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

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司法解释2009-12-07 09:37:47 阅读178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民事、行政

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行为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公民代理人,是指除律师以外所有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

动的代理人。

二、下列公民可以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受委托担任代理人: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有关的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系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

(五)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

上述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附卷。

四、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一)诉讼代理活动收取报酬的;

(二)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

(三)原系受案法院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的;

(四)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五、人民法院建立公民代理一案一登记制度。

人民法院在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到人民法

院立案部门办理公民代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公民代理人条件的,应当向其出具《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没有法院出具的《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的,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六、公民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承诺书等材料俺盖营利事实或煽动、教唆当事人或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不准许

其今后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在本省法院参加诉讼活动。

七、人民法院建立公民代理人信息档案。对今后不准许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在本省法院参加诉讼活动

的公民,在浙江法院内网予以公示。

八、持有司法部统一制作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活动,仍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

司基[1998]59号)的规定办理。

九、持有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作的《律师助理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律师助理,可以随律师出庭承担庭审记录等辅助工作,但在庭审过程中不能提问、发言,也不能

单独出庭参加庭审活动。

十、民事案件执行中的公民代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所涉纠纷案_____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费于________之前缴足,共计人民币 _______元;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别规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行[2014]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1.28 【实施日期】2014.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财行〔2014〕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8日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常见风险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 常见风险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常见风险 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市某家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因在办理房屋按揭贷款业务中,向银行出具内容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两位律师的刑事责任,引起各界特别是律师界的广泛关注。律师作刑事案件有风险、作非诉讼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有风险,作民事诉讼案件是否有风险呢有,只是责任形式有所不同。有人以为民事诉讼案件由法院出判决、风险完全有当事人承担,实则不然,如果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把握不当,也会险象环生,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律师由于缺乏执业技能和经验不足带来的风险。西方有句谚语“不要让正义因缺乏法律学识和法庭技巧而败诉”,可见,执业技能对律师执业至关重要。有些律师由于未能注意执业技能的学习和积累,在诉讼代理中可能会犯以下错误: 1、写起诉状时过于随意。在相关情况和证据还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仅凭委托人的叙述就提笔写就起诉状并交到法院,还美其名曰:提高工作效率。却忘记匆忙随意写就的起诉状有可能对案件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表现为无法弥补在诉状中的漏洞,无法去掉对自己不利的自认。比如被告诉讼主体选择不当,起诉可能被法院驳回;没有全盘考虑自己的权益,待法院判决后才发现在诉讼请求中漏掉

应保护的某项利益,重新起诉,法院则会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立案受理。 2、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没有要求提供原件并仔细阅读,只依赖于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叙述,以为证据原件在开庭时再提供不迟。事实上,一份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包括几个方面:内容、形式和来源等。委托人对证据的叙述往往侧重在内容,其他方面谈及较少,如果代理律师没有全面审查证据原件,很有可能对案件的事实判断失误,给以后的诉讼造成被动。有两个典型案例能充分说明证据形式(完整性)的重要性。某原告借款给被告,被告用一张16开(与A4相差无几)的纸,写下借据,由于所写内容不多,被告所写文字只占用了该纸的上半部分,下半部分为空白,原告当时就将该借据折叠起来保管。后原告多次持借据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当原告信心十足地走向法庭质证时,问题出现了,由于原告多次翻动使用借据,加上借据纸张不好,该借据已从中间断开,且下半页丢失,最终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判原告败诉。另一案件与上述案件相似,原告将借据的右下角邮票大小的一块弄掉,但丝毫未损及借据内容,原告也被法院判为败诉。如果只凭原告的叙述和复印件是看不到证据毁损部分的,也就不能发现证据的瑕疵,进而搜集其他证据予以弥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 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法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浙司[2008]16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8.11.18 【实施日期】2008.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的通知 (浙司〔2008〕165号)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 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行为,明确和界定厅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增强厅管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浙江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厅管领导干部是指纳入省厅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单位和部门中,经省厅任免并负有经济责任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离任是指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等职务变动而离开原职务岗位。 第三条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事项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并办理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内容: (一)离任时单位全部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 (二)离任时单位全部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土地数量情况; (三)离任时单位尚未了结的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书面资料; (四)任期内与外单位发生但尚未了结或尚未到期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

全国各地司法厅(局)联系方式

1、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联系电话:65205908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2、司法部律考中心联系电话:64054350-607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3、北京市司法局联系电话:58575683 邮编:100035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4、总政司法局联系电话:66736779 邮编:100034 通讯地址:北京市金坛寺1号 5、上海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4748800 邮编:200030 通讯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 6、天津市司法局联系电话:23322582 邮编:300050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长德道119号 7、重庆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7761269 邮编:400020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74号 8、河北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03419 邮编:250081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 9、山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758852 邮编:030012 通讯地址:太原市荻村北街75号 10、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局联系电话:694422 邮编:910055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号院6号楼 11、浙江省司法局联系电话:87054411 邮编:310007 通讯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 12、江苏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591295 邮编:210024 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13、山东省司法局联系电话:2967137 邮编:250014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号 14、江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6228474 邮编:330046 通讯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8号 15、安徽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648030 邮编:230061 通讯地址:合肥市淮河路377号 17、广东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351130 邮编:510405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 18、福建省司法厅联系电话:3798349 邮编:350003 通讯地址: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 19、海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5901954 邮编:571100 通讯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 20、湖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7823038 邮编:430071 通讯地址:武汉市水果湖洪山侧路22号 21、湖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407476 邮编:410011 通讯地址:长沙市韶山路2号 22、四川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750417 邮编:610015 通讯地址:成都市上翔街24号 23、云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189011 邮编:650034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 24、贵州省司法厅联系电话:5841368 邮编:550002 通讯地址:贵阳市都司路188号 25、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6334272 邮编:850000 通讯地址:拉萨市夺底路10号 26、辽宁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899488-6403 邮编:110032 通讯地址:沈阳市嵩山东路38号甲 27、黑龙江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212478 邮编:150040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港区和平二道街11号 28、吉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714697 邮编:130061 通讯地址:长春市新发路46号 29、陕西省司法厅联系电话:7292065 邮编:710004 通讯地址:西安市省政府大楼12层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5047534 邮编:750001 通讯地址:银川市解放西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浙价服[2011]21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6.10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21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

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编号:FS-DY-20453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2、案由: 3、审理机关: 4、审级: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或者 全权代理,包括(选择项): 1、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2、承认诉讼请求; 3、提起反诉; 4、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5、提起上诉;

6、申请执行; 7、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8、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 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 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教字…2008?21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有关省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我们修订了《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2003年印发的《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检查和绩效考评办法》(浙财教字…2003?4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1 —

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改善我省高等教育办学条件,规范和提高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获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对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或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个项目追踪三年。 二、评价原则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评价组织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评价工作,确定并公布待评价实验室名单; (二)专家组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原则上每个专家组人数—2 —

不少于5人; (三)绩效评价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四、评价指标与标准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评价指标分为业务指标、财务指标两大类,每大类指标的分值均为100分,权重分别为65%和35%。根据实验室建设类型的不同,分为基础实验室评价指标和专业实验室评价指标。 (一)对基础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的配臵与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1)。 (二)对专业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和科研水平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配臵和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2)。 五、评价程序 (一)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后,各省属高校实验室应根据绩效评价的要求进行自评,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见附2);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文本一式6份,电子文档1份,报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3 —

律师处理民事案件的工作方式与具体步骤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律师处理民事案件的工作方式与具体步骤 一、审查收案,具体步骤为: 1、了解案件法院是否已受理,即案件是否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对于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案由,初步形成自己 的处理意见,并同委托人商定签订委托代理事宜。 对于当事人尚未起诉的,应审查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即是否符合民诉法 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符合该条规定的,可以考虑是否接受当事人委托;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可告知当事人缘由,并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途径解 决纠纷。 2、了解案件是否为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即案件是否属于《民诉证据规定》中所确定的案由,且当事人准备起诉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处理意见为: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对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的处罚不服的,应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军转干部落实政策的。 (3)对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对判决、裁定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按申诉处理。 (5)对于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告知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合理,即是否于法有据、证 据是否充分、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4、审查案件是否有法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或丧失胜诉权等情形。如有此类情况,则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建议当事人暂缓起诉或不起诉。从民事诉讼 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类情形主要有: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告知当事人在6个月内不能重新起诉; (2)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建议当事人不要起诉;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告知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对于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应拒绝接受委托。 二、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告知可能的诉讼风险。表现在: 1、经过案件初步审查后,认为可以受案的,应与当事人订立委托合同,以确认委托关系。 2、要求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以确定代理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当一式三份,委托人保留一份、委托人提交人民法院一份, 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在授权委托书签署后,如果当事人所赋代理权限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3、告知当事人可能的诉讼风险,如诉讼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 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或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等执行风险。 三、准备起诉或应诉。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了解,并 开展相应的调查活动。主要事项有: 1、与委托人交谈,并仔细听取委托人对案情的叙述。同时制作谈话笔录,记录重点,并请委托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2、到法院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如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双方的举证材料及证据清单,法院调查或鉴定而来的证据。当然,律师在阅卷时应注意 一下几点: (1)用心注意围绕诉讼请求、诉讼主张的证据事实,发现案件的焦点和双方争议的关键所在; (2)审查双方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办[2007]5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9.20 【实施日期】2007.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 (浙司办〔2007〕56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试行)》(浙司〔2004〕271号)实施以来,各地认真对照考评要求,积极参加考评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为进一步完善考评办法,特对部分内容作了适当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 见》、《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司法所考评每年进行一次,采取县(市、区)司法局申报、市司法局审核、省厅考核评定的方式。 申报考评工作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县(市、区)司法局在申报示范司法所前,应当充分听取该司法所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辖区内群众以及调解组织的意见;市司法局在审核时,应当充分听取该司法所所在县(市、区)政法委、监察局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省厅考评示范司法所时,将在浙江省司法厅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评基本条件 第四条组织机构健全,队伍建设规范。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业健康发展,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时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1997)第125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待国家正式标准下达后按其正式标准执行。 附: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律师服务临时收费标准 抄报:国家计委、司法部 附: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一、办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每件500—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500—1000元 10001至100000元5%—4% 100001至500000元4%—3% 500001至1000000元3%—2% 1000001至10000000元2%—1% 10000001元以上1%—0.5% 二、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2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800—3000元; 3、一审阶段1000—4000元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0—4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监制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编号:浙智顾065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浙江省司法厅监制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说明 1 、本合同适用于客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经常性法律咨询服务;若客户需要委托律师进行代理活动,尚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2、签约之前,客户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咨询。 3、本合同书所列条款由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人(甲方):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联系人:电子邮件: 受聘执业机构(乙方): 地址: 邮编:电话:89715900 传真:89715918 联系人: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2012 年月26 日订立本合同。 1 、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下列 4 个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帮助。 (1) 就甲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指导、草拟、审查法律文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 应邀参与甲方的经营或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 (3) 协助甲方展开法律普及活动,帮助甲方建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4) 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它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 2、承办律师及助理 (1)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 (2) 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自然人用)

()民(行)代字第号 委托人(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特委托乙方。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代理人。 二、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元、交通文印费元。 乙方为案件需要而支付的鉴定费、翻译费、资料查询等费用由甲方据实报销。 本条第一款费用,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逾期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预收费用不予退回。如系风险代理,另行协商收费,不受本条约束。 三、代理权限及期限 (一)代理权限 1、一般代理 2、特别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 (二)代理期限: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本审裁判文书下达之日止。 四、乙方接受委托后,应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确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指派能够胜任该项法律事务的律师担任代理人。 五、甲方必须真实、全面地向乙方叙述案情和提供证据,如乙方发现甲方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提供伪证,经乙方指出拒不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甲方应尽可能地为乙方律师履行职务提供便利条件,以确保代理律师有效履行代理职责。 七、本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如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所收代理费全部退还;如因甲乙双方以外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承办律师执一份,于签定之日生效。 九、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代理人: 年月日

()民(行)代字第号 委托人(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特委托乙方。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代理人。 二、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元、交通文印费元。 乙方为案件需要而支付的鉴定费、翻译费、资料查询等费用由甲方据实报销。 本条第一款费用,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逾期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预收费用不予退回。如系风险代理,另行协商收费,不受本条约束。 三、代理权限及期限 (一)代理权限 1、一般代理 2、特别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 (二)代理期限: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本审裁判文书下达之日止。 四、乙方接受委托后,应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确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指派能够胜任该项法律事务的律师担任代理人。 五、甲方必须真实、全面地向乙方叙述案情和提供证据,如乙方发现甲方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提供伪证,经乙方指出拒不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甲方应尽可能地为乙方律师履行职务提供便利条件,以确保代理律师有效履行代理职责。 七、本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如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所收代理费全部退还;如因甲乙双方以外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承办律师执一份,于签定之日生效。 九、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代理人: 年月日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急件 浙财办发…2007?108号 关于报送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及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 按照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以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为主,2008年起全面按新机制实施。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教字…2007?70号),省财政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中安排了一定数额“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各地做好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为做好2007年奖补工作 —1 —

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现将报送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奖补备选项目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奖补备选项目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项目学校和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均通过“财政教科文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38878091.html,)申报和审核。 二、2007年奖补项目不适用《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报计划、下控制数、报项目和下奖补项目预算的流程。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学生人数、在用校舍面积数和财力因素及市县审核报送项目情况,核定、下达奖补项目预算。 三、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按《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流程执行。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对各学校申报的校舍维修改造计划审核后,系统可自动生成《县市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收支计划表》。请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打印《县市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收支计划表》并加盖公章后报我们。要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的,请编制《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并上报(上报项目不含偿还中小学债务)。 四、备选项目的选择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相衔接。已列入“中小学布局调整”和“食宿改造工程”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列入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备选项目。 —2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 干事项的意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司法鉴定制度是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促进公正司法,防止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工作和人民法院鉴定委托工作,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1.规范人民法院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应按照《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规定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2.规范委托程序。人民法院应统一司法鉴定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明确实施鉴定的主体、鉴定对象、鉴定事项、鉴定目的、鉴定标准、送检材料、付费方式、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司法鉴定机构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材料。 3.规范鉴定费用的收取。鉴定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收取,收费金额按有关标准确定。具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在收到缴费通知后5个工作日未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要将未交费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终止鉴定。 二、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4.完善出庭作证制度。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行政部门对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拒不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依法予以处罚。 5.规范人民法院的告知程序。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委托鉴定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包括需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支付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及相关交通、住宿、伙食等费用。在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确定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项目及金额并通知申请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统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3),明确出庭作证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6.规范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理由。经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审查同意,由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至少在开庭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并附当事人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当事人不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司法鉴定人不能因为未预交出庭费用而免除出庭作证责任。司法鉴定人的出庭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承担方。 7.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保障。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法发〔1993〕41号)要求,为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提供鉴定人席。审判长应正确引导对司法鉴定人的质询。与鉴定意见无关的问题,司法鉴定人可以拒绝回答。经人民法院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视频方式作证。人民法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司法鉴定人的人身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 8.加强司法鉴定事前监管。司法行政部门要统一、细化鉴定技术标准在我省的适用规范,监督司法鉴定机构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从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能力验证,并将验证结果向人民法院通报。人民法院可将鉴定项目是否通过能力验证作为鉴定委托的参考依据。 9.加强司法鉴定事中监管。司法鉴定机构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检材的收集和保存,实现鉴定过程的有效控制。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的全过程应进行视频监控,对未成年人的视频监控应经监护人同意,

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本帖介绍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1.省委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2.省政府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3.省人大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4.省政协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5.11个地级市正职简历 省委直属厅局 河北省委组织部 谢计来,历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河北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张义珍,女,1964年8月生,河北安国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河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2002年8月任河北农业大学副校长;2004年7月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正厅级)。 曹征平,女,曾任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衡水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4年5月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刘建合,曾任省委组织部助理巡视员,现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河北省委宣传部 白石,河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吴晓琳,女,1957年4月生,曾任河北省廊坊市委副书记,现任河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河北省委统战部 韩瑞改,女,1950年1月生,河北清苑人,河北大学中文系毕业,在职大专学历,1970年4月入党,1969年3月参加工作。1969年至1974年解放军陆军五十军、三十八军战士、机要员、见习参谋;1974年至1989年历任保定地委办公室机要科干部,保定地委组织部青干科干事、副科长、科长,保定地委组织部副部长;1989年3月任望都县委书记;1991年5月任保定地委委员、组织部长;1992年11月任保定地委副书记;1993年11月后任省委统战部副部长(1995年2月至2000年3月兼省招商局副局长),2001年2月起兼任省工商联党组书记,2002年6月起兼任省工商联副会长。2007年6月任河北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省九届政协常委。 周金中,1962年2月生,河北行唐人,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管理经济学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86年1月入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79年9月至1983年8月在河北师范大学政教系政教专业学习,毕业后历任省社科联秘书、科员、副主任科员;1988年至2001年历任省委统战部联络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干部处副处长、调研员、处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的通 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2015]1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5.02.26 【实施日期】2015.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级“民主法 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的通报 (浙司〔2015〕19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考核及复评工作的通知》(浙司〔2014〕79号)部署要求,各地对历年已命名的878个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开展了认真仔细的复评工作,并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普法办进行审核。 经审核,其中807个村(社区)符合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标准,54个村

(社区)不符合创建标准,17个村(社区)因行政区划撤并已撤销。根据《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对符合创建标准的807个村(社区)予以保留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并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对不符合创建标准或已撤销的71个村(社区)分别撤销或注销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 希望通过复评的村(社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创新,继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再创佳绩,推动我省“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2月26日 附件: 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总共807个,包括全国级) 杭州市(119个)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所涉纠纷一案之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第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一次付清: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

2.分期支付:代理费总额为,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首笔代理费,其余代理费按以下方式结清:;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并按以下协议加收代理 费: ; 4.特别约定:。 第四条乙方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乙方须本着勤勉、谨慎、诚信原则,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甲方谋取最大权益,格守职业道德,为执行代理事务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格保密,如有违反,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如乙方不按规定程序从事代理事务,或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拒付或要求退还全部代理费,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2006]16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6.08.24 【实施日期】2006.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司〔2006〕165号)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各监狱劳教单位,有关市司法局: 《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厅党委会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省监狱劳教工作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监狱劳教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参照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司法厅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全省系统内的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对全省本系统人民警察、监狱劳教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教局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实际设立督察总队,分别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监狱劳教单位监察室作为履行警务督察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并建立其隶属的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遇有重大督察事项,督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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