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律师法与律师实务》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高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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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

律师法与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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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与律师实务》写作题目

一、案例分析(25分)

大连市中山区吴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小型百货商场,因违法经营被中山区工商局依法处以5000

元的罚款。吴某认为处罚过重,遂向中山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大连市工商局(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便作出了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吴某接到决定书后,仍然不服,便来到某律师事务所,要求该所律师担任代理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请根据该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律师在接受此案之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2)吴某要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正确?律师应如何答复?

(3)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4)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答:(1)律师在接收此案之前应注意的问题有:1、案件是否接属于行政案件以及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2、案件所针对的决定或裁决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3、是否属于必须先经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4、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2)不正确。律师应告知吴某,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仍应以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应以做出原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应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 元的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

(4)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和大连市西岗区法院有管辖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

审计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书

审计案例分析 同学们:大家好! 《审计案例研究》课程主要是为了使大家对原来学过的审计理论和方法有深入的、新的理解、掌握以至运用,要求大家对于“案例”的把握不是针对各种零散的特殊财务审计事项,而是从企业宏观层次,即决策管理当局财务管理和业务处理的法规与政策角度进行系统地阐述。因此,需要大量的案例供大家分析研究。但本课程的文字教材受字数限制,只是选择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案例。为帮助大家拓宽视野,课程组收集了近一时期发生在我国的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实际案例及其处理方法,希望能够对大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的提升有所促进,以便更好地做好审计或有关工作。 案例一一份承包合同牵出的“小金库” 最近,省XF市审计局在审计市直A机关财务收支情况时,以一份承包合同为突破口,一举查处该单位私设长达四之久的“小金库”,金额33.74万元。 疑点初现 在审计进点会上,A机关领导在介绍单位基本情况时,提到为了盘活资产,从2007年开始把原来的部招待所对外出租,出租收入已经按规定上缴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严格实行了收支两条线,并在随后提供了承包合同。审计人员在审计核实时,也发现单位的账务处理与单位领导介绍的情况一致。但是,在审前调查时,审计组已经从A机关相关科室中了解到招待所已经经营好几年了。当审计人员向计财科长询问具体情况时,计财科长解释道,审前调查时有关人员介绍

的情况有误,并信誓旦旦地说,前几年招待所一直闲置,没有租出去。审计人员暗下决心,一定要把问题弄个水落石出。 重点突破 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分为两个小组:一个小组审计A机关,另一个小组审计A机关下属二级单位B服务站。在审计进点后的第二天上午,两个小组同时对A机关和B服务站的现金进行了突击盘点。账实虽然没有出入,但是B服务站保险柜里的一份承包合同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这是一某2004年与B服务站签订的承包下属公司的合同。原来,早在1997年,B服务站成立了一家C公司,后于2002年上半年转给个人承包,每年收取一定数额的缴承包费。2007年上半年承包期满。由于经营形势不好,某没有续约,C公司处于停业状态。然而,审计人员却没有在B服务站账上看到某上缴的承包费。另外,审计A机关的审计人员通过外调,发现A机关的招待所已于2004年就对外承包给了王某,王某每年向A机关上缴承包费,但是A机关的账上也没有反映这部分承包收入。那么,某和王某的承包费到底交到哪里去了呢? 针锋相对 审计人员立即分别询问A机关和B服务站的会计人员。B服务站的会计先是说合同签了但由于经营情况不好,没有收到承包款,后来在审计证据面前又说承包款上交到A机关;A机关的财会人员说没有收到B服务站的承包款,也不清楚机关收招待所承包款的事情。看来,审计人员只有直接与A机关领导交锋了。刚开始,分管财务的领导还是那句话,招待所是从2007年才承包出去的,收入都入账了,但是在充足的审计证据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面前,该领导认识到问题的

婚姻法研究论文

《婚姻法》中相关热点问题的研究 [内容摘要]婚姻家庭问题涉及每个人的幸福与否,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否,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来维护家庭和婚姻幸福,然而一旦婚姻关系破裂已成必然,就应该进行自我保护,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切身权益。 [关键词]结婚;彩礼;夫妻财产;房产;离婚;亲子关系。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不仅是社会的大环境要和谐,更重要的是小家庭的夫妻之间要和谐。只有家庭和谐,社会才能够和谐。只有夫妻和谐,才能够获得婚姻的幸福。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比婚姻和谐更重要。然而夫妻相处的过程中,家庭财务问题、配偶的不良嗜好、个性不合、沟通不良、婆媳及姻亲困扰、女性独立能力提升、道德及宗教力量减弱以及外遇机会的增多等种种因素,都会给婚姻带来危机,甚至走向离婚。 笔者利用业余时间在网络上建立了一个免费的法律咨询平台,在咨询者中咨询家庭婚姻问题的不在少数,这也更让我意识到,向全社会普及婚姻法相关内容的重要性。下面进入正题,《婚姻法》相关问题的研究。 先来看结婚,结婚是一个新家庭产生的前提,也是研究《婚姻法》的前提,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首先,结婚的条件:积极条件:(1)双方自愿(2)婚龄(3)一夫一妻;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结婚后,因为某些结婚必须符合的要件缺失或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会产生婚姻关系的瑕疵,这就衍生出了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那么什么情况是无效的,什么情况又是可撤销的呢?《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时,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再来看可撤销的婚姻,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这样的婚姻是可撤销的,但是这个意思表示不真实必须做缩小解释,即仅限于受胁迫,而且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 再来看看结婚过程中备受关注的彩礼问题。彩礼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种:一是婚约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非基于订立婚约而由单方赠与或双方互赠的财产,比如一些价值不大的化妆品、礼尚往来的小额礼金等。任何一方获得此类赠与物时,财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赠与方不能因婚约解除而要求对方返还;另一种是婚约男女双方根据本地风俗习惯,基于订立婚约并以结婚为目的,甚至有时并非出于自愿而给付对方大量现金或其他贵重物品等。受赠方因此所取

劳动合同论文 关于劳动合同的论文

劳动合同论文关于劳动合同的论文 浅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摘要: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中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学界对劳动合同解除有不同的理解。以《劳动合同法》为中心,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个方面对中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作了具体的分析;最后从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制度的角度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经济补偿进行的分析。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理解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面临着失业。因此,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点问题。 二、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主要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情况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

商一致而解除。任何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合意而产生的,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法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的保障。一般在劳动合同成立后,不存在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所以,立法对协议解除一般不规定条件,只要求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内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解除合同。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款规定了如果是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且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项规定明确排除了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即在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中,用人单位只对由自己单方提出并经劳动者同意后的解除支付经济补偿,不对由劳动者提出的协商解除承担补偿责任。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权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由于单方解除权使权利人可以仅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所以,对相对人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实的发生,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规定在理论界有一定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只授予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导致用人

审计案例分析结课论文

《审计案例分析》结课论文 专业: 班级: 学号: :

一、案例分析 (一)背景介绍 1.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凌丰农业科技股份 成立时间:1998年11月30日 上市时间:2000年6月22日 经营围:化肥农药、种子等 公司规模:作为在中国农业绿色“硅谷”——凌农业高新技术示区的龙头企业,拥有包括农业科学研究院等两家科研机构,10家分公司和18家控股参股公司。 公司荣誉:2004年2月,公司“丰”品牌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成为中国种业第一家驰名商标。 2.造假起因 (1)上市以来连续亏损 丰农业的种子产品在省甚至国有不小的市场占有率。按照常理,增加种子的产销量是公司经营管理层首先应重视的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2001年来种子销售一蹶不振,销售额在该公司主业收入中所占比重连年下降,而丰农业前几年却大量销售利润相对微薄的化肥。 (2)资金紧 2004年12月30日,丰农化和省种业集团为丰农业提供担保向民生银行贷款2,000万元期限半年,2005年5月30日到期。公司未

按期支付还款.民生银行一纸诉状将丰告上法院。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公司的财产。 (二)案件过程 2005年4月19日,从事各类农作物种子的培育、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凌丰农业科技股份(丰农业,600248)公告被省证监局立案调查,8月20日,它披露发现重大会计差错:2001年度利润差错6189万元,2002年度利润差错6764万元,多提坏账准备8万元。 (三)审计问题 1.被审计单位的问题 (1)披露虚假负债、收入、费用和利润 2001-2003年三年财务报告披露的负债比实际分别少了1.26亿元、2.23亿元和2.46亿元。 这些负债主要是为了掩盖委托理财所产生的资金缺口和包装利润,通过在公司账外借款和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进行融资。 (2)虚增货币资金 报表显示,2004年初,丰农业账面上有现金2.46亿元。 管理层总结亏损的原因:“公司流动资金紧,严重影响了公司主营业务的顺利开展,造成公司销售收入较上年明显降低。” (3)虚增预付账款和存货 2004年年报中,预付账款期初只有6,673万元,期末13,616万元,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下降7%;存货4,000万元未能取得购货发票;坏账准备,按计提比例来分析,虚增的其他应收款账龄也在

课堂教学评价制度及考核办法

课堂教学评价制度及考核办法 一、课堂教学评价的原则 1、方向性原则:评价的主要依据是国家课程标准对各学科、各学段的教学要求,及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2、适应性原则:教学方案的设计及其实施过程应能依据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确定教学目标,使之适合于学生的经验、兴趣、知识水平、理解能力和其它能力。 3、多元性原则:强调教师对自己教学行为的分析与反思,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学校、教师、学生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使教师从多种渠道获得信息,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4、发展性原则:课堂教学评价是教师发展性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堂教学评价所得出的结论主要用来进行纵向比较,发现教师变化的轨迹,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以及促进教师自我价值的实现。 二、课堂教学评价的内容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与学生积极互动、共同发展,要处理好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的关系,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意识和自主精神,引导学生质疑、探究,积极实践,促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关注个体差异,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创设能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的教学环境,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态度和能力,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一)知识与技能 1、教学目标 (1)符合课程标准教学要求:能根据学科课程标准对学科的要求,结合教材来确定本节课的教学目标。 (2)适合学生学习实际:能根据学生的年龄心理特点、学科认知水平及学习需求确定教学目标。 (3)基本能按教学目标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2、学习知识 (1)教师在课堂中应与学生积极互动、共同发展,要处理好学习知识与培养能力的关系。能组织、指导学生学习学科知识,利用相关的学习资源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让学生从中去感悟知识、学习知识,并能掌握知识。 (2)改变课堂教学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帮助学生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促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乐于探究知识的生成、变化和发展。 3、培养技能 (1)能根据学科特点创设形式多样的实践情景,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能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和年龄特点,注意学生良好学习行为的养成。 (二)过程与方法 1、教学过程 (1)学习活动的组织:课堂教学过程就是教师精心安排和组织下学生的学习活动过程,教师与学生要共同创造学习环境。教师应紧扣学习主题,有序地组织、指导学生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实现在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目标。 (2)学习方式的引导:课堂能为学生提供讨论、质疑、探究、合作、交流的机会,充分让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提倡交流与合作的学习方式。学生自主探索、合作的过程要真实、自然,具有实效。 (3)思维的发展:课堂上的问题设计、实验操作、作业布置等,能激发学生的思考和想象,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学生的思维发展,有助于培养观察力、想象力及反思意识。

中国婚姻法的论文

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 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婚姻的契约本质损害赔偿婚内损害赔偿举证责任 (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 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 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

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 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 (二)《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

公司工程项目审计案例分析

公司工程项目审计案例分析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审计是对工程项目资金筹集情况、成本管理情况、 利润分配情况的审计。建筑企业效益的源头是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效 益的高和低,对建筑施工单位的生计和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强化工程 管理,增加项目收益,是建筑企业的最根本目的。越来越多的投资主 体理解到审计在基础建设项目中的重要性,而在项目建设审计中,针 对财务管理方面审计尤为重要。当前,学界对建设项目审计实行研究 以往只停留在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范围上,少有专门针对财务管理环节 实行深入研究。所以,本文通过案例研究的方式对工程项目审计全过 程里的财务管理环节审计,既深入工程项目全过程,又对各环节的财 务管理实行深入分析。 一、案例背景介绍 工程项目主要包含土建、给排水、电气照明、消防设备、高低压设备、装修、应急照明系统、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等,竣工时间为2013年12月。本文选择Y公司员工住宅项目为案例研究对象,并将项目分为投 资立项、设计勘察、招投标、施工和竣工结算五个阶段,重点对项目 的资金使用情况、成本管理情况和利润分配情况实行审计,针对审计 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应对措施。 二、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20324958.74元,按照投资进度,项目资本金应为4376876.75元,实 际到位资金为3897000元,未到位479876.75元。2012年4月,Y公 司开始实行二期扩建项目,因该工程未经过发改委审批同意,无法取 得银行贷款,故挪用了一期的流动资金,一期的贷款合同规定,乙方 没有依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甲方有权力不发放贷款或提早收回 部分甚至全部借款。同时,罚息利息为乙方违约使用的那部分资金在 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再加收100%。工程项当前期工作开始启动,项目概预算于2010年12月完成,前期费用概算投资740万元,于 2011年5月动工,截至2011年5月,实际列支的前期费用为3860万

2020年劳动合同范本(新劳动法)

2020年劳动合同范本(新劳动法) 劳动合同 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方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基本情况 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甲方相关制度和乙方岗位特点,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期望双方保持良好的长期聘用关系。第一章合同期限 1、试用期: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合同期限: 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技能特点,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范围内。 2、乙方工作内容界定以岗位职责说明书和甲方布置的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要求为准。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小时。 2、乙方应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甲方不鼓励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甲方对于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女员工生育假、带薪休假等休假应按照劳动法要求执行。甲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酌情安排乙方婚丧假期、女员工哺乳假、病假等。但乙方计划性的休假

婚姻法论文范文

婚姻法论文范文 篇一:婚姻法论文2 浅析《婚姻法》关于抚养制度的相关规定 谈到抚养制度,我想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离婚父母抚养子女,当然这也是现实生活中一个十分重要和热门的问题,更是我国法律十分重视的问题。那在此,我就重点来谈谈我对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的一些看法与希望。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这是我国近代著名思想家梁启超的一句话。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孩子的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也就进一步折射出父母抚养好子女的重要性。 建国后,我国共制定了两部《婚姻法》,分别是1950年的《婚姻法》和1981年的《婚姻法》。另外,1981年的《婚姻法》于2021年经过修改。1981年的《婚姻法》处理离婚问题比1950年的《婚姻法》有了很大进步,同时2021年的《婚姻法》又对1981年的《婚姻法》作了进一步完善。《婚姻法》的最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变化。下面,我就后一部《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规定作主要分析。 1981年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坚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仍应当抚养和教育子女。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抚养子女所需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双方达成协议或法院作出判决后,子女可以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规定为权利和义务,表现出立法理念的变化和对父母子女关系认识的深化。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作出判决所考虑的因素有变化: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增加了对双方具体情况的考虑。第三,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有变化: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无论是男女哪方抚养子女,另外一方都要承担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而2021年,《婚姻法》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202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对抚养制度的相关规定是在逐渐完善

2019年审计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审计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大家有进行过关于审计案例的分析吗?相关的报告又应该怎么 写呢?下面就随一起去阅读审计案例分析报告范文,相信能带给大家 启发。 一、简析我国企业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审计缺乏独立性 “领导直接管理审计部门”是现阶段我国企业所采取的主要审 计模式,该模式的好处在于管理层可以通过直接管理的方式及时快速地对存在的问题做出处理。但这种模式无法明确审计部门在企业中所处的地位,大大削弱了审计部门的独立性,降低了审计人员的审计权力,直接后果就是审计工作的开展受到阻力,无法真正实现审计职能。 (二)会计审计体制缺乏合理性 作为国家监督企业经营状况及管理情况的重要工具,企业的会 计审计机制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自我约束,促使董事会成员及管理人员能够自己履行各项职责,因此审计体制的合理性及执行情况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在实际工作中,我国绝大多数企业都还在实行内部审计与岗位管理的双轨制,使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尴尬地位,加之审计工作本身存在的漏洞及法规的不完善,审计部门俨然成为为企业管理层服务的工具,降低了审计工作的有效性,部分或完全丧失了原有的监督职能,最终损害了企业及国家的双重利益。 (三)审计方法及手段缺乏恰当性

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及内部情况都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企业的总体目标也会相应地出现变化,但是很多审计方法和手段并未做出应有的调整,仍旧沿用传统的审计模式,将以“防弊差错”为主的合规合法性检查视为工作重点,无法发挥出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营责任的作用。企业内部审计职能的有效性被制约,审计水平及能力的落后,种种因素导致审计工作始终停留在查账层面,无法建立起集管理与技术评价为一体的现代化审计机制,无法达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审计目标。 二、强化企业内部会计审计的措施分析 (一)构建独立性强的审计部门 众所周知,会计审计是约束企业经济行为的主要手段,会计审计在企业管控体系中被赋予了重大的职权与作用。为了使会计审计工作能够有序且有效地进行,真正发挥出监督并管理企业经济行为的作用,必须增强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及权威性。这就涉及到一种全新的内部管理模式的建立,应当将会计审计部门直接设置成企业董事会的直属部门,使其脱离企业管理层的直接领导与控制,这有助于削弱管理层对各项审计工作的影响力,确保企业内部审计结果具有准确性及权威性。 (二)拓宽会计审计的审计范围 随着各项经济政策的放开,企业的经营范围已经越来越大,随之产生的是越来越精细的内部职能划分,因此企业应当相应拓宽内部审计的范围,最终达到监督审查企业管理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及组织机

《个人与团队管理》课程考核说明(2009年)

通用管理能力基础级系列课程 个人与团队管理课程 考核说明(2009年) 第一部分课程考核的有关说明 一、考核说明制定依据 本大纲制定的依据是《通用管理能力认证标准》、《个人与团队管理教学大纲》、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鉴定中心的相关文件和规定、中央电大相关的文件和规定。 二、考核对象 本课的考核对象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管理学科工商管理专业(专科)和行政管理专业(专科)的学生和有志学习该课程并掌握相应技能的求学者。 三、考核方式 考试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由中央电大具体实施。卷面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可获得《通用管理能力水平等级证书》。该课程的学习教育评价由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两部分组成。成绩形成性考核占课程总成绩的30%,终结性考核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70%。 1.形成性考核:由中央电大统一布置,下发形成性考核册。由课程辅导教师评定成绩,省级电大审核,中央电大不定期抽查。 2.终结性考核:即期末考试,形式是闭卷笔试。 四、命题依据

本课程命题的依据是课程教学要求、教学大纲(《通用管理能力认证标准》、《通用管理能力教学大纲》)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的教材《个人与团队管理》(第二版)(上、下册)(英国Corinne Leech、Karen Holems等著,天向互动教育中心编译)。 五、考核总体要求 《个人与团队管理》(第二版)(上、下册)的内容共包括十个单元36章。第一单元讲述了自我规划的思想和方法;第二单元讲述了时间管理的重要性和方法;第三单元讲述了沟通的重要性以及沟通的方法和技巧;第四单元讲述了如何进行工作沟通、如何撰写工作报告以及工作谈判的有关内容;第五单元讲述了有关组织的运作情况;第六单元讲述了如何分析处理团队内部、外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行团队建设;第七单元讲述了团队学习;第八单元讲述如何实现团队的目标;第九单元讲述了团队中的激励问题;第十单元讲述了团队建设中团队领导者所扮演的各种角色。 对于期末考试的内容,总体分为两个要求:有关知识、技能的学习,按照“了解、掌握、重点掌握”三个层次,分配时间和精力;有关能力的培养,需要在掌握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应用。 ●了解:要求学员知道这部分内容。 ●掌握:要求学员对这部分内容能够理解。 ●重点掌握:要求学员对这部分内容能够深入理解并熟练掌握,同时能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 践当中。 六、命题原则

婚姻法案例分析论文

夫妻不忠赔偿案 段宇离婚案 【案情】: 段宇原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郑婉清相识。交往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同时,双方还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不久,郑婉清就发现丈夫段宇与别的异性有染。2000年10月14日凌晨,郑婉清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于前妻家中;2001年8月11日晚,郑婉清又发现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郑婉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宇和郑婉清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婉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宇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判决段宇支付郑婉清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段宇支付郑婉清25万元人民币。 【案例分析】: 法律事实: (1)1999年不久,段宇与郑婉清登记结婚。 (2)2000年6月份,段宇与郑婉清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 (3)2000年10月14日凌晨,段宇因看望孩子而留宿于前妻家中。 (4)2001年8月11日晚,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 (5)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

审计案例分析报告

Wuh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Industrial &Commercial College 审计案例分析报告 班级:会计学 0806班 组长:张士杰(0830********) 答辩:张士杰(0830********) 组员:韩立君(0830********) 王旭东(0830********) 薛轲(0830********) 吴慧(0830********) 闫友为(0830********)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绿岛实业公司固定资产审计案例分析报告 固定资产在企业资产总额中占有较大比例,其安全性及完整性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极大,其余额的真实与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也有很大影响,并且与其相关的费用也是决定企业净利润的重要因素。因此,固定资产的审计也是财务报表审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案例背景 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初次接受绿岛实业公司董事会委托,对该公司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根据审计计划安排,2009年2月10日对其2008年度会计报表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了审计。 绿岛实业公司是一个以超市为主的企业,未发现任何对其可持续经营性造成威胁的迹象。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报表层的重要性水平为700万元。分配到固定资产的重要性水平是200万元。该企业的房屋建筑物按1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 根据审计计划,项目负责人安排审计人员李辰和季小明负责固定资产的测试与取证工作。 二、案例内容与过程 按照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固定资产的实质性测试,应从固定资产项目、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等方面用审阅法、核对法、函证法、实地盘点法等进行。审计人员对固定资产实质性测试的主要过程包括: 1、明确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实质性测试的目的及程序。编制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审计程序表。 2、索取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分类汇总表,核对明细表与明细账、总账是否相符。审计人员取得了全部固定资产的明细表,并进行了复核,与明细账、总账核对一致。审计人员还认真将期初余额与上年审计报告的审定数予以核对,证实公司已按上年审计要求予以调账,年初数核对一致。 3、审计固定资产的增加。

劳动合同法论文

论《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的影响 目前,由于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下岗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仍处于一个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而且将长期处于这个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滥用试用期、为逃避法定义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和合理流动,集体合同签订率不高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由于劳动合同有关规定不具体,对用人单位合同义务的规定不够,使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内容不规范,严重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实施。针对以上情况,迫切需要根据劳动法确立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和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不仅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还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对我国劳资市场的一种规范调节,也必然会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带来诸多影响。 虽劳动关系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实际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经济地位的差异直接造成了双方不可能真正的平等,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是有偏向性的,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地位,加强对用人单位行为的规范,这必然会对大学生以后就业是有利的。在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作出了新的规定:一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二是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是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前面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些新的规定将有力遏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和压缩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遏止用人单位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加大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责任,这必将大大提高大学生就业的签约率和就业质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使用劳动者时必须如实告知劳动工作岗位相关情况,这有利于大学毕业生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做出了限制,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这有利于大学生在工作中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都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理所当然对大学生就业有利。 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会给企业带来 一定的压力,用人单位招聘的倾向开始转变,用人理念也不同了,用人单位在招 聘员工时就更重视人才的素质,更加青睐有既有工作经验又有能力得的求职者, 用人单位在众多求职者之间就会更看好有过工作经验的求职者,这对大学生的就 业将是一个挑战。因此,大学生在校期间应该努力学习,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 把自己能力作为求职的筹码,吸引用人单位的垂青。大学生应该重视在竞争激烈

婚姻法论文

婚姻法论文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制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案情简介:甲男与乙女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当时甲男21岁,乙女20岁,同年10月二人在家乡依当地风俗举办婚礼。由于未达到法定婚龄,甲男之父代为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7月,男方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本律师接受了男方的委托,首先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就目前而言,双方的婚姻是否有效?如果是无效,那么当然谈不上离婚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

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由《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看,甲乙双方就结婚登记当时而言,双方的婚姻应是无效的,但时隔多年,至2011年7月即男方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此时的婚姻是无效还是有效呢?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是否还留有余地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另外,还需提及一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本案中二人的婚姻登记手续系他人代办,这一点是否影响婚姻之效力呢?本律师认为,双方没有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只是程序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婚姻)无效。 综上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知,双方的婚姻从2007年即男方也达到法定婚龄之日起应是合法有效的。

审计案例论文2

我国的审计体系包括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内部审计。 国家审计,是民主与法制的产物,更是民主与法制的工具。我国国家审计经过长足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纵观十几年来国家审计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国家审计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保证社会公平和效率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国家审计的关注对象——有效支配社会资源的责任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从决策和执行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对国家审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已经从直接管理变为宏观调控,审计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审计必须实现从微观审计向宏观审计层面的变迁,明确国家审计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 1.1 国家审计的首要责任是关注政府在公共财政的支配和使用情况中的责任 包括公共支出范围的规范性、支出结构的合理性、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政府采购行为的公开性、公平性和真实性,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和管理的真实性、有效性;尤其需要关注政府在预算执行中的责任,政府的预算分配是国家权力的集中体现,而审计预算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如果不能明确责任,预算的分配过程就有可能产生权利的寻租,使人民的权力落空。 1.2 国家审计机关还应广泛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关注一切受托经营者的责任,关注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的侵蚀问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促使这些受托经营者在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时,时刻不忘对人民承诺的责任。在未来的几年内,审计署计划将要抽出50%的力量广泛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使审计监督向更高层次发挥作用。 二、国家审计的制度性保证——建立立法型审计体制 2.1 现行审计体制的弊端 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是按照宪法规定建立的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体制,这种审计体制是典型的双重领导体制,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除了受上级审计机关领导外,还要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地方审计对政府的依赖性相对更强,地方审计在审计过程中难免出现“自己审自己”的问题,审计监督力度不够,造成中央审计对地方政府的制衡能力降低,审计效率低下,难以发挥国家审计的监督作用。随着我国政府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这种审计体制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 2.2 建立立法型审计体制 从世界范围看,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有行政型、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四种,在已经建立国家审计制度的16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国家的审计机关都完全独立于政府,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国的经验已经证明,外部监督总是比内部监督更有效。我国审计署再独立,毕竟仍隶属行政系统,不能完全排除内部监督可能带来的问题。如果能够实现中央审计机构对地方审计机关的单向垂直领导,让地方审计机关只对中央审计机关负责,减少地方审计监督的缺位现象,从而便于审计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藉此加强审计监督力度,提高政府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民间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当中的组成部分,它在当今经济建设和国家发展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民间审计又称独立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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