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问题处理办法

产品质量问题处理办法
产品质量问题处理办法

产品质量问题处理办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产品质量问题处理(试行)办法质量管理目的:

其一,哪里有问题,就在哪里解决;其二,不让同一个人犯同样的错误。

一、质量管理的三个环节:

1、原进货检验

2、生产过程中的岗位检验,具体包括:印铁成品、制盖成品、制罐成品

3、成品出厂检验

二、质量监督

1、直接责任人:各厂区质检员

2、产品质量总负责人:各厂厂长

最高的裁决者:总经理

三、质检责任阶段划分

是指从领用原材料到印铁厂,再到制盖厂和制罐厂之间因质量问题而应划分的责任范围。

1、印铁厂:从原材料领用开始,到可用于加工盖或罐而生产的印铁成品出厂时所产生的质量问题,由印铁厂负责。

2、制盖厂:从印铁厂转入印铁开始,到制盖产品出库至客户之间产生的质量问题,由制盖厂负责。

3、制罐厂:从印铁厂转入印铁开始,到制罐产品出库至客户之间产生的质量问题,由制罐厂负责。

四、奖罚制度

1、按返工率做为奖罚的界面,实施有奖有罚制度。并在“每日作业情况表”上做每日的业绩记录。

2、各质检员要做每日的质量情况记录(记录车间因质量问题发生的情况)。尤其是有些员工在对产品的保护措施上有好的行为以及好的建议都要做份记录,直接反应到最高裁决者(总经理)手里。

3、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按产品成本价作为计算依据进行处罚。

(1)因主观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当事人承担50%责任,质检员承担40%责任,厂长承担10%责任;

(2)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当事人承担30%责任,质检员承担50%责任,厂长承担20%责任。

4、奖励措施

(1)全年生产合格率达到100%的车间,每年奖励产品质量奖金10000元;

(2)全年产品合格率

质量问题流程图:

质量事故管理考核办法(2021年)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质量事故管理考核办法(2021 年)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质量事故管理考核办法(2021年) 1.0目的 为了维护本公司产品的信誉和形象,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工序报废及内外部质量损失,降低质量成本,落实质量责任,促使各级人员提高质量意识,加强工作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产品形成全过程及售后产品的批量质量损失考核。 3.0职责 3.1质量部负责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归口管理,负责生产全过程质量检验,质量损失的判定、记录和报告。 3.2销售部负责售后产品质量投诉的记录、与客户的沟通、信息传递、客户赔偿的办理。 3.3技术部参与不合格品的评审,协助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以及

责任的确认。 3.4质量事故责任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质量损失情况,落实责任人。 3.5财务部负责质量损失金额的核定,考核的执行。 3.6分管副总核实并批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重大事故由总经理批准。 4.0质量事故定义及分级 4.1质量事故的界定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产品批量不合格、生产过程非工艺性损耗、批量返工、不合格品出厂、客户重大投诉及退货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A、不按照公司规范进行管理和工作; B、违反操作规程、工作程序、作业标准、工艺纪律等; C、不认真履行检验职责,工作失职; D、工作责任心差。 4.2批量不合格的界定

(最新版)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XX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以及对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XX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学院保护学生的申诉权利。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院行政监察部门、院团委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共同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校行政监察部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年为一届,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 (三)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四)办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诉与复查 第八条学生本人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学生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为算。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投诉举报答复模板

投诉举报答复模板 (一)以法定期限受理并书面回复申诉举报人 答复意见:依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六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我局疑问:通过何种方式告知举报人?电话告知还是书面告知?有无法律依据? 我局作法:因我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是五日内回复,我们现在都是在五日内回复,并且这个五日的起点是第一个接受到申诉举报信的部门(比如一般职业人都会向省、市一级的12365平台进行申诉举报,平台再接转到各个县区局处理,这个5日就是12365平台收到的时间,而不是本局收到的时间),回复一律以挂号信函发出,并且能够查询到投邮情况,如果用电话,那你就等着被复议好了,职业人为了钱肯定会否认接到你电话的。 (二)依法立案查处并奖励申诉举报人 答复意见: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举报条件]、[奖励级别]、[奖励标准]、[奖励程序]进行。 我局作法:同样处理,同时有些地方规定申诉案件不适用举报奖励。 (三)依法责令被申诉举报人退回申诉举报人货款并赔十倍偿货款 答复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建议举报人直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协商相关赔偿事宜。 我局作法:见下条 (四)责令被申诉举报人赔偿举报人因此产生的交通费、邮寄费、录影费、打印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 答复意见:此要求不在我局法定职责权限之内,无法支持解决。 我局作法:此条和上一条是申诉人的具体申诉请求,一般这个数字都是以12365形式出现 对这些我们不要直接答复他支持还是不支持,否则你就给他留下借口说你违法乱作为,因为你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他的申诉要求,而且食品安全法也有明确十倍赔偿的规定,你在没调查的情况下就否定他的请求,被他一看就是个菜鸟,吃定你了。 我们的做法是采用调解方式处理,让企业来回复他的要求。 (五)责令被举报人召回所有不合格产品 答复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由企业自行履行产品召回程序,拒不召回的,由我局责令其召回;超市销售不合格产品涉嫌召回的,属于流通环节活动,建议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相关规定。 我局作法:这条分2种类型处理。一种是不符合法定召回条件的,直接回复他不符合召回。

产品售后质量事故处置规定(附带相关表格)

产品售后质量事故处置规定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原则上产品在出厂前必须消除一切质量问题,但由于各方面因素,有时会发生在产品售出后或业主&甲方在安装过程中向我公司反馈质量问题,我公司必须安排相应人员赶赴处理,为了理清责任、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借以逐步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一、责任划分: 1、不管任何部门、任何人收到业主或甲方的质量反馈信息后,必须第一时间反映到质检部。 2、质检部根据质检记录对产品质量发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初步判断,填写“产品售后质量事故处置跟 踪单”(以下简称“跟踪单”,见附表2),然后汇报分管领导。 3、质检分管领导会同生产分管领导、生产部长、技术部长、车间主任,对质量事故做进一步分析与判 断,确定责任部门,“跟踪单”暂交由生产部保管。 二、人员派遣: 1、责任部门确定之后,根据质量事故性质,如果需要派人前去处理,由责任部门分管领导确定派赴现 场处理质量问题的人员,优先安排责任部门人员,如果责任部门人员不能前往,可安排其他部门人 员。 2、质量事故处理人员出发前,向质检部索要“产品售后质量事故处理反馈单”(见附表2),处理完 毕返回公司后,第一时间将业主&甲方签字认可的“反馈单”交予质检部存档。 3、质量事故处理人员需做好自出发开始直至处理完毕返回公司期间的所有费用记录,包括差旅费、食 宿费、现场处理消耗费用、工时费等。 三、费用处置: 1、质量事故处理人员返回公司后,除将“反馈单”交予质检部存档之外,还需向生产部汇报现场处理 情况,由生产部填写好“跟踪单”中各项费用,经责任部门签字确认后,提交生产分管领导、企业 主管审核后,形成最终“跟踪单”。 2、最终“跟踪单”复印一式两份,生产部和劳资各一份,根据责任部门归属按如下原则进行费用处理: (1)如果责任部门为公司自有班组,则按总费用的50%(待探讨)从责任班组当月工资结算中予以扣除,扣除工作由生产部、车间办执行。 (2)如果责任部门为公司外聘协作体,则按总费用的100%(待探讨)从责任协作体该项目的结算中予以扣除,扣除工作由生产部执行。 (3)如果责任部门为公司管理部门,则按总费用的20%(待探讨)从责任部门当月工作中予以扣除,责任部门负责人要将扣款落实到具体人员交给劳资,扣除工作由劳资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规范申诉处理工作,根据根据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所有学生。 第三条学生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学生申诉事务,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机构组成 第四条学校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成员分别由校领导、学校办公室、教导处、团支部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教师代表3名、学生代表2名组成。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由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主任兼任。 申诉范围 第六条学生对于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等存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七条申诉学生可以委托1—2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宜,但申诉文本、复查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申诉受理 第八条对学校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等存有异议的学生应在学校行政程序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书面申诉文本,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申诉文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决定复查,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申诉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复查时应通知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部门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并以公开方式进行。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客户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处理

客户投诉质量问题处理管理程序 1目的 快速协调、处理、解决客户在使用本公司产品时出现的质量问题,建立起规范的顾客投诉质量问题协调解决处理机制,改变以往质量问题久拖不决,无人负 责的情况。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顾客投诉、反馈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和解决。 3职责 3.1 业务部负责收集、识别、反馈、报告客户反映、投诉的质量问题。3.2 技术和质量部门负责对顾客反映的质量问题进行技术分析,并分析原因,提 出整改的预防、纠正措施和建议。 3.3 生产部门负责组织、贯彻、执行技术质量部门提出的质量改进措施;3.4 常务副总和生产副总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召集质量分析会议,界定质 量问题的责任,提出、制订、实施和检查质量整改措施的执行; 3.5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质量意识的培训,负责对影响质量工 作人员的调配、招聘、培训和技能的考评; 3.6 其他各相关部门,协助、配合、支持质量整改措施的执行。 4管理要求 4.1业务部建立客户反馈产品质量信息的《客户投诉记录表》,对客户反馈的信息 进行记录、分类、汇总整理,根据问题的类型、数量、严重程度等进行初步分析并答复客户;每月月底将此《客户投诉记录表》向质检、生产部门进行反馈,使 质检和生产部门及时掌握客户的质量要求; 4.2对我公司在产品质量方面出现的批量质量问题、重复再发生问题或产品退货 等严重的问题,业务部按要求填写《客户反馈质量问题处置报告》,一式四份,分别报告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营销副总、生产副总经理;并将客户投诉的原 件附件同时发送公司生产、质检部门。 4.3对发生顾客提出退货、索赔等重大问题时,公司常务副总或生产、营销副总 应在接到《客户反馈质量问题处置报告》后的1小时之内,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到问题发生的部门、现场分析原因、提出措施、拟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并在24小时之内将问题分析处理、解决办法,上报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并反馈给业务 部门;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j/YHW8.06-2004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生产或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 引用文件 j/YH P8.05-2004《纠正/预防措施程序》 3 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主持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会。 3.2 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建立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并主持重大质量问题的分析会。 3.3 质量部负责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的管理,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并主持召开中等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的分析会。 3.4 各有关单位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置。 4 流程图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见程序流程图(附录A)。 5 要求 5.1 质量事故(问题)的等级按以下原则划分 5.1.1 一般质量问题 a)由于过程产品的报废、返修、返工或让步接收,造成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500~ 5000元之内者; b)经成批让步接收(大件100件、小件1000件)后,而未采取纠正措施又重复出现者。 5.1.2 中等质量问题 a)由于过程产品报废、返修、返工,以及因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01~10000元之内者; b)在生产过程中,因主观原因(含工作质量)造成的成批不合格品,虽经发现,而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其继续扩大者; C)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顾客抱怨/投诉。 5.1.3 重大质量问题 a)生产过程或已出厂的产品中,由于产品成批报废、返修、降级(价)和更换部件等,所造成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1元~5万元以内者;

b)因质量事故造成停产,影响公司当月任务完成者; c)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者; d)因产品质量问题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顾客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公司信誉者。 e)因违反工艺规程和试验规范,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给顾客造成较大损失和社会影响者。 5.1.4 重大质量事故 a)因产品质量问题被省级以上报刊、电台公开曝光批评,情况属实者; b)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成批报废、返修和退货,一次性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者; c)国家监督机构或行业抽查中产品质量判为不合格者; d)因产品质量问题已造成机损人伤事故,顾客反映强烈,被上级机关责令停产整顿者。 5.2 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由管理者代表以及质量部、技术中心、特装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 5.3 质量事故(问题)的报告 5.3.1 质量事故(问题)发生后,发生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落实情况,了解质量事故(问题)的性质,并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质量部。 5.3.2 质量部在接到报告后应对所报告的质量事故(问题)进行等级划分。对重大质量事故以及重大质量问题,应在二小时内向公司总经理、管理者代表报告,对中等质量问题应在四小时内向管理者代表报告。 5.4 质量事故(问题)的原因调查、分析 5.4.1 对一般质量问题及其以上的质量事故(问题),由质量部组织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的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质量事故(问题)的原因调查并分析。 5.4.2 调查组对每个质量事故(问题)的调查应做出书面调查报告,详细描述调查过程,调查内容等,并做出最终调查结论,调查报告经参与调查人员签字后交质量部。 5.5 质量事故(问题)的处理 5.5.1 在对质量事故(问题)做出调查报告后,应按本办法第3条职责中规定的级别召开质量分析会,质量分析会的会务准备由质量部负责。 5.5.2 质量分析会应对调查报告的结论进行确认,并进一步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同时提出纠正措施以及对责任部门的处理意见。 5.5.3 质量分析会提出的纠正措施由责任部门及相关部门按Q/YHP8.03-2004《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组织落实。对责任部门的处理由质量部负责落实。 5.5.4 武器装备产品有关故障分析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质量部应及时向顾客代表通报。 5.5.5 质量部应对纠正措施的执行和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6 记录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申诉人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申诉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学生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校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并附学校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八条对提出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十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理决定书;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 第三章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三条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客户投诉处理程序

客户投诉处理程序 客户投诉处理程序 一 1、目的 1、1耐心承接投诉、确认投诉真正原因、积极跟踪反馈、热情服务客户; 1、2明确投诉分类与投诉处理途径,以及各类投诉的处理权责; 1、3认真受理客户投诉,收集市场、客户与产品的相关信息、数据,改进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提高产品质量,制定质量改进措施与控制运输损耗。 2、适用范围 2、1所有涉及本公司的产品、市场、客情维护与客户服务的各类形式的投诉内容。 3、定义 3、1客户投诉内容不仅仅局限在产品质量、产品使用功能缺陷的投诉内容,同时包括对企业营销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的行为、态度与专业水准的不满的投诉; 3、2不同类型的投诉纳入不同的职能部门处理,设置不同的处理权限与申报流程。 4、 职责: 4、1销售员负责投诉的承接、传递,以及将按照审批权限获得审批的处理结果向投诉客户回复、解释,包括对客户投诉当时情绪的安抚; 4、2销售员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客户的现场拜访与咨询,鉴别投诉内容与投诉问题的产生原因,包括产品质量问题与使用不当的责任界定; 4、3售后服务部负责投诉处理的分类传递与呈报审批; 4、4质检部门负责不良品的返修,包括不良品产生原因地追查、不良品改进措施的提议,申请改进报告与负责监督落实; 4、5营销副总负责对客户投诉的回复处理决策与意见的审批,被投诉部门负责投诉内容的限期改进与责任负责。 4、6所有产质量问题投诉事件以及投诉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与改进措施的执行,都必须知会或申报管理者代表与总经理。 5、程序: 5、1投诉分类 5、1、1客户服务行为的投訴 5、1、2营业人员专业工作事务投诉 5、1、3 产品质量投訴 5、2投诉承接 5、2、1 销售员与公司服务部电话承接辖区客户的各类投诉事件; 5、2、2 当接收客户口头、电话或传真投诉时,应耐心、细致地听取、了解客户投诉的对象与投诉内容,确认客户投诉的真实原因,并安慰投诉客户的情绪,使之情绪稳定后,按照《客户投诉登记反馈表》栏目要求,逐一登记并确认投诉事项; 5、2、3将经过客户确认的投诉内容,认真记录在《客户投诉登记反馈表》中,且需将记录复述给客户一遍以求进一步确认投诉内容;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责任,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从而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声誉,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发生各类质量事故的处理。 3.职责 3.1总经办负责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3.3总经理负责质量事故处理意见的审批。 4.工作程序 4.1质量事故的确定 4.1.1产品质量事故 a.一般事故:损失1000元以下 b.较大事故:损失1000-5000元 c.重大事故:损失5000-10000元 d.特大事故:损失10000元以上 4.1.2工作质量事故 a.意外事故A:非本职工作的操作失误造成产品损坏的事故b.意外事故B:产品难度大或工艺技术不熟练造成产品损坏

的加工事故 c.意外事故C:粗心大意造成产品无谓损坏的事故(如摔碎、磕碰等) d.责任事故A: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或工作安排不当造成生产损失的事故 e.责任事故B: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操作造成产品损坏的事故 4.2质量事故责任人的界定 4.2.1销售部或外贸部所下内部订单及尺寸有误造成损失,销售部门或外贸部为直接责任部门,销售员为直接责任人;生产部、技术部为间接责任部门,与之对应的计划员、技术员为间接责任人;生产部、技术部的部门负责人为连带责任人。 4.2.2生产部下达计划与内部订单不符造成损失的,生产部为直接责任部门,计划员为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间接责任人。 4.2.3各生产加工部指挥生产加工失误造成损失时,各生产加工部为直接责任部门,指挥人为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间接责任人,操作人员为连带责任人。 4.2.4由于操作人员失误或未按要求加工首件造成损失的,操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班组长为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连带责任人。 4.2.5车间工人打碎碰坏产品,打碎者为直接责任人。 4.2.6质检员检验未尽职责出现错检、漏检,或未经请示对不合格产品放行的,质检部为直接责任部门,质检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质检部门负责人为间接责任人。

学生申诉制度范本

学生申诉制度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 4、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李淑玲为主任、何永根书记为副主任的《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 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学校对第一项处分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都要及时报市委法制科备案。 4、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属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中申诉,由市教委或其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

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一、目的及适用围 (一)目的 为明确客户投诉处理的责任,建立快速、高效的处理机制,规处理流程,提升长安铃木品牌形象和客户满意度,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长安铃木汽车(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经销服务合同的长安铃木经销商、服务商。 二、相关文件 本管理办法通过引用以下文件的条款而成为本管理办法的一部分,如被引用条款发生改变,本管理办法随之改变。如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以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 长安铃木汽车保修手册 三、术语 客户投诉:包括但不限于以客户中心系统、、传真、电子、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信件、口头等形式最终传达到公司客户 中心的表达不满或要求答复、予以支援等均界定为客户投诉。亦称客 诉或投诉。 重大客户投诉: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诉定义为重大客户投诉:①与车辆有关的客户投诉(火灾、大事故);②与车辆安全气囊有关的客户投诉;③达不到 换车条件客户要求换车;④达不到退车条件客户要求退车;⑤达不到 换整机条件客户要求更换发动机总成;⑥达不到换总成条件客户要求 更换变速箱总成;⑦客户投诉到媒体、消协、工商局等公众部门、起

诉到法院;⑧涉及到人身安全的投诉(转向、制动、发动机突然熄火 等)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的客户投诉;⑩其它认为有必要制定重 点管控的客户投诉。 特案保修:对于确因此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客户投诉,有些虽然已超出了保修围,但经公司研判并同意,其维修费用可以提供特案申请结算。此部分由 技术支持系授权处理。需说明的是,特案作为特别理赔费用的一种补 充,仅限于适当补偿,即并非所有超出保修围的质量投诉均属于补偿 围,也并非修理费用全额补偿。 特别理赔:为避免客户的过激行为对公司及品牌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为与客户建立长期友好、协作、信任的关系,提高顾客满意度及忠诚度,而给客 户提供服务保证围以外的维修保养服务或商务费用,亦称善意补偿。 有效客户投诉:①由于经销商/服务商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服务态度、服务管理、服务技术)造成的客户投诉;②在处理客户投诉过程中,由于经 销商/服务商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未将长安铃木形象的维护放在首 位、跟踪力度、配合程度、执行程度)造成向负面方向发展(包括但 不仅限于客户重复投诉;客户投诉升级、处理程度加大;长安铃木损 失扩大、长安铃木形象受到损害)的客户投诉。 A级定义: 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诉定义为重大客户投诉: 关于车辆重要安全部分的投诉(制动系统、安全气囊等) 关于车辆火灾、车祸的投诉 有可能发展成民事或刑事诉讼的投诉 有可能招致媒体报导的投诉 要求厂家给予书面确认或答复的投诉 警察、工商、消协等公共机构介入的投诉 提出更换车辆及损害赔偿要求的投诉 反复修理的投诉 客户堵门的投诉 B级定义: 媒体投诉:在一般投诉性质基础上,因客户对相关解释(如保修政策) 处理结果不满意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达到客户诉求,客户为了扩大关注 面,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在电视,电台,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曝光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模板】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有权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做到合法、公平、公正。 第二章申诉受理的范围和机构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的处理决定; (三)奖学金、助学金评定投诉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应包括学校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申诉办”)。申诉办挂靠校长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申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办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申诉办确认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办递交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两份),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所在的院(系)与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具体要求、事实与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 (四)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应当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与申诉人的关系、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申诉办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延期理由的; 3.撤回申诉后又提出申诉的; 4.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诉的; 5.其他按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诉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诉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诉材料内容不全的,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过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学生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被撤回的,申诉程序自行终止。 第四章审理与决定 第十二条申诉办进行复查以书面审查为主,书面审查可以要求被申诉人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或其他必要材料。申诉办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好

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流程的规定(1)

1.0目的 为公司全面贯彻、推行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责任制,规范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从而提高公司品牌声誉,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为客户和供方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及供方。 3.0术语与定义 3.1质量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因产品质量、工艺质量、生产作业质量和服务质量未满足,或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规范或设计文件、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信誉损失、停工返工、退赔或人身伤亡的责任事故。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可将责任事故分为: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轻微质量事故四大类。 3.1.1特大质量事故:是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给公司声誉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质量 事故,如:公司或产品被媒体负面媒体曝光和被商家将产品清理出卖场等。 3.1.2重大质量事故:是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或给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质量事故。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成品批量性退货或受到索赔罚款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等。 3.1.3一般质量事故:是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3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3.1.4轻微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4.0职责 4.1 技术部:根据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及处理结果,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上报 总经理。 4.2品管部:根据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及处理结果,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上报总 经理。负责改善对策的执行与跟进,并对相关部门开展质量事故的教育,预防类似质量事故再发生。 5.0工作流程: 5.1对公司影响小的轻微质量事故,采取现场进行纠正,开出《生产异常处理单》,按《产品试验和试验 控制程序》执行,并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并对相关岗位开展质量意识的教育。 5.2对公司影响较大,给公司或顾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由品管部经理上报总经理,并立即召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学校“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切实维护学生正当权利,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五条学校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本着有理有据的原则,申诉人不得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纪委、学生工作处(团委)、研究生部、教务处、校学生会等单位、部门和学生团体的相关负责人(根据职务替代原则自动更替),以及法律专家、学生

代表和教师代表等9至11人组成。申诉受理后,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诉人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以及学生会代表可列席参加相关会议。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纪委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受理学生申诉,包括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第九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委员与申诉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学生申诉公正处理的,应主动回避。学生在递交申诉申请时,应当告知其回避权利。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申诉与受理 第十一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材料包含: (一)申诉申请书(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诉求); (二)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学校做出的处理文件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2021版)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2021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69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2021版)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责任,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从而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声誉,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发生各类质量事故的处理。 3.职责 3.1总经办负责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3.3总经理负责质量事故处理意见的审批。

4.工作程序 4.1质量事故的确定 4.1.1产品质量事故 a.一般事故:损失1000元以下 b.较大事故:损失1000-5000元 c.重大事故:损失5000-10000元 d.特大事故:损失10000元以上 4.1.2工作质量事故 a.意外事故A:非本职工作的操作失误造成产品损坏的事故 b.意外事故B:产品难度大或工艺技术不熟练造成产品损坏的加工事故 c.意外事故C:粗心大意造成产品无谓损坏的事故(如摔碎、磕碰等) d.责任事故A: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或工作安排不当造成生产损失的事故 e.责任事故B: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操作造成产品损坏的事故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认为学校的下列处理、处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违规、违纪处分; (三)退学处理; (四)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条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于法有据、诚实明理的原则。 第五条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有错必纠、准确恰当的原则。

第六条郯城美澳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办理申诉日常事务。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就学生申诉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适用法纪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共9人组成。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为常任委员,由学校委任,其中: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副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政教处领导担任。学生代表(2名)从学校学生会干部中产生,每起申诉被受理后,由学生处提供所有符合条件学生的名单,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随机抽取方式选定。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 本条规定适用于处理学生申诉的听证活动。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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