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系统集成工程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标书编号:NJZC-2003R0019

项目名称:网络系统集成工程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总目录

第一章招标书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二、投标人须知 (3)

三、合同条款 (15)

四、合同格式 (23)

五、货物需求一览表 (25)

六、服务要求 (26)

第二章投标书 (27)

一、投标函格式 (28)

二、投标报价汇总 (30)

三、投标货物规格和技术参数表 (31)

四、投标设计方案 (32)

五、服务承诺 (33)

六、资格证明文件 (34)

第一章招标书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与本次招标活动有关的事宜。

2.本次招标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本文件中投标人系指具备相应资质的货物和服务的制造商、代理商。

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江苏省、南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招标书

一、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二、合同条款

三、合同格式

四、服务要求

第二章投标书

一、投标函格式

二、服务承诺

三、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书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承担。根据有关条款规定,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三(3)天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电报等)通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对投标截止期三(3)天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此书面答复传送给每个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有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或澄清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中心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

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或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和电传,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或电报形式回复采购中心,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经催促仍不回函确认的,投标人将承担被拒绝投标或被视为非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的风险。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书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中心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书的编制

7.投标书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投标人已印刷好的货物和服务说明书等可以用其他语言,但其中要点应附有中文译文。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书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公制。

8. 投标货币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9. 投标书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书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第10条要求填写的投标函格式;

(2)按照第11条要求填写的所供货物和服务的价格;

(3)按照第12条要求填写的投标方案;

(4)按照第13条要求对服务要求以书面形式所做出的服务承诺;

(5)按照第14条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合格文件;

(4)按照第15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中标人有能力履行合同;

(5)按照第16条规定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0.投标函格式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格式。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写清相应的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全称、地址、邮编、电话、电挂、传真,并有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投标的最小单位是包。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未分包的,投标人对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部分投标;货物需求一览表中已经分包的,可以以包为单位部分或全部投标。

投标报价汇总表须按填表说明详细填写,价格、数量均按此表为准;优惠条件须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一同密封。

投标货物和服务规格及技术参数响应表,投标人须按表填明投标货物和服务在规格及参数等方面的响应情况,并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1.所供货物和服务的价格

采购中心对每一项货物和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汇总表,应由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

投标人在填写投标报价汇总表时,币制、金额单位要统一;数字、文字要清晰,涂改处须有授权代表签字。

12. 投标方案

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应是确定的,任何有选择的投标将被拒绝。13. 服务承诺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招标文件中服务要求提出的标准做出响应。

14.货物和服务合格文件

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必须提供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文件可以是说明书、图样和资料,并须提供:

(1)有关制造情况和近三年供应同类或相似货物和服务用户名单,以及货物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货物的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

(3)根据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逐条说明货物对技术要求的适应

性,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招标文件中技术

要求所提供的质量标准、制造货物的材质和货物性能,投标

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出不同的标准和材质以替代,但应使

业主相信替代品的质量和性能相同于或优于原技术要求,并

且使招标方和买方满意。招标方和买方保留拒绝这种替代的

权利。

15.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3)联合投标协议书(原件)(如果有的话);

(4)银行出具的金融信誉等级证书(复印件);

(5)企业财务情况报表;

(6)如果投标人为代理商,则除须提供代理商和制造商资料外,还须提供制造商授权文件;

(7)其他资质文件。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采购中心满意;

16.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提交:叁万元整人民币,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并采取下列方式:见前附表

在开标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采购中心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投标有效期期满后五(5)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第29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照第30条规定交纳了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后五(5)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至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第29条规定签订合同;

(b)根据第30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17.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采购中心规定的开标之日后五(5)天。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中心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中心的这种要求撤回投标,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书。第16条有关投标保证金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8. 投标书份数和签署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准备一式五份投标书(一份正本、四份副本),每份投标书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投标书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书中。投标书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

............

书签署人用姓或首字母签字。

.............

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书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四、投标书的递交

19.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单独的信封密封,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这些信封再封装在一个外信封中。

内外层信封均应:

(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送达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2)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标书编号、正本或副本及“请勿在2003 年10月22日9 时之前启封”的字样。

内外层信封均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投标书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第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中心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书,采购中心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20.投标截止日期

采购中心只接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的投标书。

采购中心可以按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标书领取者和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21.迟交的投标书

按照第20条的规定,采购中心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日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

22.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中心。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9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

在投标截止期至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3.开标

采购中心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按照第22条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开标时,采购中心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采购中心认为合适的其他详细内容。

采购中心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条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4.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书审查、澄清、比较及授

予合同等方面向采购中心和参与评标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投标书的澄清

开标后,采购中心立即组织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进行评标。该评委会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投标书,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在评标期间,评委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书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26.对投标书的初审

评委会将审查投标书是否完整,是否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书是否大体编排有序且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书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内容、服务质量;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委会决定投标书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书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如果投标书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

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委会将允许修正投标书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7.投标书的评价和比较

评标采用评分法,评委会将按照第26条的规定,仅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进行评价和比较。

评委会在评标时,详细评审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包括:

(1) 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

(2) 质量;

(3) 技术;

(4)价格或折扣;

(5)交货期;

(6)售后服务;

(7)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六、授予合同

28.合同授予标准

评委会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综合打分,根据评标得分的情况,由高向低排列,推荐出2名中标候选人。

如有必要,采购中心将组织评委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后审,如果审查通过,经项目领导小组确认,采购中心将把合同授予合格的中标人。

29. 采购中心在授标时有变更数量的权利

采购中心和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幅度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适当增加或

减少(±10%以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报价、折扣、其他条款和条件作出任何实质性改变。

30.采购中心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采购中心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或结果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31.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 采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并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中标人按照第33条规定向采购中心提交履约保证金后,采购中心将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并按照第13条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2.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书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3.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二(2)天内,应按照合同规定向采购中心提交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到达采购中心指定帐户(开户行:市建行北极阁分理处;帐号:3200202)。

履约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并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式:

(1)银行本票或汇票;

(2)支票。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第条或32条的规定去做,采购中心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中心可将标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

第二章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合同条款前附表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方、使用方与卖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方、使用方与卖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使用方提供的一切微机及外部设备、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卖方应承担的义务。

(5)“买方”系指前附表中所述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6)“卖方”系指前附表中所述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7)“使用方”系指具体使用货物和接受服务的单位。

2、技术性能

卖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相应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3、专利权及版权

卖方应保证使用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一律由卖方负全部责任。

4、包装要求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制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5、装运条件

根据采购中心指定地点,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货物和服务交付使用,并提供所需单据的日期视为交货日期。

买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应对超交数量或超重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6、付款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卖方应按照与买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使用方提供下列单据,采购中心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发票;

(2)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等;

(3)装箱单;

(4)使用方加盖公章证明交付使用合格的验收单。

采购中心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7、伴随服务

卖方应按照国家“新三包”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除第条规定外,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合同中卖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4)在货物交货现场就微机及外部设备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使用方人员进行培训.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

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微型电子计算机符合国家GB9813-88标准;

(2)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干扰满足GB9254-88标准B级要

求;

(3)通过长城安全认证;

(4)通过国家或省级以上Y2K认证.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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