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卡介苗接种技术要求》的通知(2009)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卡介苗接种技术要求》的通知(2009)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卡介苗接种技术要求》的通知(2009)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卡介苗接种技术要求》的通

知(2009)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穗卫疾[2009]3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卡介苗接种技术要求》的通知

(穗卫疾〔2009〕32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结核病防治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医疗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卡介苗接种工作,提高接种水平,保证卡介苗接种质量,根据卫生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生部关于卡介苗补种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卡介苗接种技术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广州市卡介苗接种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穗卫疾[2006]47号)废止。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卡介苗接种技术要求

一、卡介苗接种单位

(一)持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出生的新生儿接种卡介苗。

(二)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免疫规划接种门诊,负责对出生后由于特殊情况没有及时接种卡介苗的婴幼儿或儿童进行补种。

上述两类卡介苗接种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负责接种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助产士或护士应具有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卡介苗接种岗位培训合格结业证书;

2、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3、具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治能力;

4、有固定的接种室。

二、卡介苗接种对象与接种时间

(一)初种:以新生儿为主要对象。除禁忌症者以外,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三天内接种。特殊情况,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完成接种。

(二)补种:没能按规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03年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 市2003年普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办[2003]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06 【实施日期】2003.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州市2003年普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穗办[2003]7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市普法办提出的《广州市2003年普法工作要点》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4月6日 广州市2003年普法工作要点

2003年是实施广州市“四五”普法规划的第三年,为确保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央、省对今年普法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今年广州市普法工作要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市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市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树立依法为荣,自觉遵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大都市创造良好的文明法治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为配合我市今年的中心工作,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加强人口综合治理及自然环境整治,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城市环境,整体提升中心城市文明法治程序,今年全市普法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各单位要按照市的统一部署抓好上述法律的学习,并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制定专业法的普及教育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普及专业法活动情况及时报告市普法办。

关于印发《广州市历史排水户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办理指引

关于印发《广州市历史排水户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办理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通告》(穗府〔2008〕52号)文精神,规范我市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公共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方便历史排水户及时办理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历史排水户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办理指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历史排水户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办理指引 2、广州市中心城区办理单位地址、电话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一 广州市历史排水户办理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业务指引 第一条历史排水户,指属于《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通告》(穗府[2008]52号)整治范围内的整治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饮食服务、医疗卫生、房地产开发、仓储运输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并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 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包括餐饮(餐饮污水日排水量大于100吨的酒楼、酒店、旅馆、宾馆等)、医疗(50个床位以上或月排污量达到400m3的卫生所、医院、医疗站等)、养殖场(养殖量超过450头猪或12500只鸡或50头牛的)、屠宰场及肉菜市场(用水量超过500m3/月或经营摊位超过100个的)、污水厂站(日处理量超过100m3/d的)、垃圾或废品站场、实验室(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洗车业(超过11个洗车位的)以及其他重点工业企业(如印染、冶金、电镀、化工、饮料和食品加工等)。 第二条历史排水户接管原则 (一)在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覆盖范围内; (二)排水量不超过周边现状公共管网可纳水量; (三)排放水质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办公以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出租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实施检查,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 权利人委托,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申请的受理及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受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并组织实施。 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商请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拟流转地块的权属、土地

规划和违法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明晰,包括: 1.已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2.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存在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圭寸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等情形; 3.不存在违法建设。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包括: 1.经建设用地预审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宗地位于现行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2.已取得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形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3.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未纳入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拟征地范围。 (三)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的原则,包括: 1.已取得经公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同意的流转方案; 2.属于共有产权的,已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流转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开方式流转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流转方式。 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未规定应当通过公开方式流转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流转。

广州市卫生局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

广州市卫生局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 设施建设移交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穗卫妇社[2011]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1.30 【实施日期】2011.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卫生局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移交指引的通知 (穗卫妇社〔2011〕2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 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移交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

设施建设移交指引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移交指引。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必须符合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要求,确需变更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设置独立排污系统,以确保医疗污水经无害处理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排污池设置符合环保要求,各楼层排污管道不得与居民和市政排污管道直接相连。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以毛坯房标准移交、交付使用,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永久通水、通电、通燃气设置独立电表、水表。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电容量不少于 150千瓦,规划设计时应该预留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处理器(冷却塔)位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用电容量不少于30千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电、水、消防等符合安全标准,并适当设置部分医疗设备所需三相380伏电源。 第五条开发企业须在申请项目规划验收后l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接收房屋。区(县级市)卫生局在接到接收通知书后应该在一个月内书面向开发企业反馈明确接洽方式。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穗办[2001]1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6.21 【实施日期】2001.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 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办〔2001〕18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市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实施办法》(粤组通〔2001〕40号)的精神,参照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的做法,结合我市机构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优化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竞争上岗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竞争范围和对象 在市级机构改革中,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群团机关的中层领导职位全面实行竞争上岗。但专业技术性较强、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位,其岗位定员可采取“双向选择”、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单位领导班子决定的方式进行。 参加机关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人员,一般应是本机关现有同级职务人员和符合晋升资格条件的下一级职务人员(任副处级满两年、任正科级满三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55周岁以下。年龄在40周岁以上具有中专学历的现任正副处长(主任),允许参加同级职位竞争上岗。年龄的计算以2001年12月31日为线。 为有利于优秀人才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参加竞争,对任正科级职务满两年或年龄在3

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通知(20082号)

穗水工程招标[2008]2号 关于明确局属水务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及操作程序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备案管理及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事项: 一、市水务局负责局属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委托广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 招投标活动全过程接受市监察局派驻水务局监察室(以下简称派驻监察室)监督。 二、局属工程建设项目除《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的项

目、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邀请招标外,其他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三、除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外,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提交招标办备案后,不再参与招标过程的具体操作(含资格预审工作),只在需要招标人盖章的情况下加盖招标人公章。 四、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预公开制。 (一)年度计划批准后,由招标办将本年度拟开展招投标项目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b12798314.html,)公布。 (二)每月25日前,各单位应将下月拟招标项目的名称、初步设计批准文号、建设内容、本次招标工程估价、招标方式、分标方案等内容按附件三的格式报送招标办。招标办汇总后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五、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备案管理。 (一)招标拟开展前,招标人应向招标办提出推荐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招标办收到申请后,在招标代理库中采用摇珠方式随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推荐给招标人。招标人应与该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过程须有派驻监察室人员在场,并记录存档。 (二)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持招标报告、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到招标办办理备案。经招标办同意后,招标代理机构方可持相关表格及有关资料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事宜。

广州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报批

广州市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报批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二零一八年六月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我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村庄建设用地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市林业和园林、财政、城管、相关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新增建设用地的界定】 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地类为非建设用地的,实施建设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地类为建设用地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1999年1月1日之前变更为建设用地的(以1998年或之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为准),无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二)属1999年1月1日之后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完善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使用无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的土地进行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可以按照《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直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范围】 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以成片为原则,原则上不得占用水田(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地类),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下,在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者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用地需求合理确定新增用地范围。 第六条【申请村庄建设用地规划意见】 新增用地范围经村社协商一致后,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村庄建设用地规划意见,所需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的

广州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是指由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经市民政部门核定,承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具体事务的公共服务场所,包括: (一)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主导建立的市一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 (二)各区民政部门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 (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 (四)市、区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统筹指导、建设核定、资助审核、考核评估、监督

管理,负责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负责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谁建立、谁保障、谁监管”的原则,负责本部门主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业务指导、运营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并与民政部门一起做好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作为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具体业务统筹协调; (二)协助市民政部门制定和实施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业务考核和运营评估标准; (三)协助市民政部门进行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体系建设; (四)统筹开展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系统平台和数字化培育平台建设; (五)负责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穗卫科[2011]1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6.14 【实施日期】2011.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穗卫科〔2011〕14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 为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9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重视我市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实现医疗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加快医疗机构规划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常办〔2011〕14号),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现就做好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结合定编定岗工作,完成岗位培训任务。

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结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编定岗工作,切实采取措施,努力实现到2011年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生岗位培训率达到100%。 (一)认真总结和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以及社区康复、药学、检验、B超、口腔、X线、心电图7个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二)在定编定岗时,优先聘用已经取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全科医师骨干培训合格证书、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全科医师,已经取得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护士,以及已经取得社区康复、药学、检验、B超、口腔、X线、心电图7个专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三)如果因特殊原因聘用未取得上述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则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必须在2011年底前负责完成所聘用人员的岗位培训任务。 (四)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严格把关,不得聘用未取得上述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若新聘用本科及以上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从事全科医师岗位,必须负责安排其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二、注重实效,稳妥开展全科医师转岗培训。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10〕211号)及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1〕59号),要求各地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任务,培养一支符合城乡基层全科医疗服务岗位要求的全科医生队伍,到2012年基本实现城市每万居民有1-2名全科医生,农村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的目标。我局将研究制定我市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印发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执行。 三、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市政府工作机构简称

市政府工作机构简称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改委)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 济南市教育局(市教育局)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 济南市公安局(市公安局) 济南市监察局(市监察局) 济南市民政局(市民政局) 济南市司法局(市司法局) 济南市财政局(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 济南市规划局(市规划局)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市城管局) 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水利局(市水利局)

济南市农业局(市农业局) 济南市林业局(市林业局) 济南市商务局(市商务局) 济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济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化执法局) 济南市卫生局(市卫生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济南市体育局(市体育局) 济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计生委) 济南市审计局(市审计局) 济南市统计局(市统计局)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 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局) 济南市旅游局(市旅游局) 济南市粮食局(市粮食局) 济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外办)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济南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 济南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市侨办) 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 济南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办)

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务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修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务局初步设计审批范围内的水务工程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设计变更的管理。 上述设计变更需报国家和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水务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应加强对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

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水务工程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我市水务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的程序执行,其中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备注:本章参考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征地拆迁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八条以经批准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审批、审查意见为比较基准,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包括: (一)水库(枢纽)工程 1.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 2.大坝(挡水建筑物)坝体断面主要控制尺寸(坝顶高程、坝顶宽度)改变; 3.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筑坝材料改变;

社会组织网上申报说明书

社会组织网上业务申报 操作指南说明书 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社会组织网上业务申报 操作指南说明书 修订版V1.0 南海区社会组织信息网:fsnanhai.gdnpo.jmeii./ 联系:86239587 社会组织账号:地市区县代码+社会组织类别代码+登记证号 初始密码都是111111 地市区县代码:fsnh 社会组织类别代码:社团(st)、民非(mf)、基金会(jjh) 社会组织可凭以上信息登录系统办理业务;申请核名、成立需自行注册账号登录。

目录 一、业务办理简介4 二、业务办理流程4 (一)业务办理通用流程4 (二)预先名称核准流程步骤5 (三)成立登记流程步骤5 (四)变更登记流程步骤6 (五)重大事项报备流程步骤5 (六)注销登记流程步骤7 三、登录方式6 (一)已成立单位的登录方式6 (二)未成立单位的登录方式7 (三)修改密码8 四、网上填报指南(示例)8 (一)登录平台9 (二)选择所要办理的业务9 (三)填报申请表12 (四)退回业务补正提交16 (五)查看审核结论17 (六)网上审核通过后该做什么18 (七)如何打印19 五、常见问题19 (一)数据收集19 (二)常见问题答疑27

一、业务办理简介 本系统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主要为广大社会组织办理业务提供方便网上办事方法。能办理的业务基本涵盖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如名称核准、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重大事项报备、年度检查等。 平台的功能主要是将社会组织管理过程中的核名、登记、变更、注销、年检等传统业务,由原本的纸质办理,手工录入资料的方式,改为由社会组织网上填写资料,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接受纸质材料进行存档备案。 二、业务办理流程 (一)业务办理通用流程 网上查看办理业务所需要的条件、并准备相应的资料以备网上填报。可到本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中查看办事指南,或者参考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办事指南: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b12798314.html,/home/index/newslist1 第一步:使用账号密码登平台在网上填写业务办理申请表,填写好提交审核等待结论。 第二步:审核过程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审核顺利通过;另外一种是退回补正,打开业务申请表查看管理局的退回补正意见,再补正提交;对意见不清楚,或现场咨询管理局登记管理人员。 第三步:审核通过后可以打印网上的申请表,提交纸质材料到管理局;或继续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穗工信[2015]1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10.13 【实施日期】2015.10.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7)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穗工信〔2015〕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3日 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根据《广东省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粤府〔2015〕35号)、《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是指由广州市财政出资,向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金”)增资,增资款项全部用于由广州基金设立一家全资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公司(以下简称“母基金公司”)。母基金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全部资金用于设立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推动广州工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母基金公司、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制造业类、信息产业类、生产性服务业类等转型升级发展基金。 第四条市工信委负责对母基金公司的投资速度、投资范围、投资金额等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202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0〕3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0年4月1日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于

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支付,是指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建设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执法等工作。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监督实施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协调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参照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参照比例为15%-20%。 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对新增工程量中的工人工资比例进行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比例执行。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

广州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3b12798314.html, 广州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最新) 广州市首次出台《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集体土地房屋分为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两类进行补偿补偿安置,并对住宅房屋确定了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农民自建的3种具体标准。 其中住宅货币补偿标准,分成132个区片执行,同一区片分拆迁最低补偿单价和宅基地使用权区位补偿单价,两者相差600元/平方米。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最高的是东山湖区片,为480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有两个计算公式,每套房子都可套入两公式进行计算,再按照算出的最高金额进行补偿。此外,每户至少可按50平方米核准补偿。 非住宅房屋评估确定补偿价 据了解,此前广州市没有统一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问题,由各区不同项目征地时按照各自情况进行评估定价。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建委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调查、研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已报市政府同意,开始实施。

《规定》共25条,从技术层面上确定广州市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补偿标准。《规定》优先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权利,充分考虑征地拆迁需要面对的复杂情况,区分不同情形灵活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补偿安置。《规定》将集体土地上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分为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两类进行补偿。 对于非住宅房屋,由于涉及到工业、商业、办公用房等多种类型,情况复杂,无法硬性确定补偿的标准,因此规定通过评估来确定其补偿价格,主要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其中,对于公益事业房屋,允许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复建。 住宅房屋按3种方式补偿 而对于住宅房屋,《规定》确定了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农民自建3种补偿方式。市国土房管局方面表示,这3种补偿方式是在充分吸收现有的各种模式合理性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最终的补偿结果上趋向一致,避免出现因选用不同拆迁补偿方式而产生结果不一致的不公平现象。可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征地拆迁项目,各种补偿方式可以互相衔接。 两个计算公式按高的算 被拆迁住宅房屋由于面积小、年代久远等原因导致所得的补偿较低,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穗府办[2004]1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12 【实施日期】2004.03.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穗府办[2004]1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以及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全国、广东省、广州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市政府职能范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议案。 本细则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全国、广东省、广州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属于市政府职能范围的提案。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任务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办理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有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明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水务档案编制指南1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部分) 工程档案 编 制 指 南 (试 行) (内部资料)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〇一〇年九月

主编单位: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参编单位: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编委会:方锋 江柏强 吴林 蔡艳红 林贤忠主编:方锋江柏强 执行主编:吴璟谢芳 编辑:吴琳陈庆芳黄维青毛青辜壮群 陈虹吴家冠林文豪陈克华 地址:广州市吉祥路80号 电话:83333461 传真:83368130 邮政编码:510030 准印证号:

前言 为了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适应我国建筑业现行的规范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统一和完善全市各建设工程单位对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部分)工程档案的整理和归档要求,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印发〈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0版)〉的通知》(粤建城函〔2010〕203号),并结合我市目前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部分)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有关单位建议,制定了《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部分)工程档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部分)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部分)工程资料用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方法》(建设部第136号令)、《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建字〔2002〕143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05]480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的通知》(穗建档字〔2002〕15号)。 本《指南》是在《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编制指南》的基础上制定,主要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印发《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0版)》的通知(粤建城函〔2010〕203号),对施工文件的归档内容也作了相应变动。本《指南》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部分)建设工程。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以便完善。

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

附件 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标准,规范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的核算方式,科学测算项目改造成本,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核阶段对旧村庄进行的全面改造复建安置成本核算。 第三条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主要包括前期费用、拆迁费用、复建费用、其他费用等。 前款所称前期费是指包含基础数据调查费、片区策划方案编制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费、融资楼面地价评估费、土地勘测定界费在内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第四条现状建筑拆运费按不高于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核算(包括含拆卸、余泥排放等费用);搬家补偿费按每户每次2000元的标准核算,按2次计算;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等设施需迁移的,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

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的有关规定计算迁移费。 第五条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费用(迁建或修缮)根据具体的保护方案确定,并计入改造成本。 第六条在不突破规划建筑总量的情况下,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安置住宅复建总量按照“栋”、“户”或者“人”三种方式进行核定。住宅复建总量不含住宅公建配套建筑面积。 (一)以“栋”的方式核定的,住宅复建总量按照每栋住宅280平方米乘以改造范围内合法住宅建筑的总栋数,并以不超过10%的比例上浮后核定;或以合法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的3.5倍,并以不超过10%的比例上浮后核定。 (二)以“户”的方式核定的,住宅复建总量按照每户280平方米乘以改造范围内的总户数进行核定。“户”的核定标准参照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以“人”的方式核定的,由征收主体或改造主体按照市场评估价收购村民既有合法房屋(含符合“三旧”改造补偿政策的房屋),本村村民(户籍人口)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标准、建安成本回购住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的,可按本村村民(户籍人口)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给予奖励回购。 以上所称“合法住宅建筑”指有房屋产权证、村镇建房许

广州市成立协会流程

广州市成立协会流程 一、办理条件 1.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 2.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住所(必须是邮政通信可达地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须2名以上)。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办理材料 一般情况: 1 . 成立登记申请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2 .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3 .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的文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4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5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6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7 . 《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原件正本(收取)1份) 8 .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名单》(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9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10 . 《会员名册》(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11 . 《广州市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12 .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签到表(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

复印件1份) 13 . 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原件正本(收取)1份,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14 . 社会团体会长(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15 . 无犯罪记录声明(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需增加相应材料 情况1:有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相关批准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审批或备案文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情况2:申请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中载明注册资金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三、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窗口受理 2.审查,核对纸质材料。 3.决定,广州市民政局审批 4.证件制作与送达,印发批复文件 5.决定公开,窗口取件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点击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首页“社会组织业务办理”按钮,登录填写相关信息。网上预受理,还需窗口交件 2.受理,材料符合要求广州市民政局给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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