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及其法律效力

调解书及其法律效力
调解书及其法律效力

调解书及其法律效力

【案例介绍】

上海金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伦公司”)与上海伟达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于1996年11月8日签定了一份办公家具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金伦公司在1996年底前提供30套KG-600型办公家具给伟达公司,并负责运输和安装。每套家具的单价及运输、安装费合计共13,000元,30套总价为39万元。伟达公司应于金伦公司将全部办公家具交付并安装完毕后十日内支付所有货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伦公司于12月5日至12月7日分三批将全部30套家具运至伟达公司处,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安装完好。但到了付款的截止期限,伟达公司却以“资金暂时无法周转”、“财务负责人生病没来上班”等为由拒绝付款。所欠款项至96年年底仍拖欠未还。在此之后,在对方的催讨下伟达公司曾多次向金伦公司承诺付款,双方屡次达成和解并变更还款计划,但直到诉讼前伟达公司仅支付了5万元,其余部分始终未付。1997年11月5日,金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伟达公司归还所欠货款本息以及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主持调解。金伦公司与伟达公司经调解达成协议:伟达公司尚欠金伦公司货款本金、罚息共计28万元,由伟达公司分期偿还,并制定了详细的还款计划;伟达公司以其所有的本田轿车一辆作为抵押,如逾期仍未能归还上述款项,则金伦公司有权变卖抵押的财产予以清偿。法院制作了调解书,交由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在履行期间,伟达公司依旧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并将作为抵押的轿车藏匿于兴晔印刷厂。1998年4月7日,金伦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变卖伟达公司作为抵押的财产受偿。

【几种观点】

在法院是否应对伟达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1、调解书上所载明的内容只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与双方诉讼前所达成的几个还款协议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法院应放弃调解,重新审理本案,以判决书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权以调解书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2、法院调解应当本着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虽然伟达公司在调解过程中对调解书的内容表示认可,但其事后不愿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有关义务的行为表明:它的意思表示已有所变更,不再愿意受调解书中义务的约束。法院如果强制执行伟达公司的财产,显然违背了其真实意愿,不符合调解所应遵循的自愿原则。故不应接受金伦公司的执行申请,应当另行判决。

3、调解书系人民法院依法制作,并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始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的核心在于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问题。调解书是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是否可以作为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强制执行的依据?这是我们接下去所要探讨的。

笔者赞同上述第三种观点,我们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为了尽快平息纠纷,在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制作的调解书对系争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一种观点所主张的“调解书上所载明的内容只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与双方诉讼前所达成的几个还款协议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的说法不能成立。恰恰相反,法院调解与当事人自行和解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职能活动,只能在审判程序中进行,具有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国家公权力介入予以确认和保障的性质。这也决定了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机关调解等诉讼外调解在法律效力方面存在实质性区别。《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所以,调解的效力不仅在于诉讼程序暂告结束,还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在于接受调解书后不得提起上诉,还在于其中的给付内容具有强制执行力。

其次,第二种观点虽然对调解所应遵循的自愿原则有一定的认识,但忽略了诉讼程序对当事人作出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思表示的时间限制,以致得出错误的结论。调解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进行,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既可以在一审程序中进行,也可以在二审程序中进行。在此过程中,调解既可由当事人申请开始,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接受和拒绝调解。但是,一旦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作出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思表示后,依法制作了调解书并由当事人双方签收,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也就是说,判断当事人是否“自愿”,只能以其签收调解书时作为界限,在此之前当事人表示反悔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91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条:“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迳行判决;在此之后反悔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最后,有必要对调解生效的要件作一简要概括。第一,调解须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二是达成调解协议要自愿;第二,调解须遵循合法原则。调解行为要符合有关程序法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相关实体法的规定,否则无效。《民事诉讼法》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和第18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即是对以上两原则的具体确认;第三,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收。《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说明的一点是,虽然法院依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了调解书,但被拒绝签收的,应视为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协议,调解无效,法院应及早判决。此外,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同时签收的情况下,要告知先签收的一方,等待对方签收后,调解书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金伦公司与伟达公司在自愿的前提下接受调解,人民法院依法制作并由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伟达公司应尽早偿还所欠货款或交出藏匿的轿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业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就业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篇一: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合同就业登记表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合同就业登记表 声明:此表仅作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用,不具有任何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效力。 填表注意事项: 1. 2. 3. 4. 5. 本登记表仅作学校的就业统计,与同学们的报到证、户口、档案等一概没有任何关系。对同学们以后和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等没有任何影响;表格中红色字体显示的为必填项,其他可选填;请同学们下载打印后填写(将红色字改为黑色),并需单位盖章(可以是现在实习单位的);请向单位说明本表格不会对单位产生任何影响;请于五一假期结束返校时交到办公室。 篇二:实习生劳务合作协议范本标准版 实习生劳动合同书范本,我20个积分下的,太黑了,我5个积分, 实习生劳动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单位/公司)乙方:_________

(学校/实习学生)为明确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实习期限及工作时间 乙方_________名学生到甲方实习,实习时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实习学生的实习工作时间。 二、实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实习学生到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工 作。 实习期间,甲方应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实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 常管理,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实习。 三、实习津贴 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甲方现行制度确定实习学生的实习津贴,月津贴人民币_______元。如实习学生需变动实习岗位,甲方相应调整实习津贴(月津贴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实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法院调解书的有效期是几年

法院调解书的有效期是几年 民事调解书也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作出的,但也需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不能强行进行调解。一般调解书作出并送达给当事人之后,那么就会永久有效,除非是被依法撤销了。所以,法院民事调解书原则上就应该是一直有效。 一、法院调解书的有效期是几年 民事调解书一经作出并送达双方当事人,除被撤销外,将永久有效。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对于执行申请,同样不得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先立案,如被执行人提出抗辩,再审查决定是否执行。 二、民事调解书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调解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调解组织形式】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协助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意向书有什么效果

意向书的含义和作用 意向书又称“草约”,是指双方或多方就某一项目的合作问题在实质性谈判之前,经过初步接触而形成的具有原则性、导向性意见的书面材料。 意向书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使用十分广泛,尤其在对外贸易、招商引资、企业之间双方或多方联营、联建等活动中使用得越来越多。其作用主要表现在:意向书是双方或多方进行下一步实质性接触和谈判的依据,他有助于相关企业之间进行联系,有助于进一步发展合作关系,为进一步签订正式合同奠定基础。篇二: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 一、意向书含义: 意向书是国家、单位、企业以及经济实体与个人之间,对某项事务在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表明基本态度或提出初步设想的一种具有协商性的应用文书。 二、作用: 三、特点: 1、协商性。写意向书多用商量的语气,不带任何强制性。有时还用假设、询问的语气。 2、灵活性。意向书的灵活性主要在两个方面:(1)可以随口才改变自己的主张。意向书发出后,对方如有更好的意见,可以直接采纳,部分改变或全盘改变都是可能的;(2)在同一份意向书里可以提出多种方案供对方选择。或者对其中的某项某款同时提出几种意见或调查,让对方比较和选择。 3、临时性。意向书是协商过程中各方基本观点的记录,一旦达成正式协议,便完成了意向性的使命。意向书不像协议、合同那样具有法律效力。 四、写法: 意向书的一般结构:包括标题、双方出席代表、时间、地点,以及协商经过,协商的主要事项,最后署名及具体日期等。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写作意向书,它的基本格式和内容与协议书大体相同,仍然是回答“为什么”;“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 五、注意事项: 1、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分国家大小、单位大小和资本多少,都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既不能迁就对方,也不能把自己的要求无原则地强加给对方。 2、是非要分明,态度要诚恳,做到不卑不亢,礼貌客气。 3、内容要明确,条款要具体,用词要准确,不能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篇三:意向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意向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含义 意向书是国家、单位、企业以及经济实体与个人之间,对某项事务在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表明基本态度或提出初步设想的一种具有协商性的应用文书。 作用意向书的主要作用是传达“意向”,提请对方注意或供参考,可以约束双方的行动,保证双方的利益;意向书能反映业务工作上的关系,能保证业务朝着健康有利的方向发展;意向书可为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打下基础。 特点 1。协商性。写意向书多用商量的语气,不带任何强制性。有时还用假设、询问的语气。 2。灵活性。意向书的灵活性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是可以随口才改变自己的主张。意向书发出后,对方如有更好的意见,可以直接采纳,部分改变或全盘改变都是可能的;二是在同一份意向书里可以提出多种方案供对方选择。或者对其中的某项某款同时提出几种意见或调查,让对方比较和选择。 3。临时性。意向书是协商过程中各方基本观点的记录,一旦达成正式协议,便完成了意

意向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意向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意向书写作的基本要求含义意向书是国家、单位、企业以及经济实体与个人之间,对某项事务在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表明基本态度或提出初步设想的一种具有协商性的应用文书。 作用意向书的主要作用是传达意向”,提请对方注意或供参考,可以约束双方的行动,保证双方的利益;意向书能反映业务工作上的关系,能保证业务朝着康健不利的方向发展;意向书可为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打下基础。 特点1.协商性。 写意向书多用商量的语气,不带任何强制性。 有时还用假设、询问的语气。 2.灵活性。 意向书的灵活性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随口才改变自己的主张。 意向书发出后,对方如有更好的意见,可以直接采纳,部分改变或全盘改变都是可能的;二是在同一份意向书里可以提出多种方案供对方选择。 或者对其中的某项某款同时提出几种意见或调查,让对方比较和选择。 3.临时性。意向书是协商过程中各方基本观点的记录,一旦达成正式协议,便完成了意向性的使命。 意向书不像协议、合同那样具有法律效力。 写法意向书的大凡结构:包括标题、双方出席代表、时间、地点,以及协商经过,快商的主要事项,最后署名及详尽日期等。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写作意向书,它的基本格式和内容与协议书大体相同,仍然是回答为什么”;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 注意事项1.坚持同等互利的原则。

不分国家大小、单位大小和资本多少,都应一视同仁,同等对待;既不能迁就对方,也不能把自己的要求无原则地强加给对方。 2.是非要分明,态度要至诚,做到不卑不亢,礼貌客气。 3.内容要明确,条款要详尽,用词要确凿,不能含混不清,模棱两可。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法律事实是一切的源头、原因,因为有法律事实所以产生了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由多种概念组成,民事行为就是其中之一,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所以这3个概念是一层层包容的关系,即:法律事实(最上位的概念)-------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最低层的概念)。所以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是法律事实的原因。 法律事实是由“行为”和“事件”组成,其中“行为”又分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但凡后果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就是民事行为(共5种类型)。民事行为是需要“有意思表示”的行为。不要求其合法还非法,只要求其有“意思自治”即可,所以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只要有“主体、意思表示、标的”这3个要素即可构成“民事行为”。“合法性”只是判断该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要件,而不是其构成要件。而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注意,这是并没有指明是“合法的行为”。 虽然民事行为不要求具有合法性,但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就只能是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才具有法律确认的法律效力,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而这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即:有效的民事行为)。而不具备法定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因此,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那么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民事行为”? 1、是否存在? 民事行为是否存在是以“成立”为要件,即所谓的“成立要件”(再次注意:“合法性”是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而不是“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主体、意思表示、标的。 只要有以上这三个要件,即成立“民事行为”,但这里最麻烦的就是“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行为。它可以分解为3部分: a当事人出于某种动机而希望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愿,为“效果意思”; b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即为“表示意思”; c当事人交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为“表示行为”。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85条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种,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是相同的。”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诉讼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它体现了我国特有的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民事诉讼原则,这种方式有利于合理解决当事人的诉讼纠纷。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证明:多数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这是因为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多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纠纷,只要弄清是非,辨明曲直,晓之以理,大多数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因此,搞好调解工作和制作好调解书是民事审判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加强人民内部的友爱关系,促进安定团结,搞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预防和减少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一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法院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

签约意向书

签约意向书 签约意向书 篇一: 项目意向书的格式及范本项目意向书的格式及范本 (一)项目意向书的含义和作用项目意向书是合作的双方在正式签约之前,表明对即将合作的项目的初步设想和基本态度的一种协商性文书。项目意向书不仅是合作双方在正式签约之前必须签署的文书,而且也是项目申报必备的材料之一。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合资、合作项目由中方填写《合资合作项目意向书》,独资项目由协作方填写《独资项目意向书》,经行业主管部门、环保、消防部们出具意见后,报计委(经委)、外经贸委审批。 (二)项目意向书的结构和写作项目意向书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 标题、导语、正文和落款。 1.标题项目意向书的标题,可以是由合作双方名称、合作项目和文种三部分组成的完整标题;也可以是由合作项目、文种组成的简明标题;还可以是只写明“意向书”的省略式标题。 2.导语导语部分主要写明签订意向书的双方单位名称和法人代表名称、项目实施目的、主要内容、合作意向的形成过程和遵循原则、最终达成的目标等概括性内容。然后用“现达成以下意向”或“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意向书”等过渡性文字,转到正文部分。 3.正文正文是意向书的主体部分,这部分一般以分条列项的方式写作,通常原则性地列举出双方对项目的基本观点和态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意向书的正文在写作时要注意其措辞和用语的准确性,既要充分表达双方的合作意愿,又要注意分寸,不能出现一些行政命令式或者过于肯定的文字。正式条文写完后,意向书一般有专门的结尾,结尾部分应写明意向书的份数,各方或有关单位(个人)存执情况,有效期限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4.落款由双方代表签字,并注明签订时间。【例文】项目意向书新加坡×××企业有限公司×××省×××国家公园管理局台 作开发×××国家公园意向书新加坡X×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P26)(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单选题)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后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追认后生效 ①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权利人的追认权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③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④“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提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提示】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2)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调解书范文

【范文】二审民事调解书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

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95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1996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 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 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范本.doc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范本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范本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范本由提供!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95年10月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

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1996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云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范本由提供!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平 审判员:李峰亚 审判员:陈通 一九九×年七月八日

合作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2009年03月16日 意向书法律制度是一项源自英美的制度。意向书作为复杂交易、尤其是大型企业并购交易中常用的协商工具,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运用。随着英美企业的对外扩张,加上英美投资银行在世界市场中的绝对优势地位,这项制度也逐渐成为商事交易中的标准化制度,被我国实务界广泛运用。不过因其处于开始协商和达成最终协议的两极之间——既不是毫无意义的事实文件,又欠缺正式合同的确定性和约束力,意向书在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上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案例与现行法规范以总结出关于意向书和合同确定性理论的一般性规则。 一、意向书的内容与形式 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传统的“意向书”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通常以书信的形式作出。在当前的交易实践中,大多数意向书是指双方当事人深入接触并在诸多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一方以这些一致意见为基础向另一方发出的要求接受者“确认”或“接受”的法律文件。 本文以下从广义上使用“意向书”的概念,泛指合同双方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 意向书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以并购交易中的意向书为例,其通常包含的内容是:其一,向出卖人陈述本企业或本人的基本情况;其二,表达购买的意向,包括说明自己的购买报价或条件;其三,就进一步的交易提出相应要求,如要求出卖人允许购买人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其四,声明保密和要求对方保密。 [4] 这些不同类型的条款各有其作用,其法律效果需分别予以研究。为简化对法律效力问题的探讨,根据意向书的内容及其与未来合同的关系,将其中的条款分为两类: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实体性条款是指那些未来将成为正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实践中有的意向书甚至包括了未来合同(或称“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实体性内容相伴随的还有辅助条款,主要用来对实体性条款的效力作进一步说明,如约束力排除条款和合并条款等。 程序性条款是指那些直接关涉缔约过程,但不在未来合同中反映出来的内容。程序性条款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主要调整和规范谈判程序,如约定尽职调查的执行或者信息交换的具体方式;另一类主要规定当事人在缔约中的通知、协助等相关义务,其中某些义务甚至在双方协商中止后仍有重要意义,典型的如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以并购交易中应用的意向书为例,其中属于程序性条款的还有:缔约费用分担条款(包括协商本身的费用、协商过程中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等);独占协商条款;纠纷解决条款(包括调解或者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选择法律适用的条款等);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并购双方在共同公开宣布并购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泄露有关并购事项的资料和信息,除非法律有强制公开的规定);终止条款(主要是对意向书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如规定若买卖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签订买卖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二、意向书程序性条款的法律效力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否确定和当事人是否有受拘束的意思是要约乃至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要件。具体到对意向书效力的分析上,实体性条款因为是针对未来的合同条款而定,一般已具有确定性,因而其是否有约束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对此表达了明示或默示的受约束的意思;而在判断程序性条款的效力时,因为当事人大多会表达接受这些条款约束的意思,因此通常会遇到的问题是这些条款是否具有足够的确定性。 (一)关于合同确定性的基本理论 现代合同法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在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时,更多侧重于考察行为人是否有愿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而在确定性问题上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这在我国《合

分公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责任承担

分公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责任承担 https://www.360docs.net/doc/3a7725305.html,/viewthread.php?tid=395985 2003年司法考试卷三 13.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这一题,我对该分公司的主体资格有点不解,既然称“分公司”,应该是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那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不是应该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才得进行吗?而且进行时是否应以总公司名义为之呢? 换句话说,如果题中将“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我就没有疑问了。Re: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有缔约能力、诉讼能力,但不具有责任能力(执行时先执行分公司,不足部分再执行总公司)

一、分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法律后果及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问题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购房意向书有法律效益吗

透视“购房意向书” 从意向书中每平米房价暂定2300元到换合同文本时的销售定价每平米3700元谈 作者:乐随发布时间: 2004-08-09 13:37:48 一方说:开发商不按意向书约定事项签约而乱涨价,违背诚信,实属欺诈一方说: “意向书”不是合同,价格意向没有法律约束力,最多支付违约金解除协议 孰是孰非?实践中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和处理这类商品房“意向书”纠纷案?这在当前显 得尤为重要?? 近期来,大量订房户通过来访或电话形式咨询“购房意向书”的性质与效力,及其起诉 手续等有关问题,这是源于开发商背弃意向书的约定单方涨价行为引起的系列类案。有的从 约定每平米房价2300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合同时涨价为3700元,有的从暂定每平米房价3500 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合同时涨价为5200元不等。这些不认可意向书价格的情况大约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情况是意向书中双方将房屋价格已经明确约定;第二种情况是在意向书中双方对价格 作了相对约定,以“暂定价”的形式出现;第三种情况是双方约定按物价局核准价为准,而 如今该类商品房又不在物价部门核价职能范围。由于这类系列案牵连面广,各个法院或法官 之间对同类案件的认识差异又较大,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同案异判 时有出现,影响司法审判的严肃性。为此,笔者觉得这类意向书纠纷案有以下几个问题 值得慎重把握和探讨。 一、“意向书”的二重性 关于购房意向书的性质到底是“预约合同”还是“购房合同”及其效力如何,不可一概 而论。从“意向书”名称上看,应当仅仅是对双方在未来条件成就时期签订购房合同的权利 义务的确定,对客户而言,是缔约优先权的取得,不会涉及到很多具体的实体内容,无疑是 预约性合同。它的预约性也是由客观条件所决定的。一是国家充分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规定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必须使用国家 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二是工程尚未开始,有的甚至连拆迁工作“三通一平”等事项尚未扫 尾,相当多的实体事项尚无法确定;三是确定了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统一制式合同,这就是 “意向书”中预约性的成份。 然而,从我们当前实践中遇到的情况看,开发商预先以格式条款形式设定的意向书中, 往往都已经涉及到销售的实体内容,对与标的物相关的销售价格等实体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 定。只是有些是完全确定的约定,有些是不完全确定的约定而已,突破了其预约性。因此, 对于这类“意向书”就不易简单地从“名称”和“形式”上确定其单纯的预约合同性,而应 该综观整个合同全部内容确定其性质归属。按我国合同法之精神,凡符合买卖合同成立的要 素和条件的,就不可否定其中买卖合同之性质。据此,可以认为这类“购房意向书”是购房 预约合同与销售合同的混合体。称它为混合体的理由,就是它的相关权利义务中既有约定在 未来时间签订统一制式合同的条款,又有超越了纯预约合同内容范围的关于买卖实体权利义 务的约定内容,这些约定基本已经符合了买卖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即既约定在未来时期签 订销售合同,又就销售合同中涉及到的相关事宜提前进行 了约定。据此认为其具有双重性。作为具有双重意义的协议,其中合同文本规范制式要 求下签订规范制式买卖合同的预约性,并不影响已经约定的相关实体权利义务条款应当具有 的法律约束性。何况预约合同也是合同,同样受合同法的制约,那么,预约合同中一切不违 法的约定就是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具有法律效力。 二、“暂”字的弹性究竟有多大 意向书的价格条款约定的为“暂”定价,这是开发商的惯用模式,当然就条款本身亦无 可指责,从现象上说这种约定更容易切合实际。然而,当前这个“暂”字却变成了合法外衣 掩盖下的涨价托词。用开发商的话来说:“暂定价是不存在法律约束力的,所谓价格暂定,也

生效民事调解书不能单独作为另案民事裁判的事实根据

生效民事调解书不能单独 作为另案民事裁判的事实根据 ——叶明宁诉曾德昌承揽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生效民事调解书另案裁判根据 裁判规则 已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事实,如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且未经当事人质证和法院查证、认定,不能作为另案民事裁判的事实根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 基本案情 原告叶明宁诉称:原告与四川简阳华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承包的库房修建工程转包给被告曾德昌。但因被告修建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库房漏水严重、房顶被风刮翻,给华新公司造成损失。为此,华新公司另案诉至法院,要求叶明宁赔偿其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叶明宁与华新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由叶明宁赔偿华新公司45万元损失的调解协议,并由生效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故本案被告应承担原告给付华新公司的赔偿款45万元。 被告曾德昌辩称:华新公司起诉叶明宁要求赔偿损失一

案中,未通知其参加,对于是否应赔偿及赔偿金额,作为第三人有权抗辩;同时,原告并未提供被告承揽工程有质量问题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日,华新公司(甲方)与叶明宁(乙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就工程名称、地点、内容、工期、价款、质量及验收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四条载明:“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验收。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3、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后在质量保修期(保修期为2年)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免费保修)……”合同订立后,叶明宁将该项目除地基以外的上层建筑部分转包给曾德昌修建。工程完工后未组织验收。2012年5月,华新公司开始使用该仓库。2013年2月8日,叶明宁聘请施工人员聂大辉对曾德昌在叶明宁处承揽的全部工程量进行了统计核定,确认相关工程量价款为34.59万元。2014年6月11日,华新公司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明宁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损失50万元。2014年7月8日,在该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2014)简阳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调解书对本案所涉仓库修建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及由叶明宁赔偿华新公司45万元等协议内容进行了确认。2014年7月24日,叶明宁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德昌承担该赔偿费用45万元。 裁判结果

合作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

杭州旗昆贸易有限公司 甲方:杭州旗昆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遵纪守法、诚信平等、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合作光明真鲜奶吧连锁门店加盟事项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合作内容 1. 甲方授权支持乙方或乙方作为投资人的单位在杭州市(0571地区)范围内开设一家“光明真鲜奶吧”店铺,店铺主营光明类奶制品的销售和相关服务。 2.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有权以“光明真鲜奶吧”为店铺名称进行正常营业。 3. 甲方向乙方提供光明品牌的各类奶制品、饮品及其他辅料、面包等一切店铺内产品及包装品。乙方不得私自更换或另行采购。 4.乙方应于签署本合作意向书无异议后2天内向甲方人民元(大写****整)作为合作意向金。逾期不缴纳的,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 5. 合作意向金由甲方负责管理,合作意向金主要用于维护所有合作者在“光明真鲜奶吧”经营市场中的正常稳定的秩序,确保所有合作者的正当利益。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合作意向金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经甲方确认后,向乙方开具收据凭证。 6.合作期间,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甲方根据违约情形对乙方进行通告批评、罚款直至没收合作意向金并取消合作资格。从而确保其他优秀合作伙伴的利益和品牌利益。 7.合作期限满期后如不续约,且没有发生任何根本性违约事项的,保证金在合作终止后两个月内无息退还。 二、开店事项 1.乙方在签署本合作意向书后1个月内提供营业场所的位置及户型图的复印件,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地址。 2.甲方统一委托单位设计装修乙方店面,在甲方根据门店面积和地段要求,核算装修费用:元/平方,并另附店内设备清单明细和装修时序耗时明细。合计总费用经乙方确认后,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将装修费用及设备采购费用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开始为乙方进入装修工序时间。 3.甲方统一为乙方安装收银系统和监控软件,该系统采取联网模式,方便甲乙双方可以对门店进行实时监控。 4.乙方门店的店长由甲方统一培训管理,并由甲方委培任命至乙方门店,即店长为甲方员工,甲方有权对店长进行培训、晋升、调遣任命等人事行为。 店长有责任和义务协助乙方经营管理好门店业务和店员管理,乙方在发现甲方委派的店长不能胜任门店经营工作时,可以向甲方申请更换店长,甲方经过调查确认后1-2周的时间内向乙方做出协调。因店长实际服务于乙方门店,店长薪资福利及社保由乙方支付,支付方式即为甲方将乙方店长的薪资明细用通知文件的方式发送至乙方,经乙方盖章确认后由甲方在乙方当月的货款预付款中代扣。 5. 为保障门店经营服务质量,提升连锁品牌口碑。乙方门店所配备人员应按甲方要求满员营运,即1名店长(为甲方派驻乙方专职人员、1名店助、1名营业员、1名导购),以上

意向书范本

意向书范本 篇一:合作意向书格式范文 合作意向书格式范文 为双方有合作意向的拟定合作意向书,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作意向书格式范文,仅供参考。 合作意向书格式范文篇一: 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身份证号:,籍贯 乙:,身份证号:,籍贯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塑胶和金属油漆项目,总投资为20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15万元,乙方以人民币出资5万元及技术和客户资源。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

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 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60%、乙方40%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企业债务按照甲方60%、乙方40%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每年项目产品总销售利润的百分之十进行固定投入。销售利润分红,一年结算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负责技术和市场开发及售后跟进,甲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第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 __年_ _月__ 日至_ ___年_ _月_ _日止。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

《民法典》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范的结构体系

《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范的结构体系【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143条-第157条,共15)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调解书及其法律效力

调解书及其法律效力 【案例介绍】 上海金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伦公司”)与上海伟达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于1996年11月8日签定了一份办公家具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金伦公司在1996年底前提供30套KG-600型办公家具给伟达公司,并负责运输和安装。每套家具的单价及运输、安装费合计共13,000元,30套总价为39万元。伟达公司应于金伦公司将全部办公家具交付并安装完毕后十日内支付所有货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伦公司于12月5日至12月7日分三批将全部30套家具运至伟达公司处,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安装完好。但到了付款的截止期限,伟达公司却以“资金暂时无法周转”、“财务负责人生病没来上班”等为由拒绝付款。所欠款项至96年年底仍拖欠未还。在此之后,在对方的催讨下伟达公司曾多次向金伦公司承诺付款,双方屡次达成和解并变更还款计划,但直到诉讼前伟达公司仅支付了5万元,其余部分始终未付。1997年11月5日,金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伟达公司归还所欠货款本息以及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主持调解。金伦公司与伟达公司经调解达成协议:伟达公司尚欠金伦公司货款本金、罚息共计28万元,由伟达公司分期偿还,并制定了详细的还款计划;伟达公司以其所有的本田轿车一辆作为抵押,如逾期仍未能归还上述款项,则金伦公司有权变卖抵押的财产予以清偿。法院制作了调解书,交由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在履行期间,伟达公司依旧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并将作为抵押的轿车藏匿于兴晔印刷厂。1998年4月7日,金伦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变卖伟达公司作为抵押的财产受偿。 【几种观点】 在法院是否应对伟达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1、调解书上所载明的内容只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与双方诉讼前所达成的几个还款协议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法院应放弃调解,重新审理本案,以判决书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权以调解书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2、法院调解应当本着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虽然伟达公司在调解过程中对调解书的内容表示认可,但其事后不愿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有关义务的行为表明:它的意思表示已有所变更,不再愿意受调解书中义务的约束。法院如果强制执行伟达公司的财产,显然违背了其真实意愿,不符合调解所应遵循的自愿原则。故不应接受金伦公司的执行申请,应当另行判决。 3、调解书系人民法院依法制作,并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始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的核心在于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问题。调解书是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是否可以作为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强制执行的依据?这是我们接下去所要探讨的。 笔者赞同上述第三种观点,我们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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