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承诺书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承诺书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承诺书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承诺书

申请人郑重承诺:

一、已知悉《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茂名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关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拟设立市场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符合上述文件有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规定要求。

二、从事经营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

1、洗浴和保健养生服务、室内娱乐活动、住宿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畜禽养殖、活禽批发零售、家禽屠宰等。

2、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产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的情形。

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若经法定机关确认为上述情况的,将无条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五、如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城管执法、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六、所填报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表》内容准确无误、真实、合法、有效。如无法通过填报的信息联系市场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知晓对因申报虚假住所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将依法处理。申请人将配合接受调查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署:

年月日

注:对申请人要求与《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表》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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