要现配现用,不可久放。5、用后的包装物,用碱溶液冲洗。 【休药期】500度日【含量规格】25%【贮藏】遮光,密封保存。【有效期】2年2006年6月闵桥两养殖户用了以上药物给200亩芡实塘除螺,导致芡实全部死亡。 2、2009年9月14日涂沟养殖场12亩标准塘所养殖的鲂鱼、鲫鱼、鲤鱼、鲢鱼全部死亡。所用药品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研究中心无锡中水渔物有限公司生产的二氧化氯,批准文号为:兽药字(2007)100989261;北京宝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菌氮清批准文号兽药字(2008)010249261;水产复方恩诺沙星(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批准文号兽药字(2006)100989107);健品康(常州市金太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兽药字(2007)100549108)消毒与用药间隔期太短。

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生产中兽药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生产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的兽药使用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畜禽及其产品的生产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630.1 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 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兽药停药期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AA级绿色食品 AA grade green food 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物质,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2

A级绿色食品 A grade green food 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3 兽药 veterinary drug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包括化学药品、抗生素、中药材、中成药、生化药品、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剂、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和消毒剂等。 3.4 微生态制剂 probiotics 运用微生态学原理,利用对宿主有益的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经特殊工艺将一种或多种微生物制成的制剂。包括植物乳杆菌、枯草芽孢杆菌、乳酸菌、双歧杆菌、肠球菌和酵母菌等。 3.5 消毒剂 disinfectant 用于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的制剂。 3.6 产蛋期 egg producing period 禽从产第一枚蛋至产蛋周期结束的持续时间。 3.7 泌乳期 duration of lactation 乳畜每一胎次开始泌乳到停止泌乳的持续时间。 3.8 休药期 withdrawal time;withholding time 停药期 从畜禽停止用药到允许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NYT393-2013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doc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生产和仓储中有害生物防治原则、农药选用、农药使用规范和绿色 食品农药残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的生产和仓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8321 (所有部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12475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 NY/T 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NY/T 1667 (所有部分)农药登记管理术语 3术语和定义 NY/T 1667 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AA级绿色食品AA grade green food 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 的要求 ,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 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渔药、添 加剂等物质,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2 A 级绿色食品 A grade green food 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 的要求 ,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 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 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4有害生物防治原则 绿色食品生产中有害生物的防治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保持和优化农业生态系统为基础:建立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和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的环境条件,提高生物多样性,维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 ——优先采用农业措施:如抗病虫品种、种子种苗检疫、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耕翻晒垡、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 ——尽量利用物理和生物措施:如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释放害虫天敌,机械或人工除草等; ——必要时合理使用低风险农药:如没有足够有效的农业、物理和生物措施,在确保人员、产品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第5、6 章的规定,配合使用低风险的农药。

NYT 393-2013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生产和仓储中有害生物防治原则、农药选用、农药使用规范和绿色食品农药残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的生产和仓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8321(所有部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12475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 NY/T 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NY/T 1667(所有部分)农药登记管理术语 3术语和定义 NY/T 1667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AA级绿色食品 AA grade green food 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物质,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2 A级绿色食品 A grade green food 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4有害生物防治原则 绿色食品生产中有害生物的防治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保持和优化农业生态系统为基础:建立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和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的环境条件,提高生物多样性,维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 ——优先采用农业措施:如抗病虫品种、种子种苗检疫、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耕翻晒垡、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 ——尽量利用物理和生物措施:如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释放害虫天敌,机械或人工除草等; ——必要时合理使用低风险农药:如没有足够有效的农业、物理和生物措施,在确保人员、产品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第5、6章的规定,配合使用低风险的农药。

鱼药使用准则

NY5071-2002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用药物 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生物源渔药 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 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 渔用生物制品 fishery biopreparate 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3.4 休药期 withdrawal time 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4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4.1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3-2000) Pesticide application guideline for green food produc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393-2000 农业部2000-03-02批准2000-04-01实施 绿色食品是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是生产绿色食品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合理使用和管理生产绿色食品的农药,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生产绿色食品的生产资料使用系列准则之一。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应用化学系,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传范、李本昌、罗斌、郭春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AA级绿色食品及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农药种类、毒性分级和使用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取得登记的生物源农药(biogenic pesticides)、矿物源农药(pesticides of fossil origin)和有机合成农药(synthetic organic pesticides)。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285-84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8321.l-87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8321.2-87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二) GB8321.3-89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三) GB8321.4-93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四) GB8321.5-1997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五) GB8321.6-1999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六) NY/T391-2000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绿色食品 系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3.2AA级绿色食品 系指在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391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会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它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按有机农业生产方式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组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3A级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学习资料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 则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生产和仓储中有害生物防治原则、农药选用、农药使用规范和绿色食品农药残留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8321(所有部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12475 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 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NY/T 1667(所有部分)农药登记管理术语 3、术语和定义 NY/T 1667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AA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物质,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2 A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4、有害生物防治原则 绿色食品生产中有害生物的防治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保持和优化农业生态系统为基础:建立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和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的环境条件,提高生物多样性,维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优先采用农业措施:如抗病虫品种、种子种苗检疫、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耕翻晒垡、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 ——尽量利用物理和生物措施:如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释放害虫天敌,机械或人工除草等; ——必要时合理使用低风险农药:如没有足够有效的农业、物理和生物措施,在确保人员、产品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第5、6章的规定,配合使用低风险的农药。 5、农药选用 5.1所选用的农药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获得国家农药登记许可。 5.2应选择对主要防治对象有效的低风险农药品种,提倡兼治和不同作用机理农药交替使用。 5.3农药剂型宜选用悬浮剂、微囊悬浮剂、水剂、水乳剂、微乳剂、颗粒剂、水分散粒剂和可溶性粒剂等环境友好型剂型。 5.4AA级绿色食品生产应按照附录A第A.1章的规定选用农药及其他植物保护产品。 5.5A级绿色食品生产应按照附录A的规定,优先从表A.1中选用农药。在表 A.1所列农药不能满足有害生物防治需要时,还可适量使用第A.2章所列的农药。

合理使用渔药的基本常识

合理使用渔药的基本常识 养殖户在渔药的使用上往往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或多或少影响到对疾病病的防治效果、生产成本,甚至出售成品鱼的享誉。 1、药害及其药源性疾病 中国现代水产养殖业同全国经济发展一样,由传统的粗放形发展到集约化工业化水平,诸如工厂化温室养殖、高密度驯化养殖等等养殖工艺与养殖技术,在大规模的生产过程中,出于改善环境、防治疾病等目的,大量使用药物,因而就出现了水产养殖动物的药害问题,并表现出日渐严重的趋势,随之而生的水产养殖动物的药源性疾病的肆虐以及误诊与误治,成为现代水产养殖动物病害难以控制的难题,严重制约了现代化养殖产业发展。但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水产养殖动物的治疗或诊断用药过程中,因药物或药物相互作用引起的不良反应或因过度用药造成机体组织或器官严重损害和病变后,而出现的各种临床症状,称为“药源性疾病”。 也有将由于过量食用有毒食物或食物中长期营养失衡造成机体组织或器官严重损害和病变,而出现的各种临床症状,称为食源性疾病。 水产动物药源性疾病属于非寄生性疾病,不同于病毒性疾病、细菌性疾病、寄生虫病和其它病原生物病的寄生性疾病,它的病因是药物本身,病理表现为中毒、变性、增生、坏死过程,临床症状复杂,死亡集中,死亡率高。 2、药害 水产养殖动物的药害应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药品不良反应: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诸如:副作用、毒性反应、过敏反应、继发反应

和药物的致畸、致癌、致突变以及药物依赖性、体内菌群失调等。 二是药品急性毒害作用。药品在不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急性有害反应,诸如:中毒、器官或组织损害、强烈的不良反应等。 3、药害的后果 药害导致水产养殖动物亚健康状况,水产养殖动物亚健康的表现:食欲下降、生长缓慢、抗病力减弱。在药害持续作用下,水产养殖动物就会表现出各种临床症状、患药源性疾病。 不仅如此,水产养殖药害还表现在对水体的药物污染严重,造成水体的恶性循环,进一步发展到整个水域污染,后果严重。 在渔药的使用上,要坚决杜绝:盲目性、跟随性、随意性。 4、渔药分类 目前在养鱼生产上,普遍使用的鱼药大概有以下几类 1、抗生素——抑制病原菌生长,主要内服; 2、消毒剂、杀菌剂——主要外用; 3、营养剂和代谢改善剂——维生素、矿物质、利胆强肝等; 4、环境改良剂——改良水质和底质; 5、中药、草药。 5、给药 用药方法 鱼池施药应根据鱼病的病种、病情、养鱼品种、饲养方式、施药目的来选择不同的用药方法。主要用药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全池泼洒法:池塘防治鱼病的最常用方法。它是将整个池塘的水体作为施药对象,在正确计算水量的前提下,选择适宜的施药浓度来计算用药量,然后把称量好的药品用水稀释,均匀泼洒到整个池塘的水体,以治疗鱼病。

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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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生产中兽药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生产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的兽药使用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畜禽及其产品的生产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630.1 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 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兽药停药期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AA级绿色食品 AA grade green food 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物质,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2 A级绿色食品 A grade green food

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为确保本厂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给本企业提供安全、卫生、品质优良、充足的原料,更使消费者满意,特制订从种植到成品销售的一条龙管理制度。 一、种植 1、基地实行专门化管理,由本企业指派专门的基地负责人,专门的技术人员,并做到责任到人,分工明确,指派王世杭为基地负责人,王世炎为技术人员。 2、基地所需的生产资料(种子、化肥、农药等)必须由企业统一购买,农户不得私自采购,种子必须为非转基因种子,从种子、农药、肥料到收购,到进厂,都严格进行把关,根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标准NY/T 391-2000、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 392-2000、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NY 394-2001标准进行。 3、健全田间档案管理制度,基地内所有的农户都必须建立田间档案,在一季作物之后,将田间档案上交企业,由企业统一保管,保存期为三年。 4、产品收获前进行抽检,对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产品质量好,经检测结果符合绿色食品要求的产品,在收购时给予优惠,对不合格产品,特别是农残超标的产品,企业有权拒收,并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二、产品加工 1、腌制

绿色食品有独立的腌制区,腌制区内有明显标识,每个腌制池要标明产品名称、数量等,专业人员不得进入腌制区,要设立禁示标志,由质检科监督管理。 2、配料、熬制 配料、熬制用的工器具要生产绿色食品独立的工器具,由专人管理,在产品生产和搬运、贮存过程中,应加强产品防护,防止半成品、成品出现污染损坏或变质。 3、清洗、消毒 对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物要经过清洗、消毒。 ○1将灌装用的玻璃瓶用半自动洗瓶机进行刷洗,刷洗后用清水冲洗干净,确保瓶干净无污物,然后放入浓度为200ppm的消毒液(次氯酸钠)中,浸泡消毒5分钟,之后放在冲瓶机的反冲口上进行反冲清洗,沥干水分后转入灌装间进行灌装。 ○2瓶盖放入浓度为200ppm的消毒液(次氯酸钠)中,浸泡消毒5分钟,然后用清水洗净,取出晾干水分后转入灌装间进行灌装。 ○3绿色食品生产用的机器用200ppm的消毒液(次氯酸钠)擦拭,然后用清水洗净,晾干。 4、检验 本企业严格执行NY/T 437-2000绿色食品酱腌菜标准,并对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于不合格产品应严禁出厂。 5、采购 对于采购的原辅料应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不得使用规定以后的辅料,食品标签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提供三证(营业执照、QS证、检验报告),记录应填写完整。

渔药规范使用五项注意

渔药残留是目前水产品最常见的污染源,导致水产品中药物超标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滥用药物和饲料添加剂是主要的罪魁祸首。规范用药是防止水产品种药物残留超标,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及跨越“绿色壁垒”的根本措施。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如何规范使用渔药,以供广大养殖户参考。 养鱼:水库养鱼四项必注意 1、严格执行国家法规 近几年,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部193号公告明令禁止使用21类40余种兽药及化合物。国家把规范用药纳入法制轨道,有法可依,养殖户、消费者的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希望广大养殖者严格执行。 2、科学合理使用药物 科学合理使用渔药是保证水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对水产养殖用药进行了规定: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禁止使用假、劣渔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该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3、严格遵守休药期制度 药物进入鱼体内,一般要经过吸收、代谢、排泄等过程,不会立即从体内消失。药物或其代谢产物以蓄积、贮存或其他方式保留在组织、器官或可食性产品中,具有较高的浓度。在休药期间,鱼体组织中存在的具有毒理学意义的残留通过代谢,可逐渐消除,直至达到“安全浓度”,即低于“允许残留量”,或完全消失。当然,休药期随鱼的种类、药物种类、制剂形式、用药剂量、给药途径及组织中的分布情况等不同而有差异。经过休药期,暂时残留在鱼体内的药物被分解至完全消失或对人体无害的浓度。由此可见,休药期的规定是为了减少或避免供人食用的水产品中残留药物超量,保证食品安全。 4、合理利用中草药 中草药具有无药物残留、无激素、无耐药性、药源广、就地取材、价格低廉、疗效稳定、毒副作用小等优点,是生产无公害水产品的重要生产资料。中草药不仅能抗菌、消炎、抗病毒、驱杀寄生虫,还含有丰富的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在抗生素、磺胺类药物的抗药性越来越强、耐药菌株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开发利用中草药防治鱼类疾病显得非常重要,其剂型越来越多,用途也越来越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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