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野下的中国当前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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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中国的外交面临不少挑战。首先,中国在全球气候变暖等全球性气候问题突发的状况下,应如何应对来自西方各国的压力,推行自己的环保措施;其次,南北极、海洋问题仍是中国外交中的头等问题;再次,网络空间的国际立法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最后,中国应如何推进国际刑事合作,也是应当需要被认真对待的议题。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研究探讨中国所面临的这些来自各方的外交挑战以及应对措施。

当今世界国际局势似乎再度变得紧张而微妙,“一超多强”也在努力维系着他们之间局势微妙的平衡。而近些年,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中国也在不断努力寻求自己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这也就决定了在当今如此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为了维护本国利益,中国必然面临外交中的多方挑战。

一、绿色外交

2010年底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大会(坎昆会议),标志着气候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重大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空洞、酸雨等全球性气候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存安全与发展进步。

但同时,我们应当清楚认识到,全球性气候问题不仅仅是如何处理好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更是如何处理好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利益平衡的问题。以2008年11月欧盟委员会通过的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为例。表面上看,欧盟征收碳关税的行为是为了促使各大航空公司采用清洁能源,淘汰老式高碳排飞机以达到减少碳排放量的目的。然而事实上,欧盟这个表面单纯的所谓“环保行为”其实有着更多、更深层次的经济、政治因素考量。

有人说,高额碳关税可以减轻欧洲债务危机的压力;有人说,碳关税是欧洲意欲以此主导碳排放市场;有人说,欧盟碳税的征收也是为了从某一方面削弱发

展中国家航空业的国际竞争力。然而不论是出于何种目的,欧盟的航空碳税征收问题在各国的共同抵制下变得尴尬而又无奈。

因此,如何在承担解决全球气候问题责任的同时,又要保护好本国的利益,成为中国“绿色外交”的头等问题。

首先,我们应当坚持《京都议定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由于西方国家经济已经高度发达,采取各种清洁能源、清洁技术已不是什么困难的事。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现今经济实力还不够成熟,有许多工业的确存在污染现象,这也就为发展中国家所诟病,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与他们同等、甚至更高的责任,这是极为荒谬的。

我们应当看到,现今世界的环境问题主要就是由于第二次工业革命造成的。从工业革命开始一直到19世纪50年代,发达国家的碳排放量达到了95%;而从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末,发达国家的碳排放量仍然高达70%以上。因此,发展中国家完全没有理由为发达国家的污染行为买单,《京都议定书》的原则也必

须得到遵从。

其次,中国应积极寻求“发达国家应当尽力帮助发展中国家节能减排”的实现。

最后,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也应当积极为节能减排、保护全球气候做出贡献。一方面,中国应坚持自愿减排的行为;另一方面,中国应积极联合发展中国家,多方斡旋,发挥带头作用。

二、蓝色外交

中国的蓝色外交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为海洋问题,二是南北极问题。

(一)海洋问题

中国的海洋问题总结起来有三个方面:

第一,面积大。中国的海洋面积约为300万平方千米,由黄海、东海、渤海、南海组成,其中,除了渤海是内海不存在争议之外,其余的三个海区都需要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其它国家进行权属划分。这也就造就了大量的海洋问题。

第二,问题多。中国的海洋外交面临着大量问题——岛礁主权、油气开发、渔业资源、台海问题以及海域主权等。

第三,干扰多。海洋问题严重影响一个国家的战略安全布局,海洋里丰富的油气、渔业资源也能给各国带来巨大收益。因此,中国的海洋问题的处理受到了来自美、日、印等多国的干扰窥伺,特别是美国自推行“重返太平洋”战略后,中国的海洋问题就变得更为严峻和紧张。如何处理好海洋外交,可能成为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问题。

(二)南、北极问题

南北极因为蕴藏大量而丰富的各种资源、能源,似乎开始成为了各国能源大战的磨刀霍霍所向之地。其中,北极的油气资源与航道开发对中国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借助北极航道的开发,中国可降低经济发展的外部成本。

在北极资源的开发争夺中,位于北极圈的国家似乎占有得天独厚的位置。然而根据现行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大陆架范围延伸至北极,北极一带仍应属于公海范围。因此,北极问题不是个别国家的问题,而应该是共同的国际事务问题。中国在北极的开发中,不应落后于人。

三、数字外交

随着网络安全问题的不断升级,网络空间的国际立法逐渐成为迫切需要。而令黑客们倍感欣慰的是,国际上关于网络安全的此类合作目前还不存在。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各国目前对网络安全问题的认识太过片面和狭隘,大多数国家都致力于本国国内的网络安全,而忽视了国际空间范围内的网络安全问题,这也就给许多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目前全球有大约四分之一以上的人口在使用互联网,这也就使网络犯罪的威胁变得更加严峻。而在追踪跨界犯罪中,警察首先要找出犯罪分子所在,而由于他们往往使用境外的代理服务器,这就使得追踪者罪犯变得十分困

难。前美国国土安全部部长MichaelChertoff在会上表示,“我们必须尽快构想出一项与传统海陆空法律平级的国际策略,以应对网络攻击。”

据统计,中国的网民人数超过5亿。也许,震惊世界的“维基解密”应当给我们提个醒,网络的传播是一把双刃剑,或许好处多多,或许贻害无穷。应此,在具有如此众多网民的中国,寻求网络空间的国际立法就变得十分迫切而必要。中国应通过外交努力,积极寻求网络的国际合作。

四、红色外交

当今中国的还面临红色外交的问题,即——国际刑事合作。随着国际犯罪、跨国犯罪以及犯罪分子向境外逃窜等问题的不断增多,为了维护国际形势以及国内安全,国际刑事合作显得意义重大。各国应积极寻求刑事司法合作,编制全球法网,追逃,追赃。

对中国来说,要做好红色外交,首先应当在完善中美、中加合作机制的基础上,积极寻求更多的国际合作。我们可以从李东哲案、曾翰林案、赖昌星的遣

返等案件中看到,中美、中加合作机制在打击罪犯、维护社会刑事司法正义上取得了不少成就。因此,中国应寻求与更多国家的刑事合作机制,让犯罪分子感觉到逃无可逃、避无可避,真正对犯罪起到威慑作用,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治安的稳定。

五、结语

虽然中国的外交仍然面临许多挑战,但我们相信,随着综合实力的不断提升,中国能够在国际社会占有越来越举足轻重的地位,能够在波云诡谲的国际形势中,保护好本国的利益。“弱国无外交”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应当更多看到的是,中国如何在外交中承担起一个大国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如何促进国际社会共同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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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互相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内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个人与个人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它们具有法律的共同性:(1)它们都在一定的社会之内发生法律的规范作用,无论是国际社会或国内社会。(2)它们都具有一套行为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无论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或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3)它们都使用一定的外力来强制执行。(4)它们都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属于上层建筑。(5)它们都受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同时也受某些政治因素决定。 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呈现着显著的不同:(1)一般来说,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法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协议的条约和习惯形成的,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4)国际法是以国家自己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执行,国内法是以国家政权机关例如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来强制执行,国际法的强制性显然不如国内法强。(5)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中平等的成员―也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实行的法律,国内法是一国之内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人民实行的法律。 二、国际法的主体是什么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主要具有三个特点: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具有定居的居民、固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际组织(最为典型的是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如阿富汗)。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是什么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原则,具体包括: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表现为三方面: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自卫权。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不过,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殖民或半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具体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从事武力威胁、进行侵略战争宣传。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这一原则构成宪章解决国际争端各条款的基础,并成为国际法上集体安全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4)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简洁的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所谓“内政”,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理的那些事项,如一国的政体、内部组织、对外政策等。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条约必须遵守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自觉善意。 (6)国际合作义务。国际合作已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宗旨之一。《国际法原则》规定,各国

全球视野下的中国普惠金融:实践、经验与挑战

全球视野下的中国普惠金融:实践、经验与挑战中国过去15年间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功。传统金融服务提供商极大地拓展了正规金融覆盖面,其中包括建立世界上最大的银行代理模式(中国称为助农取款服务点模式)。中国同样也是金融科技革命的领头羊,技术驱动的服务提供商正在改变中国消费者支付、借贷、储蓄、保险以及投资行为。 中国的账户拥有率(普惠金融的基本衡量指标)显著增长,已经与其他G20国家大致相当。 报告对中国过去15年间普惠金融发展方法和模式进行了深入探讨和总结。报告将中国普惠金融发展进程与其他相近经济体进行了比较,并分析了中国普惠金融经验的关键进展和要素。报告也指出了中国普惠金融仍然面临的挑战,并总结了可供其他国家政策制定者借鉴的经验。该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联合撰写。 近年来,中国普惠金融的理念和实践发生了明显转变。从21世纪初起,中国的政策制定者就将拓展基础金融服务列为优先发展目标,举措包括加强信用和支付基础设施建设、拓展面向农村消费者的物理服务点以及支持建立新型金融服务提供者等。 2015年,中国出台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标志着中国的普惠金融发展正在向更加协调的方式推进。 中国金融管理部门同样也为数字金融创新预留了空间。中国金融科技产业持续快速增长,为数以亿计的金融服务不足群体提供一系列数字金融产品和服务,它们通过运用基于网络的线上商业模式将金融服务嵌入了已有的电子商务和社交平台中。 中国持续的金融科技发展也促使传统金融服务提供者积极探索数字驱动的商业模式。 报告指出中国在实现普惠金融长期可持续发展方面仍然面临着一些关键挑战,需要向更为市场导向、更具商业可持续的发展方式转变。 中国的政策制定者应进一步完善监管框架和工具来有效管理数字金融风险。鉴于很多消费者的数字和金融知识有限,且数字金融可加剧数据风险,金融消费者保护需格外重视并加以解决。

浅谈中国外交的新理念新风格新布局

《形势与政策》课程论文 浅谈中国外交的新理念新风格新布局 姓名:罗岳林 学号: 201038795160 系别:中兴通讯3G学院 班级: 3班 指导老师:宋娜 完成时间: 2013-10-15

浅谈中国外交的新理念新风格新布局 内容摘要:我国现在正式把外交策略重心由以往的西方国家转向俄罗斯以及非洲等“第三世界”和“金砖国家”此为我国外交布局之变。一阖一辟谓之变。然而这种变最为直观的当属外交部新闻发布机制的改变。这两个大的改变都意味着我国外交正一步步的趋于主流。 关键词:外交新任国家主席第一夫人升级 第一部分,文件综述: 1.资料出处:思政部网站提供的材料及《时事报告(大学生版)》2013-2014学年上学期,总第71期,第52-60页《环球杂志》《中国新闻网》 2.主要内容: 一、3月下旬,中国新任国家主席习近平携夫人对俄罗斯等四国进行了国事访问,并出席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这是习近平出任中国最高领导人以来的首次出国访问。故而此次访问引起了国际舆论与战略界的格外关注。西方有媒体认为,中国已着手调整外交布局,开始把外交政策重心转向俄罗斯以及非洲等“第三世界”和“金砖国家”。它们进而猜测,中国新领导人有意疏远欧美日等西方国家。 二、我国外交并不是一直墨守成规,相反,一些新举措的浮现,使我国外交颇惹人注目。2011年9月1日,该部例行记者会正式从每周两次增至五次,发布频率、答问时效全面“提速”。尤其是,面对重大突发事件,无论是在节假日还是凌晨,外交部都及时回应,外交部发言人制度实现了建立28年来的重要“升级”。 第二部分,个人感想: 以上种种的表现都呈现出了我国外交格局的新变化,我国外交一直都是遵循着“稳中求变,变中求稳”的原则。于此同时,我个人认为: 一、西方的媒体这样猜测是不对的,这只会加深中与西方各国之间的矛盾。但是我国领导人能做出这样的决定,是肯定已经意料到会出现这种结果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我觉得我国做这样的决定是非常明智的,现在我国已经快速的强大起来了,我们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对西方国家这样以礼相待了,我们得让西方国家明白,我们国家以前强大起来了,不再像以前一样软弱了,没有它西方国家,我们国家自己也能独挡一面了。也只有这样才能让西方国家知道我们的实力,从而尊重我们中华民族。 二、一直以来,我国都坚持走和平发展的道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死板,或者不懂得变通。实践证明,我国一直坚持走和平发展的道路是正确的,我国外交一直遵循着“稳中求变,变中求稳”的原则。也只有这样做,才能保证国家和平昌盛的发展,才能保证给予人民以稳定的生活环境。外交部新闻发布机制的改变是重中之重,这样的改变,更能让那些生活在国外的同胞们感受到国家对他们的密切关心。才能更好的保障他们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这样的改变也能让外国家对我们国家更加的赞同,从而为我国继续走上世界大国的舞台打下扎实的基础。 三、我国的外交契合于当今时代潮流和世界大势,我们愿发挥中国外交与时俱进的品质,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推进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演变。于此同时,我

论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919003205.html, 论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马静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2期 摘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惨痛教训之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是联合国的宗旨,是伴随国际法发展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并尽量采纳国际通行的解决国际争端办法,形成自己的一套解决国际争端理论及政策。 关键词国际争端国际法社会主义国家 中图分类号:D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42-02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 (一)国际争端理论 对于国际争端,学者们就想对此进行归纳和解释,以此为基础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常设国际法庭,即PCIJ认为争端就是“a dispute could be regarded as'a disagreement over a point of law or fact, a conflrict of legal views or of interests between two persons”。 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惨痛教训,阻碍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步伐,世界各国都意识到和平的重要性。国际红十字协会创始人亨利.杜南就认为,战争、武装冲突总是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只有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法,才是各文明国家发展所追求的共同目标。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既然争端的根源往往是利益的冲突,那么权衡利益就是解决争端的出发点,因此,探究解决争端的方式就变得十分重要。现在国际社会普遍通行的做法主要是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综合来 看有以下几点: 1.谈判

全球化治理视野下的中国海关变革与发展

全球化治理视野下的中国海关变革与发展 ——以实施《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 ◆王军 全球化正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最主要特征,而全球化需要全球治理。尤其是经济全球化,是导致人类政治生活从统治走向治理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进入21世纪,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随着国际货运与人员交流的巨大增长、有组织国际犯罪的剧增以及全球恐怖主义威胁的不断增长,国际贸易的安全与便利问题,已成为全球化治理关注的焦点。面对新形势,世界海关组织(WC0)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战略行动,其中一个重大举措是制定了《WC0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框架》),并在2005年世界海关组织理事会年会上获得通过。本文以全球化治理的理论与方法为基本工具,对《框架》的目标原则、基本内容及其实施要求等治理要素做一简要介绍,在分析中国海关实施《框架》的有利治理条件及现实治理差距的基础上,提出中国海关实施《框架》的治理对策建议,希望能够为中国海关在全球化治理的背景下在实现自身的变革与发展提供一份可供思考与借鉴的材料。 一、全球化治理与《框架》治理要素的介绍 关于全球治理的要素,有学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五个:全球治理的价值、全球治理的规制、全球治理的主体或基本单元、全球治理的对象或客体,以及全球治理的结果。也有学者认为,全球治理是一个包含着价值基础、规制保证和治理操作三类主要指标的复杂治理体系,综合以上观点,本文认为,全球治理的价值、规制以及结果是全球治理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从这一分析工具出发,《框架》的内容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框架》的目标与原则——全球治理的价值 全球治理的价值,就是全球治理的倡导者们在全球范围内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而且从这些倡导者的眼光看来,这些价值应当是超越国家、种族、宗教、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之上的全人类的普世价值。从《框架》的名称就可以直观地看出,《框架》全球治理的价值基础就在于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对于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所达成的价值共识。具体而言,《框架》制定的目标价值共识体现在六个方面,即:制定全球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标准,促进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形成适用所有运输方式的一体化供应链管理;增强海关应对2l世纪挑战和机遇的作用、职能和能力;加强成员海关之间的合作,提高甄别高风险货物的能力;加强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促进货物在安全的国际贸易供应链无缝流动。与此相联系,《框架》的技术价值体现为以下四个核心要素:第一,《框架》统一了对进口、出口和转运货物提前递交货物电子信息的要求。这是《框架》力图超越各国海关的现行做法与措施并建立一套统一的国际海关标准的制度规范价值基础;第二,加入《框架》的成员承诺采用统一的风险管理方法来对付货物安全方面的威胁。这是《框架》为形成标准统一性的管理范式价值基础;第三,《框架》要求根据进口国的合理请求,出口国海关应基于可比的风险识别方法,对出口的高风险集装箱和货物进行查验,最好使用非侵入式查验设备。这是《框架》要达到的加强成员海关之间合作的最低价值标准;第四,《框架》规定了成员海关要向达到最基本的供应链安全标准并采纳最佳做法的企业提供相应的便利。这是《框架》要达到的加强成员海关与

浅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浅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暨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主权国家的 利益维护问题探讨 安徽大学法学院09法学2班范震 内容提要国际条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了规范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条约的触角渐渐伸向了主权国家的某些内部事务。本文旨在探讨在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主权国家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与国家利益的维护问题。 关键词国家利益非协商性协调机制妥协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主权国家国家利益 一、国际法及国际条约产生的原因——国家利益的妥协 (一)国际条约的含义 国际法(Internal law)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二)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产生的历程及其形成原因分析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的国家形态产生开始,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萌芽便氤氲而生。国与国间的交往中,通过不尽其数的斗争与交往,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保全与延伸,国与国之间订立了一系列的“契约”。这些契约或是通过对一些传统经典的尊崇,或是通过外交使节的谈判形成的协议。不管这些契约的形式如何,它们的本质都是相同,即国家间对于经常性国家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这种协调机制与国内规则并不相同。在一个国家内部,其国内规则,不管是通过立法形式还是统治者的命令,都享有最高效力,具有不可抗拒性和非协商性,因为在一个国家内部只存在一种占据统治地位的力量。于此不同的是,在国际社会,订立契约的国家间并不能区分哪一方的力量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国家间不管大小强弱,都有其存在并抗拒他国意志任意行使的能力,因为当一个国家不具备保留自身意志能力的时候,这个国家将很快不复存在,沦为殖民地或被吞并。这是基于国家间这种利益的冲突和力量的制衡双重因素的作用,才导致了国与国之间不可能将所有问题都依照某一国的意志,这就产生了妥协。这种妥协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国家实力的变迁而变化的。国际法与国际条约历经岁月变迁,从《威斯特法利亚合约》到WTO条约,每一项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背后都是国家利益与国家力量间妥协的不断运动。 (三)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实施保障

自考黄瑶国际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选择)第一章

第一章导论 一、单选题 1.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 )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C.不同国家的私人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2.国际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原则是( ) A.民族自决原则 B.主权平等原则 C.不干涉内政原则 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 ) A.《国际联盟盟约》 B.《联合国宪章》 C.《国际法院规约》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4.国际习惯法是( ) A.由联合国大会制定而成的 B.由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形成的 C.在国际交往中形成并为各国公认的 D.一些国家协定采用的 5.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 ) A.1789年法国革命 B.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 C.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D.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_ 6.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 ) A.国际组织 B.争取独立的民族 C.个人 D.国家 7.第一次正式使用国际强行法概念的是( ) A.《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B.《联合国宪章》 C.《世界人权宣言》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8.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 ) A.最高规范的效力 B.国内法的效力 C.国家的共同意志 D.自然法的效力 9.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是() A.萨维尼B.格老秀斯 C.巴托鲁斯D.胡伯 10.确定国际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中,地位最高的是() A.一般法律原则B.司法判例 C.国际组织决议D.公法学家学说 11.在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中,只能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材料的是()A.国际公约B.当事国的国内法 C.司法判例D.国际惯例 12.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 A.中国和苏联 B.中国和印度 C.中国、印度和缅甸 D.中国和朝鲜 13.主权是国家所特有的权利,这意味着() A.主权是国际法赋予的,不可分割 B.主权不可分割,但是可以一定程度的让与 C.主权是国家所固有的 D.主权不是国家所固有的 14.关于国际习惯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9年战略是刀尖上的哲学——《全球视野中的中国国家安全战略》(上卷)自序

战略是刀尖上的哲学——《全球视野中的中国国家安全战略》 (上卷)自序1 我的研究方法多不源自国际流行的理论,而是依据被人们称之为“常识”的经验事实,特别是最简单、最平常、人们天天要重复的像衣食住行这样的经验事实。理论毕竟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 小时候给人帮忙,人家留下吃顿饭。开始只认为这是天经地义,后来悟出“干活吃饭”是一种在尽责后应有的民主权利;而尊重别人的劳动,则是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这用于观察国际事务,我们发现,现在中国成长了,还进了WTO,给世界干了不少活,但结果我们得到的回报却远不足以补偿我们的劳动和资源支出。我们用自己已十分稀少的资源和辛勤劳动为世界提供了丰富的产品和庞大的市场,这个时候我们就会听到西方人表扬中国人“勤劳勇敢”;但当我们的国内资源已使我们的发展难以为继,从而需要更多的资源进口的

时候,西方人就说“中国威胁”。这就不公平了。干活吃饭,这是天下最民主的道理。可就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放到中国人身上就不行了,西方人的“自由贸易”理论就不见“普世性”了。 其实,中国也不是受到这种不公正待遇的唯一国家,当年英国就是这么对待美国的。正是英国压迫才造成早期美国那么多有生命力的国际政治理论。现在美国人又学着当年英国人的样子不公正地对待中国人,教训中国人。说千道万,意思无非是让中国尽量多地在外边干活而尽量少地在外边 吃饭或不吃饭,他们说这样对中国最“安全”。这也是很不讲道理的。因此,在发展问题上,我们学者就应当为中国说话。为中国说话,就是为公平正义说话。 寻求公平正义是需要手段的,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与早年美国的经验一样,当代中国也意识到,为了国家统一,为了能保证稳定的能源进口,中国迫切需要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3、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从整体上缺乏立法规定,没有规定普遍性的适用原则,既没规定采纳方式或转化方式,也没规定国际法是否优先与国内法,而只是从一些法律、法规、外交声明和司法解释中作了具体规定,这带来了对中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判断的复杂性。 (1)国际习惯法在中国的适用 我国不少立法都有“国际惯例”的表述,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 但对于国际惯例, 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王铁崖先生于1995年主编的《国际法》教材中指出, 我国《民法通则》的“‘国际惯例’可能不是‘国际习惯’, 或者可能包括‘国际习惯’在内”。在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书中他又认为:“一般说来,‘国际惯例’不是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它对国家没有严格的拘束力……《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所规定的不是‘国际习惯’。”结合《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王铁崖先生在该书中继续推定此条所规定的“国际惯例”并不是指“国际习惯”的理由:“从这条规定看,条约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照理而言,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也应该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故中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地位。

新中国不懂国际法的八大败笔

新中国“不懂国际法”8大败笔 中国第一次接触“国际法”是在1840年的鸦片战争,那一代人“不懂国际法”曾经留下了诸多伤痛,例如中英《南京条约》竟然留下“修约”的尾巴,上海“华洋分居”竟然“制造”了租界。而1949年中国发生政权更迭以后,竟然由于“不懂国际法”酿成一系列外交败笔。静下心来,笔者也就趁着开庭前的闲暇摘取8项予以点评,供法律专业者与国际关系爱好者参考。 1、新中国成立——新中国成立从国际法上讲,既不属于“民族独立”(中国不属于殖民地)也不属于“民族自决”(某民族不存在脱离中国),更不属于“新设成立”,而是典型的暴力更迭国家政权,因此只存在“政府承认”而不存在“国家承认”。这样一来,新中国只需要获得其他国家对“人民政府”取代“国民政府”的“合法性”予以承认,而不是新成立一个“国家”要求外交承认。民国政府为新中国留下了大批优秀的外交官与国际法专家,只要政务院“察纳雅言”就可以向全球发出“政府承认”照会,即任何国家只要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继承原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国际法地位,即可以恢复与新中国外交关系,那里还存在“重新承认”的麻烦?中国不是印度、越南、印度尼西亚这些“殖民地国家”,因此中国不存在“国家承认”而是“政府承认”。新中国继承中华民国“一切国际法地位”就意味着许多国际组织中国无需另行申请加入。结果当然是

民国政府留下的诸多外交遗产被“清零”,一切重新开始。 2、驱逐外交官——其他国家派驻国民政府的外交官,从国际法上讲依旧是派给“中国”的外交官,中华民国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只不过是“国家名称”发生变更,人民政府替换国民政府也是“国家政权”发生更迭,并不影响中国的国际法地位。因此,中国需要按照国际惯例承认这些外交官的法律地位,并通过他们“恢复邦交”。其实看看1991年苏联解体后莫斯科的做法就知道什么是“成熟的外交策略”,俄罗斯宣称继承原苏联国际法地位,于是承认俄罗斯继承原苏联国际法的国家也就迅速“恢复”与莫斯科的“邦交”,中国驻苏联外交官也就直接“更名”为驻俄罗斯外交官。 3、志愿军入朝——中国出兵朝鲜当然需要肯定,这是展示中国“势力范围”的一种方式。不过,中国出兵朝鲜却是采取“偷偷摸摸”的“志愿军”方式,即使是为了避免刺激美国,也应该通过《中朝军事协定》来保障中国在朝鲜半岛的主导地位,首先就要接过朝鲜半岛军事指挥权从而避免“朝鲜半岛局势失控”。一旦中国通过《中朝军事协定》获得军事指挥权,那么后来的战争策略就会遵循中国国际利益考量而不是受制于平壤,这也是美国一定要接管韩国军事指挥权的精妙之处。后来出现志愿军司令部与朝鲜领导人的冲突,关键就在于中国的地位没有明确,究竟是“援军”还是“打手”?后来的朝鲜停战协定也是以朝鲜为主,于是中国几年的流血牺牲只换回“虚

试析文化全球化视野下中国

试析文化全球化视野下中国“软实力”的构建:聚焦中国传统 家庭养老模式 论文摘要:在当今全球化语境下,文化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作为中国最古老的道德规范,孝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软实力”构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中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正是传统孝文化的集中体现。因此,对中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进行研究,分析其产生的文化渊源、自身优势,对于中国软实力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伴随科技的发展,人类已经步人经济全球化时代,随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文化全球化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的突飞猛进令世人瞩目,人们聚焦经济数字这类“硬实力”的同时,也开始关注中国文化这一“软实力”。费孝通先生指出:“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要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并且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一“面对全球化的语境,如何保持自身的民族特色,使发展不脱离民族之根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一度受西方话语掌控而被归人“封建”一词的中国传统文化曾遭受沉重的打击。近年来,人们逐渐意识到: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文化蕴藏着丰富的文化宝库。而孝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以孝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传统家庭养老思想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是维系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的瑰宝。 论文关键词:文化全球化软实力孝文化家庭养老模式 一、文化全球化与中国“软实力” 对于文化全球化,迄今为止都没有一个一致的、明确的定义,但人们更倾向于这种观点,即文化全球化是指世界上各民族文化经过长时间的交流、交锋与融合,最终形成一种共同的或者单一的文化。这种观点认为,西方文化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在传播手段上,都居于绝对强势地位,必然会对其它不发达国家的文化产生不可抗拒的向心力,从而使世界文化演进的方向趋同。作为一种历史潮流,任何国家和民族都无法回避。文化全球化会对不同民族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面对文化全球化的挑战和威胁,如何保持民族文化的自主性,成为了备受各国关注的问题。 “软实力”是约瑟夫?奈提出的,主要包括文化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对外政策、意识形态和政治价值观的吸引力等。当某种文化被广泛认同和接受后,文化主体的实际力量就会被放大,或者说无需动用物质性力量,只需凭其无形的影响力即可实现某些政策目标。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中国文化主权意识开始觉醒,面对咄咄逼人的西语霸权,开始追寻自身的文化防卫,注重维护和发展中华民族自身的文化传统,并将其作为维护本民族权益的有力武器。激烈的国际竞争,不只是经济实力等“硬实力”的较量,也是以文化为主导“软实力”的抗衡。因此,人们在分析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地关注并将其归因于中国的“软实力”,正如国际展览局名誉主席、外交学院教授吴建民所言,“中国的…软实力?让世界重新认识中国”。中国“软实力”的构建,目前谈得比较多的主要有两种:一是挖掘弘扬中国的传统文化;二是总结中国的发展模式,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功经验。 总结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巨大成就,有三方面的贡献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同,那就是稳定、发展与和谐,这无不得益于我国厚实的传统文化底蕴。在中国,国与家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统一体,自古就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和才能万事兴,在中国这么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尤为如此。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它凸显家庭地位,重视个人的伦理关系与义务,中国的传统文化正是围绕着这一出发点而展开的。 二、中国家庭养老模式的文化渊源 家庭历来是中国社会的生活重心,家庭伦理精神指引下的家庭角色的扮演、家庭成员的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三大传统: 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三大传统可以分为理想主义、现实主义、革命主义。 理想主义: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以解决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控制和限制战争的无能是对格劳秀斯和康德等理想主义外事哲学传统的直接继承和发展。被视为是第一个国际关系的理论。代表人物中最著名的是美国总统威尔逊。 背景:1889年,威氏发表了《国家论》,提出应当使国家和世界民主化,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应实现道德理想。1918年,“一战”结束后,他制定了十四点和平计划,诸如公开外交、集体安全、国际法律、民族自决等等,被称为“威尔逊主义。”在威氏的倡导下,西方国家在1919年成立了国际联盟。后来法、美等国又在1929年签定了“非战公约。” 理想主义的理论前提是道义和法律,其基本主张是: 1.实现欧洲政治上的民族自决是消除战争的主要条件。 2.秘密外交是导致敌对结盟和冲突的根源,而公开的协议则是避免战争的途径。 3.摒弃传统的均势体系,代之以集体安全体系。 4.建立普遍的安全机构—国际联盟。 5.诉诸公众舆论,因为公众舆论是维持世界秩序的强大武器。 6.强调人的价值,认为人性本善,可通过建立和巩固国际合作实现人性善良的一面,人类在进步过程中可逐步消除战争思想。 实质:在帝国主义时代用自由资本主义的价值观观察和处理国际问题。 缺陷:一种超脱现实和世纪的政治理念,缺乏实证的精确的研究,没有提出世纪的理论分析方法,忽视历史经验。 现实主义: 现实主义主张权力政治,国际社会是无政府的状态,是“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霍布斯”文化,对现实主义者来说,政治就是过激行为体为了权力、声望、影响和安全而不间断地进行的斗争。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对人性的悲观看法,对权力的关注,对政治是由利益冲突所决定的,是对权力的争夺和分配的观点,成为现实主义理论的历史和哲学基础。而主权国家中心论,则成为现实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现实主义分为:古典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进攻现实主义;防御现实主义;新古典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的主要观点:权力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国家最终关心的是安全。 革命主义: 是指一系列强调人类社会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国际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提出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分野仅仅是表面现象,隐藏在国家分野背后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理论形态。革命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就其本质而言,应该是和谐的,但是在现实世界中,远远没有达到和谐的状态。在革命主义理论思想传统的视野下,我们的现实世界是被一分为二的,即“坏人”(异教徒、专制者、压迫阶级等)对于“好人”(选民、公民、被压迫者等)进行统治。因而,人有权利与责任来推翻这种邪恶的现状。而能够代表这种普遍利益的唯一代表,或者说人类利益的唯一代言人则是革命主义者自身。 典型特征: 首先,所有的革命主义思想都具有革命权利思想,认为“好人”有革命的权利。 其次,大凡革命主义者都是从道德主义原则、自我中心出发,具有极为独特的思想方法和精神风貌; 第三,革命主义者具有看轻理智,崇尚激情的特征。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 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 唐 颖 侠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这一颇有争议的问题的理论和实际两方面的分析,指出不能简单地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中的一元论和二元论与实践中的自动纳入和个别转化方式一一对应起来;并结合中国的实践对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中的适用作了详细的论述,最后对中国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 国际法 国内法 国际条约 自动纳入 个别转化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学界探讨颇多的一个理论问题,而与之相关的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中的适用更是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曾经成为国际法学界讨论的热点①,1993、1994年的《中国国际法年刊》上有数位学者参与讨论,使这一问题近几年来再度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这一方面是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频繁参与国际交往,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数目的增多、范围的扩大,客观上需要国内法予以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令人颇感遗憾的是中国目前的宪法对此尚无明文规定,造成实践中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因此,深入对此问题的研究既可丰富完善国际法理论,又可对立法司法部门提供借鉴参考,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方面,尽管更加务实的英美学者对欧陆学者一元论、二元论的对立往往不屑一顾,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争议在实践中毫无意义,相反,它是上至国际法院下到各国的国内法院在引用国内法或国际法时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任何回避与含糊其辞都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理论上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还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或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还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独立而不发生一个优于另一个的两个法律体系?③国内学者通常把它概括为“两派三论”:一派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即所谓一元论(m onism);另一派则认为国际法 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即所谓二元论(dual2 ism)。在一元论中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另一种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④从历史上看,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先出现的是二元论,并在一定时期占优势,后来在对二元论进行批评的过程中,出现了一元论,并逐渐占了优势。但一元论并未一统天下,二元论至今仍有一定影响。 1.二元论 二元论的提出可以追溯到德国学者特里派尔(T rie2 pel),他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因为在规范的社会关系、主体、渊源上的不同,而得出结论“国际公法和国内法不只是法律的不同部分或分支,而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是两个领域,虽然有密切关系,但绝对不是彼此隶属的。”⑤此后,流行于德、法、意三国的二元论被著名的国际法学者奥本海(Oppenheim)推向巅峰。奥本海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渊源、法律实质和所规定的关系三个角度出发,认为二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且“国际法无论作为整体或是其各部分,都不能当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只能是国内习惯或制定法使它这样,而在这种情形下,国际法的有关规则是经过采用而同时成为国内法的规则的。无论在什么地方或什么时候,如果不经过这样的全部或部分采用,国内法就不能被认为应受国际法的拘束,因为国际法本身对于国内法院是没有任何权力的。如果发现国内法规则和国际法规则之间毫无疑问地发生了抵触,国内法院必须适用国内法规则。”⑥尽管二元论遭到一元论者(主要是国际法优越论者)的猛烈批评⑦,但至今仍在理论与实践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671

浅析中国和平发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

1722007.05 浅析中国和平发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 □王杰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和平发展是中国实现民族复兴的重大战略选择,也是中国对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国际法作为影响国际交往的准则,对国际社会的和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的发展寻求的是在国际和谐社会中的和平发展。本文就现今国际形势和国际法的特点具体分析了中国和平发展与国际法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关系。 关键字中国和平发展国际法国际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7)-172-02 和平发展国富民强是中国几代人的愿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腾飞,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成功地走上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和平发展是中国历史与现实的必然选择,中国的发展是在世界大环境中谋求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必然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国际社会的深刻变革需要法律制度给予回应,国际法无疑将成为人们的焦点,怎样看待和处理中国和平发展和国际法之间的关系亦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国际法的概念及其新特点 国际法是反映国际社会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社会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我们知道国际法是一个长久以来都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是伴随着世界经济的繁荣日益完善和成熟的。现代社会生产的社会化国际化,贸易、金融、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世界环境的保护、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等一系列的问题将国际法推到了前沿,同时也赋予了同时代国际法新的内涵和特点。主要表现在主体范围的扩大、调整范围的进一步拓宽、价值取向上可持续发展原则得到确认和发展、由关注国家共处走向注重国际协作。① 具体来说,全球经济的日益融合和全球问题的大范围出现,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需要承担的国际责任也日益增多,国际交往中国家主权的界限则显得模糊不清,各国需要在平等的基础上遵守国际法律秩序,通过合作解决国际社会新问题。随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呼声越来越高,国际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也将日趋增强,改变了国际法一向只被视为“软法”的历史状况。可以说国际法的深刻变革和发展使其成为国际社会关系实现民主化、法制化、和谐化的有利保障。 二、国际法是支撑中国和平发展的平台 (一)国际法是谋求国际社会和谐的主要途径之一 中国的和平发展必然是在整个世界大环境的框架内的,政治、经济、文化融合程度也是愈来愈高的。法律是一切活动的最终保障,所以无论是世界的和平还是经济的发展都必须接受法律的调整,任何一个国家的和平发展之路都不可能脱离国际法律环境而存在的,中国也不例外。现今的国际社会存在的不和谐因素还是很多的,比如恐怖活动猖獗、世界环境承载问题、经济失衡、世界贫富差距不断加大,还有一些超级大国奉行的单边主义和强权政治对国际共同利益的挑战等等。从实践来看,国际法规范大量增加,客体范围拓宽,效力也有所提高,国际法为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国际法现在发展的一个明显趋势是由以前的关注国家独立权力利益转向积极寻求群体协作,加强国家之间的沟通交流、积极对话,对一些全球问题达成共识签订多方条约或成立合作组织。经济方面制定了WTO协议,建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贸组织等,政治上构建了以联合国为中心的新的国际体制等等。这些组织一般都是通过国家之间的条约的形式或规定才能够正常运转的,毕竟不存在不可能存在超国家的组织。国际法的作用总的来说是用来调节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利益的平衡发展。虽然谋求国际社会和谐的途径有多种,但是国际法在规范国际关系、建立国际新秩序上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仍是不变的,从国家开始交往国际法的发展是顺应时代潮流并积极有效的。 (二)国际法基本确立和发展原则 国际法在发展之中,那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在发展之中。和平发展的口号虽然以前只是出现在经济领域,但随着各国对国际环境的认同,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都把眼光关注于此,如果说历史给了我们经验,应该就是渴望和平维护和平提高整个人类的生存质量。国际环境的改变使国际法更多强调的是国家之间在和平共处的基础上寻求经济上的发展双赢、多赢、共赢。 在世界各种力量日益融合的今天,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大国所面对的挑战和机遇使我们更加确定走和平发展的道路。我们应该避免国家之间尤其是和一些超级大国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妥善处理利益纠纷,争取国家间的双赢和多赢。国际法的和平发展原则正好与我国的目标相一致,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国际法影响国内法变革更好促经经济发展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作用都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的秩序,二者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也在不断的得到加强。国际法的迅速发展必然带来各个国家国内立法的更迭,在国际法律大环境下国内法应该是和国际法接轨。中国经济发展必然要求一个好的法律环境,不仅仅是国际上的,更包括国内的。中国继加入WTO之后,面对世界这样一个大的经济环境,还有很多新颖行业或是少数传统行业,比如中国规范外商投资的法律的不完善,金融市场法律的缺失,我国还没有合理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框架。比如单从国际贸易法领域来看,我国的相关法律过于简单和落后,无法适应现在 法制园地

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以及国际法的作用

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以及国际法的作用 ----------结合中国法律实践 一、一元还是二元? 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上,理论上主要分为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学说。但一元论的划分,似乎又有不同。有学者认为,或是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同属于一元论,二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属于不同的体系为二元论。1而又有学者认为一元论主张统一的法律概念,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同一个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因此,国际法在国内法实施无需转化为国内法。两种法律发生冲突时,国际法优先。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互相独立的存在,互不相关。2尽管对一元论有不同的看法,而且在国内法和国际法冲突时,国际社会上有将国际法置于优先地位的国家,但基本无一国家不管在任何事物上明确地毫无条件的将自己完全置于国家法或者国际法院的管辖内,3也没有任何国家对国际条约或者习惯置之不理,完全遵从本国法。因此,一元论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因此,在理论上,二元论比起一元论更有合理性。 从中国现行的法律来看,中国奉行的二元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四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的职权。4《中华人

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5由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在中国,国际法只有在被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因此,我们由此可以推断在中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处于相互独立的状态。 二、国际法效力优先还是国内法效力优先? 主张国内法优先的学说事实上是原来代表德帝国主义传统的军国主义、权力政策的反动思想,而作为国际法理论并不为西方一般资产阶级的学者赞同。而认为国际法优先在逻辑和理论上说不通,其逻辑的结果是将否定国家主权。6而在国家实践上各国的做法不同。美国宪法规定,经国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荷兰规定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而英国和英联邦成员国家对待条约的方式为“转化”,但在国际上,英国参加的条约并不因为英国议会没有颁布法令而对英国无效。7因此,在对于国际法优先还是国内法优先的问题的上,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确定国际法或者国内法的优先地位。 在我国的法律层级当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其次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再次为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一般法律,之后就是行政法规。从上文的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和中央人民政

中国外交战略方案

中国外交战略 一.新中国外交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 (一)毛泽东和邓小平的外交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对外工作的指导方针 为了同旧中国的半殖民地外交一刀断,维护新中国的独立和主权,1949年春夏之际,毛泽东提出“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和“一边倒”的三条方针。“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是指:以前对国民党政府同各国政府建立的旧的外交关系一律不予承认,对驻在旧中国的各外国使节只当作侨民对待,而不作为外交代表;对旧中国同外国签订的一切条约和协定都要进行重新审查处理,把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努力和特权逐步进行肃清,在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同世界各国建立新的外交关系。“一边倒”是指:倒向社会主义一边。这是因为,在中国人民解放战争时期,国际上出现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同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阵营尖锐斗争的局面。美国站在中国人民的对立面,支持蒋介石打内战。而苏联对中国人民的革命长期给予同情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我们就不能不考虑到:新中国成立后帝国主义对新中国进行武装干涉的可能性,这就决定了新中国同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各国联合的必要性。因此,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公开宣布新中国倒向社会主义一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方针,我们不仅要向社会主义国家开放,也要向资本主义国家开放;不仅同发展中国家,也要同发达国家发展友好合作关

系。如何处理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成为我们党在对外交往中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邓小平同志从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和拓展对外关系新局面的大局出发,明确提出“考虑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主要应该从国家自身的战略利益出发”,“不去计较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以自己的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来谈问题和处理问题”。(12)这就为我们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国家关系和党际关系中的意识形态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所谓不计较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差异进行党际交往,是指彼此在尊重对方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前提下尽可能寻求共同利益的汇合点。这一指导方针是邓小平外交思想同中国外交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它使我们从传统的观念和做法中解放出来,为我党与世界各类政党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广交朋友、发展交流与合作关系开辟了极其广阔的天地,从而有利于凋动和利用世界上一切于我有利的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外界对我发展和国家统一事业的遏制和干扰。 我党在对外交往中实行不以意识形态划线的指导方针不仅有我们自身的需要,也有其客观根据:第一,当今世界是一个相互依存度不断提高的开放的世界,世界离不开中国,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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