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逮捕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逮捕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逮捕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逮捕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逮捕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决定,从今年8月至年底,对2005年提请批准逮捕和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逮捕工作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部署,进一步把“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推向深入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逮捕工作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保证专项检查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请分别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和湖北省公安厅法制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厅

二○○六年八月十四

逮捕工作专项检查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认真分析、切实解决逮捕工作各个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规范逮捕工作,促进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保证在逮捕工作中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依法保障人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重点和目标

(一)工作重点

1.检查的案件范围:2005年(1至12月)提请批准逮捕和审查逮捕的案件。

2.公安机关重点检查:(1)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的案件情况和问题;(2)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未执行的案件情况和问题;(3)检察机关批捕后公安机关撤案、改变强制措施以及未移送起诉的案件情况和问题;(4)检察机关不批捕后复议、复核和应当复议、复核而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情况和问题;(5)有关统计数据与检察机关不一致的问题。

3.检察机关重点检查:(1)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的情况和问题;(2)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未批捕的案件情况和问题;(3)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批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以及经复议、复核改变原不批捕决定的案件情况和问题;(4)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工作实施监督的情况和问题;(5)有关统计数据与公安机关不一致的问题。

(二)工作目标

1.认真查找和分析提请批准逮捕、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执行逮捕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少数案件提请批准逮捕质量不高、错误批捕或者错误不批捕、批捕后不及时执行、有关统计数据不一致等问题,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逮捕工作。

2.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促进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正确理解和运用我国的刑事政策,准确把握逮捕条件,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充分发挥逮捕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中

的职能作用。

三、方法步骤

从2006年8月至12月,分动员学习、检查整改、总结提高三个步骤进行。要把学习提高、边查边改贯穿始终。

(一)动员学习(8月)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对逮捕专项检查进行深入动员,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作出周密部署。要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组织检察人员和公安民警认真学习关于逮捕工作的法律法规。通过动员学习,使广大干警明确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工作重点、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为专项检查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基础。8月底以前各地市级检察院(含林区检察院)和公安局(含直管市、林区、江汉油田公安局)要分别向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报专项检查活动的工作方案、负责人及联络人名单。

(二)检查整改(9月至11月)

1.细致开展自查,逐件核实有关案件。对于上述列为重点检查范围的几类案件,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分别逐件、逐人进行登记造册,认真检查核实,逐级汇总上报(有关核实案件情况登记表和统计报表附后)。在自查的基础上,同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要相互交流情况,核实有关案件的统计数据,使之相互一致,发现不一致的,要逐件核对。9月25日前地市级检察院(含林区检察院)和公安局(含直管市、林区、江汉油田公安局)向省检察院和公安厅上报表(六)至表(七)统计报表,12月15日上报表(八)即《专项检查整改情况统计表》。

2.深入查找问题,具体分析原因。要通过对上述几类案件情况的分析,认真查找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公安机关要着重检查分析在提请批捕、要求复议、提请复核和执行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要着重检查分析在审查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工作实施监督以及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批捕率偏高的地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共同分析对逮捕条件和刑事政策的掌握是否存在不全面、不准确的问题。

3.坚决纠正违法现象,认真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对于检查中发现批捕或者不批捕有错误、批捕后未依法及时执行以及捕后违法撤案、变更强制措施等现象,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犯罪嫌疑人在逃的,要加大追逃的工作力度。对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如提请批捕或者审查批捕工作不规范,执行逮捕、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未依法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要求复议而未要求、应当提请复核而未提请,对逮捕条件掌握过宽或者过严,检察机关对逮捕执行监督不力等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发现公安民警、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要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三)总结提高(12月)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专项检查活动的情况要进行认真总结,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统一思想认识,制定相关制度或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使逮捕工作正确、健康开展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为保证专项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取得实效,省检察院和公安厅决定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省检察院孙应征副检察长和公安厅黄洪副厅长为组长,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徐国华、公安厅法制处处长龚太华为副组长,省检察院、公安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办事机构分别设在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和公安厅法制处。

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专项检查活动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省检察院和公安厅将联合组成督查组,对一些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沟通协商,必要时可召开联席会议,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共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三)坚持边查边改,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把这一要求贯穿于专项检查活动的全过程,对发现的违法现象和工作中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

(四)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各地市级检察院(含林区检察院)和公安局(含直管市、林区、江汉油田公安局)要按要求及时上报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并于12月20日前向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上报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对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随时上报。

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联系人:樊晓萍(女)、刘奕辰

联系电话:

省公安厅法制处联系人:郭斌、李全芳

联系电话:

公安专线:

附件:1.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2.捕后公安机关撤案、变更强制措施及未移送起诉情况登记表(略);

3.批准逮捕后未执行情况登记表(略);

4.批准逮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情况登记表(略);

5.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情况登记表(略);

6.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重点问题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7.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重点问题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8.专项检查整改情况统计表(略)。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393249677.html,/fg/detail527689.html

湖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

湖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 鄂公安规〔2010〕3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正常的信访秩序,有效解决无理缠访、重复上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和《公安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事项终结工作严格遵守“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谁申报、谁审查、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湖北省公安厅设立信访事项终结评审委员会,负责信访事项的终结认定工作。终结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主任由省公安厅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厅长担任,副主任由厅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专家担任。终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信访处,办公室主任由信访处处长担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相应的信访事项申请终结审查委员会,选聘或委派一定数量的专家和业务骨干担任委员,具体负责对拟申请终结信访事项的评估、审查、申报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申请、认定终结: (一)信访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信访事项反映的问题已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判决、裁定、决定,或其他部门已有终结意见的; (三)有证据证明信访人精神异常,且反映的问题无实质内容,公安机关无法核实处理的; (四)信访人已签订停访息诉协议承诺书,其后反悔就同一诉求信访的; (五)信访人对伤情鉴定结论不服,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县、市两级鉴定部门鉴定,结论一致的;信访人对死因鉴定结论不服,经过县、市、省或公安部鉴定部门鉴定,结论一致的; (六)信访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经省级公安机关复核,符合下列条件的: 法律问题解决到位。对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完备。信访事项涉及的公安机关执法问题已依法妥善解决,原执法中存在的过错已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侵犯信访事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依法按政策给予合理赔偿或补偿; 过错责任查究到位。对存在执法过错的已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对缺乏事实依据或不符合法律政策的诉求,已向信访人宣讲解释相关法律政策,并动员信访人亲属、基层组织等对其进行教育疏导; 实际困难帮扶到位。对因无法破案等原因造成信访人生活困难,已报请党委、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给予适当帮扶,信访人基本生活已得到保障。 (七)其他符合认定终结的。 第五条信访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经省公安厅处理或复查,并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完毕,信访事项终结。 对于信访事项经省公安厅处理或复查,信访人不按《信访条例》规定到省政府申请复查或复核,仍以同一事由重复到公安部和省公安厅信访的,由省公安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对于信访人越级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收到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将申请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并告知信访人逐级提出,下级公安机关收到上级公安机关转送的申请后,应按规定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第六条凡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信访事项终结的,应写出信访事项终结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信访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主要事由、信访诉求、公安机关解决信访问题的情况和结论、申请信访事项终结的理由),填写《湖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审批表》,由信访事项申请终结审查委员会主任和3名

曾欣任湖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提名为厅长人选

人民网武汉9月12日电(记者荣先明)9月11日,湖北省公安厅召开干部大会,宣布主要领导职务调整决定。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楼阳生宣读省委决定:曾欣任省政府省长助理、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省委政法委员会委员,提名为省公安厅厅长人选。免去吴永文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职务,不再担任省公安厅厅长职务。 湖北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昌尔代表省委、省政府对吴永文担任省公安厅主要领导期间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曾欣到湖北工作表示欢迎。他强调,当前,湖北的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对加快法治湖北建设、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希望省公安厅新的领导班子在公安部的有力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继续发扬优良传统,精诚团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群众意识。要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忠实履行保平安、保稳定、保民生的重大责任;坚持重心下移,强基固本,深化公安信息化、执法规范化、和谐警民关系“三项建设”;坚持创新理念,完善机制,把握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提高公安民警政治业务素质,严明工作纪律,整肃工作作风;坚持明确目标,强化措施,紧紧围绕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大局来思考问题,谋划工作,抓好落实,推动我省公安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业绩。 曾欣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表示将珍惜为6千多万湖北人民服务的机会,热爱湖北,融入湖北,扎根湖北,忠诚履职,勇于担当;团结进取,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廉洁自律,正风正气,团结带领全省6万多名战友,着力营造更加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努力促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吴永文与大家深情道别,对省委、省政府的信任和全省公安机关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祝愿公安机关为实现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本文来源:人民网)10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召开全体员工大会。中国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吴利军出席,并宣布了会党委关于中金所领导班子调整决定。经中国证监会党委研究决定,同意朱玉辰同志调上海市工作;桂敏杰同志不再兼任中金所党委书记;张慎峰同志任中金所党委书记、总经理;武小强同志任中金所党委副书记、提名为监事会主席人选。以上任免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中金所董事长桂敏杰主持会议。(本文来源:人民网作者:谢卫群) 责任编辑:NN090 南方日报讯昨日,板芙镇政府举行2012年度教师节大会,对年度优秀教师及先进教学单位进行表彰。会上,共有66名优秀教师及10个先进单位受到表彰,该镇党委书记梁志军、镇长黄顺欢等相关领导出席了会议。梁志军指出,在财政投入方面,板芙镇将一如既往地优先保证教育投入以改善办学条件,各部门则将持续在管理方面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及服务,切实提高全镇教学水平。徐旭珊梁耀洋(本文来源:南方日报。更多精彩内容,请登录南方报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93249677.html,/ )人民网北京9月11日电据公安部网站消息,9月11日,湖北省公安厅召开干部大会,宣布主要领导职务调整决定。会上,湖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楼阳生宣读省委决定:曾欣同志任湖北省政府省长助理、党组成员,湖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委员,提名为省公安厅厅长人选。免去吴永文同志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职务,不再担任省公安厅厅长职务。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陈智敏,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楼阳生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永文主持会议。陈智敏同志代表公安部党委向湖北省委、省政府长期以来对公安部党委和公安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并介绍了曾欣同志的基本情况。张昌尔同志代表省委、省政府对吴永文同志担任省公安厅主要领导期间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曾欣同志到湖北工作表示欢迎。他强调,当前,湖北的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对加快法治湖北建设、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希望省公安厅新的领导班子在公安部的有力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继续发扬优良传统,精诚团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群众意识。要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忠实

(工作规范)湖北省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湖北省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民警查验居民身份证工作,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指: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为查明公民的身份,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要求、命令或强制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重点审查、检验证件的真伪性、时效性、持证人相片及其登记内容的行为。非警务人员严禁查验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应当坚持依法查验、文明查验、规范查验。人民警察在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

先敬礼,出示《人民警察证》后,再查验;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注意保障自身安全。 第五条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应当文明查验,使用规范的执法用语: (一)请被查验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时:你好!我是警察,正在执行公务,请出示你的居民身份证。 (二)查明身份,发还居民身份证时:谢谢合作,请保管好你的居民身份证。 (三)被查验人未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身份证丢失,无法出示时:请出示能证明你身份的其他证件;建议你下次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以备查验;请你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四)被查验人的居民身份证已过期,经查验其证件为真证,与被查验人身份相符时:你的居民身份证已过期,不能继续使用,请速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五)被查验人拒绝出示居民身份证时: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每个公民都应当积极配合,请你合作。 若被查验人仍拒绝出示居民身份证时:如果你对我们查验居民身份证有异议,可以向110报警服务台投诉,但现在必须配合我们工作。 (六)被查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时:你已涉嫌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我们将根

湖北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

湖北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原则,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对被证明 对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作出的证明。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违法记录 包括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以及劳动教养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犯罪记录 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处罚生效判决,以及行为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犯罪记录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事项: (一)被证明对象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处罚的; (二)因交通违法受到罚款、警告处罚的;

(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规定其他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的情形。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向被证明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 (四)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 (五)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 (一)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 (二)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

湖北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

湖北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鄂公通[2016]6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16.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公通〔2016〕6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宜昌保监分局,辖内各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全省开展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情况请分别报省公安厅和湖北保监局。 湖北省公安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16年5月30日全省开展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实施方案 2015年10月,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试点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5〕506号),对在公路和农村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作了安排部署。为认真贯彻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在全省开展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紧紧围绕当前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理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科技手段拓宽服务群众渠道,全面推进公路和农村地区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撤除不及时引发的交通拥堵和二次事故,快速化解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理赔周期长、难度大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具体目标是,通过开发互联网技术和建设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中心,在公路和农村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试点,实现财产损失事故理赔的线上、线下快捷处理,最大限度地方便交通事故当事人。 二、具体实施模式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网上、网下,虚拟和实体相结合的形式,运用下列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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