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

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
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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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

一、必须确证为原物/原件或者与原物/原件相符:

1.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

2.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

A.是否由2人以上制作;

B.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提示】

①物证/书证种类:

A.原始证据:原物/原件为原始证据;

B.演示性证据: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以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为演示性证据。

②物证/书证审查时涉及三个层面问题:

A.物证/书证自身真实性问题: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

B.物证/书证存在性问题:物证/书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所反映的原物/原件是否实际存在;

C.原始证据与演示性证据一致性问题:物证/书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

③对物证/书证的确证,可以通过辨认/鉴定的方式进行。

④对演示性证据的确证,需要审查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

A.是否由2人以上制作;

B.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集说明及签名。

二、注意审查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和方式:

1.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2.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

3.笔录/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

4.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注意审查物证/书证的证据动态变化: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改变。

三、注意审查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即该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该证据使案件事实更有可能或更不可能。

1.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2.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五、注意审查物证/书证的全面性: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规定》新增加了“提取”为物证/书证的收集方式及“提起笔录”具体规定。

②审查和运用物证要求:

A.注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

各种物证【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遗留下来的物品(犯罪遗留下来的痕迹/犯罪遗留下来的物品)/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证犯罪人的存在物】;

B.正确认识物证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的重要意义(一般属于间接证据);

C.正确把握证据原物与原件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的关系: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D.审慎审查与认定物证;

E.要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物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四章证据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十九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第七十条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七十一条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收集、调取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第七十三条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五、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部分规定了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这些规定有哪些重大变化?

答:1996 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但对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仍比较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虽一定程度上充实了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但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部分所规定内容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是《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增加的新内容。包括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等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确立了意见证据规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条第3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意见证据的规定。在办理死刑案件中明确这一证据规则,有利于规范证人如实提供他们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的证明活动,避免将证人自己的猜测、评论、推断作为其感知的事实,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判断。

第三,进一步确立了原始证据优先规则,明确规定不能反映原始物证、书证的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复制品、复制件应予排除。规定这一规则,目的在于促使侦查机关更加努力地收集最具有真实性的原始证

据,从而更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

第四,确立了有限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在办理死刑案件中规定这一规则,从实体上说,更有利于保障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从程序上说,更有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质证权利。这一规定明显强化了控辩双方特别是控方做好证人出庭作证工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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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领导和监督指导,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采信证据。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第四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必要时应通过同案犯、家属、村委会、社区(街道)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辨认等方式加以确认。 第五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刑罚执行机关相关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对于经审查没有前科犯罪的,应当将《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等相关材料附卷,并加盖办案单位的印章,由办案人员签名,不能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

法医物证试题

法医物证学 要求:掌握法医物证学的内容、任务及对法医物证检材正确处理的基本知识。 第一部分法医物证学概论 第一节概述 法医物证学是应用多种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方面有关生物性检材的检验与鉴定的一门学科。 应用的学科包括:医学、生物学、遗传学、免疫学、血型血清学、生物化学及分子生物学等。 一、法医物证的定义及其范围 1 生物物证,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物证包括的内容很多。其中生物体(人或动物)的组织器官、各种体液、分泌液、排泄物及其斑痕等生物性检材是本学科研究对象。 2 生物检材的范围。 (1) 体液及其斑痕。 (2) 各种人体组织、器官。 二、法医物证学的分类 1.法医血清学 主要是利用血清学的检测理论和检验技术对各种生物检材进行分析,其中包括各种检材的预试验、确证试验、种属检验、红细胞血型、白细胞血型、酶型等。 2.法医遗传学 主要是利用DNA分析技术对各种生物检材进行分析,其中包括对核DNA多态性检验和线粒体DNA测序检验。目前,各地DNA检验实验室普遍采用的DN A检验方法是STR复合扩增技术。 第二节法医物证的任务 一、任务:解决生物性检材的个人识别及亲子鉴定等问题。

二、意义:法医物证的鉴定可以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缩小侦查范围,可揭露犯罪事实真相为案件的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三、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需作法医物证所涉及的情况。 第三节法医物证学研究方法 法医物证是一门应用科学,研究的方法涉及多种学科包括: 一、化学 二、物理学 三、电子计算机 四、形态学 五、免疫血清学 六、生物化学 七、分子生物学 八、遗传学等方法 第四节法医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 一、一些基本原则 (一)基本规则 1.检材均应直接提取,易携带物品整体提取;不易携带物品提取附着检材的部位。2.根据检材附着的不同载体,应采取擦拭、剪切、刮削、吸附、浸泡、凿锯、挖取等方法提取。 3.在提取检材前后应进行照相或录像。 4.不同部位的检材应分别提取,单独包装。 5.提取用具要洁净。 6.使用适当的封装材料,做好检材提取记录。 7.提取检材时,注意要提取对照样品。 8.提取的各种新鲜液体物证应尽快检验,剩余部分应制成纱布斑迹干燥保存;人体组织应冷冻保存。 9.提取的各种体液性的检材应在阴凉通风、可防止污染处自然干燥成纱布斑迹,禁止暴晒或加热烘干。

刑事诉讼中物证与书证的关系

一、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例如可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有时借助物证能够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借助物证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在理解书证的概念时,应当充分注意到,现代先进技术为人们相互之间的往来所提供的手段越来越丰富,诚如人们一般了解的,书证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以是图表或其他可识别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一个物体同时要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就既是书证也是物证。例如,发案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鉴定是否为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这在理论上有时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由于书证都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大多是在诉讼开始前就已形成,所以一经收集并查证属实,就可以比较直观地证明案件中的一定事实,在诉讼证明中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有些书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性质,被告人等的作案动机和目的;可以揭穿犯罪分子的狡辨和虚假的供述;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在处理涉及经济类犯罪的诉讼中,可以说,书证是不可缺少的证据。 [相关真题]:(02.卷二.单.19) 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 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 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 答案:C [模拟训练]: 在一起水上浮尸案的现场,侦查人员发现了一封遗书,根据遗书记载的内容,侦查人员推断出死者的家庭、身份,同时,又根据笔迹鉴定,推断出此遗书确实是死者所写,对于本案中的遗书,属于哪种证据() A.书证 B.物证 C.既属物证,又属书证 D.被害人陈述 答案:C [相关法条]: 第42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如何审查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

如何审查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法定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由于鉴定意见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运用科学技术,使用精密仪器,经过精心鉴定后所作出的,因此应当说它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刑事诉讼中据以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但由于鉴定意见毕竟是由具体的人所作出的,因此鉴定意见正确与否,客观上仍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合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是否真实等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做为刑事辩护律师,不能盲目相信鉴定意见,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的审查质证,经查证属实后,才可加以运用,否则就会酿成大错。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包括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对鉴定意见如何审查和判断,没有固定的模式和程序,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一)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根据不同的法律的规定,鉴定机构有以下几种:1、司法鉴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第十七条规定: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2、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第八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3、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第七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梁聪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本文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进行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关系,口供容易反复,时供时翻,这是口供比起其他证据所不同的又一个显着特点。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内容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关科技技术问题。与证言等其它言辞证据相比,鉴定意见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少。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勘验等笔录的表现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勘验等笔录的主要作用是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对于发现、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鉴别其他证据有重要的作用。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法医物证学教学大纲2015.4.29

《法医物证学》教学大纲 适用成人教育法医学专业 一、课程简介 《法医物证学》是法医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教学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法医物证检验的基本理论与技能,为学生今后从事法医物证的检验、教学和研究奠定基础。法医物证学是法医学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内容,因此,是法医学专业必修课程。目前使用教材为《法医物证学》(第三版),侯一平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0.5。本课程主要包括:①法医物证分析的遗传学基础,多态性遗传标记及分析技术;②常见生物性检材的提取、包装和送检;③常见生物性检材的检验和个人识别;④亲子鉴定;⑤法医DNA数据库等。 本课程要求学生熟悉本门学科的研究对象、任务、内容及在法庭科学中的地位、作用与意义;掌握亲权鉴定与个人识别的鉴定原则、基本理论、检验方法及检验结果的评价。使学生在结束学习后能基本承担常规法医物证检验工作。 本课程在二年级第一学期开设的必修课,总学时为39学时,其中理论课30 学时,实验课9学时。 二、课程目标 (一)基本理论知识 《法医物证学》是以生物物证为研究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研究应用生命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与人体有关的生物检材鉴定的一门学科,是法医学的重要分支学科,其研究内容属法医学中的物证检验部分,是法医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其内容主要包括:物证及法医物证的基本概念;物证分析的遗传学基础;DNA多态性分析;表达产物水平遗传标记;亲子鉴定;法医物证检材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血痕、精斑、唾液及唾液斑、混合斑、人体组织等常见生物性检材的检验与个人识别;法医物证鉴定证据意义的评估;法医DNA数据库等。 (二)基本技能 通过实验教学结合理论知识使学生进一步掌握本学科的研究对象、任务、内容及其在法庭科学中的地位、作用与意义。通过对常见生物检材确证试验、DNA

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b17736665.html, 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 一、必须确证为原物/原件或者与原物/原件相符: 1.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 2.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 A.是否由2人以上制作;

B.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提示】 ①物证/书证种类: A.原始证据:原物/原件为原始证据; B.演示性证据: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以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为演示性证据。 ②物证/书证审查时涉及三个层面问题: A.物证/书证自身真实性问题: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 B.物证/书证存在性问题:物证/书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所反映的原物/原件是否实际存在; C.原始证据与演示性证据一致性问题:物证/书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

③对物证/书证的确证,可以通过辨认/鉴定的方式进行。 ④对演示性证据的确证,需要审查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 A.是否由2人以上制作; B.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集说明及签名。 二、注意审查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和方式: 1.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2.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 3.笔录/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 4.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对民事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性、高度的专业性、明确的指向性,为其他民事证据所不可替代,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对案件事实发挥着举足轻重的证明作用。但是,实务中的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问题,制约了它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直接影响了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一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证据应用的现状 (一)鉴定程序的启动和鉴定机构的确定 近年来,鉴定程序的启动采用了当事人主义为主、法院职权主义为辅的模式,通常由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后,由当事人共同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再由法院指定,使当事人的处分权和人民法院审判权之间的辩证关系得到了比较合理的协调。同时,也有一方当事人在庭审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方式,由于缺乏当事人的互动制约,难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往往会导致重复鉴定。 (二)鉴定意见的类型 审判实践中广泛应用的鉴定意见主要有鉴定类和评估类两大类型,而又以鉴定类居多。鉴定类主要集中在伤残鉴定、医疗鉴定(事故责任鉴定、各种费用鉴定)和笔迹鉴定(文印)三类案件,其中伤残鉴定数量最多。评估类主要集中在房屋价值评估和房屋面积测量两类案件。 (三)当事人及法院对鉴定意见认可与采信情况 一般情况下,一方单独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绝大多数会被另一方异议,而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具有更大的可接受性。当事人提起司法鉴定时缺少合意、司法鉴定意见在庭前开示及质证不够规范等程序上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接纳程度,因此,双方当事人认可、信服司法鉴定意见而撤诉的案件较少,大多数当事人选择法院判决结案。 二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证据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程序启动不够慎重。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承办法官有时并未尽到审查职责,没有认真审查鉴定申请的针对性、必要性,常常忽略告知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鉴定的风险和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鉴定启动异议权就启动鉴定程序,造成了诉讼时间拖延和诉讼成本增加。在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或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后,没有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人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和行使回避权的期限,也没有在当事人知晓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鉴定事项和鉴定标准,致使当事人的参与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导致鉴定意见做出后,当事人以委托鉴定事项不符合双方争议的焦点或对委托鉴定事项有其它异议而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 (二)鉴定检材的确认和移送不受重视。确定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之后,鉴定检料的提交是鉴定所需考虑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但却是现实中长期以来容易被忽略的问题,通常是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自己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材料,或者法官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全盘提交鉴定机构。这种做法极不规范,一方面可能出现人为添加、减少、损坏、污染鉴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doc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 查判断 202X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我的及时更新哦。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在确定单个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二是在对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内在联系,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对案件证据的认识活动,应当由浅入深、从个别到整体,循序渐进地进行。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审查是否真实可靠及有多大的证明价值。(2)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3)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

《刑事证据学》历年真题全套试题

2.1 00370刑事证据学真题及答案(2004年4月份) 一、单项选择题 1.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是[ D ] A.客观性、关联性、直接性B.主观性、直接性、合法性 C.主观性、关联性、合法性D.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证人的是[ B] A.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B.承办本案的司法人员 C.年幼的人D.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3.以下关于被害人陈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被害人陈述都是直接证据 B.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他提供被窖人陈述 C.被害人陈述作为诉讼证据,可以包括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 D.被害人陈述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4.有权指定医院对精神病进行医学鉴定的是[ ] A.省级人民政府B.省级公安机关C.省级人民检察院D.省级人民法院 5.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侦查实验。有权批准侦查实验的是[ ] A.公安局长B.刑警队长C.派出所所长D.检察长 6.在侦查阶段,有权依法主持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是[ ] A.鉴定人B.侦查人员C.法医D.侦查机关聘请的专家 7.依法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侦查机关将其退还邮电部门的时限是[ ] A.7天以内B.5天以内C.3天以内D.24小时以内 8.某项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或不具有作案的条件,该项证据属于[ ] A.“法定减免型”辩护证据B.“酌情减免型”辩护证据 C.“直接否定式”辩护证据D.“釜底抽薪式”辩护证据 9.在以下关于言词原则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言词原则即直接原则 B.言词原则的实质是要求定案时必须具有言词证据 C.言词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诉讼原则 D.言词原则要求诉讼必须以言词方式进行 10.下列各事项中,属于刑事诉讼中无须证明的事项的是[ ] A.证据材料B.程序法方面的事实 C.预决的事实D.实体法方面的事实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1.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包括[ ] A.相似事件或类似事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B.当事人的品格通常不得作为认定案情的证据 C.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 D.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E.证人对案情所发表的“意见”,一般不得采用为证据 12.下列各项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有[ ] A.杀人凶器B.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C.盗窃现场留下的撬压痕迹 D.爆炸犯罪所用的雷管E.将犯罪过程详细记录下来的录像带 13.书证的基本特征包括[ ] A.物质性B.思想性C.特定性D.确定性E.间接性 1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 A.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B.陈述权C,控告权 D.人身自由权E.要求保密权 15.按照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下列证据中属于言词证据的有[ ] A.物证B.书证C.鉴定结论D.勘验、检查笔录E.证人在言 16.视听资料的特点包括[ ] A.准确性B.逼真性C.直感性D.动态连续性E.可能被用以制造伪证 17.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对这一原则理解正确的是[ ]

关于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关于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一、文书、印章类鉴定二、亲子鉴定三、法医临床鉴定四、法医物证学鉴定五、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六、法医毒物学鉴定七、微量物证鉴定。 有诉讼的存在,便有伪证的存在,而司法鉴定就是对伪证的鉴定,就是依赖法院的专业人士及专门的部门对诉讼案中的证据进行鉴证,以达到辨识伪证,维护公平公正的目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 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管理制度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 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 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异议精编版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 异议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关于对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豫世建价【2016】鉴字第号文书鉴定意见书的异议 申请人: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信阳市浉河区张李湾商住城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于涛该公司懂事长 异议事项: 事实与理由: 贵院委托鉴定中心所做的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豫世建价【2016】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我方已收悉。被告认为: (如果你对鉴定有法律上异议,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做,专业性异议造价员写): 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当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作为商业主体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结论草率,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暗箱操作及受贿腐败的问题。所以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选择的。

视听资料.书证.物证

在许多案件当中,视听资料和书证、物证三种证据都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性证据,它们三者之间又有区别也有联系,在实际案件的办理中这三种证据也常常容易被混淆,那么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 一、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机、录像机或电子计算机等所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及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常见的有录像带、录音带、录音片、电影胶卷、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具有以下特点: 1、视听资料是利用电子科技等高科技产生的,具有科学技术性。 2、视听资料兼有书证用思想内容和物证用物品的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特点。 3、视听资料是印证当事人陈述、书证和物证等证据的有力工具。如一起发生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中,认定责任主要依据的路口监控录像就属于视听资料。 二、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的特点为:第一,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二,书证的思想内容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三、物证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常见的物证包括受损害的公、私财物,致伤的工具和斗殴留下的痕迹等。因为物证和书证往往会发生重合,所以应该相区别,物证和书证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用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固有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是用体现在物品上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交通事故现场的损坏的车辆就属于物证。 如果照片本身涉及案件的证明能力,就可能是物证,比如某两人因为一涉嫌隐私的照片起争执而杀人,则在本案中照片就可能是物证, 如果照片的内容能证明案件的某方面,则是视听资料,比如照片的内容显示某一起交通肇事撞人的瞬间,则能认定为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

司法鉴定意见书封皮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一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类别的标题:一般2号或者小1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司法鉴定许可证号:000000000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3号仿宋体,居中排列)司法鉴专用章

声明 (2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1.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 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 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3.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 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4.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声明内容:3号仿宋体) 地址:××市××路××号(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4号仿宋体)

共页第页—————————————————————————————————————————————— 编号××司法鉴定中心 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方括号“[ ] 列。编号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 一、基本情况(3号黑体) 委托人:××××(二级标题:4号黑体,段首空2字) (文内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一般为1.5倍。日期、数字等均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1.”等顺序排列。下同) 委托鉴定事项: 受理日期: 鉴定材料: 鉴定日期: 鉴定地点: 在场人员: 被鉴定人: 二、检案摘要 三、检验过程 四、分析说明

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之比较研究(一)

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之比较研究(一) 关键词:鉴定结论/审查判断/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与其他证据相比有其自己独特之处。在诉讼中,各国对鉴定结论之审查判断有一定的差异。我国应关注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鉴定结论之审查判断制度。 鉴定结论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被明确规定为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它对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是否存在,所涉罪名是否成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其客观性、公正性也经常受到当事人的质疑,因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考察我国司法实践,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并不是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而是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和基础是证据。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兼具公信力,但由于我国现行鉴定体制存在的弊端及审判机关在鉴定结论质证方面的明显缺位,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本文从证据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种类的不同特点,比较两大法系中鉴定结论之审查判断的差异,就如何借鉴他山之石完善我国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鉴定结论及其特点 鉴定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的一种诉讼活动。鉴定结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做出的结论性意见1]。在我国,侦查、起诉、审判等都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在这些阶段产生的鉴定结论都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鉴定结论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专家证言,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一般都把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与其他证据形式相比,鉴定结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科学知识的人通过技术手段提供的证据。它是科学技术与诉讼活动相结合的产物。科学性是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揭示有关案件事实的信息,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科学依据。科学知识构成了司法鉴定的基础,这正是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根本区别。 鉴定结论虽以科学为根据,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科学判决,可以无条件地作为审判的基础。因为鉴定结论除具有科学性外,还具有法律性。“科学结论要经过不断的修正,而法律则是必须最终快速解决争端。”2]科学认识的正确与否经过时间的“过滤”,一般会得到解决,但以科学认识为基础的科学结论则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矛盾正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复杂性所在,也使得对它的审查判断成为必要。 第二,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展示。在诉讼证明中,一些证据的证明力可以通过感官直接感知,但另一些证据的证明价值却无法根据经验或感官直接做出判断。譬如:我们在犯罪现场通过肉眼即可发现血迹,但肉眼不能判断血迹源自动物还是人类;我们或许凭经验能够辨别出伪造的签名,但经验却无法判断签名的书写日期。因此,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展示,可帮助法官做出准确的判断,具有补充法官认识能力的作用。然而,由于鉴定结论是对其他证据证明价值的展示,所以,鉴定结论具有依附性的特点,它是在对其他证据进行再认识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一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作为基础,鉴定结论不可能产生3]。因此,对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还必须进行审查。 第三,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就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所作的判断。鉴定结论在性质上属于意见性证据,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产物,是鉴定人利用其专门知识对特定问题所做的一种判断,而非对特定事物的客观描述。因此,由于认识及水平上的差异,对同一问题,不同的鉴定人可能做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我们要用科学的态度去对待鉴定分歧,给予认真审查。

法医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是尸体和尸解脏器,主要解决死亡原因、死亡和损伤关系,死亡和疾病关系,死亡和中毒关系,死亡性质等问题。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 1.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机关团体等委托的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和受理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的案件,由其出具检验鉴定委托函。 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了解案情,并作好记录,编写检验鉴定顺序号码;认真清点送检检材,填写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及文字资料。 3.检验鉴定 全套系统尸体解剖,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参加工作,1名负责开颅,2名负责开胸腹腔,1名记录拍照。交通工具由委托单位提供。 送检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1名负责取材制片,2名负责阅片检验鉴定。 法医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工作,病理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肿瘤病理、临床病理等检验鉴定工作。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外地专家和法医临床学专家会诊,联合检验鉴定。 4.出具检验鉴定书 一般在案件受理15-20个工作日内由鉴定人拟稿写出检验鉴定书,办公室核稿,中心主任签发,出具正式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和鉴定技术专用章后方生效。 5.档案管理

1)文字档案包括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取材记录,照片,声像材料,计算机软盘,法医病理学鉴定书等,必要时附上案情调查记录,预审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存于中心办公室。 2)标本档案包括大体标本、石蜡组织块、组织切片等。大体标本需经福尔马林固定后保存,保存期一年。切片石蜡块存放档案柜,保存期十年(教学科研或特殊案例必须保留的除外)。标本档案存放在法医病理实验室,由专人保管。 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一 .定义 1.法医临床学是运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心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目,包括眼科检查、耳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目的是确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对被检验人或物进行的检查。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文件检验等。 6.病历资料不全是指仅有诊断证明书或影像学报告,而无被鉴定人详细记录和影像学资料,不能全面反映被鉴定人伤情或病情的情况。 二 . 总则 1.本中心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损伤认定(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性质、致伤机理或致伤物的推断); 损伤程度 伤残程度 因果关系鉴定,包括伤与病的关系、损伤的参与度等; 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况。 非法行医 2.鉴定人原则上应使用无创性检查方法,对于必须使用有创性检查方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人说明。 3.在活体检验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月以后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伤后3-6个月以后进行评定。 4.单纯以文证审查方式出具鉴定文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在刑事诉讼法学中,书证与物证两种类型的证据被规定为同一种表现形式,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如果再具体细化的对刑事证据进行分类,物证和书证则可以区分开来,因为两者之间也有着一定的区别。 物证被定义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而书证则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证据。两者之间存在着四点区别: 第一,两者的证明方式不同。物证的证明方式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而书证的证明方式则是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情。一个是具体的,一个是抽象的,这是两者最为显著的区别。 第二,物证具有易变、易失性,而书证具有稳定性。物证容易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由于风吹、日晒、雨淋、沙埋、水淹、车碾等等或者时过镜迁,物证很容易变形、变质甚至灭失。书证则内容明确,其载体通常也比较轻薄,相对来说易于保存,因而书证的稳定性较强。 第三,物证是间接性的,而书证是直接性的。任何一个物证所包含的信息内容都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而不能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而书证则是以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情,它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往往是直接的。 第四,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真实性,而物证则具有一定的人为主观想

法,物证就是强调其自身的客观的外在状态,不用人为的加以猜想,书证是强调其表达的思想内容,就必然需要人为的联想与揣摩,物证的客观真实性强于书证。 以上四点,就是物证与书证两者之间的区别。物证和书证虽有着一定的区别,但也有着不可忽视的联系。联系即物质性,两者都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这也正是将两种证据归为一类的原因。两者作为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都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的,最重要、最实际的问题,与刑事诉讼法德本质、任务紧密联系着。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文档资料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犯罪的科技含量有增无减传统的各种侦查手段、证据收集方法已经无法满足侦查案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达马斯卡说过:“站在20世纪末思考证据法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探讨正在演进的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由于鉴定意见所具有的专业性强与科技含量高的特点,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待鉴定意见的态度有悖于审查判断一般证据的证据规则。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从侦察机关对专门性问题需要指派、委托司法鉴定开始,侦查人员对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的遴选,涉及其资格审查问题;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审查证据确实充分时,对鉴定意见进行的初步审查,最后审判阶段法官组织控辩双方质证的审查认定。一、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对专门性的问题,侦察机关通常会委托指派侦察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部门中的鉴定人员进行司法鉴定,在必需时也会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遴选再次阶段就显得异常重要。 鉴定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专门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判断以得出鉴定意见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然而,由于鉴定人专业水平高低、执业经验的长短、职业道德高低等鉴定人情况,对于同一对象的鉴定会得出不相一致的意见,并且不同的鉴定活动对于鉴定人的资格要求也不尽相同。就只根据两个管理办法来对鉴

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普遍的形式层面的审查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又由于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过于粗陋,因而侦察机关对鉴定机构与鉴定人资格资历的审查就更为重要。二、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应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问题。根据罗马法确立的原则“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是反对某一方的偏见,法官应当防止预断,祛除偏见。”现代的刑事诉讼格局已经基本形成,警察、鉴定人等也成为刑事诉讼的主体,要求不偏不倚的参与诉讼活动。鉴定人必须在尊重客观事实、客观公正的前提下进行鉴定,案件有特殊利害关系的人不应该参与到诉讼中来。 其次,应当审查检材的相关情况。检材关系到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和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检材来源是否客观真实,不是来源于案件的检材不能成为鉴定对象;收集、提取检材的方法和程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错误的收集方法会影响检材的原貌,从而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因为检材会由于时空环境的影响而被更换或是被污染,鉴定意见便会失真,这样就要求严格审查检材来源、收集取得、保管和送检等环节的情况,与相关证据如勘察检查笔录的记载是否相符的情况。三、法庭审理阶段 法庭审判阶段是决定鉴定意见能否成为定案依据最为关键的阶段。在我国目前刑事诉讼状况下,侦察机关、检查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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