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基建工程若干管理规定与办法

(2011年修订)的通知

基[2011]3

各科室:

经处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将基建工程方面《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规定》等九个管理规定与办法(2011年修订)予以印发,请认真履行、严格遵守。

基建处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基建合同管理规定:

一、社会和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或物资采购合同凭中标通知书或招标结果签订。其余合同凭学校书面决定或校领导批示签订,施工合同或物资采购合同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由工程技术科或计划物资科商定。

二、所有合同按程序和规定办理。由经办人拟定,经合同审核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按程序办理。

三、所有合同均为一式四份,甲方及财务部门、乙方各持二份。需鉴证的合同按规定办理鉴证手续。涉及工程项目合同的工程技术科应存合同复印件。

四、合同按职责管理权限报批、审核、签订、归档和履行。

五、合同的甲、乙双方应维护基建合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工程进度、质量和赞助等承诺要切实履行,并在合同中体现,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复印件发至工程技术科和监理部门。

七、监理合同复印件发至施工单位。

八、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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