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稿)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稿)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稿)

平榆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平榆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做好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工程变更月报表制度》等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款。

第二条凡从事平榆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监控、施工等单位均应维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若无充分依据证明原方案不可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应遵照本管理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基础文件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本管理条款所指工程变更是指自平榆高速公路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费用以业主的最终签认为准。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任何单位都不得施工,不予以计量与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变更虚报工程量或提高单价。

第五条变更方案的确定,应按照集体评审的原则进行,各施工单位、总监办应附评审会议纪要或讨论意见,并附参会人员名单。

第六条进行变更时,事先应周密调查,必要时备有图片资料。各单位应提前熟悉设计图纸,增强工作的可预见性,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合理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妥善做好设计变更工作,杜绝单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

第七条建管处负责平榆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变更分类

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4、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300万元的。

第十一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三章范围和原则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

1、设计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

2、设计图纸与实际施工现场不相符合的。

3、地质、水文条件发生较大的变化。

4、由于水利、工矿、文物、环保等方面不可预见因素而必须变更原设计方案。

5、上级主管部门、建管处、地方政府提出的为满足某种需要而新增的工程或要求扩大建设规模等。

6、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不增加投资,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或保护生态环境效果显著。

7、在原设计方案优化或进一步完善设计提出的变更。

8、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的原则:

1、节约资源、少占耕地、利于运营和环保;

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

3、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

4、精简节约、经济合理;

5、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前提下,尽可能采用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6、兼顾建管处、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外其它第三方的利益,不能因工程变更而损害任何一方的正当利益。

7、因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增加造价或延长工期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8、经过审批的变更,原则上不能再次变更。

9、工程变更要坚持集体会议研究、分级审批、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按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违反规定,先变后报,肢解上报或瞒报、不报行为。参加会议人员:建管处的有关领导、总会计师、纪检书记、各部门负责人,由综合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

10、设计变更原则上应有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或由原设计单位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签署意见。

11、建管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当地政府均可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和要求。监理、施工单位有义务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及时上报建管处,并有义务做好已批准设计变更工程的实施工作。

第四章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建管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建管处审批。对于影响到结构安全、环境保护的一般设计变更,报省交通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合同段,属于以下情况的变化,不考虑费用的增减:

1、路基填挖方的增减总量不超过原设计总量2%的。

2、路基土石质结构比例变化量不超过原设计10%的。

3、桥梁桩基地质层变化厚度小于等于桩长15%的(以1座桥为1个控制单元),其桩基单价不予调整。

4、隧道围岩变化累计长度小于隧道总长5%,或围岩级别越级变化但连续长度小于10米的。

5、工程过冬覆盖及保护措施的。

第十六条凡图纸工程量经复核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不符时,由总监办审查上报,建管处审批后以文件形式下发,不需变更指令。

第十七条建管处、地方政府、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由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单位按本管理条款规定程序完善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由总监办提出的变更:

1、总监办填写《工程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表》并上报建管处;

2、由建管处技术质检部3日内组织设计代表、总监办、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现场调查,会签《工程设计变更现场办公会议纪要》;

3、建管处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变更方案;

4、施工单位在建管处确定变更方案后可以进行变更工程施工,并在3日内完成设计变更及相关资料的填报工作,并上报总监办;

5、总监办在收到变更资料后2日内审核并上报建管处;

6、建管处在收到变更资料后,由工程管理部在3日内复核工程量;

7、集体会议研究确定变更费用;

8、主管领导签发《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或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

1、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表》并上报总监办;

2、总监办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表》2天内审核完成并签

署意见,同时上报建管处技术质检部。

3、由建管处技术质检部5日内组织设计代表、总监办、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现场调查,会签《工程设计变更现场办公会议纪要》;

4、建管处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变更方案;

5、施工单位在建管处确定变更方案后可以进行变更工程施工,并在3天内完成设计变更及相关资料的填报工作,并上报总监办;

6、总监办在收到变更资料后2日内审核并上报建管处;

7、建管处在收到变更资料后,由工程管理部复核工程量;

8、集体会议研究确定变更费用;

9、主管领导签发《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或报送主管部门。

10、若变更费用预估在300万元以上的,总监办必须提前15天把变更意向书上报到建管处,建管处审核后上报省厅主管部门,省厅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管处下发《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二十条变更资料:

1、变更资料应能完整的反映该设计变更在技术上、经济上的可行性及合理性,设计变更图纸达到施工图的要求。

2、设计变更图纸统一用A3或A3加长纸,其余资料用A4纸,图片资料要规范清晰。

3、图表资料的签署要齐全,签署意见应详细、具体、明确,不允许签署模凌两可的意见。

4、所有签字均应为本人手签(黑色或蓝黑色),不能打印,不能盖签名章。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处加盖公章,但应保证签字清晰,不应覆盖签字。

5、总监办在审核设计变更申报资料时,若变更数量、单价与施工单位不符时,须另附页修改,并注明个人签字。

6、申报变更编号统一为大写的PY-合同号-流水号。

7、表头统一用黑体小二号字,表格内统一用宋体小四号字,表格外统一用仿宋体小四号字。

8、建管处、设计单位、总监办、施工单位都应建立起工程设计变更台帐,每月月底前将台帐核对统一,有关人员签字认可(有关表格见附表)。各单位应对变更文件及其相关资料妥善保管,作为项目检查、劳动竞赛考评的依据。

9、施工单位在报送一式六份变更文件时,同时上报整套电子版(包括相关照片、摄像等)。

第二十一条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必须齐全,其内容如下:

1、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变更工程名称、位置、费用、论证结果、相关各方签署的意见等);

2、变更说明(主要阐述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特别是材料单价的由来。是清单价还是议定价,以及最终确定单价的理由),并须有单位的签字和公章;

3、变更方案、现场办公会议纪要、批准文件;

4、原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

5、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工程量和费用清单(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应编制预算);

6、审批所需其他资料(计算书等);

7、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第二十二条工程设计变更的数量与单价:

1、变更工程数量由总监办负责审核,建管处将采取与设计代表、总监办共同量测的方式进行抽查,若与总监办审核数量不一致时,以联合量测的数量为准。

2、变更单价以承包商清单合理报价为准,无单价的以相邻合同段单价为参考,总监办核定后报建管处合同管理部审定,集体会议研究最终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选派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积极配合处理设计变更问题,如因设计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处理,以致影响工程施工,将纳入设计代表个人评议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总监办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所有《工程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表》,无论是否同意,均签署后上报建管处。

第二十五条总监办未及时审核、上报的,第一次对总监通报批评,第二次罚款1万元,若因此影响施工进度时,将对总监清除出场。

第二十六条总监办审核的变更数量如与建管处最终审定偏差较大的,第一次将对总监通报批评,第二次清除出场。

平榆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表

合同段:变更号:

申请变更单位:申请日期:年月日

平榆高速公路现场办公会议纪要

变表3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

监理单位:合同号:

监理单位审核表

申请变更单位:变更号:

监理单位名称:申请日期:年月日

表4-2

工程变更计算表(监理单位) 申请变更单位:变更号:

变表5-1

设计代表审核表

申请变更单位:变更号:

合同段::审核日期:年月日

工程变更计算表(设计代表)

申请变更单位:变更号:

合同段:审核日期:年月日

工程管理部审核表

申请变更单位:变更号:

合同段:审核日期:年月日

工程变更计算表(工程管理部)

申请变更单位:变更号:

合同段:审核日期:年月日

表7-1

合同管理部单价审核表

申请变更单位:变更号:

合同段: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表7-2

工程变更计算表(合同管理部)

申请变更单位:变更号: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变更设计原则 (1) 第三章变更设计条件 (2)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等级 (4) 第五章变更设计的有关规定 (6) 第六章变更的办理程序 (7) 第七章变更履行的审核程序 (10) 第八章变更设计审批的权限 (12)

第二章变更设计原则 (一)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及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二)变更设计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在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缩短工期等方面有显著效益以及设计与实际不符合时,可考虑变更设计。 (三)进行变更设计,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审表》(A-22表),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包括与原设计的经济比较)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请审批。每项设计变更在实施前必须向指挥部提出申请,未经正式批准,一律不得实施。 (四)变更设计后的工程费用按本章规定办理。 (五)变更设计后的工程工期,属一般变更的,仍按原工期完成。属重大变更项目,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论证,审查确认后报省建设局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交通厅批复。

第三章变更设计条件 (一)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 2、设计文件虽然可行,但明显不够合理。 3、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及安全隐患; 4、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二)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本办法对设计进行变更。 1、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2、由于农田、水文、水利、地质、工矿、文物、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变更原设计方案和完善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3、有利于提高综合环保水平。矿渣、粉煤灰等废弃物的利用,能够降低噪音和粉尘的施工工艺,更加完善的绿化方案等。 4、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工程改造和扩建,但不增加投资或投资不多。 5、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良田。 6、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暂行)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暂行) 为适应建设单位管理体制的要求,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及强化合同意识,优化完善设计,加快工程进度,达到提高工程质量、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根据铁道部铁建(2005)146号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标段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变更设计的基本原则 (一)变更设计必须遵循:一要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实事求是;二要确保工程质量和设计的使用功能,保障施工安全;三要各方通力协作,正确、及时处理好变更设计。 (二)鼓励以节约投资、增加效益、确保质量、完善设计功能为目标的优化设计。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和施工图优化,开工后仍要继续进行施工图优化,做到全过程优化。 (三)因该工程采用总价包干的合同管理模式,除工程质量、结构特殊需要、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情况外,一般不得进行增加投资的变更。非甲方及设计原因所发生的变更设计,如有费用增加,增加费用由各单位承担,如有费用减少,节约费用归各单位所有。如因甲方及设计方发生的设计变更将视情况根据相应的合同条款执行。 (四)变更设计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自行变更施工者,要追究其

责任。 二、变更设计分类 根据铁建设[2005]146号文的要求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变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 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 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超过30万元(不含)但低于300万元(不含)、技术较复杂的变更设计为Ⅱ类。 (三)Ⅲ类变更:变更只是施工方案的变更并且费用不做增加,或者施工变更增加的费用低于30万元并在总承包风险费用包含的范围内均为Ⅲ类变更。 三、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 (一)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二)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三)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

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项目办所辖在建各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办所辖在建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和在所辖在建高速公路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适用于在建高速公路所有工程。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煤气管道、天然气、林业、军事、文物、地矿、环保等)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办工程建设科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审核和管理,并接受交通厅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

第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小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 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10、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大全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及股份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维大修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管理流程,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有效控制成本,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2.1原设计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部分。 2.2设计使用功能的调整。 2.3原设计施工工艺难以实现或实现造价过高。 2.4对原设计进一步优化,可节约投资。 2.5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原设计难以继续实施。 3.设计变更分类 设计变更根据审核后预算费用的不同分为三类: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 3.1经审核后预算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下的水工工程、2万元及以下的陆域工程、10万元及以下的工艺设备类工程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3.2经审核后预算费用为10—50万元的水工工程、2—30万元的陆域工程设计变更、10—50万元的工艺设备类工程设计变

更,为较大设计变更。 3.3经审核后预算费用在50万元及以上的水工工程、30万元及以上的陆域工程、50万元及以上的工艺设备类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4.设计变更的审批 4.1设计变更审批权限 4.1.1一般设计变更(不含工艺设备类),由建设单位至少2名工程主管及1名预算人员审核,建设单位总工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工艺设备类一般设计变更,由工艺设备小组至少2名工程主管及建设单位预算部门1名预算人员审核,工艺设备小组组长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4.1.2较大设计变更(不含工艺设备类),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及预算部门审核,提交建设单位总工审查确认,经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工艺设备类较大设计变更,由工艺设备小组及建设单位预算部门审核,提交工艺设备小组组长审查确认,经集团安技部部长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4.1.3重大设计变更(不含工艺设备类),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及预算部门审核,经建设单位总工、主要领导审查后,报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有效控制建设成本,规范设计变更的工作流程,确保设计变更的有效性及正确执行,保证工程的质量、成本和进度等满足要求,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项目在施工过程及保修过程中的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设计变更 指工程招标完成后再由设计院出具的,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进行设计修改或补充的图纸及设计修改通知单。 《设计变更》主要用于下述修改工作: 1)因原设计不完善由公司设计或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的补充设计; 2)不包含在原设计范围之内而经研究,论证必须增加的补充设计; 3)施工图错误导致难以施工需进行的修改; 4)销售管理部门提出要求需进行的修改; 5)工程管理部门提出技术工艺意见或优化意见需进行的修改; 6)设计单位提供优化设计提出的修改; 7)发现现场施工错误需进行的修改; 8)样板施工效果不佳需修改或更换样板。 3.2 重大设计变更 1)涉及建筑及装修专业影响设计外观效果、使用功能、交房标准的所有变更; 2)涉及主材或主要设备系统的变更; 3)涉及结构体系及水电系统的变更; 4)涉及渗漏问题的做法和节点的重大变更; 5)会影响总工期超过一周的;

6)由于公司对项目定位重大调整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7)经估算,工程费用增加超过10万元或超过合同额10%的。 3.3 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均属一般设计变更。 4 职责 4.1公司工程管理部 1)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监督检查; 2)参与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3)监督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 4.2公司规划设计部 1)协助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监督检查; 2)参与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4.3 成本合约部、营销策划部 参与与本部门有关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4.4 区域(直属项目)公司设计部 1)负责本系统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申请; 2)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的审核; 3)负责设计变更审批流程的发起; 4)负责设计变更的形成及签发; 4.5 区域(直属项目)公司相关部门 1)负责各自部门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申请; 2)参与与本部门有关的设计变更的审核会签; 3)监督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 注:项目公司的变更需求,统一提交区域公司工程部审核后再提交设计部。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技术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三、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四、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五、所有工程都须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施工图预算是指编

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施工预算仅因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数量发生变动差异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在施工预算报批之前,出现与中标造价、合同造价有变动的项目应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工程变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备材料变更、新增项目等。 九、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按月度对各类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的职责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坚持标准、明确责任、服务现场、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工程的顺利开展,结合xx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文件、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xx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指令等。 第三条xx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概(预)算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确因客观环境、条件有较大变化须修改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二变更设计的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在工程开工之前,由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工程量清单,建立合同价款的初始台帐。此后发生的所有与图纸及清单的项目、数量、单价、费用不一致的变化,均属于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内容(性质) 1、优化设计是指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方便施工、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的变更设计。 2、完善设计是指由于勘察深度不够、调查预测失当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漏项或者内容欠周,以及由于设计文件不符合现行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项目办事先确定的特殊规范,而必须加以修改、完善、补充和增减的变更设计。 3、新增工程是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国家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 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项目办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原批准规模以外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GCGL第006号 第1条为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使之程序化、规范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3条设计变更分类: 1、一般变更:是指不涉及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装饰装修方案、景观设计方 案、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对质量和工 期不产生影响,引起的费用增减在5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 2、重要变更:是指不涉及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 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对质量和工期影响较小的变更设计,引起的 工程费用增减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 3、重大变更:是指涉及到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装饰装修方案、景观设计方 案、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的变更,对工 程质量、造价和建设周期有明显影响的,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在10万元以上的 设计变更。 第4条设计变更控制程序: 1、公司内部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图纸均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至工程管理部要 求设计变更,工程管理部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工程管理部进行复 核,按程序报批。 2、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同样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至工程管理部要求设计变更,工程 管理部进行审核,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按程序报批。 3、变更要求被批准的,设计变更均由工程管理部拟订《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 22),并提交设计单位审核签章同意。《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在下发之前 工程管理部要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审批表》(GCGL-表24),按规定程序报批。《设 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一式六份,其中工程管理部一份、工程审算部一份、 营销策划部部一份、监理公司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并在行政管理部存档备案。 4、一般变更须在3日内完成。 5、重要变更须在一周内完成。 6、重大变更,由工程管理部根据方案调整情况提出,由总经理批准。该类变更一 般应在提出后一月内完成。 7、营销策划部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要求对已施工房屋进行变更设计的,由营销策划 部提出申请,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按程序报批,由工程管理部拟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高速公路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赣交基建字[2013]99号)、《关于工程(设计)变更资料上报时限规定的通知》、《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这里资料上报的通知》(×××高速[2014]278号),同时参照×××集团《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大纲》中4.6.4条(工程变更)的补充与完善,对于与项目大纲有冲突之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本项目高公路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公司总工办是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的主管部门,主持并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本项目所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照“先批准、后变更”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条件 第四条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二)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 (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第七条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二)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船)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者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或降低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及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四)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第八条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目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工程提出的设计变更。 第九条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1.1为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正确地处理设计变更,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现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1.2设计变更的含义是指对技术规范、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等作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的变更和数量的调整。 1.3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对施工图所涉及的平纵线形、结构、型式、工程数量、规模、质量标准及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和尺寸等的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及条件 第二条设计变更的原则及条件应遵照下述规定执行。 2.1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审查意见,并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2.2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以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节省良田、保护环境、提高安全性能、有利于工程管理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变更和完善。 2.3设计变更由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办理,任何个人和单

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和变更指令。 2.4设计变更的依据必须是业主、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签发的正式文件。 2.5任何口头指令一律不作为承包人现场实施的依据。凡不具备设计变更依据开始施工者,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擅自实施者自负。 2.6对未正式办理变更手续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一律不得实施,并不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2.7在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的,可提出变更。 2.8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地质、环保等方面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改变设计,可提出变更。 2.9保持原设计标准和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的,可提出变更。 2.10 施工图设计差、错、漏及设计明显不合理的(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提出变更。 2.11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委托其它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但必须得到设计单位或其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的确认。 第三章设计变更立项 第三条设计变更的提出 设计变更可以由承包人、设计单位、业主等提出。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由承包人编报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资料,总监办审核后附立项审核意见,由施工单位附备设计变更立项审查表并完善相应填报内容,并提交设计代表完善相应手续后转报指挥部现场工程部门办理立项申请;设计单位及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出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稿)

平榆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平榆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做好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工程变更月报表制度》等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款。 第二条凡从事平榆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监控、施工等单位均应维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若无充分依据证明原方案不可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应遵照本管理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基础文件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本管理条款所指工程变更是指自平榆高速公路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费用以业主的最终签认为准。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任何单位都不得施工,不予以计量与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变更虚报工程量或提高单价。 第五条变更方案的确定,应按照集体评审的原则进行,各施工单位、总监办应附评审会议纪要或讨论意见,并附参会人员名单。 第六条进行变更时,事先应周密调查,必要时备有图片资料。各单位应提前熟悉设计图纸,增强工作的可预见性,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合理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妥善做好设计变更工作,杜绝单方面原

因引起的工程变更。 第七条建管处负责平榆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变更分类 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4、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技术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三、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四、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五、所有工程都须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

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施工图预算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施工预算仅因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数量发生变动差异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在施工预算报批之前,出现与中标造价、合同造价有变动的项目应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工程变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备材料变更、新增项目等。 九、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按月度对各类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川交发〔 2013〕111 号 2013 年 11 月 1 日印发) 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 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 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 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 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 管理。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 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 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项目 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项目 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 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 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 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 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 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 (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 型式发生变化的; (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 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 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 (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 (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设计变更管理组织办法(暂行)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总工办 2018-8-7

施工图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图变更的审批流程、明确各单位或部门职责、强化执行及记录,实现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依据钦州市《关于修订和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钦市建字【2016】74号)和《广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设计重点环节管理及控制价编制管理要求的通知》、《工程项目管理制度》(GC-03-2016)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参照广西区内其他地市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辖的所有合同签订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施工图变更。 第三条施工图变更,指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从已审定有效的施工图下发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对已审定有效的施工图所发

生的技术及数量上的变更,即图纸勘误(澄清)、技术变更和涉及图纸变化的工程变更。 第四条施工图变更申请单位(部门)可以是业主单位和非业主单位。业主单位是广西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控集团);非业主单位是指EPC总包牵头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货商、咨询单位等。 第五条投控集团相关部门对施工图变更应严格控制。实行部门审查和审查会议、部门会签、部门领导负责制、公司领导审批的变更管理制度。投控集团拥有所有施工图变更的审批权,必要时,按规定上报园区管委和自治区、钦州市相关部门审批。(指令流程图、超过概算总价10%须报政府或董事会审批)第六条变更的五项原则要求:变更的必要性、技术合理性可行性、变更范围、工程量及投资造价变化、引起的连带变更。施工图变更审查、审批时应按五项要求对变更进行综合评审、决策。 第七条施工图变更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项目、同一原因引起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应为同一项施工图变更。 2.同一项目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原因或同一内容的不同单位工程的变更应划分为不同的施工图变更。 第八条变更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工程进度的原则进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1.1 为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投资,根据苏交计[2005]311号《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施工合同文件有关条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设计变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等活动。对施工图设计过程中相对于初步设计发生的设计变更按苏交计[2005]311号《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3 本办法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对施工图设计所涉及的平纵线形、结构、型式、规模、质量标准及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和尺寸等的变更。 1.4 本办法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建设管理的高速公路项目工程。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原则和条件 2.1 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省高指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2 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在控制或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工程质量提高、加快施工进度、有利于工程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增加)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与变更。 2.3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设计变更通知,其余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 2.4 对未经立项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对未经批准变更数量和变更金额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办理工程支付。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对任何设计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为准。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有效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三大目标控制,加强对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图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减少因设计变更带来的造价增加或延误施工工期,结合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所有工程在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其它原因引起的索赔等。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完成招标后,对比招标所用施工图纸,设计院发出的所有的修改施工图(包括对施工图纸的修改、增补、废除,出新版图纸等)。 第二条设计变更应立足于确保结构安全,改进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和方便施工,安全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施工图成品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外部条件发生了改变,或建设、使用单位的要求发生了改变。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实需要变更工程设计文件的,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设计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共同努力,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避免重大设计变更,努力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六条变更设计应当遵循“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的原则,以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之目的。 第七条变更设计实行审批管理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禁止利用设计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提高工程造价。 第八条发包人拥有对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权,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总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可按《合同管理办法》签订补充合同。 第九条发包人:项目组是发包人现场管理的代表,负责对审批权限内的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对审批权限外的变更,负责上报公司审批。 第十条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处理,提出设计方意见;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提出按单项设计变更(设计自身提出的变更单)增减投资额的估算和说明,及时修改施工图。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接纳、初审工程变更申请并提出技术评审、造价评审、综合评审意见,会同发包人项目组召集相关各方处理工程变更申请,下达工程变更令,管理变更工程的实施,建立工程变更台帐,并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至有关单位并存档;负责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变更

高速公路变更规范

高速公路变更细则 工程变更原则:先批准施工技术方案,后施工 复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拆分变更申报 技术与经济相结合 工程变更类型:位置变更结构变更数量变更单价变更新增取消纠错 工程变更等级: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 1.重大设计变更情况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3)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 4)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 5)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 2.较大设计变更情况 1)连续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6)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 7)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 8)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 9)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 10)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 11)单位工程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复概算的 3.一般设计变更 1)一般I 级设计变更(投资增加或减少不超过5万元的变更,同时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总额的1%的变更) 2)一般II 级设计变更(投资增加或减少不超过5万元小于15万元的变更,同时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总额的3%的变更) 3)一般III 级设计变更(投资增加或减少不超过15万元小于40万元的变更,) 4)一般V级设计变更(投资增加或减少不超过40万元小于50万元的变更) 5)一般VI 级设计变更(凡超过一般设计V级设计变更但小于较大设

计变更的为一般VI级设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稿)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所属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有效控制本项目工程投资,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山西省交以下通运输厅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全体参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编制主要依据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工程设计变更,系指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增减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要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基本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先变后报、肢解上报或瞒报、不报行为。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类 第六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 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 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 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7. 超出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

8.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300万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 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 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3.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 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5. 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6. 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 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8. 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9.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0.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三章工程设计变更的范围和原则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 1. 为应对工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情况引起的设计变更; 2. 项目法人或第三方提出,按程序经认可需改变设计而进行的变更。 3.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可改进的施工工艺和方法,确保工程安全,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且节约工程费用的变更; 4. 项目设计单位为提高质量和降低造价,进行优化设计提出的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详细介绍

######变更管理办法 ( 试行) #############发展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承担建设工程的变更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变更,系指初步设计审查通过至工程竣工期间,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已审定签章的施工图纸内容发生变化。 第三条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两大类,其中,设计变更系指由于设计、行政许可、技术标准或功能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变更;由施工、勘察、现场条件等其他原因引起的变更统称为变更设计。 第四条相关部门及单位 公司部门:指总工办、规划设计部、机电设备部、计划合同部、工程管理部、质量安全部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部门; 设计单位:指总体设计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工点设计单位等;

承包商:指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装修装饰单位、供货商、系统集成商等。 第五条 第六条变更的提出应从有利于工程出发,或优化方案、或降低费用、或提高工程效率、或提高安全性以及满足政府行政许可要求等。 第七条审核变更应以合同为准、以事实为依据,从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第八条变更令是实施变更的唯一途径,有变更令才能实施变更。 第九条变更的报备应严格执行政府、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变更的,自行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公司批准而擅自发出变更令的,自行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现场应急、抢险、突发的、急需的、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的变更,工程业务部门应立即报告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总工办、规划设计部、计划合同部、质量安全部)、设计、风险咨询、第三方监测、施工、监理等单位、专家(如需)现场制定应急措施,形成纪要;工程管理部授权监理工程师书面指示承包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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