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公示催告程序地几个法律问题

关于某公示催告程序地几个法律问题
关于某公示催告程序地几个法律问题

票据被诈骗应允许受害人申请公示催告

在社会融资监管缺失的大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取的大量票据需要融资的情势,花样百出地骗取持票人的票据。而我国《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对被诈骗票据的受害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失票救济,值得探讨和关注。

一、何谓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所有人在票据丧失后,向付款地银行基层法院申请公告的非诉程序。人民法院根据票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票据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则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宣告丧失的票据作废。申请人可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应围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

定。”一般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但被骗的银行承兑汇票能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呢?

仅从法条字面上看,只有上述三种情况可以,但我们不能仅拘泥于对法条字面上的理解。从上述条文的立法原意看,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应当理解为票据持有人因意志以外的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脱离持有人的有效控制的情形发生。况且,异地法院不知道申请人票据是被诈骗丧失的,作为一般丢失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并无不妥。由此可见,对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如因诈骗丧失了票据,这是持票人意志以外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持票人本人并无过错,加之诈骗行为人骗取票据后从事非法经营,相对于后手持票人来说是否为善意取得,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具有不确定性,极有可能是非法转让他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符合公示催告中关于被催告的利害关系人不特定的要求,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亦与上述条文中的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由完全相同,因此,受害人可以尝试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保全自己的票据权利。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在失票救济制度当中,由于我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对办理公示催告当事人的资格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六条也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诈骗受害人应该认定为最后持有人。因为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参与非法经营行为均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也就不具备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资格,同时也不具备申报票据权利的资格。

虽然公安机关已经冻结了大部分票据,但并不是对票据权利的认定,一旦刑事案件审结,查封到期自动解除,持票人要求付款人付款,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一旦背书转让就可能有正当持票人,在不能控制住票据流通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冻结止付,可能发生损害正当持票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1999年4月的会议纪要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涉及票据的保全中,应尽量控制票据;如果不能控制票据,人民法院出于需要可以向金融机构发止付通知书,但查明票据有正当持票人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票据的冻结止付措施,以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启动公示催告是受害人依法维权的最佳手段。

票据已经到期还能否申请公示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控制和止付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

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6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行贴现,贴现银行主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如被骗票据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票据的转让行为无效。而公示催告期间到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因其所持欠缺合法主体的票据进行贴现,其贴现行为无法律效力。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影响申请人的票据权利实现,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受害人在第一时间申请公示催告。

五、公示催告期间及除权判决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1、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导致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这里人民法院不是简单终结,而是要双方到法院察看票据,并对不同的查看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如果双方在查看票据时对票据权利产生争议,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利害关系人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处理票据纠纷时,申请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利害关系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1)《中华人民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审查票据取得时有无交易合同与税票;

(2)对于诈骗行为取得的票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审查利害关系人出具的票据背书是否连续。若背书不连续,则依据《中华人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二)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2、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应当立即申请除权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除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书请求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3条:“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对于非善意持票人提起的诉讼,应依照《票据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认定票据交付行为无效。对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责任分配《票据法》没有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依照《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除权判决后,善意持票人的救济办法

《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的未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向作出除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除权判决。人民法院所作的除权判决,一经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且该判决为终审判权,任何人都无权提起上诉。除权判决是人民法院推定票据无效的判决,为了保护那些有正当理由而未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设立了一种补救制度,允许未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

利害关系人的另行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前未申报权利。如果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向人民院申报权利,但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被驳回的,不可以在作出除权判决后另行起诉。

(2)利害关系人未申报权利是有正当理由的。如果利害关系人知道人民法院进行公示催告而未申报权利的,不得在作出除权判决后另行起诉。正当理由主要是利害关系人不知道已公示催告,或者已知道公示催告,但因不可抗力无法在公告期间届满前申报权利的。

(3)另行起诉的时间为,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利害关系人未在此期间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4)利害关系人起诉时,只能以申请人为被告,而不能以人民法院为被告,因为,利害关系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并不存在权属争议,权属争议存在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

(5)另行起诉只能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其他法院对此均无管辖权。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的案件,一般为票据纠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侵权之诉,即请求法院判决申请人赔偿损失。见《中华人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

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六)赔偿损失…。

综上,人民法院对因诈骗失票的受害人,应当受理其公示催告申请,控制票据流通并通知付款人止付,对受害人被侵害的法益及时予以有效的保护。对善意取得票据的正当持票人,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撤销冻结止付措施,保证其合法权益。

附:公示催告程序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2号

五、失票救济

第二十四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

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条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九条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容:

(一)票面金额;

(二)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

(三)申请的理由、事实;

(四)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

(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等。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发出公告。

第三十一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第三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国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三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失票人因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绝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

第三十七条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八条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第三十九条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

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五、公示催告程序

22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27、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

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裁定驳回申请。

22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写明以下容:

(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或名称;

(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

(3)申报权利的期间;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229、公告应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贴于该交易所。

230、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31、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232、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33、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234、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235、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36、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支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237、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3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39、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非讼程序有哪些规定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914169972.html, 非讼程序有哪些规定 非讼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很陌生的词,非讼案件是说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有无的案件。那么非讼程序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非讼程序是一个法律词汇,是指解决民事非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我国立法上有关非讼程序的共同规则: (1)审判组织的特别性。除了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之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非讼程序。 (3)审限较短。适用非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则由本院院长批准。)

(4)实行一审终审。 (5)非讼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实质确定力)。即:非讼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不能按照再审程序对该判决提起再审,但是原申请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重新申请,请求法院依照非讼程序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讼与非讼 与诉讼程序在具体的原则和制度上的差异: (2)诉讼程序实行辩论主义,而非讼程序则采职权探知主义; (3)诉讼程序实行公开主义,而非讼程序则以秘密审理为原则; (4)诉讼程序实行言辞主义,而非讼程序贯彻书面主义原则; (5)诉讼程序以直接主义为原则,而非讼程序兼采间接审理主义; (6)诉讼程序实行当事人进行主义,而非讼程序则实行职权进行主义;

(7)在证明标准上,诉讼程序是严格证明标准,而非讼程序则承认自由的证明。 (8)诉讼程序以当事人双方审理为原则,而非讼程序则以一方当事人审理为原则。 此外,在裁判的形式和效力以及审级制度上,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都存有较大差异。 总之诉讼案件希望通过诉讼程序达成正确而慎重的裁判;而非讼事件则以快速简便和经济为主要价值目标。因此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较,其最大的区别是前者较后者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审理程序更简洁,审理期限相对较短。 适用范围 非讼程序的的使用范围是: 狭义的非讼程序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第15章规定的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以及2017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篇执行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受理问题的批复》 6、《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1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16、《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函》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9、《规范法院执行和国土房管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20、《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初级会计师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押题试卷(二)

初级会计师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押题试卷(二) 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基本存款账户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B.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均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C.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D.企业法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B.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C.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D.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

人民法院起诉 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商业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4、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B.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C.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D.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不必审查背书连续 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是()。 A.假冒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 B.涂改票据号码 C.对票据金额进行挖补篡改 D.修改票据密押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公示催告)

【法释…2015?5号】新民诉法解释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 八项新规定 201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紧随其后,2015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552条6万余字,是最高法院迄今条文最长内容最丰富司法解释。对照新旧民诉法及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法条,【法释…2015?5号】针对“公示催告程序”进行了八项新规定: 一、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时,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的相关证据材料首次予以明确。同时明确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之前,有两个前置程序:一是失票人应首先向银行申请挂失,取得《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二是失票人应首先向侦查机关报案,取得《报案证明》。 旧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的证据材料没有明确规定,仅仅泛泛的规定:“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后,对于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时应审查的相关证据材料首次加以明确,应该审查的证据材料如下: (一)、票据存根;

(二)、丧失票据的复印件; (三)、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 (四)、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 (五)、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 (六)、报案证明等证据 二、人民法院受理,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后,公告的内容增加了两项;并首次对于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权利凭证,公告内容首次予以明确。 (一)、【法释…2015?5号】新司法解释,对于丧失票据后,人民法院公告的内容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入了两项:票据的号码、付款期限等事项 (二)、旧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除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之外,其他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应公告的内容没有任何规定;【法释…2015?5号】新司法解释对于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首次予以规定,即公告内容包含: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 三、《公告》文书在人民法院公告栏以及证劵交易所粘贴的时间首次予以明确。 旧的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向报刊及其宣传媒体上刊登公告后,何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以及证劵交易所张贴《公告》的时间并没有规定。 【法释…2015?5号】新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向报刊及其

民事执行程序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测冲刺卷及答案10含答案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测冲刺卷及答案10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王某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曹某时,未将曹某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曹某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曹某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王某追认后有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该题针对“票据行为-背书”知识点进行考核】 2、出纳A在10月20日填写支票的出票日期,下列填写正确的是( )。 A、零拾月零贰拾日 B、零壹拾月贰拾日 C、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D、拾月零贰拾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该题针对“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知识点进行考核】 3、根据《票据法》规定,不属于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是( )。 A、表明“本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确定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D、出票人签章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本票是自付票据,所以,应该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而非委托。 【该题针对“银行本票的出票”知识点进行考核】 4、下列有关票据特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公示催告申请书

公示催告申请书 公示催告申请书范本 公示催告申请书范本1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申请人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处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申请公示催告。 该票由______银行____________支行(分理处、信用社)于____年__月___日签发,票号码: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元。 付款单位: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背书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法院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公示催告申请书范本2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个体工商户,表述为:xx,男,X年X月X日出生,X族, XX业主,现住xx市XX区XX号。) 电话:159xxxx7909 申请事项: 申请公示催告,宣告ΧΧ票据无效。 事实和理由: 201X年X月X日,申请人XXX。(注明:取得票据的事实、丧失票据的有关情况。特别写清楚该票据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票据支付银行等具体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宣告该票据无效。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201X年X月X日 公示催告申请书范本3 申请人: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大道_____号。 法定代表人:钱______职务:总经理电话:_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

民事诉讼法期末含答案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 《民事诉讼法》课程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2013年2月甲和乙签订买卖钢材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在一个星期之内交钢材给乙,乙在甲交付钢材三日内支付2000块钱给甲,甲依约完成交付,乙仅支付1000块给甲,甲几次三番找乙要钱,乙置之不理,甲无奈于4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剩余1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是钢材 B.本案的诉讼请求是欠款合同法律关系 C.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D.本案是变更之诉 2.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3.关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说法正确的是:(A) A.人民检察院仅有权对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B.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C.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 D.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仅限于事后的抗诉方式 4.韩明和韩亮兄弟二人,住在前后院,韩明想在屋后建牲畜间,韩亮认为,自己出门就看见牲畜,会影响到自己的风水,并且会有难闻的气味。其与韩明商量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韩明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该诉讼是形成之诉 B.该诉讼是给付之诉 C.该诉讼是确认之诉 D.该诉讼是变更之诉 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协议管辖不正确的是:(A) A.协议管辖适用于财产权益纠纷 B.协议管辖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C.协议管辖只能选择法律规定的与合同关系密切的五个联系地 D.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M县法院依法受理甲乙的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需要送达法律文书,关于法律文书的送达,法院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A) A.甲出差不在家,法院将开庭通知书直接交给甲的妻子 B.经乙同意,法院将判决书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乙 C.甲不服判决,拒绝接受判决书,送达人将判决书放在甲家中,采用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乙下落不明,法院发出60日的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 7.刘老汉一生没有儿女,为了老有所依,在自己50岁时从福利院抱养了一名男童取名刘小小。待刘小小成家后,开始嫌弃生活不能自理的刘老汉。刘老汉不得已向W县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刘小小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刘小小赔偿自己辛苦费20万元。W县法院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大连理工大学,116000) 摘要: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民事权益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执行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加大了执行力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执行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预见,此次修改必将对执行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修改 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点 ( 一)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债权债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 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诉讼活,目的是使诉讼审判程序中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及其内容在事实上得到实现。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然程序,而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才启动的一种强制性程序,这种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和基础, 是民事审判的后续和保障。 ( 二)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征 第一,障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强制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第二,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第三,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在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当事人就应交缴一定的执行费用,所以是一种有偿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判决执行难的原因

经济法基础题库3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票据特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票据必须由持有人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后才取得票据权利 B、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而不是其他权利 C、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 不得作为根据 D、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作成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2、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 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汇票到期日前,下列属于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是()。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停业 C、付款人逃匿 D、背书人被宣告破产 4、2014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化肥,双方协商采取托收承付验货付款方式办理货款结算。3月4日,运输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提货单。乙公司在承付期内未向其开户银行表示拒绝付款。已知3月7日、8日、14日和15日为法定休假日。则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 A、3月6日 B、3月9日 C、3月13日 D、3月16日 5、根据《票据法》规定,不属于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是()。 A、表明“本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确定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D、出票人签章 6、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银行卡分类中,以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划分的是()。 A、人民币卡与外币卡 B、单位卡与个人卡 C、信用卡与借记卡 D、磁条卡与芯片卡 7、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资金属于()。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 其特点是: 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 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 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我国目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2.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申请条件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

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初级会计师考试试题:经济法基础多选题第四套含答案

初级会计师考试试题:经济法基础多选题第四套含答案 1、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纳税人进口货物,应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B、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C、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D、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有()。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存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拍卖所扣押的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D、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选项AD属于税收保全措施。 3、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有()。 A、试用期 B、培训

C、保守秘密 D、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除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税款征收方式的有()。 A、委托代交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税款征收的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5、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B、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计征个人所得税 C、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不可以依法继承 D、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正确答案】AD

票据公示催告操作指南

公示申请程序实务操作 一、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示催告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票据丢失后申请公示催告的材料 证据资料文件通常表现为票据复印件、背书人的背书证明及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挂失止付通知书(12日)的银行回执,用以以证明:遗失票据的基本信息、申请人为持票人,以及申请人已经向付款行发出了挂失止付通知。 三、申请时找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的立案庭 附:公示催告申请书 公示催告申请书 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邮编: 申请人:(单位名称)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地址:邮编: 案由:公示催告 一、票据种类:(仅限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二、票据号码: 三、票面金额: 四、出票日期: 五、出票人: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浅谈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浅谈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论文关键词:公示催告适用范围票据法 论文摘要: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各国规定不一,而且历史上也经过了由宽到窄的演变过程。从各国法律的规定来看,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为宽泛,共有四种:一是死亡宣告的公示催告,原来还有失踪人的公示催告,1951年1月15日《失踪法》宣布取消。二是排除土地所有人的公示催告。三是排除各种债权人的公示催告。四是宣告证券无效的公示催告。此外,在《关于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的法律》中还规定有公示催告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一、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所谓票据,是指发票人(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有价证券。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被

盗、遗失或灭失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标间地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根据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汇票中,出票人与付款人都签发该汇票的银行,出票银行一般委托“代理付款人”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商业汇票则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与银行汇票不同,商业汇票必须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即为承兑人。商业汇票的使用主体也有限制,即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潜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这是本票与汇票、支票的重要不同之处。根据出票人的身份不同,本票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本票是指银行签发的本票,商业本票是指银行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签发的本票。我票据法所规定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而不承认商业本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微波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圣才出品】

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 2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执行措施的概念 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执行措施的种类 对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 对金钱的执行措施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 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执行措施 对交付物的执行 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 法院搜查 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保障性执行措施 继续履行 财产报告 限制出境 征信系统记录 媒体曝光 执行程序分论 【重点难点归纳】 一、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1.执行措施的概念 民事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义务的各种方 法和手段。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被称为执行行为。 通常认为执行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执行措施的强制性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的,是促使义

(2)执行措施具有法定性。不仅各种具体执行措施要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而且法院在采取具体的执行措施时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执行措施具有多样性。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种类不同、执行对象不同,所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也不同。执行措施的多样性能够保障执行措施与所要实现的权利相适应。 2.执行措施的种类 (1)根据执行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2)根据执行行为能否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代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措施,是指能够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的执行措施。 间接执行措施,是指虽然不能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能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措施。 代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所采取的能够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又不同于执行根据所要求的方式的执行措施。 (3)根据执行措施能否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可以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 控制性执行措施也称为保全性执行措施,是指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为目的的执行措施。 处分性执行措施,是指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来清偿债务的执行措施。

2019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复习题

第三章:支付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 )。 A.自出票日起1个月 B.自出票日起2个月 C.自到期日起1个月 D.自到期日起2个月 2、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票据中,需要提示承兑的是( )。 A.支票 B.本票 C.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D.银行汇票 3、甲公司从异地乙公司购进彩电一批,于2009年4月20日开出了10万元的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该笔货款,乙公司于4月28日提示承兑,则乙公司最迟于2009年( )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A.5月20日 B.6月20日 C.7月30日 D.8月8日 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下列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 A.出票行为无效 B.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C.票据无效 D.背书无效

5、2010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10年6月25日之前 B.2010年8月15日之前 C.2010年9月15日之前 D.2010年12月5日之前 6、下列有关票据特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票据必须由持有人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后才取得票据权利 B.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而不是其他权利 C.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 D.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作成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7、关于国内信用证特征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国内信用证可以用于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B.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C.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商品交易的货款结算 D.国内信用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 8、下列关于委托收款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凭证上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公示催告申请书

公示催告申请书 篇一:公示催告(模板) 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职务联系电话申请事项: 申请公示催告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于年月在因丢失汇票/支票张,支付银行全称为,出票人名称为收款人名称为, 票据号码为,票面金额为,出票帐号为。现向法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宣告该票据无效。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篇二:公示催告申请书) 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天台县金鹏怡达仪表有限公司. 住所:天台县赤城街道坡塘 法定代表人:陈爱明任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万整一张因遗失,请求予以公示催告。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持有出票日期为2011年10月10日,收款人为天台县金鹏怡达仪表有限公司,出票人为;宁波市龙嘉摩托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万整一张,汇票到期日为20xx年4月10日,票号为20938312。2011年10月20日不慎遗失这张汇票(详见附件)。 我公司是这张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对这张汇票不会有其它利害关系主张权利。 为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请公示催告,请求你院迅速中信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停止支付同时发出公告限期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并在公示催告期满时作出判决,宣告这张汇票无效。 证据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二、企业代码证1份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 三、银行承兑汇票1份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天台县金鹏怡达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爱明任董事长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篇三:公示催告申请书 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山东YYYYY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人代表: 申请事项: 对票号为3130005224788888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公示催告;并在公告期满, 无人申报权利时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山东YYYYY有限公司因与出票人山东省xx有限公司购销业务往来,

民事判决书(公示催告程序除权用)

民事判决书(公示催告程序除权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公示催告程序除权用) (××××)×民催字第××号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年××月××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写明票据名称、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支付人等)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民事判决书(公示催告除权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催……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于××××年××月××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或者×××向本院申报被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票面金额……元……的×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元、公告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以及《最

持票人对再前手的绝对无因

鄂尔多斯某商贸公司诉山西某煤业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案 案件概要: 1.裁判书文号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2)准民初字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鄂尔多斯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鄂商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山西某煤业公司(以下简称晋煤公司) 4.案情简述 鄂尔多斯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鄂商公司)收到某信用社开出的承兑汇票叁佰万元,因客观原因无法在银行贴现,就将票据交与某个人,寻求民间融资渠道。该个人承诺向其支付扣除贴现利息和费用后的票据金额,将票据拿走,但最终未履行承诺。该票据后未经背书流转多次,又经背书两次流转至山西某煤业公司(以下简称晋煤公司),晋煤公司持有该票据。因最终无法从拿走票据的个人处获得票据款项,鄂商公司遂以丢失为由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间,山西某煤业公司(以下简称晋煤公司)申报权利,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鄂商公司遂以晋煤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票据。 诉方理由:

鄂商公司在诉状中称票据系丢失,并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具备交易关系,被告取得票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被告不享有票据权利。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不享有票据权利,并判令被告将上述票据返还给原告。在一审庭审及二审上诉时,鄂商公司又提出“没有记载背书时间推定为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被背书人栏空白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和要求,属于背书不连续。”等观点。 辩方意见: 一、本案所涉票据是有效票据。 1.本案所涉汇票(票号为40200051/20262994,出票日期2011年9月13日,出票人凯禄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鄂商公司,付款行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金额为叁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3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完整清晰,背书连续,票面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的规定,符合《票据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对有效票据必须记载事项的规定,该票据记载事项完整清晰,背书连续,根据票据具有要式性、文义性的特点,该票据为有效票据。 2.被告于2011年9月19日向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进行汇票信息查询,银行系统证明该票系由该行签发,且尚无挂失、止付、冻结等其他禁止票据流通的情形,同样可以证明该票是合法有效票据。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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