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派驻人员管理办法-精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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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推进公司派驻人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派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明确派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

本办法所称派驻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2.1劳动关系在苏州公司,因工作需要派驻至子公司工作的人员,包括长期派驻和短期派驻人员。

2.1.1长期派驻:派驻期限一般不低一年,在子公司担任全职工作的人员;

2.1.2短期派驻:派驻期限虽不满一年,但在子公司挂职或间歇性派驻子公司协助工作的人员。

2.2由苏州公司替子公司招聘,并派往子公司工作的非江西省籍副总级以上人员。

3.细则

3.1派驻人员的归属关系

3.1.1劳动关系归属苏州公司的派驻人员,仍属于苏州公司的员工,享受苏州公司正常的员工福利,若子公司有类似的员工福利项目时,根据派驻人员的意愿,选择两者之一。3.1.2派驻人员日常工作由控股子公司管理,并接受苏州公司对应条线领导的督导。

3.2派驻人员的行为准则

3.2.1派驻人员必须忠诚于公司利益,恪尽职守,诚信规范,廉洁自侓,奉公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损害公司的利益。

3.2.2派驻人员在子公司应做到谨言慎行,尊重子公司领导、同事,不得发表不当言论,不得妄自非议他人,严守公司秘密,不得传播小道消息。

3.2.3派驻人员应当以身作则,严以律已,言行文明,不得酗酒,遵守公序良俗,展现苏州XX集团公司健康、阳光、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不得刻意经营与上级的私人关系,不得建立个人利益的小团体。

3.3派驻人员工作报告机制

3.3.1工作中的一般日常事务向子公司归属领导汇报、请示;周报应当同时发给子公司及苏州公司对应的条线领导;

3.3.2遇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或利益、名誉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除了应汇报给子公司对应条件领导外,也必须立即汇报给苏州公司对应条线领导。

3.3.3 长期派驻每季至少一次到苏州公司向对应条线领导进行当面的述职报告,对一个季度内的驻外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性汇报,并接受相关的指导。

3.3.4短期派驻人员每次出差回苏州公司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提交出差报告。

3.3.5未按规定向苏州公司报告情况或报告虚假情况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应责任。

3.4派驻人员的工作考核纳入子公司统一的考核体系,由子公司和苏州公司对应条线领导共同考核,派驻人员的考核成绩应向苏州公司人事部备案。

3.5派驻人员的工资

3.5.1派驻人员的工资参照苏州公司同岗位标准并考虑派驻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与工作条件确定,并由控股子公司发放。

3.5.2派驻人员加班不计加班费也不计调休,由公司安排探亲假及发放驻外津贴予以补偿。

3.6派驻人员的其它福利待遇

3.6.1探亲假

派驻期间不再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由公司安排探亲假予以补偿,探亲假享受正常工资。探亲假每两个月一次,每次不超过七天(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探亲假。超过应享受的休假天数的部分,以事假计算。探亲假当未用完的,不计入下个周期。

遇春节假期或因停工歇业,控股子公司安排连续带薪放假的,若放假天数超过应享受的探亲假天数,超过的部分天数顺延为探亲假;若放假天数不足探亲假天数的,以应享受的探亲假天数为限。

探亲假需提前一周申请,派驻人应填写《请假卡》先向控股子公司归属领导及人事部申请,经批准后,分别向苏州公司人事部及苏州公司对应条线领导备案。

3.6.2探亲假车费补贴及驻外津贴

派驻人员每两个月享受探亲车费补贴900元,派驻期间享受60元/天的驻外津贴,作为驻外加班补偿及生活补助。探亲休假期间,不享受驻外津贴。副总及以上人员探亲车

费实报实销,不再另享受派驻津贴。

探亲车费补贴及驻外津贴由苏州公司代扣社保公积金后以工资形式发放。

3.7短期派驻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 3.4、3.5规定,仍照苏州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派驻期限低于两个月的,不适用本办法第3.6条的规定,相关待遇参照《出差管理办法》执行。

3.8派驻人员取消派驻调回苏州公司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派驻人员相关待遇。

4、本办法自2016年6月份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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