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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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

市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征求相关业主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

管理的能力和意识。

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进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备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处罚等物业管理信息进行共享。

第八条房地产、价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公开批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及其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通过书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发布或者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发布人应当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业主查阅的告知方式。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不合理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开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之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

(六)地名文件。

第十三条已经实施物业管理但未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的建成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五)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六)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积;

(七)地名批复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四至范围、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情况。

第十四条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后,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三)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情况等。

第十五条已备案且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划分为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对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形成分割方案,且分割方案应当经拟分割的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依照前款规定分割后的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分割后各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三)分割方案;

(四)已分割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分割方案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全体业主。

前两款所规定明示或者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二)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三)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天台的面积及其权属;

(五)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六)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权属;

(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工作补贴经业主大会决定后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十九条本市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决策。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统筹建设

和维护,制定电子投票具体操作,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提供方便、快捷的决策方式。

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年度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一)占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的;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50%以上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内会同联名业主将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事项公告全体业主,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筹备组的组成、业主代表的条件、产生方式以及业主提交资料的方式和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筹备组由业主代表5人至13人的单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代表1人以及建设单位代表1人组成。

筹备组业主代表由业主联名推荐产生,根据联名推荐人数多少的顺序确定;联名推荐人数相同的,可以抽签确定排名顺序。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委派1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不参加筹备组工作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三)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四)不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代表还应当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

筹备组业主代表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经1/2以上筹备组成员签字确认,由筹备组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代表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以及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更换。

第二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基本情况、联名推荐人数等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向全体业主发布筹备组成立的公告并附具筹备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间,业主对拟定人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进行核查,被核查人员应当回避核查工作。

经核实,拟定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代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予以更换;拟定的业主代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更换筹备组成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公示。

第二十五条筹备组成立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筹备组和业主大会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清册;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报告;

(六)已筹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业主清册等相关文件资料,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和房屋面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由成员中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代表召集、主持首次会议推选筹备组组长,集体学习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则。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筹备组成员中提名,经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同意后产生。

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按前款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二十七条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筹备组组长委托筹备组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筹备组组长不召集筹备组会议的,经1/3以上筹备组成员同意,可以由会议发起人组织召开筹备组会议。

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外。筹备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筹备组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成员应当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八条筹备组可以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筹备组印章,印章由筹备组组长或者筹备组组长指定的筹备组成员保管。筹备组印章应当根据筹备组会议的决定,用于筹备组公示、公告等筹备文书的发布。

筹备组解散后,其印章由保管人交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废止。

第二十九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0日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规则和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不得与拟提交表决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抵触和冲突。

第三十条业主对公示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书面意见。筹备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

需要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

第三十一条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者业主联名推荐等方式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核查候选人的资格,并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型物业至少有1

名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筹备组应当将拟定的候选人名单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间,业主认为候选人不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经筹备组核查确认的,不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告知全体业主。

第三十三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未形成决议的,其工作期限延长6个月;逾期仍未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自行解散。业主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再次成立筹备组。

第三节业主大会

第三十四条业主共同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

(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十)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

(十一)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结算报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七)项和第(八)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五条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资格、人数、任期和职务终止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规则等;

(十)业主委员会终止但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机构、人员及其职责范围和期限,但不得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还应当对业主监事会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经费,监事的选举规则、监事的资格、人数、任期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于10日内发布召开临时会议的公告:

(一)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经业主监事会提议;

(四)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五)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组织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并公告全体业主;逾期仍不召开的,由业主监事会组织召开;未设立业主监事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20%以上业主或者业主监事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决定;业主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书面申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15日内核查。经核查符合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形式及表决规则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同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但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除外。

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业主大会会议拟表决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对业主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受理并予以说明,并可以对拟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拟表决事项经修改后应当重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四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投票等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

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需要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业主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通过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因故需要延长投票期限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四十二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统计和查验业主的表决意见,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可以邀请业主对计票全过程进行监督。

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30日以上,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以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果等。

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委员会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责令限期公示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应当记录并及时答复。公示期满,业主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公告业主大

会决定。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应当重新统计、公示表决结果。

业主查验本人意见,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房产证明;业主委托他人查验表决意见,还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四十四条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等物业管理事务,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四十六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1个专有部分按1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

受人拥有1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1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四十七条1个专有部分有2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其所有权人应当推选1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1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表决权。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的书面委托书。

第四十八条业主可以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约定的,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不得计入表决的多数票。

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业主监事会的监事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业主监事会监事。

业主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业主监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报告及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文档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文档Detail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on property management in Guangzhou 编订:JinTai College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文档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 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 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 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最新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怎样算?《20xx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细则,物业费收取标准(修订版)》下面小泰为您收集 了这方面的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暂未出台的信息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 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 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 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 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本身是一种主体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下文是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 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 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等形式约定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组合制是指业主根据物业服务需要,分服务项目聘请管理企业并支付费用的管理模式和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 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实行组合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高档住宅、别墅物业服务收费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时间终止时,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同类同一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 同中重新约定。 第十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酬金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比 例或数额。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2019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研究报告(最终版)

目录 第一部分研究背景与目的 (1) 第二部分百强企业研究方法体系 (2) 第三部分 2019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名单 (4) 第四部分 2019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发展特点分析 (7) 一、管理规模:管理面积均值达3718万平米,市场份额提升至38.85% (7) 1.扩张加速:管理面积均值同比增长17.52%,各层级企业分化明显 (7) 2.扩张有道:兄弟开发企业支持为基础,市场化拓展成趋势 (9) 3.精耕深拓:业务继续聚焦主流城市群,单城市管理面积均值128.21万平方米 (13) 二、经营绩效:营收均值实现8.86亿元,增值服务拓宽盈利空间 (15) 1.营业收入增长19.41%,多种经营收入增幅显著 (15) 2.技术创新与适度加大外包并举,营业成本率下降1.25个百分点 (20) 3.净利润均值超7200万元,多种经营净利润占比超四成,TOP10盈利规模增速最快 (23) 三、服务质量:重点企业满意度80.40分,收缴率、续约率维持高位 (24) 1.绿化养护、客户服务与入户维修满意度高,人员素质、安全管理受关注 (24) 2.升级建筑物维护和业主服务,助力资产保值增值 (25) 3.优质服务获认可,收缴率与续约率连续四年保持在90%以上 (26) 四、发展潜力:万亿级市场容量,资本、技术、人才协同推动企业成长 (28) 1.市场空间巨大,百强企业储备面积均值破千万平方米,马太效应显著 (28) 2.龙头企业加速进入资本市场,金融资本助推企业规模化扩张 (30) 3.20余家企业智能化建设费用超千万,但整体投入不足致效应难显 (32) 4.员工结构持续优化,人均产值、人均利润均提升 (33) 五、社会责任:提供就业岗位逾百万,依法纳税总额超百亿 (34) 1.解决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承接保障房服务践行社会责任 (34) 2.纳税额均值4937.27万元,投身公益事业,为业主和基层奋斗者营造美好生活 (35) 第五部分 2019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专项研究分析 (37) 第六部分结语 (51) 专题:做有价值的物业服务企业 (52)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等形式约定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组合制是指业主根据物业服务需要,分服务项目聘请管理企业并支付费用的管理模式和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实行组合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高档住宅、别墅物业服务收费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时间终止时,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同类同一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 第十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酬金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比例或数额。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所管物业支付的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所管物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物业品牌百强】2017中国物业服务品牌百强企业名单

【物业品牌百强】2017中国物业服务品牌百强企业名单华润置地(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成都嘉善商务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民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公司 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成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加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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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1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 (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经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业主在300名(包括300名)以上的,应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人数在300名以下的,由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在互联网时代的变革

物业管理在互联网时代的变革 一、物业管理与互联网结合带来的变革(一)互联网金融对 业主购房贷款方式的变革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基于支付、云计算等互联网平台,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结合产生的新兴领域。近期一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公司与方房地产公司的联姻,将互联网金融与房产电商打通,为潜在购房客户提供更加广阔的选择空间和解决方案,提升客户的购买力,进一步提高开放商意向客户转化率,从而达到物业销售及盈利目标。 1、P2P网贷买房 例如平安好房的“好房贷”、新浪与易居旗下的“一宝六贷”、搜狐旗下的“首付贷”等等,传统的房地产行业接受着来自互联网的翻天覆地的改造。如搜狐的“首付贷”, 在无抵押贷款的条件下,如购房人看中的房源价格为100万,按首付款最低30万,通过搜狐焦点的“首付贷”最高能贷款20万,12个月的贷款期限,年利率6. 5%o也就是说购房者只需利用一成房价即可完成 首付。 、众筹买房和众筹建房 不管是以“众筹平台+开发商+投资人”的理财为主的模式或者是”众筹平台+开发商+购房者”的以营销为主的模式。无疑使得购房者有机会参与到从最初的土地项冃众筹,

获得最大购房优惠,极大地降低购房成本。众筹买房使得开放商减轻资金压力,今早确定购房者,降低开放商的运营风险。也使得投资者又机会通过售房获取溢价,降低投资门槛。 (二)互联网云服务对物业管理服务方式和服务水平的变革 物业行业即将被革命的显著特征是:在传统的物业管理行业屮,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背后所体现的深层次的原因是物业公司的服务无法及时有效地满足业主全方位多角度的需求。当互联网技术发展到可以使传统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供更便捷更多样化的服务时,新旧迭代就产生了。互联 网在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中的变革可以简单概括为打造三个生态圈:物业管理生态圈、社区人际关系生态圈和社区商 务生态圈。物业管理生态圈是指在互联网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云社区和大数据的技术调节按支持下,物业管理公司一应式的生活服务为业主提供业主可以利用物业公司开发的APP 查看电子账单以及账单明细,利用APP完成一键缴费;业主可以通过APP及时反映物业问题和在线报修,例如万科在2013 年底开开发的“住这儿” APP支持随手拍功能,通过直接发送图片向物业管理中心反映问题;业主可以不用到公告栏就能掌握物业社区通知公告、文化活动、失物招领等信息,而移动端的物业企业资讯和形象展示也将推动物业公司日常工作的透明化和公正化;解决“最后一公里”快递智能存储配送,及“最后一公里”点餐送餐的问题。社区人际关系圈旨在为广大业主邻里社交提供解决方案。

2021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xx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州的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 ___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 ___实施。 区、县级市房 ___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 ___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 ___、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 (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 ___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 ___屋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 ___,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 ___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 ___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版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售后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相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安全、增值、便利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定数量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 第七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心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算和对账等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物业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包括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 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市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互联网思维与物业管理整合措施

互联网思维与物业管理整合措施 互联网的发展带动我国各行各业向着信息化、现代化的方式转变,也提高了服务行业的效率和质量。在这样的前提和背景下物业管理也积极引用了互联网思维和技术,给物业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方向。本文对物业管理进行了概述,分析了互联网思维与物业管理整合的必要性,对互联网思维与物业管理的整合进行了探究,希望可以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1物业管理概述 物业管理在我国已经存在了30多年,它的运行带动了多区域之间的连接,构建了丰富的发展网络,促进了社会的快速运行。但是在新时代洪流的席卷下,物业管理企业也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这需要不断学习、积极面对。互联网技术为物业管理提供了很好地助力,成为物业管理的新模式,也给社会重新认知物业管理提供了好的契机。 2互联网思维与物业管理整合的必要性 首先,有效的整合互联网思维与物业管理整合可以改善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提高服务效率优化服务品质,转变传统物业的管理为现代化管理,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发展。物业管理单位有掌握着丰富社区资源的优势,便于引起互联网企业的与之进行合作的兴趣。互联网的运用既可以为给物业管理工作带来便捷,还可以使其经营管理模式得到创新与变革。其次,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诞生物业受众与物业服务之间的关系也变得多元化起来。物业公司有效利用互联网的大舞台可以获得互联网和信息化的双重实现,完成质的飞跃。对外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对内实现信息流的有效对接。将基础性服务工作与互联网技术进行合理运用能极大提高服务品质,打造物业服务优良的信誉度为其转成功型提供坚实的基础。 3互联网思维存在的问题 3.1物业企业普遍缺乏互联网思维人才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

市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征求相关业主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

经典案例:广州碧桂园

江滨公园,为此少赚了 4000 多万元;在碧江边投入6000万元,修整建成了独一无二的沙滩泳池。花重金征用7 半个不能建房出售的桂山,专门建成让住户晨运或散步的山顶公园。而在广州碧桂圆.要划出 100亩用地,建设成一个有丰富多彩活动项目的公共场所,广州碧桂圆会所建筑面积就达4万多平方米。广州城门下的两个盘的会所——一广州碧桂园,华南碧桂园会所泳池,面积都在50加平方米以上,华南碧桂园仅网球场就达20 个,这在广州楼盘中是绝无仅有的。所有这些,都表现出碧桂园的做事风格,当人 们了解到体验到这一切时,心中油然而生的大概就是这么几个字——一“真大气”。 是的,这就是碧桂园所追求的大家风范。只要有益于业主住户、只要有利于营造 高尚社区、营造完善生活方式,碧桂园就不惜重金。碧桂园的大气与阔气不同,摆多阔大多是做样子给人看,碧桂园追求的大气则是以实实在在、诚心诚意为基础,目 的不是给人看,而是为他人着想。他人之所想之所求,就是碧枝园之所为,碧桂 园历来就有这么一种服务的精神、利他的思想,这种精神与思想同碧枝园“用心建设、关怀住户、感谢社会”的经营理念一脉相承。 性格特点二: 踏实 碧桂圆实施的“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同步到 位”的开发模式,使业主、住户免入住后“开门七件事”的生活烦忧,已被市场证明极其成功。对房地产业界的贡献是不可忽视的。但回过头来看,若没有等挂园创业者们非凡的胆略与眼光以及踏踏实实的实干精神,就没有今天“碧桂园”这一环宇震响的名字。在连夜赶工、灯火通明的工地上,碧桂园公司董事长带着一干人马在察看建筑情况;在售楼部大堂里,董事们和他们的助手仍在听取购房者的想法,在某一住户的家里,你也能发现创业者为解决业主投诉的问题而亲自登门拜访,决策层不分日夜,认真地分析、策划如何贴近市场.、….多少个日日夜夜,多少次日出日落,就是这样的微不足道的小事,一件件一桩桩积累起来,才有今天“碧桂园”这一响当当的地产名牌。美国通用电器公司总裁韦尔奇说过:“没身体力行的领导者,我们所有的计划、梦想、承诺,都是空想而已”。没有哗众取庞,没有空洞的宣传,仍然是“八年抗战”,埋头苦干,把一个又一个实实在在的,美丽的碧桂园凸现在人们面前,请大家欣赏,给大家挑选,让大家评论。着看华南碧桂园的推盘手段,那才叫大发展商风范。 性格特点之三:专心 正如“洁尔玛创业法则”第一条专心于自己的事业。经营企业需要专注,非洲的狮子追捕羚羊的时候,只盯住一只羚羊不停地追,即便追赶中遇到很近的羚羊,也从来不改换目标。经营企业同样需要这种专注。碧桂园总裁曾经对部下说:我是怎样走过来的,打个比方,我明天有很重要的事 一定要去广州,那我肯定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2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市长:林树森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会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业主是指: (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265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经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业主在300名(包括300名)以上的,应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人数在300名以下的,由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主代表的产生应经其所代表的业主中拥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持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的决定,应当经出席大会的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通过。 第十二条业主的投票权按每户一票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超出部分按四舍五入处理。 266

互联网 背景下物业管理模式创新

互联网+背景下物业管理模式创新 摘要:完善的物业管理是保证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的物业管理模式必将替代传统的物业管理。为此,本文就互联网+背景下,物业管理模式进行简要的研究与创新。首先,介绍了现代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不足,然后对互联网背景下的物业管理模式进行了研究,最后结合现有的不足,提出了几点管理模式创新的几点建议,希望能够引发思考。 关键词:物业管理模式;创新;互联网+ 正文: 前言: 众所周知,现代人们通过互联网足不出户就能完成很多事情,比如购物、点餐、缴费等,可以说互联网使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很多便利。“互联网+”简单地说就是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结合,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互联网+背景下,物业管理模式进行探究与创新不仅能提高业主的服务质量,而且还有助于物业行业生产力和创新力的提高。因此,对该话题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现代物业管理模式中存在的不足 1、收支不平衡物业公司的服务收入与服务支出间存在着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物业公司的发展。物业公司的服务支出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其中人力资源方面成本投入占据的比例最高;而服务收入费用主要包括法定税费、物业服务成本及利润三部分。近年来,

很多物业公司已经采取了相应的转型与改革,然而收效甚微。在房价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般小区的物业费仍然保持在原地,也有一些住宅小区试图在收费标准上进行调整,但遭遇到了多重阻力。有研究表明,2016年全国物业公司调价成功的比例不到10%,而绝大多数物业公司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依然保持不变,从而造成了物业公司收支不平衡的问题,严重阻碍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2、管理手段落后相比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起步较晚,在物业管理的经验和手段方面还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针对这一问题,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从国外引进了一些比较先进的物业管理手段和技术,然而这些先进的手段和技术被引进后却显得水土不服,所收到的实际效果并不是很显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较低,大部分工作人员是入职即上岗,更不用说接受专业系统的培训教育了。目前,我国物业管理的重点在于手工操作,在管理技术方面强调的较少,从而使服务效率无法得到有效地提高。还有,大多数人对物业管理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初级阶段,认为物业的主要工作是绿化养护、维修养护、秩序维护及卫生清洁等,从而导致了物业从业人员较为密集。3、沟通不足在物业市场逐渐规范和完善的情况下,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产品的数量与质量,大多数业主存在着不满情绪。这一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存在不足,致使业主对服务产品信息了解不够。电话沟通和当面沟通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交流沟通最常用的方式,然而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工作人员素质、时间、空间等),严重影响了两者之间交流沟通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编者按: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突出了对业主合法权益的维护、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帮助广大群众正确的“学法、懂法、依法、用法”,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条例中群众关心的部分条款以问答形式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二、街道、乡镇政府在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协调处理物业纠纷中应起什么作用? 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三、如何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答: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四、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能成立多个业主大会吗? 答:不能。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五、什么是共用部位?什么是共用设施设备? 答: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六、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什么成员组成? 答: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七、如何推选业主代表? 答: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八、双2/3、双1/2指的是什么?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修订版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比较齐全,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小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设备、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卫、交通、治安等公共设施以及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的维护、修缮和整治。 本办法所称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

本办法所称的住户,是指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归口市建委。 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环卫、公用、供电、工商、电信、公安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宅小区的移交管理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物业管理汪英武:用互联网思维颠覆物业管理

用互联网思维颠覆物业管理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物业管理商业模式转型与升级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 资深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 物业管理实战型培训师 英国格林威治大学房地产管理硕士 PTT国际职业培训师 AITA国际职业高级管理咨询顾问 MTP物业管理实战性才能训练课程开发人 中国物业管理培训网首席培训师 社会职务与荣誉: 中国物业管理职业经理联席会议理事 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常务理事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特聘物业管理讲师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特聘物业管理讲师 从业资历: 曾服务于招商银行总行、金地集团、雅居乐集团等知名企业的物业高管职务。 学术研究及授课方向: 房地产客户关系管理、物业管理 擅长课程: 房地产客户关系体系建设、物业管理优质客户服务、物业管理风险与危机管理、物业管理运营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品牌建设、物业管理职业化团队建设 授课风格: 互动性强,擅长从实践中分享管理经验,简洁清晰,条理分明,深受学员欢迎 服务客户: 房地产业:华润集团、保利地产招商地产金地集团雅居乐集团远洋地产、世茂集团……服务业:招商银行中国电信中国移动通信中国联通华润集团…… 高等院校:北京大学民营经济学院中山大学重庆理工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政府机构:山东威海市房产管理局河南省濮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广东茂名市房地产协会山东潍坊市物业管理协会…… 个人著作:《物业管理客户信息管理》、《物业管理社区价值》、《MALL大型商业广场物业管

理服务特点》、《物业管理行业保安队伍职业化建设探讨》、《保安荒、企业慌》 【课程背景】 在今天这们一个移动互联网时代,所有的传统产品与服务形式只要变成互联网模式,甚至是移动互联网模式,传统的业态就是彻底颠覆了。小米要颠覆格力,长虹说不要卖电视了,联想搞农业种桃子与互联网相结合,结果还没有卖,就形成了“褚橙柳桃”的品牌知名度,下一步大卖也是自然的事。世界级的家电企业海尔,堪称企业战略家的张瑞敏与马云合作,打造无交互不海尔的新市场。 今天的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受CPI物价指数的上涨、人口红利的消退,物业服务费定价机制的缺失,物业管理企业市场竞争力在不断的削弱,根据官方统计数据,57.76%的物业管理企业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 那么,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物业管理企业如何拥抱互联网,利用互联思维重构物业管理模式,搭建社区020商务平台,重塑创新盈利模式,突出经营困局,寻找未来的利润增长点和新蓝海战略,是每一个物业管理从业人员需要重新思考的问题…… 【课程特点】 1、全面分析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特点和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 2、深入剖析移动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的颠覆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启发; 3、全方位分析当前形势下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困局的深层次原因; 4、从新技术角度解析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下的智慧社区平台建设 5、全面分享APP、微信、微博等移动客户服务端的开发与建设 6、深入分析020社区商务平台建设的步骤和SWOT分析; 7、从行业发展趋势和企业战略的角度,分析和探讨物业企业的创新盈利模式

2020年最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doc

2020年最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最新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我收集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哦! 20xx年最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

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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