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市场开发部工作职能和管理手册

公司市场开发部工作职能和管理手册
公司市场开发部工作职能和管理手册

市场开发部工作职能和治理方法

山西太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要紧负责公司涉外经济活动工作,统一治理分埠分公司、外协、合作工程。达到为公司拓展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目的,同时也为企业培养业务骨干提供实践场所,负责公司外埠合作项目及机构的治理工作。

一、工作范围:

1、驻外分公司治理:

(1)负责对外分埠分公司的设立的考察。

(2)指导检查外埠分公司的业务,协助外埠分公司的工作。

(3)、负责选派驻外分公司常驻人员,掌管公司各类证件、证明、印鉴。指导检查该工作人职员作和业绩,确保外埠分公司合法经营。

(4)负责对外埠分公司负责人考核,提出外埠分公司负责人任免和承包意见。

(5)负责对外埠分公司治理费的收缴,并提供工程纳税凭证。

2、合作工程治理:

(1)负责考察合作单位情况和投标工程项目情况。

(2)负责签订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合同。

(3)负责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

(4)负责组建项目部,选派项目经理、财务人员进驻项目部,对工

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全面负责。

(5)负责对合作工程治理费的收缴,并提供工程纳税凭证。

3、投标:

(1)负责对除自来水工程以外、公司资质范围所覆盖的所有的工程投标,负责组织投标项目班子、办理投标手续等各项业务。

(2)负责协助各分公司、项目部等进行的投标活动。

4、其他领导交办的业务。

二、工作流程

1、外埠分公司治理:

(1)外埠分公司的设立考察由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考察后提出考察调研报告董事长审批。

(2)外埠分公司负责人派驻人员的选择由市场开发部提出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3)外埠分公司正常治理工作及提供分公司相关证件报公司领导批准。

2、合作工程治理:

(1)市场开发部负责对合作工程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工程项目

概况,资金来源,合作方业务能力和资信情况,、公司的可监控手段等。

(2)考察后写出考察意见,提出意见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3)工程中标后,由市场开发部负责与业主商定施工合同,并负责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报公司领导签字后生效。

(4)工程项目开始实施后,市场开发部要定期对工程情况进行检查,

以报表的形式报董事长、总经理。

后附:

1、外埠分公司考察批准表

2、外埠分公司负责人,派驻人员批准表

3、合作工程考察批准表

4、市场开发部外埠分公司、合作工程情况季度报表

5、资质安全措施和治理方法

6、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和治理方法

7、安全生产措施和治理方法

8、市场开发部资金使用情况讲明

9、其他合作工程资金分配和治理方法

山西太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外埠分公司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企业能够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

地,为了企业的不断进展,增强在全国工程建设市场的阻碍力,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明白技术、会治理、善经营的企业人员队伍,

能使公司施工治理和技术人员在全国范围内提高自己的工程建设项目治理水平,高质量、高效益的搞好工程建设,特在外埠设立分公司,并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外埠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托付的对分公司所在地区的工程经营、施工、治理过程全面负责治理者,是与总公司有合法协议共同经营的实体分公司。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所有外埠分公司。

第四条:山西太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全面治理和指导分公司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分公司的职责

第五条:分公司负责在与总公司协议范围内地区的生产经营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开拓市场,扩大企业在当地市场的阻碍力,完成企业交给的各项任务,严格履行协议中的各项义务,保证履约,为增强企业的总体实力做出贡献。

(二)工作中服从总公司的治理和指导,及时将各种信息反馈给总公司,维护企业利益。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分公司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治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关系。

(五)执行工程中标后项目承包合同中由总公司托付分公司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六)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操纵,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七)以企业法人托付代理人的身份处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托付签署有关合同。

(八)负责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治理分公司的人力、资金、物资等生产要素。

(九)妥善保管总公司借予的各种证件,积极与总公司派驻人员配合,保持良好关系,在完成总公司任务的情况下,有权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治理权力

第六条:分公司在经营治理过程中,应当同意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分公司的成立条件

第七条:分公司的成立条件:

(一)在当地市场具备一定的能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具备完全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民作为负责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符合所在地区在当地开设分公司的各项要求。

(二)需通过总公司对其进行的各项考察,与总公司签署正式的合作协议,保证履行协议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听从总公司的治理。

第四章:分公司的治理

第八条:分公司应设经理两名,一名为当地合作者的负责人,一名为公司派驻人员,双方在工作中应紧密配合,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地合作者经理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履行与总公司的协议。

(2)全面负责分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保证分公司的正常

运转。

(3)听从总公司的安排,完成总公司交给的各项任务,合理

合法的使用公司交给的各项权利。 l

(4)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确

保资金的回收。

(二)公司派驻经理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履行双方协议。

(2)负责保管分公司的各种印鉴及各种公司证件。

(3)监督分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作好详细的记录,定期汇总。

(4)配合分公司的各项工作,执行总公司授予的各项权力,超出权力以外的行为必须向总公司请示汇报,得到许可后方可执行。

(5)负责分公司财务资料的审查,对分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监控。

(6)保管分公司上交总公司的各项资料,完成总公司交给酌各项临时任务。

第九条:分公司的治理流程

(一)外埠合作者(以下简称合作者)积极开拓市场,获得市场信息,制定工作任务。

(二)合作者负责完成招投标活动的前期工作,派驻人负责监督记录,开标时由派驻人员负责印鉴和公司证件的使用,双方紧密配合。

(三)工程中标后由合作者负责选择合格的施工队伍,总公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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