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路面砖质量验收细则-新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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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

人行道路面砖质量验收细则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前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市政道路人行道铺装工程质量,规范建设、监理、施工、生产厂家等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根据《烧结路面砖》(GB/T26001- 2010)、《混凝土路面砖》(GB28635-2012)及《青岛市城市道路技术导则》(试行)等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市政工程实际,青岛市市政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编写了本细则。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从事的市政道路人行道铺装工程,各参建单位、材料生产企业在材料生产、厂家选取、进场材料检验、质量验收等环节均

要严格按照该细则执行。

各区、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依据本细则对铺装材料质量和各方质量

行为进行监管,加大对人行道铺装材料质量的监管力度。

本细则由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管理和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地址:青岛市南九水路2号甲 ,邮政编码:266022)

1.生产质量控制

1.1一般要求

1.1.1路面砖生产企业生产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生产设备数量及养护条件应满足连续供货要求;

1.1.2路面砖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原材料及成品质量保证措施;

1.1.3路面砖生产企业市场信誉良好,材料登记备案手续齐全。

1.2 产品分类

1.2.1混凝土路面砖按形状分为普形混凝土路面砖和异形混凝土路面砖。

1.2.2混凝土路面砖按成型材料组成分为带面层混凝土路面砖和通体混

凝土路面砖。由面层和主体两种不同配比材料制成的混凝土路面砖称为带面层

混凝土路面砖,亦称荷兰砖;同一种配比材料制成的混凝土路面砖称为通体混

凝土路面砖,亦称同质砖;仿石材板纹路的混凝土路面砖称为再生石。

1.2.3混凝土路面砖结构上分为一次布料和二次布料(上面层应不小于

8mm)。颜色上分为原色、铁灰色及彩色三种,彩色砖采用白水泥及颜料调制。

1.2.4路面砖的外露表面应平整,宜有倒角。

1.2.5路面砖宜有定位肋。

1.3原材料

1.3.1混凝土路面砖原材料应经过严格筛选及控制。

1.3.1.1普通水泥及白水泥应保证颜色均匀、强度满足要求;

1.3.1.2砂应选用优质、洁净(含泥量在3%以下)的细砂;

1.3.1.3碎石宜选用玄武岩碎石,统一进行水洗,晾干备用;

1.3.1.4严禁使用石粉、碎石屑及含泥量、泥块含量和针片状超标的砂石;

1.3.1.5品种不同、规格不同的各种集料必须分仓贮存并有防雨防潮设施;

1.3.1.6颜料及添加材料应严格控制质量,并设置专门的库房存放。

1.3.2混凝土路面砖生产企业应配备质检人员和试验检测人员。如生产企业不具备自检能力,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原材料检测。

1.3.

2.1进场原材料必须按相关标准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1.3.

2.2原材料自检频率:袋装水泥: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水泥:500t 为一检验批;砂、碎石:400m3或600t为以一检验批;粉煤灰:200t为一检验批;矿渣粉:200t为一检验批;外加剂:60t为一检验批;拌合用水:一年检测一次。

1.3.3烧结路面砖原材料应经过严格筛选及控制。选材应因地制宜,以废

物利用与合理利用资源为原则。

1.4生产设备

1.4.1混凝土路面砖生产企业应采用全自动上料、计量、拌合设备。

1.4.2计量及拌合设备需委托法定计量单位按周期检定,使用频繁及数值易漂移的设备需按照标准进行自校。

1.4.3上料斗处砂、碎石均有挡板隔离,水泥采用水泥罐存放,拌合时间

严格控制,确保拌合料均匀、干湿一致。

1.4.4生产车间应采用流水线作业,严格控制每道工序。从材料的上料拌

合到最后成品的包装均严格控制、责任到人。产品模板采用硬质PVC模板或钢模,保证产品外观及尺寸。

1.5养护措施

1.5.1混凝土路面砖生产企业应加强成品的养护,确保路面砖表面质量及

强度满足要求。

1.5.2混凝土路面砖低温生产时,应采取必要(蒸汽养护)的养护措施保

证路面砖出厂强度满足产品强度等级要求。

1.6产品堆放

1.6.1堆放场地分为成品区、废料区。

1.6.2成品区按照砖的规格及生产日期分别存放,存放区标识清晰。

1.6.3每垛砖均采用薄膜覆盖,薄膜上均应印有生产日期及强度等级、流

水线代号等。避免砖未达到龄期及强度就进入施工现场及串货的现象。

1.7包装、运输、贮存

1.7.1运输车辆宜装有起吊装置。应用吊装托架包装、运输,应捆扎牢固。

1.7.2产品装、卸时轻拿轻放,严禁抛、掷,运输时避免碰撞,确保产品

到达施工现场不破损及缺棱掉角。

1.7.3贮存场地应平整、坚实。应按批次、类别、规格、强度等级分别码

放和贮存。散装堆垛高度不应超过 1.5m。

1.8标识及合格证

1.8.1出厂产品中至少有0.5%的混凝土路面砖应在侧面有明显标识,标识内容应包含厂名或商标、产品标记、生产日期及检验合格标识等。

1.8.2产品出厂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主要包括生

产企业名称、产品标记、商标、批量编号、证书编号,并由试验员和检验单位

签章。

1.8.3为方便使用,供方应提供混凝土路面砖的使用说明书,说明现场施

工方法、要求、参考使用数量和注意事项等。产品形状、规格尺寸、铺装面积

等应在说明书中和订购合同中明示用户。

1.9产品检验

1.9.1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及型式检验。

1.9.2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尺寸允许偏差和强度。每批混凝土路

面砖应为同一类别、同一规格、同一强度等级,每3000㎡为一批量,不足3000㎡亦可按一批量计。

1.9.3型式检验:项目为产品标准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

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生产中如原材料、类别、混凝土配合比或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1.9.4型式检验需经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报告。

2.现场质量控制

2.1混凝土路面砖进场质量验收

2.1.1施工、监理单位应对进场路面砖实行见证取样,送至有资质检测机

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1.2进场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尺寸允许偏差、强度和物理性能(抗

冻性、耐磨性和防滑性)。

2.1.3进场检验频率:每批混凝土路面砖应为同一类别、同一规格、同一

强度等级、同一批次进场,铺装面积3000m2为一批量,不足3000m2亦可按一批量。

2.2 混凝土路面砖技术要求

2.2.1外观质量

同一工程中,混凝土路面砖产品外观颜色无明显色差;二次布料产品,面层厚度不应小于8mm(再生石面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表面修饰沟槽深度不应超过面层厚度。二次布料要及时,上、下两层结合牢固,不能出现脱皮、剥

落现象。

混凝土路面砖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外观质量

序号项目要求

1 铺装面粘皮或缺损的最大投影尺寸/mm ≤ 5.0

2 铺装面缺棱或掉角的最大投影尺寸/mm ≤ 5.0

3 铺装面裂纹不允许

4 色差、杂色不明显

5 平整度/mm ≤ 2.0

6 垂直度/mm ≤ 2.0

2.2.2尺寸允许偏差

混凝土路面砖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尺寸允许偏差单位:mm 序号项目要求

1 长度、宽度±1.0

2 厚度 2.0

2.2.3再生石外观质量、尺寸偏差

(1)再生石面层应平整、无空鼓、翘动、断裂等缺陷。

(2)再生石尺寸与外形质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再生石尺寸偏差与外观质量允许偏差

项次检验项目单位允许偏差

1

外观

质量正面粘皮及缺损

最大投影尺寸

mm ≤5

2 缺棱掉角mm ≤5

3 非贯穿裂纹mm 不允许

4 贯穿裂纹mm 不允许

5 分层mm 不允许

6 色差、杂色mm 不明显

7

尺寸

偏差边长mm 士1

8 厚度mm 2

9 平整度mm ≤2

10 垂直度mm ≤2

2.2.4强度等级

根据混凝土路面砖公称长度与公称厚度的比值确定进行抗压强度或抗折

强度试验。公称长度与公称厚度的比值小于或等于4的,应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公称长度与公称厚度的比值大于4的,应进行抗折强度试验。

混凝土路面砖的抗压/抗折强度等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强度等级单位:MPa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

抗压强度等级平均值单块最小值抗折强度等级平均值单块最小值

C C40 ≥40.0 ≥35.0 C f4.0 ≥4.0 ≥3.2

C C50 ≥50.0 ≥42.0 C f5.0 ≥5.0 ≥4.2

C C60 ≥60.0 ≥50.0 C f6.0 ≥6.0 ≥5.0

2.2.5物理性能

混凝土路面砖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物理性能

序号项目指标

1 耐磨性a 耐磨长度/mm ≤3

2 耐磨度≥ 1.9

2

抗冻性

严寒地区D50

寒冷地区D35

其他地区D25

外观质量

冻后外观无明显变化,

且符合表1规定

强度损失率/% ≤20.0

3 吸水率/% ≤ 6.5

4 防滑性/BPN ≥60

5 抗盐冻性b(剥落量)/(g/㎡) 平均值≤1000,且最大

值<1500

注:a耐磨长度和耐磨度任选其一做耐磨性试验。

b 不与融雪剂接触的混凝土路面砖不要求此项性能。

表6 再生石物理性能要求

项次检查项目单位规定值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点/次

1 抗压强

平均值Mpa ≥40

≤500 m2 1 GB 28635

2 单块最小值Mpa ≥35

3 弯拉强

度平均值Mpa ≥4.0

4 单块最小值Mpa ≥3.2

5 耐磨度≥1.9

6 磨坑长度mm ≤32 GB/T 16925

7 吸水率% ≤6.5GB/T 12988

8 抗冻性(冻融循环)冻融循环试验后,外观质

量无明显变化;强度损

不>20%

GB 28635 2.3烧结路面砖技术要求

2.3.1外观质量

烧结路面砖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7的要求。

表7 外观质量 mm

项目标准值缺损的最大投影尺寸≤ 3.0 缺棱掉角的最大投影尺寸≤ 5.0 裂纹的最大投影尺寸≤ 3.0 翘曲度≤ 3.0 2.3.2尺寸偏差

路面砖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8的要求。

表8 尺寸偏差 mm

规格尺寸范围标准值

≤80 ±1.5

80~280 ±2.5

>280 ±3.0

2.3.3抗冻性能

路面砖不符合表9中吸水率和饱和系数的要求时,应进行冻融循环试验,冻融循环试验后,外观质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且干质量损失不大于0.5%。

2.3.4泛霜性能

每块砖样试验后应无泛霜。

2.3.5 抗压强度、吸水率及饱和系数

表9 抗压强度、吸水率及饱和系数

类别

抗压强度/MPa ≥吸水率/% ≤饱和系数≤

平均值

单块最

小值

平均值

单块最

大值

平均值

单块最

大值

F类70.0 62.8 6.0 7.0 - - SX类55.0 48.6 8.0 11.0 0.78 0.80 MX类30.0 25.1 14.0 17.0 无要求无要求NX类25.0 20.4 无要求无要求无要求无要求

2.3.6耐磨性

表10耐磨性能

耐磨类别磨坑长度/mm ≤

Ⅰ类28.0

Ⅱ类32.0

Ⅲ类35.0

2.4 抽样方法及数量

2.4.1随机抽样。抽样前,确定抽样方法,使所抽取的试件有代表性。

2.4.2 外观质量采用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 抽样数量50块。

2.4.3尺寸允许偏差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抽样数量20块。

2.4.4强度等级和物理性能应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允许偏差合格的试件中

抽取。强度等级试验每组10块试件, 物理性能每组5块试件。

2.5 检验判定规则

2.5.1混凝土路面砖及再生石检验判定规则

2.5.1.1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第一次抽样符合本细则要求即视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2.5.1.2 尺寸允许偏差

尺寸偏差第一次抽样符合本细则要求即视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2.5.1.3 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第一次抽样试验结果符合本细则规定与供货方明示等级时,则判定该批产品符合相应强度等级,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2.5.1.4 物理性能

物理性能试验结果符合表5、6的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物理性能合格。

试验结果中,若有一项(含一项以上)物理性能不符合表5、6的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物理性能不合格。

若对采用两种耐磨性方法测定的实验结果有争议时,以GB/T 12988方法测定的值作为最终试验结果。

2.5.2烧结路面砖检验判定规则

2.5.2.1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第一次抽样符合本细则要求即视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2.5.2.2 尺寸允许偏差

尺寸偏差第一次抽样符合本细则要求即视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2.5.2.3 物理性能

经检验,第一次抽样各项物理性能符合相应规定时,判该项相应等级合格,

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吸水率和饱和系数不符合表9规定时,以抗冻性能试验结果为准。

3.后期保修责任

3.1依据《关于加强市政工程保修期内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市政管字〔2013〕30号)要求,各参建单位要认真签署质量保修文件,明确质量保修

责任。

3.2保修期内发生板材掉皮等质量问题的,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立即

组织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3.3保修(维修工作)完成后,由建设(代建)单位、养护单位组织验收。

3.4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向材料生产企业备案机关报告,

备案机关对材料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检查确定材料生产环节确有质量缺陷的,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材料管理的通知》(青市政管字〔2011〕6号)要求,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4.各方质量行为要求

4.1采购单位严把厂家选取关

4.1.1材料厂家选取工作由采购单位组织进行,采购单位必须依据本细则相关要求对生产厂家进行详细考察,建设、监理单位要全程监督考察过程并留

存书面考察记录。

4.1.2采购单位应对人行道铺装材料生产厂家进行全面考察,结合生产厂家生产设备、供货能力、质量保证措施、产品质量稳定性、市场信誉和材料登

记备案情况等因素综合择优选用。

4.1.3采购单位在选定供货厂家同时,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依据本细则

标准选取备选厂家,以满足工程质量、进度要求。

4.1.4建设、监理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选用未经考察合格的人行

道铺装材料生产厂家。

4.1.5采购单位在采购人行道铺装材料时,应充分考虑工期、规格、颜色

等因素,并给人行道铺装材料厂家留出足够的生产和养护时间。

4.1.6采购单位应在选定人行道铺装材料厂家后,与生产厂家签订详细的供货合同和技术交底,应明确人行道铺装材料材质、等级、规格型号、颜色、

价格、进场时间等。

4.2监理、施工单位严把进场验收关

监理、施工单位应在人行道铺装材料进场后铺砌前,对人行道铺装材料严格按规定频率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和平行检验(平行检验频次不应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次的10%),严禁“先用后检”或“边用边检”,严禁使用不合格人行

道铺装材料。

4.3监理、施工单位严把过程控制关

对于铺装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铺装工程,根据工程进度,监理单位要监督采购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对材料生产厂家进行二次审查,对于不满足质量要求的要立即启用备选厂家供货,保证材料质量。

4.4检测机构严把质量检测关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本细则及相关标准要求对路面砖进行检测,并及

时上报检测不合格项。

5.质量监督管理

5.1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全市人行道路面砖的登记管理工作,未取得《登记手册》的人行道路面砖,不得在市政工程中使用。

5.2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定期对人行道铺装材料生产企业进行检查考核,结合平时不定期的专项、飞行检查,对人行道铺装材料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动态监督。

5.4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突击检查、定期排查、监督抽测、比对验证、质量回访等方式,加强对人行道铺装材料生产和使用等环节各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测力度,并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5.5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将依据本细则对各区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情况。

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范主要内容: 1、实测数据或偏差值的数据栏,评定表与检查记录表应一致,或通过几个工序检查记录资料汇总合并后的检测数据;对外观检测项目,按评定时间现场检查后作出合理判定;资料是否齐全应按要求对所有原始记录、检查和试验资料进行查阅后作出真实判定。 2、表中“检验负责人”签字应由项目总工程师签认,“复核”由质检负责人签认,“检测”、“记录”由经授权的现场质检人员签认。 3、评定日期填写应为具备评定条件且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完毕后,对资料查阅的日期或现场对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的日期。 4、评定表实测项目得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第3.2.1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得出。 5、各评定表实测项目权值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的规定不得修改。 6、分项工程实测项目得分为所有实测项目加权平均分,即由加权得分合计值除以权值合计值(不包含不检查项)得出,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7、外观鉴定评判、扣分依据,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中给定的条款,不应增加评判项目,扣分也应在给定的标准范围内,不得超出。表中应填写扣分原因及扣分值,不扣分的直接填写“合格”。 8、质量保证资料减分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第3.2.4条规定进行,扣分项目及扣分值不应超出规定范围。表中应填写扣分原因及扣分值,不扣分的直接填写“齐全”。 9、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栏中评分应为分项(工序)工程得分扣除外观减分和质量保证资料减分后得出,质量等级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第3.3.1条规定评定。监理单位在签署意见时,应对质量等级和外观进行必要描述,不应对施工单位自我评定进行扣分处理。 【法律依据】 《公路法》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统一准则。 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全使用。 二、术语 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理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生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第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7、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8、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9、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1、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路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42页)-详细

第五章路基工程 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单位工程应按一个完整工程或一个相当规模的施工范围划分,并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一个区间或一个车站的正线路基为一个单位工程。 (2)一个施工单位担负的路基施工长度为一个单位工程。 (3)特别大型的支挡结构可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应按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 分项工程应按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按施工段或部位等划分。 路基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及编号应符合下列各表的规定: 路基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及编号 (路基单位工程编号0201)

原地面平整、碾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说明 主控项目 1.设计不作特别处理的地基,经平整、夯压后,其表面应无杂草、树根、腐殖土。地下水出露处的处理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检验方法: 观察、核对。 2.当路堤高度小于2.5 m时,其地基压实质量(除块石类混合料外)应采用双指标控制,压实质量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不同种类地基土的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细粒土和黏砂土,应采用压实系数和地基系数;(2)砂类土(黏砂土除外)应采用相对密度和地基系数;(3)砾石类土和碎石类土,应采用孔隙率和地基系数;(4)块石类混合料,应采用地基系数。 路基基床的压实标准 注:①K h为重型击实试验的压实系数。 ②K30为30 cm直径荷载板试验得出的地基系数,一般取下沉量为0.125 cm时的荷载强度。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100 m等间距检验4个点。监理单位每200 m见证检验2个点。 检验方法:根据地基土的种类,按下表规定的方法检验。 压实质量的检测方法 一般项目 1.地面横坡陡于1∶5时,应按设计在原地面开挖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1 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检验9个点。 检验方法:尺量,水准测量。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通用版

通用表格 A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A02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A0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A0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A0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A06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A07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A08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A02-301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A02-30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A02-303 石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A02-304 配筑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A02-305 填充墙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A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编号: 开工日期:工程名称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序号项目内容1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2质量责任制 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 4分包方资质一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5施工图审查情况 6地质勘察资料 7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 8施工技术标准 9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10搅拌站及计量设置 11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

12 检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代表:年月日注:1、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2、检查结论中需要整改的内容由施工单位以附页复报。 3、完成后,原件存监理单位复印件交施工单位。

A02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编号: 工程名称大泽碧桂园山湖 湾二区二期高层 洋房室内消防工 程 分项工程 名称 室内消 防安装 工程 检验批部位一号楼1层 施工单位广东建安消防机 电工程有限公司 开平分公司 专业工长项目经理阮建军 监理单位 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 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负责人 施工班组长 施工依据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主控项目 质量验收规 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验评定记录或 结果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结果 备注 1 2 3 4 5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草案)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x 号代建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代建委托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的规定,本着有利操作、、、有利监控、职责、程序明确、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现就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制订如下方案:一、组织安排、分工职责(一)、组织与安排由东恒国际集团代建办(以下简称代建办)牵头并组织安排竣工验收工作,拟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有:省发、省财、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海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二)、分工及职责工程竣工验收分为现场验收和资料验收,相关单位分别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人员参加竣工验收。 1、现场验收组现场验收组由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代建办的工作人员任组长。其职责是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质量实施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 2、资料验收组资料验收组由代建办、省发、省财、审计部门等单位派遣专业人员组成,由代建办工作人员任组长。其职责是按工程决算、审计、存档等有关规定审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的资料(按工程性质的区别,准备不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审查工程计量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验收主审材料、产品(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测)报告、实验报告等资料,并按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二、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及程序(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该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完毕。(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在自检时,施工单位应充分听取监理、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等的整改意见。完成初验存留问题的整改或达成一致意见后,施工单位向代建办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东恒代建办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

检验批质量验收程序和记录表填写标准

检验批质量验收程序和记录表填写标准 一、单元划分 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具体划分详见各章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及编号附表。当本专业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缺项时,可借用其他专业相同或类似工程表格填写。 二、验收程序 工程质量验收采取分层次、逐级验收。 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 所有验收的基础就是检验批验收记录。 ㈠、检验批 验收组织: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技术负责人、工程负责人验收。监理单位检查全部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检查容和数量可根据各项验收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确定。 验收容: 验收容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 ⑴实物检查 ①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按进场的批次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②混凝土性能指标的检验,按验标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③验标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按抽查点数符合验标规定的百分

率检查。 ⑵资料检查 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等。 验收标准: 质量验收标准为合格,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 ⑴主控项目:是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⑵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不合格的处理: ⑴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设备后的检验批,重新按验标验收。 ⑵当试块试件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时,或因试块试件丢失损坏、试验资料丢失等无法判断实体质量时,应邀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对实体质量检测鉴定,凡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标准不统一的处理: 当涉及结构安全和系统功能的部分设计规条文和设计文件对质量的要求与验标不一致时,应以设计文件为准。 ㈡、分项工程 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工程负责人、专职质量检查员、技术负责人验收。 合格标准: ⑴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2) 前言 (3) 1 总则 (4)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7)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9)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4) 本标准用词说明 (32)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结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 建设部

《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道路施工技术要求规定 基本规定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资质。从事城镇道路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严禁施工。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及其内业经常复核,确保准确。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遇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与道路同期施工,敷设于城镇道路下的新管线等构筑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井盖宜能锁固。检查井的井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与质量标准的要求,依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道路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准备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召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有关人员,由设计人员进行设计交底,并形成文件。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核对施工范围,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建(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计人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合同、标书、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内容应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等。施工中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好量具、器具的检测工作与有关原材料的检验。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培训。依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安排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制定施工管理措施,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作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依据工程需要按现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钢筋分项工程 1.原材料 1.1钢筋进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质量符合规定 1.2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得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得比值不应 小于1.25 1.2.2 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得不知不应大 于1.3 1.3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者片状老锈 2.钢筋加工 2.1.受力钢筋得弯钩和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二级钢末端要作1800弯钩弯弧直径≥2.5d(d为钢 筋直径),弯钩弯后平直部分长度≥3d 2.1.2.设计要求钢筋末端1350弯钩,HRB335、HRB400 钢筋得弯弧内直径≥4d,弯后平直部分长度根据设 计要求 2.1.3钢筋弯折角度不超过900弯钩,弯钩弯弧直径≥5d

2.2.一般箍筋得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 弯弧内直径满足2.1要求,内直径不小于受力钢筋 直径。 2.2.2.箍筋弯折角度,一般结构大于900,对有抗震要求 的,1350弯钩, 2.2.3.箍筋弯后平直部分的长度,一般结构为箍筋直径得的5d,有抗震要求得结构,大于10d。 2.3.钢筋调直,有机械方法,也有冷拉法,采用冷拉法调直 钢筋,二级钢冷拉率≤4﹪,三级钢冷拉率≤1﹪, 2.4钢筋加工得允许偏差 3.钢筋连接 3.1.钢筋得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 宜设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得接头, 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得距离≥10d 3.2. 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者焊接接头,设置在同一构件 内得接头宜相互错开 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及焊接接头连接区段得长度

市政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 1 总则 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和大、中型维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 1.0.3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规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1.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及代号 2.1 术语 2.0.1 工程施工质量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 反映城镇道路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质量、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2 工程验收constructional acceptance 城镇道路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 水泥混凝土面层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

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 2.0.4 沥青面层bituminous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 2.0.5 沥青混合料面层bituminos mixed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 2.0.6 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 城镇道路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7 一般项目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8 抽样检验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道路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2 符号及代号 本规各种符号代号以及意义相见表2.2。 表2.2 符号及代号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全套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全套) 总目录 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验批检查用表填写说明------------001 0、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001 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001 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001 0、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001 0、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001 0、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001 0、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001 0、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001 1、地基与基础工程检查用表------------------------------------001 1、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001 1、土方回填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001 1、排桩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重复使用的钢板桩)------001 1、排桩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混凝土板桩制作)--------001 1、降水与排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001 1、地下连续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地基基础工程)----------------001 1、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001 1、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标[2001]157号 颁布日期:20010720 实施日期:20020101 颁布单位:建设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7月20日联合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2术语 2.0.1建筑工程building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建筑工程质量qualityofbuildingengineering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

(完整版)CJJ_1-2008_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目录 1总则 2术语、符号及代号 3基本规定 4施工准备 5测量 5.1 一般规定 5.2 平面控制测量 5.3 高程控制测量 5.4 施工放线测量 6路基10 6.1 一般规定10 6.2 施工排水与降水10 6.3 土方路基10 6.4 石方路基12 6.5 路肩13 6.6 构筑物处理13 6.7 特殊土路基13 6.8 检验标准16 7基层22 7.1 一般规定22 7.2 石灰稳定土类基层22 7.3 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基层24 7.4 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基层25 7.5 水泥稳定土类基层26 7.6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27 7.7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28 7.8 检验标准29 8沥青混合料面层34 8.1 一般规定34 8.2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39 8.3冷拌沥青混合料面层43 8.4 透层、粘层、封层43 8.5 检验标准44 9沥青贯入式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47 9.1 一般规定47 9.2 沥青贯入式面层47 9.3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49 9.4 检验标准49 10水泥混凝土面层51 10.1 原材料51 10.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53 10.3 施工准备56 10.4 模板与钢筋57

10.5 混凝土搅拌与运输58 10.6 混凝土铺筑59 10.7 面层养护与填缝60 10.8 检验标准60 11铺砌式面层63 11.1 料石面层63 11.2 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63 11.3 检验标准64 12广场与停车场面层66 12.1 施工技术66 12.2 检验标准66 13人行道铺筑68 13.1 一般规定68 13.2 料石与预制砌块铺砌人行道面层68 13.3 沥青混合料铺筑人行道面层69 13.4 检验标准69 14人行地道结构71 14.1一般规定71 14.2现浇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71 14.3预制安装钢筋混凝土结构人行地道73 14.4砌筑墙体、钢筋混凝土顶板结构人行地道74 14.5检验标准74 15挡土墙77 15.1 一般规定77 15.2 现浇钢筋混凝土挡土墙77 15.3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77 15.4 砌体挡土墙77 15.5 加筋土挡土墙77 15.6 检验标准77 16附属构筑物81 16.1 路缘石81 16.2 雨水支管与雨水口82 16.3 排水沟或截水沟82 16.4 倒虹管及涵洞82 16.5 护坡83 16.6 隔离墩83 16.7 隔离栅83 16.8 护栏83 16.9 声屏障83 16.10 防眩板84 16.11检验标准84 17冬雨期施工 17.1 一般规定 17.2 雨期施工 17.3 冬期施工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全套)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全套)

总目录 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验批检查用表填写说明------------001 0、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001 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001 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001 0、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001 0、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001 0、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001 0、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001 0、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001 1、地基与基础工程检查用表------------------------------------001 1、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001 1、土方回填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001 1、排桩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重复使用的钢板桩)------001 1、排桩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混凝土板桩制作)--------001 1、降水与排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001 1、地下连续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地基基础工程)----------------001 1、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001 1、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001 1、沉井(箱)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001 1、钢及混凝土支撑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001 1、灰土地基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00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表4 模板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5 预制构件模板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6 钢筋原材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7 钢筋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8 钢筋连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9 钢筋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10 预应力材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11 预应力制作与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12 预应力张拉与放张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13 预应力灌浆与封锚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14 混凝土原材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15 混凝土拌合物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16 混凝土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17 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质量验收记录 表18 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19 混凝土设备基础外观及尺寸偏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20 预制构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21 装配式结构安装与连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4 模板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编号:

注:检查预埋件、预留洞中心线位置时,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偏差的较大值。 填表说明: 根据《规范》第4.2.1 主控项目: 检查数量:第1、2项按相关标准确定,第3、4项为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着模板设计方案及相关标准,现场观察或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抽样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与检验方法如下,其他项目全数检查。 第3项—模板起拱。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跨度大于18m时应全数检查,跨度不大于18m时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对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面。检验方法:水准仪或尺量。 第5项—预埋件及预留洞位置。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面。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第6项—模板安装允许偏差。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面。检验方法:尺量、水准仪或拉线、经纬仪或吊线,2m靠尺和塞尺量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是对2001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修订的新《统一标准》。统一标准是对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验收中的共性要求作出的统一准则,起到协调各专业验收规范的作用。所以学习《统一标准》掌握工程验收的划分方式、单位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形式、重要的原则规定、检验批抽样方案、常用验收表的基本格式和遇到质量问题、资料缺少、使用新技术等如何处理是提高监理工程师实务工作能力的基本功。 为了学好新《统一标准》公司总工办、工程部对新标准对原统一标准修改补充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学习时参考。与原《统一标准》修改不大的条款,并对原统一标准不熟悉的同志应逐条认真学习。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9)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一、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统一标准》第3.0.4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符合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按规定作适当调整。 第一种,对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二种,对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第三种,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执行本条规定时,必须严格控制,避免随意。监理工程师应掌握以下几点: 1、必须符合专业验收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只提出允许调整的原则,至于哪些可以调整,如何调整、频次降低多少,应按专业验收规范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2、保证抽检试验科学合理,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材料、设备的进场批次和使用情况,编制具体试验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施工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讲座gb 50300-2013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习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宣贯及高层建筑施工技术与质量监管要点培训班” 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李惠强

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条文解读 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2002强制性条文解读 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2011版)强制性条文解读 四、《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2011修改条文解读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习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宣贯培训 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李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19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1日 (原强制性条文共6条,本次修订压缩为2条)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修订历史 1966标准: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22-66。 1974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TJ301-74。 1988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GBJ300-88 2001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2013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 年第3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 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

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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