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连海大校发〔2017〕317号

大连海事大学关于印发《大连海事大学

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第2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

2017年7月27日

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2017年7月27日印发

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大连海事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航海类专业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航海类专业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入学

(一)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大连海事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 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及时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并由学生处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后回家治疗。在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符合体检要求的,学校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新生开展创业实践,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1-2年。

(四)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入学体检复查由大连海事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大连海事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注册

新生经初步审核合格后,学校即予以注册学籍,注册时应当填写“学籍信息卡”(一式两份)。

在校生每学期需于开学第一周内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

(一)在校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

(二)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经由所在学院负责加盖注册印章,注册方为有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须及时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假期一般不

超过两周。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的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

学制为四年,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第六条 学分

学生需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必修课、限选课不得以其它课程进行替代。任选课以学分计算,应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

第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等且符合下列条件,可获得相应的任选学分。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经学校组织单位申报、教务处审核合格,每学期累计活动时间满60学时者,可获得0.5学分。此项加分一学期累计不超过1学分,各学期累计最多不超过3学分。

(二)学生参加科技创新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等,按《大连海事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获得任选学分。

(三)因故中止辅修或双学位专业学习者,已取得辅修或双

学位专业课程学分可以转换为本专业任选学分,具体按照《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攻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免修、选课、缓考与补考

第八条 免修

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前已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第九条 选课

(一)学生须按学校规定进行选课,其中必修课由学校确定学生确认,限选课及任选课由学生自行选择。选课结果作为记载成绩的依据。未选或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学习及考试。

(二)学生需按年度教学计划修读课程,不可跨专业跨年级选课,但留(降)级学生可按下列原则申请办理:

1. 对于可覆盖课程(即留(降)入年级学生未修课程),留(降)级学生在不保留已取得成绩的情况下,可申请重新选课学习;

2. 留(降)级学生,在课程较少的学期,经批准可以申请提前修读部分课程,提前修读的课程需计入学期学籍审核处理课程中。

第十条 缓考

(一)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但每学期不超过2门。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其成绩记为“旷考”。

(二)学生因病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于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教务秘书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

明,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任课教师将成绩记为“缓考”。

(三)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与开学初补考一起进行,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降低10分标准记载,成绩类型记为“期末考试”。如考试成绩降低10分后为不及格,则不再安排补考。

因代表学校参加竞赛、公益活动等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需办理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补考

(一)上一学期不及格的必修、限选课程,学生需在开学初按照《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补考管理规定》要求进行补考。

(二)除当前学期外其他学期不及格的必修、限选课程,学生可在课程开课学期提出补考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通过旁听、自学等方式完成学习,并参加该课程下学期开学初补考,成绩类型记为“补考”。

(三)第七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于所在专业年级的期末正常考试结束后两周内进行。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学校专业培养计划和选课要求进行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所选课程考核结果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

学生选课的所有成绩均真实、完整地予以记载,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 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一)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采用国家海事局考核结果的课程,以国家海事局及格线为准)。

(二)考查课程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 [优秀(A)(90分及以上)、良好(B)(80-89分)、中等(C)(70-79分)、及格(D)(60-69分)和不及格(E)(59分及以下)] 计分(采用国家海事局考核结果的课程,以国家海事局及格线为准)。个别环节采用二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评定。

(三)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及格或通过)的,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四)考核可以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大作业等方式进行。

(五)各类课程的成绩评定采取平时成绩和最后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原则,平时成绩比例由各开课单位确定。开课初,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说明考核方式和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平时成绩由作业、实验、课堂表现、阶段测验、出勤率等构成。

第十四条 学生在修读课程或实验、实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不能上课时,必须向任课教师请假。含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含实验报告)方可参加实验考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含实践课)的考核和相应学期的补考,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一) 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该门课程课内学时的1/4者(以任课教师随机点名或抽查4次记录为准)。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计

旷课2学时。

(二)含实验的课程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或实验成绩不

及格者。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

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以及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获得的成绩和

学分可按规定予以转换和认定。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考核违纪或作弊,

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提出质疑,应于课程成绩公布后

三个工作日内(不含寒暑假),向所在学院提出查分申请。经学院

审核后由教务秘书负责通知开课单位。经开课教师所在学院主管

教学副院长批准,由教学系(教研室)主任负责核查。如有错误

开课单位需履行成绩更正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将核查结果通知

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综合评

价指标。

(一)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五级分制成绩 对应绩点 百分制成绩 对应绩点 A(优秀) ~4.5 90-100分 ~4.0、4.1…5.0

B(良好) ~3.5 80-89分 ~3.0、3.1…3.9

C(中等) ~2.5 70-79分 ~2.0、2.1…2.9

D(及格) ~1.5 60-69分 ~1.0、1.1…1.9

E(不及格) ~0 <60分 ~ 0

二级分制成绩:通过对应绩点3.5,不通过对应绩点0。

(二)课程学分绩点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休学手续

本人申请休学的,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因病还需经校医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应予休学的,学院提交应当休学的材料,经教务处、学生处、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休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学期中间办理休学者,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尚未考核的课程成绩不予记载,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如创业需要,经学生本人申请、创新创业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创业休学时间不限,但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年(不含休学创业时间)。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经批准后,应在三日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注册生的待遇(医疗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件负责。学生休学期间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保留学籍处理,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须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课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和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学生复学需留(降)于下一年级,并执行留(降)入年级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培养计划,根据留(降)入年级培养计划补齐所有课程,达到留(降)入年级的培养计划毕业要求后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七章 转专业(大类)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转专业(大类)条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大类),但专业(大类)累计接受人数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大类)年级原人数的10%。

1. 品德优良、学业优秀学生;

无未解除的纪律处分,同时培养计划规定的第1学期必修和限选课(采用海事局考核结果的课程除外)第一次考试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且排名位于本专业(大类)前20%(四舍五入)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大类)。

2. 对其他专业有专长和兴趣的学生,即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科技竞赛获奖、相关专业领域发表高水平论文(第一作者,核心

期刊以上正式发表)或著作(第一作者,不含个人自费出版)、相关专业领域取得发明专利(排名第一),可申请转入相关专业(大类)。

本条“科技竞赛获奖”仅指《大连海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中A类竞赛项目国家(国际)级前三个等级奖项(仅指主力队员)。

休学创业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大类)的,应优先考虑。

3. 参军入伍服役期满复学者,可按《大连海事大学入伍服义务兵役本科生管理规定》申请转专业(大类)。

4. 特殊困难学生;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大类)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大类),但不得转入该生高考成绩低于转入专业(大类)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专业(大类)。

学生因文理科差异,不适应原专业(大类)学习,不转专业(大类)无法继续学习者,可以在指定专业(大类)范围内提出转专业(大类)申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专业(大类)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 毕业前一年的;

4.申请二次转专业(大类)或申请退回原专业(大类)的;

5.未经全国统一高考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6.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7.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转专业(大类)手续

(一)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转专业(大类)(简称优秀生转专业),流程按第二十九条执行。

(二)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2、3、4项规定转专业(大类)办理流程如下: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院审核同意、拟转入学院复查相关证明、考核确认学生是否具有与证明相符的能力,认为确实具有突出专业能力倾向或符合本专业(大类)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同意接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在全校范围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转专业(大类)学籍异动手续,在每学期放假前一周办理。

第二十九条 优秀生转专业流程

(一)录取人数

各专业(大类)可接受的优秀学生转专业人数由专业(大类)所在学院确定申报,但原则上在专业(大类)年级学生数的5%-10%间浮动,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在全校公布。

(二)录取原则

根据学校公布的各专业(大类)可接受人数,以学生申报的拟转入专业(大类)为单位,按原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第1学期必修和限选课(采用海事局考核结果的课程除外)第一次考试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从高到低择优确定录取名单。

(三)相关要求

1. 符合优秀生转专业报名条件者,需按学校通知要求报名,报名时仅可填报一个志愿。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2. 学院审核并确定优秀生转专业报名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后按要求报教务处;

3. 教务处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按录取原则确定优秀生转专业录取名单,并在全校公示;

4. 转专业名单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5. 转入学院负责对转入学生的已修课程进行认定,并落实学生所欠课程的补修选课。如学生补修课程较多,经学院提前申请,学校公布,此类转专业学生需降级学习;

6.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进行缴费,转专业前已收学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转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允许转学:

1.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学校继续学习的;

2.学生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工作程序

转学(转出)办理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符合条件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转入)办理程序:教务处负责受理拟转入学生转学申请,初步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基本转学条件后,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及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共同研究,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转入,办理转学手续,并在3个月内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负责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当在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内办理。

第八章 留(降)级、退学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根据在校生的学业情况进行学籍审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留(降)级

(一)补考后累计各学期必修、限选不及格课程(含缓考、不含采用海事局考核结果的课程)达3门及以上者,给予留(降)级处理。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可自愿申请留(降)级,自愿申请留(降)级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前提出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留(降)级手续

学生办理留(降)级手续,需由本人申请或由所在学院提交学生必须留(降)级的说明材料,由学院签署意见后连同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留(降)级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并保留学籍处理送达单,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留(降)级学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留(降)级手续。对于留(降)入年级未修课程,学生可申请保留

已及格的成绩,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进行成绩整理。

留(降)级后必须执行留(降)入年级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培养计划,并按留(降)入年级培养计划补齐所有课程,达到留(降)入年级的培养计划毕业要求后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累计留(降)级超过2次的(不包括2次)(包括休学、自愿等任何原因引起的留降级);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查不合格的;

(三)无本规定规定的特殊原因,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6年)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退学手续

学校予以退学的,由所在学院提交学生必须退学的说明材料,由学院签署意见后连同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院负责送达,同时学院需通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后需在送达单上签字确认,送达单一式两份,一份学院留存,一份由教务处保存。

退学决定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校园网、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七日内须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时办理手续者,学校将自动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的具体事项,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三)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籍异动材料须完整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辅修及双学位 第四十条 毕业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应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结业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尚欠3门课程(采用船员适任证书考核结果的课程除外)以内不及格、或采用船员适任证书考核结果的课程未通过、或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可以按结业处理,发给本科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随下年级学生进行补考(不单独安排,随每学期初补考课程统一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以发证日期为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学士学位。结业生在结业满一年时,成绩仍不合格者,不再给予换证,按永久性结业处理。

仅因采用船员适任证书考核结果的课程未通过导致结业者,可以给予二年换证时间。

第四十二条 肄业

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学满一学年(含)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跨学科门类修完双学位专业规定的学分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另授予相应专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大连海事大学多媒体技术

多媒体技术及应用实验报告学号:2220103430 姓名:刘俊峰 班级:计科二班

一.实验目的 (1)熟悉图片处理软件photoshop,声音处理软件GoldWave,视频制作软件会声会影 (2)应用这三个软件制作出一个视频 (3)通过视频的制作,对这三个软件进行深入的了解 二.实验设备 (1)软件要求:Photoshop Cs4, GoldWave , 会声会影X 5 ,Windows 7操作系统 (2)硬件要求:PC一台 三.实验内容 (1)从Internet上寻找制作视频需要的图片及音乐的素材 (2)应用Photoshop对寻找的图片素材进行处理,直到你想要的效果 (3)应用GoldWave对寻找的声音素材进行处理,直到你想要的效果 (4)应用会声会影对已经处理过的图片和声音进行连接 (5)应用会声会影制作片头片尾 (6)制作得到视频的最终效果 四.实验结果 (1)使用Photoshop清除图片中的水印 处理前的效果:

处理后的效果: (2)使用GoldWave处理声音素材,截取音乐,调节音量,选中开头部分,设置淡入,把结尾部分设为淡出 更改音量:

设置淡入,淡出: (3)使用会声会影CS5制作视频,设置照片间的过渡效果

(4)使用会声会影CS5 制作片头片尾 五.实验总结 这次综合实验,让我更加彻底的了解了Photoshop CS4,Goldwave,会声会影X5等软件功能的强大性。当然,接触这些软件的时间不算很长,做的作品不是很完美,但是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几次实验,我的水平也慢慢提高了。在这个作品上花了很多时间,所以在作品出来时还是很高兴的。希望在在自己的努力下,能做出一些更好的作品。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三年制中职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按此规定执行,转段后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录取为本院的三年制中职和五年制高职新生,须持《××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报到当天持有效证件以班为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延缓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学费、住宿费等。学生前一学期有损坏教学设备、损坏、丢失图书或体育器材等情况,需要交纳赔偿费用者,必须在注册前全部交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大连海事大学知名校友

【大连海事大学知名校友】钱永昌:学校前身吴淞商船专科学校1950 级学生,大连海运学院首届毕业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会长。曾当选为第十二届、十三届中央委员会委员。1984—1991 年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长。林祖乙:1954 年毕业于大连海运学院原航海系海洋船舶驾驶专业。现任中国航海学会理事长、中国水上消防协会理事长、中国科协全国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副部长。洪善祥:学校原航海系海洋船舶驾驶专业1958 级学生。现任中国航海学会理事长。曾先后担任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副总经理,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副部长。刘松金:1965 年8 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远洋运输轮机专业。1986 年12 月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总经理。1991 年10 月任交通部副部长,1994 年5 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徐祖远:该校原航海系海洋船舶驾驶专业1973 级学生。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副部长,曾任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海发展股份公司货轮公司总经理。陈政高:该校原航海系海洋船舶驾驶专业1972 级学生。现任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兼辽宁省省长。先后担任大连海运学院团委书记,共青团大连市委常委、学校部部长、副书记,大连市长海县副县长,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辽宁省副省长,沈阳市市长,沈阳市委书记。朱正昌:1962 年9 月至1968 年6 月在武汉水运工程学院、大连海运学院学习;1993 年3 月任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2000 年7 月任省委常委、省直机关工委书记、山东大学党委书记;2002 年7 月任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2005 年2 月任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山东大学党委书记。黄先耀:现任中共湖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大连海事大学轮机管理1978 级学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毕业。1998 年09 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党委书记、副局长,中央纪委、监察部驻交通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2004 年02 月,挂职任黑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2004 年08 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副部长、党组成员。2008 年03 月,任中共湖北省委常委、纪委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规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方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社会力量举办的中专等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 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对因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还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并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记分册等材料,各类材料应由有关人员和部门签字或盖章。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员)毕(结)业离校时,除将毕业生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交学生(员)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外,其余学籍档案均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员)应按规定日期返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新生入学的年级为xxxx级,简称xx级,如一九九九级,简称九九级。毕业班为届,如二ОО一年的毕业生,简称О一届毕业生。 第 三章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员)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员)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员)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员)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记分评定方式(百分制与五级制相互转换的规定见附表)。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第十三条学校可实行学分制,实行的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 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 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 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 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 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 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 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 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 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 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 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 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大连海事大学质量管理体系知识手册(2014修订)解析

大连海事大学 质量管理体系知识手册 质量管理处 2014 年 4月

前言 中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IMO)的A类理事国之一,也是《STCW78/95》公约缔约国。国家海事主管机关于1997年正式发文规定,航海教育机构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由主管机关组织的审核,取得质量体系证书,才可开展航海教育与培训。以此保证我国航海教育与国际航海教育相一致,保证我们培养出来的海员懂得国际航海规则、符合国际航海业的需要。 ISO 9000族标准是由ISO/TC176(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所有国际标准,该标准可帮助组织实施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是质量管理体系通用的要求或指南。到目前为止,ISO 9000族核心标准已发布4个版本,换版3次,其管理理念和要求也随之不断优化。 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 1

训质量管理规则》、ISO 9001标准和DNV三个认证规则建立了航海类人才培养质量管理体系,并于1998年6月先后通过了挪威船级社(DNV)和国家海事局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其他专业的学生培养依据学校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实施内部质量管理。我校成为我国第一所通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普通高等学校;世界第一所按照经修订的1978 STCW公约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政府主管机关认证的高等航海院校。2014年12月,我校陆上专业学生培养将接受中国船级社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 我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把质量管理规则和ISO 9001标准的相关要求体现于学校的各项工作过程之中,确定各个过程的合理接口和职责权限,建立一套完整化和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学校内部形成自我发现问题、自我纠正问题、自我完善管理的机制,从而增强了学校的办学活力,使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得 2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上课讲义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强化“育人为本,德育为首”的理念,培养学生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吃苦耐劳、诚实守信、团结协作精神,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

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事先向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请假,并附医院、村委会或街道、乡镇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查究责任。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前2个工作日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新生入学报到时间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档案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持学生证按时到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当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应当由本人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准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患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 -1-

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2-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 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 3月修改稿)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清华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八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九条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理。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 (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作者:上传时间:2007-10-28 15:53:47 访问量: 4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一年之内)不能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勤、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者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 第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送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审批材料留系存查。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或因不遵守校纪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成绩等级确定学分绩点(详见《东南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实施细则》)。体育成绩的评定详见《东南大学体育教学及考核规则》。

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欧阳光明(2021.03.07)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职教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

第六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题目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实操训练、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实习等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 第三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转专业,由学校审核批准。 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同一地区的,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内跨市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的,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大连海事大学专硕考研参考书目

大连海事大学专硕考研参考书目 学院名称:商船学院联系人:赵老师 系、所名称:轮机工程系 系、所划称:轮机工程系 085223船舶与海洋工程01船舶动力系统02现代轮机管理03轮机自动化04船海工程结构物设计及疲劳监测05船舶操纵流体特性分析06船舶与海洋材料 《工程热力学》沈维道,高等教育岀版社,2001年;《工程热力学》章学来主编,人民交通出版社,2011年3月《船舶原理(上册)》,编者:盛振邦,刘应中,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机械设计基础:《机械设计基础(第四版)》,杨可桢、程光蕴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船舶动力装置:《船舶柴汕机》,朱建元,人民交通岀版社,2008年《船舶设计原理》,编者:顾敏童,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第二版 1《船舶电气设备及系统》,郑华榷,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1年2《船舶辅机》韩厚徳、杨万枫、孙永明等,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年或1.《船舶原理(上、下册)》,编者:盛振邦,刘应中,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系、所名称:航海系联系人:赵老师 085222交通运输工程01海上交通系统理论与仿真02海上交通安全与管理技术03海上交通事故鉴定与分析04海上交通系统的优化方法与智能化 交通运输工程学:《交通运输工程学》(第二版)沈志云、邓学钧人民交通岀版社2003 年9月 操纵与避碰:《船舶操纵》龚雪根人民交通岀版社2008年:《船舶值班与避碰》蔡存强杲庆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年C语言编程:?C语言程序设汁》谭浩强淸华大学岀版社 学院名称:物流工程学院联系人:鹿老师 系、所划称:电气自动化系 085207电气工程01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02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03电机与电器04电工理论与新技术 电路原理:《电路(第4版)》邱关源,髙等教育出版社电子技术:《电子技术基础》康华光,高等教冇出版社自动控制原理:《自动控制原理(上、下册)》吴麒、王诗宓,淸华大学出版社 系、所冬称:机械工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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