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2001年2月22日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3月5日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理,建设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市场和交通秩序等的管理。

第三条在自治县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条件、民族特点、历史现状及保护自然环境、风景名胜、民族文物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要求,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城镇建设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辖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县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管理工作,城镇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城镇建设资金投入;加强城镇维护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

鼓励县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谁投资,谁受益,有偿使用。

第七条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各项详细规划,分别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第九条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有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保护文物古迹。

第十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或者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铺架等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件,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年内未动工兴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申请延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一条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应当将交通、消防、人行道、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和给排水、排污、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地名标志、环境卫生、文化设施等统一规划设计,先地下工程,后地面工程,分步实施。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道和采光。

相邻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间距,新区建设不得低于建筑物总高度的0.8倍,旧区改造不得低于建筑物总高度的0.6倍。

第十三条城镇规划区内需要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用期满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需继续使用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四条城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的设计图施工。

建设工程经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定位放线后才能开工。基础工程完工后,经复核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验收交付使用后的工程,禁止乱搭乱建。

第十五条在城镇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镇规划,对不符合城镇规划或者未按照程序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城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规划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作他用。

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区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六条城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推行殡葬改革,规范殡葬活动;加强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确保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污损、占用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随意挖掘城镇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街巷道、步行街、广场、体育场、停车场等公共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当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缴纳恢复费,方可挖掘。

禁止占用道路、广场、绿地、供电走廊和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在城镇规划区内经营性挖砂、采石、取土,应当经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城镇规划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要通过城镇道路时,应当按照规定报建设、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第二十一条城镇规划区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牌、交通标志牌、消防、通信、照明、交通站点、环境卫生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城镇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照明线路、供电设施、通信设施、地下管线及其他设施上搭接和安装其他设备、物件。

禁止在城镇建筑物、电杆、交通护栏、行道树等公共设施张贴、涂写、刻划和拴牲畜。

第二十二条城镇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设置户外广告、标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文字用语准确,位置适当安全,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第二十三条城镇街道、广场、车站、河道等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扔各种废弃物;

(二)乱扔燃放的鞭炮;

(三)晾晒腐烂腥臭物品;

(四)敞养家禽、家畜;

(五)倾倒污水、垃圾、粪便、有毒有害物质;

(六)移动和破坏环境卫生设施;

(七)其他有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的连接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

第二十五条城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居民门前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除春节期间和重大节庆活动统一安排外,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城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对房屋四周自建排水设施维修和管护,保持排水设施畅通,不得影响共公环境卫生。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广场、步行街、休闲街、人行道、消防通道等公共用地停放车辆、堆放物体、摆摊设点和操办酒席。

第二十六条城镇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镇主干道、次干道、步行街、公共厕所、公共绿化地清扫保洁;

(二)车站、旅馆、广场、影剧院、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店及村民、居民住户负责其责任区域的清扫保洁;

(四)生产和销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生产销售场所清扫保洁;

(五)收费公共厕所,谁收费,谁管理,谁保洁。

第二十七条在城镇道路两侧施工的单位,必须围场作业,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护设施外。施工场地的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工程竣工的同时,应当将施工场地和建筑垃圾清理干净。不得占道施工,确需占道施工的,必须向有关部门交纳占道费和卫生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和屠宰点产生的污物、污水、废弃物,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排放。

第二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对废水、废气、废料的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污水、污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准排放。

第三十条城镇规划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噪音等采取防治措施,达标排放。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经营燃气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经营资质后,方可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按照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和民族传统建筑,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

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不得低于建筑用地面积的30%,并按照规定绿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花草、树木和其他绿化设施。

砍伐、移植城镇绿化地的树木、花草,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植树木、花草或者补偿。

城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其责任区域内的绿化:

(一)城镇公用绿化地及河道两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的绿化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四)防护绿化地由管界单位负责;

(五)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

第四章市场及交通管理

第三十三条自治县城镇道路,应当设置地名标志、路线指示标志。进入城镇的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按照交通指示标志规定行使。

在城镇营运的城市客运车辆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在规定的站、点和路段停靠。禁止非营运车辆载客营运。

第三十四条城镇规划区内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清洗、修理车辆,行使各种机动车辆,搭盖风雨棚,摆摊设点。

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参加集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指定的市场交易。沿街门面不得向外延伸另设摊点。

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门口摆摊设点。不得在学校周围200米以内经营娱乐场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转让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吊销有关建设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

期改正、拆除,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报;愈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用地和建设,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用地,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七)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损坏城镇绿化地树木、花草和其他绿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砍伐、移植城镇绿化地树木、花草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栽,可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松桃牛肝菌

松桃牛肝菌 松桃牛肝菌是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的特产。松桃县梵净山所产的野生牛肝菌是绿色产品,在全国享有一定的盛誉。野生牛肝菌是松桃的高级名贵特产之一,牛肝菌是牛肝菌科和松塔牛肝菌科等真菌的统称,多生长在林间,是滋嫩鲜美的营养品,含有效高的蛋白质,清醇味美,还具有清热解烦,养血和中,追风散热,舒筋和血,补虚提神等功效; 牛肝菌又称大脚菇,俗称“结齐菇”,是世界珍贵的食用菌,具有很高的食用价值和药用价值。目前,国内、国际市场上牛肝菌干品的价值逐年上扬,优质牛肝菌干片供不应求,销价高达150—240元/kg。牛肝菌已成为我国出口创汇的重要菌类产品。 松桃境内有地球同纬度植被保存最完好的一片净土,中国五大佛教名山之一——梵净山。野生牛肝菌是生长于梵净山高原森林的一种纯天然、无污染的野生食用菌,是素中之荤的食品,味美鲜嫩、清香,含有丰富的蛋白质、无机盐、糖、钙、铁等多种微量元素,较全面的氨基酸和多种维生素,营养价值极高,是宴席佳肴及招待宾客、馈赠亲友之理想佳品。 牛肝菌介绍 牛肝菌类是牛肝菌科和松塔牛肝菌科等真菌的统称,其中除少数品种有毒或味苦而不能食用外,大部分品种均可食用。主要有白、黄、黑牛肝菌。牛肝菌的主要特征均为菌朵单生、较大、肥腴肉厚,菌柄粗壮,菌盖伞型,菌盖和菌柄为赤褐色或黄褐色,菌体受伤或切开不变色,干品为白色至黄褐色,干品香气浓厚、纯正。白牛肝菌味道鲜美,营养丰富。该菌菌体较大,肉肥厚,柄粗壮,食味香甜可口,营养丰富,是一种世界性著名食用菌。云南省各族群众喜爱采集鲜菌烹调食用。西欧各国也有广泛食用白牛肝菌的习惯,除新鲜的作菜外,大部分切片干燥,加工成各种小包装,用来配制汤料或做成酱油浸膏,也有制成盐腌品食用。 牛肝菌的营养价值分析 1.牛肝菌富含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及钙、磷、铁等矿物质; 2.牛肝菌是珍稀菌类,香味独特、营养丰富,有防病治病、强身健体的功能,特别对糖尿病有很好的疗效; 3.此外,其水提物对小白鼠肉瘤S-180的生长有阻抑作用,对肉瘤S-180的抑制率为100%,对艾氏腹水癌的抑制率为90%,同时还有抗流感病毒、防治感冒的作用,是我国远销欧美的著名食用菌。该菌菌体较大,肉肥厚,柄粗壮,食味香甜可口,营养丰富,是一种世界性著名食用菌。据分析,100g干品中含蛋白质20.2g,碳水化合物6 4.2g,热量338千卡,灰分4.0g,Ca23mg,P500mg,Fe50mg,核黄素3.68mg.该菌具有清热解烦、养血和中、追风散寒、舒筋和血、补虚提神等功效,是中成药“舒筋丸”的原料之一;又是妇科良药,可治妇女白带症及不孕症。另外,还有抗流感病毒、防治感冒的作用。可见美味牛肝菌确是林中菌类中功能齐全、食药兼用的珍品。经常食用牛肝菌可明显增强机体免疫力、改善机体微循环 牛肝菌的食用效果 1.增强免疫力 牛肝菌是珍稀菌类,香味独特、营养丰富,有防病治病、强身健体的功能。 2.抗菌抗癌 3.补血益气 牛肝菌含有人体必需的8种氨基酸,还含有腺膘呤、胆碱和腐胺等生物碱。可药用,治疗腰腿疼痛、手足麻木、四肢抽搐,还可用以治妇女白带异常。它具有清热解烦、养血和中、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

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本(国务院第666号令)

xx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xx2016年2月6日 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暂行

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市属天然气门站以外的燃气设施及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燃气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全市燃气管理的监察工作。 各镇、经济板块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城管、交通、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镇(经济板块)有关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体市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共同做好燃气安全方面的义务宣传教育。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苏州市燃气发展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苏州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布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第七条城乡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燃气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审查部门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 政府投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审查。 非政府投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按以下规定执行。由省核准项目以及城市燃气气源厂、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苏州市核准项目以及液化气储罐场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初步设计由苏州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其他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由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第十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委托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精品文档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制定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1 / 20 精品文档 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 2 / 20 精品文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制定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城市燃气气源计划指标,编制年度城市燃气供气计划和用气发展计划,经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下达的气源计划和国家的供气压力与质量标准,进行安全生产,保障供气。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燃气的压力、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参加。

第七条城市燃气用户(含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在城市的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或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5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5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松桃县概况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 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 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五、规划原则 任何的设计策划都要注重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并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这也的对本区域规划工作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根据它的特点,特别遵循下述原则。 1、注重资源保护 发展旅游业必须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以“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发展、永续利用”为工作方针,协调处理好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的关系,保护优良的旅游环境,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以市场为导向 开发本区域是一种经济行为,追求经济效益依然是它的最大的目标之一,否则它的生存与发展就无从谈起。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进行决策是一个根本原则。具体表现为以市场为导向原则,即将客源市场的现实和潜在需求以及市场的竞争情况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根据本区的资源特色和规划项目来确定开发的时序、方向和规模: ●决定产品的类型、特色、规模、档次以保证销对路: ●决定服务设施开发建设的规模、类型和档次: 3、突出主题形象 这是我们规划的一个核心内容。通过策划思想使自然景观、建筑、休闲娱乐形成的主题形象,而旅游区内从项目的取舍到建筑风格的选择都要围绕这个主题开展。 4、强化生态、地域文化特色 为游客提供一个充分享受自然、回归自然的体验,使游客感受到地域文化所赋予的独特韵味的规划工作的一个核心思想,要达到这一点,旅游区内所有项目的设置都要与周围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和谐一致,从旅游区整体氛围的营造到每个功能区的环境设计乃至建筑物与游乐设备的包装,处处都要体现出与自然的融合,在吸收、保留传统文化与当地文化精华的基础上,表现出现代生态文明的活力。 5、阶段性开发。滚动式发展 考虑资金、人力、物力等因素,以及度假者的需求将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在土地使用计划中应留有一定的余地,以便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发展。阶段性开发原则就是根据市场发展的方向,从全局出发,将开发分阶段进行,合理布局、规范标准、控制规模和档次。这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 6、区域资源整合 从旅游业的综合性、联动性、带动性等特征出发,打破行政区划和部门职权分割的制约,推进区域旅游综合开发利用,着眼于区域整体形象的塑造和整体优势的发挥,着眼于形成区域内特色上互补、经济上互惠、经营上互助的旅游产品群,并把景区建设与城镇建设、社会环境整治等有集结合起来共同营造适应旅游大发展的良好环境。 7、和谐社会发展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 第6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

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城镇燃气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用气与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县(含县级市和区,下同)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宣传普及〕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和环保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县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论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备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理适用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全国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规定,协同做好与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保障稳定和安全供应,保障设施完好、运行安全,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城镇燃气实行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对从事城镇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充装、销售等活动(以下简称燃气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对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实行资质管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进步)国家鼓励城镇燃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对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城镇燃气专项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实施。 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种类、用气规模、供气形式、调峰手段、管线布局、厂站设置等。 第八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规划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在上诉两款的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审批时,应征得同级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工程设计和施工)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验收、移交工程竣工资料。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2020-2021学年九年级3月月考文科综合历史试题含答案

2021年3月初中毕业班月考试卷 文科综合 卷I(75分) 一、选择题(下列各题,各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请把所选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入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本大题25个小题,每小题3分,共75分) 13. 2019年1月23日,委内瑞拉国民大会主席瓜伊多自行宣布成为该国“临时总统”,委内瑞拉危机爆发。你认为最早领导委内瑞拉独立的领导人是 A.华盛顿B.拿破仑C.章西女王D.玻利瓦尔 14.亚历山大二世在最后审查废除农奴改革方案时说:“诸位会深信,凡能够维护地主利益的措施,都一一地做到了。”这就注定这场改革 A.废除沙皇统治B.没有什么成效C 保留大量封建残余D.成为俄国历史的转折点15.在电视专题片《大国崛起?美国》中的一段解说词:“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林肯纪念碑和华盛顿纪念碑遥遥相望。有人说,是华盛顿创造了美国,是林肯拯救了美国”。他们分别领导美国参加的战争是 A.独立战争南北战争B.独立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 C.南北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 D.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 16.有人说:“一个苹果让牛顿吸引了世界,一壶沸水让瓦特转动了世界,一个元素让爱迪生点燃了世界,…其中“一个苹果让牛顿吸引了世界”主要是指牛顿 A.创立了生物进化论体系B.提出了相对论C.发明了电灯D.提出了万有引力定律 17.铜仁市某中学的小亮同学参加了“古都之夏―西安之旅”夏令营活动,到达目的地后,在宾馆房间里明亮的少灯光下,他通过电脑QQ告诉妈妈他们的行程:先乘坐火车到贵阳,然后由贵阳乘飞机抵达西安机场,最后从飞机机场乘汽车到达宾馆。在短短的时间里,小明享受到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成果有 ①电灯②火车③飞机④汽车⑤电脑 A.①②⑤B.①②③ C.①③④D.②④⑤ 18.捷克斯洛伐克作家哈谢克在小说《好兵帅克》中,描述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两大军事集团疯狂厮杀的场面。下列战役,为该小说描述“疯狂厮杀的场面”提供了素材的是A. 凡尔登战役B.莫斯科保卫战C.诺曼底战役D.斯大林格勒保卫战 19.“三巨头操控世界,德国成待宰羔羊,中国战胜却受害,学生掀起爱国潮”,这首歌谣描述的会议是 A.巴黎和会B.华盛顿会议C.三级会议D.制宪会议

【最新】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62号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8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编辑本段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2001年2月22日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3月5日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理,建设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市场和交通秩序等的管理。 第三条在自治县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条件、民族特点、历史现状及保护自然环境、风景名胜、民族文物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要求,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城镇建设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辖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县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管理工作,城镇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城镇建设资金投入;加强城镇维护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 鼓励县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谁投资,谁受益,有偿使用。 第七条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各项详细规划,分别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当前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1、天然气已成为我国能源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2、天然气供应涉及国家能源安全 3、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天然气供应提出更高要求 4、我国天然气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1)上游:生产稳步增长,多种气源并存 (2)中游:跨区域管网和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善 (3)下游:城市燃气成为消费主导市场 (二)形势研判 1、我国燃气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投资主体多元化;垄断格局被打破;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上游企业的进入所带来的冲击;气源垄断与不公平竞争。(地方国企与央企、民营企业) 2、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理顺上下游关系;强化行业监管;加强制度完善;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功能。 关于燃气管理立法的必要性(背景) 1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交叉,建设、规划、工商、质量监督、公安消防等) 2统筹发展、重视规划(部分地区对燃气规划重视程度不够,重复建设、随意建设、设施建设不配套)、 3加强应急储备、健全应急调度制度 4完善燃气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竞争、明确经营责任、提高服务质量) 5加强安全管理,建立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本条例最初命名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6地方燃气管理条例出台早于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如何衔接? 例:《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出台,2004年第一次修改;《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立法目的)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农村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门站外适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发布执行;门站内适用本条例),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如属经营行为,则适用本条例),不适用本条例。(适用环节)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指气质成分、压力、热值)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城镇燃气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需经人大审议。提升政府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小结:燃气管理体制的职能分解 一、人民政府:(5项) 1.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 .本行政区域

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户籍人口数量和农业增加值3年数据研究报告2020版

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户籍人口数量和农业增加值3年数据研究报告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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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铜仁市松桃县户籍人口数量和农业增加值现状 (1) 第二节铜仁市松桃县户籍人口数量指标分析 (3) 一、铜仁市松桃县户籍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户籍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3) 三、铜仁市松桃县户籍人口数量占全省户籍人口数量比重统计 (3) 四、铜仁市松桃县户籍人口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4) 五、铜仁市松桃县户籍人口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4) 六、全省户籍人口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5) 七、全省户籍人口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5) 八、铜仁市松桃县户籍人口数量同全省户籍人口数量(2018-2019)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铜仁市松桃县农业增加值指标分析 (7) 一、铜仁市松桃县农业增加值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农业增加值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铜仁市松桃县农业增加值占全省农业增加值比重统计分析 (7) 四、铜仁市松桃县农业增加值(2017-2019)统计分析 (8) 五、铜仁市松桃县农业增加值(2018-2019)变动分析 (8) 六、全省农业增加值(2017-2019)统计分析 (9)

贵州地图及行政区划

贵州省总面积17.61万平方千米,共有9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6个地级市、3个自治州),88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13个市辖区、7个县级市、56个县、11个自治县、1个特区)。 贵阳市辖6个市辖区、3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市政府驻乌当区林城东路 南明区(新华路街道)云岩区(贵乌路街道)花溪区(贵筑街道)乌当区(新天街道) 白云区(大山洞街道)小河区(黄河街道) 清镇市(红枫湖镇) 开阳县(城关镇)息烽县(永靖镇)修文县(龙场镇) 六盘水市辖1个市辖区、2个县、1个特区,市政府驻钟山区 钟山区(凤凰街道) 六枝特区(平寨镇)水城县(滥坝镇)盘县(红果镇) 遵义市辖2个市辖区、8个县、2个自治县,代管2个县级市,市政府驻汇川区 红花岗区(忠庄镇)汇川区(大连路街道) 赤水市(市中街道)仁怀市(盐津街道) 遵义县(南白镇)桐梓县(娄山关镇)绥阳县(洋川镇)正安县(凤仪镇)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镇)凤冈县(龙泉镇)湄潭县(湄江镇)余庆县(白泥镇)习水县(东皇镇)

安顺市辖1个市辖区、2个县、3个自治县,市政府驻西秀区 西秀区(东关街道) 平坝县(城关镇)普定县(城关镇)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索镇)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毕节市辖1个市辖区、6个县、1个自治县,市政府驻七星关区 七星关区(市东街道) 大方县(大方镇)黔西县(城关镇)金沙县(城关镇)织金县(城关镇) 纳雍县(雍熙镇)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镇)赫章县(城关镇) 铜仁市辖2个市辖区、4个县、4个自治县,市政府驻碧江区 碧江区(市中街道)万山区(万山镇) 江口县(双江镇)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思南县(思唐镇)石阡县(汤山镇)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镇)德江县(青龙镇)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辖1个县级市、7个县,州政府驻兴义市 兴义市(黄草坝街道) 兴仁县(城关镇)普安县(盘水镇)晴隆县(莲城镇)贞丰县(珉谷镇) 望谟县(复兴镇)册亨县(者楼镇)安龙县(新安镇)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辖1个县级市、15个县,州政府驻凯里市 凯里市(大十字街道) 黄平县(新州镇)施秉县(城关镇)三穗县(八弓镇)镇远县(氵舞阳镇) 岑巩县(思旸镇)天柱县(凤城镇)锦屏县(三江镇)剑河县(革东镇) 台江县(台拱镇)黎平县(德凤镇)榕江县(古州镇)从江县(丙妹镇) 雷山县(丹江镇)麻江县(杏山镇)丹寨县(龙泉镇)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辖2个县级市、9个县、1个自治县,州政府驻都匀市 都匀市(广惠路街道)福泉市(金山街道) 荔波县(玉屏镇)贵定县(城关镇)瓮安县(雍阳镇)独山县(城关镇) 平塘县(平湖镇)罗甸县(龙坪镇)长顺县(长寨镇)龙里县(龙山镇) 惠水县(和平镇)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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