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机场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机场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机场部分

目录第一篇民用机场规划设计

1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本规定

1.1 民用机场类别

1.2 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标

1.3 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

2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

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

2.2 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

2.3 民用机场净空要求

2.4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

2.5 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2.6 民用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

2.7 民用机场飞机库防火要求

2.8 民用机场排水系统和污水系统

2.9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和周围土地使用

3 民用直升机场规划设计

3.1 民用直升机场物理特性

3.2 民用直升机场障碍物限制和清除

3.3 民用直升机场目视助航设施

第二篇民用机场道面结构设计

1 民用机场水泥混凝土道面设计

1.1 设计参数

1.2 结构层组合设计

1.3 道面分块设计

1.4 道面接缝设计和接缝材料

1.5 旧混凝土道面上加铺层设计

2 民用机场沥青混凝土道面设计

2.1 道面结构层组合与材料组成

2.2 设计参数

2.3 道面结构分层设计

2.4 沥青混凝土加铺层设计

2.5 沥青混凝土混合料设计

2.6 改性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2.7 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MA)设计

第三篇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及验收

1 民用机场沥青混凝土道面施工

1.1 材料

1.2 沥青混凝土道面施工

1.3 沥青混凝土道面不停航施工

1.4 质量检查

2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施工及验收

2.1 灯具及标记牌的安装及验收

2.2 灯箱及灯盘的安装及验收

2.3 隔离变压器及熔断器的安装及验收

2.4 灯光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

2.5 调光柜、计算机监控拒、升压变压器的安装与验收

2.6 目视助航灯光系统调试

2.7 目视助航标志的施工及验收

第四篇民用机场供油工程

1 供油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规模

2 库址和加油站选择

3 油罐区

4 泵站

5 收发油系统

6 飞机加油系统

7 工艺设备

8 输油管线

9 油罐与管线的防腐

10 综合检测设施

11 消防设施

12 环境保护

13 电器装置

前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本《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市的。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

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例如,第一篇第2章的页码为1—2—1~18,余类推。

本《强制柱条文》(民航机场工程部分)由民航总局机场司主编。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该司标准资质处反馈(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由D编100710)。

二OOO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篇民用机场规划设计

1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

1.1 民用机场类别

1.1.1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用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分线机场。(MH5002)

1.1.2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MH5013) 1.2 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

1.2.1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MH5001)

飞行区指数I: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 表1.2.1-1

飞行区指标II: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1.2.1-2确定。

飞行区指标II 表1.2.1-2

1.2.2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如表1.1.2所示。(MH5002)

旅客航站区指标表1.2.2

注:旅客航站区指针按规划目标年的旅客吞吐量范围而确定

1.3 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MH5002)

1.3.1机场总体规划应以航空业务量预测为基础。

1.3.2航空业务量预测年限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2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

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

2.1.1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与地区机场网布局并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民航总局6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进行。

2.1.2场址在保证飞行安全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规划空域的要求。与相邻机场的间隔距离应符合MH5002规范第9章第9.4节的规定。位于空中禁区和限制区附近的机场,应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机场与禁区和限制区边界间的距离。

2 场址净空或经处理后的净空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有关技术要求。如仍有局部不能满足要的,应进行航行方面的专门研究。

3 场址应避开气象条件不良地区。

4 场址地域应满足飞行区所需要的几何尺寸和构形的要求,同时也应满足机场导航台站和助航灯光地段的要求。

5 机场场址应远离候鸟群的习惯迁移飞行路线和吸引鸟类聚集的地区。

6 场址与易燃易爆、产生大量烟雾以及电磁干扰等设施应根据有关要求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1.3场址在为社会服务及环境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址地域范围应尽可能满足所服务城市和地区航空业务量发展的最大需求所需要的机场建设规模。

2 场址与所服务城市的距离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拟定的机场跑道方位、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的保障情况确定。

3 拟建机场的起落航线与起飞着陆程序一般不宜飞越城市上空。必要时,应与有关当局协商允许飞越的高度和地域范围。

4 跑道方向应避让学校、医院、精密仪表研究机构或工厂以及人口稠密的居民区等超声敏感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的噪声环境标准。

5 机场建设应与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相互协调。

6 机场场址应与地区无线通信网站规划相协调。

2.1.4场址在减少工程投资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址应选择在地形、地势、地质等有利的地段;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拆迁少的地区等。

2 场址应尽可能避开地质不良地段。

3 场地应尽量结合了用附近的道路、供油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的现有条件及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就近的地方建筑材料和工业材料。

2.1.5应按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3个(含)以上可能场址。

2.1.6应按机场场址选择的一般规定及场址基本条件对可能场址进行综合比较,并做出技术经济分析。

2.2 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MH5001)

2.2.1跑道

1 跑道方位和条数应使使用该机场的飞机的机场利用率不少于95%。

2 主跑道的长度应满足使用该跑道的主要设计机型的运行要求,根据主要机型的性能手册中的有关图表,按预测航程计算的起飞质量、机场标高、机场基准温度、跑道坡度和跑道表面特性等数据进行计算,选择最长的跑道长度。

3 跑到宽度应不小于表2.2.1中规定的值。

跑道宽度(m)表2.2.1

*注: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精密进近跑道的宽度应不小于30m。

4 跑道强度应能满足使用该跑道的飞机的运行要求。当飞机等极号(ACN)等于或小于道面等级号(PCN)时,能在规定胎压和飞机的最大起飞质量的条件下使用该道面。

当飞机等级号(ACN)大于道面等级号(PCN)时,在满足下述条件可有限制地朝在运行:

1)道面没有呈现破坏迹象,土基强度未显著减弱期间;

2)对柔性道面,飞机的CAN不超过道面ACN的10%;对刚性道面或以刚性道面为主的组织道面,飞机的ACN不超过道面PCN的5%。

3)年超载运行的次数不超过年总的运行次数的5%。

5 跑道表面必须具有良好的摩阻特性。跑道表面的平均纹理深度应不小于0.8mm。跑道表面应具有良好的平坦度。对跑道表面,用3m直尺测量时,直尺底面与道面表面的最大空隙应大于3mm。2.2.2升降带

1 飞行区内必须设置升降带。升降带应包含跑道及停止(当设置时)

2 升降带的长度

升降带应自跑道端、当设置停止道时应自停止道端向外至少延伸入下举例:

——飞行区指标I为2、3或4,60m;

——飞行区指标I为1并为仪表跑道,60m;

——飞行区指标I为1并为非仪表跑道,30m。

3 升降带宽度

升降带宽度应不小于表2.2.2-1中的规定值。

升降带宽度(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m)表2.2.2-1

4 升降带内的物体

除了为保证飞行安全所必须的并符合易折要求的助航设备外,升降带下列范围内不应有任何危及飞行安全的固定物体:

1)飞行区指标I为4和飞行区指标II位F的I 、II 、Ⅲ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77.5m以内。

2)飞行区指标I为3或4和飞行区指标II位F以下的I 、II 、Ⅲ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

两侧各60m以内;

3)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I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45m以内。

当跑道用于起飞或着陆时,升降带上述区域不得有运动的物体。

5 升降带的平衡

升降带平整的最小范围(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m)表2.2.2-2

2.2.3跑道端安全区

1 飞行区指标I为3或4机飞行区指标I为1或2并为仪表跑道时,必须在升降带两端设置跑道端安全区。

2 跑道端安全区的尺寸:

1)跑道端安全区必须自升降带端向外至少延伸90m。

2)飞行区指标I为3或4的跑道端安全区宜自升降带端向外延伸240m;奉行区指标I为1或2的跑道端安全区宜自升降带端向外延伸120m。

3 跑道端安全区内对飞机构成危险的物体,应尽可能移去。

2.2.4滑行道和滑行带

1 滑行道直线部分的道面宽度应不小于表2.2.4-1

滑行道直线部分的道面的最小宽度(m)表2.2.4-1

2 滑行道与跑道、其它滑行道以及物体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2.2.4-2中的规定值。

滑行道的最小间距(m)表2.2.4-2

2.2.5机坪

机坪停放飞机的净距应不小于表2.2.5中的规定值。

机坪停放飞机的最小净距(m)表2.2.5

2.3 民用机场净空要求(MH5001)

2.3.1为保障飞机的起降安全,规定了几种障碍物限制面(见图2.3.1-1和图2.3.1-2)用以限制机场及其周围地区障碍物的高度。

2.3.2进近跑道和起飞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和坡度应符合表2.3.2-1和表2.3.2-2的规定值。

进近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和坡度表2.3.2-1

注:a.除另有注明者外,所有尺寸均为水平度量,单位为米。

b.可变的长度(见MH5001规范5.1.3)

c.距升降带端的距离。

d.或距跑道端距离,两者取其小者。

e.飞行区指标II位F时,该宽度增加到155m。

起飞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m)和坡度表2.3.2-2

注:a.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尺寸均为水平度量。

b.设有净空道时,如净空道的长度超出规定的距离,起飞爬升面从净空道端开始。

c.在仪表气象条件和夜间目视气象条件飞行,当拟用航道含有大小15度的航向变动时,采用1800m。

d.如已存在的物体没有达到2%坡度,或飞机的性能要求较小的坡度时宜将起飞爬升面的坡度适当减小或维持原有的无障碍无限制面,并将总长度作相应的调整,使其末端达到300m的高度。2.4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MH-5001)

2.4.1跑道地面标志必须为白色,滑行道标志和飞机机位标识必须为黄色。

2.4.2机场地面标志

1 跑道的每一端必须设置跑道号码标注。

2 跑道必须设置跑道中线标志。

3 跑道入口处必须设置跑道入口标志。

4 跑道应设跑道中心园标志。

5 仪表跑道的每一个进近端应设瞄准点标志。

6 精密进近跑道的接地带必须设接地带标志。

7 跑道应设跑道边线标志。

8 滑行道及机坪滑行道应设滑行道中线标志。

9 滑行道上滑行的飞机或行驶车辆突出障碍物限制面或干扰无线电助航设备时,在该滑行道上必须设立跑道等待位置标志。

10 在跑道等待位置处必须设置跑道等待位置标志。

11 在中间等待位置和毗邻滑行道的远距除冰坪的出口边界上应设中间等待位置标志。

12 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关闭时,应在其两端设关闭标志。

13 在有铺砌面的机坪和除冰坪设施内规定的飞机停放位置上应设飞机机位标志。

14 在需要规定出机坪上为飞机服务的车辆和其它设施的停放地区范围或行人步行通道时应设机坪安全线。

15 所有道路在进入跑道处必须横跨道路应设置道路等待位置标志。

16 在未设有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跑道入口以内,应设“T”字标志。

17 滑行道、等待坪、停机坪的道肩以及其它非承重道面,如与承重表面区别不明显时,应在相接处设滑行边线标志。

2.4.3机场灯光系统

1 进近灯光系统

1)简易进近灯光系统——拟在夜间使用的非仪表跑道应设A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拟在夜间使用的非精密进近跑道应设B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

2)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II类精密进近跑道应设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3)II 、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II类或Ⅲ类精密进近跑道应设II、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2 目视进近坡度指数系统——PAPI、APAPI

1)设有助航灯光的跑道的进近端应设目视进近坡度知识系统,其它机场在条件许可时也可也应设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

2)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跑道使用的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宜为APAPI系统,飞行区指示I为3或4的跑道使用的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应为PAPI系统。

3 跑道引入灯光系统——为了避开障碍物、危险地形或减少噪声等目的需要沿某一特定的进近航道提供目视引导的机场应设跑道引入灯光系统。

4 跑道边灯——夜间使用的跑道或昼夜使用的精密进近跑道应设跑道边灯。

5 跑道入口灯和入口翼排灯

1)设有跑道边灯的跑道必须设置跑道入口灯。

2)当需要加强显示精密进近跑道的入口时,或当非仪表跑道和非精密进近跑道因入口内移未设有入口灯时,应设入口翼排灯。

6 跑道末端等——设有跑道边灯的跑道必须设置跑道末端灯。

7 跑道中线灯——II类或III类精密进近跑道必须设置跑道中线灯。I类精密进近跑道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应设跑道中线灯。

1)拟在跑道视程低于400m左右时供飞机起飞时;

2)拟供高速着陆飞机降落时;

3)跑道边灯之间宽度大于50m时;

4)拟供起飞速度极高的飞机使用时。

8 接地带灯——II类或III类精密进近跑道必须设置接地带灯。

9 滑行道中线灯

1)拟供在跑道视程小于350m的情况下使用的出口滑行道、滑行道和停机坪滑行道必须设置滑行道中线灯。

2)拟供在跑道视程为350m或较大的夜间情况下使用的滑行道,特别是在复杂的滑行道相交处和出口滑行道上,应设滑行道中线灯。

10 滑行道边灯——准备在夜间使用的未设滑行道中线灯的滑行道和出口滑行道均应设滑行道边灯。

11 停止排灯——在每一个通向拟在跑道视程小于550m情况下使用的跑道的跑道等待位置以及打算实行停止或放行控制的中间等待位置上应设停止排灯。

12 中间等待位置灯——在滑行道相交处,除非已设有停止排灯,如需要标明特定的飞机等待界限但不要求像停止排灯那样提供停止或放行的信号的滑行道上应设中间等待位置灯。

13 跑道警戒灯

拟供在以下情况下使用的跑道与每个滑行道相交处均应设跑道警戒灯:

1)跑道视程小于550m而且未设停止排灯;或

2)跑道视程在550m于1200m之间而且飞机密度大。

14 机坪照明——夜间使用的各类机坪应设泛光照明。

15 飞机机位操作引导灯——为便于在低能见度条件下将飞机准备地停放在飞机机位上,应在飞机机位标志上设机位操作引导灯。

16 道路等待位置灯——当在跑道视程小于550m的条件下使用跑道时,应在服务于跑道的所有道路等待位置上设置道路等待位置灯。

2.4.4助航灯光供电

在主用电源停电时,备用电源应实时继续供电。有备用电源供电的助航灯光的种类和允许的最大倒闸时间应符合表2.4.4的规定。

备用电源的要求表2.4.4

注:a.当障碍灯对于安全飞行至关重要时向此类灯光提供第二电源。

b.当缺乏跑道中线灯时应为1s。

c.如进近飞越危险或陡峭的地形,则应为1s。

2.4.5滑行引导标记牌

应按飞行区内不同地点的具体功能要求选用一下标记牌:

1 指令标记牌,包括:

跑道号码标记牌;

I类、II类或III类等待位置标记牌;

跑道等待位置标记牌;

道路等待位置标记牌;

禁止进入标记牌。

2 信息标记牌;

方位标记牌;

目的地标记牌;

跑道出口标记牌;

脱离跑道标记牌;

VOR机场校准点标记牌。

2.4.6障碍物的标志和照明

1 下列物体均应作为障碍物加以标志(涂漆货架标志物)和照明:

1)距离起飞爬升面内边3000m以内,突出于该面之上的固定障碍物,应予以标志;如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应予以兆明;

2)邻近起飞爬升面的物体,虽然尚未构成障碍物,在认为有必要保证飞机能够避开它时,应予以标志;如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应予以兆明;

3)跑道仅今年内边3000m以内,突出于该面或内过渡面之上的固定障碍物,应予以标志;如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应予以兆明;

4)突出于水面之上的固定障碍物,必须予以标志;如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应予以兆明;

5)突出于障碍物保护面之上的固定物体,应予以标志;如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必须予以兆明;

6)在飞机活动地区内,所有车辆和移动物体除飞机均为障碍物,必须以标志;如在夜间或低能见度条件下使用还必须加以照明;

7)在飞机活动地区内的立式航空地面灯必须予以标志,使其在昼夜鲜明醒目;

8)在表2.2.4-2第11或12栏中规定的至滑行道、机坪滑行道或飞机机位滑行道的中线的最小间距范围内的所有障碍物,必须予以标志,如果这些滑行道或滑行通道在夜间使用则还必须加以照明;

9)在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的地区内超出周围地面高度大于150m障碍物,除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认为并不构成对飞机的危害,应予以标志和照明;

10)横跨河流、山谷或公路的架空电线或电缆等,如经航行研究认为这些电线或电缆可能构成对飞机的危害则应予以标志对其支持杆塔予以标志和照明。

2.4.7标志物

1 跑道或滑行道附近的标志物应为易折结构,并应低得足以保持与飞机螺旋桨和喷气发动机吊舱的净距。

2 跑道端安全区前有较大陡坡时,应在跑道端安全区前都破处横跨跑道全宽设置跑道端前陡坡标志物。

3 飞行区指标I或II的机场上未设滑行道中线灯或滑行道中线标志物的滑行道,应设滑行道边标志物。

4 飞行区指标I或II的机场上,未设滑行道中线灯或边灯或滑行道边标志物的滑行道,应设滑行道中线标志物;飞行区指标I为3或4的机场上,未设滑行道中线灯但需要加强引导的滑行道,应设滑行道中线标志物。

2.5 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MH5002)

2.5.1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应包括航管、通信、导航和气象设施。各设施的设备配置及技术要求按民航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2.5.2他抬管制室通常设在管制塔台内。管制塔台应规划在机场总平面的适中位置,他的视线范围要求能直接目视所有跑道、平行滑行道的道面以及跑道两端的净空。对旅客航站区代码为5或6的机场应设置地面管制席位,或单位设地面管制中心,对站坪上运行的飞机进行管制,其位置应能最大限度地目视站坪上运行的飞机。

2.5.3进近管理室及区域管制室可设在机场内,当设在机场内时可与机场管制塔台合建,也可单独建航管楼。单建的航管楼位置,应考虑与航管雷达、管制塔台以及通信设施之间联系的需要,并应预留足够的发展余地。为安全需要,航管楼一般不应该规划在机场公共设施区域内。

2.5.4机场导航设施规划一般应包括:无方向信标台(NDB)、全向信标台(VOR)、测距仪台(DME)和仪表着陆系统(ILS)。

2.5.5航管雷达设施及各导航台站的周围环境应严格符合国家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CB6364—1996)以及民航行业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N/T4003—1996)的规定,并报有关城市规划部门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2.6 民用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MH5002)

2.6.1民用机场必须规划消防和救援设施。

2.6.2消防设施的规划应能满足驰救时间规定—消防车辆到达机场飞行任何部位的时间为两分钟,最多不超过三分钟。当消防站位置达不到规定的施救时间要求时,应增设消防分站。

2.6.3消防站应设在消防车辆进入飞行区最直接、转弯最少的位置。

2.6.4通信和报警系统规划应满足如下要求:

1 消防站应与空中交通管治塔台、机场内任何其它消防分站以及与救援和消防车辆之间设置专用的通信系统。

2 机场救援和消防站应与所在城市的消防中心和急救中心设置专用的通信系统。

3 应在机场消防站、消防分站及有关指挥中心设置监控报警系统。

2.6.5机场应急设施应规划在能迅速接近机场飞行区、旅客航站区以及应急运输设备(即救护车、直升

机等)的位置。应急救护车辆的停放地点应能迅速到达救援地点。

2.6.6飞机活动区周边必须规划与机场公共活动区隔离的围栏(或围墙)及其配套设施。在飞机活动区围栏内侧,应规划供公安巡逻车(含中型卡车)使用的巡逻道路。

2.6.7机场监控区保安监控报警系统应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

2.7 民用机场飞机库防火要求(GB50284)

2.7.1飞机库应分为三类。其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7.1规定。

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表2.7.1

注: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其允许最多曾数和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2.7.2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I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II 、III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7.3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均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7.3规定。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表2.7.3

2.7.9消防给水和排水

1 消防水源必须满足本规范规定的连续供给时间内室内外消防栓和各类灭火设备同时供水的最大用水量。

2 消防给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泡沫液回流污染公共水源和消防水池。

2.8 民用机场排水系统和污水系统(MH5002)

2.8.1为机场设置的截洪沟、防洪堤及其它防洪设施,应不低于所在城市的防洪标准;同时,应满足表2.8.1设计洪水频率标准:

设计洪水频率标准表2.8.1

2.8.2机场的防涝、排涝设施的规划标准不低于邻近地区防涝、排涝设施能适应的暴雨重现期;同时应满足表2.8.2设计暴雨重现期标准:

设计暴雨重现期标准表2.8.2

2.8.3 机场场内雨水排水设施应按表2.8.3暴雨重现期规划:

设计暴雨重现期表2.8.3

2.8.4机场应规划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排放系统应与雨水系统分流。无害的生产污水可以和与水合流排放。

2.8.5当机场的纳污水体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以上的排放标准时,机场的生活污水和有害生产废水的排放必须经过污水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纳污水体的要求,或直接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

2.8.6含油污水应经油水分离器除油后再汇入机场污水管网。

2.8.7国际航班飞机或国际包机上的生活污水必须先经消毒处理,然后排入污水管网。

2.9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和周围土地使用(MH5002)

2.9.1机场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1 机场净空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8条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予以保护。机场净空要求应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机场周围电磁干扰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的有关规定及MH5002规范20.3.2条的规定。

3 机场周围的环境条件应不利于鸟类生存,以减少鸟害。对机场周围地区已有的鸟类生活环境应予以清除。机场近处如有珍稀鸟类和候鸟群集地,必要时应研究解决办法。

2.9.2机场环境保护

1 按照国际《机场周围飞机噪音环境标准》(GB9660—88)的规定要求,在机场规划方面已采取如下措施:

1)在规划跑道方位或为之时,应避开起落航线飞越噪音敏感区;

2)在规定飞行程序时,应考虑起落航线避开噪声敏感区;

3)规划飞机停靠方式时,应考虑起落航线避开噪声敏感区(及防吹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采取歌声降噪措施;

4)加强绿化,植树造林;但应防止鸟害。

2 机场大气污染控制应在如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1)飞机发动机及飞机发动机试车和维护排放的控制及防治;

2)地面车辆发动机的排放的控制;

3)机场锅炉房消烟尘土。

3 机场水污染控制应按(MH5002)规范第19.6节各条规定采取污水处理措施。

4 机场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按照(MH5002)规范第19.6节的规定执行。

5 机场附近如有珍稀、濒危动、植物栖生地,在机场规划时应研究如何避免或减轻对它们的影响。

6 机场附近如有可能会影响机场总体布局或者因机场运行会危及特别重要的国家级名胜古迹等时,应专门研究,商定必要的防护措施。

2.9.3机场周围土地使用规划

1 机场周围土地使用应根据国标《机场周围飞机噪音环境标准》(GB9660—88)对机场周围土地进行噪声分区规划。小于或等于70dB的一类区域内,土地使用和建设无需受噪音影响的限制;小于或等于75dB,遭受中等程度噪声暴露水平的二类区域内,在一定程度上闲置土地使用和建设;在75dB 以上区域,大多数土地使用需予限制,大多数建设不宜进行。

2 机场周围土地使用和建设规划,必须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对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架空高压线等障碍物题,以及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对电磁环境的要求。

3 机场周围土地使用规划应考虑发生鸟害可能性的问题。

3 民航直升机场规划设计

3.1 民用直升机场物理特性

3.1.1地面直升机场

1 地面直升机场必须至少设置一块最终进近和起飞区。供1级直升机使用时,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的大小应按直升机飞行手册中的规定确定,在没有规定宽度时,其宽度不小于1.5D;供2级、3级直升机使用时,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应能包含一直径不小于1.5D的园。上述D为直升机全尺寸,采用预计使用该机场的直升机中的最大值。在炎热或海拔较高地区,应参照直升机飞行手册中的规定适当延长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的长度。

2 地面直升机场必须至少设置一块接地离地区。接地离地区必须能包含一个直径为1.5C的圆。上述C为直升机起落架外距,采用预计使用该接地离地区的直升机中的最大值。

3 在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周围必须设置安全区。在目视气象条件下,安全区应从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的周围至少向外延伸3m获0.25D的距离(两者中取较大值)。上述D为直升机全尺寸,采用预计使用该区的直升机中的最大值。在仪表气象条件下,安全区的横向应从最终进近和起飞区中心线向两侧至少各延伸45m,纵向应从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端部向外至少延伸60m。

4 直升机地面滑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升机地面滑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表3.1.1-1的规定。

直升机地面滑行道宽度表3.1.1-1

3.1.3直升机甲板

1 直升机甲板必须至少设置一块最终进近和起飞区。供单位翼直升机或横列式双旋翼直升机使用时,最终进近和起飞区能包含一个直径不小于D的圆。

供纵列式双旋翼直升机进行全方向着陆使用时,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应能包含一个直径不小于0.9D 的圆。当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时,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可呈长方形,其短边不得小于0.75D,长边不得小于0.9D,并且,在此情况下,只允许在长边方向进行双向着陆。

上述D为直升机全尺寸,采用预计使用该直升机甲板的直升机中的最大值。

3.2 民用直升机场障碍物限制和清除

3.2.1为保证直升机场能够安全运行,规定了几种障碍物限制面,用以限制直升机场及其周围物体的高度,如图3.2.1所示。

3.2.2直升机场的障碍物限制的尺寸和坡度应符合表3.2.2-1、表3.2.2-2、3.2.2-4规定。

非仪表和非紧密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和坡度表3.2.2-1

注:表中RD为直升机最大旋翼直径。

仪表(精密进近)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表3.2.2-2

电力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 3.《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 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 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 7.2.2 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 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 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 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 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

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 表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17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19日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大全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 范》JGJ79-2002 3.0.5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0.6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4.2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5.4.2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6.1.2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6.3.5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6.4.3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

试和室内土工试验。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7.4.4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8.4.4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9.4.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0.4.2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1.1.2水泥土搅拌法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p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11.3.15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11.4.3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2.4.5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

通信工程建设资料管理办法

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编号: 生效日期:

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做好资料的编写、归档、保管、查询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的追溯。 二、编写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 三、资料的覆盖范围: 3.1法规类文件: 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行业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地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规定(包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通信网全程和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等)。

3.2 内部文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环境管理体系、制度、规范、计划、大纲等。 3.3监理记录:包括工程监理的各类报告、各类监理会议纪要、旁站记录、平行检验记录、验证记录、各种监理凭证等。 3.4 证件类:资质或资格证书。 4、法规类文件管理: 4.1 监理部负责收集法律法规文件。并对法律法规文件的适用性进行评价。 4.2 将收集的法律法规文件报主管领导审批,编制法律法规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有文件名称和编号。 4.3监理部根据法律法规文件的内容,确定发放范围,进行发放。保留法律法规文件的发放记录。 4.4法律法规文件的获取途径 A)通过标准书店购买、B)通过通信网络下载、C)通过北京移动通信获取。 4.5法律法规文件的更新 4.5.1 监理部每半年通过获取途径,收集法律法规文件的更新信息,及时获取并更新。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第一篇建筑设计 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 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 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 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 二、主要条文宣贯: 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 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 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 规范》的部分强条) 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 有关强条) 三、专题报告: 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 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 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 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 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 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 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 四、典型问题答案: 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 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 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

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按文件形式分为: 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 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 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 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 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 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 地方标准(北京DBJ) 企业标准QB (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 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 推荐性标准 (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 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 通用图集 技术措施 实施导则 (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如“国标图”和“地方通用图”) (建筑设计的《设计手册》、《设计资料集》、《设计指南》不在标准体系中)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是国务院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出的重大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明确提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据当时的统计(截止1998年),我国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家+行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或临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与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她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3 混凝土结构工程 模板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与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与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3、2 模板与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与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69-2011 5、4、3滑模工艺施工,应在现场操作面随机抽取试样检查混凝土出模强度,每一工作班不少于一次;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比有调整时应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 3、0、5 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与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6、5、2 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内,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不得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2、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否则应采取另外措施,确保模板放置的稳定。没有支撑架的应存放在专用插放架上,不得倚靠在其她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版面对版面相对放置,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当长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通信工程建设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_公共部分

目录 1、《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03-2014 (2) 2、《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 5047-2010 (2) 3、《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 5054-2010 (2) 4、《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 YD 5184-2009 (3) 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YD 5059-2005 (3) 6、《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 YD/T 5026-2005 (5) 7、《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YD 5191-2009 (5) 8、《通信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YD 5192-2009 (5) 9、《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GB 50689-2011 (6) 10、《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 YD/T 5175-2009 (6) 11、《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 YD 5039-2009 (7) 12、《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YD 5201-2014 (7)

1、《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03-2014 3.2.2 通信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别重要的及重要的通信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 2.其他通信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 4.0.3 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4.0.4 局、站址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故河道、有可能塌方、滑坡、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段,不利地段应采取可靠措施。 4.0.5 局、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场地高程高于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符合GB 50201《防洪标准》的要求: 1.城市已有防洪设施,并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时,可不采取防洪措施,但应防止内涝对生产的影响。 2.城市没有设防时,通信建筑应采取防洪措施,洪水计算水位应将浪高及其他原因的壅水增高考虑在内。 3.洪水频率应按通信建筑的等级确定:特别重要的及重要的通信建筑防洪标准等级为I 级,重现期(年)为100年;其余的通信建筑为Ⅱ级,重现期(年)为50年。 4.0.9 局、站址选择时应符合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6.3.3 局址内禁止设置公众停车场。 8.3.2 在地震区,通信建筑应避开抗震不利地段;当条件不允许避开不利地段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特殊设防类(甲类)、重点设防类(乙类)通信建筑,不应建造标准设防类(丙类)通信建筑。 13.0.8 通信建筑的接地系统应采用联合接地方式进行设计。 2、《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 5047-2010 2.0.2 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应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对于地(市)级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宜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 3、《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 5054-2010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通信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新建、改建、扩建的通信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0.1 通信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三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通信建筑工程和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通信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通信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除1、2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丙类。

工程建设标准简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简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有什么特点 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取决于工程建设所具有的特殊性。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建设工程本身的固定性和建设活动的流动性。建设工程只能固定在某个特定的地点,不可移动,建设活动只能围绕这一特定的位置展开,不同的工程决定了从事建设活动的人员和机械设备,不可能永久地围绕在一个地点活动,必然要进行迁移或流动。 二是建设工程的单一性和整体性。绝大多数建设工程因使用功能不同、所处环境不同、建设的目的不同等而各不相同,不可能批量生产,都需要单独设计、单独施工、分别验收等,因此,无论是咨询、设计、施工还是使用管理等,其目标都只能针对单一的工程。而且,在建设活动各方的交易中,投资方不可能通过前期检查工程来确定是否符合自身的投资意图,只能根据自身的投资意图,选择合适的合作者或建设方案来实现,而且实现自身投资意图的 - 1 -

建设工程,无论是一个住宅小区、一座电站、一条高速公路,还是一幢办公大楼,甚至是一次家庭装饰装修,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都需要从整体的角度综合考虑其布局、设计和建造等。 三是企业的专业性和建设活动的相对独立性。由于建设工程自身的复杂性,建设企业的专业性特点十分明显,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维修等大部分都是由专业性企业分别完成的,虽然我国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逐渐增多,但实际运作过程中,工程的各建设环节也都分别是由其合作的或内部的专业企业或机构分别完成的。建设工程具有阶段性,不同的阶段,建设工程具有不同的形态,例如:在可研阶段,特定的建设工程表现为咨询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的咨询论证材料等;在招标阶段,表现的是招标代理单位提供的招标书、评标定标的分析报告、合同文本或咨询机构的标底、造价估算报告等;在勘察设计阶段,可以是勘察报告或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在施工阶段,可以是一幢建筑物、一个住宅小区、工业群体建筑、一段铁路等。不同的建设阶段,不仅建设活动的特点和人员差别很大,而且都是由不同实施主体分别独立完 - 2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湾项目筹建处 管 理 制 度 编写部门:安质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ZD-094-AZ17 版次 生效日期 编 写 审 查 批 准 修改原因 1 2012-08-08 / / /杰 第一次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工程建设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华能集团公司要求强制执行的有关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 第三条凡筹建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基建项目的建设,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四)《实施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 (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 (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1年版); (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2002年版); (八)《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交通部(JTS257-2008); (九)《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交通部(JTS205-1-2008)。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过程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工程部、安质部负责对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各施工、监理单位是所负责建设范围内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各施工、监理单位要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工作,统一认识,积极配合,确保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的顺利执行。 第九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与监督检查落实到位,筹建处成立强制性条文

(通信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6(通信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目录 0 内容简介 1.. 1 通信局(站)选址的规定 1.. 1.1 对环境安全要求的规定........................... 1.. 1.2 对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的规定 .... 2. 1.3 对电磁波辐射影响要求的规定..................... 2.. 1.4 对环境干扰要求的规定........................... 3.. 1.5 与其他设施隔距要求的规定....................... 3.. 1.6 通信卫星地球站对保证天线电气特性要求的规定 ...... 3. 1.7 通信建筑结构安全的规定......................... 3.. 2 电信设施安全的规定 3... 2.1 设施安全间距的规定 3.. 2.2 通信线路安全埋深的规定

8.. 2.3 通信线路安全的其他规定 1..5 2.4 电信生产楼安全的规定 1..6 3 邮电建筑设计防火的规定 1..6 3.1 耐火等级........................................ 1..6. 3.2 防火分区........................................ 1..7. 3.3 楼梯间.......................................... 1..7. 3.4 孔洞封堵........................................ 1..8. 3.5 机房墙体、地面和顶棚装修 ........................ 1..9 3.6 安全出口........................................ 2..0. 3.7 供电要求........................................ 2..1. 3.8 配电线路敷设.................................... 2..1. 3.9 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消防器材 ................ 2. 1 3.10 通信工程验收安全检查 ........................... 2..3 3.11 其他........................................... 2..6. 3.12 引用《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文 ............. 2. 7 4 通信工程抗震的相关规定 2..9 4.1 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 2..9 4.2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要求 ........................... 3..1 4.3 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的规定 .................... 3..7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强制性条文清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强制性条 文清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目录 江西洪屏抽水蓄能电站 主体土建工程C2标引水系统土建工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江西洪屏抽水蓄能电站位于江西省靖安县境内,下库坝址距县城约40km,为周调节抽水蓄能电站。电站装机容量为1200MW(4×300MW),安装四台单机容量为300MW 的混流可逆式水泵水轮发动机组。本工程属大(1)型一等工程,主要永久性建筑物按1级建筑物设计,次要永久性建筑物按3级建筑物设计。枢纽主要包括上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系统、地面开关站及下水库等工程项目。 主体工程量:明挖土方198万m3,明挖石方118万m3,石方洞挖88万m3,石渣填筑(含砌石)101万m3,粘土填筑43万m3,混凝土(含喷混凝土)62万m3,钢筋、钢材万t,锚杆万根,帷幕灌浆万m,固结灌浆万m,回填灌浆万m2。 本标段为江西洪屏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包2(C2标)引水系统土建工程。输水系统:输水系统连接上、下水库,为二洞四机布置方式,由上库进/出水口、引水上平洞、引水调压井、引水上竖井、引水中平洞、引水下竖井、引水钢岔管、引水支管、尾水支管、尾水混凝土岔管、尾水调压井、尾水隧洞和下库进/出水口等组成,单条输水管道总长度约为2642.7m(指4#输水系统长度,下同),其中单条引水隧洞长约1372.4m,引水上平洞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开挖洞径为7.6m,衬砌后断面直径6.0m;从引水上竖井的上弯段起点以下均采用钢管衬砌,钢衬内径5.2m;尾水系统中除尾水支管采用钢衬外,其它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衬砌后断面直径6.5m。 二、编制目的 为规范本标段建设期间的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文明施工和施工工艺得到有效控制,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促进项目健康发展,实现工程建设成为优质工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确保工程达到安全、质量和工

(完整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4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六条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七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准五年计划的任务;

中国移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全面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省(区、市)公司、铁通公司、专业公司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公司)的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建设管理总体目标是建立全公司统一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标准化工程规范体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统筹兼顾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安全五个要素,确保全公司工程建设合法合规,实现高效率、低成本建设精品网络,将建设需求快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工程建设管理包括职能管理和项目建设两部分,实行“两级管理、三级建设”的组织架构,“两级管理”是指由总部负责对全公司工程建设的职能管理、省(区、市)公司负责对本公司工程建设的职能管理,“三级建设”是指总部、省(区、市)公司和地市分公司分别负责具体项目建设。

第五条各公司要保证必要的工程建设管理人员配置,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设置专职人员,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建设职能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流程。 (三)制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相关规范。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期间的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及施工安全等情况。 (五)负责建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求管理和考核评估体系。 (六)组织工程一阶段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评审,负责进行工程一阶段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 (七)负责进行工程初步验收批复。 (八)负责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批复。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和计划,申请网络资源,组织项目开工、设备安装调测、系统联调测试、验收测试、割接上线及项目交维,工程实施期间执行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及施工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 我国建设部从2000年开始,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的条款进行摘录,编制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等15部分,并在全国实行。2002年,由于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规范全面修改,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也相应进行了修订。建设部同年以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实施以来,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强化人民环境意识,防公害意识,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隐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强条”贯彻力度不够,实施不全面、掌握不准确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在这里,我将以一名监理工程师的身份,结合工程实际,总结出实施“强条”十忌,与同行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忌:轻视程序性、管理性“强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中对施工验收程序,施工管理提出6条强制性要文。其中3.03条第四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而在实际施工中,很多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上很少进行自检。同过去一样,由资料员“闭门造车”,将检验批、分项工程资料填好,待一定时机交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在分部验收上,除基础、主体两个部分外,其它分部也基本上不进行自检,只是事后由资料员填上相应的表格交监理签字。 又如6.0.3条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按此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质量、技术部门相关人员与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一道,共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系统的核查,确认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及竣工申请报告。但实际上,现在很少工程能做到有公司一级对单位工程组织自检自评,一般好的情况是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一班人进行自检自评。 以上情况表明,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削弱,特别是公司对项目的管理能力正在削弱。而一些挂靠企业,质保体系更是形同虚设。对于以上轻视程序上、管理上“强条”规定的现象,监理人员有责任做好如下工作:(1)应提请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施工方质量保证体系的具体要求写进合同。(2)施工单位进场后,应要求其对照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的要求,认真核查项目部的实际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如不能满足要求,如实向建设书面报告,并责成施工方限期完善质量保证体系。(3)在实际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中,如施工单位不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监理人员应拒绝验收,并向施工方提出整改(自检)要求,指出这是“强条”的规定。如施工方接到通知后,仍不能建立有效的自检机能,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报告,直至建议更换施工单位。 二忌:建设单位为节约造价,降低桩基检测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5.1.5条指出:“工程桩应进行承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_pdf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上海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了结构专业业务学习,要我讲述近几年中参加结构设计质量检查、住宅设计监理中所遇见的“常见病”。我想同时结合自己院里审图中所遇见的“常见病”一讲与大家进行一次交流。企盼通过这次交流能促进我们更好地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一步保证与提高结构专业设计质量。 以下谈及的“常见病”有些是由于个别设计人员基本力学概念模糊。有些是由于个别设计人员经验不足、也有些是由于个别设计人员工作责任性不强所造成的。 一、地基与基础: 1.施工图设计前结构设计人员必须具备工程所在地的工程地质详勘报告,这是结构设计的依据性资料,同时应认真查阅详勘报告中的如下内容: (1)勘探孔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A.天然地基:30~50m 同时,还要求布置一定量的小钻孔。一般为控制地基持力层顶面起伏与厚度变化、查明填上及表层不良地质现象时,小钻孔问距取10—15m;为控制暗洪边界时,小钻孔间距取2—3m。 B.桩基:20—35m。 C.一般单幢的高层建筑的勘探是不应少于4个。 (2)勘探孔应沿建筑物周边或主要基础柱列线布置。 (3)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在地基压缩层计算厚度以下1—2m。 (4)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数不应少于6件。主要土层是指持力层及压缩区范围内的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土层。 (5)当建筑物地基范围,一般考虑地面以下15m 深度范围内,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砂质粉土时,应通过标准贯入试验或静力触探试验进行土层液化可能性的判别,判定整个地基的液化危险性等级,并分段给出液化强度比Fle。 (6)检查各土层的主要物理力学指标是否有异常情况。如含水量与密度;压缩模量与标贯击数、比贯入阻力等是否匹配。 如对上述内容有异疑时,应通过建设方要求勘察单位进行补充说明或补勘。 2.地基基础承载能力: (1)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地基承载力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抗震设防时,应计入地震作用效应组合。一般天然地基的基底面积、桩基的总桩数都是由静、活荷载组合来估算的,但常常需要复该风荷载及地震作用下的天然地基的边缘层力或边桩、角桩的承载力,尤其是对高宽比较大的房屋。 (2)对于具有软弱下卧层的地基除应进行基础持力层承载力验算外,还应进行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验算。即《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4·2·5条的内容,当持力层h1与基础宽度6之比小于0.25时,按下卧层指标计算地基承载力,计算时采用实际基础的埋置深度。当0.25≤h1/b≤0.7时,要考虑软弱下卧层对持力层地基承载力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当条形基础间距较近时基础宽度应取等效基础宽度b1代替b。这部分的内容在《条文说明》的第51页有详细介绍。 (3)对于桩身大部分位于阏淤泥质上中且持力层为第5层灰色粘性上的预制桩(包括微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计算中,应取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桩侧极限摩阻力与桩端极限端承力指标的下限值。 (4)可液化地基中的低承台桩基,在单桩竖向承载力抗震验算中,桩周液化土层的摩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宣贯培训班 (石家庄班) 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 朱裕宽 2010.3 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 朱裕宽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的产生背景、作用、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强制性条文的 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 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

1、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2、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化?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什么是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为使一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4、标准、规范、规程有何区别与联系? 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 5、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模板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 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 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 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以下统称为标准) 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 逻辑严谨, 结构清晰, 用词简明, 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 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 并应同时出版, 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 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公告;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附录; 2、标准用词说明; 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 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

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 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 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 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 钢结构设计规范 ( 对象) ( 用途) ( 特征名) 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 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 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第十一条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公告号;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 三、标准实施日期;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 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 全文强制的, 用文字表明; 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需掌握的的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通信工程强规及强标)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相关的强制性条文与规范 (强标与强规汇编)

目录 一、YD5102-2010《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3) 二、YD5121-2010《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7) 三、YD 5018-2005《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13) 四、GB 50374-2006《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3) 五、YD 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 (16) 六、YD 5039-2009《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 (17) 七、YD 5002-2005《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 (18) 八、YD/T5026-2005《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规范》 (19) 九、YD 5098-200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19)

一、YD5102-2010《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6.2.2 光缆埋深应符合表0的规定。 注1:边沟设计深度为公路或城建管理部门要求的深度。 注2:石质、半石质地段应在沟底和光缆上方各铺100mm厚的细土或沙土。此时光缆的埋深相应减少。 注3:上表中不包括冻土地带的埋深要求,其埋深在工程设计中应另行分析取定。 6.2.14 直埋光缆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的要求。 表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直埋光(电)缆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单

注:1.直埋光缆采用钢管保护时,与水管、燃气管、输油管交越时的净距可降低为0.15m。 2.对于杆路、拉线、孤立大树和高耸建筑,还应考虑防雷要求。 3.大树指直径300mm及以上的树木。 4.穿越埋深与光缆相近的各种地下管线时,光缆宜在管线下方通过。 5.隔距达不到上表要求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6.4.8 架空线路与其它设施接近或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下述规定。 1 杆路与其它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0-1的规定。 注:在地域狭窄地段,拟建架空光缆与已有架空线路平行敷设时,若间距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可以杆路共享或改用其他方式敷设光缆线路,并满足隔距要求。 2 架空光/电缆在各种情况下架设的高度,应不低于表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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