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饲料添加剂申请表(示范文本)

新饲料添加剂申请表(示范文本)
新饲料添加剂申请表(示范文本)

新饲料添加剂申请表

(示范文本)

通用名称:

产品类别:

申请类型: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申请扩大饲料添加剂适用范围□申请生产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申请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饲料添加剂

申请进口含有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的产品

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张三

申请人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传真:

固定电话:手机:

电子邮件:

申报日期: 2020 年 5 月 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制

二〇二〇年

新饲料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引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 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我国饲料工业坚持发展的基本产业政策之一。 为便于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更好地了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报程序,提高申报材料的科学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指南。 1范围 本指南阐述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要求及相关说明。 本指南适用于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 2 名词解释 2.1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研制、尚未批准使用的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2.2 创新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国外尚无报导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2.3 国外批准生产、销售的产品:是指在其它国家己批准生产、销售,国内研制、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受专利保护的产品除外)。 2.4 移植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已在我国境内其它行业使用,首次应用于饲料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3 申报程序 3.1 申报新产品的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到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饲料办)或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索取申请表和申报材料项目表,也可从网上下载(https://www.360docs.net/doc/393538411.html,)。 3.2 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规格纸,小4号字打印,装订成册。 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 4 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申报材料项目表见附件2。 3.3 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到所在省(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由省(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在申请表上盖章。 3.4 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将申请表和全套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全国饲料办,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2: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一、审定范围 新饲料,即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即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以下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参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审定程序进行评审的情形,应按本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

1. 一般要求:申报材料应使用A4纸。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复印件采用双面复印。除签字外,所有材料不得手写。 2. 申请表和信息摘要:应从农业部网站下载或向农业部饲料管理部门索取,不得随意改变字体大小和表格结构。表格中应填项目不得漏项,不适用栏目应填写“无”。 3. 申报材料正文的字体大小依次为:一级标题,二号黑体;其他各级标题,小三号黑体;正文,小四号宋体;图表标题、参考文献列表,五号宋体;上述各部分英文、数字采用对应大小Times New Roman字体。图表、相关机构出具的报告、复印的文献和证书、从网页直接打印的材料不作要求。 4. 试验、检测报告:检测、试验报告应真实、规范,并符合农业部的相关要求,报告需加盖检测、试验单位公章并有检测、试验人员和负责人签字。(放检测报告一栏) 5. 装订:应按照信息摘要的顺序采用活页装订并标注页码,页码格式为“章节号-页码”,例如“1-1、1-2……,2-1……”。各章应用曲口纸或其他明显标记予以划分。材料装订完成后,应在整本材料侧面加盖申报单位骑缝章。 6. 电子文档: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提交含有对应电子文档的CD光盘,一式三份。每一部分应制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文档名称以信息摘要中的段落号为名,文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18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饮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 ??? 第二章审定与进口管理 ???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组织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第六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第七条申请资料包括: (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研制目的。 (三)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 (四)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限量值。 (五)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六)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 (七)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八)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

2019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2019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工作,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饲料行业依法、正规、安全、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法规,特制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工作计划。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单位及其处理方式 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即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县区和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人员,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监管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职责要求根据《条例》等规章制度确定。 (一)主要内容和负责单位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检查的详细内容见《条例》等规章制度。重点检查:一是执行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二是企业人员与管理情况;三是厂区、车间、

仓储、配料区、辅助设备与设施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四是检化验室、留样室工作开展情况;五是执行《规范》情况;六是落实安全生产等法规制度情况。 负责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2、饲料经营者(含门、店) 检查的详细内容见《条例》等规章制度。重点检查:一是经营条件是否符合;二是经营工作是否规范。 负责单位:各县区和管委会饲料管理部门。 4、畜禽养殖者(含场、户) 检查的详细内容见《条例》等规章制度。重点检查: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等情况。 负责单位:各县区和管委会饲料管理部门。 (二)处理方式 监管抽查检查后,现场填写《行政监督检查登记表》,指出存在的问题。属于一般性存在的问题,责成受检主体限期整改到位,并按时限、按要求向市、县区两级饲料管理部门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属于违法违规问题并且事实清楚的,及时移送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饲料生产企业自查自纠与市、县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管委会职能部门抽查检查相结合,采用询问考核、查验证书、查阅记录和档案材料、现场察看等方法进行抽查检查。

新员工入职申请表

新员工入职申请表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I T设备申购申请表 电脑安全使用承诺书 1.公司Internet及局域网所提供服务均为公司正常办公使用,所有员工使用 Internet和局域网必须保证公司及其他员工正常工作秩序为前提。 2. 上网用户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严格 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工厂网络从事危害工

厂安全、泄露工厂秘密等违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3. 为了节省网络宽带和防止电脑病毒,未经允许,员工不得在网上下载软 件、音乐、电影或电视剧,不得使用迅雷、BT等下载资源。违者IT管理中心将关闭其上网权限并根据情况判定给予处罚,多次违反者将通报部门长及副总经理。 4. 员工不得在公司电脑上使用QQ、MSN、微信等聊天工具。如工作特殊需 要,申请部门长审批通知IT管理进行开通。 5. 禁止将公司保密数据在公司局域网上以不加任何保护的方式进行共享。 6. 禁止通过公司电脑玩各种游戏。 7. 禁止使用公司电脑下载与工作无关的数据。 8. 禁止游览色情及黄色网站。 9. 禁止在公司内部传播非法的数据信息。 10. 不得自行更改电脑描述\主机名\工作组。不得更改电脑IP地址等信息。 11. 员工应对自己所使用的电脑负责,当需暂时离开座位时必须立刻启动屏幕 保护程序并带有密码,因本人电脑由他人不正当使用而产生的后果同样追究其责任。 12. 各部门及个人在未经允许下,不得打开其他部门或个人的邮件,更不得打 开来历不明的邮件及附件。 13、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在邮件中涉密、泄密。 14、从企业内向外传输技术性资料时,必须符合企业规章制度。 15、使用公司邮箱不作任何非法用途。 16、不干涉或混乱公司邮件服务。 17、遵守公司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 18、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等信息资料。 19、不得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 20、不得传输不利公司条件和涉及公司安全的资料。 21、不得传输不符合当地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的资料。 22、不得使用邮件发送垃圾邮件。 23、本邮箱只供本人使用,不得借于他人使用,若发生纠纷由本人负责全部责任。 24、若违反以上条款,技术中心将做出独立判断,立即取消用户账号。 25、用户需对自己在网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若用户在网上散播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它违反国家法律信息,企业可以调取系统记录作为用户违反的法律依据,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公司重要数据丢失,或者直接影响公司正常工作运行人员,根据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警告、部门内处罚(向部门经理申请实施)、公司内处罚(向副总经理申请实施)。 承诺人: 年月 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9 为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对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 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二是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出是 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

门受理并做出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三是对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受托方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 四是加强了对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研制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三类:境内外均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已批准但境内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内已批准的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是规定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栏 机 姓名/名称邮政编码 动 车 牌邮寄地址 所 有 手机号码固定电话 人 代 理 姓名/名称手机号码 人 申请业务事项 号牌种类号牌号码 申请事项申请原因及明细 □补领□丢失□灭失□前号牌□后号牌 号 牌 □换领□前号牌□后号牌 行 □补领□丢失□灭失 驶 □换领 证 □申领 登 记 □补领□丢失□灭失□未获得 证 书 □换领 检 □申领□在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在登记地以外车辆管理所申请 验 合 □补领□丢失□灭失 格 标 志□换领 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签字:机动车所有人及代理人对申请 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填写时请使用黑色或者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2、“申请事项”栏为选择项目,请在相应栏内“□”中划“√”,“号牌”栏可多选; 3、“邮寄地址”栏,填写可通过邮寄送达的地址; 4、“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签字”栏,机动车属于个人的,由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由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由代理人 代为办理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签字,由代理人或者代理单位的经办签字,填写姓名/名称、手机号码; 5、“号牌种类”栏,按照大型汽车号牌、小型汽车号牌、普通摩托车号牌、轻便摩托车号牌、低速车号牌、挂车号牌、使馆汽车号牌、使馆摩托车号牌、领馆汽车号牌、领馆摩托车号牌、教练汽车号牌、 教练摩托车号牌、警用汽车号牌、警用摩托车号牌填写。 6、“登记证书”栏,“未获得”是指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 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 未向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情形。

新型饲料添加剂报告

新型饲料添加剂:低聚果糖GF13 低聚果糖GF13(Burdock oligosaccharide,BOS,分子式 GF13)是从植物中提取的天然、功能性低聚果糖,属于菊糖(Inulin)家族;其分子结构、分子量以及功能明确,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聚合度(DP)均一、最具生物诱导活性、纯度最高(90%-99%)的低聚果糖(Fructooligosaccharides,FOS)。(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证据证明DP小于8的低聚果糖具有诱导活性,而目前市场上的商品FOS 的聚合度一般在3-8)。产品本身以及生产过程无任何污染,是绿色天然的高科技生物制品。该产品技术领先,适用广泛,使用方便,物美价廉,在功能上完全可以替代壳寡糖(oligochitosan, chitooligosaccharace)。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核心技术已申请国家发明专利。经科技查新,该研究以及生产在国内属首创,在国际上居领先水平。该项目为国家“863计划”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陈靠山教授是山东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博士生导师,原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员、国家海洋局生物活性物质重点实验室主任;曾经主持了三项国家“863计划”课题项目。 果寡糖GF13是一种新型饲料添加剂,除了具有普通更低聚糖(果寡糖)的全部功能外,还具有免疫诱导活性,具有益生素的功能,可部分替代抗生素。它在动物机体营养上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作为肠道内有益寄生菌的营养基质,促进机体肠道内健康微生物菌相的形成。它在经历小肠时未被吸收,在大肠内被大多数双歧杆菌(Bifidobacterium)选择性发酵作为自身的能量和营养,有效的增殖双歧杆菌,而双歧杆菌产生的有机酸可抑制肠道内沙门氏菌等腐败菌的生长,改善肠道环境。 ②结合吸收外源性病原菌,使病原菌不致于吸附到肠壁上;而果寡糖又有不被消化道内源酶分解的特点,可携带病原菌通过肠道,防止病原菌在肠道内繁殖。 ③调节机体免疫系统,通过充当免疫刺激的辅助因子来发挥作用,提高机体对药物和抗原的免疫应答能力,从而增加动物体液免疫及细胞免疫能力,增强动物的非特异性免疫性,有效而经济地提高动物的生产性能,提高饲料利用率和产品品质。 ④抑制植酸与矿物质结合,促进矿物质的吸收利用,维持体内的矿物质平衡,提高饲料转化效率。 迄今为止在众多商品化的低聚糖中,只有果寡糖被美国FDA和日本厚生省等权威机构确认为安全有效的饲料添加剂。 果寡糖GF13作为新型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最大的特点是高均一性、高生物活性和高纯度性,这样就决定了产品的高效性,使用户少投入多产出,见效快,特别是其具有益生素的活性,可部分替代抗生素,为饲养业和养殖业和水产养殖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化发展提供了物质保证。 [产品性状] 褐色或浅咖啡色粉末,易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

【范本】员工入职登记表(正式表)

员工入职登记表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民族籍贯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 现住地址邮编电话 通信地址邮编 照片 最咼学历专业外语及等级职业资格专业职称教育时间 年月?年月 年月?年月 年月?年月 年月?年月 工作时间 年月?年月 培训时间 年月?年月 年月?年月 主要教育经历(从初中起填 写) 院校名称学历 主要工作经历 专业证书 工作单位职位 培训内容 证明人姓名、电话 主要培训经历 离职原因 培训组织机构培训结果姓名关系 主要家庭成员 工作单位所任岗位及职务 紧急联络人 联系地址及邮遍电话

是否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具有伤残等级以及何级伤残:填写“是”或“否”以及伤残等级是否从事过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 劳动已经有毒有害工种:填写“是”或“否” 是否有传染性疾病以及何疾病:填写“是”或“否”以及何疾病: 最近6个月内所接受的医学治疗与医学检查: 是否与前用人单位有未尽的法律事宜:填写“是”或“否” 入职表附件情况登记: 月起该同志工作满一年,经领导班子研究按照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为其缴纳相关保险。 本人对入职登记表上面登记的全部内容皆已知晓,本人保证所提供以及填写的资料均属实。员工签名:日期: 新员工入职须知 首先,欢迎您加入本公司,为了能让您有一个更好的工作环境,使我们的合作轻松愉快,请您仔细阅读本公司有关规定: 身高体重视力()良好()辅助听力()良好()辅助 是否曾被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或持有残疾人证明:填写“是”或“否” 离职时间 前用人单位信 息 是与前用人单位约定了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填写“是”或“否” 个人技能 参加工作时间 地方方言 其他 是否正在参加相关专业知识学习:填写“是”或“否”()是否曾经或正在追究与承担过刑事责任:填写“是”或“否”()应聘信息来源是否服从集团公司岗位调整和再分配:填写“是”或“否” 入职分公司名称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荣誉证书复印件 4、各种资格证书复印件 )份 )份 )份 )份 5、其他材料: 单位填写试用期工资正式期工资 保险情况登记 员工确认 离职 原因 电脑知识(勾选)初级中级高级 累计工作时间 入职分公司部门入职时间 试用期限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1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一、审定范围 (一)新饲料添加剂,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审定的其他饲料添加剂: 1. 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2. 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3. 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4. 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5.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内容 1. 申报材料摘要 围绕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对各章内容进行简要概述。摘要内容应可向社会公开。 2. 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类别、产品研制目的 2.1 产品通用名称及命名依据 通用名称应能够反映饲料添加剂产品真实属性,并在整

本材料中统一使用该名称。 通用名称应符合国内相关标准(例如:药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国际组织相关标准(例如:国际纯粹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的命名原则。由译成中文名称,可音译、意译或音意合译,一般以音译为主,译名应简短易读,用字通俗文雅。有美国化学文摘()登记号的应予提供。 饲用微生物应按照种名进行命名,并注明拉丁文名称。 饲用酶制剂,应参照国际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联合会()酶学委员会()的命名原则命名,并用括号注明生产菌种名称。 其他微生物发酵制品也应用括号注明生产菌种的名称。 饲料添加剂为天然提取物的,依据其来源的天然物命名,必要时注明来源(包括动、植物的学名和部位,微生物的种名),或者依据提取物主要成分命名。 2.2 产品的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为产品在市场销售时拟采用的名称,没有的可不提供。 2.3 产品类别 根据产品的功能,参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现行有效版本)设立的类别名称填写。超出目录现有类别范围的,根据产品实际功能提出分类建议。 2.4 产品研制目的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解读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12-05-10 来源:农业部浏览次数:2469 核心提示: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发布日期】 2012-05-02 【生效日期】 2012-07-01 【效力】 【备注】《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组织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第六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第七条申请资料包括: (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研制目的; (三)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 (四)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限量值; (五)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六)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 (七)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八)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 (九)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矿物质饲料之饲料添加剂

No.4/2011年空中培训 矿物质饲料 矿物质饲料是补充动物矿物质需要的饲料。它包括人工合成的、天然单一的和多种混合的矿物质饲料,以及配合有载体或赋形剂的痕量、微量、常量元素补充料。在舍饲条件下或在高产动物等情况,动物对它们的需要量增多,这时就必须在动物的日粮中另行添加所需要的矿物质。 二微量矿物质饲料 (一)含铁饲料 含铁的矿物质饲料最常用的是硫酸亚铁,其他还有硫酸铁、氯化铁、氯化亚铁、碳酸亚铁、柠檬酸铁铵、葡萄糖酸亚铁、富马酸铁、DL-苏氨酸铁等。硫酸亚铁稳定性差,若暴露于空气中,有些亚铁会变成三价铁而降低其利用率,而游离的硫酸根会与饲料或预混料中的其他化合物发生反应。七水硫酸亚铁应为绿色结晶,如果颜色渐变为褐色,表明二价铁转变成三价铁愈多,利用率愈差。 硫酸亚铁具有较高的生物学效价,并且价格低廉,为当前国内外饲料中所用的主要铁源。七水硫酸亚铁易吸湿潮解,不易粉碎,贮存太久易结块,尤其高温高湿气候下更严重。 其他有机铁源如柠檬酸铁铵、富马酸铁、氨基酸螯合铁(DL-苏氨酸铁、赖氨酸铁、蛋氨酸铁、甘氨酸铁)生物学效价高,价格也高;硫酸亚铁、氧化铁等因其利用率低,故不多用。 (二)含铜饲料 常用含铜的矿物质饲料为硫酸铜,另外还有碳酸铜、氯化铜、氧化铜、碘化铜以及蛋氨酸螯合铜等。硫酸铜的生物学效价高,用于饲料还具有类似抗生素的作用,可提高猪的增重和饲料效率(100-250mg/kg),对幼猪效果比成年猪明显。与抗生素并用,有协同效果。但用量过大会引起中毒。 硫酸铜有含5个结晶水和含1个结晶水的两种,以1个结晶水为好。硫酸铜长期贮存同样有结块现象,不易与其他饲料拌匀。而且硫酸铜可促进不稳定脂肪的氧化酸败,同时破坏维生素,在配料时应加以注意。 (三)含锰饲料 硫酸锰、碳酸锰、氧化锰、氯化锰及氨基酸螯合锰等都可作为含锰的矿物质饲料。饲料工业上常用硫酸锰(Mn S O4.H2O),含锰27%以上,生物学效价高。氧化锰由于烘焙条件不同,纯度不一,一般饲料级的含锰量多在60%以下。尽管氧化锰的生物学效价不如硫酸锰,但市场价格便宜,因而其用量也较大。 (四)含锌饲料 硫酸锌、氧化锌、碳酸锌、葡萄糖酸锌、蛋氨酸锌等均可作为锌源饲料,但后两种价格过高,饲料上用之不多,而多用前三种。氧化锌的含锌量为70%-80%,比硫酸锌的含锌量高约1倍以上,而且价格也比硫酸锌便宜,只是生物学效价较低,所以猪鸡饲料中常用的还是硫酸锌。 在养鸡业中,“高锌”可用于鸡的强制换羽。 (五)含硒饲料 硒酸钠和亚硒酸钠均可作为硒源添加,但以后者生物学效价高,是饲料工业上主要硒源原料。硒既是动物所必需的微量矿物元素,又是有毒物质,因此添加量应严格控制,一般添加量在0.1mg/kg,缺硒地区可适当增加。亚硒酸钠是最常用的添加原料,应注意不能直接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XX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XX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XX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XX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法规考核试题及答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法规考核试题 部门:姓名: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0.5分,共38分)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3.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4.复合预混合饲料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1%且不高于10%。() 5.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 6.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制定公布。() 7.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两类产品,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行为。() 9.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10.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查封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11.抗生素滤渣富含蛋白质,又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可以作为饲料原料使用。() 12.《饲料标签》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13.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在调查、取样、检验的基础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是否停止生产。() 1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16.定制产品可以不附具饲料标签。() 17.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1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 19.在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环保的原则。() 2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22.定制产品应当用于定制企业自用或销售给合同用户。() 2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4.除《饲料原料目录》之外的物质用作饲料原料,应当经过科学评价并由农业部公告列入目录后方可使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12月第5号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取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四)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四) 第十八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自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 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提出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除外。 第十九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内的产品质量、靶动物安全和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信息,并向农业部报告。 农业部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必要时进行再评价,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从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第二十一条从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农业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由农业部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以欺骗方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0年8月17日发布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规定完整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 许可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9 为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对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 见。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 容: 一是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 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二是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审 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 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并做出核发 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三是对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受托方应当按照 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 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 四是加强了对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饲料、饲料添加剂 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备案。 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 容: 一是明确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研制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三类:境内外均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已批准但境内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内已批准的饲 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是规定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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